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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有組織與無組織罪犯

受害人的屍體被棄於「請勿投擲」區域,反映了連環殺手典型的自大與敵意的心理

圖為連環殺手嫌疑犯傑勒德·謝弗被佛羅里達州警方帶出審訊室。註:圖中唯一一個神情輕鬆的就是嫌疑犯

從傑勒德·謝弗手中死裡逃生的被害人向警察模擬她的受害過程

赫伯特·M.馬林,在加州聖克魯斯附近殺死14個人的連環殺手

瘋子馬林的受害人

多數人看到暴力犯罪的證據時,都會表現出一副不可思議的樣子,他們無法理解兇手的行為,普通人很難從屍體或其他線索追查下去,查明案情,很多警察也是如此。這其實並不奇怪,因為他們經驗不足,不瞭解這些凶殘的疑案是那些奇特的殺手所為。但對我們而言,這些謀殺案發生過很多次,只要分析正確,我們就可以充分瞭解犯罪的模式和細節。

到20世紀70年代末,行為科學調查組已經利用這些犯罪的資料累積了大量的經驗。普通警察也許一輩子都不會碰到這種吃人、分屍等令人髮指的暴行,因此遇到這類案子只有移交給聯邦調查局去分析、偵辦,我們把所有的資料綜合整理分析之後,就可以分析兇手的行為模式,並有助於此後類似案件的偵破。

研究資料和把這些資料應用於警方的偵破工作是不同的兩種事情,我們向警方解釋的時候必須避免使用晦澀的心理學術語,這樣才能讓執法機關充分瞭解兇手的特徵,如果講解得過於專業,則會造成理解上的困惑,因而我們必須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警方描述兇手的行為模式,這樣才能幫助他們找到真兇。

上文說過暴力型罪犯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事先策劃、按部就班、冷靜執行、條理清晰的罪犯,我們稱之為「有組織罪犯」;與之相反的是雜亂無章、行事莽撞、隨機行事、出其不意的罪犯,我們稱之為「無組織罪犯」;有些罪犯同時兼具兩種特徵,我們稱之為「混合型罪犯」。舉例來說,埃德蒙·肯珀是「有組織罪犯」,但他分屍的行為又屬於典型的「無組織罪犯」的行為。

接下來我就開始說說這兩種兇手的特徵,但我必須先強調一下,我說某人屬於「有組織罪犯」並不代表他的行為在任何時候都是「有組織」的;我說某種行為是「有組織罪犯」的典型行為時,也不表示所有的「有組織罪犯」都有這種行為。舉個例子,掩藏屍體是「有組織罪犯」的典型行為,但我們在訪談及命案現場分析中發現只有四分之三的「有組織罪犯」會做出這種行為。另外,心理側寫也是如此,並不一定完全準確。兩種罪犯的差異很明顯,但兩者之間依然存在著大片交叉區域。

要想判斷兇手屬於哪種類型的罪犯,必須依據現場的照片。如果可以的話,最好也查看一下從被害人身上取得的證據以及別人對被害人的描述,這是為了評估兇手作案的風險,如果被害人是老人或小孩,那兇手的風險自然大減。另外還得追問被害人是如何被選中的,比如蒙特·裡塞爾在天剛亮的時候從停車場劫持了一名妓女,而他挑選被害人的原因則是破案的關鍵所在。

一般而言,犯罪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準備階段,兇手通常會在作案前進行一些準備,但對調查人員來說這部分通常是最後才知道的;第二階段即所謂的實施階段,我們在調查這一階段時,重點會放在兇手如何選擇被害人以及如何實施犯罪這兩項內容上,一般這個階段會包括謀殺、挾持、虐待、強姦等行為,殺人方法也多種多樣;第三個階段就是拋屍階段,有些兇手選擇拋屍地點非常隨意,有些兇手則經過仔細的考慮以避免被人發現;最後一個階段就是犯罪後的行為,對於某些案子來說,這一階段尤其重要,因為有些兇手在作案後會想方設法擺脫我們的調查,甚至遠走高飛,但另一些兇手則會找機會接觸辦案人員或者在命案現場徘徊,也可能接近被害人葬禮、墓地,這種人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幻想。

「有組織罪犯」都是步步為營,絕不是臨時起意的,因而其行為模式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對犯罪的策劃。他們的策劃工作主要是從幻想裡來的,可能在他們遠沒有走上犯罪道路那會就形成了,上文中提到不少這種例子,比如朱伯特在刺死第一個人之前,這種計劃就在他頭腦裡醞釀多時了;還有裡塞爾也是如此,他在停車場因為思念女友而遐想無限之際,剛好找到了一個中意的被害人,而這種暴力幻想在很多年之前就存在於他頭腦中了。

「有組織罪犯」大多挑選陌生人下手,一般是他們遊蕩時發現的目標。這些罪犯的心裡都有挑選被害人的一些標準,比如年齡、外表、職業、髮型或生活方式等,戴維·伯科威茨就專找獨身的開車女性或與男友同車的女性,而且總是在停車場作案。

這種兇手通常運用一些策略來欺騙被害人,他們大多數都非常聰明,而且能說會道,能夠吸引被害人跟著他們到隱蔽的地方。控制被害人對這些兇手來說極其重要,執法人員後來專門學習了這些兇手的種種伎倆,如兇手會塞給妓女一張50美元的鈔票;裝好心人讓被害人搭便車;幫助一個受傷的摩托車騎士;騙小孩說帶他去找母親等。他們在實施之前經過詳細的策劃,事先充分謀劃了如何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並不斷完善他們的詐騙技巧。比如約翰·加西在芝加哥同性戀者聚集地用錢吸引被害人,他聲稱如果有人願意跟他回家做愛就付錢;特德·邦迪以自己英俊的樣貌勾引婦女上車等。

相較之下,「無組織罪犯」在選擇被害人的時候就毫無邏輯,因此他們作案的風險更高。比如,他們選了一個強壯的對象,對方就會反擊,因此這類罪犯的身上多有一些自衛造成的傷痕。另外,這種罪犯對被害人本身毫無興趣,也根本不關心對方是什麼樣的人,只是想快點打昏他們或者想方設法不讓對方看到自己的臉。

前面提到「有組織罪犯」的主要特徵就是精於策劃,這表明他們的犯罪行為的所有階段都被精心安排好了,一步步走下去即可;而「無組織罪犯」的行為則顯得雜亂無章,很多事情要到我們逮捕他並得到他的口供後才能明白,但即便如此,我們依然可以根據線索把偵破工作引導到正確的方向上來。

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有組織罪犯」能夠隨機應變、保持鎮靜,比如埃德蒙·肯珀在一所大學校園內槍殺了兩名女學生後,還能神色自若地開著裝有被害人的車經過警衛身邊,後來他說自己當時也很緊張,但並沒有表露出來。如果是一個「無組織罪犯」遇到這種情況,他可能驚慌失措、坐立不安,只想盡快地逃跑,這樣反而會引起他人的注意。

我們可以看到,適應能力及隨機應變的能力是前者的特徵,也是他們最厲害的地方,有些罪犯從一次次的犯罪中學習到了很多東西,並日益增進其殺人技藝。因而,如果警方發現了五起特徵相同的連環殺人案時,我們會建議他們全力偵破第一件,因為時間越早的案子越容易露出破綻,比如兇手第一次行兇時可能選擇離自己較近的場所,但後來就會越離越遠,因此偵破第一件案子的概率最大。

我在上一章提到自己利用兇手日益進步的犯罪技巧逐漸修正我對兇手的側寫,並因此抓住了約翰·朱伯特。這種案子還有很多,比如蒙利·裡塞爾。他被捕後供認自己在十幾歲的時候就犯下五六樁強姦案了,最開始他是在自己的屋子裡作案,後來開始挾持女性到對方家中作案,最後他更加「進步」,開始開車到其他州作案。隨著時間的推移,每次案件的證據越來越少,最後警方把主要精力都放到最開始的幾樁案件上,發現他那時候總是挑選離自己家很近的女性下手,這才抓住了他。他殺人的暴力程度越來越高,比如那五六樁姦殺案中,前三個案子都是先姦後殺,後幾個案子則是先殺人後奸屍。

有時候,「有組織罪犯」的策劃過於精細,反而可以讓警方找到線索,比如兇手一直使用相同的行兇工具(手帕、繩子之類),就容易被警方順籐摸瓜。

交通工具也是我們判斷兇手特徵的重要線索,他有沒有使用交通工具,或者用了誰的交通工具都是重要線索,比如蔡斯兇殺案發生時,我對警方說兇手可能是步行到現場作案的,這說明兇手就住在附近,我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從線索可以判斷兇手是個「無組織罪犯」,他有嚴重的心理疾病,因此他不能在控制被害人的同時開車。讀者如果記得第一章的內容,就知道我提出兇手住在附近這條推論對最終破案非常有用。像蔡斯這種「無組織罪犯」一般是步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達現場的;而「有組織罪犯」則一般會開車或開著被害人的車去作案,這麼做是為了毀滅證據。「有組織罪犯」自帶武器去作案,案發後絕不會留下凶器,因為他知道凶器上的指紋或彈道都可能讓他暴露,帶走凶器是最安全的做法。另外,他會抹去作案現場留下的所有指紋,並清除血跡和其他證據。對破案來說,判斷死者是誰的時間越長,兇手逍遙法外的機會也就越大,因而「有組織罪犯」經常拋屍、毀容,或者丟掉死者的衣物,就是想拖延警方確認死者身份的時間。

「無組織罪犯」的心思就沒有這麼縝密了,他們可能隨手使用被害人的刀殺害對方,凶器可能就留在死者身上,都不知道拔出來扔掉,他們想不到消除指紋這種事情,因而警方可以很快找到他們。但「有組織罪犯」會把屍體帶走並找到一個隱蔽地點藏屍,比如特德·邦迪殺害的很多人的屍體都找不到了。在密蘇里州堪薩斯市有一個名叫鮑勃·伯德拉(Bob Berdella)的兇手,他的手法和約翰·加西手法類似,他在綁架、虐待並殺死男孩後,會把孩子的屍體剁成塊餵狗,因此很多被害人屍骨無存。

所有的事情都不是絕對的,「有組織罪犯」中也有不少反其道而行之的案例,比如臭名昭著的「山腰絞殺手」20,他們非常自負,故意把屍體丟到警局前面示威。有些「有組織罪犯」會故意把作案現場和拋屍現場弄亂以迷惑警方,這也需要事先精細的策劃,「無組織罪犯」是不會這麼做的。

執法人員到達命案現場後必須能夠分辨本案的兇手是「有組織罪犯」還是「無組織罪犯」。一般而言,後者的作案現場能夠顯示出其心理的混亂,死者一般會傷痕纍纍,有時候他們也會因為極度瘋狂而將死者毀容或肢解,但不是為了掩蓋證據。而前者則會盡量毀滅各種證據,兩者迥然不同。

「有組織罪犯」一般會拿走被害人的東西當作紀念品,也可能是為了讓警方找不到證據而這麼做,皮包、首飾、戒指、衣物或照片等都是其下手的對象,抓到兇手後會在其住處找到這些東西。他們拿這些東西並不是為了換錢,而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幻想,把它們當作自己的「獎盃」以達到心理上的滿足。就像獵人喜歡在牆上掛滿動物的頭顱一樣,兇手在觀賞這些物品時心中感到無限愉悅,同樣這些物品也能讓他們記住被害人和犯罪經過,從而可以經常回憶往事。除了拿走被害人物品外,有些兇手會在行兇時拍下照片,道理也是一樣的。有些殺手甚至把被害人的珠寶首飾送給自己的家人,他們看到這些東西時就能回憶起過去,這種隱秘的快樂讓他們很興奮。約翰·布倫南·克拉奇利(John Brennan Crutchley)最開始被起訴強姦,但我判定他是一名「有組織罪犯」,而且應該是連環殺手,因為他的臥室牆上掛了十幾串項鏈。以前提到過的蒙特·裡塞爾,在姦殺被害人之後拿走其皮包和首飾,並藏在他的公寓內,後來他的幻想更加嚴重,作案後甚至會開著被害人的車載著屍體兜風達幾個小時之久。

「無組織罪犯」一般不會取走被害人的東西當作紀念品,但可能由於理智全失而取走受害人身體的一部分或一些飾品。

我一再強調,所有的犯罪行為在本質上都和性有關,即便作案過程中沒有對受害人進行性侵犯也是如此。一個真正的「有組織罪犯」會通過多種途徑完成性滿足,他們可能在殺害對方之前強姦、虐待對方,也可能是通過毆打、割傷、勒死等行為完成性慾的發洩。相比較而言,「無組織罪犯」想不出這麼多「招數」,他們只會奸屍或與失去抵抗能力的被害人發生性行為。

另外,兩者還有一點不同,那就是「無組織罪犯」作案時非常迅速,而「有組織罪犯」作案時則會「精雕細琢」,彷彿是在創作一件完美的作品,並非常享受殺人的過程,因而他們不會直接把對方殺死,而是反覆折磨。約翰·加西在真正殺掉被害人之前,會把對方折磨得死去活來,但一直留著一口氣,這樣他才能獲得最大程度的滿足。具體到強姦過程,「有組織罪犯」需要看到被害人的恐懼和不安,如果對方反抗,他們就會更加興奮,也因此更加凶殘,因此他們經常在強姦過程中把對方殺死。

在犯罪的第三和第四階段,「有組織罪犯」會按照計劃藏屍,或者利用毀容、分屍、焚屍等方法掩蓋死者身份,並和警方鬥智,在他的精心策劃下會控制整個作案的行為,從而讓警方很難破案。有一個兇手是醫院救護車的司機,有一次他從一家餐廳的停車場綁架了被害人,在其他地方將其姦殺後故意把屍體拋在一個很明顯的地方,然後打電話報警,等警方到來後他才走開,這樣警方就不會懷疑他了。後來他發現把屍體棄置於垃圾場可以帶來更大的滿足感,因此就開始連續作案。

兩者在人格特質上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其人格的發展過程,以及人格對其行為的影響都有很大的不同,這些對偵破工作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線索。一般而言,「無組織罪犯」的父親通常工作不穩定,對他的管束非常嚴格,其家庭成員多有酗酒或精神病史。而「有組織罪犯」大多生長於小康之家,父親工作穩定,但不大管教孩子,任其我行我素。

前文提到過「無組織罪犯」在成長過程中經常遭遇沮喪、憤怒和恐懼等不良情緒,正常人會通過與其他人的交流緩解這些壓力,而他們會把這些情緒隱藏在心裡,他們找不到發洩的途徑,也缺乏行動和語言上的技巧,即便面對專業心理分析人員也無法清楚地表達自己的心情。他們通常長相很差,別人都不關注他們,這也是他們無法表達自己的原因之一,此外,他們身體一般很虛弱,且與旁人格格不入,而他們對自己的這種情況感到無地自容,但這個不幸的事實不會讓他們奮發圖強,反而使他們更加沉浸於自我的幻想中,使得他們更加傷心、生氣、孤僻,變成離群索居的遁世者。因此,他們很難和一位異性同居,甚至無法找到可以同處的同性朋友,頂多是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總之,他們拒絕融入社會,非常自卑,大多不聰明。他們自認為能力不足,一輩子只能庸庸碌碌,最多打打零工而已。舉個例子,有個人殺了一個年輕女子,警方偵訊時,他自稱是名失業的演員,其實只不過是個舞台管理人員,而且因為無法管理好燈光而被解雇。他之所以說自己是演員,一方面是因為表達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則體現出他經常幻想。

「有組織罪犯」一般非常外向,在學校的時候通常是孩子王,經常和別人打架,有時候也會胡作非為。普通人大多認為這是兇手的普遍特徵,但這種人只屬於「有組織罪犯」。「無組織罪犯」在學校裡一般很低調,無人注意,因此當他日後被捕的時候,同學和老師甚至想不起來他這號人,但他的鄰居一般認為他是個好孩子,待人彬彬有禮,從不惹麻煩。

「有組織犯罪」則非常高調,同學們會認為他是個麻煩的傢伙,總是喜歡打架、不遵守校規,他們很聰明,通常可以找到一份不錯的工作,但因為總惹事而常被解雇,在壓力之下會走上犯罪之路。一個前俄亥俄州的警官因行為不檢而經常惹麻煩,工作、感情都不如意,而且經常上法庭,在一次意外事件中他綁架了一名年輕女孩,最後殺了她。「無組織罪犯」通常不會遇到這種壓力,他們是因為心理異常才犯罪的,外部世界對他們的影響不大。

上文說「無組織罪犯」總是自卑,而「有組織罪犯」則完全相反,他們自視甚高,像加西、邦迪及肯珀都是這種人,他們認為警方都是些蠢傢伙,根本無法抓住他們,並認為心理學家都是些廢物,根本不瞭解自己的想法,總而言之,他們自認為是最聰明、最成功的人。犯下罪案後,他們會關注媒體報道,而「無組織罪犯」根本不會關注這些事。

「有組織罪犯」通常有多個性伴侶,由於天資聰穎,又會花言巧語,總是能吸引異性(有時是同性)和他們上床。除了有吸引力外,他們還有很強的心理分析能力,但無法與別人維持正常而長期的關係,他們雖然有很多伴侶,但交往的時間都不長。在俄勒岡州有一個喜歡開膛破肚的兇手,他有很多性伴侶,但沒有一個與他有深入而長期的關係。特德·邦迪的女人在被殺之前認為他的性能力很差,因此他對女人有種仇視的心理,而且相信是這些女人造成了自己的性無能。因此,許多強姦犯都會毆打被害人。

此外,這些人經常敵視其女友,好像女友做什麼事情都是故意在與他們作對。他們的智商很高,但並不是真的聰明,否則曼森為什麼不去追尋當搖滾歌手的理想呢?實際上,他們認為這個社會拋棄了他們,社會使他們墮落,因而曼森總覺得自己不該進監獄,而應該是一個紅得發紫的歌手,他的這種說法很有煽動性,搞得手下那群人都奉他為精神領袖,並甘願為其發動所謂的「階級戰爭」。埃德蒙·肯珀認為自己是劫富濟貧的俠客,因為他的受害人都出身於富裕之家或中產階級,他相信自己的行為必將引來未來階級重整的潮流。而約翰·加西則認為整個社會都是他的敵人。

在我們的研究中發現,有不少殺手兼具兩種特徵,我也經常對學員們強調這一點,並經常用傑勒德·謝弗(Gerard Schaefer)作為案例來解釋,下面就說說這個案子。

20世紀70年代初,佛羅里達州警方接到數起婦女失蹤的報案,因此馬上成立了專案小組,很快就發現了線索。其中兩名年輕婦女在失蹤前誤入沼澤地,她們發現很難走出去,狼狽不堪之際,剛好有一輛汽車出現,她們便搭便車到了城裡。後來發生了什麼事情?一段時間以後她們在警局說出了那段痛苦的遭遇。

當時他們看到那輛車子的時候感到有救了,便叫停了汽車。這輛車看起來像是警車,司機長相很普通,衣著整潔,他說可以載兩個女人到她們想去的地方,但車子開動後卻往森林深處駛去。接著司機拿出槍來強行把她們捆在了一起,那個司機得意揚揚地宣佈自己要姦殺她們,並說自己以前就幹過很多次了。兇手實施強姦之後忽然看了看手錶,說:「糟了,我得回去啦!」說完就開車跑了。

兩個女人拚命解開了繩子,跑到馬路上求援。她們把警察帶到被綁的地點後模擬了事情的經過,在此過程中她們因為害怕而一直哭個不停,最終還是向警方說出了事情經過,她們還說兇手把她們綁起來以後,曾找來一根樹幹,可能是想把她們吊起來。

警方搜索了附近區域,發現一些殘缺不全的腐爛屍體和一些女人衣服的碎片,鑒定後發現這和前幾起失蹤案中的女子所穿衣物相同,都是牛仔褲的布料。等兩名女子的情緒穩定之後,警方繼續讓她們講述案情的細節。兩名女子說兇手的車裡有個緩衝器,兇手就把繩子的一端綁在這個緩衝器上,另一端用來捆綁她們,後來兇手打算開動車子把她們吊起來,此外,她們還看到兇手的汽車玻璃上貼著一張兄弟會的貼紙。

在進一步分析前我就確定這名兇手一定是個「有組織罪犯」,因為他在作案過程中不斷與被害人談話,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並用誘騙的方式讓女人上他的車子,攜帶槍支並在作案後帶走了它,他的謀殺很有計劃——先強姦,再凌辱,最後殺害,這足以證明他是個「有組織罪犯」。我猜他打算在這次作案後掩埋屍體,但因為臨時有事無法完成,令人疑惑的是什麼事比殺掉兩個女人、掩埋屍體更重要呢?

傑勒德·謝弗很快就成了嫌疑犯,他曾是個警察,因為以前犯過事而被警察局除名。根據他以前的同事講,他以前經常攔下女性的車輛,偽稱對方交通違規並抄下對方車牌號碼,等回到警局後就從電腦數據中查出對方的電話號碼和其他資料,過不了多久就會打電話約對方出來(我在這裡要補充一點,有很多人也幹過假借職權獲取意中人資料的行為,但他們只是想和對方交往,而這些兇手則是為了把女子誘騙到樹林中凌辱或殺害)。後來的調查顯示,他之所以沒有殺掉這兩名女子,是因為當時接到另一位警察的呼叫,他們當時約好了一起趕回警局。那兩名女子指證謝弗開的車子和她們看到的車輛十分吻合,警方在搜查他的住處後找到了屬於其他被害人的牛仔褲。這時候,已經基本確定他就是兇手了。

謝弗堅決否認所有的指控,但證詞和證據十分確鑿,他還是被提起公訴,並被判刑,現在仍然在佛羅里達州的監獄裡服刑。但我們永遠無法知道他總共殺了多少名女子,據估計,有35人。由於他拒不認罪,且不配合警方的偵破工作,因此我們無法確定,除了被查出的案件外,他還犯過多少其他命案,也無法找出那些被害人的屍體。

從犯罪心理研究的角度看,謝弗的住處可真是資料豐富,屋子裡不但有自己犯罪的證據,還有很多可以供我們研究的資料。屋內有女性衣物和珠寶首飾,很顯然這是從被害人的身上拿來的,但在詢問過程中他說這是自己任巡警時在高速公路上撿回來的,他本想捐獻出去,但還沒來得及,其中一些送了人,有一條項鏈就送給了女友。在他家裡還發現了大量淫穢書籍和偵探雜誌,他在警局的同事也證實他非常喜歡看女子被吊打、勒死之類的場景。

我們從他的日記和他家牆上的畫可以看出來,他很早就開始了折磨被害人的幻想,所有這些細節都互相關聯。他在牆上畫的畫中,有一幅畫了一名年輕女子被反綁在一棵樹上,身上還被打了一槍,畫上甚至有女子排出的糞便。另外一幅畫上有三個裸體女子面對著一個男子,旁邊加了一行字:「這些女人必須取悅我,否則我就強姦她們,然後讓她們到廣場上去賣淫。」還有一幅畫畫著一名躺著的年輕女子,從側面看就好像被吊起來一樣。除了這些畫作外,他屋子裡還有一些他自己拍攝的照片,都是被害人被吊起來的場景。

審判期間,他經常耍弄新聞媒體,誰都無法從他嘴裡套出一點信息,他只是對媒體反覆說:「我是被冤枉的,總有一天會還我清白。」有份報紙刊登出一張庭審時的照片,拍的是四位法警押著他的場景,他在照片裡滿面笑容,氣定神閒,即便是後來被判終身監禁的時候他依然非常鎮靜,這都是典型的「有組織罪犯」特徵。

赫伯特·馬林在20世紀60年代末高中畢業以前,所有住在聖克魯斯附近並且認識他的人都認為他是個好孩子。他身高5英尺7英吋,體重120磅21,雖然個頭有點矮,卻是足球隊的主力守門員。他的學習成績也很好,待人謙和有禮,深受同學們的喜愛,並在同學們的推選下成為「未來最佳成就獎」得主。但沒人知道在他和善的面具之下竟然有另一張面孔,他是個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吸食大麻和迷幻藥以後情況更糟。

高中畢業後,他忽然墮落,讓所有人都感到不可思議。精神分裂症常常被人誤解,其實只是精神疾病中最常見的一種,而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只是精神分裂症的一個分支。其實,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本身並不一定引發暴力傾向,大多數普通人都多少有些這方面的傾向,只是輕重程度不同,而且大部分患者不會傷人。60年代末期,北加州有一批高中畢業的年輕人想要找回「迷失的自我」,馬林的轉變和這些孩子很相似。他畢業後進入大學學習,但學習成績不佳,有一陣子他和許多人一樣掛起念珠,留著披肩長髮當了嬉皮士。再後來他發現自己無法找到女友而剪掉了長髮,開始以西裝革履的生意人形象出現,但這種改變並沒有改善他的生活,後來他便進入一家精神病院接受治療。醫生發現他性格溫和,似乎不會對其他人造成威脅,便讓他回家了。回到家裡之後,他發現自己已經是個大齡青年,於是做出一些在街上或舞會上向女孩子求婚之類的荒唐舉動,當然都被拒絕了。這一系列挫折讓他很沮喪,進而認為自己是個同性戀者,便跑到舊金山同性戀者的聚集地去,開始當街向男人求愛,但仍然一再被拒絕。有一天他跑到一間教堂裡大吼大叫,說基督待人不公。後來他又忽然想當牧師,但最終未能如願。之後,他忽然衝到一家體育館學拳擊,教練看他身材矮小,便婉拒了他的要求。

最後他只好參軍入伍,但由於他的父親也是軍人,因此除了陸戰隊以外,其他各軍種都把他給刷了下來。陸戰隊先讓他接受基本訓練,但後來又發現他進入過精神病院而不讓他做勤務,最後還撤了他的職。從軍隊出來後,他和一名同樣患有精神病的老婦人住過一段時間,這時候他迷上了東方宗教及東方的神秘主義,於是跑到夏威夷「朝聖」,但毫無成果,後來還去過中國。

那時候他已經25歲,沒有朋友,沒有工作,完全被社會拋棄,可以說一無所有,只能偶爾打打零工,但工作時間從未超過一個月,因此一直靠雙親接濟。與此同時,他的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病情更加嚴重了。

精神分裂症患者會把從各處得來的信息在心中綜合起來,但最後分析得出的結論卻讓他們更加迷惑,因為他們無法把握事情的真正意義。比如,馬林讀到過加州大地震及地震預測的文章,於是認為加州可能將要發生強烈地震,這讓他困惑不已,最終他給自己的解釋是越戰中美軍大量傷亡導致了地震,而這個世界即將因此毀滅,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他需要用別人的鮮血來獻祭。1972年2月,美軍在越南戰場上遭遇大敗,馬林更加確信加州即將地震,並有沉沒於太平洋的危險,因此他需要用更多人的鮮血來獻祭才能避免。在後來的採訪中他告訴我們,父親利用心電感應來給他下達殺人的命令。

我們在研究中發現「無組織罪犯」在作案前通常都有反社會的行為,而且是不由自主地產生這種想法,馬林的行為也符合這一模式。他無法把自己正確地融入這個社會,無論是工作還是情感,都無人接受他。但這個時候他還沒有實施過強姦、搶劫、偷竊或縱火的罪行,也沒有觸犯過法律,他因為沒有犯罪記錄,因此可以合法地購買槍支,但此後,他就開始了犯罪之旅。

馬林的案子讓警方大惑不解,這些殺人案件似乎毫無關聯。首先,凶器不一樣,目擊者對兇手的描述也不相同,受害人的年紀、性別、致死原因和其他特徵似乎也有很大差異;其次,當時肯珀也在這個地方瘋狂作案,這讓警方疲於奔命,無法專心地偵破此案。

馬林第一次殺害的是一個55歲的男人,當時這個流浪漢正在高速公路上閒逛,馬林看到對方後就故意放慢了車速並接近對方,這個老漢果然要求搭個便車。馬林讓對方坐在前座,然後從後座拿了一根棒球棒,不由分說就把對方敲死了,並把他的屍體拖到高速公路附近的一片草叢裡。第二天,屍體被人發現,警方開始偵辦此案。

兩周後,馬林又感覺到了父親的殺人命令,為了淨化這個世界,為了阻止地震的發生,他開始尋找下一個受害人。這次仍然是在高速公路上找了一個搭便車的人,但這次是個女子,凶器也換成了刀,他在開車的同時把刀插入了她的胸膛。等她死後,馬林把屍體拖到了草叢裡,先是剝光了她的衣服,然後把她的雙腿捆綁在一起,接著就開始開膛破肚,以檢查對方是否受到了「污染」。他把死者的內臟都掏出來檢查了一遍,然後把內臟掛到了附近的樹上,這次直到幾個月以後屍體才被發現,那時候已經只剩下頭顱了。兩個案子有很大的差別,因此警方開始並沒有把它們聯繫在一起。

馬林是一個「無組織罪犯」,我在前文說過這種兇手不會開自己的車作案,但馬林是少數的例外。這也證明我們的心理側寫只能成為藝術,而無法成為科學,我在學校教書的時候就對學員說在檢查命案現場時,必須按照我所提供給他們的對照表核查,這樣就容易評估及判斷了。就本案而言,除了交通工具不符合「無組織罪犯」的特徵之外,其他很多特徵都符合,比如隨機挑選受害人,沒有預謀,沒有刻意藏屍,無理性地開膛破肚等。雖然第二個被害人的屍體在幾個月後才被發現,但這事純屬運氣,並不是兇手策劃的結果。

馬林告訴我們,第二次作案四天後,馬林對父親指令的正確性產生懷疑,於是到離聖克魯斯15英里遠的一座教堂內找一個天主教教士懺悔,他坐在懺悔室裡,因此教士無法看到他的樣子。他向對方說了自己對父親指令的疑惑,對方問他:「赫伯特,你讀過《聖經》嗎?」

「讀過。」

「《聖經》裡是不是說要遵守父母的訓令?」

「是的。」

「我認為這很重要,我甘願成為閣下的祭禮。」

馬林馬上踹門而入,連敲帶刺,將對方殺死,然後奪門而出。

一位教堂執事目睹了慘案的發生,立刻跑出去求救,等警方到來的時候馬林已經無影無蹤,執事把馬林的特徵都告訴了警方。也許是眼力不好,這名執事把馬林說成了高瘦體形的男子,因此反而誤導了警方的調查。

我後來採訪了馬林,並研究他的人生在哪裡出了差錯,最後逐漸把注意力集中到了他的高中時代。有一次,足球隊有個隊友誘惑他吸食了一些大麻,這是他第一次吸大麻。後來他的精神狀況不佳,就逐漸戒掉了大麻,但他從此非常仇恨那個害他染上毒癮的隊友。

1973年1月初,他到聖克魯斯郊外的一處住宅來找那個隊友,卻發現那裡住的是一個婦人。這個婦人的丈夫因為涉嫌販毒被通緝,現在正在外地躲藏,婦人和他交談了幾句,告訴他那個隊友住在這條路的盡頭。他後來告訴我們,這個婦人堅持願意將自己和孩子作為「祭禮」,就像那名教士一樣。因此,他槍殺了一家人,然後到了隊友的家裡。

這名從前的隊友、如今的毒販邀請他進屋。馬林也不客氣,一進屋就責問對方為何把自己帶壞,對方的回答讓他很不滿意,於是他開槍射擊,對方掙扎到浴室外氣絕身亡。那人的妻子當時正在浴室沖涼,他聽到聲音後要對方開門,等了一會兒沒聽到回答就破門而入,連她一塊兒殺了。警方到現場勘查後認為這可能是毒販黑吃黑,沒有把這起案子和前兩起案子聯繫在一起。

一個月後,馬林在一片紅樹林區發現了四個十幾歲的男孩,便走過去問他們在幹什麼。對方說是在露營,他馬上說這塊地是自己的,不容他們污染,並要他們立刻離開。但這幾個男孩不買他的賬,說法律規定此處可以露營,反叫馬林滾開,幾個男孩還從帳篷裡拿出一把點22口徑的來復槍示威。馬林見狀不敢再逞強,臨走時說明天還會來看他們走了沒有。果然,第二天馬林又來了,並把這四個男孩全部槍殺,屍體在一周後才被人發現。

後來,他再次感應到父親的命令,這時候他正開著一輛裝滿柴火的廂型車,他忽然看到路邊有個西班牙裔男子在花園裡澆花,他立刻把車轉過來開到花園旁邊,舉起來復槍就射擊。死者的鄰居目睹了慘案的過程,趕緊打電話報警,警方從鄰居口中得知了他的車牌號,立刻報告給附近的警察。幾分鐘後,馬林被一位巡警攔了下來。他被捕的時候十分配合,毫不反抗,來復槍就在身邊他也沒有打算反擊,警方在他車廂內又找到了那把取走前隊友性命的手槍。

我在獄裡採訪他時發現他非常溫和,彬彬有禮,而且長相英俊,但溝通能力很差。我每提出一個問題他都會說:「先生!我可以回房間了嗎?」後來他告訴我之所以犯下這麼多罪行,都是為了拯救地球。可以看出他患有嚴重的精神問題,應該留在精神病院治療,而不應該被放出來。

那麼,「有組織罪犯」和「無組織罪犯」誰更危險呢?哪種罪犯更多呢?這個問題不好回答,根據我們的研究和推理,大概三分之二的兇手屬於前者,三分之一的兇手屬於後者。

我認為,「無組織罪犯」從小時候到成年一直比較瘋狂,他們會在被捕之前持續作案。我們對兇手的瞭解其實還很少,但他們就生活在我們中間,不會因為社會環境的改變而消失。此外,我推測「有組織罪犯」的比例會進一步上升,我們的社會在進步,同時武器也越來越容易獲得,武器的殺傷力也越來越大,因而犯罪的破壞性也越來越大,而隨著社會問題的滋生,各種關於強姦、兇殺的幻想也會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