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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民事委託

米格爾被救護車送到了精神科急診。他的房東報的警,因為有煙從公寓樓下冒了出來。當警察最終破門而入時,他們發現米格爾在焚燒傢俱。他解釋說大約一個月前,他對自己的同事產生了懷疑,害怕他們能看穿自己的心思,於是他辭了工作。由於沒有任何收入來源,他無法支付電力公司的賬單,於是電力公司停止對米格爾供熱。為了取暖,他在壁爐裡焚燒傢俱,由此對樓裡住的每個人都造成了重大的火災危險。

米格爾的行為(在壁爐中點燃傢俱)對自己和其他居住在大樓裡的人構成了危險。民事委託(civil commitment)是州啟動的程序,它強迫治療那些被判定為有心理疾病的、並對本人(包括無法照顧自己)及他人構成危險的(Appelbaum,2006)、同時又拒絕接受自願治療的患者。20世紀初,民事委託通常意味著住院治療,現在它有時仍然如此。然而,隨著去機構化運動的進行,現在已經轉變為門診委託。門診委託(outpatient commitment)定義為「來自法庭的命令以指示嚴重心理疾病患者配合對其進行的專門個體化的門診治療計劃。該計劃的設計是為了防止其病情復發和惡化。適用於這種干預的人是那些不能或不願進行不間斷的及自願的門診護理但又需要這樣做的病情嚴重患者」(Lamb&Weinberger,2005,p.530)。門診委託被認為比自願治療更有強制性,但小於住院治療的強制性(Swartz&Monahan,2001),因為接受門診委託的人生活在社區中,並仍然可以繼續獲得社會支持。

在某些情況下,門診委託是患者出院的條件。門診委託也是對於那些目前在社區但病情惡化的患者住院的替代選擇。門診委託可用於預防最可能心理惡化並需要住院的患者(Monahan et al.,2001)。目前尚不清楚門診委託是否對大多數患者已產生了積極的治療效果(Steadman et al.,2001;Swartz et al.,2001)。當持續(委託持續6個月以上)加強(約一個月7次門診治療)應用的話,它似乎有更高的成功率。有研究發現,使用這種方案使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的住院率減少了57%(Swartz et al.,1999)。

然而,門診委託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Monahan et al.,2001;Petrila et al.2003)。美國精神病學協會認為門診委託是「加強旨在促進嚴重慢性心理疾病患者配合治療、減少其再住院率、減少其暴力行為的門診服務的全面規劃的有效工具」(Gerbasi et al.,2000)。然而,一些公眾如精神衛生法的倡導者和臨床醫生反對任何類型的強制治療,認為這是侵犯公民的自由,是社會控制的延伸,是心理疾病治療的異化(Swartz&Monahan,2001)。在某些情況下,只有他們同意參與治療,患者才可能享受社會權利(福利和住房補貼)。在其他情況下,患者必須同意門診委託,以避免更嚴厲的限制(監獄、住院治療)。正如我們已經指出的,強迫別人參與治療引起了許多的倫理問題(Monahan et al.,2001)。然而,在諸如米格爾的情況下,他拒絕治療的權力使他的行動(在他的壁爐燃燒的傢俱)給公眾(在樓裡的其他人)帶來了危險。

米格爾入院就醫已有一周時間了,這段時間他否認自己存在幻覺或妄想。他從教養院出來,而這個教養院工作人員能夠監督他是否遵從藥物治療的要求。

為了確保他繼續配合治療的各方面,米格爾是受門診民事委託的約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