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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 近代史 第二十二章 清代的制度

清代的制度,在大體上可以說是沿襲前朝的。至於摹仿東西洋,改革舊制,那已是末年的事了。

清代的宰相,亦是所謂內閣。但是只管政治,至於軍事,則是交議政王大臣議奏的。世宗時,因西北用兵,設立軍機處,後遂相沿未撤。從此以後,機要的事務,都歸軍機;惟尋常本章,乃歸內閣。軍機處之權,就超出內閣之上了。六部長官,都滿、漢並置。注847而吏、戶、兵、刑四部,尚侍之上,又有管部大臣,以至互相牽制,事權不一。還有理藩院,系管理蒙古的機關,雖以院名,而其設官的制度,亦和六部相同。都察院,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亦滿、漢並置,注848其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則為總督、巡撫的兼銜。外官:督、撫在清代,亦成為常設的官。而屬於布、按兩司的道,亦若自成一級。於是督、撫、司、道、府、縣,幾乎成為五級了。壓制重而展佈難,所以民治易於荒廢;統轄廣而威權大,所以長官易於跋扈。和外國交通以後,首先設立的,為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後來改為外務部。注849末年因辦新政,復增設督辦政務處等,其制度,都和軍機處相像。到一九六年,籌備憲政,才把新設和舊有的機關,改並而成外務、吏、民政、度支、禮、學、陸軍、農工商、郵傳、理藩、法十一部。注850革命的一年,設立責任內閣,並裁軍機處和吏、禮兩部,而增設海軍部和軍諮府。省的區域,本自元明兩代,相沿而來,殊嫌其過於龐大。末年議改官制時,很有主張廢之而但存道或府的,但未能實行。當時改訂外官制,仍以督撫為一省的長官。但改按察司為提法、學政為提學,而增設交涉司;裁分巡,而增設勸業、巡警兩道。東三省和蒙、新、海、藏的官制,在清代是和內地不同的。奉天為陪京,設立戶、禮、兵、刑、工五部,而以將軍管旗人,府尹治民事。且有奉天、錦州兩府。吉黑則只有將軍、副都統等官。後來逐漸設廳。注851直至日俄戰後,方才改設行省。其蒙古和新疆、青海、西藏,則都治以駐防之官。新疆改設行省,在中俄伊犁交涉了結之後。青海、西藏,則始終未曾改制。

清代取士之制,大略和明代相同。注852惟官缺都分滿、漢。而蒙古及漢軍、包衣,亦各有定缺,為其特異之點。戊戌變法時,嘗廢八股文,改試論策經義。政變後復舊。義和團亂後,又改。至一九五年,才廢科舉,專行學校教育。但學校畢業之士,仍有進士、舉、貢、生員等名目,謂之獎勵。到民國時代才廢。注853

兵制有八旗、綠營之分。八旗編丁,起於佐領。每佐領三百人。五佐領設一參領。五參領設一都統,兩副都統。此為清朝初年之制。後來得蒙古人和漢人,亦都用此法編製。所以旗兵又有滿洲、蒙古、漢軍之分。入關以後,收編的中國兵,則謂之綠營,而八旗又分禁旅和駐防兩種。駐防的都統,改稱將軍。乾嘉以前,大抵出征以八旗為主;鎮壓內亂,則用綠營。川楚教匪之亂,八旗綠營,都不足用,反靠臨時招募的鄉勇,以平亂事,於是勇營大盛。所謂湘、淮軍,在清朝兵制上,亦是勇營的一種。中法之戰,勇營已覺其不足恃,到中日之戰,就更形破產了。於是紛紛改練新操,是為新軍。到末年,又要改行徵兵制,於各省設督練公所,挑選各州縣壯丁有身家的,入伍訓練,為常備兵。三年放歸田里,為續備兵。又三年,退為後備兵。又三年,則脫軍籍。當時的計劃,擬練新軍三十六鎮,未及成而亡。水師之制,清初分內河、外海。太平天國起後,曾國藩首練長江水師,和他角逐,而內河水師的制度一變。至於新式的海軍,則創設於一八六二年。法、越戰後,才立海軍衙門。以旅順和威海衛為軍港。一時軍容頗有可觀,後來逐漸腐敗。而海軍衙門經費,又被那拉後修頤和園所移用。於是軍費亦感缺乏。中日之戰,遂至一敗塗地。戰後,海軍衙門既裁,已經營的軍港,又被列強租借,就幾於不能成軍了。

清朝的法律,大體是沿襲明朝的。其初以例附律。後未就將兩種合纂,稱為《律例》。其不平等之處,則宗室、覺羅和旗人,都有換刑。而其審判機關,亦和普通人民不同。注854流寓中國的外國人,犯了罪,全由中國的官長審訊,這是清初尚然如此。注855不過同類自犯,可以參酌本俗法為理。鴉片戰後,各國有裁判權,就於國權大有損害了。末年,因為要取消領事裁判權,派沈家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把舊律加以修改。注856曾頒行《商律》和《公司律》。其民、刑律和民、刑事訴訟律,亦都定有草案,但未及頒行。審判機關,則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最高審判,其下則分高等、地方、初等三級。但亦未能推行。

賦役是仍行明朝一條鞭之制的。丁稅既全是征銀,而其所謂丁,又不過按糧攤派,則已不啻加重田賦,而免其役,所以清朝的所謂編審,不過是將全縣舊有丁稅若干,設法攤派之於有糧之家而已。注857和實際查驗丁數,了無干涉。即使按期舉行,所得的丁額,亦總不過如此。清聖祖明知其故,所以於一七一二年,注858特下「嗣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丁賦之額,以康熙五十年冊籍為準」之詔。既然如此,自然只得將丁銀攤入地糧;而編審的手續,也當然可省;後來就但憑保甲以造戶口冊了。地丁而外,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浙江、河南、山東八省,又有漕糧。初征本色,末年亦改征折色。田賦而外,以關、鹽兩稅為大宗。鹽稅仍行引制。由國家售鹽於大商,而由大商各按引地,售與小民。此法本有保護商人專利之嫌。政府所以要取此制,只是取其收稅的便利。但是初定引地時,總要根據於交通的情形;而某地定額若干,亦是參照該地方消費的數量而定的。歷時既久,兩者的情形,都不能無變更,而引地和鹽額如故,於是私鹽賤而官鹽貴,國計民生,交受其弊,而商人也不免於坐困了。關有常關和新關兩種。常關沿自明代,新關則是通商之後,增設於各口岸的。稅率既經協定,而總稅務司和稅務司,又因外交和債務上的關係,限用外國人。革命之後,遂至將關稅收入,存入外國銀行,非經總稅務司簽字,不能提用。甚至償還外債的餘款,就是所謂關余的取用,亦須由其撥付,這真可謂太阿倒持了。釐金是起於太平軍興之後的。由各省布政司委員,設局徵收。其額系值百抽一,所以謂之釐金。但是到後來,稅率和應稅之品,都沒有一定;而設局過多,節節留難,所以病商最甚。《辛丑和約》,因我國的賠款負擔重了。當時議約大臣,要求增加關稅,外人乃以裁厘為交換條件。許我裁厘後將關稅增加至值百抽五,然迄清世,兩者都未能實行。注859

【註釋】

注847 尚書滿、漢各一個,侍郎各二人。

注848 左都御史滿、漢各一人,左副都御史各二人。

注849 這是有條約上的關係的。參看第十章注15。其改為外務部,亦系《辛丑和約》所訂定。

注850 民政部,新設之巡警部改。度支部,戶部改,新設的財政處、稅務處都併入。禮部,太常、光祿、鴻臚三寺併入。學部,新設的學務處改,國子監併入。陸軍部,兵部改,太僕寺和新設的練兵處併入。農工商部,工部改,新設的商部併入。理藩部,系理藩院改稱。法部,刑部改。

注851 奉天將軍,統轄旗人,惟實際只問軍事,其旗人民刑事件,多歸戶、刑二部辦理,旗人和漢人的詞訟,舊例由州縣會同將軍的屬官,如城守尉等辦理。——因旗人不屬漢官。——但因他們往往偏袒旗人,而又不懂得事,所以後來於知府以下,都加理事銜,令其專司審判。清代同知通判,通常冠以職名,如捕盜、撫民、江防、海防等是。其設於八旗駐防之地,以理漢人和旗人詞訟的,謂之理事同知。同知所駐之地稱廳。旗人是兵民合一的,所以將軍、副都統以下,凡帶兵的官,也都是治民的官。漢人則不能如此。所以後來允許漢人移住,設立管理的機關,都是從設廳始。

注852 惟首場試四書文,次場試五經文。明代次場所試,在清則不試。

注853 當時京師立大學堂,省立高等學堂,府立中學堂,縣立高、初兩等小學堂。高等小學畢業的,為廩、增、附生。中學畢業的,為拔貢、優貢、歲貢。高等學堂畢業的為舉人。大學畢業的為進士。其實業、師範等學校,各按其程度為比例。

注854 笞杖,宗室、覺羅罰養贍銀,旗人鞭責。徒流,宗室、覺羅板責圈禁,旗人枷號。死罪,宗室、覺羅,都賜自盡。凡宗室、覺羅犯罪,由宗人府審問。八旗、包衣,由內務府審問。徒以上咨刑部。旗人,在京由都統,在外由將軍、都統、副都統審問。在京者徒以上咨刑部,在外的流以上申請。盛京旗人獄訟,都由戶、刑兩部審訊。徒流以上,由將軍各部,府尹會斷。

注855 《唐律疏議》卷六名例云:「諸化外人同類自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疏義》說:「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製法不同,所以須問其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這是各適其俗之意。惟異類相犯,若「高麗、百濟相犯之類」,則國法各異,故即用中國之法定罪。至於外人犯中國法的,當然用中國法治罪。有時為懷柔起見,令其自行處治,如《宋史·日本傳》,倭船火兒籐太明毆鄭作死,詔械太明付其綱首,歸治以其國之法,是其一例。詳見《唐宋元時代中西通商史》本文二,考證十一、十二。

注856 改笞杖為罰金,徒流為工作,死刑存絞斬,而廢凌遲、梟(xiāo)首等。

注857 當時之人,謂之「丁隨糧行」。

注858 康熙五十一年。

注859 參看第五編第十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