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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格類型學說

榮格早年在運用字詞聯想測驗進行心理治療時發現,不同性格類型的人,其情結的表現形式也各不相同。後來經過長期的臨床和社會實踐,他在1913年初步提出了兩種態度類型的學說。在與弗洛伊德徹底決裂之後,他進一步分析了自己和弗洛伊德以及阿德勒之間的性格差異。在進行大量的自我分析、病理分析和內心痛苦而又深沉的自我反思之後。他於1921年發表了《心理類型學》(Psychological Types)一書,向世人展示了一條解答人類精神之謎的新途徑。正如他在這本書的前言中所說:「我這樣做並非完全出於歷史的正義感,而多半是出於想把一個醫學專家的經驗帶出狹窄的專業範圍,使它進入一種更普遍的聯繫……假如我不堅信本書所表現的心理學觀點具有廣泛的意義和用途……那麼,我是絕不敢斗膽進行這種擴展的。」[1]在這本書裡,榮格又進一步系統地論述了內傾和外傾兩種態度類型,並且劃分了四種功能類型,即感覺、情感、思維和直覺。然後,他把兩種態度類型與四種功能類型逐一結合起來,詳細闡發了八種性格類型,成為西方當代論述人格類型的最早期理論的典型代表。榮格的類型理論是對人格心理學研究的一個重大貢獻。雖然後來的許多研究對他的觀點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但人們普遍認為,榮格的研究是具有開拓性意義的。現在我們就來具體地看看榮格是怎樣論述他的人格類型理論,後人又是怎樣驗證和修改他的觀點的。


【註釋】

[1] 榮格著,武康等譯,《心理類型學》,華山文藝出版社1989年版,前言,第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