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古今文學網 > 讀心神探:FBI心理側寫術 > 十八 心理醫生的努力 >

十八 心理醫生的努力

什麼樣的人竟能幹出這樣的事?

鮑勃·雷勒斯和我為了研究系列殺人犯,來到了伊利諾伊州的喬利埃特。一天,我們對理查德·斯佩克進行了訪談。當晚回到下榻旅館的房間之後,我就收看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新聞。我看見丹·拉瑟與另一個叫托馬斯·范達的殺人犯談話,該犯當時正好羈押在喬利埃特監獄。范達是因對一名婦女連捅數刀致人死命被關進去的。他一生中已經多次進出精神病院了。每次他被“治癒”放出去之後,就會犯下新的罪行。在那次因殺人罪被關進去之前,他又殺了一個人。

我打電話給雷勒斯,提議找范達談一次。從電視上的訪談節目來看,我可以說他實在是個無可救藥的人。他既可能淪為殺人犯,也可能輕易淪為縱火犯。如果他有工具和技能,他就可能成為爆炸犯。

第二天,我們又到監獄,范達同意跟我們談。他對我們的來意感到好奇,而且也沒有什麼人去看他。在訪談之前,我們看了他的檔案。

范達是個白人,身高大約5英尺9英吋,25歲上下。他的情緒不穩定,經常露出虛假的微笑。即使在微笑的時候,他依然是那副“模樣”——眼睛賊溜溜地轉個不停,臉上的肌肉不時地抽搐,兩隻手不住地搓著。對這樣一個人,你是不會不理不睬的。他首先想知道我在電視上看到他之後的想法。我說他的形象不錯,他笑起來,隨之也放鬆了。他跟我們談了不少,說他參加了監獄裡的一個《聖經》學習小組,說這對他大有幫助。這是完全可能的。我見過許多即將獲假釋的在押犯人參加宗教性學習小組的學習,他們做出了誠心改悔的姿態。

對於是應當把這個傢伙關進嚴密看管的監獄,還是關進比較安全的精神病院,你可能有你的看法。在跟他談話之後,我去見了負責他的監獄心理醫生。我問他范達表現如何。

這位50歲上下的心理醫生給我的回答是肯定的,說范達“對服藥和治療非常配合”。這位醫生還舉出他參加《聖經》學習小組的例子,說如果照這樣下去,范達就可以被假釋了。

我問他是否知道范達具體犯了什麼法,他回答說:“我不想知道。我沒有那麼多時間,我這兒有很多病人要治療。”他還說他不想不適當地影響和病人的關係。

“這樣吧,醫生,我把托馬斯·范達的所作所為跟你談談。”我毫不相讓。沒等他表示不同意見,我就敘述起了這個反社會、性情孤僻的人的作案經過。他參加了一個宗教小組,在一次會議結束、眾人散去之後,他向主持會議的一位年輕女子求歡。她拒絕了,可是范達不喜歡這樣受到拒絕。像他這類人都是如此。他把她打倒在地,從她的廚房裡拿來一把刀,在她身上紮了無數刀。

我不能不說我對此非常震驚。當時她就像一隻玩具布娃娃,但身體是溫暖的,還在流著血。他準會把血弄到自己身上。但他連把她非個性化都做不到,居然能勃起,還射精。所以你可以理解,我為什麼說這是因惱羞成怒而犯罪,而不是性犯罪。他這麼做不是因為慾火燒心,而是因為氣急敗壞。順便說一句,這也是為什麼強姦慣犯不宜釋放的原因,儘管這樣做讓有些人產生又有一個人經改造重返社會的滿足感和成就感。問題在於,他們還會再度犯罪。強姦毫無疑問是因憤怒而犯的罪。如果你把某個人的陰囊割掉,他一定會成為一個非常憤怒的人。

我把有關范達的事說完後,那個心理醫生說:“道格拉斯,你這個叫人噁心的傢伙!你滾出我的辦公室!”

“我噁心?”我反駁道,“你口口聲聲說托馬斯·范達對治療非常配合,可以釋放他,可是在你對這些犯人進行治療的時候,根本就不知道你究竟是在跟誰交談。如果你不花時間看看犯罪現場的照片或者犯罪事實的報告,不去看屍體解剖報告,你怎麼瞭解他們?你看過他們犯罪手段的報告嗎?你知道是不是有預謀的犯罪?你瞭解導致犯罪的行為嗎?你知道他是如何離開犯罪現場的嗎?你知道他是不是想逃之夭夭?他是不是想製造什麼口實?你怎麼知道他究竟是不是個危險的犯罪分子呢?”

他無言以對。我想我那天並沒有把他說服,不過那件事讓我感觸很深。我們科對這個問題做了研究。正如我在前文中多次談到的,問題難就難在心理治療的大量工作都是通過聽取病人的自述來診斷病情。在正常情況下來找心理醫生的病人都特別想把自己的真實想法對醫生一吐為快,而一個想爭取提前獲釋的罪犯則專門揀心理醫生想聽的說。結果心理醫生往往聽取罪犯的一面之詞,並不把它與罪犯的其他情況相聯繫。這可能是這種體制失敗的真正原因。埃德·肯珀和蒙特·裡塞爾(僅舉這兩個人為例)的犯罪都發生在接受心理治療期間,而且兩人的犯罪都沒有被發現。實際上他們在這期間的表現都有“進步”。

我認為問題在於,有些年輕的心理醫生、心理學家和社會福利工作者都是理想主義者,他們在大學裡受到的教育是,他們真的能改變這些人。他們遇到監獄裡的這些人之後,想獲得自己改造這些人的工作成績。他們往往不知道,他們在評估這些罪犯時,實際上評估的是一些善於揣摩別人心理的行家!在不太長的時間裡,罪犯就會知道醫生是否事先瞭解了自己的罪行,假如還沒有,他就能把自己的罪行和對受害者的影響說得小一些。很少有罪犯願意對還沒有瞭解他們底細的人主動談及細節問題,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去監獄訪談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是至關重要的。

幫助改造罪犯的人大多像托馬斯·范達的醫生一樣,為了不產生偏見,不願意瞭解他們的犯罪細節。不過我總是對班上的學員說,如果想瞭解畢加索,你們就得研究他的藝術。如果你們想瞭解罪犯的個性,就得研究他的罪行。

所不同的是,從事心理治療的人是從研究個性入手的,並從那個角度推測他們的行為。我和我手下的人則是先研究行為,而後從這個角度推導到個性。

當然,對犯罪責任問題,各界人士也是莫衷一是。斯坦登·薩姆諾博士是個心理學家,他與已故心理醫生塞繆爾·約切爾森博士在華盛頓的聖伊麗莎白醫院對犯罪行為進行了開創性的研究。經過多年的研究,他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資料,逐步摒棄了自己當初構想的大部分思想。薩姆諾在他那部內容深刻、見解不凡的著作《罪犯心理探密》裡總結說:“犯罪分子與常人的思想是截然不同的。”他認為罪犯不是心理上有毛病,而是個性上有缺陷。

經常與我們合作的帕克·迪茨說過:“在我研究過的系列殺人犯中,沒有一個是法律意義上的精神病,但也沒有一個是精神正常的,他們都是一些精神扭曲的人。他們精神的不正常與他們對性的變態的興趣和他們的個性有關。他們知道自己將幹什麼,知道自己要幹的是錯事,但他們還是干了。”

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要記住精神失常是個法律概念,不是醫學或者心理學術語。它不是指某人有或者沒有“毛病”,而是說一個人是否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如果你認為像托馬斯·范達這樣的人精神失常,那也沒什麼。不能說那不是一種觀點。不過,一旦仔細研究卷宗之後,我想我們就應當正視這個問題:不論托馬斯·范達患了什麼樣的精神病,都存在不可救藥的可能。如果我們承認這一點,那就不會把他們放出去,讓他們一而再、再而三地胡作非為。要記住,這並不是他第一次殺人。

最近各界人士就罪犯心理失常這個概念進行了廣泛的討論。這種討論並不新鮮,它至少可以追溯到幾百年前的英美法律體系建立時,追溯到16世紀威廉·蘭巴德的《治安法官》公佈時。

在1843年麥克那登一案的審理過程中,精神失常被首次用做被告無罪的辯詞。麥克那登企圖刺殺英國首相羅伯特·皮爾勳爵,打死了首相的私人秘書。順便說一句,皮爾在任時組建了倫敦警察部隊,時至今日,倫敦警察仍然被稱為“羅伯”。

麥克那登被宣告無罪後,公眾反應強烈,以致大法官被召到上議院去解釋其中的原因。大法官大致是這樣解釋的:如果被告因精神失常而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或者不理解其行為的本質,那他就是無罪的。換句話說就是,他不能判斷是非。

這種精神失常的理論隨後逐步變成人們常說的“不可抗拒的衝動準則”,這種理論認為,被告如系精神失常而不能控制自身行為,或者不能根據法律規範自身行為,那他就是無罪的。

1954年這個準則又得以援引。當時戴維·巴茲倫法官在上訴法庭上就美國政府對德拉姆公訴一案做出裁決,裁決指出,如果被告的罪行是“精神失常或者精神有毛病所致”,那他對犯罪行為就不承擔責任,因為如果不是出於這個原因,他就不會犯下這樣的罪行。

執法部門人員、許多法官和公訴人對德拉姆一案的裁定都不敢恭維,因為它給被告的自由度很大,而且更重要的是不分是非曲直。1972年,另外一個上訴法庭在審理布勞納的公訴案時,摒棄了前一個案例的做法,轉而接受美國法學院的標準測試,重新考慮麥克那登和不可抗拒衝動的說法。精神有毛病不能證明被告無罪,除非他病得無法分辨是非,犯法而不自知。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測試越來越受到法庭的歡迎。

討論這個問題往往是在鑽牛角尖,就像討論一個針尖上能有幾個安琪兒跳舞。我認為我們更需要討論的是危險性問題。

正在進行的心理醫生之戰中有個很典型的案例,即1990年在紐約州羅切斯特發生的對阿瑟·肖克羅斯系列謀殺案的審判。肖克羅斯被控殺害了當地許多妓女以及街頭賣淫女。她們的屍體在詹尼斯河谷及其附近地區被發現。這種謀殺持續了將近一年,後來的一些受害者在死後還被分了屍。

在拿出具體側寫——結果證明是料事如神——之前,格雷格·麥克拉裡研究了作案者犯罪行為的發展過程。在警方發現一具被肢解的屍體之後,麥克拉裡意識到兇手要回到棄屍地點去處理他的獵物了,於是敦促警方對樹林進行仔細搜索,以找到另一名失蹤女子的屍體。如果有可能,那就暗中監視那個地方,因為他相信他們最終會在那兒發現兇手。

經過幾天的空中偵察,紐約州警方在31號州際公路附近的薩蒙河中發現一具屍體。與此同時,格雷格·麥克拉裡發現有一輛汽車停在河上的一座小橋上,車裡有個人。州和市的警察被調來對他進行跟蹤。他們後來逮捕了這個名叫阿瑟·肖克羅斯的男子。

以紐約州警察局的丹尼斯·布賴斯和羅切斯特警察局的列昂納德·波裡埃洛為首的一組審訊人員對肖克羅斯進行了審訊。肖克羅斯供認了幾樁罪行。在審判這起肖克羅斯被控謀殺十數人的案子中,一個關鍵問題提了出來:他在殺人時是否精神失常?

被告方從紐約貝爾維尤醫院請來了著名心理醫生多蘿西·劉易斯博士。劉易斯博士在暴力對兒童影響問題的研究方面頗有建樹。她深信大多數暴力犯罪行為(如果不是全部)都與暴徒兒時受到虐待或者猥褻以及身體的某種狀況有關,如癲癇、外傷、病變、囊腫或腫瘤。查爾斯·惠特曼就是一個例子。1968年,這個25歲的學工程學的年輕人爬到奧斯丁得克薩斯大學的鐘樓頂部,向下面的人開槍射擊。等九十分鐘後警察包圍鐘樓將其擊斃時,已有十六人死於非命,還有三十人受傷。在這一事件發生前,惠特曼曾抱怨說他有時很惱火,想殺人。醫生對他進行了屍體解剖,在大腦顳葉發現一個腫瘤。

惠特曼的瘋狂行為是否因這一腫瘤引起?這我們沒法知道。劉易斯想告訴陪審團,肖克羅斯的核磁共振掃瞄片表明,他的顳葉部有個惡性囊腫。她把這種形式的癲癇描述為“部分情結抽搐”,其病因是越戰造成了心理創傷以及他自稱的兒時受到了母親的虐待,所以阿瑟·肖克羅斯對他的極端暴力行為不負有責任。她作證說,實際上他在殺死每一個女人之際,都處於某種神遊狀態;他對每次犯罪過程記憶殘缺不全或者根本沒有記憶。

這種推理方式有個問題:在謀殺案發生數周或數月之後,肖克羅斯仍可以把具體細節說給波裡埃洛和布賴斯聽。有幾次,他還把他們領到警方根本沒有發現的幾個棄屍地點去。他做到這一點是可能的,因為他對每個地點都有過多次遐想,記得很清楚。

他採取了銷毀某些證據的做法,這樣警方就抓不住他的把柄。被抓獲後,他給他的女友(他還有自己的妻室)寫了封很有邏輯的信,說他希望能進行精神失常方面的辯護,因為被關押在精神病院要比蹲監獄舒服得多。

在這一點上,肖克羅斯很清楚自己的處境。他首次觸犯刑律是在1969年,當時他因在錫拉丘茲以北的沃特敦地區入室行竊及縱火被判刑。過了不到一年,他再次被逮捕,並承認自己掐死了一個男孩和一個女孩,而且還猥褻了那女孩。他因為兩起罪行被判刑二十五年。十五年後,他被交保假釋。如果你還記得前面章節的內容,你就知道為什麼格雷格·麥克拉裡在側寫時把年齡弄錯了。肖克羅斯的十五年監禁是一個特殊情況。

現在,還是讓我們一步一步來。首先,如果你問我或者多年來和我共過事的上百成千的警察、公訴人、聯邦調查局特工中的任何一位,你都會得到一個響亮的回答:對殺害兩名兒童的罪犯只監禁二十五年的判決本身就不得人心。其次,我認為,要把這個傢伙提前放出去,就應當考慮兩個前提條件。

第一個前提是,儘管肖克羅斯的背景很糟糕,成長於不完整的家庭,自稱受到過虐待,缺乏良好教育,有暴力犯罪前科,還有其他問題,但是監獄生活使他獲益不少,精神得到昇華,眼界大為開闊,身體得到休養。他的良知被喚醒,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而且在監獄中得到了很好的改造,他決定從此洗心革面,做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

好吧,如果你認為這個前提不能滿足,那第二個怎麼樣?監獄生活太糟糕了,他當初在監獄裡度日如年,苦不堪言,受夠了懲罰。他過去的歷史很不乾淨,並且仍然有強姦或殺害兒童的慾望,但他不想再進監獄,所以他就不遺餘力地力爭避免二進宮。

我認為這也是不大可能的。既然你兩個前提都不能滿足,那究竟為什麼不考慮到他很可能再度殺人,為什麼把這樣的人放出去呢?

很顯然,有些殺人犯重複犯罪的可能性更大。除了對那些純粹的暴力罪犯和強姦犯外,我覺得我同意帕克·迪茨博士的觀點:“很難想像能在什麼情況下把他們從監獄裡放出去。”埃德·肯珀比我訪談過的其他殺人犯要聰明得多,在個人觀察能力上也強得多。此人就直言不諱地說不能把他放出去。

令人心驚膽戰的事太多了。我訪談過理查德·馬吉特,他20來歲時就曾因一系列越軌行為——未遂強姦、打架鬥毆——在俄勒岡受到過指控,後來在波特蘭一家酒吧搭上一名女子,想與她發生性關係遭到拒絕,就姦殺了她並分了屍。他逃離了該地區,聯邦調查局將他列入特級通緝犯名單,最後在加利福尼亞將其抓獲。他被判犯有一級謀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十二年後,他獲假釋出獄,後來又因殺害並肢解兩名女子再度被逮捕。假釋委員會究竟為什麼會鬼迷心竅,認為這種人已經不再有危險了?

我說的話不能代表聯邦調查局、司法部或者任何其他人,但我可以說這樣的話,我的良知告訴我,無論殺人犯是否會在特定的誘因下再度殺人,我都寧願把他們關在監獄裡,而絕不願意因為把他放出去而使無辜的男人、女人或孩子被他殺害。

美國人有個特點,以為事情總是向著好的方面轉化,而且總能使它們向好的方面轉化,認為只要我們下決心幹一件事情,就一定能幹成功。可是我看得越多,對有些罪犯是可以改造的觀點就越持悲觀態度。他們在孩提時期的經歷非常糟糕。他們那時受到的傷害未必在以後就能被消除。與法官、辯護律師、心理醫生的願望相反的是,犯人在監獄裡表現好未必能說明他們出獄後會有說得過去的表現。

實際上,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肖克羅斯在獄中的表現都堪稱楷模。他不吵不鬧,不跟別人交往,非常聽話,而且不惹是生非。可是在幫助這些人改邪歸正並進行心理分析的過程中,我和我的同事們力圖向別人說明一個觀點:危險性會因環境而異。如果你能使一個人處於有序的環境中,而他又別無其他選擇的時候,那他可能就表現較好。可是如果把他放回到以前表現不好時的環境之中,他很可能會故態復萌。

以傑克·亨利·阿伯特一案為例。這個殺人犯寫了一本記述監獄生活的生動感人的回憶錄:《在野獸腹中》。由於讚賞他的非凡的寫作才能,並且相信任何一個如此感覺敏銳、富有洞察力的人一定會重新做人,包括諾曼·梅勒在內的一些文學大師出面發起了保釋阿伯特的活動。他成了紐約人關注的人物。可是被保釋出獄沒幾個月,他就在格林威治村與侍者發生爭執,並把侍者殺了。

正如艾爾·布蘭特利(以前是講授行為科學的教官,現在是調查支援科的成員)在全國學院講課時所說的:“對未來表現或者未來暴力行為的最佳預測是看過去的暴力表現。”

誰也不會因阿瑟·肖克羅斯和傑克·亨利·阿伯特一樣聰明有才而指責他,可是他能使保釋委員會的人相信可以把他假釋出獄。被假釋後,肖克羅斯住到了賓厄姆,當地憤怒的居民掀起一場反對他的運動,所以兩個月之後他就搬了家。隨後他在羅切斯特的另一地區住下,在一家食品運送公司當色拉備料員。一年之後,他又開始殺人了——這一次目標有所不同,但同樣是易受傷害的對象。多蘿西·劉易斯對肖克羅斯進行檢查的時候,有幾次曾對他施行了催眠,讓他“回到”他以前受虐待的生活中,讓他回憶他母親如何把掃帚柄插進他的直腸。在一個使人想起電影《心理》的氣氛神秘的場景裡,她發現他表現了幾個不同的個性,其中包括他母親的。(不過,他母親不承認虐待過兒子,並譴責他那是在撒謊。)

劉易斯在貝爾維尤醫院工作時記錄了幾個受虐待兒童強制性多重個性的病例。這些孩子年齡都很小,他們不可能欺騙他人。劉易斯舉了幾個難得的例子,說明多重個性形成於幼兒時期,往往在學會說話之前。對成年人來說,看來只有在面對謀殺審判時他們才成了具有多重個性的人。不知為什麼,只有到了那種時候它才表現出來。70年代舊金山的山坡勒殺案的兇手是一對堂兄弟。兇手肯尼斯·比安奇在被逮捕後聲稱自己具有多重個性。約翰·韋恩·加西也使用過這種方法。

(我常開玩笑說,如果你手上有個多重個性的罪犯,只要我能鎖住他的犯罪個性,我就會讓那些無罪的個性去發展。)

在對肖克羅斯的審判中,公訴人查爾斯·西拉古薩幹得非常出色。他讓帕克·迪茨代表被告方。迪茨詢問了肖克羅斯,而且問題問得像劉易斯一樣廣泛。肖克羅斯談了大量謀殺細節。雖然迪茨沒有對受虐說法的真實性做任何絕對的判斷,但他認為至少那種說法很有道理。然而,他認為肖克羅斯沒有暫時性記憶喪失的症狀,發現他的行為和任何神經組織方面的毛病沒有關係。他得出的結論是,不管阿瑟·肖克羅斯精神或感情方面有什麼問題,他都知道什麼是正確的,什麼是錯誤的,也能在該不該殺人的問題上做出選擇。至少在十個或者更多的場合,他選擇了殺人。

列昂納德·波裡埃洛問他為什麼要殺那些女人,他只是淡淡地說:“那是我的買賣。”

真正的精神病——那些與現實生活完全脫節的人——不會經常犯嚴重的罪行。他們犯這種罪的時候,頭腦往往處於混亂狀態,不考慮如何避免被發現,往往很快就被抓獲。理查德·特倫頓·蔡斯之所以殺害婦女,是因為他認為自己需要她們的血才能活下去。他就是個精神病患者。如果他得不到人血,他就用能抓到的動物的血作替代。把蔡斯關進瘋人院後,他仍然抓兔子,給它們放血,然後注射到自己的手臂。他抓到小鳥就把它的頭咬掉,喝它的血。這個人是真的精神病。而作案十次都能逍遙法外的人一定是個老手。不要把精神病患者和瘋子混為一談。

在審判過程中,肖克羅斯一直在控制自己的感情,一動也不動。在陪審團面前,他幾乎到了神經緊張、神志錯亂的地步,彷彿處於精神恍惚的狀態,不知道身邊在發生著什麼事情。可是看管和解押他的警察和警官報告說,他一走到陪審團看不見、聽不見的地方就鬆弛下來,話也多了,有時還開開玩笑。他知道裝成精神失常可以救他一命。

在我研究並訪談過的罪犯中,最聰明、最有心計——我得說也是最有魅力——的人要算加裡·特拉普內爾了。他成年之後,被關進監獄已經成了家常便飯。有一次,他居然說動一名年輕女子開著一架直升機,降落到監獄區的空地上嘗試營救他。70年代初期的這次越獄是他引人注目的罪行之一。他就在停在地面上的飛機裡,盤算著脫身之計。在談判中他把拳頭舉起來讓人拍照,並提出要求說:“釋放安吉拉·戴維斯!”

“釋放安吉拉·戴維斯?‘釋放安吉拉·戴維斯’是什麼意思?”執法部門負責這一案件的大多數人都為之一驚。從特拉普內爾的背景裡,沒有發現他跟加州那個激進的年輕黑人教授有什麼感情聯絡,也看不出他帶有什麼政治企圖,可是他現在卻提出了這樣的要求,要求把安吉拉·戴維斯釋放出獄。這傢伙一定是瘋子。這是惟一合理的解釋。

後來,在他被捕並被判刑之後,我到伊利諾伊州馬裡奧的聯邦監獄對他進行訪談時,我問到了他的這一要求。

他說的話大致如下:“我看到自己已無法解脫,知道自己要在大牢裡蹲好幾年。我想如果黑人老大哥們認為我是個政治犯,我在監獄的淋浴室內就不會遭到非禮。”

當時特拉普內爾不僅很理智,而且是事先有準備的,根本沒有精神失常。實際上,他還寫了回憶錄,題為《狐狸也瘋狂》。這是一份很有價值的材料,它告訴了我們在談判時應採取何種策略。如果有人突然提出一些完全無法接受的條件,那可能就意味著他頭腦裡早就有了下一步的計劃,談判者也可以隨機應變,做出相應的反應。

特拉普內爾還告訴我一些非常有趣的事情。他說如果我給他一本最近發行的《精神病診斷與統計手冊》,隨便說出其中一種病的症狀,他第二天就可以讓心理醫生相信他的確患了那種精神病。這裡,特拉普內爾也要比肖克羅斯大膽。不用花多少腦子就能知道,如果你告訴心理醫生你感覺好多了,對猥褻小男孩的事已經不感興趣,那就很可能被假釋。如果陪審團看到你神情恍惚,那麼他們就更會相信神遊狀態的解釋。

長期以來,執法部門一直想依據《精神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來判定某人是否患有嚴重精神失常。可是我們大多數人都發現這本手冊對我們的工作沒有什麼價值。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在1992年出版《犯罪分類手冊》的原因。這本書是在我的博士論文的基礎上寫成的。與我合作寫書的是雷勒斯、安·伯傑斯和她丈夫以及波士頓大學管理學教授艾倫。行為科學調查支援科的其他成員格雷格·庫珀、羅伊·黑茲爾伍德、肯·蘭寧、格雷格·麥克拉裡、賈德·雷、彼得·斯默裡克和吉姆·賴特也是我們的供稿人。

有了《犯罪分類手冊》,我們就根據行為特徵對嚴重犯罪進行分類,並從心理學角度進行科學的分析,這是《精神病診斷與統計手冊》沒能做到的。例如,你在《精神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上就找不到對O·J·辛普森一案的描述,但你在我們的手冊上就可以找到。我們是想通過行為證據把小麥和麩皮分開,以幫助辦案人員和審判人員集中注意力考慮哪些是有關的,哪些是不相干的。

被告及其律師會盡量陳述種種理由為被告的行為開脫,這毫不奇怪。在肖克羅斯專案組所陳述的他精神失常的諸多因素中,有一條是越戰造成的創傷。經調查肖克羅斯根本就沒有參加過戰鬥。但這種做法並不是什麼發明,以前就有人採用過。1975年12月9日,杜安·桑佩爾斯在俄勒岡州錫弗爾頓把兩名婦女開腸剖肚,受審期間就以越戰創傷為自己辯護。只有一名婦女死亡,但是我看了犯罪現場的照片。那兩個女人的屍體都像是被解剖過的。羅伯特·雷勒斯發現,桑佩爾斯也不像他自稱的那樣參加過戰鬥。在襲擊兩名婦女的前一天,他寫了一封信,說自己一直有切開一位裸體美女腹部的幻想。

1981年,雷勒斯到俄勒岡州,幫助公訴人解釋為什麼州長不應當支持釋放桑佩爾斯。他的話當時起了作用,然而十年後,桑佩爾斯還是被釋放了。

桑佩爾斯是不是精神失常?他在對兩名婦女開腸剖肚的時候是不是精神暫時失常?人們往往會說,任何能做出這種可怕的反常舉動的人一定是真的“有毛病”。我也不會對此表示異議。可是,他知不知道他的舉動是錯誤的呢?他是不是故意這樣做的呢?我認為這兩個問題非常重要。

在羅切斯特市法庭對阿瑟·肖克羅斯的審判歷時五個多星期。在此期間,公訴人西拉古薩在法律意義上的心理分析實際上比我所瞭解的任何醫生的分析都深刻,都透徹。庭審的全過程都被電視台進行了轉播,西拉古薩也因此成了當地的名人。法庭辯論結束,案件交給陪審團之後不到一天時間,陪審團就根據那些指控判定肖克羅斯犯有二級謀殺罪。法官認定不能再給肖克羅斯重複犯罪的機會,判處他在州監獄服刑二百五十年。

以精神失常為理由進行辯護往往不會奏效,其原因是許多人所沒有意識到的:陪審團不喜歡這種辯護,所以往往持反對態度。

我認為他們持這種態度有兩個原因。其一,大多數人認為多次殺人的兇徒不會是因為被逼得走投無路才不斷犯罪的。要記住,我們遇到的系列殺人犯中沒有哪個人是覺得自己非殺人不可,就是當著穿制服的警官的面也敢這麼幹。

陪審團不同意以精神失常為理由來辯護的第二個原因更為重要。在所有法律、心理分析和學術性觀點被駁回後,當最終歸結到剝奪被告終身自由的問題時,陪審團本能地意識到這些人是危險分子。密爾沃基那些正直的男男女女,不管是認為傑弗裡·達默精神正常也好,失常也罷,我想他們都不願意把維護他們的安全(以及他們社區的安全)的重任交付給一家瘋人院,因為他們對它是否能有效地約束作惡多端的精神病人放心不下。如果他們把他投入監獄,他再度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會小得多。

我並不是說大多數心理醫生或者心理治療專家有意使那些具有危險性的犯罪分子逍遙於監獄之外,致使他們幹出更多的壞事。我的意思是,根據我的經驗,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人對我們的工作不大瞭解,所以無法做出恰如其分的判斷。即使他們具有法律方面的經驗,那也只是局限於個別領域,而他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給罪犯診斷的。

我在剛做側寫工作時,碰到過一樁殺害老年婦女的案子。死者安娜·伯林納是在俄勒岡州自己家中遇害的。當地警方向一位心理治療醫生咨詢,問他作案者是屬於什麼類型的人。死者的傷口有四處是胸部被鉛筆深深地戳傷。那位心理醫生曾訪談過五十來個殺人犯。大部分訪談是在獄中進行的。他根據自己的經驗預測,案犯曾在監獄蹲過不少時間,也許是個毒品販子,因為只有在獄中,削尖了的鉛筆才通常被認為是一種致命武器。他的理由是,在監獄之外的人是想不到用一支普通鉛筆去殺人的。

警方來找我的時候,我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見解。我認為由於受害者的年齡和易受攻擊性,多次致命的傷口,犯罪時間是在大白天,而且沒有丟失值錢的東西,這就說明作案者是一個沒有經驗的少年。我認為他沒有仔細研究過怎樣用鉛筆做殺人武器,因為當時有一支鉛筆,他就用上了。最後他們抓到了作案者——一個沒有經驗的16歲少年。他到她家去是想得到一份步行馬拉松[1]的募捐,而他自己並沒有參加這項活動。

犯罪現場的主要特點是,所有行為方面的證據都證明作案者是一個對自己沒有把握的人。有前科的人如果在一個老年婦女家裡加害於她,對自己的行為是比較有把握的。只從簡單的事實(如弗朗辛·埃爾夫森一案中的黑人毛髮)是無法得出全面的結論的。在安娜·伯林納謀殺案中,簡單的思維方式可能會導致我們做出與事實全然相反的結論。

在我們的工作中,最難回答的問題是:這個人是不是,或者會不會成為危險人物。心理醫生往往使用“對別人來說他是他自身的威脅”這類術語。

1986年前後,聯邦調查局接到一卷從科羅拉多寄出的膠卷,讓實驗室洗了出來。照片上是個30歲上下的男子,身穿迷彩服,站在他的4X4車的尾部,一手拿著步槍,一手拿著一個被他折騰得不像樣子的芭比娃娃。他這麼做並不犯法。我說這人不會有前科,但我也告誡說,在這個年齡段上,他很快就不會滿足於在芭比娃娃身上這麼幹了。他會做出進一步的舉動。僅僅從照片上,我還看不出這種消遣在他生活中佔多大份量,但事情發展到這一步已不能等閒視之。我說要密切注意這個人,要找他談談,因為這是個危險信號,說不定什麼時候悲劇就會發生。我不知道心理醫生是否會與我所見略同。

雖然這件事看來很怪,可是它令我想起多年來所接觸到的幾樁“芭比娃娃案”。所有案件的作案者都是成年男子。在中西部,有個案犯把布娃娃身上扎滿針之後扔到當地精神病院裡。你或許會以為這是魔鬼崇拜者、相信巫毒教的人或者認為自己會巫術的人留下的東西,事實全然不是這樣。他沒有在布娃娃身上留下針對某個人的名字。這反映的是一種施虐傾向,是一個人對女人有仇恨的典型特徵。

對這個人我們還能說出些什麼?他也許折磨過小動物,也許經常這樣做。讓他這樣對待同年齡人(不管是男是女),他還難以做到。當他長大之後,在比他小,比他弱的人面前,他就會以強凌弱,或者表現為施虐狂。他已經或者終將邁出這一步,因為這時候他開始不滿足於在布娃娃身上實現他的幻想了。你可以就他是否“有毛病”的問題進行爭論,但不管他有沒有毛病,我可以告訴你,我真正擔心的是他的危險性。

那麼這樣的危險行為可能在什麼時候發生呢?這個人是個一事無成的失敗者。在他看來,每個人都在跟他過不去,沒有人承認他的才能。當他生活中的緊張性刺激變得讓他無法承受的時候,就是他為實現幻想向前邁出一步的時候。對一個傷害布娃娃的人來說,採取進一步行動並不是說在他這個年齡層的人當中尋找目標,而是尋找比他年輕,比他弱小或者比他更不中用的人。他是個膽小鬼。他不會以同伴為目標的。

這並不意味著他一定會以兒童為目標。芭比是發育成熟的女子形象,不是未成年的少女。無論這個傢伙的心理如何反常,他想跟成熟的女子接觸。如果他是在傷害或者虐待布娃娃,那麼我們就有另外一些問題要解決。

可是,這是個把扎滿針的布娃娃扔到瘋人院的傢伙,他的行為是很反常的。他不會有駕駛執照,他在人群中會顯得很古怪。那個穿迷彩服的人危險性更大。他有工作,因為他有錢買槍,有車,有照相機。他能在社會上四處“正常”活動。一旦他活躍起來,就有人要倒霉。大多數心理醫生或者醫療人員會看出這種區別嗎?我認為不會。他們不知道這些人是危險的,也沒有朝這方面去想。他們的論斷沒有得到證實。

我們研究系列殺人犯依靠的是真憑實據。而你們依靠的是犯人的自述,那至少也是不完整的,說得難聽些,是不科學的,沒有意義的。

對危險性的判斷有很多用處。1982年4月16日,紐約的美國秘密特工就如何處理一些恐嚇信向我咨詢。這些信是1979年2月以來由同一個人寫的,威脅要刺殺總統(第一封信把目標指向吉米·卡特,後來的信全部針對羅納德·裡根)和其他政要。

第一封信是一個“孤獨憂鬱的人”寄給紐約秘密特工部門的。信是手寫的,寫在便箋紙上,共兩頁,威脅說要“打死卡特總統或者其他有權的人”。

從1981年7月到1982年2月,又先後出現八封信,其中三封是寄給紐約秘密特工部門的,一封寄給了紐約的聯邦調查局部門,一封寄給了華盛頓的聯邦調查局部門,一封寄給了《費城每日消息報》,還有兩封直接寄到了白宮。它們都是那個“孤獨憂鬱的人”的手筆,可是落款都是C.A.T.,寄信地點是紐約、費城和華盛頓。信中表示要殺死裡根總統,並把裡根稱為“上帝的壞蛋”和“魔鬼”。支持裡根總統的其他政要也受到威脅。信上提到了約翰·欣克利,並發誓要繼承他的未竟事業。

還有許多信,分別寄給了眾議員傑克·肯普和參議院阿方斯·德馬托。秘密特工部門特別關注的是,信中還有參議員德馬托和紐約市眾議員雷蒙·麥格拉思的照片,而且都是在近距離拍攝的,表明這個C.A.T.的威脅不是鬧著玩的。

第十四封信是1982年6月14日寄給《紐約郵報》編輯的。信中聲稱等他把總統(他用“魔鬼”指代總統)除掉之後,大家都會知道他是什麼人了。他說沒有人相信他的話,大家都笑話他,這些我都不感到奇怪。

可是在信上,他也對這家報紙做出“承諾”,說當他完成自己的歷史使命後,他們可以跟他談話。這正是我們要尋找的機會。C.A.T.願意,也許還急於和這家報紙的編輯談談。我們將提供這樣一位編輯。

從寫信人使用的語言、遣詞造句的方式、信的投寄地點和收件對像來看,我斷定此人是紐約市人。我做出了側寫,此人是個單身白人男子,年齡在二十五六到三十二三歲之間,紐約本地人,住在市郊,也許是獨居,智力水平中等,受過中學教育,也許後來還學過政治和文學,是家中的老小,也許是獨生子。我還懷疑他一度是個癮君子和酒鬼(或者兩者中的一個),現在偶爾還解解饞。他會把自己看成失敗者,辜負了父母或其他人對他的期望,他有很多目標沒有實現,很多“未竟”事業有待完成。我估計當他在20到25歲的時候,心理上受到過讓他難以承受的壓力,也許跟服兵役、婚變、生病或者失去親人等有關。

對C.A.T.代表什麼或者象徵什麼有很多猜測。我告訴特工們不要在這個問題上花費太多時間,因為它也許沒有任何意義。在細節問題鑽牛角尖是一種傾向。其實,這也許是因為寫信人喜歡這個縮寫念出來的聲音,或者喜歡它寫出來的形狀。

秘密特工得回答這樣的問題:這個傢伙有沒有危險性?因為有許多發出威脅或者寫恐嚇信的人從來就沒有採取過什麼行動。但是我告訴他們,這些人這麼做是有目的的。他們尋找政治組織或者偶像,可是沒找到。還有些人認為他們是怪人,不把他們當回事,所以隨著時間的推移,問題變得越來越嚴重。他們會找到一個使命,以使自己的生活有一定的意義。他因此而感到自己在進行操縱。他喜歡這種感覺,這將導致他冒更多、更大的險。冒險的人是危險的人。

我認為他對武器比較熟悉,喜歡近距離攻擊,儘管這可能意味著無法逃脫。由於他的做法帶有自殺性,他會留下一部日記,以使世人知道他這個人。C.A.T.跟膠囊投毒犯不同,他不想藏形匿跡。當他對生活的恐懼超過對死亡的恐懼時,他就可能進行暴力犯罪。在行動之前,他可能表現得非常沉著。他會把自己偽裝起來,會使自己與周圍環境融合為一體。他會跟警察或者特工交談,會讓人覺得他是普通百姓,給人一個沒有危險的假象。

在某種程度上他和約翰·欣克利是一類人。欣克利的案件及其審判在新聞中已有許多報道。他似乎非常崇拜欣克利。我們很瞭解欣克利。我當時對特工說,他們最好到亞伯拉罕·林肯總統遇刺的華盛頓福特大劇院去看看。欣克利在向裡根總統開槍之前就去過那兒。我還建議他們到附近那家欣克利曾經待過的飯店去看看。如果有人打聽欣克利住過的房間,那個人很可能就是他。

那家飯店的確報告說,有人要那個特殊的房間。特工當即出動,到那裡之後發現是一對老年夫婦。他們新婚時住過那個房間,以後也住過多次。

8月份,秘密特工部門收到兩封署名C.A.T.的信,都是寫給華盛頓總統辦公室的。兩封信上都有發自加州貝克斯菲爾德的郵戳。許多刺客為了跟蹤自己的目標,一直在全國各地遊蕩。所以這個人很可能行蹤不定,這很令人擔憂。信上說,“由於心理健全,身體健康(此處用了醒目的大寫體),我要求自己盡可能多組織一些美國人,讓他們拿起武器,從內部消滅這個國家的敵人。”

這封冗長、滿紙胡言的信中,他談到了“折磨和地獄”,承認自己在一舉清除“上層”那些渣滓時很有可能被殺害。

我仔細看了這兩封信,得出的結論是,我們所對付的是一個抄襲他人做法的人。這些信用的都是手寫體而不是早先那種大寫印刷體。信上稱裡根總統“羅恩”,而沒有用“魔鬼”或者“老頭”。我認為寫信的人很可能是個女人,儘管信上的威脅和謾罵令人不快,但我覺得這個人還沒有什麼危險性。

真正的C.A.T.完全是另外一種人。我認為最好採用“技術手法”將他拿下。在電話上拖住他,直到我們查出他的位置。我們派一名特工裝成編輯,向他就如何裝得像一些,以及該說些什麼做了簡單的指導。我特別交代他要設法讓C.A.T.多說一些,把他的事加以全面報道。一旦建立了某種信任,這位“編輯”就應當建議他們見見面,但要安排在深夜,要在比較僻靜的地方,因為這位編輯要顯得比C.A.T.更注意保密。

我們在《紐約郵報》刊登了一則措辭經過推敲的啟事,C.A.T.做出了回應。他開始定期與我們的人通話。我想他打電話的地點會是一些大型公共建築,如中央火車站或者賓夕法尼亞車站,也可能是圖書館或者博物館。

大概與此同時,聯邦調查局從默裡·邁倫博士那裡得到了另一種評估。這位錫拉丘絲大學的著名心理語言學家和我一起做過研究,我們聯名發表過文章。我認為他是這一領域中最出類拔萃的。電話對話開始後,默裡給聯邦調查局寫了一份分析報告,說他認為C.A.T.不是什麼危險分子,而是一個想出名的騙子,他想操縱那些政界要人。默裡認為肯定應當把這個人抓起來,但是沒有像我一樣認為他是個危險分子。

漸漸地,我們能在電話上拖他一段時間了。1982年10月21日,由秘密特工和聯邦調查局特工組成的聯合小組在賓州車站一個公用電話亭抓住了他。當時他正在跟那個“編輯”交談。此人叫小阿方斯·阿莫迪奧,是個27歲的白人男子,紐約市人,中學文化程度。

聯邦調查局和秘密特工到弗洛勒爾帕克,去了他那破破爛爛、蟑螂肆虐的公寓。這個家庭似乎並不和諧。阿莫迪奧太太在接受我們訪談時,對她兒子的描述倒與我們的側寫相符。她對特工說:“他恨它(指這個世界),而且覺得它也不喜歡他。”她談到他情緒的波動。多年來他一直在收集報上發表的文章,已經集了兩三個文件櫃的剪報,文件夾上是各個政要的姓名。他在兒時口吃很厲害,所以上學比較晚。他去當過兵,可是基礎訓練剛結束,他就開了小差。特工們發現,他在幾篇日記中都稱自己是“胡同裡的貓”,此外沒有發現其他與C.A.T.[2]有關的東西。

阿莫迪奧被關進貝爾維尤心理治療所。在對他進行審判之前,地方法院的律師戴維·埃德爾斯坦請一位進行心理治療的社會工作者對他進行評估。這個人發現被告的精神紊亂,對總統和其他政府官員構成很大的威脅。

阿莫迪奧承認自己就是C.A.T.。審問他的特工沒有發現他有什麼政治陰謀。他這樣做只是為了顯示力量,為了引起別人的注意。

他現在已經不在瘋人院了。這類人有沒有危險性呢?我認為他不會成為直接威脅,但是如果緊張性刺激繼續增加,而他又沒有辦法對付,那我就要擔心了。

我會注意什麼呢?信中的語氣是個關鍵。如果寫信人在給政要、影星、體育明星或名人的信上語氣越來越強硬(“你對我的信竟然不理不睬”),那我就要認真對待了。一個人如果一直處於高度緊張的狀態,無論從心理上還是從體力上他都會很快承受不住。久而久之,這個人就要開始崩潰。這下子你又可以把這個人的行為解釋為他有心理毛病了,但我所關心的是他到底有多大危險性。

雖然我們訪談過一些女人,像圖謀行刺的女子以及曼森家族的同情者萊內特·弗羅姆和薩拉·瓊·莫爾,我們所公開的監獄研究材料卻只涉及男子。儘管你發現偶爾會有女殺人犯,但你會注意我提到的所有系列謀殺案或者強姦殺人案的作案者都是男性。有一項研究表明,幾乎所有的系列殺人犯都有受過性虐待或身心虐待的經歷、吸毒或者酗酒等機能障礙以及與之有關的毛病。在處於同樣糟糕背景的情況下,女孩比男孩更容易受到虐待或者猥褻。為什麼沒有多少女孩像男孩長大後那樣去犯罪呢?像艾莉恩·武奧諾斯那樣被指控在佛羅里達的州際公路上殺害男子的女系列殺手少到了可以忽略不計的地步。

對這個問題我們的把握性還不大,因為人們還沒有對此做過深入的研究。正如有些人所猜測的,它可能與睪丸素水平以及其他荷爾蒙和化學物直接有關。我們只能根據我們的經驗肯定一點,女子似乎使她們經受的緊張性刺激內在化了。她們不向他人發洩,而往往以酗酒、吸毒、賣淫和自殺的方式來自懲。有些女人可能在自己家裡對家人不斷施行心理或身體上的虐待,就像埃德·肯珀的母親顯然做過的那樣。從心理健康的角度來看,這是非常有害的。事實是,女人不像男人那樣去殺人或者做出任何類似的舉動,她們另有發洩的方式。

對付危險能採取什麼辦法呢?我們怎樣才能及時阻止有精神或心理缺陷的人犯罪呢?遺憾的是,沒有簡單快捷的辦法。在許多情況下,處於維護紀律與秩序前沿的不是家庭,而是執法部門。這對社會來說是危險的,因為等我們介入的時候,已經太晚,難以補救了。我們最好能防患於未然。

如果你想讓學校來解決這個問題,你的要求也太高了。你不能指望一個負荷已經很大的教師每天用七個小時來開導一個處於不良環境中的孩子,這種事不大可能發生。再說,另外十七個小時又怎麼辦呢?

人們常問我們,通過研究與試驗,我們現在是否能預測什麼樣的兒童長大後可能變成犯罪分子。羅伊·黑茲爾伍德的回答是:“當然可能。不過一個優秀小學教師也有可能。”如果我們能較早進行強化治療,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一個好的老師可能會影響孩子的一生。

特工比爾·塔福亞是我們匡蒂科的“未來學專家”。他提出大規模推行“啟智方案”[3],至少在未來十年中集中足夠的資金和資源,其投入相當於我們海灣派兵的投入。這是最行之有效的長期防範犯罪的計劃。他認為加強警察力量並不是好辦法。他提出組織一支社會福利工作者大軍,向受虐待的、無家可歸的孩子提供幫助,幫助他們找到一個較好的、願意領養孩子的家庭。他提出以稅收激勵方案來支持它。

我不知道這是否就是全部的答案,但它會是個重要的開端,因為一個可悲的事實是,心理醫生可以按自己想法去努力,我和我們的人則運用心理學和行為科學來幫助抓獲犯罪分子,而等我們用上我們的一套時,嚴重的破壞已經造成了。


[1] walkathon,步行馬拉松,常常是為特定事業籌款而舉行的。——譯者

[2] 英語中cat的意思是“貓”。——譯者

[3] 即對3至5歲貧困家庭的孩子進行幼兒早期教育的計劃。——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