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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實驗參與者的正面影響

針對研究的相對倫理,傳統觀點的看法是,只有當研究結果對科學、醫學或社會的貢獻大於實驗參與者所付出的代價,研究才能獲准進行。儘管計算得失比率的做法看似妥當,不過我想在此挑戰這個會計觀點。我們的實驗參與者(在斯坦福監獄實驗中被稱為「實驗對像」)付出的代價的確是真實、立即而且明確的。不過相對地,無論預期的收穫會是什麼,在研究者進行研究設計或獲得實驗許可的階段,那些收穫都只是遙遠的可能性,也許不會有實現的一天。而一個極有希望得到預期成果的研究卻往往沒什麼意義,甚或因此不能發表,也無法在科學界討論。就算是得到有意義的發現並獲得公開發表,也可能無法轉為實務用途,或者若要達到有利社會的目的使得規模必須放大,因此未必實用和可行。另一方面,有些研究或許一開始未必有明顯用途,最後卻有重要用途產生。例如調節自律神經系統的基礎研究,就對以生物回饋方式輔助治療的保健應用有直接貢獻。此外,大多數研究者對「社會工程」中可運用於解決個人及社會問題的方法多半缺乏興趣,也沒有特殊才能。

綜上所述,這些評論說明了無論從原則上或實踐上思考,研究倫理等式中關於獲益的崇高理想都有落空的可能,然而就實驗參與者及社會而言,他們仍然得分別付出損失的代價,就個人而言是淨損,對社會而言則是毛利損失。

相對倫理等式中還有項被單獨忽略的因素是實驗參與者的淨收益。他們是否也能從參加研究計劃的經驗中得到某些好處呢?舉例而言,他們在金錢報酬方面是否能抵償參加醫學研究時經驗到的痛苦呢?若要實現人體受試者研究的次要目標,適當且操作細膩的減壓解說會不可或缺。我在誘發性精神病理學(induced psychopathology)研究中的經驗可作為範例參考。然而這類收穫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從經驗上來說,我們必須把這樣的收穫當作是結果測量,是當研究者事先抱持對其「倫理可疑性」的敏感度而做研究時,得到的一種檢驗。考慮到研究倫理時,還有一個大多數時候都被忽略的因素,就是研究者負有社會行動的義務,為了讓他的研究能用於他的知識領域及社會改革,研究者必須有所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