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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秘密」

在何帆所譯的《法官能為民主做什麼》一書開頭不久,作者佈雷耶大法官提到他所經歷的一個細節:一位非洲大法官困惑而羨慕地問他,「為什麼法院說什麼,美國人都會照辦?」這個貌似天真的問題問得實在深刻,問出了很多國家——尤其是法治不健全的第三世界國家——民眾的心聲。仔細想想,難道不蹊蹺嗎?美國憲法一共四五千字,最高法院一共九個法官,憑什麼要聽從那薄薄幾張紙、以及那幾個根本沒有掌握「槍桿子」的人?

佈雷耶從一個大法官的親身經歷和反思出發,引領我們尋找這個問題的答案。

需要指出的是,美國人對法院的遵從並非因為法官至善至能。在三權分立的政治結構下,人們往往把總統看做隨民意而搖擺的民粹分子,而國會議員的形象,則是為了黨派利益互相大打出手,置國家利益於不顧,只有法官,在人們的集體想像中往往代表著公正、超脫、冷靜。事實上美國的各種民調也顯示,最高法院的民眾支持率一般明顯高於總統和國會。即使在中國,關於美國司法制度,我們也耳熟能詳一種看法:「美國的大法官不是選舉產生的,所以他們是抵抗多數暴政的堡壘」。

但美國的大法官果真如此超越歷史和社會地英明神勇嗎?事實似乎比這複雜得多。美國的司法史上,最高法院犯過許多重大錯誤,1857年「斯科特對桑福德」一案中,大法官判決黑奴斯科特沒有公民權,被很多人視為美國內戰的導火索;1896年「普萊西對弗格森」案中,最高法院判決種族隔離並不違憲,導致種族隔離政策繼續了半個多世紀;1944年「是松訴美國」案中,法院判決羅斯福總統戰時「以集中營安置日裔美國人」的做法合憲,給美國憲政史留下一個巨大污點……凡此種種,足以將大法官們拉下「聖壇」。事實上,歷史上美國人也無數次以實際行動表達了對法院判決的不信任,大到美國內戰,小到層出不窮的對已有判例的重新挑戰,都是這種不信任的表達,甚至可以說,一定程度上正是這種不信任推動了美國憲政和法治的完善。

那麼,為什麼時至今日,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說什麼,美國人都會照辦」呢?佈雷耶書中舉例道,2000年最高法院宣佈「布什對戈爾」案中布什勝訴,從而為布什贏得選舉掃除了法律障礙,當時大約有一半美國人激憤不已,這些激憤的美國人為什麼不「揭竿而起」,或至少搞點打砸搶洩憤一下呢?在「咱們這兒」,左派公知和右派公知網上鬥個嘴,都不「約架」不足以解恨呢。

我們可能會說,美國人聽從法院的決定,是因為他們有守法的習慣和文化,簡稱「人家素質高」。但是「素質」從何而來呢?民眾不是傻子,如果法院承認強拆十分之一的住房、或者強抓十分之一的女性墮胎「合憲」,估計美國人也沒那個「素質」去做守法公民。佈雷耶解釋道:人民遵從法律,是因為他們信任法院。但是,「信任」又是從何而來呢?民眾對權力機構的信任,如同戀人之間的信任,來之不易而又脆弱不已,又如何維繫?

在佈雷耶的書中,我們看到民眾對法院的信任,來自於法院捍衛憲法及其基本價值觀的實踐。美國憲法所追求的基本價值觀是什麼?個體自由和權利、地方自治、限制政府濫用權力、限制民粹主義——以及後來,在憲法第14修正案之後,「法律的平等保護」。雖然曾經有過反覆和游移,美國的法院在200多年的大風大浪中,努力守護憲法所點亮的這幾個火炬——正是對這些美國立國精神的忠誠,塑造了民眾對法院的信任。換言之,人們聽從法院,是因為法院在源源不斷地提供合乎人們基本價值體系的「公共善」。

這從書中所舉的幾個經典案例可以看出。1952年,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一案中,法院裁決美國總統杜魯門為了應對韓戰而將私人鋼鐵企業收歸國有的做法違憲,從而維護了私有產權。1954年,「布朗對教管會」一案中,最高法院冒南方各州之大不韙,一致裁決「種族隔離」制度違憲,將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原則落實到了現實。小布什時代的關塔那摩案,則顯示了最高法院如何「處處」和總統「作對」,以維護關塔那摩犯人的基本法律權利……由此可見,最高法院將捍衛憲法所保護的個人權利、自由和平等視為己任,由此獲得了民眾的信任。所謂「法治」文化,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來自於權力機構的價值自覺與實踐。民眾的「素質」,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家機構本身的「素質」。

然而「捍衛憲法」這件事,其實並不像字面上那樣不言自明。如何捍衛憲法是一個「技術活」,不但需要法官在面對強權或者民粹時的勇氣,更需要調適「精密儀器」的智慧和耐心。這件事情的難度在於:第一,忠實於憲法意味著什麼?原教旨主義式的忠實還是揣摩立憲者的「立法意圖」,並將此意圖適用於日新月異的社會?第二,當憲法所體現的一種價值觀和它所體現的另一種價值觀在現實中發生衝突時,法官應該怎麼辦?

對第一個問題,佈雷耶提出了一種與激進主義憲法觀(由另一個大法官斯卡利亞持有)針鋒相對的「實用主義」憲法觀。他認為,在憲法對一些現實具體問題答案不明時,應當運用「立法意圖」和「預期後果」原則,靈活詮釋法律,「必須尊重憲法條文,同時構想這些條文應如何適用於當下現實,由此實現對憲法的重新構建」。從表面上看,美國憲法的確二百多年堅若磐石,但仔細觀察,會發現美國憲法實踐存在著緩慢然而巨大的演進。一個例子就是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功能:1789年時,美國政府是真正意義上的「小政府」,既沒有對壟斷的管制,也沒有全民福利的提供,到了2012年,美國政府在經濟生活中可以說無處不在,金融危機中的積極「救市」舉措只是其中一個例子。在這個過程中,尤其是在兩個羅斯福總統時代,法院通過數個案例實現了不情願同時也是不得已的「華麗轉身」,認可甚至推動了這個變化——批評者也許會說這是「司法獨立性」讓步於「多數暴政」的例證,但在佈雷耶眼裡,這恰恰是與時俱進的「實用主義」憲政觀的體現。

對第二個問題,佈雷耶提出,在一種價值觀和另一種價值觀相衝突時,應適用「比例原則」,權衡利弊適度平衡。在佈雷耶的描述中,一個好的法官與其說是一個斬釘截鐵的英雄或義正詞嚴的鬥士,不如說是一個囉囉嗦嗦、猶猶豫豫、不斷掂量「一方面,另一方面」的學究——正是這種囉嗦和猶豫顯示出一個法官的審慎和平衡感。今天我們觀察美國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也能清晰地看出其中的反覆和含糊——關於「平權法案」的「哥萊茲對博林格」判決,一方面主張對少數族裔的高校錄取照顧原則,另一方面反對強制性的按種族比例招生原則;關於競選捐款,2010年「公民聯合會對聯邦選舉委員會」一方面保留了個人和公司直接捐款限額,另一方面又為公司或工會的「集團」政治廣告開了綠燈;再聯想到法院在墮胎、槍支管理、同性戀婚姻等方面的判決,可以看出「含含糊糊」是美國最高法院重大判決的一個特色,而這種含糊,與其說是懦弱,不如說是在「諸善之爭」面前的智慧。是節制感,而不是激情,塑造了法治文化和人治文化的不同。

獲得民眾的信任並非一勞永逸之事。如果最高法院在其判決中背叛了美國憲法的最基本價值觀,或者沒有對這些價值觀進行與時俱進的適應性詮釋,或者在憲法所追求的不同價值觀之間沒有實現微妙的平衡,民眾的信任和服從很可能隨風而去。這大約是美國法官們工作的艱難之處:他們永遠在如履薄冰,永遠在風口浪尖。但這大約是他們的工作充滿魅力之處:他們需要不斷運用智慧化險為夷,化干戈為玉帛。他們像童話中的精靈,用一根神奇的指揮棒,持之以恆地從一份簡短而平淡的文本中喚起心跳,將承載著自由、權利、平等等價值觀的血液傳輸到美國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