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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洗腦和施加影響

愛自由即愛他人;愛權力即愛自己。

威廉·哈茲裡特,《政治評論》中的「論時報」

在前五章中,我分析了「洗腦」一詞的來歷和演變,以及洗腦與諸多改變思想之情境的關聯,這些情境包括:宗教和政治團體(第2章)、廣告和教育(第3章)、精神疾病治療(第4章)以及出現在軍隊、刑事司法系統,甚至是人際關係中各種形式的社會控制(第5章)。現在是時候從這些例子中總結一些關於洗腦特性的結論了。

第1章對「洗腦」一詞產生半個世紀以來的四種較明顯的用途進行了區分。作為一個政治上被廣泛使用的貶義詞,「洗腦」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已受到人們的關注,並遭到了批評,而且這個用途至今仍非常普遍。遇到難以解釋的現象,因不明就裡而將「洗腦」作為一種不得已而姑且採用的概念,這在剛開始時無疑佔了上風,但隨著社會心理學的發展,那些令亨特困惑不已的人類行為已經能夠通過具體理論得到合理的解釋,進而使得「洗腦的用法越發明晰」。媒體在某些情境下,比如報道邪教,暗指某種邪惡、神秘而又令人心滿意足且極度興奮的活動時,仍會訴諸洗腦一詞;但大多數社會學家可能會說,洗腦一詞本身並不能作為一種解釋。也就是說,沒有一種具體的、魔法般的過程叫做「洗腦」,更確切地說,「洗腦」是一個集合名詞,是一系列具體的社會心理過程的總稱,當「思想改造術」被用於影響一個人或一群人時,這些具體的社會心理過程便可能部分或全體發揮效用。

洗腦的類型

正如第2—5章所示,涉及改變思想的那些情境並非一成不變。邪教和政治黨派通常都有等級體系,有一個首領和眾多追隨者,且雙方的需求通常是互補的。這些社會機構之所以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組織的力量。這些組織可能具有高度的強制性,而且最終不僅主宰了領導群,也主宰了追隨者的認知圖景。它們實施我所提及的強制洗腦,不管洗腦者是按自己的計劃行事(如虐待伴侶或兒童),還是在一個大的社會體制中擔當角色,強制洗腦者與受害者之間的相互作用都涉及個人,且極具強迫性。

廣告的強迫性要小得多。一個邪教可能會試圖將一種意識形態系統全部強加給其追隨者,但一個特定的廣告卻旨在改變幾種特定的(與產品相關的)觀念。廣告一般也反映了當前人們所接受的意識形態,並且在這種意識形態範圍之內運作——當下,大部分英國電視廣告都以資本主義、消費主義和個人自由為背景。廣告具有「一對多」的社會結構——由少數人產生的一種影響形式,瞄準一個相對不變的受眾群體。甚至對於精緻的廣告也是如此,這一點與邪教有很大的不同。這是一種暗中洗腦,其影響單獨看來很薄弱,但時間一長,積累到一定數量,就會形成一種幾乎不可挑戰的文化背景。例如,當我們每天都面對著數以百計的廣告時,我們無法說是某一個廣告造就了消費文化。然而,把這些廣告放在一起,它們背後所蘊含的信息就會對我們的思想和行為產生很大的影響。

不管是強制性洗腦還是暗中洗腦,從電視廣播到恐怖主義,都屬於更廣範圍的影響手段。回到之前提及的認知圖景的比喻,我們可以說,一個企圖產生影響以改變人內心世界的方式有很多種:從最輕微的說服——如微風拂過草地,到災難性的武力強制洗腦一如地震或火山噴發。很多意識形態機器既使用武力手段,也使用隱秘手段,家庭虐待即為一例。此外,正如前幾章所示,很多個人及社會因素都會影響到任何一個影響企圖的性質與成敗。這些因素包括:目標個體的性格、態度、行為以及這些因素之間的差異性;試圖產生影響力的人的目標、在影響手段上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影響企圖所發生的意識形態背景,以及傳播影響的社會結構。脅迫的程度和類型,以及目標對像和施虐者的相對社會權力,也會對其產生重要影響。社會心理學家已對影響及社會權力作過大量的研究。

第3章中,我們探討過羅伯特·西奧迪尼著名的「產生影響力的武器」分類體系(敢於承諾與言行一致、利益互惠、社會認同法則、說服者的權威及親和力以及稀缺原則),最初就是源於廣告和銷售領域。另一個分類體系是約翰·弗倫奇和伯倫特·雷文的「社會權力基礎」,這個分類體繫在組織心理學和職場心理學中得到了廣泛應用。約翰·弗倫奇和伯倫特·雷文區分了社會權力的六種來源:獎勵、脅迫、合法、專業、參照和信息。雷文的解釋如下:

試想一個管理者用來糾正其下屬工作方式的權力基礎:獎勵(給順從者升職或加薪);脅迫(對於不服從者,以降薪等懲罰相威脅);合法(強調管理者有權實施這些行為,而下屬有義務服從);專業(管理者熟知在一件事中怎麼做是最好的選擇);參照(喚起一種互相認同感,以便下屬在其行為中模仿管理者);信息(悉心向下屬解釋為什麼糾正後的行為最終對其有利)。

雷文,「權力/互動及人際影響」,第218頁

思想改造術的改造目標可能是信念、情感或行為,它可能依靠權力、隱秘手段或理性說服,它可能引誘或威逼,最終使改造對像要麼感到反感、憎惡和無助,要麼感到歡喜、感激和權力提升。總之,思想改造術要做的事只有一件,那就是像所有的刺激反應模式那樣改變被改造者的大腦。

正如亨特、喬治·奧威爾及其他人所描述的,強制洗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脅迫和情感,依賴於權力的不平等,以及強烈的相互作用;而這種相互作用產生於團體,尤其是小團體之中。強制洗腦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資源,這就是為什麼強制洗腦未被西方政府廣泛採用的原因之一,另外一個原因出於倫理方面的顧慮,但有時主要是出於前一個原因。然而,諸如邪教或恐怖主義組織這樣的小團體卻能夠使用極端的手段,因為他們能更徹底地控制受害者的環境。他們還可以將外部世界作為一種無時無刻、無處不在的威脅,以激起受害者內心的恐懼和焦慮(而自由、和平和安全的民主團體則必須作更大的努力才能使這些策略為人所信服)。洗腦旨在改變行為,但行為是次要的:洗腦的主要目標在於改變受害者的思想,使其符合洗腦者推崇的意識形態。無論受害者如何抵抗,不管他先前的觀念多麼迥異,他都有可能被改造。理想情況下,受害者的認知圖景會發生足夠大的改變,使其不僅影響到與強加意識形態直接相關的信念,而且還影響到其他所有信念,不管這些信念多麼微不足道。於是,所有的行動和感知都可以用新的信念去重新解讀。

洗腦背後的思想

就像心理學家所說的,洗腦既是一個認知概念,也是一個情感概念:它既運用理性,又利用情緒(在本書第二部分我們將看到,這兩者的對立並不是絕對的)。情緒非常重要,而且其力量可能極其強大。洗腦喚起人們對失去控制的恐懼、對被他人利用和支配的恐懼,以及對失去個人身份的恐懼。這一點上,它與指令幻聽極為相似,這種強迫的內在聲音能夠使精神分裂症患者感到極度恐懼。在社會環境中,洗腦與醉酒一樣,其受害者都會因為無法有效控制自身行為而遭受譴責(雖然酒醉者當時認為自己清楚自己在做什麼)。不同於醉酒的是,洗腦攻擊的不僅是受害者的自我控制感,還有其自我認同感。行動的支配來自外部,但一個被成功洗腦的受害者並不這麼認為,他會自願為最終的行為承擔責任。對這一點而言,洗腦與精神分裂症剛好相反,精神分裂症患者通常感覺到命令其行動的聲音來自外界(外星人、美國中央情報局、魔鬼,或者任何其他可能的東西)。

洗腦也有認知的成分:確切地說,它借用了許多關於我們自己的思想。這些思想已在前五章中多次出現過,但我想有必要在這裡整理一下,因為它們對我們認識思想控制,以及思想控制所引發的問題十分重要。

權力思想

對權力的定義紛繁各異,但都集中於一點,即個體施動者按照某種方式行動的能力。因此,除非你是上帝,否則你的權力就是某一特定領域的權力;肉體凡胎的人類能夠做某些事,也就必定有其做不了的事。權力的概念與控制和影響的概念密切相關,而且在前面社會權力的語境中已討論過,權力的來源是多種多樣的。頗有影響力的心理學家戴維·麥克利蘭認為,權力的動機——他將其定義為「尋求權力的內在需要或傾向,或意圖對他人產生強烈影響」——是產生社會行為的三大基本動機之一(另外兩個動機分別是獲得成功的需要,以及社會歸屬感,即對社交和擁有朋友的渴望)。

改變的思想

一個人的權力不僅取決於他(或她)做什麼,還取決於其行動被他人接受和解讀的方式。社會權力即影響他人的能力,確切地說,就是改變他人觀念、態度和行為的能力。思想控制的各種過程必然包含改變,原因很簡單,人類世界決不像想像的那樣容易合作。

因果思想

哲學家大衛·休謨很好地展示了這一點:因果關係是我們自認為很懂而實則不然的觀念之一。休謨說,導致我們做因果推論的不是我們的推理能力,而僅僅是事物「不變而有規律的聯繫」的實際經驗而已。這個敲尤其適用於預測:

這兩個命題遠非一回事,「我發現一個客體總是伴隨這樣一種結果,因此我預測其他具有相似外觀的客體也會產生類似的結果」。如果你不介意,我將承認:一個命題可以由另一個命題理所當然地推斷而來——我知道,實際上這個命題總是這麼推斷出來的。但如果你堅持認為推斷是通過一連串推理得出的,我希望你能給出這一推理過程。

休謨,《人類理解論與道德原則論》,第34頁

三個多世紀後,丹尼爾·丹尼特在其著作中區分了很多我們用來支持因果關係論斷的要素。以「比爾絆倒了阿瑟,導致阿瑟摔倒了」這句話為例。這些要素包括因果必然性(如果比爾沒絆倒阿瑟,阿瑟就不會倒)、因果充分性(阿瑟的摔倒是比爾絆倒他的一個必然結果)、因果獨立性(可以將阿瑟摔倒和比爾絆倒他這兩者分開來認識,從而一者可以不依賴另一者而存在)和時間優先性(區分因果的一個可靠方法就是注意到:原因總是發生在結果之前)。丹尼特還指出了其他的要素,比如因果之間的身體接觸,或我們認為造成此結果的原因是施動者的觀念「會增加我們作因果判斷時的信心」。例如,當某一事件有多種原因時,我們對判斷的信服程度將會大打折扣。但我們的判斷還是依賴於因果概念。企圖產生影響即基於這樣一個觀點:實施影響企圖者之行為將致使受動者發生改變。

責任思想

我們的行為能力(作為行為發出者或來源)得到認可是我們進行社會互動的基礎,這至關重要。伴隨著這種施動感而來的是責任觀念,有了這種責任觀念,人類才得以解釋自己的行為。對於榮與過、賞與罰的正確評價而言,責任必不可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對責任最具有分析性的可能要數刑事司法體繫了,它通過分析責任來決定一個特定的行為(或不作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被告是否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能夠承擔法律責任)。英國的法律將犯罪行為分為兩個要素: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泛泛地說,犯罪行為構成了「外在的」要素,如被告的行為以及該行為所造成的事態;而犯罪意圖指「內在的」要素,如被告的意圖和心理狀態。這兩個要素並不總能輕易地區分開來,例如,如果被告被指控攜帶攻擊性武器,武器是外在因素,因此屬於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但「攻擊性武器」在法律上被定義為「蓄意傷害他人所攜帶的任何物件」;換句話說,犯罪意圖才是決定性的。然而,儘管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有時可能是相互決定,但實施一個犯罪行為通常必須二者兼備。「沒有哪種刑事責任是針對某種心理狀態而規定的」,在英國的法律裡沒有,至少目前沒有,儘管人格醫學化(如本書第4章所述)的增強促進了這方面的發展。

自我思想

職責與施動行為需要一個可靠的施動者,這就引出了如何界定施動者的問題。人們通常想當然地將「自我」當作思想和行動的源頭,是傳統意義上感知的接收者。17世紀的哲學家勒內·笛卡爾將意識界定為自我的一個重要方面:純粹、無實體,且獨立於物質世界。依照這種觀點,我們的思想就像鑽石一樣純潔而透明。更接近現代的一些哲學家和科學家認為,不管自我是什麼,它都不像鑽石,而更像黏土:有可塑性、相互關聯性,且依賴於物質世界,尤其是依賴於人類大腦這一物質實體。與此同時,社會科學家認為,我們對自我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基於我們在所處社會中的角色,以及我們與他人的相互關係。看待自我的方式,對人們如何認識改變自我的行為有相當大的影響;「鑽石觀」比起「黏土觀」要難改變得多。因此,對於洗腦而言,自我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

自由意志思想

自由意志是犯罪行為這一概念的關鍵因素,因為被告人在實施某些行為或引起某些事態時必須具備自由意志才能構成犯罪。喬納森·赫林在《刑法》(Criminal Law)中指出,「犯罪行為必須是故意或自願的,這是基本的原則」,也就是說,「被告必須是本來能夠避免其所實施行動的發生的」。這一必備條件排除了意外行為和他人身體上的強迫(受到嚴格意義上的身體上的逼迫,而不是以死亡相威脅)的情況,同時也排除了無意識行為和精神失常。無意識行為是指發生在意識和(或)精神控制範圍之外的行為,例如由突發事件引起的反射性肌肉痙攣,以及在腦震盪後發生的行為。由自身原因導致的無意識行為(如由醉酒誘發的行為)是不具備正當辯護理由的。精神失常與無意識行為十分相似,但不同的是,精神失常的誘發因素是內在的(如疾病),而不是外在的(如突如其來的噪聲,或頭部受到打擊)。但有一種情況沒有排除在外,即激怒殺人,它是對強烈情緒的一種反應,例如所謂的「激情犯罪」中表現出的情緒。我將在第9章進一步談論有關強烈情緒的內容。

司法體系如此,其他社會領域也是如此。我們在第11章將會看到,自由是一種基本的人類價值。具有歷史頭腦的哲學家總結髮現「意識」一詞在英語中大概出現在17世紀。而表示自由的詞語至少自9世紀以來就已成為了英語語言的一部分,並且自由的概念比以書面文字出現久遠得多。時至今日,自由意志仍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它就像是數學方程式中的奇異點一樣暗含於人類的行為理論之中。正如任何數除以零可以得到無數個可能的值一樣,一旦投入到自由意志爭論的大鍋爐,人們就會感覺像是漂浮在迷茫哲學的各種可能性的海洋裡。然而,自由意志是「自我」概念的核心,尤其是在現代的西方世界。自由意志之於洗腦而言不僅重要,實際上也是洗腦的組成部分,因為只有當我們具有自由意志時,強烈的影響形式才會構成潛在威脅。否則,我們就像是在永無止境的因果循環細繩上往下滑的珠子,任何一種影響都只不過是在因果決定論世界中增加的一個動因而已。

※本章小結

談論思想控制時,我們不可避免地要談及上述概念。有些概念(如改變)似乎相對來說問題不大,而有些概念(如自由意志)則數百年來一直困擾著許多偉大的思想家。不過,當今的思想家比先前的思想家多了一個優勢,我認為那是一個很大的優勢,那就是20世紀以來我們對人類的大腦和行為有了更多科學的認識。本書的第1部分給出了很多例子,描述了社會心理學如何增進了對行為尤其是集體行為的認識。本書第2部分將談論神經科學以及人類大腦的各種奇跡。

 
  1. William Hazlitt(1778—1830):英國散文家、評論家、畫家。他熱衷於爭論,擅長撰寫警句,謾罵和諷刺性的文字。他最著名的散文集是《席間閒談》和《時代精神》。 
  2. John R.P.French(1924—2006):密歇根大學心理學名譽教授。他最為人所知的可能是他與伯倫特·雷文在1959年合作的著作《五種社會權利基礎》。
  3. Bertram Raven(1926—):美國學者,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名譽教授。
  4. David McClelland(1917—1998):美國社會心理學家,1987年獲得美國心理學會傑出科學貢獻獎。
  5. David Hume(1711—1776):蘇格蘭哲學家。主要著作有:《人性論》(1739—1740)、《人類理解研究》(1748)、《道德原則研究》(1752)和《宗教的自然史》(1757)等。與約翰·洛克(John Locke)及喬治·貝克萊(George Berkeley)並稱三大英國經驗主義者。
  6. Daniel Dennett(1942—):美國哲學家、作家和認知科學家,主要研究精神哲學、科學哲學和生物哲學,特別是那些與進化生物學和認知科學相關的領域。
  7. Jonathan Herring:在牛津大學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和民法學學士學位,擁有律師資格,曾經是劍橋大學紐霍學院的法學教員和教學主管,以及牛津大學基督教會學院的法學講師。1999年以來,他一直在埃克塞特大學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