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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與系統為何至關緊要?

人格與情境互動產生了行為,這在心理學是老生常談;事實是,人們是在各種行為脈絡中行動。人是其所處不同環境下的產物,也是他所遭遇環境的製作者。人類並不是被動的客體,只能不斷承受環境中各種機遇的後果。人通常選擇他將進入或避免接觸的環境,而借助他的出現和行動,人也能改變環境,影響同一個社會場域中的人,用各種方式來改造環境。我們多半都是主動的施為者,有能力選擇生命的具體走向,也有辦法形塑自己的命運。此外,基礎的生物機制以及文化價值和實踐,也對人類行為以及社會有巨大影響。

在所有主要的西方制度中,包括醫學、教育、法律、宗教和精神治療,其運作範疇都是以個體為核心。這些機構集體創造出一種迷思,也就是認為個體始終控制著自己的行為,他的行動乃出於自由意志和理性選擇,因此他可以為任何行動負起個人責任。除非是神智不清或者行為能力不足,否則做錯事的人都該知道自己錯了,並依照他的犯錯程度接受懲罰。這些制度的背後預設是,情境因素不過是一組最低限度相關的外在事項。在衡量造成所欲探討行為的各種因素時,天性主義者會針對個人因素大做文章,針對情境因素卻只是隨便提提。這樣的觀點似乎標榜了個人的尊嚴,個體理應有足夠的內在意志力可抵禦各種誘惑及情境誘因。但我們這些從這個概念路徑另一邊思考的人卻認為,這樣的觀點拒絕承認人的脆弱性的事實。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對情境力量做了許多回顧,而承認人在面對各種情境力量的脆弱性,則是升高防禦這類有害影響的第一步,也是發展出有效策略以強化個人和社群彈性的第一步。

當我們試著去瞭解暴力、破壞物品、自殺式恐怖主義、酷刑拷打或強暴這些「不可思議」、「難以想像」、「麻木不仁」的惡行時,情境主義的思維方式讓我們感受到深刻的謙卑感。它讓我們不會立刻去擁抱把好人跟壞人區隔開的高道德標準,卻輕放過情境中使人為惡的原因,情境式思路是對「他者」施與「歸因的慈悲」。它鼓吹的教訓是,只要處在相同情境力量的影響下,你我也可能會做出任何人類曾做過的事,不論善惡。

我們的刑事司法正義體系過於仰賴一般大眾持有的常識觀點,而人們認為造成犯罪的原因通常都是由動機和人格決定。該是改變司法正義體系的時候了,它應該考慮到來自行為科學的實質證據,而不該忽略社會脈絡對行為、犯罪及道德行動的影響力。我的同事李·羅斯和唐納·謝思托斯基(Donna Shestosky)曾針對當代心理學對法理與實務所帶來的挑戰,做過富有洞察力的分析。他們的結論是,司法體系必須採納醫療科學及實作的模式,充分運用現有研究對何者有害或有利於身心運作的理解來協助司法:

犯罪司法體系對於行為的跨情境一致性有不切實際的想像,在它錯誤的觀念中認為在引導行為方面,天性力量與情境力量的影響力是相對的,無法用「個人與情境」互動的邏輯來思考問題,它所標榜的自由意志概念雖然令人欣慰,但絕大部分只是幻覺,就跟從前的人普遍以為犯罪是由於巫術或著魔所造成一樣,根本沒有高明到哪裡去。司法犯罪體系不應該再繼續被這些幻覺和誤解牽著鼻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