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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傷害心愛的人

格雷格·麥克拉裡有一天在匡蒂科那間無窗辦公室裡翻閱案件檔案時,接到了他負責地區的一個警察局打來的電話,講的是一起你似乎耳熟能詳的令人痛心的案子。

一位年輕的單親母親帶著她2歲的兒子走出租住的花園公寓,準備去購物。正要鑽進汽車時,她突然感到肚子一陣絞痛,於是連忙轉身,疾步穿過停車場,走進緊靠公寓大樓後門的洗手間。這是一個很安全的居民區,人們態度友好,互相都很熟悉,而且她還鄭重叮囑過她的兒子乖乖地呆在樓裡玩耍,等著她出來。

我敢肯定,你已猜到後來發生了什麼事。大約四十五分鐘後,她從洗手間出來,發現孩子不在門廳裡。這時她還沒有感到驚慌,她猜想孩子也許跑到門外去玩了,雖說那是一個大冷天。她走出大樓,左右環顧著。

可是她發現情況不妙:兒子的一隻針織連指手套被扔在停車場的地面上,四處不見他的蹤影。這時她才感到了驚慌。

她衝回自己的公寓,立刻撥打了911報警電話。她驚慌失措地告訴應急中心的接線員,她的兒子被人綁架了。警方很快就趕到了現場,對那個地區進行了仔細搜索,以尋找線索。此時這位年輕女子已處於歇斯底里的狀態。

媒體得知了這一情況。於是她走進了電台播音室,通過麥克風乞求綁架她兒子的人把他送回來。雖然警方很同情她,但仍然按照慣例不動聲色地對她進行了測謊器測試。她通過了測謊。警方知道,在綁架兒童案中分分秒秒都至關重要,為此他們找到了格雷格。

格雷格聽了案情介紹和911報警電話的錄音。他覺得情況不大對勁。接著案情有了新的發展。這個痛苦的女子收到一個小郵包,上面沒有寫明回址,裡面也沒有附字條或信件,只有一隻與她在停車場找到的連指手套配套的手套。這個女子精神崩潰了。

不過這時,格雷格已明白了事情的真相。他告訴警方,小男孩已死,兇手就是他的母親。

你是怎麼知道的?警方再三追問他。小孩子被性變態者抓走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你怎麼知道這回情況就不一樣?

於是格雷格進行了解釋。首先,案情本身就有問題。沒有任何人要比一個母親更擔心孩子被性變態者抓走。她把孩子留在洗手間外面那麼長時間無人照看,這樣做合乎邏輯嗎?如果她不得不待在洗手間裡很長時間,為何不帶孩子進去,或者做些臨時安排?情況可能確如她所說的那樣,但這不能不讓你生疑。

根據911報警電話的錄音,她明確地說,有人“綁架”了她的孩子。格雷格的經驗告訴他,父母親們說什麼也不願在心裡接受這種可怕的假設。在處於歇斯底里的悲痛情緒下,你可能會聽到她說,孩子失蹤了,孩子跑丟了,她找不到孩子了,或者類似的話。在這個階段就用“綁架”一詞說明,她早已在出事之前就想好這一切。

通過在媒體上垂淚乞求本身當然不能說明某人有罪。南卡羅來納州的蘇珊·史密斯乞求她的兩個兒子能平安歸來的畫面,至今仍然經常浮現在我們眼前,令我們深感不安。一般來說,我們發現父母親這樣做完全是發自內心的。但問題是,這種公開露面也可能是少數心懷叵測的人所耍的伎倆。

然而,在格雷格看來,最能說明問題的是連指手套的寄回。

兒童遭劫持基本上出於三種原因:他們被綁架者擄走以勒索錢財;他們被猥褻兒童犯擄走以獲得性滿足;他們被可憐孤獨、情緒無常的人擄走,因為他們迫不及待地想有一個自己的孩子。如果是出於第一種原因,綁架者必定會或者通過電話或者通過書信與孩子的家人聯繫,以提出他們的要求。其餘兩種類型的人則根本不想與孩子家人有任何聯繫。上述三種人都不會僅僅寄回孩子的一件物品,以告訴家人孩子已被人劫持。他的家人早已知道了。如果必須向他的家人證實這是一起綁票案,那麼就會伴隨有贖回條件;否則這麼做就毫無意義了。

格雷格認定,這位母親只是依據想像中的綁架案的模式佈置了一起假綁架案。很不幸,她對這類犯罪的實際動因根本就不瞭解,結果給演砸了。

很顯然,她這麼做事出有因,並讓自己相信這麼做沒有什麼錯。這就是為什麼她通過測謊的原因。但格雷格對那次測謊並不滿意。他請來了調查局的一位資深測謊專家對她進行了重新測試,而這次事先讓她知道她已受到了懷疑。這次的結果完全不同。經過一番有針對性的審問,她終於承認是她殺了孩子,並帶領警方找到了屍體。

她的動機很常見,正是格雷格從一開始就猜到的。她是一個年輕的單身母親,由於孩子的拖累,錯失了20歲左右的人本可享有的一切快樂。她遇到了一個心上人,而這個男人想進一步增進他倆之間的關係,建立起自己的新家庭。可是他明確表示,他倆的共同生活中容不下這個孩子。

此類案件的重要之處在於,即便警方是在孩子失蹤後無人報案的情況下發現屍體,格雷格仍然會得出相同的結論。孩子被埋葬在樹林裡,身穿滑雪衣,裹在一條毛毯裡,外面還嚴嚴實實地套著一個厚厚的塑料袋。要是換了綁匪或猥褻兒童犯,是不會如此費心地使他感到溫暖和“舒適”,或者想到不能讓屍體遭受風吹雨打的。許多謀殺案現場顯示出的是作案者明顯而持久的憤怒,棄屍則常常表現出作案者的鄙視和敵意,而這種埋葬卻顯示出了作案者的愛意和負疚感。

人類傷害心愛的人或者應該去愛的人的行為由來已久。事實上,阿倫·伯吉斯在就任行為科學科科長後首次接受電視採訪時就曾說:“我們見到的暴力行為是世代相傳的,可以一直上溯到該隱殺害亞伯的《聖經》時代。”幸好,記者們似乎沒有領會他在對世界上第一件凶器進行解釋時的言下之意。

19世紀的英國就發生過一起大案,涉及家庭內部暴力。1860年,蘇格蘭場的喬納森·惠徹警官來到薩默塞特郡弗羅姆鎮,調查一個顯赫家族的一個名叫弗朗西斯·肯特的嬰兒被謀殺一案。當地警方確信孩子是吉卜賽人所殺,但是經過調查,惠徹確信真正的兇手是弗朗西斯16歲的姐姐康斯坦斯。由於家族在當地的社會地位,以及一個十幾歲的女孩不可能殺死親弟弟的觀念在作祟,惠徹的證據在法庭上遭到駁回,他控告康斯坦斯的罪名不成立,她被宣判無罪。

惠徹受到輿論的強烈抨擊,被迫從蘇格蘭場辭職。在隨後的數年中,他獨自進行調查,以證明自己的判斷沒錯,那個年輕姑娘確實是兇手。最終,因為身無分文和身體狀況欠佳,他無奈地放棄了對事實真相的探求。此後過了一年,康斯坦斯·肯特就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她再次受審,結果被判處終身監禁。三年之後,威爾基·柯林斯根據肯特一案寫出了他那部具有開拓意義的探案小說《月亮寶石》。

謀殺心愛的人或者家人的案子並不少見,偵破的關鍵就在於抓住佈局這個要素。與受害者關係如此親近的人會設法將嫌疑從他或她自己身上引開。在我最早辦過的此類案子中,有一起是1980年聖誕節次日發生在佐治亞州卡特斯維爾的琳達·黑尼·多弗謀殺案。

雖然琳達和丈夫拉裡已分居,他們仍然保持著比較友好的關係。27歲的琳達身高5英尺2英吋,體重120磅,定期去他倆以前同住過的房子給他打掃衛生。事實上,12月26日星期五那天,她就是去幹這件事的。與此同時,拉裡帶著他們的年幼兒子去公園遊玩。

當父子兩人下午遊玩歸來時,琳達已經不在那裡了。拉裡本以為會看到家裡乾乾淨淨、井然有序,卻不曾想到臥室裡亂成一團。被單和枕頭被扯到床下,梳妝台的抽屜半開著,衣服散落得到處都是,地毯上有像血一般的紅色污跡。拉裡立刻打電話報了警。警方迅速趕到,把房子裡裡外外搜了一遍。

他們在房子底部由外入內的爬行空隙中找到了琳達的屍體。她被包裹在取自臥室的蓋被裡,只有頭露在外面。他們打開蓋被後,看到她的襯衣和胸罩掀到了乳房以上,牛仔褲褪到了膝部,內褲拉到了陰部以下。頭部和臉上有鈍器造成的外傷,身上還有多處刺傷,據警方推測,刺傷發生在胸罩掀上去之後。廚房裡有個碗櫥,碗櫥的一個抽屜開著,他們認為凶器正是從那裡取出的一把刀,但他們找不到(而且從未找到)那把刀。從犯罪現場看,她最初是在臥室遭到攻擊的,然後屍體被轉移到了房子外面,塞入了房子底部的爬行空隙。她大腿上的血滴表明,兇手曾搬動擺弄過屍體。

琳達·多弗的背景中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她會成為特別高風險的受害者。雖然她和拉裡分居了,她沒有和其他男人發展關係。惟一不尋常的緊張性刺激因素是一年中的假期,以及導致她婚姻破裂的原因。

根據犯罪現場照片和卡特斯維爾警察局寄給我的有關資料,我告訴他們作案者可能是兩種類型中的一種。很有可能他是一個年輕、缺少經驗、有某種缺陷的獨來獨往者,就住在附近一帶,基本上是一時起了歹念而碰巧作案的。我講完之後,警方提到他們對該地段的一個惡棍一直感到很頭疼,許多居民都害怕他。

但是本案具有太多的佈局因素,從而使我更傾向於認為作案者屬於第二種類型:一個十分熟悉受害者的人,因此想轉移視線。兇手覺得有必要將屍體藏匿在房屋的某處,惟一的原因就是我們歸類為“洩私憤殺人”的原因。臉部和頸部的外傷似乎也具有高度個人化特徵。

我告訴他們,我覺得這個作案者很聰明,但只受過高中教育,從事需要出賣體力的工作。他可能有過攻擊他人的前科,對挫折的承受力也不強。他可能是個鬱鬱寡歡的人,不能忍受失敗,而且在案發時出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可能正感到心情沮喪,極有可能是因為手頭拮据。

本案的佈局有其自身的內在邏輯和理由。不管對琳達下毒手的人是誰,他並不願意把屍體暴露在外面,因為那樣一來,另一家庭成員——尤其是她的兒子——就可能會看到。他為什麼要花時間把屍體用蓋被裹好並轉移到爬行空隙之中,原因就在這裡。他想讓案子看起來像是一起性犯罪——因此把她的胸罩掀上去並暴露出她的陰部——儘管並沒有任何強姦或性騷擾的證據。他認為他非得這麼做不可,可是要讓警方看到她裸露的陰部和乳房,他又感到不舒服,於是便用蓋被把這些部位遮蓋了起來。

我指出,兇手起初會非常合作,而且關心案子的偵破情況,但一旦你對他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提出質疑,他就會變得傲慢無禮和充滿敵意。他的案發後行為可能包括酗酒或吸毒,沒準還會轉而信奉宗教。他可能會改變外貌,甚至可能會變換工作並搬出該地區。我告訴警方,要留意尋找一個在行為和個性上出現了180度大轉彎的人。

“現在的他跟案發前可是判若兩人了。”我說。

我有所不知的是,在卡特斯維爾警方請求我提供側寫的時候,已經指控拉裡·布魯斯·多弗謀殺了他的妻子,只不過他們是想確認他們沒有搞錯。這種做法著實讓我惱火,原因有幾個。其一,當時迫切需要我處理的案子已讓我應接不暇。但更為重要的是,鬧不好這會使局裡處境尷尬。使有關各方感到幸運的是,我的側寫最後證明完全符合實際案情。誠如我對局長和亞特蘭大主管特工解釋的那樣,假如我的側寫不那麼準確,一個老練的律師就可以把我作為被告方的證人傳上法庭,迫使我作證說,我的那份“專家”側寫在某些方面證明被告不是兇手。從那以後,我學會了總要先問一下警方,是不是掌握了嫌疑人,儘管我並不想預先知道他是誰。

不管怎麼說,在此案中正義得到了伸張。1981年9月3日,拉裡·布魯斯·多弗因謀殺琳達·黑尼·多弗被判處終身監禁。

發生於1986年的伊麗莎白·傑恩·沃爾西弗——人稱貝蒂——的謀殺案則給家中佈局這一主題帶來一個變奏。

8月30日,星期六,早晨7點剛過。賓夕法尼亞州威爾克斯巴裡市警方接到報警電話,報警人要他們趕往伯奇街75號,這是當地一位很有人緣的牙醫的住所。大約五分鐘後戴爾·明尼克和安東尼·喬治兩位警官趕到時,看到33歲的愛德華·格倫·沃爾西弗醫生躺在地板上。有人企圖勒死他,並重擊了他的頭部。他哥哥尼爾在那兒陪著他。尼爾解釋說,他住在街對面,是接到弟弟的電話後趕過來的。格倫當時被打得暈頭轉向,說他只記得尼爾的電話號碼。尼爾到達後,立即打電話報了警。

據兩個人說,格倫的32歲的妻子貝蒂和5歲的女兒丹尼爾就在樓上。每當尼爾想上去查看一下她們的情況時,格倫不是快要暈厥過去,就是又開始了呻吟,因此兩人還沒有上過樓。格倫跟尼爾說,他擔心闖入者仍在房子裡。

明尼克和喬治兩位警官搜查了房子。他們沒有發現闖入者,但卻發現貝蒂死在臥室裡。她側身躺在床邊的地板上,頭朝著床腳。從頸部的淤傷、嘴角處快要乾涸的唾沫以及青一塊紫一塊的面部來看,她好像是被人用手掐死的。床單上有血跡,但她臉上的血跡似乎已被擦去。她只穿著睡衣,下擺被掀到腰部。

隔壁臥室裡的丹尼爾仍在熟睡,沒有受到任何傷害。她醒來之後告訴警方,她沒有聽到任何動靜——沒有破門而入、打鬥或任何騷動的聲音。

明尼克和喬治從樓上下來後,沒有描述樓上的情景,而是問沃爾西弗醫生發生了什麼事。他說,天快亮的時候,他被一種彷彿是有人破門而入的聲音吵醒。他從床頭櫃裡摸出手槍,沒有喊醒貝蒂,獨自下樓去查看。

他走近臥室門口時,看到樓梯口有一個大塊頭男子。那人似乎沒有發覺他。於是他尾隨他走下樓,但接著就找不見他了,他便開始在底樓四處尋找。

突然,有人從背後襲擊了他,用繩索之類的東西套住了他的脖子,不過他扔掉了槍,在繩索收緊之前及時地把手插了進去。格倫隨即朝後猛踢一腳,踢中了那人的腹股溝,使他鬆了手。然而格雷還沒來得及轉過身,後腦勺就遭到猛擊,兩眼一黑就昏了過去。他醒來後,給他哥哥打了電話。

在警方和被警方叫到現場的急救醫護人員看來,沃爾西弗醫生的外傷似乎並不嚴重——後腦勺有一處挫傷,頸後部有幾處紅斑,胸肋部左側有幾處小擦傷,僅此而已。但他們不想冒險,所以把他送到了急診室。那裡的醫生也覺得他的情況不是很嚴重,但既然這位牙科醫生自訴曾經昏迷過,便收下他住了院。

從一開始,警方就對沃爾西弗的說法持懷疑態度。闖入者天亮時分從二樓窗戶進入住宅,這似乎說不通。在房子外面,他們發現一副舊梯子,通向臥室敞開著的窗戶,據稱闖入者就是用這副梯子進屋的。但是梯子已經搖搖晃晃,看上去連中等塊頭的人都承受不了。它斜靠在牆上,橫檔朝著錯誤的方向。地面很鬆軟,可梯子並沒有在上面留下凹痕,這說明梯子不曾承載過任何重量。在梯子靠放的鋁制簷槽上也沒留下任何痕跡。梯子橫檔上也沒有露水或青草,而假如那天清晨有人用過梯子,是應該有的。

房子裡面的情況也顯示了他的敘述有詐。貴重物品似乎一樣沒少,就連臥室裡放在明處的首飾也都在。如果說闖入者是為了謀殺而來,為什麼會把一個帶槍的昏迷男人丟在樓下,卻返身上樓去殺害而不強姦他的妻子呢?

有兩點情況尤其令人困惑。如果說格倫被人掐到幾乎昏死的地步,他脖子正面為什麼沒有留下任何傷痕?最令人費解的是:格倫和他哥哥尼爾竟然都沒有上樓去查看貝蒂和丹尼爾的情況。

更讓人困惑的是,沃爾西弗醫生的說法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不斷地變化。隨著回憶起的細節越來越多,他對闖入者的描述也越來越細節化。沃爾西弗道,那人穿著黑色無領長袖運動衫,套著蒙面襪,蓄著小鬍子。有幾點細節他的敘述還前後矛盾。他對家人說,星期五晚上他在外面待到很晚,但入睡前還跟妻子說過話。而他對警方卻說,他根本沒有叫醒過妻子。起初,他說書桌抽屜裡大約有一千三百美元失竊,但等警察找到一張一千三百美元的存單時,他又改了口。警方接到報警趕到現場後向他詢問情況時,他似乎才剛剛恢復一點點意識,講話也含混不清。然而在醫院裡被告知妻子死訊時,他卻提到曾聽見警方打電話叫驗屍官過來。

隨著調查工作的繼續進行,格倫·沃爾西弗不斷提出更新穎、更詳細的情節來解釋這次攻擊事件。最終,闖入者的數目增加到兩人。他承認曾與前任助理牙醫有染,但跟警方說早在一年前就已了結關係。後來他卻承認,就在案發前幾天他剛會過那個女人,並且發生了性關係。他還說忘了告訴警方,他同時和一個有夫之婦也有曖昧關係。

貝蒂·沃爾西弗的朋友告訴警方,雖然她很愛丈夫,而且也曾試圖改變局面,但她厭倦了他的不軌行為,尤其不滿他每逢星期五必定晚歸的行徑。就在被害的前幾天,她跟一位朋友講過,如果格倫下個星期五仍然在外面待到很晚,她就要“表明態度”了。

在家中和醫院裡接受過最初的面談之後,格倫按照律師的建議拒絕再跟警方談任何事情。於是,警方就把破案重點放在他哥哥尼爾身上。他對那天清晨發生的事情的描述幾乎和格倫的描述一樣奇怪。他拒絕接受測謊測試,聲稱他聽說過測謊常常是不準確的,擔心不好的測謊結果會影響他的聲譽。在警方和貝蒂家人的一再要求下,以及在媒體呼籲他配合調查的壓力下,尼爾跟警方約定10月份在法院接受面談。

那天上午10點15分左右,即預定面談的時間過去十五分鐘之後,尼爾駕駛的本田小汽車與一輛麥克牌大卡車迎頭相撞,尼爾當場斃命。發生車禍時,尼爾實際上是在駕車駛離法院大樓,驗屍官判定他的死亡為自殺,不過後來看起來,他當時可能打彎動作過猛,又緊張地試圖拐回來。我們永遠無從知道事實真相。

案發一年多後,威爾克斯巴裡警方已經收集到大量間接證據,確認格倫·沃爾西弗是殺害妻子的兇手,但因為缺乏確鑿的罪證而無法指控他。在犯罪現場發現了他的指紋和毛髮,可那是他自己的臥室,所以說明不了什麼問題。警方推測,他用過的繩索或穿過的血衣,有可能在打電話給他哥哥之前就已扔進了附近的河裡。他們能夠逮捕他並定他罪的惟一辦法就是找一位專家出具支持他們觀點的權威意見,即謀殺案是由親近受害者的人所為,他佈置了犯罪現場。

1988年1月,威爾克斯巴裡警方邀請我提供一份案情分析報告。我在仔細研讀了卷帙浩繁的資料後,馬上就得出結論:謀殺確係熟知受害者的人所為,作案者佈置了犯罪現場以掩蓋真相。既然警方早已有了嫌疑對象,我便不想照常規提供一份側寫,或者直接指認那個丈夫為兇手,不過我盡力給警方提供了一些有說服力的材料,以作為對他實施拘捕的理由。

在週末的光天化日之下闖入那個地段的一戶私宅(私家車道上還停放有兩輛車),這是一種針對低風險受害者的高風險犯罪。所謂盜竊一說是很不可信的。

闖入者從二樓窗戶進入室內,不查看一下二樓的房間就立即下樓,這種做法與我們從多年研究中以及在向世界各地提供案件咨詢時所瞭解到的情況完全不一致。

沒有證據顯示,闖入者隨身攜帶了凶器,這使得預謀殺人的說法不可信。沃爾西弗太太未受到性侵犯,這使得預謀強姦失敗而導致殺人的說法同樣不能令人信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兇手哪怕有過拿走任何東西的企圖,這又使預謀盜竊的說法難以成立。這樣一來,作案的可能動機就大大縮小了。

殺人的手法——掐脖子——是一種親近型的犯罪方式。陌生人是不會選擇這種手法的,一個經過精心策劃、費了一番周折才闖入的人尤其不會這樣做。

警方繼續有條不紊、嚴謹細緻地充實其指控理由。儘管他們已確信兇手是何許人,他們手中的證據卻仍然都是間接的,必須要有在法庭上站得住腳的證據才行。在此期間,格倫·沃爾西弗搬遷到了與華盛頓市相毗鄰的弗吉尼亞州福爾斯徹奇市,在那裡開設了一家牙科診所。1989年年末,警方準備好了逮捕狀以及參考我的分析報告而擬的證據陳述書。1989年11月3日,謀殺案發生了三十八個月後,一支由州、縣和當地警方組成的小分隊南下弗吉尼亞,在沃爾西弗的診所將其逮捕。

他對前去逮捕他的一位警官交待說:“事情發生得太快了。我們一下子就交上了手。一切都恍若夢中。”後來他聲稱,他這話說的是闖入者(們)對他的襲擊,而不是說他謀害他的妻子。

雖然當時已有好幾個州認可我以犯罪現場分析專家的身份出庭作證,本案的被告方卻反對我提出的案情解釋,稱我為“伏都教巫師”,結果法官最終裁定我不能作證。不過,起訴方已經熟練掌握了我告訴他們的分析思路。經過警方的努力,沃爾西弗被判犯有三級謀殺。

沃爾西弗一案有許多明顯的疑點:搖搖晃晃且反擺著的梯子,性犯罪的現場佈置卻沒有任何性騷擾的證據,脖子上的掐痕名不副實,不去查看妻子女兒而顯然表現得對她們缺乏關心,還有孩子從未被任何聲音吵醒。其中最明顯的疑點卻是:所謂的闖入者的所作所為完全不合邏輯。任何私闖民宅作案的人,不管他作的是什麼案,都會首先對付構成最大威脅的人——本案中就是身高6英尺2英吋、體重200磅的持槍男主人,其次才會對付威脅較小的人,即本案中手無寸鐵的女主人。

刑事調查人員對於這些矛盾之處必須時刻保持警覺。或許是因為這類案子見得多了,我們始終能頭腦高度清醒地去分析人們的說法,通過研究他們的行為找出事情的真相。

在某些方面,我們就像是時刻準備進入角色的演員。演員看到的是寫在劇本上的台詞,而他想表演出來的卻是“潛台詞”,即這一場戲真正要表達的東西。

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1989年發生在波士頓的一個案子了。卡羅爾·斯圖爾特被謀殺,她丈夫查爾斯嚴重受傷。案子尚未結案,就已成為轟動一時的事件,眼看整個社區就要四分五裂。

一天晚上,這對夫妻聽完自然分娩課,驅車經由羅克斯伯裡回家,在停車等待綠燈時,據查爾斯稱受到一個大個頭黑人男子的攻擊。他開槍打中了30歲的卡羅爾,之後又向29歲的查爾斯開了槍。查爾斯腹部受重傷,動了十六個小時的手術。卡羅爾雖經布裡格姆婦科醫院的醫生的奮力搶救,仍在幾個小時後死去。他們的男嬰克裡斯托弗以剖腹的方式取出,但沒過幾個星期就夭折了。在人們為卡羅爾舉行場面宏大、眾所矚目的葬禮之際,查爾斯還在醫院裡休養。

波士頓警方迅速出擊,凡是符合查爾斯所描述的攻擊者特徵的黑人都統統抓了起來。最後,他在一排嫌疑人中點出了一人。

但未過多久,他的說法開始露出了破綻。他弟弟馬修接到他的電話,他要馬修幫忙處理一包據稱是被盜的物品,於是馬修懷疑根本就沒發生過搶劫案。在地方檢察官宣佈將以謀殺罪起訴查爾斯·斯圖爾特的次日,查爾斯從一座橋上跳下去自殺了。

可以理解,黑人公眾被查爾斯的不實指控激怒了,正如六年後蘇珊·史密斯稱一個黑人綁架了她的兩個孩子的謊言被戳穿後那樣。不過在史密斯一案中,南卡羅來納州的當地縣治安官一反常規,將案情廣泛傳播。在媒體和聯邦政府機構(如我們科的特工吉姆·賴特)的通力合作下,他在幾天時間之內就弄清了事實真相。

斯圖爾特一案的偵破效率就沒有這麼高,不過我覺得要是警方對斯圖爾特的說法認真加以分析,並與現場所顯示的情況加以比較,本來是可以做到的。並不是每個人都會如此費心地佈置一次犯罪,也就是說,對自己開槍、且傷勢那麼嚴重。但就像在沃爾西弗一案中那樣,如果兇手首先攻擊的是對其威脅較小的人——十有八九為女性——那麼肯定事出有因。在任何搶劫案中,搶劫者總是試圖先制服最難對付的對手。如果不先除掉威脅較大的人,那麼一定另有原因。就拿“薩姆之子”戴維·貝科威茨來說,他首先向女性開槍,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對女性下手時更狠毒,那是因為她們就是他的目標。男人只不過是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了錯誤的地方。

佈局型犯罪給我們所有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帶來的問題是,你會很容易對受害者及倖存者產生惻隱之心。如果一個人遭遇明顯不幸,我們顯然會願意相信他。只要他的演技還算過得去,只要罪行表面上看還算合乎邏輯,我們往往就不會去深入追查。我們和醫生一樣,會對受害者產生同情心,但如果我們失去了客觀性,卻是對誰也沒有好處的。

什麼人竟能夠做出這種事情?

雖然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有時令人痛苦,卻正是我們必須要找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