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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塑造力量

斯坦福監獄實驗中出現的情境力量結合了許多因素,這些因素單獨而言並無特殊之處,然而一旦聯合起來,就會發揮強有力的影響。其中一個關鍵特質就是規定的力量。規定是以正式而簡化的方式來控制非正式的複雜行為。其運作方式是規則的外化,即制定什麼是必需的,什麼是可接受、可以得到報償的,以及什麼是不被接受並因此會受懲罰的。當時間久了,規定逐漸有了自己的生命,開始不受控制,並擁有合法的威權。即使規定不再適用、變得含糊不清,或是因為規定執行者的任意詮釋而變化,規則仍然屹立不搖。

藉著怪罪「那些規定」,我們的獄卒可以將加諸囚犯的大多數傷害正當化。舉例來說,讓我們回想一下囚犯在熟記獄卒和典獄長髮明的17條專制規定時必須承受的痛苦吧!也請思考一下用餐時間進食行為的規定二是如何被濫用來懲罰克萊416,只因為他拒絕吃下不潔的香腸。

有些規定可以有效調節社會行為,故有其必要;例如演講者說話時觀眾必須聆聽、駕駛遇到紅燈要停車、不可插隊。然而有些規定只是幌子,只為了掩飾創造規定者或負責執行者在支配的事實而已。就像斯坦福監獄實驗規定一樣,最後一條規定自然是關於破壞其他規定時的懲罰方式。也因此一定會有某個人或某個代理機構願意並且有能力執行這類懲罰,在公開場所執行最理想,可以收到殺雞儆猴的效果。喜劇演員連尼·布魯斯(Lenny Bruce)曾以逗趣的方式描繪誰可以、誰不能把糞便丟到鄰居院子裡的規定是如何發展出來。他也將警察角色的創造描述成是為了擔任「我家院子裡不准有屎」規定的守護者。規定和規定的執行者都是情境力量內在固有的,儘管如此,系統仍扮演了一定角色,僱用警察並創造監獄來監禁破壞規定者的都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