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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行為危險算異常嗎

警察帶著一對男女來到精神病院的急診室,兩人均戴著手銬。喬恩23歲,自稱是35歲的瑪麗莎的私人司機。兩人身穿緊身皮衣,剪著少見的「尖突」髮型,戴著綴滿銀釘的「狗項圈」。兩人住在城郊,這天在城裡買衣服和做髮型。在從停車場回家的時候,瑪麗莎開始批評喬恩的髮型,喬恩變得很生氣並多次將車(車是瑪麗莎的)撞向停車場的牆。醫生問警官為什麼要帶兩人來精神病醫院的急診室,警官回答:「哦,正常人會開車撞向停車場的牆嗎?」喬恩和瑪麗莎兩人以前都沒有精神障礙的發病史。面談結果顯示喬恩的行為源於戀人間的口角,儘管兩人關係常常不穩定,但他們否認對對方以及他人有任何身體攻擊。

將車反覆撞向停車場的牆,這個行為是危險的,偏離社會常模,顯然有可能被貼上變態的標籤。強烈的情感狀態可以導致危險行為,在喬恩的案例中其行為是指向外界的(指向他人或他物)。而在瑪茜的案例中,其自殺想法造成的危險行為則指向自身。然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絕大多數精神障礙者不會做出危險行為(Linaker,2000;Monahan,2001)。儘管在他人看來很危險,有嚴重思維障礙的個體很少對社會造成危險。因此,危險行為可能是精神障礙的信號,但單純的危險行為不是變態的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