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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選擇

恐怕沒有別的越界像這方面這麼關係重大。界限的重要在於負責任,而責任的中心在於選擇。神給每一個人選擇的能力。當選擇拿走後,剩下的就不是完全的人,不是完全的【神的形象】了。

每當我們為別人做選擇,我們就越界了。每當我們認為別人應該為我們做選擇,我們也是越界了。

替人做選擇

沒有像我們替人做選擇,更打擊神的心了。舊約中當人把神的百姓的自由奪去,他總是呼喊,【容我的百姓去】(出5:1),或是【我所揀選的禁食,不是要鬆開兇惡的繩,解下軛上的索,使被欺壓的得自由,折斷一切的軛嗎。】(賽58:6)神要他的百姓可以自由選擇來愛他。他與捆綁他百姓的人和罪為敵。他永遠是使被掠者得釋放的釋放者。

每當我們把別人的選擇權拿走,我們就是在捆綁別人,我們把他們貶低為奴隸。我們自大的說:【我的意願是唯一算數的。】我們試著去強迫別人,積極地,或消極地,去做我們要他們做的。這是很可怕的惡。

罪惡感

把人選擇權拿走的方法之一是罪惡感。每次當人說:【你怎麼可以這樣對我?】時,他們在使對方為自己的選擇感到罪惡。其實對方沒有對他們做什麼,只是在使用自由的選擇權而已。

珊蒂是個好例子。假設她選擇和朋友過節,而她母親說:【你怎麼可以讓我一個人過節?】她在使用罪惡感捆綁珊蒂的選擇。這是造成一個優柔寡斷的人的好方法。

博特的父母是基督徒,他25歲,從他幼年,他的父母就替他做各樣屬靈的選擇。他不被允許問問題,懷疑,或對神有自己的看法。他們告訴他什麼時候該上主日學,青少年團契,或教義問答。他們告訴他什麼時候該表白信仰,領受聖餐,他們也替他做別的選擇,並批評他所選擇的:他穿的衣服,他約的女孩,他帶回家的朋友。

當博特離開家,他就像脫韁野馬。他喝酒,參加派對,越失控使他越難掌握自己的生命。這正如保羅所說,律法使罪增多。

但他父母無法瞭解這些,他們不能像浪子的父親,採取以下的立足點【我愛你但我不同意你的價值觀;但那些事你的自由選擇,我會讓你自由追求你的選擇,但記得,我非常愛你,你隨時可以自由回家。我絕不會說;【我不是早就告訴你了嗎?】我只會歡迎你為你高興,因為你做了對的選擇。】

我們和博特的家人開了一個家庭會議。我告訴他們,博特已經成人了,他可以做自己的選擇。神給他自由,他選擇了惡,他們也必須允許他有自由選擇。這是唯一他可能自由選擇神的路的方法。

他們不聽我說。他們繼續試著讓博特和他們一樣。而他不照著去行時,他們就讓他覺得很罪惡。這樣繼續循環,我的預感是,總有一天他會像浪子一樣走得遠遠的,他會學到豬窩並不是睡覺的好地方。然後他會選擇神的道路。但他要等到自己有選擇時,才可能做這個選擇。

操縱

操縱是另一個拿走別人選擇權的方法。看看吉姆,每次他不做太太要他做的事,她就把愛收回,她用愛來操縱對方。她要捆綁他,使他沒有選擇。當一個人沒有選擇分離的自由時,親密感是不會欣欣向榮的。

看看彼得的掙扎。如果他選擇做成人而離家,他母親威脅要自殺。這是根本不給彼得選擇。她以操縱來控制他的選擇,她越界了。他無處可尋,沒辦法同時感到自由和愛。

人用無數方法使別人的選擇操之在我。當我們對別人說不時,他們用沉默對待我們。我們是有選擇權了,但我們也成為不被愛了,我們變成【壞】的了。想想當我們聽到,【如果你愛我,你會這樣那樣。】 耶穌是唯一可以這樣說的,但他不以此作為權利的擴張,他只以此形容一個愛他的表現,【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約14:15)順服是愛的自然結果。耶穌不操縱我們,他只說出一個事實。

然而,當人說【如果你愛我,你就會……】時,他們常常是越了界,把別人的自由選擇拿走。當人說【如果你愛我,你就不會去打保齡球】時,他其實想說的是,【如果你愛我,你就該做任何我要你做的事,你不可以有自己的選擇,除非我覺得好。】這樣的說法要澄清。我們的界限要分別:【這不是真的。我愛你,但我可以選擇怎樣過這個晚上。你不能替我決定,我是愛你還是不愛你。那是我的選擇。】

耶穌說:【不可試探主你的神。】(可4:12)當有人說:【如果神真的愛我,他會給我一個丈夫。】這是在否認神的自主權,他有權以他自己的方式愛我們。對那樣的挑戰,他會說:【我愛你,但我現在不會送你一個丈夫。】他不能被我們操縱。我們可以自由的向他提出請求,但他有些會給,有些不會給。這是真正的相互關係。

這並非說我們不能對他的選擇生氣,但生氣是我們的問題,不是他的問題。想想看珊蒂的母親,如果她這樣說,會有多大的不同:【我不喜歡你不回家過節。我生氣,不是為了你壞,而是我得不到我想要的,我不否認我生氣的事實,但我也不要怪罪於你。】

對自己負責,就是允許別人自由選擇,這就像【我不想要你今晚去打保齡球,你的離開使我生氣難過,但這是你的選擇,我不以此責怪你,我的感覺是我的問題。】這使我們同情因選擇而有的失落感,同時讓人仍然能自由選擇。好的關係會這樣說:【我很難過你不回來吃晚餐,我會想你。】而非【你反正從來都只做你想做的。】

當越界者發現別人要回選擇權時,他們反而說這是【自私】。當吉姆不再凡事依他太太時,她會說他自私,卻沒有想到,她替吉姆決定必做之事,有多自私。她說吉姆為他自己做事是自私,但她卻想要控制吉姆及她自己的生活。她要吉姆的生活圍繞著她。這就是真正的自私:以自我為中心。

聖經沒有說為我們自己做事是壞的;它知道我們必須為自己做些事。但對我們以自己為宇宙的中心,它卻很嚴厲。自我中心是罪惡的,我們不要單顧自己的事(腓2:4)。珊蒂的母親,吉姆的妻子,打保齡球者地配偶,她們有自己的喜好,這沒有不對,錯誤在他們不看重別人的喜好。這是真正的自私:除了我們的希望,別人的希望一概不管。

以罪惡感或操縱來捆綁別人的選擇權,這不是愛。這是奴役。記得,每當你纏一根鎖鏈在人的腳踝上,最後它會捆綁住你的頸項。

要別人為我們的選擇負責

第二個越界的方法,是要別人為我們的選擇負責。

如果珊蒂讓自己被母親操縱,她回家過節,但她可能會說:【是你叫我回來的。】她母親是在操縱,但除非我們允許,我們不能操縱。回家時珊蒂的選擇,如果她不喜歡,那是她的問題,不是她母親的問題。

這常常是被動者的後果。他們以間接戰術來對抗要求。他們對自己的選擇不負責任,就抱怨別人要他們做這個選擇。或者他們會同意一些他們並不想做的事。然後他們在背後訴苦說:【我受不了他要我做每一件事。】我們要問:【你不想做,為什麼不說清楚?】很多人被這樣的【施予者】所傷害。因此他們再也不敢求助於人,因為他們怕被人憎惡。所以有些人很難接受幫助,因為曾被不情願幫助的人傷害過。

身為成人,我們永不可以因我們的選擇怪罪別人。如果別人試圖叫我們為我們做的選擇感到罪惡,我們必須選擇我們以何態度對待。如果我們有罪惡感,那是我們選擇了這感覺。如果有人要操縱我們,我知道那是罪惡,我就不必為了說不而有罪惡感。我會對自己說:【哇!他們真是會控制我。】但我若以為我必須使他們快樂,我會想,我應該做他們想要的,而做不到時,就會有罪惡感。重點就是,我可以選擇我的態度,是不是要繼續停留在罪惡感中。或是選擇一種新的態度,不讓罪惡感操縱我們。

如果我們不為自己的選擇負責,控制者就有得跟我們較量的了。他們會設定我們的跑道,一天,一個晚上,一個週末,或是一生。我們的跑道和付出,應該由神和我們設定,正如救恩在我們身上。我們讓別人有選擇的自由,而我們則為自己的選擇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