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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影響與司法制度:艱苦的過程

抗辯模式:競爭性說服能確保法律公正嗎?◆警察局:證據搜集◆法庭:說服的戰場◆合議庭◆結束語:心理學與法律

這是紐約市一個炎熱的夏日夜晚,有許多人在街上閒逛以躲避他們公寓中的悶熱。當然,在這些人之中除了有晚間散步的人以外還有大量犯罪分子,這些犯罪分子在1989年一年時間內總共犯下169407宗各種各樣危及人身安全的罪行以及121320宗入室行竊案件(The New York Times, 3/31/90)。小雜貨店因為沒有防備而經常被洗劫,小酒店也因為週末生意興隆帶來大量現金而成為洗劫目標。

今晚Quicker Liquor在這個月裡第三次被搶劫了。一輛從第41街區駛來的警察巡邏車及時抵達了現場,但是卻不如我們曾在重播的《希爾街的憂傷》(Hill Street Blues)中所看到的那樣富有戲劇性。警車抵達犯罪現場只是引發了一連串事件中的第一個事件,而在每一個事件中都可能有影響過程在發揮作用。那麼在這一進程的各個環節中,迄今我們已經學習過的那些社會影響過程會在案件的偵破中發揮什麼重要作用呢?

●警察從目擊者處獲取證詞。那麼,警察的提問方式是否會對目擊者的記憶內容,或者他們認為自己記住的內容,產生影響呢?

●基於目擊者報告和其他一些證據,警察形成了一個關於犯罪手段、原因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推測。這一推測會否影響到警察對更多證據的搜集以及對新證據的解釋?

●一名目擊者斷然地在一組嫌疑人隊列中指證了一名嫌疑人。儘管感覺不太確定,但這一目擊者是否會在微妙的壓力下作出指證。

●嫌疑人,即現在的被告,被給予了認罪的機會。儘管認罪可能會使他們喪失自由或者生命——有時他們甚至完全是無辜的,但是他們是否會因為受到影響,在心理上被迫地或被哄騙而承認犯罪呢?

●為了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說明被告犯下了這一罪行,進行大陪審團聽證會。能否以特殊的方式來「打包」呈現這些證據,從而確保大陪審團會相信對被告的起訴?

●在大陪審團起訴後,緊接著進行了保釋聽證會。當確定保釋金金額時,在被告是否「對社會構成明顯而即刻的危險」或者被告是否可能會在保釋期間逃跑這些問題上,控辨雙方的辯論會對法官產生影響嗎?

●嘗試辯訴交易;控辯雙方設法商議出一個協議,在這一協議中被告以承認一個較輕的罪名來換取較輕的處罰。那麼,在這一談判中說服與依從原則是否起作用呢?

●辯訴交易失敗了,於是進行了法庭審判——我們上了法庭。控辯雙方律師呈現各自的證據,陪審團就裁決做出決定。除了證據以外,律師的說服技巧是否也將對陪審團產生影響呢?被告、受害人以及目擊者的特徵將會起怎樣的作用?在合議庭評議中,依從、從眾以及說服的過程是否會發揮作用呢?

如果你對上述每一個問題都給以了肯定的回答,那麼你做得很對。社會影響的過程在解決法律案件的每個步驟中都可能對結果產生影響。許多因素使得社會影響極有可能在司法制度中發揮作用。

首先,大多數證據都是主觀的,解釋性的。例如,對被告雙手進行的硝煙測試或許可以顯示,我們有50%的把握說他在過去24小時之內開過槍。這樣高的幾率是否足以保證更進一步的懷疑呢?如在前面章節中所看到的,因先前信念、懷疑以及推論目標的不同,那麼對這類模糊信息的解釋也將會有所不同。

第二,許多證據是言語性的,是以文字的形式存在的;因此,影響就會捲入到此類證據中。言語陳述,包括目擊者報告、列隊指認和被告認罪等,是在雙向溝通的背景中進行的,而在雙向溝通中,自我歸因、言語與非言語說服、從眾、服從以及依從過程可能會發揮作用。

最後,審判制度涉及抗辯模式這一事實放大了社會影響的作用;在抗辯模式中,雙方就「真相」的競爭版本和什麼是「事實」的不同觀點予以調查和呈現。在真正意義上,法官與陪審團常常不得不在真相的兩種不同社會建構之間進行裁決。一邊是原告;而另一方則是被告。

因篇幅有限,我們無法涉及那些社會影響在其中發揮實質作用的所有法律背景。但是,我們將關注於社會影響對司法決策產生影響的一些重要方式和場所。在本章中,我們將首先探討司法的抗辯制訴訟如何對警察、律師、法官以及陪審團成員這些尋求事實真相的人的判斷和知覺產生影響。緊接著,我們將關注於三個關鍵法律背景中固有的社會影響的可能性。我們將考察發生在警察局(在訊問目擊者和嫌疑人時)、法庭以及合議庭這三個法律背景中的社會影響。

抗辯模式:競爭性說服能確保法律公正嗎

在美國、加拿大和英國,法律案件都是在被稱之為抗辯制的法律程序這一競爭性環境中進行裁定的。在這種司法體制中有兩方。一方是原告。在地方檢查官的引導以及在警察部門的幫助下,原告力圖通過排除合理的懷疑,證明被告有罪從而使被告被定罪。另一方是被告。在辯方律師引導下,被告力圖通過表明證據不可信從而獲得無罪釋放。對於呈現什麼證據、傳召哪位目擊者和專家、如何提問目擊者以及在開庭陳述和終結辯論時向法官和陪審團描述什麼版本的真相,每個律師都極具判斷力。在法律和法庭規則允許範圍內,控辯雙方律師操縱著證據的呈現。

抗辯制助長了有選擇性和帶有偏差地對證據進行收集、解釋和呈現。顯然,人們尋找和呈現有利於案件的證據。此外,這一制度使說服成了法庭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法庭的裁決可能取決於了哪一方最令人信服——如我們在第4章所討論的那樣,不止是說了什麼的問題,還涉及到誰說的、什麼時候說的、如何說的以及對誰說的。

抗辯制可能與一些歐洲大陸國家的審問制度不同。歐洲的審問制度被稱為訊問制(inquisitorial approach),它通過中立的法庭代表來調查法律爭端。在法庭上,儘管每一方可能都有律師,但首席法官根據法院調查官預先準備好的報告來展開工作,對目擊者進行提問並控制證據的呈現。所有目擊者為法庭作證,而不是為辯護雙方或某一方作證;並且在目擊者出庭作證以前,反方律師無法對目擊者進行訓練或者做其他預先準備(Lind,1982)。這樣做的目的在於通過對證據進行無偏見的、客觀且系統的評估從而來獲得真相。

乍看之下,你可能認為訊問制比抗辯制能更好地服務於司法公正。畢竟,抗辯制迫使陪審團成員在真相的兩個競爭性版本中進行選擇;而在「獲勝」驅動下,這兩個版本都被案件的偏差性建構所污染。另一方面,抗辯制的競爭性實質可能會使每個人力圖獲勝。在訊問式審判中,法院調查官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記憶和價值偏差的一些影響。訊問制中的法官也是具有個人信念的人,有時同樣會被那些影響客觀性的沉重政治壓力和事業心所拖累。16世紀與17世紀的宗教訊問裁決(the religious Inquisition)具有消除世界邪惡這一最好的意圖,但是在「正當的法律程序」之後,數不清的無辜民眾被當作巫婆而受到折磨和被處死。那麼這種訊問裁決公正嗎?

公正與偏見:一個權衡的問題

有趣的是,無論是美國人或是歐洲人,人們都認為抗辯程序(adversarial procedure)會更加公正(Lind, 1982;Thibault&Walker, 1975)。這一結果得到了研究的證實,這類研究通常使被試高度捲入到一個模擬審判中,審判使用抗辯程序或是訊問程序。研究發現,如果通過抗辯過程做出最後的裁決,那麼即使是這種模擬爭端中的敗訴者也不會對判決感到不滿。

但是,抗辯制能夠真正地對案件做出更加公平的裁決嗎?這關鍵取決於人們關於公平的觀念。公平意味著「與事實真相完全相一致」嗎?還是公平意味著幫助弱者贏得勝利,或至少不要輸得太慘嗎?不管怎樣,抗辯制與訊問制兩者間的最大區別似乎在於,抗辯制為縮小一方勝過另一方的巨大優勢差距提供了更多機會。

當一方的優勢是基於一些非理性的先入之見時,例如陪審團成員關於罪行存有的一些刻板信念(「毒販子是不會被起訴的,除非警察當場抓住他們」,「兒童是不會就性虐待撒謊的」),抗辯制是非常有益的。我們知道,人們傾向於尋找、解釋以及記憶那些能夠證實他們先前信念和假設的信息(回顧一下第6章)。在一些模擬陪審團研究中,被試就虛構案件進行裁決;這些研究發現,當案件證據在抗辯制中呈現而不是在訊問制中呈現時,先前信念的影響會更加微弱(Lind, 1982)。

但是,當事實真相——而不是先入之見——有利於其中一方時,降低這一優勢的價值便值得質疑了。然而,抗辯制會助長對這一優勢的降低。一項研究發現,當使用與訊問製程序相反的抗辯製程序時,在案例練習中被分配到了不利一方的法律系學生會更加努力地研究案件並為他們自己一方辯論(Lind et al., 1973)。結果,在中立的觀察者看來,原本有利於一方的案件看上去對雙方一樣有利,這不同於案件的實際情況。

當案件雙方的狀況看上去比實際情況更加平衡時,一些危險的罪犯有時可能會獲得自由。另一方面,美國的司法制度是基於這樣的假設來運作的,即誤判和非法拘禁是最糟糕的過失。通過鼓勵不利一方更加努力的嘗試,抗辯制可以恰當地平衡因罪證不足而假定其無罪與賦予法律實施者以強大調查權力這兩者之間的關係,即使這種平衡可能是不完善的。

抗辯制中十分微妙的社會心理

抗辯程序有一些令人信服的「賣點」。但是抗辯制也可能會有消極的結果,而這樣的結果可以通過對法律程序進行微調從而得以預防。讓我們看看由最近兩個研究所揭示的抗辯制辯護的微妙效果。發生了什麼取決於誰在提問。在抗辯制訴訟中由原告方挑選和傳喚原告方證人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同時被告方也在做相同的事情。那麼,僅僅知道是由哪一方傳喚自己出庭是否就會對證人報告的內容產生影響呢?為了找尋這一問題的答案,加拿大一所大學的研究者讓學生們觀看了一場酒吧混戰的錄像,而這一混戰導致一個人的腦袋被酒瓶砸傷(Vidmar&Laird,1983)。然後這些「目擊者」得到了一張看上去真實的傳票,要求他們分別代表「原告R.贊普」、「被告W.亞當斯」,或者「法庭的目擊者」出庭接受提問。隨後每個目擊者都被單獨護送至一個秘密的「審判庭」,在那裡他將起誓並且接受「審判員」關於酒吧事件的提問。

結果是值得注意的。審判員們(研究生)聽取了目擊者的陳述,同時一組獨立的評價者也觀看了這些陳述的錄像。審判員們不知道任何關於被試傳票的實質。然而,審判員與評價者都發現,那些為原告方作證的目擊者的陳述比那些為被告方作證的目擊者的陳述更具有控告性。而為中立法庭作證的陳述則介於兩者之間。因此,實驗者得出結論:「儘管處於中立角色的目擊者傳遞了相對客觀的報告,但抗辯制中的目擊者趨向於使用那些情感上不中立且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文字或短語來描述真實事件」(Vidmar&Laird, 1983, p.895)。審判員和評價者瞭解這類微妙的偏見。

有趣的是,目擊者們自己可能並沒有覺察到他們的目擊證詞是有失偏頗的,有利於傳喚他們的那一方。在提交了他們的描述以後,目擊者們就被告在何種程度上應為此事件負責而進行評價。無論目擊者是代表哪一方出庭,評價的結果與他們的證詞相一致。甚至在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人們可能會採納傳票上寫著的暗含角色的對抗性觀點:「你代表……作證」。

那麼,這一問題能否避免呢?也許可以由法庭來傳喚由競爭雙方當事人遞交姓名的目擊者——如同前面研究中的中立狀況那樣。這可能會減少傳票暗示所帶來的非蓄意性偏見,但是,它可能無法阻止那些指定方律師在為「自己方」建構案件真相時對目擊者進行追蹤提問時所產生的偏見。

聽上去有罪和聽上去無辜——頃刻之間。現今警察部門通常都會就他們對嫌疑人的審訊過程進行錄像。如果他們能夠確保嫌疑人認罪,那麼錄像帶無疑將會在法庭上很好地為原告服務。最近,一項研究考查了從審訊錄像帶中獲得的印象是否會受到抗辯程序中解釋性偏差的影響(Kassin et al.,1990)。被試們閱讀了一個真實謀殺案件的概要,並且觀看了對案件的女被告進行審訊的錄像,錄像的長度為45分鐘(這一錄像的使用得到了布朗士區律師事務所的許可)。在審訊過程中,被告從頭至尾都堅持她是無辜的,然而,她做了一些模稜兩可的聲明。因此,她的陳述是十分含糊的。那麼,這些聲明會被解釋為是有罪或是無罪的證據嗎?為了得到結論,研究者創設了兩種條件,這兩種條件除了一點不同以外其餘全都一樣;惟一的不同點是:把這一錄像帶作為證據引入的律師不同。在被告條件中,辯方律師引入了錄像帶,他指出,可以從錄像帶中看出,在面對要求坦白的強大壓力下被告的陳述是前後一致的。然後播放了這一錄像帶,但在隨後的抗辯中,原告律師指出了被告陳述中的嚴重破綻。在原告的條件中,所有事情都反了過來。原告律師引入了「有缺陷的」陳述作為有罪的證據,然後播放錄像,而被告方予以了抗辯。

如圖8.1所示,由哪一方的律師引入這一錄像明顯影響了被試對該被告的印象。然而,影響的方向對於兩類不同被試而言有所不同。研究者採用認知需求量表測量了被試在思考上花費時間的多少和喜歡思考的程度,並根據被試在該量表上的得分對被試進行了分組(Cacioppo&Petty,1982)。高認知需求的被試顯現出了很強的首因效應,無論是誰引入被告的陳述,他們都會與之分享相同的觀點。如果由被告方引入錄像,被試會發現被告的陳述看上去是有道理的,被告是無辜的。如果由原告方引入錄像,他們則會認為被告的陳述是難以信服的,被告是有罪的。相反,低認知需要的被試則剛好顯示了相反的模式——近因效應。他們的解釋與最後發言的一方相同。

圖8.1 法庭中的首因與近因效應依賴於誰是陪審員

警察審訊被告的錄像帶經由原告方(作為有罪的證據)或者被告方(作為無罪的證據)引入。然後另一方予以駁斥。由誰引入錄像帶對高認知需要的陪審員產生影響(首因效應),而低認知需要的陪審員則認同最後發言方(近因效應)。

(資料來源:Kassin, Reddy,&Tulloch, 1990.)

似乎高認知需要的個體主動形成了一個第一印象,這一印象指導了他們後續的知覺和解釋。相反,認知活動性不那麼活躍的被試直到最後才開始仔細思考,更容易受到那些最後陳述者的影響。

但是,一個更為關鍵的問題是:完全相同的證據具有了非常不同的含義,而這取決於誰來將控辯雙方引入到法庭審判中。在另外一種意義上,某類特殊的證據——警察記錄——應該由中立的法庭而不是由帶有偏見的抗辯雙方中的任一方來引入。

在這兩個抗辯制的例子中,我們首次看到影響過程如何影響到刑事司法體系中參與者的判斷和行為。讓我們記著這些初步的知識,繼續前往至警察局,看看哪些社會影響因素可能會在那裡發揮作用——如同這些因素在Quicker Liquor商店的搶劫案中對案件嫌疑人逐步產生的影響一樣,而這一案件只是警察們日常處理的許多案件中的一件。

警察局:證據搜集

在警察局中,主要獲得兩類極其重要的證據:目擊者報告和嫌疑人的招供。這兩類證據均是通過人們的言語來描述,因此,它們強烈地受到那些用以獲得這些證據的策略和技巧的影響——無論有意還是無意,這些策略和技巧常常受到希望盡快發現罪犯並將他定罪這一期望的指引。

目擊者的證詞:我親眼所見

目擊者報告尤其重要。在許多案件中它為警方提供了惟一的真實線索。如果目擊者將一名嫌疑人辨認為犯罪者,那麼這通常足以使嫌疑人被逮捕了。的確,當案件缺乏能進行肯定指證的目擊者時,案件可能會被認為太過缺乏說服力而無法進行裁定。在法庭審判中,目擊者對嫌疑人的指證往往對陪審團非常有用。一項針對英國各類案件的研究發現,通常在一年中,74%被宣判有罪的法庭案件其惟一的證據就是目擊者的證詞(Loftus, 1979)。

目擊者的證據非常有效,但是它是否真的可靠呢?在加利福尼亞的一所大學中,在141名目擊者面前發生了一起針對大學教授的襲擊案(Buckhout, 1974)。在同一天中從所有目擊者那裡獲得的證詞表現出巨大的不準確性,包括對案件持續時間平均高估了150%,對攻擊者體重高估了14%,以及對攻擊者的年齡至少低估了2歲。總的來說,在涉及攻擊者的外貌、衣著和行動的測試上,目擊者的回憶平均只有25%的正確性。7周後,只有40%的目擊者從6張面孔照片中辨認出了攻擊者。25%的目擊者把一名被研究者安插在現場的無辜旁觀者指證為了攻擊者。

在另一項研究中,在一起由研究者上演的偷竊案中,只有30%的目擊者在偷竊案件後的短短20分鐘後正確地辨認出了小偷,雖然當小偷在離目擊者的幾英尺遠處笨拙地將裝滿偷來東西的袋子掉下,完全處在目擊者視野之內,在逃跑以前還直視了目擊者(Leippe et al., 1978)。一旦小偷處在人們的視野之外,那麼人們就不會記住他了。

目擊者記憶的不可靠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這在許多基於錯誤指證的誤判案件上得到了證實(Loftus, 1984)。一起聲名狼藉的案件是1971年發生在特拉華州威明頓附近的「紳士大盜」搶劫案件。這位紳士般的搶劫者常常向他的受害者道歉並且會非常友好地對待他們——除了搶劫以外。當地報紙刊登了一幅警察基於受害者的描述而合成的關於搶劫者面貌的素描。通過一個匿名的情報,警察得知一名天主教牧師,神父伯納德·帕格諾,與這幅素描極其相像。接著神父帕格諾被逮捕,並以搶劫罪被起訴。7名受害者在法庭上指證他為搶劫者,幾乎完全基於目擊者證據的定罪似乎是確定無疑的了(Wrightsman, 1987)。牧師可能需要感謝上帝,真正的搶劫者(因為另一罪名而被逮捕入獄)在經受了11個小時的審判後自願承認了罪行。

7名目擊者將伯納德·帕格諾神父(右)錯認為了羅納德·克勞塞(左),被稱為「紳士大盜」的真正持槍搶劫者。在克勞塞露面之前,帕格諾神父幾乎已經被宣告有罪了。(UPI/Bettmann Newsphotos)

有許多因素導致了這一錯誤指證。這裡,我們感興趣的是,作為目擊者報告中錯誤的潛在根源的社會影響方面。記憶是一個主動建構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曾經看到或聽到的內容可能會與我們已有的其他記憶和期望以及稍後他人通過提問或暗示傳遞給我們的信息整合在一起。記憶包括3個獨立階段,曲解和偏見可能存在於其中每一階段。信息首先必須被編碼(即被轉譯成為可存儲的形式或者代碼),然後編碼後的信息以特殊的格式被存儲,最後它必須能夠在某種提取線索的幫助下重新被提取。

我們信賴記憶的程度,或按照記憶行動的意願程度,同樣可能會受到社會壓力的影響。因此,警察審訊者常常能夠通過他們審問的方式來影響目擊者關於記憶的報告。讓我們來看看這一影響是如何發生的。

你引向哪裡,我將隨之而至。認知心理學家伊莉莎白·洛夫特斯(Elizabeth Loftus)所做的大量實驗研究證明,提問方式中的一些微妙特徵可以扭曲目擊者對曾經所見內容的報告。她的研究小組常用的研究範式是,首先讓被試觀看重要現場(用幻燈片或者錄像來呈現)。然後研究者就現場的一些細節向被試提問。研究者系統化地變化問題的措辭,或者他們通過扭曲一些細節來誤導被試,考察被試所報告的記憶內容是否融合了這些被暗示的錯誤細節。

在一系列的研究中,被試觀看了一組描述一起行人—轎車碰撞事故的幻燈片(Loftus et al., 1978)。在這一系列幻燈片中,被試會看到黃色的退讓標誌處有一輛轎車(一輛紅色的達特桑)。在觀看了幻燈片後,研究者要求被試回答許多問題,其中包括一個關鍵問題。控制組的被試被問到當紅色的達特桑停在退讓標誌處時是否有另外一輛車從它旁邊駛過。對偏差回憶組被試提了相同的問題,除問題中含有一條誤導信息外:退讓標誌被替換為了停止標誌。稍後,當要求被試辨認哪些幻燈片是他們剛才看過的片子時,絕大多數被誤導的被試選擇了顯示達特桑停在停車標誌旁的幻燈片。包含在問題中的言語信息似乎已經被整合到了被誤導組被試的視覺記憶中。

由上述少許措辭對記憶進行的顯著控制,想一想可能以多種形式出現在警察問訊中的誘導性提問。在調查犯罪時,警察(十分自然地)會就發生的事情形成推測並且推斷一些「一定已經發生」的事情。對目擊者的提問轉而可能會將這一推理暗示為一個事實。如果有多個目擊者,警察可能會將第一個目擊者告訴自己的內容(「搶劫者的手臂上有一個文字刺青」)整合到對第二個目擊者的提問中(「你看見搶劫犯的刺青寫的什麼了嗎?」)。請注意,提問第二個目擊者的問題假設了有刺青的存在。這種多目擊者的狀況可能同樣包含了規範性從眾壓力(「根據其他兩個目擊者……」)。當然,你可能會想到通過由不同警察對每個目擊者進行問訊從而來更好地為司法利益服務。

提問中準確而且似乎是無辜的線索可能同樣具有暗示性並且能夠改變記憶。想像一個男貨車司機和一個男舞蹈家的形象。誰會更重呢?當研究者要求學生們描述一個演講中在講台上閒適漫步的陌生人時,若學生們在詢問中被告知這個人是貨車司機時,對他體重的估計平均為172磅;而當被告知這個人是一個舞蹈家時,估計的體重平均值則為159磅(Christiaansen et al., 1983)。此外,如果提問者將這個陌生人描述為「男性」,那麼對他年齡的平均估計為27歲,而當陌生人被描述為「青年男性」時,對年齡的估計則降低為了24歲左右。(順便提一下,這個陌生人19歲,體重140磅)。棍棒石頭可能會打斷你的骨頭,但是一個放置得當的字詞卻能夠將你束縛住。

請指證。暗示除了有塑造言語回憶的能力外,它還能夠影響到對面孔的識別,影響到信任朦朧的熟悉感的意願。將嫌疑人「帶回警察局」標誌著警察案件調查工作的重要進展。他把案件推進到傳訊與起訴這一步驟——目擊者的肯定性指證。因此,警察變得非常願意去獲取目擊者對嫌疑人的肯定性指證。

除非警察非常小心,否則這一動機可能會演變為一種增加錯誤指證危險性的影響行為。一個相當明顯的偏差行為就是集合一組差異很大的嫌疑人隊列。理想狀況是一組嫌疑人隊列的陣容應該包括嫌疑人和其他許多無辜的人(陪襯者),這些陪襯者的外貌應與目擊者對犯罪者的描述非常相似(Luss&Wells, 1991)。然而這一規則不時地受到破壞,嫌疑人總是成為隊列中特別引人注目的對象(見圖8.2)。在威斯康星州的一起案件中,受害者報告說是一名黑人犯下的罪行。警察集合了一個隊列,該隊列包含了1名黑人嫌疑人和5名白人;並且一開始警察就詢問受害者是否有哪一名男性的相貌與犯罪者相似(Ellison&Buckhout, 1981)。

影響的一個更為微妙的形式是使用帶有偏差的隊列指證指導語。通過信心十足地說罪犯就這一隊列中,或者通過讓目擊者說「指出面前這6人中誰犯下了罪行」——而沒有明確地提供一個「以上都不是」的選擇——警察向已經樂於合作的目擊者施加了多種形式的影響。他們暗示這其中有一個是嫌疑人,並且這一嫌疑人可能的罪行得到了專家收集到的大量證據的支持。甚至除了這一推論以外,帶有偏差的指導語使目擊者不太可能拒絕整個隊列(即在整個隊列沒有一個人可指證)。一些目擊者甚至可能沒有意識到他們可以有選擇;而其他目擊者則可能不願意就此進行深究。最後,在由一個著名權威人物(一位警官或者偵探)所掌控的不熟悉背景中,一些目擊者(儘管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可能會服從警官含蓄的命令,就像米爾格拉姆實驗中的情形那樣,儘管有相當的不確定性但仍然選擇了隊列中看上去最熟悉的那個人。

圖8.2

當嫌疑人隊列中的陪襯者與對嫌疑人的描述不相似時,就會增加錯誤指證的危險性。

帶有偏差的指導語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增加錯誤指證的危險性呢?來看一個著名研究。在這一研究中,在目擊了研究者蓄意安排的野蠻行為後,目擊者被引導相信,這一野蠻行為的肇事者肯定是5人隊列中的一員(有偏差指導語),或者肇事者「可能」會在其中(無偏差指導語)(Malpass&Devine, 1981)。實際上,這一隊列中並不包括破壞者。然而,在有偏差指導語條件中,78%的被試將這一嫌疑人隊列中的一名無辜者指證為了破壞者。相反,在無偏差指導語條件中,只有33%的目擊者這樣做。有偏差指導語這種令人擔心的虛報效應,在一項目擊者認為他們真正在為一名真警察指證一名真實小偷的研究中也得到了重複驗證(Hosch et al., 1984)。

警察有許多權力,但不是無限的,法律要求警察為目擊者明確地提供「無法決定」或者「他們中一個都不是」的這類選擇。在指證時,嫌疑人同樣被允許可有自己的律師在場。(你是否有能夠很快就被召來的私人律師?我們沒有,並且大多數人可能都沒有)。無論如何,這些規定從影響的角度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開端。

信心的促進者。你是否認為對自己記憶有信心的目擊者可能會比那些對自己記憶有所遲疑和不確定的目擊者更加準確?這聽上去很有道理,不是嗎?然而,關於目擊者研究的一個重要且令人吃驚的發現卻是準確性與信心之間通常只有很弱的關聯(Deffenbacher, 1980;Wells&Murray,1984)。不準確的目擊者往往與那些準確的目擊者擁有同樣的自信。那些影響記憶的因素似乎不同於影響「對記憶的信心」的因素。此外,人們可能並沒有覺察到記憶或者信心的改變,或者說沒有覺察到導致那些改變的因素(Leippe, 1980)。正如我們在前一章中所見,那些引起有意思考的心理加工過程可以無意識地發生。其結果可能導致記憶與信心的分道揚鑣。

讓我們考慮一下這種心理狀態的後果。在沒有改善目擊者對某些關鍵事件或關鍵人物記憶的狀況下,某些審訊步驟可能增強了對目擊者信心的支持。例如,我們已經學習過自我歸因和認知不協調(在第3章中),那麼你是否會感到驚訝,當目擊者被有偏差的隊列指證指導語巧妙地引入選擇中後,可能變得對其嫌疑人隊列選擇結果更加有信心?一旦做出選擇,尤其是做出一個可能將某人送入監獄的重要選擇,那麼決策後的認知不協調感將會有所降低。由於基本歸因錯誤,有偏差指導語對自由的約束效果可能會被忽視:我們過低估計了那些在外部情境中起作用的力量卻又過高估計了內部力量,在這一情形中,內部力量即是我們關於自己記憶準確性的信念。

重複提問可能同樣會增強信心。在警察的審訊中,一名目擊者可能會被多次提問。而重複提問的確會導致回憶總量的增多(Scrivner&Safer,1988)。但是,由於個體對其證詞的不斷公開承諾,他對自己記憶準確性的信心可能也會無端地逐步增強(Leippe, 1980)。更糟糕的是,目擊者在第一次訊問中由警察的鼓勵而做出的猜測或者由警察的暗示而插入的「缺失片段」,可能會在第二次訊問中被目擊者當作自己目睹的一部分內容而自信地「被回憶起來」(Hastie et al., 1978;Loftus et al., 1978)。最安全和最能提供信息的警察辦案程序應該是首先讓目擊者進行自由的敘述,目擊者在完全不被打擾的情況下講述他所知道的情況。然後,警察再提出更有針對性的問題,但要避免把警察所懷疑的細節「硬塞」到目擊者的嘴裡,要把「我不知道」這一答案作為目擊者回答的備選項。進一步的提問必須遵守相同的規則並且在必要時才進行。

這一節討論的主要問題是目擊者報告。儘管目擊者報告對警察辦案程序不可或缺,但卻非常容易受到人際影響的制約。我們應該採用將這種影響最小化的程序——尤其是因為(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那樣)陪審團往往過於信任自信的目擊者的證言。但是,現在讓我們先來考慮一下針對另一目標——嫌疑人——的可避免的影響。

什麼是朋友間的一個小小坦白

「尊敬的陛下,」流氓說道,「這不是我寫的,他們無法證明是我幹的,而且這份東西的最後也沒有署名。」「如果你沒有簽名,」國王說道,「那麼情況將更嚴重。你肯定懷有惡意,否則你肯定就會像一個誠實的人那樣簽下你的名字。」

路易斯·卡羅爾,《愛麗絲漫遊仙境》

1964年,紐約市,在經受了警察的長時間審訊後,小喬治·惠特莫爾就謀殺兩名社交名流給出了長達61頁的招供。但稍後他卻被證明了是無辜的。當一個人知道可能會以失去生命為代價時,他如何能夠被迫承認這樣的罪行呢?如果這種情況經常發生的話,我們必然在使用一整套強有力的改變態度和行為的技巧。實際上,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警察審訊後,80%的被提審嫌疑人會認罪。有趣的是,當允許警察使用身體虐待來嚴刑逼供時,可能達到相同的「成功」水平,當然,嚴刑逼供後來已經被法律所禁止了。顯然,一些心理策略可能會與身體虐待一樣有效。

近期的一項研究確認了350例發生在美國的將無罪者宣判為死罪的審判不公事件。在這些案件中,有49例案件的定罪主要基於假供,而這些假供全都是強迫威脅導致的(Bedau&Radelet, 1987)。一項關於4例殘忍謀殺案或重大盜竊案的無辜嫌疑人假供案例的研究顯示,招供是惟一連接犯罪與嫌疑人的證據(Ofshe, 1990)。

並非所有的招供都是審訊策略的直接結果;辯訴交易(plea bargaining)常常包含有對較小罪行的招供,以期獲得一個更輕宣判。然而,警察例行公事般地鼓勵嫌疑人坦白。而那些稍後因被告否認指控而被撤回的有爭議招供可能在法庭審判案件中佔到20%(Kalven&Zeisel, 1966;Wrightsman, 1987)。

如同目擊者報告,招供是警察從一個人嘴裡「挖出來的」。如同對目擊者的訊問,訊問嫌疑人的技巧沒有經過系統化的研究,而是常年累月的反覆嘗試和警察的個人實踐經驗的結果。這是一系列十分複雜的技巧,其中的大多數已經被收錄進了警察手冊,被警察部門用於培訓中(例如,Inbau et al., 1986;Inbau&Reid, 1962;Mulbar, 1951)。這些手冊所提供的一般技巧摘錄如下:

如果某人……具有實用心理學的通俗知識,並使用推銷員的技巧,那麼他可能成功地深入到一個人的大腦中,獲得他想要的真相(Mulbar, 1951)。

……應徵偵探職位的候選人參加為期6周的強化課程,該課程強調對囚犯的訊問。絕大多數的偵探都基於本能和經驗擁有必要的心理學知識,善於利用人類弱點。因此,他們能夠使囚犯開口(Michael Murphy, former New York Police Commissioner, quoted in The New York Times, November 7,1963)。

簡言之,有關訊問策略的主要教材把對引誘招供概述為社會影響的一種絕技,這種絕技推測,犯罪嫌疑人是被「說服」而坦白的(Inbau et al., 1986)。那麼警察手冊向受訓的審訊者所吹捧的引誘招供又意味著什麼呢?它依賴於什麼影響原則呢?讓我們來看一下那些經驗豐富的審訊者們所常用的幾類主要技巧(來自對許多偵探手冊所進行的仔細的內容分析,以及由津巴多於1971年對一些警局偵探們所進行的訪談)。

為了促進這一信息的影響以及你關於這一信息的記憶,我們希望你能想像你就是嫌疑人。你因為一項你知道自己並沒有做過的犯罪行為而被逮捕;但是你沒有不在場的有力證明,而且你是這起犯罪中警察們能夠逮捕到的惟一嫌疑人。

心理環境的控制。手冊建議審訊者應該與嫌疑人單獨在一起,並且以物理上接近的位置站或坐在他身邊。通過一些小的姿勢來建立權威性,例如禁止吸煙,告訴嫌疑人坐在哪裡,或者提供一杯水。訊問應該在嫌疑人不熟悉的環境中進行,由此來摧毀熟悉事物為嫌疑人所提供的心理支持。房間內應該只有很少的傢俱並且沒有分心物。不應有嫌疑人可以亂動的物體(例如回形針)或者使嫌疑人想起與外界生活聯繫的物體(例如電話)。

通過這些苛刻的安排,我們能夠辨認出許多對行為產生影響的力量。審訊者將自己塑造成一個在自己地盤上活動的權威角色。結果,「服從權威」的直覺可能會發生在嫌疑人身上。同樣,審訊者無疑控制了所有的獎賞:用於解渴的飲料,吸煙的許可,從不舒適的房間中得到開釋。隨著時間的慢慢流逝,這些都變成了促使嫌疑人招供的強大誘因。因為自我分心物被剝奪,所以信息重複將是不斷且不可避免的。因缺乏關於社會支持的提醒,抗辯以及其他形式的心理與言語抵抗受到阻礙,並隨著焦慮和疲勞的漸增將變得更加困難。

知覺和判斷扭曲的技巧。審訊者鼓勵認知重構,就像在從眾與服從的實驗室研究中出現的認知重構那樣。他們會將犯罪的嚴重性降至最低,允許嫌疑人可以暫時體面地離開,或者利用相反策略來極力誇大犯罪的嚴重性。在第一種情況中,審訊者暗示嫌疑人其輕率之舉不是太過嚴重,因為有成千上萬的人做出了同樣的行為。或者審訊者可以轉而指責嫌疑人所處的境遇(例如環境或者嫌疑人的弱點)。這些暗示可能通過使嫌疑人感到自己不那麼有罪或不那麼可恥,從而迫使其招供。在此,我們能夠發現對比效應的應用。同樣,通過鼓勵情境歸因或者使嫌疑人覺得這一行為或多或少是正常的(「嘿,要知道任何一個正常人都可能會因為那個蕩婦的投懷送抱而興奮起來」),嫌疑人可能會受到引導從而期待自己的招供可能會得到理解和寬大處理。

相反的一種扭曲——即比嫌疑人認為的更加糟糕——利用恐懼來誘發坦白,可能通過無恥的對事實的虛假呈現而達到。審訊者可能虛假地宣稱掌握了一些犯罪證據,使嫌疑人感到「徹底完了」。或者審訊者可能會十分巧妙地「虛張聲勢」,假裝說正在隔壁房間被單獨審訊的一個同謀剛剛已經坦白了。猜猜他已經背叛了誰——當然是你了。因此現在輪到你來報復這一背叛了。

移情的錯覺。有不少策略可以使囚犯願意信任審訊者。恭維的話以及一些小的好處(例如提供一杯咖啡,一杯水,或一支香煙)可能被用來促進好感。更加老練的方法則是採用「馬特和傑夫」[1]計策。兩名審訊者協力展開工作,馬特,一個殘酷無情的審訊者,而傑夫則是一個有家室的好心男人,並且他的一個兄弟可能曾經處在相似的困境中。傑夫不斷地告訴馬特讓囚犯休息一下,並且對馬特感到十分生氣。最終馬特離開了審訊室,然後傑夫吐露說他也討厭馬特的做法,但是他建議,嫌疑人惟一的希望就是告訴事情真相,盡快與好心的傑夫合作。同時,他們兩人將一起向馬特的上級投訴馬特。憤怒的嫌疑人與傑夫站在了同一戰線,相信了他的話——卻出賣了自己的自由。

鼓勵對罪行的自我歸因。另一項技術顯示了審訊專家對情緒的自我歸因的直覺領會。為了使囚犯感到高度焦慮——也有可能是罪惡感——審訊者指出他們行為舉止中的有罪跡象。注意力全指向了脖子上頸動脈的搏動、喉結的運動、口渴、不安的四肢以及「內部的一種古怪感受」,這些跡象都反映出了一種混亂的意識狀態(Inbau et al., 1986)。

測謊儀的支持:科學的謊言。我們有了謊言探測器,或者說是測謊儀。謊言探測器就是測量生理喚醒——例如,心率的改變,皮膚電活動(出汗),以及呼吸——的機器。說謊會讓我們緊張(見第7章),而緊張可以通過增強的喚醒表現出來。有各種各樣的方法可用來評估說謊,但是謊言探測器測試的基本方法是,當嫌疑人回答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問題——尤其是直接訊問他是否犯下這一罪行(「你是否強姦了艾麗絲·布朗?」)或者談到警察所知的犯罪行為的部分細節(「你是否威脅說要殺了她?」)——時,看嫌疑人是否顯示出了不同尋常的喚醒增強。其假設是,相對那些非關鍵的「準繩問題」,當就上述關鍵問題撒謊時,嫌疑人可能會顯示出更強的喚醒。

那麼,謊言探測器是否探測到了謊言呢?在要求被試先犯下一個「罪行」然後對自己的罪行加以否認的實驗室研究中,平均而言,在大約3/4的案件中測謊儀的測試揭露了他們的「罪行」(Kircher et al., 1988)。而在「無辜」被試中,約2/3的人被查明是「無辜的」。對於不是通過測謊儀的形式而確認了嫌疑人是否有罪或無罪的一些真實犯罪案件中,確認的平均準確率大致相同(Saxe et al., 1985)。但如果你在頭腦中做一個簡單的數學計算,那麼你會注意到這些測試具有顯著的錯誤率,將無辜的人定為有罪而有罪的人卻定為無辜。

一般而言,測謊儀得出的結論比純粹的猜測要強。然而,當涉及到刑事司法時,我們談論的是一個個的個案——是你——而非一般人。因此,關於謊言探測器還有更多的內容可說。謊言探測器的失效表現在對罪犯的誤讀。你可以使自己的肌肉緊張、抓耳撓腮或坐立不安,以此創設出一種增強了的恆定喚醒狀態,而這一喚醒使訊問所導致的生理改變難以被覺察(Saxe et al., 1985)。更糟糕的是,「罪行的揭露」主要存在於那些相信測謊儀有效性的人中間(Saxe et al., 1985)。不相信測謊儀的人其謊言更難被發現。因此,警察可能需要竭盡全力使嫌疑人相信謊言探測器是十分有效的,他們常常通過表演在撲克遊戲中作弊的方式來證明測謊儀神奇的探測功能。有時警察只是通過威脅說將會使用謊言探測器,從而就能促使嫌疑人坦白。(「如果你有罪的話,你還是早點承認好。反正,測謊儀將會查明真相。」)在最後的分析中,謊言探測器的測試並沒有準確到可以使我們信賴的地步,不能以此來決定一個嫌疑人有罪或無罪,它最終的功能通常就只是充當了另一個強大的情境性「道具」,從而迫使嫌疑人招供。

因為擁有大量的影響武器,所以警察能成功誘發招供;對此,人們一點也不會驚訝。然而,對於大量的法官和陪審團成員而言,審訊室中的說服力量並非那麼直觀明瞭。由於人們假設陪審團成員通常能夠確定招供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因此有爭議的招供通常仍然被接納為一項證據。但是,有關基本歸因錯誤——人們如何低估了行為的情境原因,尤其是言語陳述——的研究證據,對這一假設提出了質疑。當問題在於什麼導致了嫌疑人招供時,誰更加可靠,是偵探還是為了自己生命而戰的嫌疑人?此外,模擬審判的研究表明,相對那些通過懲罰威脅而誘發的招供,陪審團成員會更加重視那些經由積極心理策略(例如寬大處理的允諾)而誘發的招供(Kassin&Wrightsman, 1980;1981)。人們通常相信,懲罰是一個比獎勵更強大的「誘因」(Wells, 1980)。但是,使用與「鐵拳頭」相反的「外柔內剛」的技巧,至少會同樣成功地逼迫嫌疑人進行非自願的坦白——甚至可能會比懲罰更為有效。這一點是不是非常具有諷刺意味呢?

通過對心理環境進行幾乎完全的控制而獲得的強迫招供,存在著道德倫理上的問題。實際上有證據顯示,起訴幾乎不需要把招供作為「確鑿」證據的一個補充(Zimbardo, 1971)。因此,用以獲取招供的策略可能完全沒必要。

法庭:說服的戰場

如果確實存在說服背景的話,那麼法庭審判就是這個說服背景。當你想到一場審判時,首先進入你頭腦的是什麼呢?你是否看到一個律師在審判席前來回地踱步,以時而激昂時而低沉的聲音演講,懇求認真專注的陪審團駁回有罪的裁決?出庭辯護律師無疑就是一個說服性溝通者,其目標就在於使受眾(陪審團或者法官)採納對一個態度客體(被告)的一個特定信念(有罪或者無罪)。為了對這一信念產生影響,律師必須影響方方面面的態度和知覺——對被告、對支持和反對的目擊者、對犯罪事件、對物證、對犯罪現場等的態度和知覺。

然而,不同於廣播和電視廣告中的溝通者、政治演講以及推銷說辭,出庭的辯護律師必然要應對兩種額外的現實:與對手的當場競爭;對他人——他的證人——表現的依賴。法庭是一個有兩方決鬥者的說服戰場,無數的士兵參與了言語的戰爭。這使說服過程變得複雜化。

審判中的出庭辯護律師

關於出庭辯護律師所使用的說服技巧有大量內容可寫。我們試圖就心理學已有的研究和相關的律師知識做一個詳細闡述。

陳述順序及其作用。通過第5章的學習我們已經瞭解到,如果在兩條對立信息呈現和態度測量之間存在一個延遲時,第一條信息佔有說服優勢(首因效應)。為了使第二條信息獲得說服優勢(近因效應),它的呈現時間必須與第一條信息的呈現時間有一定的間隔,同時必須在第二條信息呈現之後立刻進行態度的測量。如果這些條件都沒有滿足,例如在審判中對立觀點的呈現幾乎沒有任何延遲而是輪流進行,那麼順序效應基本上不可能出現。這很幸運,因為在審判中,均由原告方來進行最初和最後的陳述。原告方進行開庭陳述,然後被告方緊隨其後。在聽取了所有證據後,由原告方進行終結辯論,而被告方則緊隨其後進行自己的總結,然後原告方被允許可以進行反駁——原告方的總結。

儘管這一相當不均衡的安排可能一般不會有偏差,但是特殊境況確實會增加順序效應的可能性。例如,原告方的總結可能會給證據十分確鑿的案件提供一個輕微、但卻是決定性的助推;或者是被告方可能會有一個難以被反駁的強有力總結。出庭辯護律師路易斯·耐瑟(Louis Nizer)在他的著作《我的法庭生涯》中描寫了他如何通過使用我們在第6章中已經見過的多種預先警告以及接種技術來抵擋近因效應。他還以恭維話、請求幫助以及假裝的共識(即他的對手是一個不可靠的人)作為補充策略:

在我按照要求首先進行總結時,我竭力使陪審團做好準備,以便於他們不會受到我的對手的哄騙。我提醒陪審團注意我的對手將做辯論的最後發言,而我將不被允許進行回擊。我告訴他們,我必須依賴他們的回憶來糾正我的對手在緊隨我發言中可能會做出的任何錯誤陳述。我必須依靠他們有鑒別力的判斷來抵制任何的錯誤論證。然後,在我繼續為我自己的案件建構論據時,我預見了我的對手的論點。我公佈了他的口號並且嘗試擊毀它們,請求陪審團成員在聆聽此類詭辯時成為我的守衛者,並且把這一詭辯當作對他們智慧的侮辱而將其拒絕(p.434)。

作為審判的另一端,審判開始時,如果被告沒有採取措施來消除這一優勢的話,原告能夠在證據確鑿的案件中享有首因優勢。而在對含糊不清的案件的模擬審判中,當原告做了一個滔滔不絕的開庭陳述時,首因效應——更加有罪的判斷——出現了(Pyszczynski&Wrightsman, 1981)。當證據確實不明確時,經由詳細的開庭陳述而在陪審員頭腦中形成的推測或框架似乎能夠持續地使陪審員對證據進行有偏差的解釋。

把你自己想像成一個陪審員(你現在已經不再是一個被審訊的嫌疑人了)。什麼將能夠說服你?你想要發現什麼?隨著審判的進行,陪審員們瞭解「故事情節」,或說邏輯連貫的故事的情節。從這些情節中,他們就發生了什麼形成了「他們自己的推測」(Pennington&Hastie, 1986)。那麼律師的工作就是確保陪審員聽到——並且相信了——他自己的故事。

原告方通常通過概述針對被告的「州法院判例」來開場。(「我們打算證明……是被告做了這一……而這是有罪的」。)被告方所不願做的是,緊隨著作一個同樣的簡短開庭陳述,或者直到原告展示了其證據和證人後才可以開始做自己的開庭陳述。模擬審判的研究發現,當被告做此類選擇時,他們給陪審員留下了更強烈的有罪印象(Pyszczynski&Wrightsman,1981;Wells et al., 1985)。除非在你開始研究證據之前,被告向你和陪審員提供了一個關於案件的合理假說或者對證據的期待,否則你可能無意間被你惟一擁有的假說——原告的假說——引導了你對證據的考慮。結論陳述。當律師呈現她的案件時——引入證據,傳喚並提問目擊者等等——律師應當「讓證據不言而喻」或總結證據並且清楚地陳述她的結論嗎?對說服的研究表明,除非陪審團格外聰明,否則就應該形成明確的結論(Hovland&Mandell, 1952;Weiss&Steenbock, 1965)。律師們似乎經常遵循這一建議,陳述他們希望陪審團能得出的結論(Saks&Hastie,1978)。雖然世事皆有兩面,但是讓受眾自己得出結論具有很大的風險。

將其結合起來。審判實用手冊推薦,律師在呈現他們的證據時,應該輔之以生動的聽覺、視覺和嗅覺(「有味的證據」)(例如Keeton, 1973)。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這是一個合理的建議。想一想演講,其滔滔不絕的言語與審判中的狀況很像。即使在你狀態最佳的日子裡,你可能也難以對演講者那冗長的、連續的言語流保持注意。在課堂活動中,電影與演示都是受歡迎的變化。與法庭審判單調的言語背景相對照,大多數由非言語呈現的證據——一段關鍵對話的錄音、一張身體受到傷害的放大照片、在黑板上畫出的一個簡單流程圖——將十分引人注目。如我們所知,知覺上顯著的刺激能夠主導歸因。它們同樣可能在陪審團評議時更好地被陪審員記住(Reyes et al., 1980)。優秀的出庭辯護律師會讓自己的證據能夠更好地被人記住:吸引住人們的眼睛、耳朵或者鼻子。

言辭大戰。視聽設備是必要的,有時還是獲取注意的關鍵;但是,歸根結底法庭還是一個語言的戰場。言辭既可以是引人注目的,也可以被人忽略。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況下,那些能夠用言辭更加生動地「描繪出」他們關於案件的觀點的律師,通常能夠在更多官司中獲勝。研究指出,在實際案件中,獲勝的原告方比那些失敗的原告方演講時間更長,並且進行了更多的斷言性的陳述(Andrews, 1984)。正如我們所知,「誰擁有控制權」的印象自然導致了「誰知道更多」的歸因(見第3章),以上這一結果並不太讓人吃驚。

在法庭的言辭大戰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律師與證人席上證人之間的互動。法律心理研究者邁克爾·薩科斯和裡德·黑斯蒂(Michael Saks&Reid Hastie, 1978)指出,「律師的許多理由都是經由目擊者的嘴被傳遞出來的。律師則是在運用相當多的影響來控制目擊者說什麼」(p.114)。審判實用手冊清楚地說明了許多用來塑造目擊者言語行為的策略。一個通常的建議是,給己方的目擊者以「空間」,使其能順利地對己方律師的問題給出清楚明白的敘述性答案——其答案應當傳遞出這樣一種印象,即目擊者是肯定且自信的,而律師足夠相信目擊者以至於放棄了對他的控制(OBarr, 1982)。敘述性的風格聽上去應該如下:

問題:那麼,在他出現在商店之前,你是否還有其他的顧客?

敘述性回答:嗯,是的,有顧客光顧過商店,但是在9點以後店裡除了我以外就再沒有其他人了。我和我妹妹喬治婭在電話上聊了大概20分鐘。我一直在和我妹妹通電話,直到大約9點20時才有人走進商店,而進來的那個人就是他,約翰·巴恩斯。儘管如此,我仍然在通電話。而他徑直走了進來。(OBarr, 1982, p.145)

請注意這些冗長且未被打斷的語言。現在將這一敘述性風格的言語與片斷式風格的言語進行對比。律師們常被建議要經常打斷對方證人,要求對方證人只需回答所提問的問題,「鼓勵」對方證人使用片斷式的言語。

片斷式的回答:嗯,是的,有客人光顧過商店,但是在9點鐘以後店裡除了我以外就再沒有其他人了。

問題:你那時在做什麼?

回答:我在和我妹妹喬治婭通電話。

問題:那麼電話通了多長時間?

回答:大概,嗯,接近20分鐘。

問題:……等等。(OBarr, 1982, p.139)

哪一位目擊者的回答聽上去更好呢?在一項研究中,人類學家威廉·奧巴(William OBarr)及其同事將具有敘述性風格或片斷性風格的律師—證人的交流呈現給被試(Lind et al., 1978)。研究發現,相對於片斷式的交流風格,當交流是敘述性的並且證人是一名男性時,證人被認為是更稱職的,而律師則被判斷為能更好地理解證人證言——這證實了一些優秀法學家的預感。然而有趣的是,當目擊者是一名女性時,片斷式的風格並沒有對她的印象造成相反的影響。奧巴推測,對於那些持有女性是不夠自信不夠堅決的這一陳舊刻板印象的人來說,他們期待女性具有片斷式的交流。

「無力的言辭」也是不恰當的證詞。「無力的言辭」是一種說話的風格,它涉及許多模稜兩可的言語(例如「我有點不舒服」),禮貌用語(例如「麻煩您能夠說話聲音大一些嗎?」),反義疑問句(例如,「約翰在家,不是嗎?」,而不是「約翰在家嗎?」),以及空洞的形容詞(例如可愛的、值得敬仰的)。相對那些說話更加「有力」的人,具有無力言辭風格的目擊者被評定為更加無法使人信服,能力更弱以及更加不值得信任;這一結果顯然是因為無力的言辭傳達了低下的社會地位信息(Erickson et al., 1978;OBarr, 1982)。出庭辯護律師常常訓練他們的目擊者更加肯定地說話,去掉那些不適宜的、模稜兩可的話以及不必要的形容詞。

旨在獲得預期回答的誘導性提問以及對問題進行仔細排列和時機安排——這些都是成功的出庭辯護律師的基本素養,尤其是在他們交互訊問目擊者時。我們已經看到,誘導性提問巧妙地暗示了問題的答案或有爭議的事實的提問,都能對記憶的報告產生影響。基於這一基本原則,律師能夠使證人說出,或聽似說出他們在回答直接提問時決不會承認的事情。

李·貝利(F. Lee Bailey)是一位著名的出庭辯護律師,他的著名客戶包括波士頓殺人王(Boston Strangler)和帕蒂·赫斯特(Patty Hearst);他為我們提供了一個交互訊問的小片斷。在這一交互訊問中,一項持槍搶劫案的受害者—證人陷入了圈套中,用貝利自己的話來說,受害者給人們留下的印象是,當被挾持時,他非常緊張,以至於他的知覺和記憶變得不清晰。到此為止,證人堅持認為恐懼並沒有妨礙他對罪犯的記憶。我們下面摘錄的片斷中,證人正在澄清留給警方的陳述與被告實際外表之間的差異。

目擊者:這就是對我和警察說話時的最清晰記憶。

對方的律師:在案發後不到1小時,是嗎?那時你的記憶還很清晰。

目擊者:是的,但是我那時很緊張。

對方的律師:你的緊張可能會或多或少地影響到了你向警察的陳述,不是嗎?

目擊者:是的。

對方的律師:但是毫無疑問,先生,當你在警察局的一個明亮房間裡與警察坐在一塊兒時,你不會為你的生命安危感到擔心,是嗎?

目擊者:不會,我只是有點緊張。

對方的律師:但是先生,毫無疑問的是在你被搶劫的那幾秒鐘內你一定會比你與警察談話時要更加緊張——不是嗎?

目擊者::我都很緊張。

對方的律師:但在被劫持的過程中會更加緊張,對吧?

目擊者:可能是。(Bailey, 1985, p.153)

對方的律師利用證人對一項事實的承認繼而強迫他必然具有邏輯性地承認了更加重要的另一個事實。當然,證人要麼撤回他初期的證言使自己看上去是一個反覆無常、不誠實的人,要麼陷入律師設置的富於邏輯性的陷阱中。無論選擇哪一個,他都失敗了。

與邏輯陷阱相近的是自我歸因的心理邏輯陷阱(Saks&Hastie,1978)。如果證人不承認某種情緒、動機或者特質,那麼他可能將被誘導做出自我陳述,而他自己將會根據這些陳述來推斷自我特徵。讓我們看看對一名抱怨考試分數不應那麼差的學生進行的「交互訊問」。然後,想一想如何將這一方法應用到法庭中。

教授:你的確沒有怎麼花費精力來準備這次考試,不是嗎?

學生:不是的。我努力過。只是這一考試難得有點過分了。

教授:在考試的前一晚,我聽到你對約翰說你與女朋友去看了一場電影,不是嗎?

學生:是的,我是去了。但是……

教授:在週一,也就是考試的兩天前,你是不是把所有的指定章節都看完了呢?

學生:沒有。

教授:你最後有閱讀完所有東西,並且複習過嗎?

學生:是的,我讀完了每樣東西,並且複習過一次。

教授:對於你最難的一門課程,複習一次就夠了嗎?

學生:不夠。

教授:那麼,你說你自己的行為是不是暗示你在我的這門課上並沒有全力以赴?

學生:是的,可能我並沒有盡全力。(自言自語:這個教授難道是律師嗎?)

教授:那麼,似乎你可以說這次考試對於那些認真複習的人來說儘管很難,但卻是公平的,而對於那些沒有認真複習的人來說則會感覺不公平並且很難。

學生:我猜是這樣的。很抱歉打擾了您。在事情變得更糟糕以前我還是離開這兒吧。

鑒別證人

我們在前面指出,目擊者的記憶常常是不可信的,並且很容易受到提問的影響。在感慨目擊者證詞可能是多麼拙劣的時候,出庭律師李·貝利(1985)還談及這樣一種惱人的觀點:「陪審團成員對目擊者的證詞十分相信,卻不知道對這些錯誤的目擊者證詞的認同會比陪審團所犯的其他各種錯誤更加糟糕,會把更多無辜的人送進監獄」(p.148)。事實上,貝利認為對指證證人的懷疑「是每個出庭辯護律師都不得不做的一件最困難、最麻煩,也最危險、最讓人討厭的事情」(p.145)。

就對目擊者證詞的反應而進行的研究提供了與貝利這一令人不快的觀點相一致的結果,即陪審團成員過高估計了目擊者的準確性(Brigham&Bothwell, 1983)。在閱讀了一個關於持槍搶劫的法庭案件的摘要後,當原告沒有提供目擊者時,研究中的模擬陪審員投票裁定被告有罪的比率為18%,但是當呈現了目擊者——案件的惟一增加物——時,裁定有罪的比率上升到了72%(Loftus, 1974)。

讓我們降低目擊者的可信度,看看會發生什麼情況。一名研究者通過將目擊者描述為嚴重近視,並且在目擊搶劫過程時沒有戴眼鏡,從而來降低了目擊者的可信。那麼裁定有罪的比率下降了多少呢?只是下降到了68%(Loftus, 1974)。

在一些對目擊證詞的反應而進行的研究中,人們使用了兩階段程序。在第一階段中,作為目擊者的被試觀察了一出研究者安排的「犯罪」,然後給出目擊者報告,並進行了針對嫌疑犯的列隊指認。在第二階段,作為陪審員的被試觀看了這些目擊者對記憶進行報告的錄像,並且猜測這些報告的準確性。這些作為陪審員的被試把錯誤辨認判斷為準確辨認的比率高得驚人(Wells et al., 1979;Lindsay et al., 1981)。即使人們質疑自己能夠正確再認出只見過一面的面孔的能力,他們也仍會將這種懷疑在研究者面前很好地隱藏起來。

自信的樣子。你如何才能確定自己是否相信單憑記憶而給出的報告呢?你可能會去核查許多的事情。那些似乎具有內部一致性的報告可能會更容易令人信服(Leippe et al., 1990)。更加詳細的報告同樣會更加令人信賴,即使當細節都是一些瑣事時。模擬審判中,當一名店舖搶劫案的目擊者報告說搶劫案的一名旁觀者買了奶球糖果和健怡可樂,而不是簡單地說「一些物品」時,模擬審判中的陪審員們更傾向於接受目擊者的陳述(Bell&Loftus, 1989)。

但是,如果非要我們指出最可能影響你關於他人記憶準確性的信念的一個變量,那麼這個變量就是個體表現出的自信或確定性的程度。在一項兩階段模擬犯罪的研究中,目擊者看上去越自信,那麼作為陪審員的被試就越傾向於認為目擊者對罪犯有著清楚而準確的回憶(Wells et al., 1979;Leippet et al., 1990)。這看上去很有道理。最高法院甚至已經把「證詞中表現出的信心」作為陪審員們判斷法庭證詞的一個指標(Neil v. Biggers,1972)。

即便事實確實如此,也絕非僅此而已。正如我們早先曾提到的,信心和準確性之間只有很微弱的關聯。然而,當賭注只不過是被告的自由時,自信(或不確定性)的樣子是如此令人信賴,以至於它能夠輕易地決定對目擊者證詞的信任(或不信任)。出庭辯護律師非常清楚這一點,他們毫無例外地建議,甚至訓練他們的證人在證人席上表現出自信的舉止。他們也事先向證人簡要地介紹他們可能會遇到的對抗性交互訊問。你認為這種事先簡介的效果何在呢?無論準確與否,證人「使他們自己做好了精神準備」,並且在證人席上表現出了更強的信心(Wells et al., 1981)。

自信的破壞者。然而,請別忘記了另一方。優秀的反方律師能夠通過「動搖目擊者的信心」,把自信的說服力量轉變成為自己的優勢。可是,請等一下,想一想歸因原則。如果反方律師的策略很明顯,或者她看上去像一個欺凌弱小的人,那麼陪審員將會把目擊者缺乏自信的證詞歸因於反方律師,而不會歸因於目擊者的糟糕記憶。因此,借用西方惡女巫(《奧茲王國》結尾部分)的話來說,「這些事情必須做得很巧妙」。當然,我們已經熟悉其中一種方法了。反方律師能夠(並且常常)以足夠快的步調來提問,從而迫使目擊者形成一種片斷式的說話風格,這種風格可能讓目擊者看上去不僅無法勝任並且還十分猶豫和缺乏自信。第二種方法是引入對糟糕記憶的自我知覺。就細枝末節的東西進行提問,促使目擊者作出足夠多的「我想不起來」的回答,從而可能使目擊者開始質疑他自己的記憶。這種自我懷疑將會表現出來,並且會適時地被法官和陪審團注意到。

使清晰的記憶顯得糟糕。再三地無法回憶起細節,會引起陪審員懷疑其記憶出錯——我們前面見過的「更多細節意味著清晰記憶」這一直覺的反面。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對細枝末節的回憶可能會成為關於重要證詞(如罪犯的面部識別)準確性的非常糟糕的線索。想想下面的情況:一位目擊者在同一時間內只能注意到一件事情,因此她對罪犯的關注越多,那麼她對四周背景的關注時間就會越少。由此可以推斷,那些對罪犯面孔有更好記憶的目擊者對外周細節只可能有更差的記憶。這正是一項模擬犯罪研究所發現的結果(Wells&Leippe, 1981)。

但是,更有趣的是,當就一些不重要的外圍細節,十分殘忍地交互訊問作為目擊者的被試時,被試所傳遞出的印象。那些對這些細節有最差記憶的目擊者在這種煎熬下看上去十分糟糕,而那些作為陪審員的被試在觀看了交互訊問後,認為這類目擊者憑記憶而給出的報告——包括目擊者們的列隊指認結果——是不能信賴的。實際上,相對那些對細枝末節的事情有清楚記憶的目擊者,陪審員更加不信任這類目擊者的列隊指認結果。這一現象是確實存在的,即使那些對細節擁有糟糕記憶的目擊者實際上最能夠在列隊指認中正確辨認出犯人(見圖8.3)。在此,我們有一個誤用經驗判斷記憶可信性的清晰案例。

圖8.3 對瑣碎細節的記憶具有誤導性

一起偷竊案的目擊者在嫌疑人隊列中進行了準確或者不準確的指證。然後律師就他們的記憶對他們進行了交互訊問,在有些訊問中包括了對瑣碎細節的盤問。那些觀看了不含瑣碎細節盤問的被試(被試扮演陪審員)對指證不準確目擊者的信賴程度與對指證準確目擊者的信賴程度相同。而那些觀看了對目擊者進行瑣碎細節盤問的被試則更加相信不準確的指證。有更好面孔記憶的目擊者對周圍環境(瑣碎細節)的記憶會更糟糕,並且這一糟糕記憶在交互訊問中表現了出來。

(資料來源:Wells&Leippe, 1981. Copyright 1981 by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dapted by permission.)

準確判斷的不準確性。我們已經就憑記憶進行報告的準確性進行正確判斷的拙劣能力,描繪了一幅暗淡的圖景。陪審員(可能再加上警察審訊者)依賴於通常無效的直覺線索,例如自信和對一些細枝末節的記憶。能否做一些事情來改善這一狀況呢?人們可能從未就對記憶的判斷形成高超技巧。畢竟,我們傾向於相信我們自己的記憶,即使這些記憶充滿了瑕疵。在準確記憶報告和不準確記憶報告之間可能只有很小差異,而那些確實存在的差異可能只是剛剛能夠被他人察覺到。

儘管如此,還是有可能進行一些改進。認知心理學家已經證實,在對真實記憶的報告與人們按要求想像的報告之間存在系統的差異;此外,其他人可能可以通過訓練而注意到這些差異(Johnson&Raye, 1981;Schooler et al., 1986)。例如,關於真實記憶的報告傳遞了更加豐富的感覺意象。儘管我們已經看到,觀察目擊者對交互訊問問題的反應,可能會迫使自己對沒有被訊問到的記憶方面產生不適當的推論,但是它能夠增加對交互訊問特別涉及到的那些記憶方面進行探查的準確性(Turtle&Wells,1988)。

合議庭

現在我們進入了本章的最後一個主題,陪審員的評議。陪審團是我們這個社會中司法民主的最終象徵。在電影與電視中,陪審團常常是審判的高潮:英雄般的律師那才華橫溢的辯護以及充滿激情的總結是否說服了陪審團,從而宣告那無辜的被告無罪?陪審團是否會將邪惡的犯罪頭領投入「監獄」?

陪審團通常由12個公民組成,他們有2項關聯很高的任務。首先,他們必須聆聽在法庭上呈現的證據,並且對其進行評估。其次,他們必須與其他的陪審員交流他們自己的印象,以期就罪行達成一致意見。在他們的第一項任務中,陪審員成為了眾多影響嘗試的目標,我們已經對其中一些影響嘗試進行了探討。然而一旦進入了合議庭,陪審員就既是人際影響的源頭又是人際影響的目標——是組成含有各種觀點與討論的影響環境的活躍成分,而這些觀點與討論有望形成一個裁決。

大多數情況下,裁決都能很快形成。在美國95%的審判都能形成裁決,而陪審員相互商討的時間通常少於2小時(Kalven&Zeisel, 1966)。此外,多數陪審團的裁決對證據十分敏感(Saks&Hastie, 1978;Visher,1987)。被告可能外表很有魅力,或者怪異的受害者可能難以相處。然而,實驗室模擬研究和對真實法庭案件的回顧發現,這類偏差性因素通常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所排斥的,只要這些被採信的證據是清楚的。

知道有時證據能夠控制推論和歸納是令人鼓舞的。那麼從影響的角度來說,這是否就意味著陪審團評議是一件令人厭倦的事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在大多數時間裡,這是一件關於12個人如何能夠成功地形成基本可靠結論的事。其次,存在證據非常混雜這樣一種情境。這正是心理活動發揮作用的場所。它也正是如前一節所討論過的,律師和目擊者行為等因素會滲透到陪審員判斷的缺口處。

大多數情況下的多數決定原則

在1957年的影片《十二怒漢》(Twelve Angry Men)中,11名陪審員很快就斷定一名男孩是謀殺了他父親的罪犯。而由亨利·方達扮演的陪審員則為宣判這個男孩無罪而拖延時間;為此他忍受了針對他個人的、要求其「醒悟」的群體壓力,群體壓力甚至演變為對他的敵意,我們在第2章中已經討論過這種群體壓力。但是最後,這位得不到任何支持的勇敢者最終改變了其餘的人,從而使被告免於絞刑。這是一種常見情節嗎?儘管也曾聽說過,但是這類由單個持不同意見的陪審員所帶來的說服性影響是極端罕見的。最為常見的情況是,當陪審員們開始評議時,最後的裁決通常是多數陪審員所贊同的意見,特別是由超過三分之二的陪審員構成了多數派時(Davis, 1980;Kalven&Zeisel, 1966)。這一多數—支配關係與我們前面談到的觀點——被認可的審訊證據的權重通常是決定性的——是一致的。如果12名陪審員中有10名在評議前的第一次投票中認為被告無罪,那麼被告的證據可能會比原告的證據顯得更加有說服力。

但是,多數派如何經常能夠達到目的呢?根據對前任陪審員們的調查,以及在模擬審判中研究者對模擬陪審員們對話的記錄,當少數派發現他們在人數上處於劣勢時,他們不會立刻放棄(Stasser et al., 1982)。實際上,他們一定會通過社會影響的過程爭取獲勝。回想一下,我們曾在第2章中區分了影響的兩種形式:信息性影響,在這種影響中人們採納他人的行為或態度是因為他們發覺其他人擁有更多、更有效的信息;規範性影響,在這其中人們從眾或服從是為了保持和諧的社會關係。在陪審團的評議中,這兩種影響過程均有可能發揮作用。

人越多,論據越充足。首先來看看信息性影響。在評議中,每個陪審員呈現他們對案件的個人意見及其論據。假設有10名陪審員贊同有罪的裁決,而其餘的2名卻相信存在足夠合理的疑點能夠宣告被告無罪。那麼多數派的10名成員是否全都呈現了相同的論據呢?可能不是。每個支持有罪的陪審員可能會貢獻出他自己關於證據的一套觀點,可能會添加其他人沒有記住的一些信息。當然,那兩個堅持無罪的陪審員可能也有其他一些單獨的論據。但是,每個少數派成員只有一套新的支持性論據,而同時他們必須要逐一地反抗10套相反的論據。在此說服情境中,包含數量更多的合理論據的信息會引發態度改變。而這種信息通常正是多數派所擁有的。

躊躇就是失敗。規範性影響可能源於少數派「為獲取社會認可和避免社會非難而進行的自私嘗試」(Stasser et al., 1982)。當多數派成員的沉著說服嘗試無法影響持有異議的少數派時,多數派成員就會變得不高興,他們的溝通就會變得暗含拒絕、嫌惡和懷疑的味道(見第2章)。能忍受這種持續性社會壓力衝擊的通常只有那些勇敢、十分堅定並且幾乎是英雄式的人物。規範性壓力可能還在另一層面上起作用(Stasser et al., 1982)。陪審團的目標在於形成裁決。如果不能形成裁決,如果陪審團變得猶豫不決,那麼它必然無法達到這一目標。這就會對司法產生阻礙——並且,從一定意義上來說,還浪費了每個人的時間,當然,被告除外。因此,為避免這一失敗而達到社會所期望的群體目標,可能會迫使許多少數派成員變得逐漸能夠接納多數派的觀點。

作為一個需要做一些說服工作的陪審團成員,你會向那些反對你的人訴求信息性影響或規範性影響嗎?這必然與你的個性風格有關。你可能是一個說教者或者是一個追求「事實真相」的人。然而除了特有的風格以外,案件本身可能也決定了你使用社會影響的何種主要成分。在一項研究中,模擬陪審員們以6人為一組閱讀了一例民事案件,這例民事案件涉及一個設計有缺陷的熔爐爆炸時所導致的傷害;然後他們進行評議(Kaplan&Miller, 1987)。陪審員們被告知,另一個陪審團已經達成了一個不利於被告(熔爐製造廠家)但有利於原告(受傷的物主)的裁決。現在陪審員們的任務是就傷害賠償金達成一致意見。一半的陪審員傾向於採用補償性賠償,即向原告賠償因被告的疏忽而導致的實際損失。而另一半陪審員則傾向於採用懲罰性賠償,判處超過補償的金額,旨在懲戒原告以及阻止其他類似輕率事件的發生。

請注意,補償性賠償的判決或多或少包含了對事實的調查。這一不幸的事故給原告帶來了多大的損失?相反,懲罰性賠償的判決則會更加具有主觀性和批判性;它反映出了社會價值(支持或反對商品交易)和道德責任感等等。考慮到這些不同,我們認為,在前一種情形(補償性賠償)中可能有更多信息性說服(陳述事實)的嘗試,而在後一種情形(懲罰性賠償)中則可能更多的是規範性壓力(道德)。而這正是研究者在研究陪審員的評議內容時所發現的結果。面對基於事實的決策(補償性賠償),陪審員會在他們的大多數陳述中求助於事實和證據(「僅醫院賬單數目就足夠龐大了」),而面對基於價值的決策(懲罰性賠償)時,陪審員們大多常常做出暗示了社會認可和社會指責的陳述(「……是錯誤的」,「做多數人認可的事情是正確的」)(見圖8.4)。一般而言,我們可以預期,多數派關注於任何能把他人爭取到「自己立場」的「壓力點」。

群體極化。前一個例子提示我們,陪審團的決策並不總是關於有罪或無罪的二分選擇。陪審員們同樣會進行定量決策分析。在民事訴訟中,陪審團需要決定賠償的金額。在刑事訴訟中,陪審團需要決定被告所犯何罪,如果有罪的話。通常可供選擇的辦法是根據犯罪的嚴重性和相應懲罰措施進行排序:例如,過失殺人者(有期徒刑),二級謀殺罪(更長的有期徒刑),一級謀殺罪(終生監禁或者死刑)。研究顯示,在這些情況下,從第一次投票到最後一次投票,陪審團十分有可能在判決上變得更加極端。多數派本身可能會發生改變——朝著更加極端的方向。於是,群體極化(group polarization)發生了。

圖8.4 問題與影響的匹配

當模擬陪審員必須決定一起民事案件中就實際損失而應賠償原告多少賠償金時,他們在評議中主要通過求助於案件的事實(信息性影響)來互相影響。當他們必須決定懲罰性賠償的金額以懲戒過錯方時,陪審員在評議中主要求助於價值觀和道德觀(規範性影響)。當陪審員面臨一種要求達到全體一致性決策的壓力(而不是僅僅過半數票)時,這些趨勢就更加強烈。

(資料來源:Kaplan&Miller, 1987. Copyright 1987 by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dapted by permission.)

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一現象,讓我們簡要地回顧一下在不涉及侵權或傷害的背景下,群體如何隨時間流逝而變得更加極端,然後再來討論陪審團背景下的群體極化。在20世紀60年代早期,關於商業決策的一些研究(Stoner, 1961)最早發現了群體極化;隨後,在其他一些要求被試向處於兩難困境中的個體或行業提供建議的研究中,也證實了極化的存在(Myers&Lamm, 1976)。例如,查理是否應該辭掉那份安定舒適但卻沒有前途的工作,去開始那份他一直想要從事的職業呢?被試閱讀了相關背景信息,然後分別私下預測在做出改變之前查理至少需要獲得多大的成功概率。所需的概率越低,他們鼓勵查理去接受挑戰的風險就越大。然後,被試聚集到一組中,來討論查理的困境;討論完成後,他們將再次表達他們對做出改變所需最小概率的觀點。

典型的研究結果可總結如下:如果最初每個群體成員都傾向於贊同冒險行為(「查理,大膽地去嘗試,即使你只有30%的成功機會」),那麼群體討論將會使他們傾向於持更加冒險的態度(「查理,大膽地去嘗試,即使你只有20%的成功機會」)。如果最初的趨勢是傾向於持謹慎態度(「你最好有70%的把握」),那麼討論將會使他們更加謹慎(「要有80%的把握」)。群體討論使群體朝著最初的傾向做了更近一步的推進。

在態度問題上也發現了相同結果。那些最初只有一點喜愛自己總統的法國學生在進行了關於總統的討論後變得更加喜歡他,而他們最初對美國人的厭惡經過討論同樣得到了增強(Moscovici&Zavalloni, 1969)。

為什麼會發生群體極化呢?有兩個主要原因。首先,如果所有的群體成員關於事件的觀點全都偏向一個方面,那麼在討論過程中他們所表達的觀念和論證同樣會是有利於那一方面的(Burnstein&Vinokur, 1973)。那些因為出於兩個原因而喜歡某物的個體,在聆聽了其他人的觀點後可能會有5個好的理由——信息性影響再次出現了。其次,許多人會以比人均水平表現得更加極端——當然沿正確的方向——為榮。顯出些許極端使人看上去很獨特,一種通常令人嚮往的品質。當在群體中相互交換意見時,個體獲悉自己不那麼顯著地極端,因此他們提高自己的極端水平以期引人注目(Brown, 1965;Goethals&Zanna, 1979)。你可以將這歸結為規範性影響的一個特例,在這其中,那些想在一個特定群體背景中從相似他人中顯得與眾不同的人,必須要以更加極端的方式來行事,如果不是本質上有所不同的話。

群體極化會發生在陪審員中間嗎?似乎會的。在一項研究中,模擬陪審員們就一些包含了不利於被告的強有力證據或薄弱證據的交通案件進行評議。當案件證據薄弱時,陪審員們進行評議時會傾向於「無罪」,而在評議的過程中會變得更進一步地確信被告無辜。而當案件證據強有力時,陪審員們最初「有罪」的傾向在評議過程中同樣會變得更加強烈(Myers&Kaplan, 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