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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維爾的那場旅行(3)

聯邦黨人的"精英治國"和"充分制衡"精神、以及反聯邦黨人的"平民自治"和"權利底線"精神至今仍然是美國政治的兩大支柱。美國憲法之所以經受200多年的考驗仍然不過時,就在於"平民自治"精神在為*制度提供活力,而"精英治國"精神在政治互動的過程中提煉理性;"權利底線"精神為權利的不斷擴張提供了基礎,而"充分制衡"精神使任何權利的擴張不至於轉變成專斷的權力。

當1835年托克維爾為美國"無處不在的平等精神"而歎為觀止時,奴隸制在美國還沒有廢除,婦女仍然沒有選舉權,1830年印第安人遷徙法案正拉開印第安人"血淚之路"的序幕。今天我們回頭看當時的美國,會覺得托克維爾將"平等"視為美國政治最大的特點簡直是個笑話。其實在這一點上不必過於苛求托克維爾,平等只是相對而言的,相比當時的歐洲和東方國家,美國的確是一個普通人面前呈現出最多可能性的社會。

更重要的是,令托克維爾驚歎的不完全是已經實現的平等,而是這個制度勢不可擋的發展趨勢,即它所蘊含的"平等的可能性"。19世紀30年代,美國的政治權利僅僅被"白人男性"享有,但是權利就像是水滴,一旦下滲,就會開始沿著平面蔓延。美國的先驅之處,就在於它是第一個讓權力的水滴從皇宮貴族滲向平民百姓的現代國家。第一步是權利的下滲,第二步才談得上滲透的均勻。托克維爾站在1835年的美國,看到那些暫時被"白人男性"壟斷的權利將四處蔓延的前景,意識到權利的"細菌"在翻出國王貴族的圍牆之後將迅速傳染給每一個人,並為此驚歎不已。

的確,在接下來的200年裡,托克維爾看到的"權利細菌"開始慢慢擴散,直至從法律意義上覆蓋整個社會。美國的*制度史,就是民權不斷平等化的歷史。這個過程有兩個層面,第一個是政治權利的平等化、平民化過程,對此最好的說明莫過於美國的修憲史。200多年來,雖然國會曾經有過一萬多個修憲提議,但只有25個修正案通過並生效(除了另外兩個相互抵消的法案)。前10條是著名的"權利法案",全部內容都是限制政府權力,保證公民基本權利,比如著名的"第一修正案"旨在保護公民的言論、出版、*、宗教自由,比如頗有爭議的"第二修正案",旨在保護公民的武器擁有權。其它15個修正案裡,有5個直接涉及選舉權的擴大:1870年將選舉權擴大到各個種族(第15修正案);1920年女性選舉權(第19修正案);1961年哥倫比亞特區居民選舉權(第23修正案);1964年禁止以未交稅為由剝奪公民選舉權(第24修正案);1971年將選舉權從21歲降低到18歲(第26修正案)。另外有5個修正案涉及到對政府權力的限制:1798年限制聯邦法院干涉州級事物(第11修正案);1865年林肯著名的廢奴法案(第13修正案);1868年"適當保護"和"平等保護"條款(影響深遠的第14修正案);1992年限制國會給自己漲工資的權力(第27修正案)。剩下的幾個修正案則涉及選舉制度:1803年副總統由選舉產生(第12修正案);1913年參議員由間接選舉改成直接選舉(17修正案);1933年涉及國會會期的一項技術改革(第20修正案);1951年總統任期限制(第22修正案);1967年總統殘疾後的繼任問題(第25修正案)。就是說,美國憲法200多年來經歷了極少的改動,而所有經歷的改動,除了少數涉及技術改動外,幾乎全部都旨在限制政府權力、增進政治權利的擴大或者平等化。在所有的修正案中,只有一條,即1913年通過的第16修正案涉及政府權力的擴大:賦予聯邦國會徵收收入稅的權力。而這一條,本質上還是旨在擴大平等-----正是從這一修正案開始,美國政府開始了收入再分配進程,從此走上了福利國家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