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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何成了認知吝嗇鬼

人類總在想盡辦法減輕認知負擔,試圖讓自己盡可能地處理更少的信息,然而,正是這種想法致使我們常常會深陷不理性的泥潭。人類為什麼是認知吝嗇鬼,而不是完全理性人?一言概之——進化。進化塑造了人類今日的認知機制,進化造就了人類的非理性。

進化為何沒有將人類塑造為完全理性人?[1]理性是基於「最大化原則」進行定義的(以工具理性為例,使行為的預期收益最大化)。而自然選擇是基於「更好」原則。正如理查德·道金斯所說:「自然選擇從當前可用選項中選出那個『更好的』方案……進化塑造的動物並非是完美設計方案的成果,也並非差強人意的無奈選擇,而是歷史變更過程中同時期諸多選項中那個更為適宜的選擇」(1982)。簡單來講,進化論中變異與選擇性保留的邏輯是基於一個生物相對於另一生物體的繁殖優勢來說的,而非基於某一個特徵的完美優化(包括理性)。有一種說法認為,進化應該被描述為倖存的「適應者」,而不是優勝劣汰後的「最佳選擇」。

生物體在進化過程中不斷地增加基因的繁殖適應性,而非人類理性。適應性的增加並不一定會帶來理性的提升。以信仰為例,為了增加生物體的生存適應性,信仰無需引導人們精確的理解世界(參考本章引言中納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的觀點)。因此,進化並不能保證人類擁有完美的知識理性。例如,進化有可能不會選擇高度準確的知識性思維機制,因為這種機制會消耗掉太多的資源(例如,金錢、能量和注意力)。信仰形成機制並非以最大化保存事實為原則的另一個原因是「相對比一個需要深思熟慮、證據確鑿才能做出的判斷來說,膽小甚微、風險厭惡的推論策略,即基於少許的證據快速得出即將身臨大敵的結論,通常會帶來較多的錯誤信念,較少的真實信念。然而,自然選擇卻鍾愛這種不可靠、易出錯、風險厭惡的策略。因為自然選擇毫不在乎事實與真相,它只關心是否能夠繁殖成功。」(Stich,1990)

目標和慾望領域的情況與之類似。進化的目的並不是最大化人類的快樂與幸福。近些年情感預測領域的研究表明,人類其實並不擅長做出讓自己開心的選擇[2]。這個結果完全在意料之中。大腦中存在快樂神經回路的原因是鼓勵我們做出有利於基因傳遞事情(例如生存、繁殖、幫助親戚),而非為了使我們享受更多的快樂時光。

進化之所以不能確保人類具有工具理性,還有另外兩個原因。第一,由於環境的劇烈變化,原本根植於大腦中的許多基因設定的預訂目標已無法達成。例如,千百年前,人類需要積累盡可能多的脂肪以獲取更多的生存機會。脂肪越多,意味著可以活得越久。在遠古時代,人類的平均壽命很短,只有少數人類可以活到適於繁殖的年齡,更長的壽命意味著更多的基因傳遞機會。簡而言之,當儲存能量是一件對生存和繁衍有益的事情時,人類通過進化改進了儲藏和使用能量的生理機制。然而,在當今這個麥當勞隨處可見的現代科技社會,上述生理機制已經不能達到提高繁殖概率的既定目標,這種生理機制背後的目標已經與相應的進化情境剝離開來。最後,由於理性標準的文化變革速度遠遠快於人類進化的速度,因此,提供了大量將效用最大化機制與基因適應最大化這兩者分離的機會[3]。我們的進化史並沒有提供給我們一個默認設置為理性的大腦。

第二,正如在第3章中討論過的,對心智多重加工理論的研究告訴我們,大腦的某些處理過程時常與另外一些處理過程發生爭鬥。我們的部分心智是工具理性取向的——致力於實現個人目標。反之,腦內另一些處理過程傾向於簡單粗暴取向——致力於實現遠古基因的目標,而非是當下的個人目標(比如,許多類型一加工)。進化使得一些認知吝嗇鬼信息加工傾向成了默認選項。在千百萬年前,這些默認方式也許是非常棒的,但是,在環境發生了劇烈變化之後的今天,這些默認選項已不能很好地服務於人類需要了。

[1] 由於人腦是經由進化塑造的,因此漫長的進化過程可以確保字面意義上的理性,即「能夠進行合理推理」。此處我想說明的是:進化無法保證認知科學領域中定義的「理性」,即最大化主觀期望效用(Gauthier,1975)。有文獻討論了人類長期利益的本質,以及進化適應的短期策略備選項(Ainslie,2001;de Sousa,2007;Haslam and Baron,1994;Loewenstein,1996;Nozick,1993;Oatley,1992;Parfit,1984;Pinker,1997;Sabini and Silver,1998;Stanovich,2004)。自然選擇的「擇優」機制,參見Cosmides和Tooby的研究(Cosmides&Tooby,1996)。Ridley獨闢蹊徑,稱之為進化「短淺」,因為它更關注即時利益而非長期策略。與此相反,人類理性必須關注個體的長期利益。

[2] 關於情感預測,參見吉爾伯特、卡尼曼等人的文章(Gilbert,2006;Kahneman,Diener,and Schwarz,1999;Wilson and Gilbert,2005)。

[3] 更多關於理性標準的文化相關內容,參見吉普森等人的文章(Jepson,Krantz,and Nisbett,1983;Krantz,1981;Thagard and Nisbett,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