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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我提議,你說服,他洗腦」

人類天性,歷久猶存;假以時機,皆成暴君。

丹尼爾·笛福

前面幾章我已經分析了諸多社會活動中的洗腦問題,包括宗教、政治、廣告、教育、精神疾病治療和心理治療等。執行這些活動的機構都致力於改變人們的思想,它們都是路易·阿爾都塞所指的高壓意識形態工具,它們皆試圖通過強制灌輸、隱秘傳播或極力說服來宣揚一套能夠影響人們行為(意識形態)的思想。本章中,我將根據前幾章的觀點,簡要討論另外兩個社會機構:軍隊及刑事司法系統。在對家庭這個最基本的社會單位進行更深人的討論時,我將以暴力成人關係為例來說明一對一的洗腦問題。最後我將探討一種最為惡毒的社會活動:刑訊。

軍隊
軍隊比法律和哲學更催人老:它使人更容易接觸具有破壞性和摧毀力的細菌;同時它又更徹底地遮蔽人,使其接觸不到激發人和保養人的那些思想。

赫伯特·喬治.威爾斯,《比爾比》

一國軍隊提供了國家防禦和進攻的主要手段,攻防對象是由該國意識形態所界定的國內外的敵人。軍隊獨特的意識形態功能就是:將從小接受「殺人有罪」的思想教育的公民轉化成自願殺人的施動者。為達到此目的,軍隊強調服從權威。正如斯坦利·米爾格蘭姆的實驗所示:即使是高度社會化的、自由的或溫和的人,只要他接受了發號施令的權威,那麼說服他並使他借某個理由而傷害他人就驚人地簡單。埃裡亞斯·卡內蒂說,這種「命令體系」可能「在軍隊裡表現得最為清晰,但幾乎沒有哪個文明是命令觸手所不及的,我們中沒有一個人的身上不存在命令的印記。」

權威既定的社會角色使權威較易被人接受,軍隊的權威正是由其保衛國家的角色賦予的。通常是國家——而非軍隊本身——為人們接受軍隊的權威提供了最充分的理由。視不同情境而定,這種理由可能清晰而具體,如保衛本國國土和公民,或保護盟國公民。如果找不到具體的理由,便會找一些較為抽像的理由,如自由權益、價值觀念或「我們的生活方式」受到了威脅等。如果理由很容易遭到挑戰——即當為這些理由辯護的從政者之權威不一定被認可時一那麼理由越具體越好。政治權威非常強大時,哪怕是一些不切實際的想法也有足夠的說服力。

人們在實施行動時,如果知道其行動是受國家要求、經國家批准的,則有助於增加他們的服從度,並因此減小實施行動所帶來的壓力。當事情出現問題時,人們可能會拿出「只是在服從命令」的理由,例如,二戰後納粹士兵就用這個理由(為他們的罪行開脫)。一國的士兵通常在這樣一種環境下執行任務:他們會認為自己所接受的命令都置於一個被公認的法律和政治框架內,這個框架的規則得到了廣泛認可。然而,一些諸如殺人的極端行動,即使是一場遵守《日內瓦公約》的戰爭,也仍會令實施殺人者感到極大的壓力。

因此,軍事訓練已經發明了許多減輕壓力的方法。正如你可能已經料到的那樣,這類訓練強調服從、忠誠和紀律一這些品質有助於維護和宣揚當前的意識形態,並通過軍事和政治等級體系使責任得以分散。訓練還採用高強度的體力活動,打壓獨立思想,限制個體自由。特別是在現代戰爭中,由於運用並著重強調科技,使得扣動扳機或扔炸彈的攻擊者與被射中或炸得粉碎的受害者之間拉開了距離。距離越遠,進攻者可能越血腥、越殘忍。的確,正如歷史學家喬安娜·伯克提到的,二戰期間對美國步兵進行的一項大範圍的調查發現,「那些沒離開美國的士兵最痛恨敵人,而在歐洲服役的美國士兵比在太平洋真正殺害日本兵的美國士兵更恨日本人」。或者像小說家約翰·巴肯很早就說過的「你會在國內記者和政客身上發現更多的憎惡情緒」。

科技還使得很多複雜的活動成為可能,這些活動對注意力和技術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就有了社會心理學家羅伊·鮑邁斯特所說的「低層次思維」,他將其描述為「一種具體的、狹溢的、死板的思維方式,只關注當下,關注手頭所做事情的細節」。只要是曾完全投人某個活動的人,都體驗過低層次思維。鮑邁斯特的描述讓人聯想到第4章中討論過的斯坦利·米爾格蘭姆的「代理狀態」。19世紀哲學家威廉·漢密爾頓在他的《形而上學》中給出了大量的例子,其中包括希臘數學家阿基米德的故事,他於公元前212年不幸身處錫拉庫薩,當時該城正遭到羅馬人的進攻和突襲。

眾所周知,阿基米德當時正全神貫注地思考幾何問題,雖然他最先意識到錫拉庫薩遭襲,但當羅馬士兵闖入他房中時,他卻喊道:「Noli turbare circulos meos」(拉丁文,意思是「請勿打擾」,至少是說不要打擾幾何學思考)。

心理學家羅賓·瓦拉赫爾和丹尼爾·韋格納已將低層次思維放在一個更為寬泛的框架內,他們稱之為行動識別理論。該理論首先就認為大部分行為是不確定的,更確切地說,就是我們可以用多種方式、用不同標準和不同術語來描述行為。例如,對於我的手指運動,我可以說是關節和肌肉的收縮(機械描述,將我的手指當作一個機器);也可以將其描述為點擊鼠標的運動(功能描述,表明該運動的最直接目的——和鼠標進行互動);我還可以說我將光標移動到我想設置為斜體的文字上(意圖描述,指出我的心理狀態)。這三種描述迥然不同,但它們都描述了同一種活動。

瓦拉赫爾和韋格納認為「雖然人們可以用多種方式思考任一行為,但他們通常只用一種方式思考某個行為」。也就是說,原則上我知道我可以用很多方式描述我的手指運動,如果有人給我施壓,我可以列出一長串的描述方式。但在某個特定時刻,我的腦子裡只有一種描述方式是活躍的,而且只有這一種描述與我行動時的動機有關。當我移動手指時,我思考的是我要把光標移動到哪裡,肌肉和關節的想法不會影響我。

某些手指運動——比如用槍指著某人一與道德描述相關(如「殺人是有罪的」)。這些描述的根據是將人本身看作終極目標,看作是有價值的獨立實體,而不是僅僅把人當作一個人實現其目標的手段。如果當我即將移動手指扣動扳機時,我腦中活躍的是道德描述,那麼我實施該行動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因為只要涉及殺人,我在道德上便帶有極強的牴觸心理。但假如我想把我用槍所指的那個人殺掉,那我就必然會激活另一種描述來取代道德描述。如果只關注行為的低級細節,而不是其高級含義,那麼扣動扳機將變得簡單得多。韋格納提供了一個緊張的人室竊賊遭到屋主阻止的例子:

因此,一個起初打算「自我保護」的行為(攜帶一支槍),在一時情急之下可能最終演變成「扣動扳機」,而過後才恍然明白其行為更大的意義——在道德上意味著「殺害了一條生命」。雖然竊賊所做的所有事情(帶槍、開槍)最終可能都會被視為是蓄意的,但明確的意圖(殺人)卻可能是他之前沒有想過的,或者說與他的行為不相符。

韋格納,《意識意志的錯覺》,第160頁

這種對細節的關注使得兇手不去考慮受害者作為人的身份。一如鮑邁斯特所言這種思維方式不僅使殺人者的行為更加有效,還使行兇者不會感到絲毫內疚」,干擾自己的行動。因此就有了漢娜·阿倫特的著名概括:惡之庸常化。當人們的興趣過分執迷於技術性問題和官僚作風時,殺人之舉就會變得簡單得多,戰爭中的殺戮也是同樣的道理。

正如喬安娜·伯克所指出的,軍事訓練不是簡單的盲目服從訓練。士兵們確實要接受服從訓練,但很多士兵都堅持要對自身行為負責,並將尚未謀面的敵人也看作活生生的人,同樣是人肉之軀。想知道為什麼嗎?別忘了,參軍——尤其是對於那些自願服役而非被徵人伍的士兵來說——並不總是一種強制而消極的經歷。一個成功士兵所能獲得的益處包括健康的體魄、技術技能和身份地位的提高,並獲得一種集體認同感和支持感,這種感覺與從邪教中所獲得的感覺比起來一樣強烈,也許更強烈些。尤其是在精英部隊,其成員在訓練後都認為自己是優等兵,並把部隊當作他們的家(有時部隊給予他們的精神支持比自己家庭曾經給予他們的還要多)。在對兩次世界大戰以及越南戰爭的詳細評論中,伯克認為,要培養優秀士兵,像仇恨這樣的負面情緒並不如軍隊集體中所倡導的愛和友誼這些積極情感有效。仇恨摧毀一個人的自控能力和行動效率容易使士兵的手在射擊敵人時顫抖」;它還會使士兵不敢確定行動的正義性,反過來又增加了不確定性和心理衝突。伯克強調說,「與此相反,戰友之情是一個絕佳的動機,認定敵人威脅到了戰友間的友誼,這被普遍認為是對敵人實施致命攻擊的最強烈的激勵因素。」人們用兄弟之愛、父親之愛,甚至是異性之愛來比擬和形容士兵間的「夥伴系統」。這些積極情感可以是極其強烈的,而且像曼森家族這樣極具危害性的邪教一樣,一個有著明確外部敵人的狂熱集體環境為殺人提供了強大的動力和理由。

軍事訓練是洗腦嗎?這裡要再次提及前幾章中的內容,sr洗腦」這一術語的各種明顯用途:侮辱、強制過程、姑且採用的概念或極權主義理想。通常軍事技術評論家要麼懷有強烈的和平主義規劃,要麼尋求將權力從軍隊中轉移出去。這些評論家認為,對於非徵召入伍(即強制徵兵入伍)的軍隊,「洗腦」就是一種侮辱,因為洗腦排斥自願選擇(一個人可能會自願接受洗腦,但成功的洗腦會剝奪自由,將選擇權移交給洗腦者來操控)。軍事訓練可能會使人發生改變,但它不是把人變成機器人。事實上,個人自發性所發揮的作用,以及留給士兵自己做決定的空間通常是相當可觀的。從功能角度來說,把平民轉變成士兵的各種過程已經有了深入的研究,並越來越為社會心理學所理解,而這些研究資金——至少在美國——大部分都來源於軍費。相應地,洗腦已經不再作為不得已而姑且採用的概念。

洗腦這一概念可被用作極權主義理想,這可以用來警醒那些試圖把軍事權限擴展到平民領域,以此來減少公民自由權利並增強國家控制的人。只要這種概念用法使用得當,它就可以激勵大眾對可能有的壓制保持警惕。在西方,很多人都宣稱自己是自由的保衛者,但這通常只是表面現象。正如第3章中討論到的廣告一樣,媒體輿論通常十分相似,尤其是在危機時期。對意識形態的侵蝕保持警覺或許不是件壞事。

刑事司法
縱然世界滅亡,也要讓正義得以伸張。

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斐迪南一世語錄

國家侵蝕其公民自由權利的另一個領域通常是刑事司法系統。法律不僅用廣泛公認的術語界定犯罪行為(如殺人、強姦、貪污等),有時其界定方式非常精細又頗具爭議。最近的一個例子就是令人費解的英國藥品法,主要是出於種種歷史原因,該法禁止被廣泛使用的藥物大麻和搖頭丸,卻繼續容許生產和買賣酒和香煙。認為搖頭丸讓人失控,大麻讓人死盯天花板,而酒精卻令人更具攻擊性,煙草讓人生病的看法,當然是一種漫畫式的誇張。但客觀測算的死亡數據卻可以得出相似的觀點,正如理查德·達文波特-海因斯在他的《搜尋忘卻的記憶》(T Tie Pwrswii 中所證明的一樣。達文波特-海因斯的這部作品對西方的藥物政策進行了雄辯有力的批評,他批評了一個在1996年宣稱「去年(1995年)有數百蘇格蘭人因藥物死亡」的反藥物壓力組織,他指出,「1995年死於藥物的實際人數是251人,其中155人死於鴉片吸食過量,96人使用像對撲熱息痛這樣的止痛藥自殺死亡」。這樣算下來,1995年因藥物造成死亡(包括合法藥物)的人數還不及因煙草造成死亡的人數的2%,不及因酒精造成死亡的人數的7%。該年份和該國家都不無代表性:

在英國,每年約有10萬人死於與煙草相關的疾病,有3萬~4萬人死於與酒精相關的疾病和事故,而僅有500人死於使用撲熱息痛。平均下來,每年因濫用海洛因和酒精緻死的人數各約150人,而因濫用安非他明導致死亡的人數約為25人。在英國狂歡時期的頭十年裡,高峰期曾有約50萬人每個週末服用迷幻藥物,其間約有60人因此而死亡——平均每年死亡6人。

達文波特-海因斯,《搜尋忘卻的記憶》,第391頁

這些數據讓人們懷疑:對非法藥物歇斯底里的判斷並非源自數據的理性評價,而是源於一些其他的因素。人們害怕這些藥物,不僅是因為它們能對人的精神狀態產生強烈影響,引起極度興奮和幻想(酒精也會產生這種作用),還因為它們總是與許多令人不快的特徵有瓜葛:貧窮、骯髒、社會排外、暴力和犯罪。人們常常用小報式語言——通常是用在令人憎恨的敵人、連環殺人魔或是致命傳染病上的語言——來形容這些非法藥物,就像我們詬病精神病那樣垢病這些藥物。吸毒者常常被描繪成危險而骯髒的人,因為他們「極端興奮」或「濫用成癮」,他們被認為缺乏一般的社會約束,行為難以預測,因而令人恐懼。對付他們的辦法只有消除、隔離,或者——可能的話——進行康復治療(當然不會合法化)。所有這些辦法都意味著喪失自由,也都包含了這樣一個假設:吸毒者無法令別人相信他們所做的事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這些就是在意識形態上被界定為非人或局外人的特徵,他們成了社會群體反感的焦點對象。

人們極盡所能宣揚這樣一種觀點:非法藥物是有害的,而合法藥物則是無害的。這其中的部分原因難道是問題藥物的使用者多來自弱勢群體,因而相對較容易成為國家意識形態的攻擊目標嗎?與其他所有群體一樣,當社會中的人們有明確憎恨的敵人時,似乎社會會變得更加團結,追隨者會變得更加順從,領導者的位置也會變得更加牢固。藥物法規作為刑事司法系統的一個方面,其保護、威懾及減少危害的功能卻似乎難以令人信服。這種說服力的不足削弱了人們對整個刑事司法體系的支持,因為它給人們留出了反駁的餘地:刑事司法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增強國家對公民的控制。米歇爾·福柯宣稱,「今日之刑罰的理想境界可能是一種模糊的律例:為了尋求最精細的觀察和分析而進行無休止的調查,同時審判過程也可能在構建一個永不了結的卷宗」。個人受國家管制越嚴密,個人行為就越能夠被精確地預測,政府也就越能有效地處理其事務。

這種控制是洗腦嗎?如前幾章所述,對洗腦的根本恐懼是害怕失去自我控制,懼怕的不僅是自己的行為,而且連自己的思想都受到局外者的操控。思想其實十分難以把握,在我們支配所謂的自我時,觀察得越細緻,就越是遲疑不決。但我們渴望能夠效仿維多利亞時代威廉·歐內斯特·亨利象徵著自信的著名詩篇《不可征服》(Invictus):

我是我命運的主宰,
我是我靈魂的艘手。

我們不想把自己當成隨因果之風飄蕩的稻草,而願意把自己當作悉心把握航程的理性主體。世界可能並不是完全可預測的,我們的行為甚至可能連我們自己都無法完全預測。這就促使我們以為由他人來預測我們的一切行為可能更合意——尤其是當他人通過預測對我們實施控制時,即使這種控制違背了我們的最大利益。人可能在一個較早的年齡階段就經受了社會化,接受了服從的觀念,但一旦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被他人(特別是被非公認的權威)預測或控制時,他們的反應常常會非常消極。社會心理學家傑克·佈雷姆將這種現象命名為「抗拒」。然而,要發生這種抗拒抗拒者」必須認為這種反抗是可能的,否則他們便會採取服從、沮喪的態度和行為(習得性無助)。

這些反應——反抗或習得性無助一在基督教各種涉及宿命論的不同傳統中都有所體現,這種宿命論認為上帝是終極(萬能)控制者,他自始至終都知道我們每個人的命運。這種宿命論的世俗等同物便是強決定論——無神論者的宿命論;強決定論認為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由早在我們出生以前發生的諸多事件所決定的,這些事件可以一直追溯到宇宙形成之初。一些基督徒強調上帝的慈愛:「不錯,上帝的確是幕後操控者,但他愛你,他深知你的最大利益,而且因為他是萬能的,他遠比你更清楚什麼是對你有利的,你又何必煩惱呢?」另一些人更強調我們服從上帝這一權威的義務(這種權威不是菲利普·普爾曼《黑暗物質》三部曲意義上的權威,而是所有力量真正唯一的源泉),實際上就是強調習得性無助。認為「沒有人在幕後操控,但我們依然是玩偶」的無神論者發現很難支持上帝慈愛之說,因為原因和偶然性是不能被人格化的;他們歷來都訴諸宿命論,或某種兼容論 個旨在調和自由意志和決定論的觀點的總稱。(在第11章中我將重新回到這一話題。)所有這些傳統,無論差異有多大,都是我們對於失去控制的恐懼一對洗腦最根本恐懼——的一種回應。

家庭虐待

至此,本章所分析的各種情形已涉及了諸多社會機構以及它們與個體的關係。然而,談論意識形態的理論家們通常將家庭——「專制的學校」(約翰·斯圖亞特·穆勒這樣形容家庭)一歸人意識形態工具之中。各種形式的家庭虐待可以歸結為一個最簡單的狀況:一人之權力凌駕於他人之上。

這種基本的社會互動關係可能是最強烈、最具有毀滅性的一種關係。一個老練的施虐者能夠運用產生影響力的技能庫裡的任何一種技巧,從權威影響到承諾陷阱到純粹暴力;結果,起初權力上微小的不平等不斷發展,最後權力嚴重失衡,使得被虐的同伴實際上變成了「奴隸」。這些施虐者實現了對其受虐者相當程度的控制,這種控制比目前為止提到的任何一種情形——可能除最極端的邪教以外一-都更接近傳統意義上的洗腦。洗腦所需的一切即是需求的不平衡——受虐者認為其伴侶的「愛」比她的愛更重要,所以,為了使伴侶開心,她願意妥協退讓。她也許習慣了這種社會互動關係:一個伴侶的一次妥協換來了另一伴侶更多的特權。她可能還會接受社會化,使其對社會地位較高者表現得更加畢恭畢敬。施虐者會小心地佯裝,表面上看起來他在她所看重的每一個方面都比她優越。如果她以她的智力為傲,他會比她聰明;如果她為她的薪水而得意,他的薪水會比她更高(如果不比她高,他會找一個很好的不比她高的理由)。他會無情地利用她易於妥協的特性,極力地貶低她付出的價值,而無限地誇大他所作的每一次許可。

虐待清晰地展現了精神控制手段的漸進特性。人類大腦是不錯的新奇事物探測器,但這種探測是有門檻的,低於該門檻則探測不到任何變化,並且如果要長期追蹤感知的話,大腦必須作出特別的努力才行。也就是說,它們很不擅長探測長期的、不斷累積的變化——如果這種變化的每一步都非常微小的話。一開始,施虐者會利用這種弱點,在一些微小的方面試探其伴侶的忍耐性,也許時不時地說幾句刻薄話。受虐者開始時可能會把每一次的人身貶損看得微不足道,會想「他很累,他過了糟糕的一天,他不是故意的」。除非她作特別的努力,並將伴侶的話語概念化為施虐整體的一部分(將其當作是施虐者計劃或非計劃的一場協同作戰),不然她就注意不到這些話語或話語對其自尊心不斷累積的影響。想想沸水煮青蛙的實驗:如果水溫升高的速度足夠慢,那麼青蛙則絕對不會跳出來,而會被活活煮死。施虐者也是一樣,他慢慢地像棘齒那樣一點一點地增加控制。每當其受虐者不反抗、不設定忍耐底線或守不住這種底線時,下一步的侵犯將會一點點地更加有危害性,在這個過程中,受虐者對其自身能力的自信會慢慢減弱,而對其施虐者能力的認知卻會逐漸增強。如果他的身體更加強壯,她便會接受這種習得性無助。聚焦於其弱點、毫無價值的反覆辱罵,以及對她的孤立會強化這種習得性無助行為。她可能還會變得事事依賴施虐者,尤其當他像某些邪教一樣,要求她斷絕與朋友、家人的聯繫之時。

要是受害人真的反抗了,施虐者會道歉,馬上裝出迷人的一面,稍後再作嘗試。或者他會用威脅的手段:拋棄、羞辱、對她或她的孩子施暴。如果她威脅他,他知道如何利用她的內疚感,他擺出無助的舉動常常會十分奏效。但隨著關係的發展,她的前攝意識會逐漸降低。她曾經愛過、可能現在還愛著,但已開始令她畏懼的人,不斷地貶低她的能力,這會改變她的自我形象,直到她認為自己不再是具備威脅能力的人為止。我們真的會像別人看待我們自己一樣看待自己,例如,限制一個人表現的有效途徑是:告訴他(她)其在工作中一無是處。

隨著時間的推移,施虐者能把他的伴侶從一個能動的個體轉變成一個被困的、被嚇倒了的木偶,她的認知水平急劇萎縮,甚至已經感知不到擺脫苦境的可能性。施虐者不僅用言語或情緒施虐,並/或使用身體暴力,而且還會營造出一種環境,使受害者在其中覺得自己完完全全是一個無助的可憐人。外人可能會對受虐者的容忍限度感到吃驚,但這並不意味著那個婦女、兒童或男人成為受害者的過程有什麼非凡之處。值得一提的是,我們之所以常常會認為某些事物不同尋常,是因為我們不瞭解造成這種事物不尋常的種種過程,這無疑是條不言自明的真理。孔雀和珊瑚礁令人驚歎,儘管它們現在作為自然奇觀吸引著我們的眼球,但如果我們瞭解了它們及其同類物種的進化史,我們便不會覺得其漫長進化史中的每一步演進有什麼不同尋常之處。發生在孔雀和珊瑚礁身上的情況也同樣適用於施虐者及其受害者。 

虐待和洗腦

我在書中的其他地方已經指出,社會心理學家越來越能夠對促成洗腦的諸多過程作出解釋。我們對「不得已而姑且採用的」洗腦這個概念的需求正逐步減少,神秘的(洗腦)過程已變得不那麼神秘。我們仍然把「洗腦」作為貶義詞使用,這表明我們並不贊成施虐者對受虐者實施控制,也許還表明我們對形成這種壓迫關係的特殊曲折過程還不夠瞭解。然而,我們承認這種關係發展的步驟大體上能夠被理解,並且洗腦所包含的過程並不神秘。

施虐者的行為和極權主義政權行為之間的相似點也是能夠識別的,正如精神病學家羅伯特·利夫頓所描述的那樣(見表1.1)。通過環境控制,施虐者尋求對受害者外部環境、大腦所受刺激進行控制,進而支配她的思想。施虐者還會要求受害者實行懺悔崇拜,不允許其有任何隱私,受害者必須詳細交代自己的思想和行動。

極權主義政權的特徵:都有一種特定的、牢牢堅守的意識形態。極權主義政權實施神秘操控和語言加載,堅持要求純潔及其神聖科學,並強調教義至上。極權主義政權認為他們所持的意識形態是好的,與之對立的意識形態是壞的。那麼,施虐者的意識形態是什麼呢?同所有意識形態一樣,施虐者的意識形態也是一整套信念,而在這種情況下處於其信念中心地位的是施虐者的優越性。施虐者一方面極力加強其權威與受虐者無助感之間的對比,另一方面則表現出他對她的控制(必要時還會使用暴力),通過這些做法來強化這些信念。

羅伊·鮑邁斯特認為,如果個體對自身有較高的評價,且這種評價受到了威脅,那麼他就會比自尊心較弱的個體更具暴力傾向。(他的書《惡》詳細論述了這一與眾人直覺截然相反的論題)。換句話說,暴力是對自我威脅的一種反應,而自我威脅是指他人對自己的看法與其自我形象相悖,且對自己不利。那些自尊心較強,但成績平平的人受到自我威脅的可能性較大;而那些真正傑出的人和那些成就普通但承認自己普通的人,則不會頻頻受到自我威脅。這種觀點意味著,如果個體的自尊心達到了心理變態的水平,那麼他們就會犯下與其人數不成比例的暴力罪行。引用羅伯特·黑爾c《良知泯滅》中的話就是,「他們非常自戀,過於誇大其自我價值和重要性,真正令人震驚的是,他們以自我為中心,追求權力感,認為自己是宇宙的中心,是更高級的生物,有權根據自己的法則生活」。上述推理是正確的:專家估計,北美的心理變態者約占北美總人口的1%~2%,但卻犯下了近一半的嚴重罪行。正如黑爾所評論的,「心理變態在我們社會中的普遍程度與精神分裂症不相上下,而精神分裂症作為一種頗具破壞性的心理疾病,對患者及其家庭都帶來了撕心裂肺的痛苦。儘管如此,比起心理變態者對個人、社會、經濟所導致的巨大危害,精神分裂症所帶來的個人痛苦和傷害就算不上什麼了。幾乎每個人都可能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受困於心理變態者撒下的天羅地網之中。」

心理變態目前仍是一個知之甚少的領域,但有一點似乎是清楚的,構成心理變態的諸多內在特徵也一定程度地存在於一般大眾之中,包括施虐者在內。並不是所有施虐者都是心理變態者(雖然有些是),但很多施虐者都具有鮑邁斯特所提到的自尊心極強且十分脆弱的特點,有剝削他人的行為傾向(把他人當作目的,而非手段),且缺乏同情心的特點。

再來看看極權主義政權和施虐者的類比關係,我們不難發現,施虐者會像極權主義政權一樣利用各式手段:神秘操控、神聖科學、語言加載、堅持要求純潔,並強調教義至上。自我威脅畢竟是異類意識形態的表現,所以遭到了最大限度的排斥(要求純潔)。極權主義意識形態斥責除其自身以外的所有事物,施虐者常常會在語言中加人一些過分簡單化的、輕蔑的言辭,這些言辭常常沒有多少事實依據,不僅貶低受害者本人,而且也貶損受害者的家人、朋友、經歷背景及所持觀念。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甚至不如維持施虐者脆弱的自我重要(教義至上),而且不允許受害者對此進行挑戰,儘管施虐者可能拿不出其所施行為的正當理由。就像神聖科學一樣,他的優越性先是被其自身,隨後被其受害者認為是理所當然。他利用神秘操控,在其與受害者的關係中極盡所能地建立一種近乎全能、超自然的地位。最後一個主題——決定存亡——無須舉例。以英國和威爾士為例,其政府數據顯示,每年約有79名兒童死於暴力,這些兇殺大部分由家庭暴力所致。

當然,承認以上觀點並不等於否認暴力行為成因的複雜多樣。類似地,人類在互相控制行為中所表現出來的「機智」與孔雀或珊瑚礁比起來,同樣令人驚歎,儘管這種「機智」很難令人賞心悅目。但自我與自我形象的議題,同自由一樣,都是所有關於思想控制手段討論的核心。為了理解思想控制的種種可能性,很有必要對這些話題進行更深人的研究,我將會在本書第二部分對其進行研究。不過首先還是來看一下洗腦的另外一種情形。

刑訊

第1章中托馬斯·克蘭默的案例表明,與洗腦相關的各種手段是如何從刑訊所使用的手段中演變而來的。正如彼得·索德費爾德在《刑訊》(Torture)中所指出的,刑訊的手段有著悠久的歷史:「雖然絕不是普世皆同,但通過使用刑訊來撬開嫌疑犯之口、逼其招供的歷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埃及時代,以及希臘羅馬文明和中世紀歐洲的律法。」出版於 I486年前後,迄今為止最著名的中世紀政治迫害指南《鋤惡利器》中充斥著各種刑訊手段。18世紀中期至19世紀,法庭(公開)刑訊和公開羞辱總體成下降趨勢(福柯的《規訓與懲罰》描述了這種變化)。自2002年12月9日起,據聯合國網站記載,所列的193個國家中,有四分之三的國家都已簽署了《聯合國反刑訊公約》或是已成為該公約的協約國。然而今天,很多政權仍在「非官方地」使用刑訊。「國際特赦組織」是最旗幟鮮明地反對刑訊及其他侵犯人權行為的一個組織,其在2002年的一份通訊中稱:「《國際特赦組織2002年年度報告》顯示:47個國家存在司法外審判死刑;31個國家存在司法審判死刑;35個國家出現『神秘失蹤』;111個國家出現刑訊和虐待案例;至少56個國家存在政治犯。」國際特赦組織「相信真實情況遠比統計數據高得多。」

應該注意的是,刑訊是一個多變的、流動的概念。儘管已經形成一個共識,即刑訊的特徵是(通常由國家機構)故意施加劇烈的痛苦或不適,但個案的分類則會隨視角變化產生巨大差異。朝鮮戰爭期間的一項關於共產主義審訊手段的研究提到,美國戰俘把監獄的飲食,尤其是只允許他們在簡短的特定時段內到戶外放風,當作「魔鬼式折磨」。然而,欣克爾和沃爾夫在《共產主義對「國家敵人」的審訊和教化》中指出,「向囚犯提供的食物與普通農民或士兵的食物並無差別」。

對洗腦「經典」範例的描述(比如「洗腦」一詞的發明者亨特的描述)使洗腦與刑訊之間的相似性變得更加凸顯。各種心理及身體刑訊方法都很普遍,儘管欣克爾和沃爾夫評論道蘇聯國家安全委員會(KGB)幾乎從不使用手銬或腳鐐,也極少毆打身體。真正的身體毆打當然有悖於公開的共產主義原則,而且也違反了蘇聯國家安全委員會法規。蘇聯國家安全委員會法規之所以禁止身體毆打,表面上是因為身體毆打違背了社會主義原則,而實際原因則是,在蘇聯國家安全委員會看來,要使犯人順從,直接的身體暴力是一種並不奏效的方法」。

但是,身體毆打只是身體酷刑的一個方面而已,「另外一種被廣泛使用的做法是要求犯人在審訊期間一直站立或保持其他痛苦的姿勢」。剝奪睡眠、隔離,以及限制可視範圍、限制飲食和大小便的方法也會被使用到。這些做法模糊了心理酷刑和身體酷刑的界線;它們所帶來的後果可能是災難性的,正如亞瑟·科斯勒在《正午的黑暗》(Da W O Tewcrt/ Vo<w)中所展示的那樣。欣克爾和沃爾夫提到,「隔離制度的主要特徵是一樣的:將人完全隔離,使人極度無聊,產生焦慮、不確定心理,讓人疲勞、睡眠匱乏;遭到排斥、不友好的待遇、難以忍受的壓力;以及對順從的獎勵和肯定」,一系列的因素將身體和心理成分混合在一起。當然,有些心理控制的手段並不涉及身體酷刑,但身體酷刑卻無疑會產生心理上的影響。

刑訊具有極權主義性質:和洗腦一樣,它的目標是控制受害對象。約翰·康羅伊在其關於三個西方民主國家(英國、美國和以色列)之刑訊的書中,舉出了刑訊者的如卜具體目標:「獲取信息,懲罰、迫使個體改變信仰或忠心所向,恐嚇某個社會群體。」其中,第三個目標最易讓人聯想到洗腦。心理學家埃爾溫·斯托布提出,刑訊的動機可能是出於實用上的考慮,如通過恫嚇來加強政治控制,或是出於「心理」的原因,如「為了真實的或假想的傷害而進行報復,或渴望建立自己的優越地位、提升自我」。同樣,這種對控制的強調也讓人聯想到對於徹底征服的渴望,而徹底征服正是思想控制的終極夢想。

斯托布說,與其他形式的極端傷害行為一樣,刑訊可以「從三個層次進行分析:第一個層次是分析個別施害者的心理;第二個層次可以將施害者和決策者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第三個層次的分析可在社會範圍內開展的,哪些文化和歷史特徵引發了容易導致極端傷害行為的心理過程和動機」。接著,斯托布討論了它的社會心理因素:服從權威、組織內和組織外的區分、意識形態的作用、責任的分散,以及成為刑訊者的漸進性。

康羅伊也強調了刑訊的社會因素。例如,他探討了其所謂的「可刑訊階層」,即那些被社會認為可以對其進行刑訊的社會成員。理論上,如果有人問我們是否應該實行刑訊,我們可能都會說任何人都不應該受到刑訊,但在實踐中,人們更加靈活多變。康羅伊認為,「如果被施予刑訊之人不是自己的敵人,那麼刑訊更容易遭到人們的譴責」「只要『可刑訊階層』被限定在社會底層,那麼刑訊幾乎不會引起多少抗議,越是逼近自家門口,人們越容易進行反抗」,「被社會公認的可刑訊階層有逐漸擴大的趨勢」「在刑訊較為常見的地方,司法支持常常站在施害者一邊,而非受害者」。換句話說,許多刑訊正是在這樣一種環境下施行的:其中的施刑者知道,他們所處社會的大眾對其所作所為要麼公開贊成,要麼視而不見。通常,這裡包含了一種「正義世界」的思想:旁觀者認為實施刑訊的當局肯定清楚自己在做什麼,他們不太可能是虐待狂(認為當局的這種行為是合理和正義的)。因此,旁觀者有意無意地得出一個結論:刑訊受害者肯定是罪有應得;他(或她)因此不值得被尊重。這個結論會導致對受害者的極端敵視,正如詩人布朗寧作品中的旅行者所說:

從未有過一頭畜生讓我如此憎恨;
他必定因為邪惡而活該受這等罪。

布朗寧,《羅蘭少爺臨於黑暗塔下》,第83-84行

對無辜者的這種貶損正是刑訊所帶來的副作用,常見而悲慘。

※本章小結

在前幾章中已經強調過,洗腦完全是一個社會事件,其中不僅需要施害者,也需要受害者。本書中分析的所有社會情境都涉及了意識形態施動者,他們代表了被整個社會廣泛認識並認可的各種形式的權威。這種社會認同隱性或顯性地為產生影響力的人的活動提供了必要支持。

洗腦並非理性說服,它包含了隱秘或脅迫手段。它從刑訊演變而來,與刑訊有著諸多共同點,很多所謂的對洗腦情境的描述都包含了心理折磨或身體酷刑。洗腦和刑訊都尋求支配其受害者。與洗腦相比而言,刑訊可能不太關心受害者的福利,例如當施刑者已經事先知道受害者將會被處決之時便會如此。然而,洗腦和刑訊都具有極權主義傾向,都從官僚作風的角度——而非自身角度——將受害者當作可以操控的器具;二者都旨在消除受害者的獨立身份,因為這種獨立性與身體和思想的完全控制不共戴天。

在下一章中,我將探討不同程度的影響、說服和脅迫,討論思想控制手段如何發生變化。

 
  1. Daniel Defoe(1660—1731):英國作家,新聞記者。英國啟蒙時期現實主義小說的奠基人,被譽為「英國和歐洲小說之父」。其代表作《魯濱遜漂流記》創造了與困難抗爭的典型人物魯濱遜。 
  2. Elias Canetti(1905—1994):瑞士的現代主義小說家、劇作家、傳記作家和非小說類作家,1981年榮獲諾貝爾文學獎。
  3. Joanna Bourke(1963—):歷史學家,倫敦大學伯克貝克學院歷史學教授。
  4. John Buchan(1875—1940):第一代特威茲穆爾男爵,蘇格蘭小說家及政治家,曾任加拿大總督,代表作有《三十九級台階》。
  5. Roy Baumeister(1953—):社會心理學家,佛羅里達州立大學心理學教授。主要研究自我、社會排斥、歸屬感、性、自我控制、自尊、自我挫敗行為、動機、侵略、意識和自由意志等。
  6. William Hamilton:蘇格蘭哲學家和改革者,他曾於1838年到1856年間在愛丁堡大學任邏輯和形而上學教授。
  7. 錫拉庫薩(Syracuse),意大利西西里島東岸海港城市,公元前734年由來自科林斯的希臘人創建。
  8. Robin Vallacher(1946—):佛羅里達大西洋大學心理學教授。
  9. Daniel Wegner(1948—):美國社會心理學家。哈佛大學的心理學教授,美國科學促進會會員。他將實驗心理學應用於精神控制和有意識的意志,並發起交互記憶和行動識別的研究。 
  10. Richard Davenport-Hines(1953—):英國歷史學家和文學傳記作家。他最為人所知的是詩人奧登的傳記。 
  11. William Ernest Henley(1849—1903):英國詩人、批評家和編輯,最著名的是其1875年的詩《不可征服》。
  12. Jack Brehm(1928—2009):美國堪薩斯大學社會心理學名譽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情感,尤其是情感強度以及情感與動機的關係。 
  13. Philip Pullman(1946—):英國英格蘭小說作家。是暢銷奇幻小說《黑暗物質三部曲》的作者,被認為是「繼《魔戒》作者J.R.R.托爾金之後最優秀的益格魯一撒克遜奇幻小說家」。目前正撰寫黑暗物質三部曲的續篇。
  14. John Stuart Mill(1806—1873):英國著名哲學家和經濟學家,19世紀影響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他支持傑裡米·邊沁(Jeremy Bentham)的功利主義。
  15. Robert Hare(1934—):主要研究犯罪心理學。他開發了用於診斷精神病和預測暴力行為可能性的黑爾精神病性量表。
  16. Peter Suedfeld:英國哥倫比亞大學心理學教授。
  17. Lawrence Hinkle:美國精神醫學家。
  18. Harold Wolff:美國精神醫學家。
  19. Arthur Koestler(1905—1983):英國籍匈牙利作家和記者。他在1940年出版了反極權主義小說《正午的黑暗》,由此贏得了國際聲譽。
  20. John Conroy(1786—1854):英國軍官,擔任肯特公爵夫人及其女兒維多利亞公主的審計官。
  21. Ervin Staub:馬薩諸塞大學阿姆赫斯特分校前任心理學教授。他是和平與暴力心理學博士項目的創始人,致力於研究助人行為與利他主義,以及大規模暴力和種族滅絕心理學。 
  22. Robert Browning(1812—1889):維多利亞時代第二大詩人。詩集有《戲劇抒情詩》《戲劇羅曼司和抒情詩》《男男女女》《劇中人物》等,他還創作了《斯特拉福德》等8部劇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