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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維爾的那場旅行(2)

羅伯特·達爾,一個美國政治學家,曾出版過一本書叫《美國的憲法有多*》。該書的主要觀點是,與其它西方國家的*制度,美國的憲法並不*。他列舉了美國憲法中不夠*的一些主要因素:總統並非直接選舉(通過選舉人團制度間接選舉);參議院也並非直接選舉(1913年才變成直接選舉);國會兩院制,其中參議院每州兩名代表的規則違反了人口比例代表原則;"贏者通吃"的選擇規則會導致小黨派、非主流聲音得不到有效代表;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力也有悖於*精神;選舉權只局限於一部分白人男性;最高法院法官的終身制……達爾對美國憲法這些"*破綻"的闡述當然有其道理。但問題在於,"不夠*"一定是件壞事嗎?一個社會一定是越*越好嗎?

對美國歷史的進一步觀察表明,也許美國的開國之父們在設計美國憲法時,主導思想本來就不是"*最大化",而僅僅是"制衡最大化"。

1787年5月,當來自12個州的55個代表來到費城開始為新生的美國制憲時,他們有一個共識:美國不需要一個世襲君主制,因為不受約束的君權是*的源泉。但這並不等於說他們的共識是"美國需要一個*制"。這其中的區別在於,在其中很多人看來,純粹的*制也可能是*的一種;區別*與否的標準不在於人數,而在於"不容分說的強制性"。就是說,雖然制憲者們很清楚美國"不應該是什麼樣的",對美國"應該是什麼樣的",卻眾說紛紜。

這其實也不奇怪。這些制憲者是在探索一條在人類歷史上從沒實踐過的道路。古希臘城邦曾經實踐過直接*,中世紀城市共和國曾經實踐自治,美國的"前祖國"英國有初步的君主立憲雛形,但在如此大規模的疆土上實行代議*制和三權分立,通過民眾定期選舉來產生政府元首和立法機構,卻是從未有過的。對比一下當時的歐洲君主專制主義的如日中天,再對比一下當時的中國,乾隆皇帝還在為英國公使不肯行三跪九叩之禮而龍顏大怒,就知道美國的制憲者們當時在進行怎樣跨時代的制度探險。

制憲的分歧在大州小州、北方州和南方州之間形成,但最主要的,是在"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之間形成。前者的著名代表包括麥迪遜、漢密爾頓、華盛頓等,後者的著名代表包括傑弗遜、喬治·梅森、帕崔克·亨利等。兩派對*都一樣痛恨,但是對"*"的來源,卻有頗不一樣的估計:聯邦黨人對"多數人*"頗有疑慮,傾向於精英治國,所以在制憲時特別處處提防"州權"和民意的直接衝擊,著力於通過複雜的制衡機制為"直接*"設置障礙,並主張建立相對強大的聯邦中央政府。正是因此,"聯邦黨人"都可以被稱為"托克維爾主義"者。反聯邦黨人則認為*的主要來源是"聯邦政府"和"政治精英",主張一個社會越貼近自治越好,所以處處維護"州權"、*,極力縮小聯邦政府的權力範圍。

最後出台的美國憲法可以說是二者之間的折中。對於聯邦黨人來說,他們成功地把13個殖民地擰成了一個美利堅合眾國,通過三權分立、間接選舉、限制選舉權、司法審查等方式,將美國的*設計成了一個"充分制衡"的政治機器;另一方面,對於反聯邦黨人來說,在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力劃分問題上,他們成功地將聯邦政府的權力壓縮到最小,並用"明確表達的權力範疇"(expressedpower)這一法定原則(即,除非權力明確劃分為聯邦政府,否則都屬於地方政府),限制了聯邦政府"竊取"州權的空間。反聯邦黨人還在新憲法通過之後的第三年成功加入了"權利法案"(也就是美國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從而守住了美國憲法的權利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