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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什麼,不能動憲法(1)

這段時間,一打開美國電視台的新聞頻道,或者翻開美國報刊的新聞欄目,就總會碰到一個詞:竊聽。圍繞著這個詞,還有以下詞彙在上下翩飛:總統,國家安全處,反恐,國會,聽證。把這些關鍵詞連起來,就是當前美國政治的焦點新聞:美國國家安全處的竊聽案。這個案件,簡言之,就是美國總統布什曾在911之後,秘密下令國家安全處對"恐怖分子嫌疑人"進出美國的電話電郵進行竊聽竊取。這件事情在近4年後,也就是05年12月被《紐約時報》給抖了出來,鬧得全國上下沸沸揚揚,國會開始對此事召開聽證會,進行調查。

按一般人的直覺來說,總統下令國家安全處對恐怖嫌疑人進行秘密監控,似乎也不是什麼特別大不了的事情。為了國家的安全而盯梢"嫌疑人",這也是政府"為人民服務"的一部分吧,更何況這個行動發生在舉世震驚的911事件之後。在當時的恐慌氣氛中,政府對神出鬼沒的恐怖分子嫌疑人進行神出鬼沒的調查,似乎也屬於情有可原之事。相比某些國家對公民言論進行長期的系統的監控,似乎是小巫見大巫了。

但是,不,美國人對自己的政府、對自己的領袖沒有這麼"寬容"。在這個以自由和法治立國的國家,人們對自己的隱私權利、言論自由、以及法律程序,有一種"神經質"的警覺。在他們的眼裡,自由、權利、法律,"嬌嫩"如嬰兒的肌膚,需要一絲不苟的呵護。

應該說,民眾對"竊聽案"的不滿,有兩個層次。一個就是對竊聽本身的不滿--在許多人看來,對民眾言論廣泛的監控,是極權統治的起點,是對自由原則的背叛。雖然政府號稱其監控對象是"恐怖分子嫌疑人",但是誰又能保證它監控的僅僅是"恐怖分子嫌疑人",而沒有越位到政治異見者、新聞記者、乃至普普通通的公民呢?第二層不滿,集中在竊聽的法律程序上:按照美國1978年制定的"外國情報監控法案",美國政府對其公民的信息監控,必須首先申請一個特別法庭的批准,而布什在批准911之後的監控行動時,並沒有依法申請特殊法庭的批准。這在法理上,嚴重違背了既定的法律程序。正是在這一點上,布什被社會各界揪住了一條大辮子。

而這個辮子,實際上是布什在侵犯法律方面的第二條"大辮子"了。第一條,就是古巴關塔那摩海灣著名的拘留營。這個拘留營同樣是布什當政期間的"創舉"。它以"反恐"之名,越過法庭的審判,任意地、無限期地扣留政府眼中的"恐怖分子嫌疑人"。911以來,這個集中營已經關押了500多個這樣"不明不白"地蹲監獄的人。在某種意義上,類似中國已經被廢除的"收容遣送所"。關塔那摩,成了布什濫用權力的代名詞。

當然,布什也宣稱他的行動有法理基礎。他的法理論據有兩條。一個是911之後,國會給他的授權。根據這個授權,他有權採取"一切必要和合適的手段"來預防、反擊恐怖分子的襲擊。在布什政府看來,竊聽、關押嫌疑人,屬於這個"必要的、合適的手段"範圍。第二個法理依據,據說是憲法。根據憲法規定,在戰爭期間,美國軍隊的最高司令,也就是美國總統,有權越過國會和法庭的批准,下令採取緊急軍事行動,而反恐,布什政府論證,就是一場戰爭。

當然,他的這兩個說法,很快引來了噓聲一片。首先,"一切必要和合適的手段",不能被無限地、任意地解釋。而且,根據美國法律的慣例,當一個新法的含義(911之後的國會授權)可能抵消一個舊法(外國情報監控法案)的內容時,新法必須明確、具體地指出這個抵消的內容。其次,說反恐是一場戰爭,所以總統可以為所欲為,顯然也是混淆了反恐戰爭和一般常規戰爭的區別。反恐戰爭中的決策,並沒有一般戰爭中的緊急性,而且,它是無限期延伸的。如果用它來為布什政府的獨斷辯護,那麼美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就得無限期地擱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