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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與地下印刷

盜版與地下印刷,作為出版業的一種現象,不問而知要受到普遍的責難。列舉責難的理由可以有種種,或者涉及權益,或者關於道義,也有純然出於觀念上的,因為畢竟這是非法的勾當。但是,似乎也不能一概而論。對於某個特定的歷史時段來說,盜版乃出於不得已,甚至可以看作是出版商的一種抗爭;而有些圖書經過盜版的途徑,竟成了散播異端思想的強有力的風媒。

一般來說,盜版與地下印刷是緊密相關的。這種現象的產生,在歷史上不外乎如下幾個原因:一,政治文化專制。整個言論出版界即所謂公共輿論空間形同一座大監獄,個別出版物簡直打入死牢,未經許可出版,實與劫獄無異。二,行業壟斷。出版作為一種產業,市場是受控制的,官辦私營,限界森嚴。尤其是特許制的實施,致使一般出版商生意日蹙,甚至危及生計,只好逼上梁山。三,專一追逐利潤。上述兩個原因,雖然不能說與經濟利益無關,但是在客觀方面明顯地存在著制度的限制,有一種外在壓力;而在這裡,則無須冒任何政治風險,僅出於如貪婪一類的內在慾望的驅使而已。

在西方,盜版可以上溯中世紀,除了因為逃避教會和政府的淫威之外,與印刷術的發明亦大有關係,不然無「版」可盜。至於中國,盜版多在明清之際;若從版本學的角度看,不只刻本,還有抄本,時間仍可以往前推。始皇帝焚書坑儒,澤及後世,使士子商人不得不避其鋒。後來的王位繼承人又有新的發明,大興文字獄之餘,動員社會力量編修文史圖書,搞欽批本,官批本,統一「正本」以垂范將來。清乾隆皇帝編纂《四庫全書》就是顯例,剜削,抽毀,刪改,將盜版合法化,那手段的惡辣,是膽子最大的出版商也無法想像出來的。

在中世紀,整個歐洲被置於宗教神學的統治之下,通行的只有一部《聖經》,圖書遭到普遍的敵視。其實,全社會有一本書也就足夠了,古人不是說憑半部《論語》就可以治天下了嗎?就算到了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偌大中國來來去去也不過是一本書。無奈世間少不了好事者,總想著書立說,而且販賣有徒,及至谷騰堡的印刷技術大行其道,圖書這東西終於日漸滋繁起來,使得統治者看得頭痛,不得不設法對付。宗教裁判所鎮壓異端是有名的,而由教皇頒布的《禁書目錄》同樣臭名昭著。這份目錄從保羅四世開始,直至1966年——中國的文化大革命恰好在同一年爆發,焚書是重要的標誌之一——宣告撤消,數百年間不斷加以替換補充。其中不但列有書目,而且有一份作者名單,至庇護五世,名單更加詳細,還建立了一個禁書會,將有關的禁書政策付諸實行。對於《聖經》,教會擁有絕對闡釋權,宣佈經由聖熱羅姆修訂的4世紀的拉丁語本為唯一真正的版本。這樣,其它版本自然在掃蕩之列。1542年,教廷明確規定所有圖書的書名頁必須印有主教授予的「准印許可」字樣,否則不得印行。馬丁·路德翻譯的《聖經》,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做版本文章。歷史學家杜蘭說「古騰堡使路德成為可能」,固然是說機械印刷促進了宗教改革思想的傳播,但也意味著承認盜版及地下印刷從中所起的作用。路德的德語《新約》,兩年中共授權印行了14版,而盜版的即達到66種。

1521年,法國國王弗朗索瓦一世發起第一次圖書檢查運動,下令巴黎最高法院嚴密監視印刷所和書店。不可思議的是,強權總會遇到不屈服的對手。里昂的出版家埃蒂安·多萊編輯出版拉伯雷、馬羅的著作,還出版了伊拉斯謨的《戰鬥的基督徒手冊》,出版時,特意選擇一把砍刀圖樣作為自家的商標,挑戰教會和政府的意圖不是太明顯不過了嗎?結果,宗教裁判所把他活活燒死在巴黎莫貝爾廣場的火刑柱上。路易十四上台後,專制手段變本加厲:從1667年起,限制書商和印刷商的從業人數,連印刷器材的買賣也受到控制,裝書的包裹需要查驗,印刷作坊得定期接受檢查,如發現違反者,隨即關進巴士底獄。從前的圖書管理僅限於下達法令,至1701年,法國政府便正式設立圖書管理局,便有了專司圖書檢查的機關。英國、德國等其他一些歐洲國家群起傚尤,因為這樣一來,實在省事而有效得多。在這種嚴厲的管理制度下,啟蒙思想家的作品只能按地下方式出版;但當地下印刷也受到限制時,這些作家唯有將書稿送到紐沙特爾、日內瓦、海牙或阿姆斯特丹的出版商處,然後「出口轉內銷」。但是,要在這類荒誕劇中擔當一個合適的角色頗不容易,伏爾泰便曾否認是自己的書的作者,還謊稱說是過世作家的作品,甚至針對這些書進行公開的批判。對此,有人形容說,「這是一種講了一些東西而免於被送進巴士底獄的藝術。」只要從事著述,就必先掌握這種藝術。據統計,在十八世紀,至少有4500種書是隨意杜撰人名和地名出版的,這就給後來考證這個時代的出版物的作者、出版地、印數等,增加了許多困難,致使考證本身成為印刷媒介史研究的一項既不能繞開,又繁瑣纏人的基礎性工作。當時,這類地下出版或由境外秘密進口的傳播啟蒙思想的書籍被稱為「哲學的」(philosophical);連帶被當局視為非法的「壞書」,都被出版商和銷售商統統稱為「哲學書籍」,這種行話,其實指的就是「危險的書籍」。這些書籍是偷偷地在斗篷下出售的,所以又有人把啟蒙運動時期的思想稱為「斗篷下的哲學」。「哲學書籍」風險太大,為抵銷風險成本,價格相應要昂貴許多;書商一般不願囤積這類書籍,於是變著法子與普通盜版書進行交換,交換比例通常是1:2、2:3、3:4。以盜版及地下印刷換取危險思想,也當不失為一樁好買賣。

十七世紀中期以後,法國盜版及地下印刷之風日熾,僅巴黎就有100家出版商從事地下出版業,甚至連阿維尼翁這個法蘭西王國中的教皇領地也幹起了這種行當。由於政治思想類的禁書最受歡迎,印刷商和銷售商除了直接盜版,還經常在一些貌似正統的著作中夾塞帶有新思想的言論,極力利用政府尚未明確下令禁止之前的機會加緊出版和銷售「異端」著作。為了平緩這股盜印風,從1718年起,政府開始採取「默許」的政策。所謂默許,在法國檢查制度中是一種介於「准許」與「不許」出版之間的狀況,即不屬公開批准,也不予以禁止。由於許多書得到默許在國外出版,國內發行,於是那些被認為「有問題」的書只要註明是國外出版的,就有希望矇混過關。默許制相當於一道夾縫。在夾縫中間,出版界養成了一種由作者在圖書出版前私下拜訪檢查官的風氣;許多書,在國外以及邊境地區的一些獨立領地爭先出版「偽版本」。對於18世紀,法國有一個奇特的說法,稱之為「偽版書的時代」,便是緣此而來。

馬爾澤布在大革命前曾經這樣說:「由於法律禁止公眾不可或缺的書籍,圖書業就不得不在法律之外生存。」這話只是說對了一半。在一些特別專制野蠻的國家裡,書商根本無法施其技,也就是說,在法律外面不可能存在所謂的「圖書業」。像俄國,拉季捨夫的筆記作品《從彼得堡到莫斯科旅行記》問世後,葉卡捷琳娜二世說作者在書中促使人民仇恨政府,是「比普加喬夫更壞的暴徒」,隨即下令沒收焚燬該書,並將作者逮捕,判以死刑,後改為流放西伯利亞,時間長達十年之久。該書流傳下來的種類多達70多種,都是手抄本,算得是變相的盜版罷,但是比起正式出版物已是倒退了大大幾百年。車爾尼雪夫斯基寫於1863年的長篇小說《怎麼辦》,在雜誌發表後即由沙皇當局下令查禁,直延至1905年出版,幾十年間也都是以手抄本的形式流傳。在蘇聯時代,圖書遭禁之多,作者命運之慘,比較沙皇時代,恐怕有過之而無不及。許多著作,得先在國外出版,然後在國內出版,如帕斯捷爾納克的《日瓦戈醫生》,索爾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島》,布羅茨基的詩集等等,都是這樣兜圈子出版的。一些被鎮壓的作家和詩人的作品,根本無由面世,連高爾基的《不合時宜的思想》,也被迫耽擱了將近一百年。在這個國家裡,地下出版物可以說從來不曾中斷過,當政治相對「寬鬆」的時候,還曾顯得相當活躍。但是,不管如何折騰,畢竟不成氣候,無法形成像西歐一樣的市場規模。著名小說《阿爾巴特街的兒女們》作者雷巴科夫說:「沒有1985年3月,讀者將無法看到這部小說。」自戈爾巴喬夫於1985年上台後,尤其在蘇聯解體之後,國內加速自由化,以致最後開放黨禁和報禁;只有到這時候,許多地下出版物才紛紛露出水面,不復有從前的禁忌了。

有意思的是,蘇聯好些禁書,其中包括被馬恩列斯批判過的哲學社會科學著作,還有現代派文學作品等等,被當成帝國主義和資產階級的東西,加上官方或准官方的「修正主義貨色」,在六十年代前後被翻譯成中文,在中國國內尚有許多「右派」和「反動權威」的著作被禁止銷售和閱讀時,得以以「灰皮書」、「藍皮書」的式樣供「內部發行」。據北京知青回憶,在那個荒蕪的歲月裡,他們都非常慶幸能輾轉讀到這批翻譯書,從中吸取不少思想營養。這種方式的國際文化交流十分特殊,作為一段故實,在翻譯出版史上是應當列作專章介紹的。

總之,政治專制主義是萬惡之源。只要專制政體存在一天,就一定少不了書報檢查制度;只要書報檢查制度仍在運作,也就必然出現地下印刷和盜版書。有文章稱書報檢查制度是專制制度的忠實僕役和老悍婦,特點是狠毒和沒有靈魂。其實,這老悍婦的脾氣只是從主人那裡學來的罷了,專制制度天然地欠缺人性,它的惡辣具有一種覆蓋性,這是顯而易見的。

在專制政體裡,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就說盜版,表面上看來,它可能並非直接來自檢查制度,而與專業壟斷有關;實際上,經濟壟斷與政治專制是雙胞胎,同為特權現象,都是同一種制度的產物。法國革命的宣傳家西耶斯在《論特權》中寫道:「所有特權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惡的,與整個政治社會的最高目的背道而馳。」但是,沒有法子,特權就是法令,所以在專制國家裡,一味鼓吹「法治」並非是什麼好事情。

出版行業的壟斷來源於許可制和獨佔專利制的推行。壟斷有多種方式,以英國為例,一是以保護本地印刷商的利益為由,限制外國書商進入本國市場,實際上防止外來思想對本土的衝擊;二,由國王直接控制印刷業,指定官方出版商承辦有關出版業務;除了欽定的官商,其他書商不得翻印或出版同類圖書;三,授予出版特權,使受惠的書商在有限期內享有複印和銷售的專有權,被侵權時還可以藉此獲得各種賠償。與此有關的是獨佔專利的授予,目的在禁止業已劃定的範圍內出版新書。1557年,瑪麗女王授予一個叫做「書商公會」的行業組織以出版特權,頒發國家特許狀,規定所有圖書必須到書商公會註冊,甚至允許公會對其他書商和印刷商擁有搜查、沒收、焚燬、查封、扣押的特權,到了斯圖亞特王朝,特權和專制發展為一種特許制度。至1662年,正式頒布名為「制止出版誹謗、叛國和未經許可之圖書及小冊子」法案,簡稱「許可證法」。光榮革命並沒有廢除特權,只是經由議會接管和延續一個由國王開其端的業已成熟到腐敗的制度,事實上,權力與金錢的勾結變得更加緊密了。

行業壟斷嚴重破壞了出版業的正常動作。在失去自由競爭的條件下,作為一種惡性報復,盜版盜印使大批的出版物質量低劣。以地圖的製作為例。為了確保對新發現地區的商業壟斷,地圖最早是保密的,只有極少數雕版印製品洩露到市場上。恰恰因為壟斷和保密,帶來了地圖的地下印刷和黑市交易。對於市面的地圖的準確性,歐洲的領航員和海員普遍持懷疑態度,以致到了十七世紀初,仍然不願接受,而寧可使用手繪的。這種拒絕現代科學技術之舉,究竟是誰之過呢?是書商不負責任,抑或當局全權壟斷的結果?

然而,不管政府如何的使用鐵腕,算盡機關,盜版活動一樣有增無已。1695年,英國議會終於作出終止許可證法的決定。但是,這並不等於政府已經放棄了對出版業的控制;只要政府有一天不允許隨意散播不利於穩定的言論,盜版與反盜版的鬥爭仍將持續下去。英國著名史學家湯普森在其名著《英國工人階級的形成》中寫到十七世紀一個銷售盜版書刊而獲罪的名叫斯旺的報販,因銷售小冊子和一篇煽動性詩歌被捕,判定數罪並罰監4年零6個月,是同行中判刑最長的。事隔數年,又是這個斯旺,因銷售「無印花稅報刊」被告上法庭。書中有一段他和法官的對話:

被告——先生,我已經失業一段時間了,我也無法找到工作,我家裡人都在挨餓……另一個理由,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我賣這些東西是為了我們同胞,讓他們知道議會並沒有代表他們……我想人民知道他們是怎樣被蒙騙的……

法官——住口。

被告——我不!因為我想讓每個人都讀讀這些出版物……

法官——你太放肆,你要因此被判處三個月監禁,進納茨福德感化院做苦工。

被告——我一點也不感謝你,只要我能出來,我還要賣。你記住,(看著克拉克上尉說)我第一份就要賣到你家裡。

可以看出,在從事盜版和地下印刷的人物當中,並非都是同一類的自私、陰暗、卑瑣的角色。

使出版業作為一種商業活動進行而免受權力的干預,這是符合新生資產階級的利益的;然而禁令的廢弛,無疑地更有利於思想的傳播。接著,繼《人權宣言》之後,「出版自由」作為人類最可珍貴的權利,於1791年莊嚴地寫進第一部法國憲法。從實質上而不是從形式上最後廢除出版檢查制度,還有漫長的道路要走,但是,出版自由既已得到國際社會的確認,反動專制政府要遏制自由思想,也總得有所收斂,而不至於太橫行無忌了。

自然,到了民主社會,到了書報檢查制度和出版特權制度已如一堆銹銅爛鐵般地被拋棄的國度,普通公民可以公然批評國家元首的地方,盜版或地下印刷的現象仍然會出現,因為金錢永遠是一種誘惑。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它只是個別的現象,而不復是制度化的現象,不可能對讀者構成大面積的損害了。

盜版之「盜」,在古時候是跟「俠」連在一起的,從中世紀到近世,在盜版的書商中間,確曾有人表現出俠士之風,敢於製作和販運異端的著作;即便為了金錢,也還有眼光盜印布豐的《自然史》一類卷帙浩繁的著作。不像後來的書商,只會生搬硬套或改頭換面印行一些食譜、小玩藝、相面術、肉麻故事,全然失卻原始造反者的強悍之氣,看那種小手段,簡直已經淪為偷兒了。在這裡,僅就盜版史——出版史的一個重要分支——來說,用得上民間歷史家九斤老太那句總結性的話:「一代不如一代!」

200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