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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行為功能失調算異常嗎

現在我們已清楚僅是與眾不同、行為另類或行為危險尚不足以構成異常行為。試圖界定異常行為時,最後要考慮的是,這種行為是否造成了個體或他人的痛苦(distress)或功能失調(dysfunction)。參見羅伯特和斯坦的個案(見「正常行為個案研究」和「異常行為個案研究」)。

正常行為個案研究 一個謹慎的人——沒有障礙

羅伯特是個非常謹慎的人,他不喜歡犯錯誤並且相信他自己的行為標準是高的、公平的。他關心安全問題,擔心自己一旦犯錯會被他人利用。離家或入睡前,他都會走遍各個房間來檢查每扇門窗是否鎖好、烤箱和爐灶是否關閉,這通常會花掉他大約5分鐘的時間。

異常行為個案研究 強迫症

斯坦也是個很謹慎而且愛擔心的人。當他離家時,他會擔心自己因忘記鎖門而使家中被盜。他常常返回家中檢查房屋是否已鎖,但儘管他已經檢查過了,他仍然懷疑自己沒有做好並且每天花費數小時的時間屢次檢查。他的檢查行為很詳盡,包括對每把鎖、屋門、車庫門和防盜報警系統的檢查。他會檢查7次爐子以確保爐灶已經關閉。想到小偷在他的房子裡或者他的房子被燒燬這樣的事情會使他感到巨大的痛苦,有時會影響到他的睡眠。因為需要回家反覆檢查門鎖,所以他在上班或社交活動中經常遲到。

羅伯特和斯坦都存在檢查行為,但羅伯特的行為可歸類於「正常檢查」(Rachman&Hodgson,1980)。斯坦在他上班或入睡前例行檢查屋子的行為與大多數人上班前鎖門的正常行為是不同的,因此他的行為偏離常模。儘管簡單的偏離還不算異常,但是斯坦的行為與羅伯特的行為還有其他不同:斯坦的檢查行為更頻繁。行為頻率本身並不意味著行為是不適應的,但可能會導致其他兩種結果:痛苦和功能失調。具體來說,斯坦的擔憂太多且無處不在,致使他感到焦慮並且睡不好覺。在這種情況下,不適應的行為導致痛苦(distress),斯坦的擔憂引起了負性情緒(焦慮)並導致他睡不好覺。由於上班和社交活動也經常因他的頻繁檢查而遲到,因此斯坦的檢查行為還造成了他的職業和社交功能失調。當這兩種結果中的任意一種很明顯時,我們就要考慮是否出現了精神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