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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話實說」還是「是話就說」?

《實話實說》正在成為一台大型的小品晚會。自打崔永元和趙本山、宋丹丹一道出現在春節聯歡晚會的舞台上以後,我就越發對這個觀點深信不疑。3月21號,當梁天再次插科打諢地在《實話實說》中亮相時,只不過再一次印證了上述觀點的正確性——從梁天提及趙本山時,現場觀眾的哄堂大笑就可見一斑。這期的主題是《一塊錢的官司》,很顯然是為了呼應「3‧15」,當戴墨鏡的王海已然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神」的今天,再談這個話題無疑有些落套,不過落套不等於沒話可說,事實上當我看完整個節目之後,第一反應是「我有話要說」。

事件的經過很簡單,一位山西教師在北京海澱某書店買了一本書,回山西後才發現有缺頁,於是他專程返回北京,要求退書,並要求書店承擔往返的路費。書店的態度也很明確,書可以退,路費不能墊,理由是:1.書店沒有這種規定,也沒有相關法律;2.誰知道你來北京是為了什麼事?如果《實話實說》的現場討論圍繞的是第一條理由,問題似乎比較簡單,只要查查相關法律,依法辦事就可以了。然而現場的焦點卻更多地集中在第二點上,用梁天的話說:「誰知道你是不是逛了回電影院,游了趟故宮,再順道去書店換書的。」其實這種觀點也無可厚非,這年頭認死理較真格的人固然不少,但鑽空子敲竹槓的更多,老百姓對這類人和事保持高度警惕是覺悟提高的一個表現。另一個觀眾的問題更尖銳:你這麼做是不是為了出名?然而在我看來,上述爭論都偏離了這件事情的爭點,僅僅停留在一般的生活層面上,或者更確切地說是「莫須有」的心理主義層面上。

或許倒是在座的那位法律學者提出了一些頗值得探討的問題,他的主要觀點有四:1.為了一塊錢,花費近三千元的代價,此舉有背於「利益最大化」原則,是對國家資源、個人財富的極大浪費;2.由於這麼一個微不足道的衝突而引發糾紛,牽涉個人精力,影響工作,麻煩法院,造成社會的不穩定是得不償失的,如果所有的人都像這位教師去為了一塊錢打官司,那麼整個社會就將陷於癱瘓;3.打官司是專業人士分內之事,作為教師不應該放棄本職工作,投身法律界;4.法律賦予人們行使權利的權力,人們有權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法律同時保障人民過上幸福美好的生活,而這位教師的所作所為不僅使自己的生活不美好,還導致他人也過不上美好的生活。

這位法律學者的觀點涉及好幾個層面的含義,就第一點而言,我基本同意在場的一位觀眾的意見,即這是一種庸俗經濟學的觀點,所謂違反「利益最大化」原則,其理由不過是表面的1:3 000,顯然我們可以提出反對意見:這位教師的行為有一種潛在的社會效益,而這是無法用現成的金錢衡量的。

就第二點來說,這件事是否「微不足道」,要看你從什麼角度出發,如果僅從一元錢來看,當然微不足道,但如果從維護消費者的個人「權利」來看,則是茲事體大。至於影響工作,如果他為了打官司而導致曠工,那當然於理不合,但是他已經辭職則又另當別論,因為這是他個人的自由選擇,只要他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基本道德準則(所謂基本道德準則依然是可質疑的),旁人就無權進行實質性的干涉(社會輿論除外)。說到「麻煩」法院,就更是令人莫名其妙,中國社會的法治建設之所以如此薄弱,原因之一就是人們潛意識裡的「麻煩」心理在作怪(當然,基於中國強大的道德本位傳統,我們不必一味依照英美傳統凡事皆以法律為準繩,可以適當由鄉規裡約、道德教化來規範人們的行為),作為一名「法律學者」不應該說出這麼有背學理的話來。再次,說到如果所有的人都像這位教師那樣行事,就會天下大亂云云,則更是犯了基本的邏輯錯誤:這種從單稱的經驗陳述向全稱陳述的擴展是毫無道理的。而且這種辯護相當沒力量,就好像你對三歲的兒子說,不應該摳鼻子,如果所有的人都摳鼻子會把你噁心死的。而且事實可能是,這位教師一個人的行為使得服務行業專門定立相關法則,從而徹底免除了其他所有人再為此類事情奔波,正如現場某位觀眾的玩笑之語「苦了你一個,站起十億人」。

至於是否只有專業人士才有資格打官司,我想這是一個常識問題,在此就不必討論了。其實對我來說,真正感興趣的是第四個觀點,我們先重溫一下:「法律賦予人們行使權利的權力,人們有權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法律同時保障人民過上幸福美好的生活,而這位教師的所作所為不僅使自己的生活不美好,還導致他人也過不上美好的生活。」前一句話其實承認了這位教師有以法律為武器來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這似乎也是一個常識問題。所以關鍵在於後一句話,這句話涉及的是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我們從兩個層面來討論,一個是制度設計層面,一個是個人生活籌劃層面。

顯然這位「法律學者」在兩個層面上都混同了法律和道德,在他看來,法律不僅要維護社會的正常有效秩序,而且應該保證人民過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法律在起源上是否包含道德的內容,這是另一個更複雜的話題。)在我看來,就制度設計層面而言,法律與道德發揮的功能是不同的。法律是底線性的、維護性的,如果它是一種好的法律,那麼它將有效地保證社會機體的正常運轉,但是它並不必然保證社會將是一個幸福美好的存在,因為幸福就其實質而言不是普遍的,而是因人而異,所以法律對社會中的人有普遍的約束力,它規範的是公共生活領域當中的事。而道德則不然,道德雖然是高標的,卻是特殊的,它的有效約束範圍發生在法律以外的領域,儘管對私人生活領域可以指手畫腳,但並沒有任何天然合法的強制力。因此,個人只要在做法律所允許的事,即便他有違道德(或者更寬泛地說,有違大眾的觀點),也是具有相當的合理性的。就個人生活籌劃來說,法律與道德則是相通的。那位教師之所以決定使用法律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不僅僅因為出於對抽像原則的維護,更在於他對自我「幸福生活」的感受:如果不打這場官司,也許在他看來整個生活就將毫無幸福可言,他是通過法律來保障自己的「幸福生活」。

在這裡我們發現一個極為有趣的現象:那位法律學者恰恰就是用破壞「幸福生活」來批駁這位教師的。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矛盾?原因很簡單,學者對幸福生活的理解與教師的不同。所以現在的問題集中在,你是否可以憑借個我的價值體系來否定另一個人的價值體系?進一步地,因為這名教師的辭職導致數十名孩子失去一個經驗豐富的年級組長,是這數十名孩子的「幸福生活」重要,還是這位教師的個人「幸福生活」重要?這裡所牽涉的問題既根本又複雜,在此我只想指出一點,個人的道德觀念對於他者並不具備「天然」的合法性,它不能用來作為證偽他者個人生活選擇的理由。

在討論過程當中,這位法律學者舉例說,如果一個海澱區的居民為了一株大白菜專程跑到東城區,那麼人們就會認為此人是不正常的,姑且不論其中指桑罵槐的卑劣性,我們至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1.這位「法律學者」犯了把問題簡單化的錯誤,因為這兩個例子具有相當程度的不可比性,「買大白菜」是件毫無社會意義的私人事件,而這場「一塊錢的官司」卻有其巨大的社會意義,我們不會為那個到東城區買大白菜的人專門做一期《實話實說》,但我們卻會為了這名山西教師吵得臉紅脖子粗。2.他混淆了基本概念,「違反常理」不等於「不正常」,前者是事實判斷,後者是道德判斷。更何況違反常理並不等於不合理性。作為一名法律學者,不應該以一種道德至上論的面目出現在學理討論中,這對於事實本身的剖析只有遮蔽,而無澄清。

這期《實話實說》的現場討論給我的最大體會是,中國社會的輿論牽制力量太大了,道德理性往往壓過了理論理性,結果使事實分析偏離其原本的理路,過早進入糾纏不清的道德領域。作為一檔百姓言說節目,能在現場讓各種觀點充分展現出來,已屬難能可貴,但我們能否讓問題在皆大歡喜的哄笑聲中走得更深入一點?我想,「實話實說」不等於「是話就說」,玩笑是有分寸的,寬容也是有限度的。在學會以正確的方式講道理之前,國人距離真正的民主社會還很遙遠。

(199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