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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

1989年6月1日,一個漁民發現佛羅裡州達坦帕灣裡有三名“漂浮者”。他與海岸警衛隊及聖彼得斯堡警方取得聯繫,由他們把這幾具業已腐爛的屍體從水中打撈了起來。這幾個人都是女性,被用黃色塑料繩和普通白色繩索綁在一起。三個人脖子上都吊著五十磅重的煤渣磚。這些煤渣磚不是常見的三孔型,而是二孔型的。她們的嘴上都貼著西弗爾牌膠帶,從屍體的狀況看,像是被蒙上眼睛後扔下水的。三個人都穿著T恤衫和游泳衣的上半截,下半截不見了。這說明是性犯罪,不過從水中屍體的狀態看,已無法通過驗屍來確定。

警方根據離岸不遠處發現的一輛車確認,她們是38歲的瓊·羅傑斯和她的兩個女兒,17歲的米歇和15歲的克裡斯蒂。她們來自俄亥俄州的一個農場,是首次外出度假。她們從迪斯尼樂園返回,暫時在聖彼得斯堡的戴斯客棧落腳。羅傑斯先生忙得脫不開身,所以沒有陪伴妻子和女兒外出。

警方根據對三名死者的胃解剖以及對戴斯客棧有關工作人員的詢問推定,死亡時間在四十八小時之前。惟一確鑿的法律證據是在那輛車上發現的一張草草寫就的紙條,紙條的正面畫著從戴斯客棧到發現汽車地點的路線,紙條反面是具體走法的說明和從聖彼得斯堡繁華商業街戴爾馬佈雷大街到客棧的路線。

這一案件立即成為重要新聞,聖彼得斯堡和坦帕警方以及希爾斯伯勒縣治安局忙得不可開交。公眾產生了強烈的恐懼心理。人們認為,如果三名來自俄亥俄州的無辜旅遊者都會遭此殺身之禍,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

警方從紙條入手跟蹤調查,核對客棧工作人員以及在戴爾馬佈雷附近商店和辦公機關裡工作的人員的筆跡,因為那兒是問路的起點。可是他們一無所獲。然而,這令人髮指的具有性犯罪特徵的兇殺本身就說明了一些問題。希爾斯伯勒縣治安官辦公室與聯邦調查局坦帕外勤站聯繫說:“我們也許碰上了一樁系列犯罪案。”可是警方、司法部門和調查局的聯手調查進展甚微。

讓娜·門羅是坦帕外勤站的特工,到調查局工作前當過警察,後來又在加利福尼亞當過調查兇殺案的偵探。1990年9月,工作站要補一個空缺,我和吉姆·賴特約她見了面,然後就要求把她調到了匡蒂科。讓娜在站裡一直從事罪犯側寫的協調工作。自到站裡工作以來,羅傑斯一案是她經辦的首批案子之一。

聖彼得斯堡警方的代表飛到匡蒂科,向讓娜、拉裡·安克羅姆、史蒂夫·埃特、比爾·哈格梅爾和史蒂夫·馬迪金介紹案情。接著他們拿出一份罪犯側寫,說此人系35到45歲的中年男子,藍領工人,從事家用設備維修的工作;受教育的程度很低,有性犯罪和暴力犯罪的前科,兇殺前會有突如其來的緊張性刺激,調查的風聲一過,就會離開這個地區,可是就像卡拉·布朗一案中的約翰·普蘭蒂一樣,過一段時間可能還會回來。

特工們對這個側寫深信不疑,卻沒有找出嫌疑人,工作幾乎沒有進展。他們需要更為前攝的辦法,於是讓娜上了“懸疑案”電視節目。這是個全國性聯合節目,對尋找和識別作案者起過不小的作用。讓娜在電視上介紹案情之後,他們收到了成百上千條線索,可是仍然沒有結果。

我經常對我們的人說,如果一種辦法不靈,還可以試試其他辦法,甚至是從未使用過的辦法。讓娜就是這麼幹的。看來那張草草寫就的紙條是受害者與兇手之間的聯繫物,可它一直未能發揮很大作用。既然此案在坦帕聖彼得斯堡社區已家喻戶曉,她就提出把紙條放大後張貼到廣告欄裡,看是否有人能認出上面的筆跡。執法部門的人都知道,大多數人只能識別他們的家庭成員和好朋友的筆跡,可是讓娜認為很可能會有人找上門來,尤其當兇手是個胡作非為的傢伙,或者他的配偶或夥伴想找理由告發他的時候。

當地幾位企業界人士提供了廣告欄上的空間,紙條被複製到大家都能看清的程度。幾天內,有三個互不相識的人給警方打電話,指認那是奧巴·錢德勒的筆跡。錢德勒系白人男子,45歲上下,是個沒有執照的鋁板安裝工。這三個人都對他進行過控告,因為他替他們安裝的隔板在一場大雨之後就鬆動了。他們都能確認這個筆跡,因為他們手上都有此人為反駁他們的指控所寫的抗辯材料副本。

除年齡和職業外,錢德勒在其他幾個重要方面也符合我們科對作案者的側寫。他有過掠奪財產、襲擊鬥毆和暴力性犯罪的前科。他在風聲過後離開了案發地區,不過還沒有感到有搬離該地區的必要。他所受的緊張性刺激是,妻子剛生下一個孩子,而他卻並不想要。

往往會有這樣的事情,每當你採取行動破了一個謀殺案,另一位受害者在聽到案情細節之後,也會找上門來。一名婦女和她的女友也遇到過像錢德勒那樣的人,那人曾邀請她們乘他在坦帕海灣的船出海。她的女友謝絕了,因為她對這種事全然沒有好感,於是這個女人就一個人去了。

等他們到了海上,那人就要強暴她。她企圖反抗,他就警告她說:“不要喊,不然我就用膠帶封住你的嘴,在你身上拴上煤渣磚,淹死你。”

奧巴·錢德勒被逮捕,經過審訊,證明他犯有殺害瓊、米歇和克裡斯蒂的罪行,被判處了死刑。

他的受害者是普普通通的、沒有防人之心的人——他對她們的選擇幾乎是隨意的。有時兇手的選擇是完全隨意的,這就證明了“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這一令人毛骨悚然的論斷。所以,在偵破類似羅傑斯案的案子時,前攝技術就非常重要了。

1982年下半年,芝加哥地區的一些市民莫名其妙地暴亡。不久,芝加哥警方從這些死亡事件中找到了某種聯繫,並查出了死因。這些受害者都服用了攙有氰化物的羥苯基乙酰胺膠囊。一旦膠囊在胃裡溶解,人便立刻死亡。

芝加哥的主管特工埃德·哈格蒂請我參加專案組。我從未接手過在商品上做手腳達到殺人目的的案件,不過我認為,我可以把我通過監獄訪談從其他類型的犯罪分子那裡學到的東西應用於這些案件。此案成了聯邦調查局代號“膠囊謀殺”的案件。

調查人員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這種投毒犯罪的隨機性。投毒者既沒有特定的目標,也不出現在案發現場,我們通常所進行的分析無法直接揭示出任何東西。

這種殺人顯然是沒有動機的——也就是說,沒有傳統意義上那種可識別的動機,如出於愛情、妒忌、貪婪或報復的動機。投毒者的目標可能是羥苯基乙酰胺膠囊製造商強生公司,或者任何出售這種藥物的商店,也可能是一個或多個受害者,或者是整個社會。

我認為這些投毒與隨意安放炸彈或者從立交橋上向下面的車輛扔石塊的人屬於同一類型。在這類案件中,作案者從來看不見受害者的模樣,我認為這個作案者——與戴維·貝科維茨向車內沒有亮燈的汽車打槍一樣——與其說是對準某一特定的受害者,不如說是在宣洩他自己的憤怒。如果讓這種人看一看他的受害者的面孔,他也許會反躬自問或者表現出某種惻隱之心。

跟其他隨意的、膽小的犯罪行為進行比較,我想我能理解作案者的心態。儘管我們所對付的是一種截然不同的犯罪,可是對作案者特徵的許多方面我們都有似曾相識之感。有一項調查表明,那些藏形匿跡、濫殺無辜的狂徒作案往往是想發洩憤怒。我相信,這個人曾患過嚴重的憂鬱症,是個有心理缺陷的,一事無成的人,在學校和工作單位,在人際關係等方面都是個失敗者。

從統計上看,作案者也可能符合殺手的模式——30歲上下的白人男子,夜間單獨活動。他可能會光顧受害者的家或者光顧墓地,在那兒留下一些重要證據。我認為他可能有一份跟權力和權威相關聯的工作:救護車司機、保安、商店反竊人員或者輔助警察。他可能當過兵,是陸軍士兵,也可能是海軍陸戰隊士兵。

我想他過去可能接受過心理治療,吃過醫生為控制他病情所開的藥。他的車至少已經有五年車齡,而且沒有很好地保養,但它卻像征著力量和權力,可能是警方所青睞的福特車。在即將進行首次投毒時——9月28或29日——他也許會感到某種突如其來的緊張性刺激。一般說來,他可能很怨恨這個社會,因而怒火中燒。等案發之後,他就會與在酒吧或者雜貨店裡的人,甚至與警察談論這件事。作案者通過展示力量來拔高自我的形象,表明他可能記了日記或者保存著對案件報道的報紙剪貼。

我對警方說,他還可能給有權威的人——總統、聯邦調查局局長、州長或市長——寫過信,抱怨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對待。在早期的信件中,他還可能簽上了自己的名字。隨著時間的推移,誰也沒有對他的信件做出他意想中的適當反應,他便因自己未受到重視而惱羞成怒。他的隨機殺人可能是為了引起那些對他不重視的人的注意。

最後,我告誡他們不要把過多的精力放在研究作案者為何選用羥苯基乙酰胺膠囊上。這是一種原始的、愚昧的作案手段。羥苯基乙酰胺膠囊是普通藥物,打開膠囊也不困難。至少可能是因為他喜歡那種包裝,抑或是他對強生公司有特別的宿怨。

在芝加哥這樣的大城市,符合爆炸、縱火類型系列作案者側寫的人很多。因此,就像調查羅傑斯案件一樣,採用前攝技術尤為重要。警方要對作案者施加壓力,但不能讓他產生對抗情緒。警方需要採納的一個策略就是只談正面的東西。我告誡他們不要說他是瘋子。遺憾的是,他們已經那樣說了。

然而,比這個更重要的是鼓勵報紙發表文章,把受害者寫成有血有肉的人,因為作案者往往把他的受害者非個性化。我尤其認為,如果迫使他看看一個被害死的12歲小姑娘的臉,他可能會開始產生犯罪感,我們也許就能讓他徹底交待。

我認為要採取不同於我們在亞童案和莎麗·史密斯一案中的做法,提出在有些受害者的墓地佈置夜間暗哨,因為我認為那個作案者可能會去墓地。我認為作案者大概心情也不好受,所以建議報紙多刊登一些報道這些犯罪行為的文章。

我想我們能鼓勵他們到某些商店去,就像我們在密爾沃基和底特律能“指引”銀行搶劫者去搶劫我們事先設伏的某個銀行分理處那樣。例如,警方可以透露某個商店採取保護顧客的措施方面的信息。我想那傢伙也許會覺得有必要到那家商店去目睹他的行動所產生的影響。還有個做法就是發表一篇文章,說一位傲慢的大商店經理公開宣稱,他對自己商店的保安措施充滿信心,膠囊投毒者不可能在他的貨架上做手腳。再一種做法是,讓警方和聯邦調查局特工對某個商店的“熱線線索”做出反應,並加以公開報道。這個“線索”當然是假的。而警方則公開宣稱他們獲得的情報極其迅速和準確,以至於作案者臨時放棄了在這家商店投毒的計劃。這對作案者將是一個間接的,而且也是他難以置之不理的挑戰。

我們可以請出一位心情沉重的心理醫生。他在接受我們訪談時要承認他很同情作案者,把作案者說成是這個社會的受害者,從而給他一個保全面子的台階。估計案犯會給醫生辦公室打電話或者開著車子從醫生辦公室旁駛過,而我們則在那兒打下埋伏,從而跟蹤他。

我認為,如果官方建立一個由平民百姓中的自願者組成的特別調查小組,幫助警方處理所有舉報電話,那麼作案者很有可能自告奮勇要求參加。我想,如果當初在亞特蘭大就成立這樣一個小組,我們可能會在志願者中看到韋恩·威廉斯。特德·邦迪當年就曾自告奮勇去了西雅圖一個強姦危機解救中心。

在與媒體密切合作——或利用媒體——的問題上,執法部門歷來持謹慎態度。這種情況我就碰到過多次。80年代初,罪犯側寫還是個比較新的概念,我曾被叫到總部,向刑偵處和局法律委員會的人解釋我的前攝技術是怎麼一回事。

“約翰,你不對報界撒謊,是吧?”

我給他們舉了個當時在媒體的協助下成功地使用前攝技術的例子。有人在聖迭戈地區的小山上發現了一具女屍,死者脖子上套著狗項圈和牽狗繩,看來是被勒死的,而且遭到過強姦。在一條公路上發現了她的汽車。顯然她在汽油用完後上了兇手的車——兇手或許是以助人為樂的面目出現或許是以施暴者的面目出現——被兇手帶到了案發地點。

我建議警方按照一定的步驟向報界公佈一定的信息。首先,他們應當對案情進行描述,介紹我們對案情的分析。其次,他們應當強調聯邦調查局在州和地方當局的支持下,正全力展開工作,並說:“即使花二十年,也要把真兇緝拿歸案!”第三,在那樣一條繁忙的公路上,一個年輕女子的車拋了錨,一定會有人看見。我想通過這第三點暗示,我們收到了一些舉報,是有關她在遭誘拐前後一些可疑的人和可疑的事的,警方希望公眾提供信息。

我的理由是,如果作案者認為有人在某個地方可能見到過他(這是有可能的),那他就會認為有必要跟警方說清楚,解釋他怎麼會在場的。他會對警方說:“我驅車從旁邊經過,看見她的車拋了錨,我就把車停下,問她要不要幫助,她說沒事,我就走開了。”

現在警方確實也一直在通過媒體籲請公眾提供幫助,可是他們常常想不到前攝技術。我想不知有多少送上門來的人從他們的指縫中溜掉了,因為他們不知道如何識別。順便說一句,希望真正的目擊證人在前來提供情況時不要因為我的這些話而有所顧慮。你不會成為嫌疑人,卻完全可能幫助緝拿真正的兇手。

在聖迭戈一案中,這一技術取得了我所說的預期效果。作案者主動鑽進調查網,被警方抓獲。

“好吧,道格拉斯,我們明白你的意思了,”聯邦調查局總部的工作人員勉強做出反應說,“無論你什麼時候想運用這一技術,請事先通知我們一下。”對官僚機構的官員來說,任何獨創的新東西都是可怕的。

我希望報界能以某種方式幫助我們抓獲羥苯基乙酰胺膠囊投毒案的兇手。鮑勃·格林是《芝加哥論壇》報的著名專欄作家,他採訪了警方和聯邦調查局,然後寫了一篇報道21歲的受害者瑪麗·凱勒曼的打動人心的文章,說她是兇手殺害的最年輕的受害者,是一對已經無法再生育的夫婦的獨生女兒。文章登出時,警方和調查局特工已對瑪麗的住宅和墓地進行了監視。我想大多數參與偵破此案的人都會認為這一做法荒誕不經,他們認為心中有鬼而且沾沾自喜(或者只懷有其中一種情緒)的兇手是不會到墓地去的。我請他們等上一個星期。

警方對墓地監視期間,我還在芝加哥。我知道,如果他們一無所獲,就會對我大發脾氣。即使在最舒適的環境裡,監視也是個很無聊、很討厭的工作。夜間在墓地進行監視就更不消說了。

第一個晚上毫無動靜。平安無事,悄然無聲。可是監視小組的人第二天就覺察到了動靜。他們朝墓地方向運動,並小心不讓人發現。他們聽見了跟側寫所描述的年齡相仿的男子的聲音。

那人眼淚汪汪的,似乎就要抽泣了。“我對不起你,”他哀求道,“我不是有意的。那是個事故!”他懇求那死去的女孩原諒他。

他們心想,真他媽的給道格拉斯說對了。他們向他撲上去。

可是且慢!他說的名字並不是瑪麗。

那傢伙嚇得魂不附體。等警察最終看清他的面孔時,才發現原來他站在瑪麗墓旁邊的那個墓碑前面!

埋在瑪麗·凱勒曼旁邊的是一起未偵破車禍案的受害者,開車的肇事者案發後逃之夭夭。此人就是那個肇事者,是前來悔罪的。

過了四五年,芝加哥警方在調查一樁謀殺疑案時運用了這個辦法。他們在聯邦調查局訓練協調員鮑勃·薩戈夫斯基率領下,抓住謀殺案發生一週年前後的時機,向報界透露了一些信息。當警察在墓地把兇手抓獲的時候,他只說了一句:“我真不明白你們怎麼用了這麼長時間。”

我們沒能用這個方法抓住在膠囊中投毒的人。我們沒抓著兇手,只逮捕了一名嫌疑人,但沒有足夠證據來定他謀殺罪,給他定的罪名是與謀殺案有關的訛詐罪。他符合罪犯側寫,可是警方進行墓地監視的時候,他不在芝加哥地區。不過自從他入獄後,就再也沒有發生過投毒事件。

當然,因為沒有審判,我們就無法從法律角度肯定他就是我們要抓的人。可是,顯然,未偵破系列謀殺案中有不少作案者已被抓獲,不過調查這些案件的警官和警探們還不知道罷了。如果一個活躍的兇手突然停止了活動,除了他自己決定不幹這個簡單的理由外,還有三種合理的解釋。第一種是他自殺了,具有某些個性特徵的人是會這樣做的。第二種是他離開了這一地區,到其他地方去幹了。有了聯邦調查局的暴力罪犯拘捕記錄的數據庫,我們可以使全國成千上萬個警察機關比較容易地實現數據共享,以防止這類事件的發生。第三種解釋是,作案者已因其他過失——一般是因盜竊、搶劫或暴力襲擊——而被捕,以較輕的罪名被判入獄,當局並沒有把他與那些更加嚴重的罪行相聯繫。

膠囊投毒案之後,在商品上做手腳的惡性事件層出不窮,但作案者大多數是出於傳統的動機,因為家庭糾紛而謀殺配偶就有可能採用這種方式。在評估這類案件時,警方應考慮所接到的報案數量,搞清楚這些事件是集中在某一地區,還是分散在不同地區,那些明顯做過手腳的商品是否已被使用過,報案者與受害者系何種關係。他們應當像處理其他因個人動機而發生的謀殺案一樣,調查衝突的歷史,盡可能收集有關嫌疑人作案前後的種種表現的資料。

從表面上看,某項罪行似乎沒有特定的受害對象,但實際上卻有其具體目標。某項罪行似乎是作案者由於憤怒或遭受挫敗而犯下的,可實際上卻具有傳統的動機,如想徹底擺脫婚姻關係,想得到某項保險金或者繼承一筆財產。膠囊投毒案公佈之後,一名婦女就用攙了氰化物的羥苯基乙酰胺膠囊毒死了自己的丈夫,她以為可以把罪責加到原先作案者的頭上。作案現場被佈置過,案發前後的細節與原先的案子截然不同,騙不了任何人。在這類案件中,法庭證據往往都跟作案人有聯繫。例如,化驗室可以分析出氰化物或其他毒藥的來源。

如果有人在產品上做手腳是為了得到受害損失費,比如在一罐通心粉醬裡放一隻死老鼠,在汽水罐裡放一隻耗子,或者在快餐食品袋中放一根針,調查人員用同樣的分析方法就比較容易進行識別。公司方面往往希望盡快把事情了結,以免張揚出去損害聲譽,也可以避免對簿公堂。現在法庭取證科學已經大大發展,如果公司方面懷疑有人對產品做了手腳,拒絕採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辦法,把案子提交聯邦調查局,做手腳的人就很可能被查出來,從而受到指控。同樣,一名優秀調查人員還能識別出故意上演的英雄行為——由某個人製造的假象,目的是在同伴或公眾面前做戲。

膠囊投毒雖令人惶恐不安,但它卻是一種反常的行為。它主要目的似乎不是為了訛詐。一個進行訛詐的人如果想得逞,首先必須證明自己有能力完成他威脅要做的事。因此,威脅要對商品做手腳的訛詐者,會專門在一個瓶子或者一包東西上做些手腳,在上面做上某種記號,然後打電話或者留紙條提出警告。可是,那個膠囊投毒者沒有進行威脅。他直接就開了殺戒。

用訛詐者的標準來衡量,他並不老練。在商品上做手腳是一種原始的方法(發生這類謀殺案後,強生公司花了很大一筆資金研製了有效的防拆封包裝)。我知道這傢伙的思維並不清晰。我們對這類訛詐案進行分析的指導原則也可以用於分析政治性訛詐,用以判定訛詐者是否系危險分子,是否有能力完成他威脅要幹的事。

投放炸彈者也是如此。如果有人威脅說要放炸彈,這種威脅總會很快就會受到認真對待,以免出現天下大亂的局面。當局必須判定這種威脅是否屬實。投放炸彈者和訛詐者都喜歡使用“我們”這個詞,以表明有許多雙眼睛在暗中注視著。事實上,這類人大多屬於疑心很重的孤獨者,對別人並不信任。

爆炸犯往往有三種類型。一種是被破壞的威力所吸引、以顯示力量為動機的類型的。一種是被設計、製造和安放爆炸裝置的樂趣所吸引的使命型的。還有一種是技術型的,他們為自己在設計和製造方面所表現出的聰明才智所陶醉。從動機方面來看,有的為了訛詐,有的為勞資糾紛,有的為尋報復,甚至還有為了自殺的。

我們從對爆炸犯的研究中發現了這類罪犯的越來越多的特徵。他們通常是白人男性,其年齡隨受害者或目標而異。他們儘管成就平平,但智力上至少達到,而且往往高出常人水平。他們辦事幹練,有條不紊,愛做細緻周到的計劃。他們不搞對抗,體魄也不健壯,為人謹小慎微,個性上有很大缺陷。對他們側寫的根據來自對他們的目標和受害者的評估或對他們所使用的爆炸裝置的評估(比方說,它比較易爆或易燃),這就像我們根據犯罪現場的蛛絲馬跡對系列殺手進行評估一樣。我們要考慮與受害者和作案者相關聯的風險係數,受害者的選擇是隨意的還是有意的,接近他或者她的難易程度,攻擊發生在一天之中的什麼時間,炸彈投放方式(比如通過信件),以及炸彈的組件和製造工藝方面的不尋常的特徵與風格。

在從事側寫工作的初期,我搞出了那個“大學炸彈手”的第一份側寫。這個諢名現已盡人皆知,它源自聯邦調查局的一個行動代號,因為此人的目標是大學和大學教授。

對投放炸彈者,我們主要通過他們的通訊聯絡來瞭解。“大學炸彈手”給報紙寫信,向公眾公佈他那長篇大論的宣言,他透露說自己在十七年中通過製造爆炸事件造成了三人死亡二十三人受傷。他所宣稱的業績包括一次成功地延緩整個商業航班的運行,當時他詐稱在洛杉磯國際機場放置了炸彈。

跟所有投放炸彈者一樣,他說他的恐怖活動由一個叫“自由俱樂部”的組織負責。儘管如此,他毋庸置疑就是我所說的那種孤獨型的人。

當時這份側寫已廣為散發,我認為沒有理由來改變我的判斷。遺憾的是,儘管布魯塞爾博士在梅特斯基“瘋狂爆炸專家”一案中有開創性的突破,在“大學炸彈手”進行首次作案時,執法部門還沒有像現在這樣運用我們的分析方法。在犯罪活動的初期,這些人中的大多數都有被抓住的可能。第一次和第二次犯罪活動對我們瞭解犯罪行為、地點、目標都是最重要的,因為他們還沒對作案技巧做出改進,也沒有轉移作案地點。過了若干年,他們的思想也發展了,作案動機已經不是當初那原始、簡單的對社會的不滿了。我認為,如果我們在1979年就有了現在這種側寫方法,“大學炸彈手”也許幾年前就落了網。

有不少時候,有的人會謊稱投放了炸彈,以此訛詐某個個體或某個特定群體。70年代中期,就有人把恐嚇電話打到得克薩斯州一家銀行行長那裡。

打電話的人煞有介事地發表了一通長篇大論,說幾天前西南貝爾公司派到銀行去的技術人員,實際上就是他的人。他們安放了一枚炸彈,他可以用微波遙控裝置將它引爆,不過如果行長答應他的要求,他就不引爆。

接著他說了最嚇人的話,說他控制了行長夫人路易絲,說她駕駛的是凱迪拉克車,早上從某處經過,然後又到了某處,等等,等等。行長大驚失色,讓秘書用另一部電話跟他家裡聯繫,因為他知道他妻子此刻應當在家裡。可是沒有人接電話。這下他相信了。

接著打電話的人提出了錢的要求:要舊鈔票,面值從十到一百美元。不要報警,他們輕而易舉就能識別出不帶標記的警車。告訴秘書,說自己要離開銀行四十五分鐘。不要跟任何人聯繫。離開辦公室前,把裡面的燈連續開關三次。他的手下人會注意看這個信號。把錢放在自己的汽車裡,把車停在交通繁忙地段的一條馬路邊上,不要熄火,尾燈不要關。

在這個特定案件中,訛詐者是個高明的騙子。他既沒有放置炸彈,也沒有綁架什麼人,只是把矛頭指向了最可能成為受害者的人。這齣戲的每一幕都是策劃好的。這個騙子所選擇的時機正好是電話公司派人去過銀行的時候,所以他把那些人說成是替他安放炸彈的人。眾所周知,電話公司的技術工作是人們不懂也不大關注的,所以電話公司的人很可能會被當成騙子。

這個訛詐者知道行長會給在家中的妻子打電話,所以上午就先給她打了電話,自稱是西南貝爾電話公司的,說他們近來收到她住處附近一些人的投訴,說有人打騷擾電話。他們正設法跟蹤這個打電話的人——所以從當天中午12點到12點45分,即使電話鈴響,她也不要去接——他們要設個陷阱跟蹤那個人。

讓行長把錢放在車上,打開車燈,發動機不熄火,這也許是這項計劃中最狡猾的一招。行長以為車燈是信號的一部分,而實際上這是打電話者的脫身之計。儘管他警告行長不要與警方聯繫,但他知道受害者也許會報警。作案者所面臨的最大危險總是在取錢的時候,因為他認為警方會進行監視。在這一幕中,如果他時乖運蹇被警察抓住,他可以說他沿著這條繁忙的道路走過來的時候,看見一輛車的燈亮著,沒有熄火,認為這是個做好事的機會,於是把車燈給關了。如果警察當場將其擒獲,他們也抓不到什麼證據。即使警察抓住他時他正拿著裝錢的包,他先前所說的那句話已經使他有了合法的理由。他可以說他發現座位上的這只包,正打算去把它交給警方。

對這個騙子來說,這是個成敗參半的遊戲。他先打出草稿,然後根據情況加上細節性的內容。如果今天他預想中的目標沒有上當,第二天他又會去尋找新的目標。終究有一天會有人上當的,那樣他就能在不綁架或者不炸死任何人的情況下,輕而易舉地撈上一筆錢。在這些案例中,他所寫的東西一般來說都是很好的證據,而且犯罪分子往往都保留著,因為他知道這在將來依然很有用。有一點他很明確,只要事先簡單地做些安排,任何人都可能成為他的受害者。

當局最終識破了他的詭計,把他逮捕歸案,審判定了罪。原來他曾是一家夜總會裡負責放唱片的人,想憑他那如簧巧舌在短時期內撈些外快。

這種人跟真正搞綁票的人區別在哪裡呢?他們都想敲詐錢財,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把身份暴露給受害者的,因為他們的目的不在殺人。他們又有很大的區別。真正搞綁票的人一般都要有人幫助他完成計劃,而搞欺騙的人從根本上來說就是個唱獨角戲的騙子。搞綁票的人是反社會的,雖然殺死受害者不是他的本意,但是為達到目的,他隨時準備撕票。

史蒂夫·馬迪金參加了埃克森公司副總裁綁架案的偵破工作。這位副總裁是在新澤西州的自己家門口遭綁架、被扣為索要贖金的人質。不料他的手臂在搏鬥中被子彈擊中。綁架者是曾受雇於公司的一名保安和他的老婆。他們沒有因此住手,而是把受傷的副總裁(他的傷勢不輕)關進一隻箱子,結果造成他的死亡。綁架者使用箱子——或者類似的東西——是為了盡量不與被綁架者接觸,不把他當成某個具體的人。在此案中,綁架者對所造成的後果表示懊悔,供認出最初促使他們作案的那種絕望感。可是他們還是作了案,毫不猶豫地一步步實行自己的計劃。他們為了他們的目的,不惜害人性命,這就是反社會行為的一種表現。

綁架行為雖然很可怕,但卻有別於其他一些嚴重犯罪行為,因為綁架者難以脫身。調查人員應該真正以嚴謹的態度對它仔細審度,進行對受害者的研究和犯罪前行為的研究。此外,儘管調查人員承認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也應當能回答這個問題:為什麼會是這個特定的受害者?

兩年前的一天晚上,我在家裡接到一個緊急電話。俄勒岡州一名警探跟我談到他那裡一名年輕女子在上學途中被跟蹤的事。這位女子沒有識別出跟蹤者,其他人也沒有。她看見跟蹤者在樹林子裡,可是等她父親或者她男朋友出去找時,那人已沒了蹤影。那人會給她家打電話,可是她家有其他人在的時候卻從來不打。這個女子處於完全無助的境地。像這樣心驚肉跳地過了幾個星期之後,她和男友在一家餐館就餐。她離開餐桌去上廁所,就在從廁所出來的時候,她被人抓住並很快被拖到外面的停車場。襲擊者粗暴地把槍管伸進她的陰道,威脅說,如果她報警,就要她的命,接著又把她放了。她的心靈受到極大的傷害,無法提供一個比較確切的描述。

而這時從表面上看,她在一天晚上離開圖書館後遭到了綁架。在停車場發現了她的車。沒有任何有關她的消息,看來情況不妙。

我讓警探把受害者的情況說給我聽聽。她是個很漂亮的姑娘,在學校成績一向很好。可是去年她卻生下了一個孩子,和家裡人,尤其是和她父親在孩子撫養問題上產生了矛盾。她的成績近來一落千丈,尤其是在跟蹤案發生之後。

我說暫時什麼也不要告訴她父親,以防我的判斷有誤,要了這個年輕女子的命。不過我看她沒說實話。誰會跟蹤她?她有個關係比較牢靠的男友,最近關係並沒有破裂。一般說來,一個非知名人士被人跟蹤,跟蹤者一定認識這個人。跟蹤者的行為並非那麼天衣無縫或者小心謹慎。如果她看見了跟蹤者,她父親和男友就不會一次也沒見過。其他人都沒有接到過電話。警方設置陷阱對電話進行跟蹤時,電話突然中斷了。再者,綁架恰好發生在期末考試之前——這不是偶然的。

我提出,採取前攝的做法讓媒體對她父親進行採訪,強調他們關係的積極方面,說他如何如何愛他女兒,希望她回到自己身邊並懇求綁架者把她放了。如果我說得不錯,那麼過一兩天她就會出現,而且會顯得形容憔悴、邋裡邋遢,會說起她如何被綁架,如何受凌辱,如何被人從車上扔到街邊等等。

後來的事實是,她的確顯得形容憔悴,身上髒兮兮的,還訴說了被綁架的故事。我指出,審訊——此案中的審訊是以詢問的方式進行的——應當側重於我們推測會發生的事情上。不要採用指責的口吻,但要指出她跟父母親之間有很多麻煩事,承受著很大的壓力,心靈上受到了創傷,對考試產生恐懼,需要有個能保全面子的解脫。應當告訴她,她不必受到懲罰,她所需要的是別人的忠告和理解,這樣她就會明白的。把這樣的話挑明之後,她承認那是一個騙局。

不過,這也是一樁讓你擔驚受怕的案子。如果你的判斷錯誤,後果會不堪設想。因為如果跟蹤是別有用心的,那就可能是非常可怕,而且往往是嚴重的犯罪。

談起跟蹤,無論是對名人還是對普通人,跟蹤的原因大多出於愛戀或者仰慕。約翰·欣克利“愛戀”著朱迪·福斯特,希望她能夠回報他的愛。可是她是個上了耶魯大學的漂亮影星,而他則是個想吃天鵝肉的癩蛤蟆。他認為自己要做出某些舉動來擺平一下,從而給她留下印象。還有什麼能比刺殺美國總統這種歷史性行動更能“給人留下深刻印象”呢?在頭腦比較清醒的時候,他肯定意識到,今後和她一起幸福生活的夢想不可能成真。可是通過他的行動,他的確達到了一個目的:他出了名,而且在公眾的心目中,他以精神病的形象永遠和福斯特聯繫在了一起。

與這類案件中大多數情況類似的是,欣克利也有個直接的緊張性刺激。在他向裡根總統開槍前不久,他父親向他下了最後通牒,讓他趕緊找一份工作來養活自己。

秘密特工肯·貝克到監獄裡對殺害約翰·列儂的兇手馬克·戴維·查普曼進行了一次訪談。查普曼認為自己非常崇拜原披頭士樂隊的列儂,於是從膚淺的層次上去模仿他。他把列儂的歌曲盡數收集起來,甚至模仿列儂與小野洋子的婚姻,與許多亞洲姑娘廝混。可是他也和其他許多人一樣,終究不能與他的偶像同日而語。他意識到自己永遠無法填補和偶像之間的差距,於是只好動手殺了他。令人震驚的是,查普曼竟在某種程度上促成了欣克利的犯罪並名揚天下(用臭名遠揚這個詞也許更加合適)。

我對阿瑟·佈雷默做過訪談。他先是跟蹤亞拉巴馬州州長喬治·華萊士,繼而在他競選總統期間在馬里蘭州行刺他,致使州長終身癱瘓,苦不堪言。佈雷默與華萊士往日無冤,近日無仇,在向華萊士開槍之前,曾經跟蹤過尼克松總統幾個星期,可是根本無法靠近。他開始鋌而走險,想做出一些舉動向世人表明他的價值。華萊士比較容易接近,但從根本上來說,他是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地點的另一個受害者。

由跟蹤轉變為暗殺的案件數量大得驚人。在那些涉及政界人物的案件中,總有一個帶有政治性的殺人的動機,儘管實際上作案者常常是一個原本無能,卻想出人頭地的無名鼠輩。而在涉及像約翰·列儂這樣的名人或者影星時,那樣的殺人動機就說不通了。這類受害者中最慘的莫過於1989年在洛杉磯自己公寓裡遇害的21歲的麗貝卡·謝夫勒。這位光彩照人、才華出眾的女演員是因在電視連續劇《我妹妹薩姆》中扮演帕姆·道波爾的小妹妹而一舉成名的。她聽見有人敲前門,剛把門打開就被人打了一槍。開槍的人是個來自圖森的19歲失業青年羅伯特·約翰·巴爾多,此人失業前在玩偶匣俱樂部當門衛。巴爾多也像查普曼一樣,起初是她的崇拜者,對她愛慕得如醉如癡,既然不能與她建立“正常”關係,他就決定以另一種方式“佔有”她。

我們現在都已知道,跟蹤對象並不僅僅局限於名人。經常有人遭到以前的配偶或者舊情人的跟蹤。一旦跟蹤者最後有了“如果我得不到她(或者他),其他人也別想得到”的想法,那麼情況就嚴重了。不過,吉姆·賴特——我們科裡在處理跟蹤案方面經驗最豐富的專家,也是執法部門在這方面的一流專家——指出,那種與公眾打交道的人,尤其是女性,很容易受到跟蹤。換句話說,跟蹤者心目中的對象未必就是電視或者電影上的人。她可能就是一個街區開外的一家餐館的女招待,或者是當地銀行的一名櫃員。她甚至可能是與他同在一個商店或者企業中的人。

在蒙大拿州米蘇拉的康蘭斯傢俱公司工作的年輕女子克裡斯·韋爾斯就遇到過這樣的事。克裡斯工作成績顯著,深受別人尊重,逐步被提升為銷售部經理,1985年升任主管經理。

克裡斯在任期間,在大型零售商店裡有一名叫韋恩·南斯的工作人員。此人不大與人交往,但對克裡斯似乎情有獨鍾,而她對他也總是很客氣,很友善。可是,韋恩是個反覆無常的人,她發覺了他性格的另一面,覺得很可怕。不過,對韋恩的工作態度,誰也沒有提出過非議。日復一日,他一直在努力地工作,幹得比店裡任何人都起勁。

韋恩·南斯迷戀著克裡斯,可是克裡斯和她丈夫道格·韋爾斯(他在當地經營一家槍支商店)卻一無所知。南斯一直在觀察她。他有一紙箱的紀念品,有她的快照,有她在辦公室裡寫的紙條以及所有曾經屬於她的東西。

還有一點也是韋爾斯夫婦和米蘇拉警方所不知的,那就是,韋恩·南斯是個系列殺手。1974年,他猥褻了一個5歲小女孩並把她刺死。後來發現他還捆綁、猥褻、射殺過幾個成年婦女,其中包括他好友的母親。令人震驚的是,這些都發生在他所在縣附近的幾個縣裡。遺憾的是,即使在人口稀少的蒙大拿州,一個縣的警察局並不知曉別的縣的犯罪情況。

有一天夜裡,南斯闖入克裡斯和道格在市郊的家中。克裡斯·韋爾斯根本不瞭解南斯的歷史。他們家養了一條金毛獵犬,可是那狗沒有阻攔他。南斯帶了一支手槍,朝道格開了一槍,把他捆到地下室裡,然後強迫克裡斯上樓進入臥室,把她綁在床上準備強姦。顯然她是認識他的,而他也沒有試圖掩蓋自己的身份。

與此同時,在地下室的道格從捆綁他的繩索中掙脫。他十分虛弱,疼痛與失血使他幾乎昏厥。他跌跌撞撞地走到一張桌子旁邊。那桌子上架著店裡的一台裝彈器。他勉強裝上一發子彈,然後慢慢地、艱難地順著地下室樓梯向上爬。等他悄悄地爬到二樓,到了走廊上的時候,他的眼睛看東西開始模糊了。他用只裝了一發子彈的槍瞄準了南斯。

他得在南斯發現他之前把他幹掉,不能等他拿起槍來,因為南斯沒有受傷,而且槍裡有好幾發子彈,道格將不是他的對手。

道格扣動扳機,擊中了南斯,把他打了個仰面朝天。可是南斯又爬起來,朝他撲過來。那一槍沒有打中要害部位,南斯朝他所在的樓梯方向撲來。沒有退路了。道格不能丟下克裡斯不管,他只有殊死一拼了。他朝南斯衝過去,把沒有子彈的步槍當成棍子,不斷朝身強力壯的南斯身上砸,直到克裡斯得以掙脫繩索前來助他一臂之力。

時至今日,韋爾斯一案仍然是很難得的案例。這件事真像個奇跡,因為受害者是一個系列殺手意向中的攻擊目標,但卻能以自衛的方式回擊並殺死襲擊者。我們幾次把他們請到匡蒂科給警官們講課。這一對了不起的夫婦能從受害者變成英雄,這給予了我們寶貴的啟迪。經過了這次從地獄裡逃出來的經歷,他們顯得異乎尋常地待人熱情,心思敏銳,鎮定自若。

有一次他們在匡蒂科講完課之後,班上一名警官問他們:“如果韋恩·南斯仍然與你們一起生活在這個地球上,你們會不會還像現在這樣毫無心理負擔呢?”他們轉身相互對視,無聲地達成一致意見。“肯定不會。”道格·韋爾斯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