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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政策的制定者全身而退

美國及國際法都認可「指揮官責任」或「上級責任」原則:無論是民間或軍方權威人士,都可能因為屬下的犯罪行為而必須負起刑事責任。這類責任的成立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必須要有清楚的上下從屬關係。其次,上級必須知情,或有理由知情屬下將犯罪或已然犯罪。第三,上級沒有採取必須、合理的手段來避免犯罪行為或是懲罰加害者。

1996年《戰爭罪法案》(War Crimes Act of 1996)、1996年《反刑求法案》(Anti-Torture Act of 1996)及《軍事統一法典》(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均規定戰爭罪和刑求行為應受懲罰。人權觀察協會公開表示,表面證據案件的存在,提供對下列四位官員展開犯罪調查的充分理由:國防部長唐納·拉姆斯菲爾德、前中情局局長喬治·特內特、裡卡多·桑切斯中將、傑弗裡·米勒少將。

這些官員每—位都須為其管轄權下發生的虐行負起責任,我在這裡只能概述其中幾點理由,人權觀察協會報告中提供了完整的敘述及支持證據可供進一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