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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讓臣下,臣可以不下(2)

鑒於這些爭議的存在,雙方掐作一團。岡澤爾堅稱這次解雇沒有任何報復的企圖,純粹基於"工作表現",而"工作表現是廣義而言的,包括政策優先性的安排等等",同時強調司法部作為行政部門,其職能本來就是"為總統服務",具有政黨性的特點。而批評者則認為,政黨利益不應當高於國家利益,雖然聯邦律師由政府任命,一旦開始工作,他們應當秉承中立原則。

應當說,在這場辯論中,岡澤爾節節敗退。助手辭職,國會聽證,本人被傳喚,職位岌岌可危。尤其在他聲稱他並沒有深入參與這件事、但是他的助手在國會聽證中否證了這一說法之後,連共和黨的很多人都開始跟他劃清界限。布什雖然原則上表示支持他,也一再要求他"做出更好的解釋"。事實上,布什在這場*中自身難保:他的幾個"愛卿"洛伍、瑪爾斯等都受到牽連,被國會傳喚。5月份,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幾個*黨員提交對岡澤爾的"不信任案",7月份有國會議員表示要啟動彈劾岡澤爾的步驟(美國有立法部門彈劾政府高官的先例),8月份已經"眾叛親離"的岡澤爾不得不主動辭職,布什接受了其辭職。

堂堂司法部長,有總統這個靠山,有"麥爾斯對美國"這個判例的前科,有政府大規模更新聯邦律師的慣例,竟然不能扳倒幾個手下的律師,卻反過來被他們扳倒,可見在美國,即使是部長,權力也非常有限。政黨利益不能高於國家利益,政見不能超越公益,是這場鬥爭成為醜聞的根本原因。

事實上,稍微熟悉一點美國憲政史的人就知道,這場鬥爭其實並沒有什麼新意。早在1867年,也就是中國人見到皇帝還在戰戰兢兢地下跪的年代,美國就有一位總統因為試圖炒一個官員的魷魚而差點被國會炒了魷魚。那就是美國第一個遭受彈劾的總統安朱·約翰遜。當時約翰遜因為與其戰爭部長斯坦頓政見不合,試圖解雇他。國會聲稱該解雇違反了當時的"職位期滿法案",對約翰遜啟動了彈劾程序。眾議院都已經通過了彈劾總統,幸虧參議院以一票之差將約翰遜從"下崗"的邊緣給救了回來。

之後總統的官員任免權問題就一直反反覆覆。1926年的"麥爾斯對美國"判例中(當時總統威爾遜要解雇一個郵政官員麥爾斯),最高法院判決"職位期滿法案"違憲,也就是說,總統有解雇其內閣成員的自由。但是也有法學家說,這並不意味著總統可以隨心所欲地解雇官員,因為當人員任免影響了政府為公眾提供有效服務時,這本身又是違憲的。1935年,當羅斯福因為聯邦交易委員會主席漢弗瑞不支持新政而解雇他時,漢弗瑞則又把羅斯福政府給告了。最後法院裁決,由於聯邦交易委員會不僅僅涉及行政權力,而且涉及部分的司法權,政府不能自由解雇其官員,羅斯福政府敗訴。

看來,據我有限的知識,從1867年以來,美國就有三起由官員任免引起的"君臣衝突"。目前這個律師門事件,則很可能成為第四起這樣的案例。相比專權國家裡"君主"可以威風凜凜地大筆一揮就抹去無數下屬的政治生命甚至肉體生命的"瀟灑",在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裡做一個"君主",是多麼窩囊的一件事:君要臣下,臣就是不下,不但"臣"不下,而且"臣"還可以要"君"下。可見,在這樣的國家裡,真正的"君主"不是某一個人,而是一部在各種力量相互制衡不斷被激活的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