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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報童的死亡

連環殺手約翰·朱伯特因在奧馬哈殘害了兩個男孩而被刑拘

1983年秋天,我到母校密歇根州立大學去參加每年一度的刑事案件研討會。9月的天氣非常宜人,秋風瑟瑟,吹起滿地的落葉,校園的景致美極了。研討會結束後,我正準備走,突然接到辦公室的一通緊急電話,接到這種電話就表示發生了重大案件,所以每接到這種電話都會叫我直冒冷汗。我的頂頭上司對我說一個名叫丹尼·喬·伊伯裡(Danny Joe Eberie)的報童死於內布拉斯加州的貝爾維尤,因為案發地點很靠近奧馬哈,他要我立刻前往奧馬哈協助破案。我二話不說聽命前往。

我的記憶告訴我以前發生過兩件類似的案子。一件是在大約一年之前,在德美音市也有一名男孩死於類似的情況,巧合的是,那次的受害人約翰尼·戈施(Johnny Gosch)和丹尼一樣是一名報童。那個案子發生在一個週日的早上,戈施像往常一樣挨家挨戶送報,但後來就失蹤了。聯邦調查局介入了此案,但調查進展緩慢,戈施夫婦私下裡對我們的調查表示很不滿意,他們認為自己的兒子凶多吉少了。雖然我們在調查上盡心盡力,但結果顯然不夠讓他們滿意。在戈施失蹤前不久,一名叫亞當·沃爾什(Adam Walsh)的年輕人也不見了。佛羅里達州警方當時要求聯邦調查局介入此案,但被回絕了,調查局認為這是地方性案件,如果沒有證據顯示和別州的案件有關,是不會插手的。很快,警方發現了亞當殘缺不全的屍體,並逮捕了一名嫌犯,車牌號不是本州的。這時聯邦調查局就有充分的理由接手了。當時,亞當的父親約翰·沃爾什很不合作,後來他告訴我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最開始調查局拒絕介入此案,等他的兒子死了才來調查,他說事已至此,我們是否查出兇手對他們已不再重要。我很同意他的看法,調查局是應該盡早介入此案,以免更多的孩子遇害。

問題在於管轄權之爭,而且聯邦法律並沒有針對連環殺手所立的條款,因此聯邦調查局只有在案情涉及跨州犯罪或挾持人質時才會出動,否則就是越權。

這兩個案子震驚了華盛頓,各州也都把轄區內失蹤和被綁架兒童的案件上報,並把立法案提交到了國會。裡根當政的時候終於通過立法,把謀殺、綁架和重大刑案列入了調查局管轄範圍。因此,丹尼的案子發生後,無論是否涉及跨州犯罪,本局都義不容辭地開始偵辦。

丹尼被列為失蹤人口時,本局駐奧馬哈分部的探員約翰尼·埃文斯(Johnny Evans)奉命到貝爾維尤附近的小鎮查案,很快局裡就命他在當地留守,協助偵辦。埃文斯是典型的調查局探員,他儀容整潔、相貌英俊、心思細密、能力突出,為了偵破此案,埃文斯幾乎不眠不休地調查取證,還要和當地警方、州警及軍事當局搞好關係,好為日後的聯合辦案留下好印象。

案發兩天半後屍體被發現了,我也就是在此時接到那通電話的,這還是我第一次進入謀殺案現場,這讓我有機會看到第一手證據,以後再聯絡當地警方時也比打電話方便多了。實際上,這是我從教學轉入刑偵的開始。

我和我的上司都認為我們對本案有實質上的幫助,因此上司讓我盡快趕到,而我也樂於協助調查。此外,我覺得調查局介入此案是有目的的,因為這是新法通過後第一宗重大兒童失蹤案,調查局想借此機會樹立威信。從另一個角度講,這也讓我們部門的新手有了歷練的機會,實際參與偵破工作的經驗可比課堂上學來的有用多了。

我到奧馬哈的時候發現當地大雪紛飛,但我急於趕路並沒有攜帶衣物,在機場被凍得直打哆嗦。幸好薩皮縣的警長帕特·托馬斯(Pat Thomas)來接我,開車把我送到了貝爾維尤警局總部。當時已經成立了專案小組,有二三十個人正在警局裡開會聽取案情分析報告。埃文斯和我是老相識了,彼此十分熟悉,他是個優秀的探員,但此前負責的多是有組織犯罪、銀行搶劫或跨州金融犯罪等案子,這是頭一次偵辦謀殺案,沒想到就碰上了這麼一個棘手的大案。

貝爾維尤是個典型的中西部城市,安靜有序,居民收入不錯,多是小康之家,生活品質堪稱美國典範。案發當天,丹尼像往常一樣很早起床、穿好衣服,他沒有穿鞋子,儘管父母經常說他,但他還是喜歡光腳。之後他騎著自行車到城裡的一家便利店拿了報紙,然後就開始送報。那時丹尼13歲,金髮碧眼,身高5英尺2英吋,體重100磅,他的父親是郵局職員,哥哥和他一樣是個報童。

早上7:00,報紙管理人員開始接到附近住戶的電話,投訴他們的報紙還沒有送到。這名管理員出去看了一下,但沒找到丹尼,因此他給丹尼的父親伊伯裡先生打了個電話。伊伯裡找了一圈,也沒找到孩子。後來詢問得知,他已經把前三家的報紙送到,他的自行車就倒在第四家的籬笆旁邊,其他報紙還放在袋子中,現場沒有絲毫掙扎的跡象,他就這麼消失了。

警方接到報案後立刻聯繫了聯邦調查局奧馬哈分局,最開始大家認為可能是丹尼的叔父和嬸嬸把他帶走了,因為他叔叔的公司很缺人手,但很快就確認沒有這回事。隨後,警方開始在該地區展開逐家逐戶的搜尋,到週三下午找到了丹尼的屍首,拋屍地點距離他的自行車約四英里,這裡是一片荒草叢,離艾奧瓦州的邊界線很近。

我到拋屍地點進行了勘查,也看了很多現場照片,但沒有發現什麼有用的線索。屍體旁邊有一條小路,不過是一條死路,沒有出口,附近有一個十字路口,其中一條路通往河邊。這裡的環境讓我覺得奇怪,為什麼兇手(也許不止一人)不把屍體扔到河裡呢?那樣屍體就會漂走,案件就更不容易被警方偵破。屍體的周圍堆滿了喝過的啤酒瓶,看樣子附近經常有人開派對,兇手為什麼會選擇這樣的地點拋屍呢?這裡雖然雜草叢生,但從公路上還是能看到屍體,怎麼說這裡也不是理想的拋屍地點啊。我只能猜測他拋屍的時候很匆忙或者很害怕,也許他在夜裡拋屍後趕緊就跑了,沒有工夫細想。

警方只對外公佈了殺死丹尼的凶器是一把刀,其他更恐怖的細節都沒有說。我們發現的屍體已經殘缺不全,丹尼被捆住了手腳,封住了嘴,只穿著一條內褲,他的前胸和後背有多處刀傷,脖子也挨了幾刀。他的肩部被削下一塊肉,左腿上有幾處死後才砍的刀傷。兇手好像在玩遊戲,把他的臉劃得血肉模糊,全身上下幾乎都有傷口。

驗屍官在死者的口中找到一顆石子,因此判定屍體是死後被拋棄在這裡的,而且好像被移動過很多次,這裡並不是案發現場。從死亡時間和失蹤時間判斷,丹尼被綁後還活了一天,屍體被兇手拋棄後不久就被我們找到了。驗屍官說丹尼的內衣沒有被脫掉,身上也沒有性虐待的痕跡。

調查局對現場勘查的警察以及各方官員、目擊證人進行了問詢,這對瞭解案情很有必要。丹尼的哥哥說他以前送報時曾被一輛汽車尾隨,他只看到車上是名白人男子,其他的證人都證實好像看到過一名開車的男子經常載著些十幾歲的男孩兜風,但並無其他有用的證詞。

我根據這些線索做了心理側寫:兇手是一名年輕的白人男子,20歲左右。讀者從前文也可以知道大部分連環殺手都是白人男子,本案的兇手也是。我之所以這麼肯定,不僅是因為證人的證詞,也因為死者失蹤地點是在白人社區,如果是其他膚色的人進入該區就一定會被人注意到。我說他年紀不太大是因為拋屍地點很不「合理」,這說明兇手很可能是第一次行兇,另外其他類似的刑案也幾乎都是年輕人所為;至於又說他不會太年輕,是因為證人說可疑男子是開車的,而且拋屍地點也證明他是開車去的,所以他有駕照,不會低於16歲。我推測兇手不會太聰明,大概認識死者,因為失蹤現場未發現反抗的跡象。我不能肯定兇手是否單獨作案,因為暴力型的罪犯也可能有一兩個白人男子的同夥,如果兇手不止一個人,他們肯定是一個人負責把丹尼騙上車,另一個人則控制住他,然後由誘騙他的傢伙開車離開。

驗屍官雖然沒有發現性虐待的證據,但我認為並不能排除這種情況,因為有可能兇手尚未得手,在丹尼掙扎的時候就把他殺掉了,屍體已經面目全非,所以無法判斷丹尼是否反抗過。從拋屍地點來看,兇手當時很緊張,因而沒能找到或沒想到更好的地點;兇手可能並不是很強壯,因為離拋屍地點不遠就有一片樹林,而他並沒有把屍體搬到那裡去。我還認為兇手對這一帶很熟悉,至少不是完全陌生。綁著丹尼的繩子並沒有什麼磨損,再結合驗屍官的報告,我推斷丹尼被綁住的時間不長,可能兇手在殺害他之前並沒有過分虐待。

這只是一些初步推論,更詳細的分析需要隨著偵破工作的繼續而進行。總結一下我對兇手的推測:當地人,並非偶然路過此地的外地人,單身,學歷最高是高中畢業,目前失業或打零工;不是弱智,但也不聰明,並非預謀殺人;從綁繩子的手法來看,雙手靈活,從被害人未遭性虐待或性侵犯來看,他沒有真正的性經歷。在美國,20多歲的男子沒有性經歷是很罕見的,所以他在成長階段一定有心理問題。

為什麼兇手把死者的衣服脫得只剩內衣卻沒有強暴對方?我猜測兇手大概心理不健全,曾是某種性侵犯的受害人,這也是他直到現在還沒有真正性經驗的原因。我過去接觸過很多類似的案例,經驗告訴我兇手之所以如此凶殘是因為頭腦中產生過不少奇怪的幻想,他可能喜歡看淫穢書籍,在青春期可能做過類似和動物性交的事情,或者曾是戀童癖的受害人。

上文已經說過,青春期遭受這種侵犯的人長大後更可能犯下謀殺案。也許有人認為這些推論有矛盾之處,因為被害人畢竟沒有遭到性侵犯,但我認為他可能在企圖行兇時被意外情況阻止了。我還認為兇手最近可能遭到某種重大的打擊,比如失業、女友離他而去、被學校開除或者和家人衝突之類的事情,他在這種情緒下開始殺人,而且這種情況是在最近發生的。

從作案時間來看,兇手一定在早晨6:00點前就外出了,因此他很可能是獨居,無須遵守什麼作息時間。兇手綁架丹尼後並沒有立刻殺害,表明他有一個藏身地點,可能就是在家裡或別的地方。此案最讓人疑惑的一點就是丹尼死前沒有遭受過性侵犯,從目前的證據我也推斷不出原因何在,也可能這樁犯罪和性無關,脫下他的衣服只是為了防止他逃跑。從傷口的混亂程度來看,兇手是在無意識的情況下猛砍死者的。但為什麼在丹尼死後還要損毀屍體呢?或許兇手是想分屍,但最終放棄了,這和我推測他是第一次作案也是相符的。

屍檢對破案非常重要,但這個案子讓我很困惑,我無法解釋那些腿上和肩上的傷口,也不知道兇手為什麼割掉了丹尼肩頭的一塊肉,只能猜測他是為了去掉屍體上的記號或者抹去一些綁架他時留下的痕跡,但當時我無法證明任何一項推測。

從拋屍現場看,兇手的自制力較差,因此他可能在案發後重回拋屍地點,或者假裝幫助警方及被害人家屬,實際上是想瞭解案件進展;或者他到太平間、案發現場之類的地點徘徊過。因此,我建議畫家盡快根據目擊者的陳述把兇手畫像公佈出去,這樣兇手只要在上述地區出現,大家就會看到他,但這麼做了之後並無效果。

這裡離匡蒂科很遠,我無法借助自己部門的電腦,只能靠自己的頭腦分析。和類似案件進行比較後,我認為本案和戈施案不同。其一,丹尼的屍體已經找到,而後者迄今下落不明;其二,本案中令人不解的地方更多。但媒體總是把這兩個案子聯繫在一起,因為受害人都是報童,綁架也都發生在週日的清晨,但多年的經驗告訴我,兩個案子並非同一個人所為。

捆綁死者的繩子在實驗室化驗分析後顯示為並非市面上的普通繩子,這個線索十分重要,我們可以把嫌犯限定到擁有特殊繩子的那些人。調查局為此案調動了一切可用資源,包括從聖安東尼奧調來的催眠組人員,丹尼的哥哥及其他目擊者都同意接受催眠以回憶起他們所看見的情形。我和埃文斯都確信兇手一定會再度作案,但過了很長時間還是風平浪靜,案件調查也毫無進展,因此我只好回到匡蒂科,由調查局的其他同事繼續偵辦。我當時也有一個10歲左右的兒子,因此我對伊伯裡一家人非常同情,所幸他們的鄰居都很好心,幫助他們度過了那一段最艱難的時光。

12月上旬,我到亞拉巴馬州一所警察學校去上課,在路上忽然接到兩通埃文斯的電話,他告訴我奧馬哈附近又發生了一起男孩綁架案,三天後發現了屍體。我最擔心的事終於還是發生了,因此我立刻趕往奧馬哈,這次又急得沒帶大衣。和埃文斯以及其他同事見面後,他們向我介紹了案情。此案發生在12月2日週五的早上8:30左右,當時歐福特空軍基地某軍官的兒子克裡斯托弗·保羅·沃爾登(Christopher Paul Walden)在步行去薩皮縣的學校上學時失蹤了,最後一個看到他的人發現他在一名白人男子的車中;三天後的一個清晨,兩個獵人在一處森林裡發現了他的屍體,此處距離失蹤地點僅僅5英里。

和上次案件類似,沃爾登的身上也只剩內衣褲,全身刀傷纍纍,喉嚨幾乎被刀割斷,很明顯這個兇手就是殺害丹尼的那個傢伙,不過從刀傷來看,兇手更加殘暴了。沃爾登的年紀與身高都與丹尼類似,但沃爾登的體重比丹尼輕15磅。

屍體被發現後僅過了兩三個小時,一場突然到來的暴風雪襲捲了此處,現場的線索就此湮沒。如果屍體當時沒有被人發現,那此案很可能就成為懸案了。這讓我想到一點,也許兇手曾犯下其他罪行,只是被害人沒被找到。

上個案子顯示綁架地點並不是殺人現場,而拋屍地點也不是案發現場,也就是說綁架殺人的兇手把受害人綁架後到了其他地方,然後再把屍體拋棄到更遠的地方,他這麼做是為了迷惑我們的偵破工作,但這個案子有所不同。丹尼的屍體被棄置在河邊的草叢中,而沃爾登的屍體被棄置在樹林深處,我們在拋屍地點發現很多腳印(幾乎被大雪覆蓋),腳印顯示有兩雙腳走進去,但只有一雙腳印出來,這表示此處有可能是命案現場。這個線索非常重要,因為我們可以依此判斷兇手是單獨作案。

我一直認為兇手很膽小,甚至有點懦弱,他只挑選小男孩來下手,這證明他不敢冒險。在罪犯眼裡,孩子和老太太是最容易下手的對象,他們常常因為害怕而失去抵抗能力。從拋屍地點看,他的作案手法比上一樁更成熟了。我根據所有這些線索對兇手進行了一次模擬:

「我第一次作案時用了膠帶和繩子,也許調查局對這些東西進行了化驗分析,以後不能再用了,對付小孩子,我用恐嚇、威脅、打罵就可以了,不需要繩子或膠帶。也許我該把屍體拋到更遠、更隱蔽的地方去。另外,這次應該讓他穿著衣服到隱蔽的地方,然後再脫掉他的衣服殺了他,像上次那樣先脫衣服再捆綁就會在我的作案地點留下衣服的證據。」

這次模擬是根據兇手的年齡來進行的,我猜測兇手只有20歲左右,也許更小一些。這次的受害人也沒有遭到性侵犯,因此我更加確信兇手有性方面的問題,而且基本不可能與女性發生過性行為。兇手也不是同性戀者,或者不願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者;他挑選容易得手的男孩下手,可能是對自己曾經被人侵犯感到自卑。我無法判斷他的身體是否很弱小,但他的心理一定很脆弱。

兩次作案的差異可以證明兇手第一次是在試驗,第二次則可以從中感受到快感,而且會更加渴望這種感覺,因而第二次作案時更加殘暴。如果以後再次作案,他一定會更加殘忍。

另外驗屍官對我們說了一個新情況,他上次驗屍時發現死者嘴裡的小石子是一次誤報,那是另一樁與此無關的案件中的證據,他給弄混了,這也讓我們重新思考第一次案件,那次的拋屍地點也應該距離作案地點不遠。

根據新情況,我對給兇手做的心理側寫進行了修改:兇手是一個年輕男子,單獨作案,年齡比受害人大不了多少。他應該住在貝爾維尤或附近的空軍基地,通過排查我進一步認為兇手應該住在空軍基地,而且應該是一名低階官兵,他的學歷不高,因此可能是在空軍基地內的管理部門或維修中心工作,大概是技師之類的職務。我上次說過,死者的刀傷可能是為了掩蓋死者身上的印記,我猜測可能是為了清除咬痕;兇手可能喜歡看偵探小說或類似的雜誌,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他可能業餘時間從事和男孩有關的事情,比如童子軍教師或棒球隊教練之類的。

我很肯定兇手會再次作案,而學校此時馬上要放寒假了,那時候他下手的對象可能更容易找到,因此我們必須抓緊破案。我建議在公共場所和媒體上警告各位家長,千萬不要讓孩子單獨外出,並呼籲家長和各機關保安注意可疑人員及車輛,發現可疑目標後立刻向我們報告,因為我們有能力在11分鐘內封鎖整個薩皮縣,可以防止他出城。媒體和社會大眾非常合作,我相信經過這些努力,短時間內兇手是不敢再作案了。

本案偵辦期間,警方把當地所有有過性犯罪前科的人都帶來訊問,其中一人成了嫌犯,在他的住處內發現了繩子和膠帶,但經過測謊和交談發現他不是我們要找的人,因為他性格活潑,且毫不隱藏自己是個同性戀者的事實。整個薩皮縣此時忽然發現了這麼多有前科的罪犯,為此人人驚恐不已。不過也有意外收穫,本案在偵訊過程中逮到了另一樁猥褻兒童的罪犯,並提起了公訴。

我們找到一位目擊證人,他說曾在沃爾登失蹤前幾天看見他與一名年輕男子在一起。為了獲得更詳細的信息,我們對他進行了催眠,他回憶起這兩個人體形相當,兩人後來一起上了一輛車,他甚至還回想起了車牌上的前幾個數字。警察把這幾個數字交給了證照查驗組調查,電腦比對後發現有接近1000輛車與此相符,但在薩皮縣內的車輛很少,警方開始按照車牌號在當地進行排查。

1985年1月11日,案情才終於有了突破。這天早上8:30左右,一位教堂主日學校的女老師發現有一輛車在教堂周圍轉悠,司機是一個瘦弱的年輕男子,後來這個男子停了車來敲門,問她借電話用,但她拒絕了,對方顯得非常生氣,並威脅要殺死她。她覺得雖然這名男子的汽車和媒體描述的特徵不一致,但身材樣貌都很像,於是她立刻跑到教堂旁邊的一所房子裡躲避並打電話報了警,這名男子見狀後馬上開車跑了。她連忙記下了對方的車牌號碼。

警方根據車牌號找到了車主,這輛雪佛蘭是一家租車行的車,警方從租車行得知這輛車被歐福特空軍基地的一個人租走了,他對租車行說自己的車需要修理,並把車留在了租車行。警方發現這輛車和幾名目擊證人所說的十分吻合,而且車牌的前幾個數字也與接受催眠的證人所說的完全一樣。警方打開車門後發現裡面有繩子、膠帶和一把尖刀。這輛車就是那1000輛車中的一輛,但警方還沒有查到他這裡。

搜查該車之前,警方將此事通報了空軍基地和聯邦調查局,然後由薩皮縣的一名警官、幾名聯邦探員與基地的安保人員對這輛車的車主進行了調查。此人名叫約翰·約瑟夫·朱伯特四世,在基地的雷達站擔任維修技師,他21歲,長著一張娃娃臉,身材瘦小,這些特徵都符合我對兇手的推測。警方在徵得朱伯特同意後搜查了他的宿舍,在一個袋子中發現了更多的繩子和一把獵刀,還有20多本偵探小說,其中一本幾乎被翻爛了,顯得皺巴巴的,內容就是一名報童被殺的故事。

各單位的人聯合對朱伯特進行審訊,過程持續了好幾個小時。一開始他拒絕所有指控,並說我們證據不足,不能拿他怎麼樣。我們把那些繩子拿了出來,他說這些繩子是他所在的球隊教練從韓國帶給他的禮物,然後要求與他的總教練和一名14歲的隊員談談。這個隊友和他關係很好,他和教練一起來和他談了談。這天,也就是1月11日的午夜,他終於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我終於鬆了一口氣,然後就回家了,可是剛到家就接到了埃文斯打來的電話,我心中一驚,還以為又發生了什麼兇殺案,我們不是剛把兇手抓住嗎?結果是我虛驚一場,他打電話是為了感謝我,並對我的「心理側寫」技術欽佩不已。

朱伯特的供詞中說到一些首次殺人後發生的事情,他作案後到城裡的麥當勞洗掉了身上沾染的血跡,並在那裡吃了早餐,然後回去參加球隊的會議。這時候丹尼失蹤的消息已經傳到了這裡,隊員們也在討論此事,但他一直沒有插話。他還堅決否認和被害的男孩們有過性接觸,因為他經常教孩子們踢球,絕不會對孩子們做出性侵犯的行為,但他承認每次作案後都會回到宿舍裡手淫。在教堂和那個女老師發生衝突後,他在憤怒之下想再次作案。幸好我們及時逮捕了他,不然又會有一個男孩喪命他手。

本案偵辦過程中,各單位通力合作,成為此後偵破綁架、謀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合作典範。縣警、州警、當地政府和空軍基地都認為我的表現很突出,不久之後,聯邦調查局局長威廉·韋伯斯特給了我一份嘉獎令。

我非常希望深入瞭解朱伯特,因此旁聽了該案的庭審過程。開始他翻供說自己沒有犯罪,但最後還是承認了。心理醫生和其他人員對他進行了鑒定,一致認為他精神正常,在行兇時能夠分辨是非,法官根據這些意見判處他死刑。他後來進行上訴,因此死刑的執行被推遲了。

心理醫生根據表面情況判斷他一切正常,但從他的經歷來看,從很小的時候他就經常有謀殺的幻想。他出生於馬薩諸塞州,後來在緬因州的波特蘭市長大。他回憶自己在六七歲的時候就產生了謀殺的幻想,想把自己的保姆殺掉並生食其肉。一個六七歲的孩子有這種怪異和暴力的幻想實在非同尋常,他從那以後就經常產生這種幻想,從童年到青春期,再到成年,從未間斷,在他作案的時候,頭腦中也一直浮現這些怪異的幻想。

朱伯特的母親是旅館女傭,父親是餐廳服務員,兩人一直不和,很早就分居了,也就是在兩人第一次發生不和時,朱伯特產生了第一次幻想。他10歲的時候父母離異,之後跟著母親搬到了緬因州,後來他對一位心理學家(這名心理學家的報告是判決的依據)說當時母親的脾氣很差,稍有不順就亂摔東西,每次朱伯特都嚇得逃回自己的房間,直到母親停止摔東西才敢出來。他的母親很不關心他,讓他產生了嚴重的自卑。12歲的時候他開始手淫,母親發現後對他又打又罵。這時候他的幻想對像從年輕女孩轉到了年輕男孩身上,而他一直也弄不明白這些幻想和手淫的因果關係。

父母離婚的時候都極力爭奪對他的監護權,但父親在爭取失敗後就一個人走了。每到暑假他就去探望父親,有時候甚至騎自行車騎100多英里去看父親和叔叔。為了存錢到天主教學校讀書,他找了個送報的工作,因為母親無力負擔這種貴族學校的巨額學費。不過進入天主教學校後,同學們都認為他是個同性戀者,因而他備受嘲笑,為了打消大家的猜疑,他帶了一個女孩參加了一次舞會,這是他人生中唯一一次約會。課餘時間他參加了田徑隊和童子軍的活動,為了一直留在童子軍中,他故意讓自己得不到象徵結業的雛鷹徽章。諷刺的是,他在高中畢業紀念冊上寫的話是:「生命如同一條岔路眾多的高速公路,千萬不要迷失!」

高中畢業後,他進入佛蒙特州一所軍校讀書。這個州法定的飲酒年齡比其他州低,因而他開始縱情飲酒,並因此常常在訓練中遲到或徹夜不歸。第一學年結束後,他在暑假回了一次家,不久之後加入了空軍。正式入伍前,朱伯特到佛羅里達州的訓練學校學習了一段時間,並在那裡結識了一位年輕同僚,兩個人關係非常好。1983年夏天,兩個人一同到歐福特空軍基地服役,並同住在一個宿舍,也就是在此時他迷上了偵探小說。後來有一天,朱伯特的室友突然說基地的一個小伙子看上他了,並要求他遠離朱伯特。朱伯特勃然大怒,摔門而出,這件事讓他大受刺激,不到一周,他的室友就搬了出去,而他立刻犯下了第一樁兇殺案。

他告訴心理醫生說這些被害人並不是自己認真選擇的,他只是把小時候的幻想機械地付諸行動而已。殺人之後,他回到宿舍裡手淫,接下來就毫不內疚地睡著了。把幻想付諸行動的時候他會感到非常興奮,在犯下第一樁殺人案後,他覺得自己控制了生命並為此感到無限滿足。很多心理學和精神科權威在採訪他之後一致認為他的智商很高,也非常機警,喜歡得到別人的注意,但人格紊亂。

門寧格診所的赫伯特·莫德林(Herbert Modlin)醫生評估了他的心理狀況,並將報告呈送到了法庭。他在報告中寫道:「他似乎不知道什麼是愛與感情,好像從沒有過愛的經驗。說到和姐姐的關係時,他最有感情的說法是『兩人互不仇視』。他很聰明,但從不談自己對父母的看法,這很令人疑惑。他無法把自己的想法和情緒統一起來,且無法融入社會。總之,我認為他不知道自己的缺陷所在,謀殺行為屬於他情緒的發洩,是他為了體驗情感而做出的行為。」

莫德林醫生說他對朱伯特和其暴行的很多地方感到不解,比如為什麼挑選13歲的孩子來殺害?為什麼挑選陌生人下手?為什麼砍被害人這麼多刀?為什麼脫了他們的衣服?為什麼挑選清晨的時候作案?

在朱伯特身上有些問題我可以理解,但也有一些問題一直困惑著我,有很多疑點亟待解釋。朱伯特是一個特殊的人,對他的瞭解有助於我對類似刑事案件的處理,因此我一直等待機會去進一步瞭解他。1984年秋天,我用本案作為案例到匡蒂科去上課,課堂上有一位來自緬因州波特蘭市的警官,名叫丹·羅斯(Dan Ross),下課之後他和我交談了一會兒,對我說這個案子讓他想起了發生在波特蘭市的另一樁懸案。

我聽後非常興奮,雖然朱伯特是在奧馬哈被捕的,但我當時就建議有關部門去他曾經住過的緬因州查訪一下,也許他在那裡犯下過類似的案件。我在最開始的時候認為丹尼是第一個被害人,但隨著對朱伯特的瞭解,我認為他的幻想過於強烈,也許在此之前就做出過反社會的行為;另外,我認為他之所以急於參軍,可能是為了逃避犯下的罪行,避免大家的懷疑。案子發生後,所有人都忙著把他定罪之類的事情,因而警方並沒有聽從我的建議打電話給波特蘭市。

羅斯在那個週末回到了波特蘭,返回時帶來了那樁懸案的所有卷宗,我找來另一位來自薩皮縣的警官,三個人一起研究這些卷宗。

波特蘭的案子與奧馬哈兩案有驚人的相似之處,都是發生在清晨的命案,被害人都是男孩,目擊者都說嫌犯是一個年輕男子,對當地十分熟悉;另外,被害人都死於刀傷,身上還發現了一些咬痕。這個案子發生於1982年8月,比丹尼案早了兩年多,那時候朱伯特剛剛加入空軍。被害人名叫裡基·斯特森(Ricky Stetson),11歲,金色頭髮,藍色眼睛,失蹤前正沿著高速公路旁的一條小路漫步。後來他的屍體在路旁被人發現,身上的刀傷沒有奧馬哈的兩案嚴重。死者身上的衣服沒有被脫光,可能是因為天快亮了,兇手怕人發現而作罷。命案現場的照片上可以清晰地看到死者身上的咬痕。

我們從朱伯特的檔案裡發現,在那起命案發生前,他一直在當地做報童,而且送報路線離被害人的屍體不遠,後來他供職的公司也離那裡不遠。命案發生前,有目擊者看到一個騎著變速車的年輕男子在跟蹤被害人。我們把照片給目擊者看,他們看過後認為朱伯特很可能就是那個人,但事過多年,誰也無法百分百肯定。

羅斯排除萬難到內布拉斯加州州立監獄取得了朱伯特的齒痕,並把這個證據交給了紐約州警局法醫組組長洛厄爾·萊維恩(Lowell Levine)。萊維恩是一名經驗豐富的牙科醫生,他最終鑒定朱伯特的齒痕與受害人身上的齒痕幾乎完全吻合。

這個發現可能證明朱伯特很早之前就犯下了罪行,也許還會發現更早的命案。隨著調查的深入,我們果然發現在1980年就發生過多起刀傷致命的懸案,受害人包括一名9歲男孩和一名25歲的女老師。這兩個被害人身上都受了多處刀傷,體無完膚,但他們都沒有死。後來又發現在1979年曾有一個9歲女孩被一個騎車男孩從背後插入一支鉛筆。當時我們不能肯定這些案子都是朱伯特所為,但經過我們鍥而不捨的追查,最終朱伯特在證據面前俯首認罪,檢方再次對他進行了起訴。這個案子也證明了我的工作對破案是非常重要的。

我採訪朱伯特的心願一直到所有這些案子的庭審結束後才最終實現,我和單位裡一位兒童傷害案件專家肯·蘭寧(Ken Lanning)探員,以及一位奧馬哈的探員一塊兒去監獄採訪他。入獄之後的朱伯特略微胖了一些,看起來好像更年輕了。採訪之前,監獄管理人員對我們說朱伯特在牢房內不停地畫畫,但從不讓人看,後來警方沒收了這些畫,並把它們交給了我。這些畫很細緻,但令人感到恐懼,其中一張畫著一個被捆綁的男孩,另一張則畫著一名男孩拿刀劃另一名男孩。

從兇手身上獲得的有關他思想和行為方式的信息可以對我們的心理側寫工作提供幫助,讓我們能夠更快找到類似的殺手。開始的時候朱伯特不願意和我們談,但我對這個案子非常重視,對他的採訪也顯得非常重要,因此我一直沒有放棄。在我的努力下,他終於同意了我們的採訪。

我問他過去遇到過什麼壓力,他對我說很早之前就想把每個人都幹掉,第一次作案前,他一個最好的朋友搬走了,之後他的母親又不讓他去找那個朋友,因此他非常憤怒,而且感到失落,很快就犯下了謀殺案。採訪中他問我能否幫他找到這個朋友,我只好答應他說會試試看。

他承認自己犯下了這些兇殺案後,我就開始追問他作案的細節,這些正是讓我們感到迷惑的地方。我最感興趣的是三件事:死者身上的咬痕、偵探小說,以及如何選擇被害人。

他對我說自從六七歲的時候起他就開始幻想吃人,這就解釋了那些咬痕和多處刀傷,但為什麼要用刀削去這些咬痕呢?我問他是不是從小說裡得到的「靈感」,他承認了,他看到小說裡警方利用咬痕追查到了兇手,因此想避免這種局面。為了尋求刺激,他從十一二歲的時候起就喜歡閱讀偵探小說。很多殺人犯都喜歡閱讀偵探小說,對他們來說這就是沒有裸體的淫穢書刊,能激發他們的佔有慾和折磨對方的幻想。

在他十幾歲的時候,有一次陪同母親逛街,在一家商店內看到很多人在圍毆一個人,被打的人的那種痛苦、害怕和不安的表情讓他興奮不已。後來他開始一邊閱讀淫穢書籍一邊手淫,還一邊幻想著勒死、刺死別人。在真正殺人前的10年裡,他的頭腦中一直充滿了這種小說裡的情節、性快感與殺戮快感。沒多久,這個頭髮濃密、身材瘦削的男孩就當了報童,每天清晨騎著自行車挨家挨戶地送報。

採訪了六七個小時後,朱伯特突然問我:「我已經對你說了這麼多,雷斯勒先生,你能不能也幫我一次?給我些犯罪現場的照片,我一直想重新看看這些照片。」

這個28歲的年輕人雖然即將被押赴刑場,但仍然需要用這些東西滿足他的幻想,我猜他是為了手淫,但我對他說這個要求無法滿足。我知道他至死也無法擺脫這種幻想,等到1992年,隨著他坐上電椅,這種幻想才終於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