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古今文學網 > 昨日之前的世界 > 第二章 一個兒童之死 >

第二章 一個兒童之死

車禍意外

在巴布亞新幾內亞,旱季將盡的一個下午,一個叫比利的小男孩被一個叫馬洛的男子開的巴士撞死了。比利放學後,搭乘公交車(非校車)回家。他的叔叔甘金普在馬路對面等他。那時,一家當地小公司的司機馬洛也正開車載一些辦公室職員回家,朝比利坐的那輛公交車駛來。比利從車上跳下,看到叔叔,於是跑著過馬路。如果比利從他乘坐的那輛公交車前面過去,馬洛和其他人就能看到他。但比利是從他乘坐的公交車後面穿過馬路,並一下子就跑到路中央,馬洛看到他的時候已經來不及踩剎車,車子立即撞到比利的頭。比利在強力撞擊之下被拋到半空中。比利的叔叔甘金普把他送到醫院急診室,然而幾個小時後,比利便因頭部受到重創不治而亡。

在美國,如果發生重大車禍,在警方抵達之前,肇事者不得離開現場。如不向警方報告,自行離開,則被視為肇事逃逸,必須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在巴布亞新幾內亞等國家,法律和警方允許肇事者離開現場,但必須立即把車開到最近的派出所。即使車禍的責任方是行人,憤怒的旁觀者還是有可能把司機從車上拖下來活活打死,因此當地的法律和警方才允許司機盡快離開。由於比利與馬洛分屬不同的族群,在巴布亞新幾內亞,族群對立並非新聞,這樁車禍更激化了雙方的矛盾,馬洛和他車上的乘客都可能因此陷入危險。馬洛是鄰近村落的人,但比利是低地人,老家在很遠的地方。很多低地人為了工作而移居至此。如果馬洛下車去查看比利的傷勢,想送他就醫,那群旁觀的低地人絕不會放過他,甚至連車上的乘客也會慘遭傷害。但馬洛在車禍發生之時,頭腦還清醒,知道應該把車開到派出所。警察為了乘客的安全著想,暫時把他們安置在派出所,然後護送馬洛回家。接下來的幾個月,馬洛一步都不敢離開自己的村子。

我們可從這件事後來的進展得知,新幾內亞這類傳統社群是如何和平解決爭端,畢竟他們並沒有現代國家那樣的司法制度。也許在人類史前時代已採用這樣的機制來解決爭端,直到5 400年前人類社會出現法律、法庭、法官和警察。比利與馬洛的例子與下一章的例子相關,都是傳統社群解決爭端的手段,只不過後者是以流血、殺戮的方式。由於情況不同,牽涉的人不同,發生爭端之後,如無法和平解決,就可能演變成血腥衝突。

和平解決的過程涉及所謂的「補償」。[翻譯成「補償」其實不夠準確,畢竟人死不能復生,一個孩子死了,要如何補償?根據新幾內亞的巴布亞皮欽語(即混雜當地語言的非正統英語),這個詞彙是「sori money」,相當於是英語的「sorry money」,因此比較妥當的說法應該是「同情金」或「賠償金」。]比利死後的事是一個名叫吉迪恩的人說給我聽的。吉迪恩在當地的一家公司擔任經理,馬洛就是他的僱員,他也參與了雙方的談判。我發現,新幾內亞傳統社群行使公平、正義的機制與現代國家的司法制度有著完全不同的目的。我雖然同意現代國家司法制度有很多的優點,可為人民解決衝突,特別是解決陌生人之間的爭端,然而如果發生爭端的雙方不是陌生人,而是鄰居、生意合夥人、離婚夫妻,或為了爭奪家產反目的兄弟姐妹等無法輕易切斷關係的人,傳統社群解決爭端的方式也許值得我們借鑒。

道歉儀式

由於比利家族的人可能會報復馬洛、吉迪恩和他們公司的其他員工,吉迪恩要求員工在車禍發生後的第二天別來上班。吉迪恩獨自一人待在辦公室,公司柵門外有人巡邏,而他的家就在公司旁邊10米處。他吩咐警衛提高警惕,別讓任何陌生人進來,尤其要小心那些低地人。那天早上,吉迪恩坐在辦公桌前,抬頭瞥見窗外有三個高大的人影,不禁心驚肉跳。他可從外表看出他們是低地人。

吉迪恩的第一個念頭是:我如果不對他們微笑,就得拔腿快跑。他繼而想起,他太太和三個年幼的孩子就在附近,如果跑走,只能保住自己的一條命。他於是擠出微笑,那三個男人也對他笑。吉迪恩走到辦公室後面那扇窗,打開窗戶。這麼做恐怕會送命,但他別無選擇。那三人中的一人叫佩蒂,他就是在車禍中喪生的比利的父親。佩蒂用巴布亞皮欽語問吉迪恩:「我能進你的辦公室跟你談談嗎?」

吉迪恩點點頭,走到辦公室前面,打開門,讓佩蒂進來,然後請他坐下。儘管佩蒂剛剛慘遭失子之痛,依然在驚愕之中,然而面對肇事者的僱主,他還是保持冷靜、有禮的態度。他靜靜地坐了一會兒,才開口說:「我們瞭解這是一樁意外,那個司機不是有意的。我們不想製造事端,只是希望你能協助我們辦好喪事。你只要出點兒錢,買一些吃的讓我們款待參加葬禮的親友即可。」吉迪恩代表公司所有員工對此深表同情,並說他會盡點兒心意。那天下午,他就去當地的超市買了米、肉製品罐頭、糖和咖啡。他在超市又碰到佩蒂,雙方一樣相安無事。

當天,吉迪恩和公司裡一個叫雅金的老員工商量。雖然雅金的家鄉在外地,但他十分熟悉當地的補償和談判事宜。雅金自願幫他進行協商。第三天,吉迪恩召集員工開會討論如何進行補償。雖然男孩的家人看起來較為和善,但公司裡的每一個人都很害怕男孩家的遠親和同部族的人會因為憤恨難消,訴諸暴力。由於吉迪恩和佩蒂已經見過兩次面,佩蒂都沒對他怎麼樣,吉迪恩心想,或許他可以親自去和比利的家人協商,正式向他們致歉。但雅金認為萬萬不可,他對吉迪恩說:「如果你太早過去,我擔心男孩家族的人和他們部落的人還在氣頭上。我們還是按照習俗,先派一個人去慰問,我去吧。我會先和那個部落的顧問談談,他再轉達我們的意思,我們兩人都熟悉補償和談判的過程。只有在談判有了結果之後,你和我們公司的員工才能參加道歉儀式。」

雅金於是去找低地人部落的顧問,兩人約好於第二天(車禍第四天)見面商談,參加的人除了他們兩人,還包括比利的家人和親族。雅金回來向吉迪恩報告說,他們談了很久,比利的家人雖無意報復,但他們部落裡有一些人依然對比利之死感到憤慨。雅金要吉迪恩準備更多的食物以供道歉儀式和葬禮時使用,並依據雙方的協定,賠償金支付給比利的家人(1 000基那[4],約300美元)。

第二天,也就是車禍第五天,即舉辦正式的道歉儀式。除了馬洛,吉迪恩、雅金與其他員工乘坐公司的車一同前往低地人的部落。他們停好車,然後走進比利家後面的院子。比利的家人已在那裡搭好棚子,並在上面蓋了防水布,讓比利家族的親戚和朋友坐在裡面。如有人過來弔唁,比利的伯父就告訴比利的家人挪動一下座位。

一開始由比利的伯父發言,向來弔唁的人致謝,並為比利的死表示哀悼。接下來,吉迪恩、雅金和公司員工輪流致哀。吉迪恩為我描述當時的場景:「我非常難過,一邊說一邊哭。我告訴比利的家人,我也有小孩,我可以想像喪子之痛如何錐心刺骨。我說,我曾想像今天被車撞死的是我兒子,我會有什麼樣的感受。我告訴他們,孩子的生命非常寶貴,我送的那些食物、金錢相比之下只是垃圾。」吉迪恩說,接著輪到比利的父親佩蒂講話。佩蒂熱淚盈眶,承認他的孩子死於意外,而非我們的疏忽。他感謝我們來到這裡,提到他的族人不會報復。接著,他把比利的相片舉得高高的,說道:「我們會永遠思念他。」他說話時,比利的母親則靜靜地站在他後面。之後,比利的幾個伯父、叔叔、舅舅再次重述比利父親的意思:「我們願意接受你們的道歉,日後一定不會尋仇。」吉迪恩說,在場的每一個人,包括他、比利的家人、親友及公司員工,都哭成一團。

接著,吉迪恩和員工把食物遞給比利的家人,說道:「在這樣一個令人難過的時刻,希望這些食物能對你們有所幫助。」最後,比利的親友和客人一起享用了一頓簡單的甘薯餐(新幾內亞的傳統主食)和蔬菜。儀式結束時,雙方握握手,互道珍重和再見。我問吉迪恩,他們是否只有握手,會擁抱對方嗎?吉迪恩說,不會,他們完全按照道歉儀式的正式禮節進行,不會相擁而泣。然而,我很難想像美國或其他西方社會在類似的情形下,失去孩子的家人和肇事者雙方可以坐下來談話、一起落淚,甚至一同吃飯。一般而言,孩子死了,家人必然會請律師打官司,而肇事者也會請律師為其辯護,或請保險經紀人代為辦理理賠事宜。

萬一……

比利的父親和親戚都同意,馬洛不是故意開車撞死比利。我問馬洛和吉迪恩,萬一馬洛故意置比利於死地,或馬洛被明確地認定為玩忽職守,事情又會如何演變?

馬洛和吉迪恩答道,就那種情況而言,還是可以利用相同的補償過程來解決,然而最後的不確定因素會比較多,情況比較危險,賠償金額也比較大。比利的親友可能在補償協商之前就採取報復行動,可能殺死馬洛、他的家人或族人。如果比利的親友願意等待,而且馬洛必須為比利的死負責,則賠償金額將比現在高出很多倍,大約是5頭豬加上1萬基那(相當於3 000美元)和更多的食物,包括香蕉、芋頭、甘薯、西米、蔬菜和魚乾。

我也想知道,如果馬洛不是受雇於一家公司的司機,而是開自己的車,他服務的公司不介入的話會如何。馬洛說,如此一來,賠償協商就不會由他的同事雅金出面,而是他的伯父、叔叔或村子裡的長老幫他去談。賠償金或食物也不會由公司出,而是馬洛村子裡的人,包括他的家人、族人和其他村民,但馬洛在日後必須償還這筆錢給所有先幫他付賠償金的人,並報答長輩為他辛苦協商。萬一馬洛還沒還完這筆錢就死了,他的家族則需代其償還。儘管有些差異,但不論公司是否代為處理,協商過程大抵不變。

官方做了什麼

從上述事件可以瞭解,新幾內亞傳統社群如何用和平的方式解決爭端、彌補損失。他們的做法和西方社會的司法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巴布亞新幾內亞警方不會考慮到比利親友的悲慟或是否有復仇之心,只會以危險駕駛起訴馬洛。儘管比利的家人,包括目睹整個事件的比利的叔叔甘金普,並沒責怪馬洛,警方還是認定馬洛駕駛超速。事後幾個月,馬洛一直待在自己的村子裡,只有在警方傳喚時才會離開村子。馬洛擔心年輕、衝動的低地人會來尋仇。馬洛村子裡的人也都提高警惕,準備在馬洛遭受攻擊時出面保護他。

馬洛自初次接受警方審訊後,等了好幾個月才接受了第二次審訊。警方責令他在等候審判期間,每兩周就要進城向交通警察報到,馬洛每次去報到都得等上半天或一整天。第二次接受審訊時,他的駕照就被警方拿走了。馬洛本來在吉迪恩的公司當司機,駕照被扣後他的工作也就不保了。

馬洛足足等了一年半才接受審判。在此之前,失業的馬洛就像遊魂一樣在自己的村子裡閒逛。馬洛在開庭那天準時出現在法庭,結果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另有他案要審理,於是將馬洛這個案子的出庭日期改在三個月後。到了開庭那天,法官又不能出庭,必須再延遲三個月。但三個月後,法官依然有事,必須再延期。就這樣一拖再拖,第五次敲定好出庭日期時距離事發日期已有兩年半之久。這次法官終於現身,開始審理,但檢察官傳喚的警察沒來,法官於是撤銷此案。馬洛撞死比利的意外事件這才正式畫上句號。由於出庭日期一拖再拖,最後又不了了之,你或許以為巴布亞新幾內亞的司法制度缺乏效率,但我有一位好友最近在芝加哥法院接受審判也有類似的遭遇和結果。

新幾內亞傳統社群的補償制度

我們可從比利與馬洛的故事一窺傳統社群如何快速、和平地解決紛爭,使雙方得以和解並重修舊好。這種方式似乎簡單而自然,對我們頗具吸引力,卻與現代國家司法系統的目的有很大的區別。在新幾內亞傳統社群,沒有司法體系、政府、中央集權制度,也沒有政治領導人、官員和法官來行使決定權和動用武力的權利。國家在解決爭端、行使正義的時候有自己的考慮,不一定會維護涉及爭端的任何一方的利益。新幾內亞傳統社群的正義則要靠發生爭端的雙方及各自的支持者一起解決,如不能和平收場,就可能演變成血腥報復(見第三、四章),就此冤冤相報,甚至演變成戰爭。

新幾內亞傳統社群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補償制度,與西方社會的紛爭解決之道大相逕庭,主要是因在新幾內亞涉及爭端的雙方幾乎都認識彼此,要麼曾經有過往來,要麼聽過對方或其父親的名字,至少也知道對方屬於哪個氏族。比方說,你是新幾內亞人,你養的豬跑到幾公里外的森林裡,結果被宰殺了。你或許不曾跟殺死豬的人接觸過,但一定聽過那人的名字,知道他是哪個氏族的人,那個氏族也有好幾個人是你認識的。這是因為新幾內亞傳統社群人口不多,只有幾十人到幾百人。居民一般都在自己的地盤上行動,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為了通婚或拜訪親戚,才會到鄰近的村落。因此,新幾內亞傳統社群的人幾乎不曾遇見過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反之,西方社會動輒就有幾百萬人,我們每天都會碰到陌生人。我在十幾歲時,暑假都待在蒙大拿的大洞盆地(Big Hole Basin)。那是個偏遠的鄉間,所有的居民都互相熟識,然而不時也會碰到陌生人,例如開車經過在此加油的人。此外,我們也常到外地工作、度假,或是跑到一個自己喜歡的地方生活。在我們的一生當中,交往的圈子不知換過幾回。

因此,西方社會的人發生爭端,不管是車禍還是交易糾紛,雙方都互不認識,以前沒見過面,日後也不會再打交道。但在新幾內亞傳統社群,如發生任何爭端,雙方不但認識,以後還會再見面。如果是同村的人,更是一天到晚不知會碰到幾回。就算對方住在幾公里外的村子裡,他仍住在你步行可及之處,你還是不想和他結下怨恨。這也就是為何新幾內亞傳統社群補償制度的目的在於重修舊好。即使雙方本來沒有關係,也得和平解決,避免日後變成冤家。以我自己為例,我這一生曾與人發生三次糾紛,一次是和一個傢俱木工,一次是和一個游泳池承包商,還有一次則是和一個不動產經紀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我不認識他們,在糾紛解決之後,我再也沒跟他們有任何往來,也沒有他們的消息。

對新幾內亞人而言,要修補受損的人際關係,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瞭解、尊重彼此的感覺,讓雙方能平息怒氣,恢復過去的關係。至於一方給另一方的賠償金,這筆錢只是一種象徵:象徵甲方對乙方的歉意,甲方瞭解乙方的損失與痛苦。就比利與馬洛的事件而言,比利的父親要的是馬洛及其僱主的道歉,並希望他們瞭解他的損失和悲傷。正如吉迪恩把賠償金交給比利的父親時所說的,孩子的生命很寶貴,相比之下那筆錢只是垃圾。吉迪恩這麼說表示他也很難過,而且深知比利家人的感受。

對新幾內亞傳統社群而言,關係的修復比什麼都重要,不像西方社會總是要確認哪一方有過失,並使其接受懲罰。我聽聞我在果堤村的朋友說起他們和敵對的鄰近部族如何達成和解,一開始實在覺得不可思議,但從修復關係的角度看終於恍然大悟。我在果堤村的朋友所在的部族多年來與鄰近的4個部族互相仇視,常有互相入侵、殺戮的事件發生。我的朋友皮烏斯的父親和哥哥就因此而喪生。由於處境危險,大多數果堤村村民不得不離開故鄉,躲在盟友的村落,以免被追殺。33年後,果堤村的人才慢慢回到故鄉。又過了3年,村民希望與敵對的部族達成和解,徹底解決雙方紛爭,果堤村村民於是送上幾頭豬和其他食物給宿敵作為補償。

我聽皮烏斯講述此事時,完全不敢相信自己聽到的事情。我想,我應該是聽錯了。我問他:「你們補償對方嗎?但他們殺了你的父親、哥哥和其他親戚,為什麼不是由他們來補償你們?」皮烏斯說,他們的目的不是向對方索取補償。今天不是乙方殺了甲方的人,之後給甲方幾頭豬,怨恨就能一筆勾銷。他們希望的是雙方能建立和平的關係,和睦相處,他們才能無憂無慮地在果堤村生活,畢竟,對方有些族人以前也被果堤村村民殺害,又得讓出土地給果堤村村民居住。經過談判,雙方終於滿意,願意不計前嫌,果堤村的人終於可以回故鄉自由自在地生活,不必害怕遭到仇家的攻擊。

長長久久的關係

新幾內亞傳統社群比西方社會更注重社會關係網絡,人際關係也比較長久,因此如果發生爭端,不只是當事人,當事人的親友、部族都會受到牽連。這是我們西方人很難理解的。在我們的想法裡,一個部族的豬跑到另一個部族的菜園,把菜園弄得亂七八糟,應該沒什麼大不了的。但在新幾內亞高地,這樣的事卻可能觸發戰爭。新幾內亞人從出生開始,就跟當地人建立了長久、重要的關係,大家互相扶持,每個人都對社群的其他人負有責任。現代西方人當然也有長久的人際關係,但我們與他人的關係常會出現變化。我們的社會對個人表現的重視遠超過群體關係。因此,在新幾內亞,如發生糾紛,涉及補償的不只是當事人,如馬洛和比利的父母,還包括雙方的親友——比利的族人以及馬洛的同事、親友。要是雙方互相仇視,為了復仇,前者可能殺害後者。替馬洛付賠償金的是他的僱主,如果馬洛沒有受雇,他的親友則必須幫忙籌措賠償金。同樣,如果一對新幾內亞夫妻打算離婚,雙方親友都會受到影響。由於丈夫的親戚當初幫忙出了娶親的錢,既然要離婚,就得從妻子的親友那邊把錢要回來。若是當初結婚有部族結盟、交好的因素在內,離婚當然會對部族的關係構成威脅。

傳統社群注重社會網絡,而現代國家社會則比較注重個人。我們不只允許個人上進、求勝、為了成就自己而不惜犧牲別人,甚至鼓勵這種做法。我們進行商業交易的目的則是為自己謀求最大的利益,不管對方的感受,即使對方蒙受損失,我們也不在乎。美國孩子玩遊戲常常是為了爭輸贏。相反,新幾內亞傳統社群的孩子玩遊戲則常需要合作,無關輸贏。例如人類學家簡·卡特·古德爾(Jane Carter Goodale)就曾觀察新不列顛島高隆族的一群孩子玩遊戲。有人給這群孩子一大串香蕉,每個孩子都可拿到一根。這群孩子沒去搶那根最大的香蕉,每個人拿到香蕉之後,就把香蕉切成兩半,一半自己吃,另一半給另一個人吃。每個人從別人那裡拿到半根之後,再切開,也就是變成1/4根香蕉,一樣自己吃一半,另一半給別人吃。切到第5輪的時候,香蕉變成一丁點兒(即1/32),一樣自己吃一小口,再把另一小口給別人。孩子就從這樣的遊戲中學會分享,而不是設法佔別人的便宜。

我們可從另一個例子看新幾內亞傳統社群對團體的注重遠超過個人。我認識一個新幾內亞年輕人,他叫馬富克。馬富克只有十幾歲,非常勤勞,而且有奮發向上的精神,於是我請他為我工作,做了好幾個月。我付他薪水的時候,問他會如何處理這筆錢。他說,他想去買台縫紉機,幫別人修補衣服。他會向他們收取修補費,然後把賺的錢存起來。積少成多,他必然可以出頭。然而,馬富克的親戚得知他打算這麼做之後都非常生氣,指責他自私自利。馬富克認識來找他修補衣服的每個人,不是親戚就是鄰居,他怎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向他們收錢?那些親友都認為馬富克幫他們修補衣服應該是免費的,等到他有需要,他們自然會伸出援手,比方說他需要錢娶老婆的時候。同樣,在非洲加蓬挖金礦的礦工因金子和錢財不與嫉妒他們的親友分享,當地巫師就說他們是帶來伊波拉出血熱的禍首。

西方傳教士帶著年幼的孩子在新幾內亞住上一段時間後,把孩子送回澳大利亞或美國就讀寄宿制學校,那些孩子總是難以適應。我聽那些孩子說,他們認為最難適應的莫過於西方自私自利的個人生活方式。他們從新幾內亞的孩子身上學到互助合作的精神,然而回到西方之後,常常要和其他孩子爭輸贏,不管是在學業上還是在遊戲上,樣樣都要爭第一,這種行為讓他們感到羞恥。

其他非國家社群

其他非國家社群在解決爭端方面有什麼差異?在新幾內亞的傳統村落,調解也許是個不錯的解決之道,如比利與馬洛的事件,然而對於其他社群來說,這種方式未必需要,也可能效果不佳。人類社群形形色色,從沒有中央權威或司法制度的小型社群到酋邦乃至國家。在酋邦,很多爭端都是由酋長出面解決。如果是比較原始的國家,個人仍會用自己的方式尋求正義,如果是較為成熟的國家則通過權威的司法機關來解決。接著,我們就來看看五種規模不同的非國家社群如何和平解決爭端,最小的比新幾內亞的村落還小,最大的則是已有中央政府雛形的大型社群(見圖15)。

我們就從最小的社群開始討論。這樣的社群只有幾十個人。有一個人類學家曾到昆族社群(見圖6)進行調查研究,發現他們很愛說話,而且會在別人面前吵架。如果發生衝突的是分屬兩個隊群的人,則雙方成員都會七嘴八舌地發表意見。那個人類學家在當地待了約一個月,期間有對夫妻發生口角,同一隊群的其他人(與那對夫妻均有親戚關係)也跟著吵起來。一年後,這個人類學家又回到這個地方,發現那對夫妻還在一起,依然對彼此不滿,同一隊群的人也常因此捲入舌戰。

過著小型隊群生活的玻利維亞西裡奧諾印第安人也是愛吵架的族群,不但夫妻之間常吵得不可開交,一個男人所娶的多個老婆、姻親或同一家族的孩子之間也愛爭吵。據統計,西裡奧諾印第安人之間發生的75次爭吵中,有44次是為了食物(不與人分享、囤積、偷走別人的食物、晚上在帳篷裡偷吃,或是偷偷把食物拿到森林裡吃),有19次是為了性,特別是通姦,其他原因則只佔12次。西裡奧諾印第安人沒有調解人,一般是由發生爭端的雙方一起解決,有時親戚也會加入,為自己人說話。如果同一隊群的兩個家庭發生爭端,也許一個家庭就會暫時遷移到森林裡去住,等到雙方消除敵意後再回來。萬一雙方依然互相仇視,一個家庭可能會離開,加入另一個隊群或組織一個新的隊群。我們可由這個例子發現一個重要現象:如果居無定所的狩獵——採集族群發生爭端,只要拆散雙方就沒事了,但對過著定居生活的農民而言,則很難一走了之,畢竟他們在田地或菜園投入了很多心血。西方社會的居民亦然,總是被工作和房屋捆綁住,無法輕易離開定居地。

至於其他的小型社群,像巴西的毗拉哈印第安人(見圖11)要求族人遵守規範、解決爭端的方式則是不同程度的隔離或放逐。如果是小事,則可能一天或數日不得與大家分享食物,再嚴重者則必須一個人住在森林裡,斷絕其與人接觸、交易的機會。最嚴重的刑罰則是徹底放逐。例如,毗拉哈少年圖卡嘉殺了住在附近一個叫瓦金的阿普裡納印第安人,致使毗拉哈人可能遭到阿普裡納人的報復攻擊。圖卡嘉於是被村子裡的人趕出去,一個人獨居。不到一個月,他便離奇死亡。雖然有人說他是病死的,但由於他給族人帶來危險,很有可能是被自己的族人殺死的。

下一個例子是關於新幾內亞高地的佛爾族。我曾在20世紀60年代研究過這個族群。由於該地人口稠密,佛爾族比昆族、西裡奧諾印第安人或毗拉哈印第安人更會逞兇鬥狠。人類學家伯恩特夫婦在1951~1953年研究這個族群時發現當地很不平靜,時有打鬥發生。佛爾族沒有中央權威或正式的機制來解決爭端,而是讓氏族或宗族自行解決。例如,保管好財物就是所有人自己的責任。雖然大家都有共識,認為偷竊該受譴責,如果有人蒙受損失,所有人就該跟竊賊討公道,要他賠幾頭豬或其他東西。賠償的物品不一定等同被偷物品的價值,而是視雙方的勢力而定,也要看以前有何過節,以及竊賊親戚的態度,看他們是否為竊賊撐腰。

佛爾族的人如發生爭端,常會把其他人拖進去。例如夫婦吵架,雙方親戚都可能加入爭執。然而也有可能發生利益衝突,如某個人本是男方親戚,應該支持男方,但是男方當初娶妻時,這個人也曾幫忙出資,因此轉而支持女方。通常一個氏族裡的人發生爭端,在族人的壓力下都傾向於趕快和解,可能一方必須支付賠償金、雙方交換禮物,或是一起舉辦宴會代表雙方已握手言和。若是同一地區兩個氏族的人發生爭端,也可能通過賠償的方式和解,然而由於來自他人要求和解的壓力不如同一氏族的要求,發生暴力衝突的可能性也隨之升高(如下面兩章所述)。

我將在這裡比較的最後一個例子是蘇丹的努爾人(見圖7)。努爾人的人數約有20萬(分成很多部族)。人類學家埃文斯–普裡查德曾在20世紀30年代以努爾人作為研究對象。在本章討論的非國家社群中,努爾人不但規模最大,也是最暴力的社群。努爾人有一個大家都認可的政治領袖,人稱「豹皮酋長」。努爾人很敏感,若有人出言或出手侮辱,必然會立即做出反應。村裡如發生爭端,多半以棒棍互毆,直到一方被打得不成人形,或其他村民出面干預把雙方拉開。

對努爾人而言,最嚴重的罪行是殺人。殺人常會引發血腥復仇。如果甲殺了乙,乙的親戚必然會追殺甲或甲的近親。因此,殺人事件不只涉及兇手和被害人,還包括雙方親友及其所屬的群體。兇手殺人之後,知道自己已經成為復仇的目標,為了活命,只得躲在酋長家中。然而,他的敵人仍會在酋長的家外守候,只要他敢走出一步,就取了他的性命。酋長會等幾個禮拜,等被害人的親友冷靜下來(如前面提到的馬洛,在案發後則暫時躲在自己的村子裡),再找雙方親友來協商賠償事宜。一般而言,殺死一個人要賠四五十頭牛。

然而,我們要瞭解,努爾人的酋長沒有統治權威,不能論斷誰對誰錯,也無法命令族人和解。酋長只是一個仲裁者,只有雙方有意和解、修復彼此的關係,才有必要找酋長從中協調。酋長通常會請一方提出和解條件,另一方則十之八九會拒絕接受,但酋長還是會設法遊說,另一方只好勉強接受,堅持說他們是看在酋長的面子上才這麼做的。同一個村子的人通常不會出現互相打鬥的情況,這是全體村民不容許的,即使是相鄰的村落發生爭端,也會很快解決。但是如果是兩個相離甚遠的氏族,如有任何仇恨則較難解決,畢竟雙方幾乎沒有動機修復彼此的關係,強調血債血還,因此結下血海深仇。

努爾人的豹皮酋長也可幫忙解決比較小的爭端,如偷牛、用棍棒打人,或是女方在離婚後拒絕還男方娶親時送來的牛。不管如何,爭端的解決並非為了斷定誰是誰非。例如因牛被偷引發了爭端,酋長雖然不否認牛被偷的事實,但還是會說失主或他的親戚曾欠偷牛的人一筆賠償金(如通姦、傷害、誘拐未婚少女的賠償,或失主的姐妹離婚時未歸還男方迎娶時送來的財物,或失主的親戚未承擔妻子因生產而死亡的責任)。除非失主打算訴諸暴力求償,或是盜竊者擔心自己和親人可能遭到報復,盜竊者才會賠償。因此,努爾人和佛爾人一樣,如與人發生爭端,多半自己解決。

與其他四個非國家社群相比,努爾酋長的角色代表走向爭端仲裁的第一步。然而,我們必須注意,從努爾人解決爭端的過程來看,還見不到國家爭端仲裁的特點,大多數非國家社群亦然,除非是規模很大的酋邦。努爾酋長只是個仲裁者,讓雙方冷靜、保留顏面,如在比利家和馬洛的僱主之間奔走的雅金。努爾酋長不能壟斷武力,甚至沒有武力的行使權,發生爭端的雙方仍然可以訴諸武力。努爾人解決爭端的目的不在決定誰是誰非,而是重建關係,畢竟他們的社群很小,所有人互相之間都認識,如果雙方相互仇視、水火不容,必然會影響整個社群的和諧與穩定。若是人口眾多的酋邦(如波利尼西亞的大型酋邦和龐大的美洲印第安社群),酋長則握有政治與司法的實權,可壟斷武力,代表酋邦已具早期國家的雛形。

國家權威

我們再來比較上述非國家社群與國家解決爭端的方式。如上面討論的各種非國家社群,各個國家之間也存在若干差異。我對國家解決爭端的討論主要是基於我最熟悉的國家,也就是美國,然而我也會提到其他國家的一些差異。

無論是國家還是非國家社群,可供選擇的解決爭端的步驟都有兩個:首先是設法使意見不同的雙方達成協議,如果失敗,還是會找出一個解決之道,不管這種解決方式能否使雙方滿意。在非國家社群,不能通過賠償的過程解決爭端,就可能演變成血腥報復(見第三、四章)。非國家社群沒有一個正式的中央協調機制來避免私人暴力尋仇。由於以暴制暴會陷入惡性循環,涉及的人越來越多,非國家社群的和平與穩定將面臨重大威脅。因此,有效能的國家政府必須保障公共安全,阻止國民擅用暴力。為了維繫國內治安,只有國家與警察能夠使用武力對付自己的人民,當然這麼做還必須有充足的理由。然而,國家有時也會破例賦予人民使用武力保護自己的權利,如人身遭到攻擊或財產面臨重大威脅時。

由於國家的力量強大無比,不是個人所能抗衡的,民眾因此心生畏懼,不敢私用暴力。此外,民眾相信國家已建立了一套公正無私的司法體系,保障民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揪出作奸犯科之人加以懲罰,因此民眾沒有必要自己用暴力解決爭端。如果國家能有效率地執法,受到傷害的民眾就無須像新幾內亞人或努爾人那樣通過私力救濟來實現正義。(但是,若國家不夠強大,民眾缺乏信心,不相信國家司法的效率,如巴布亞新幾內亞,民眾可能還是會像傳統部落一樣以私人暴力解決爭端。)國家能為人民提供的最重要的服務之一就是維持社會的和平、安定。這也就是為何自從5 400年前最初的國家政府出現在新月沃土,人民願意犧牲一點兒個人自由,接受國家權威,繳納稅金,使國家領導人與官員過著舒適的生活。

國家司法體系會不惜一切代價避免私人採取血腥復仇的行動,埃利·內斯勒(Ellie Nesler)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埃利·內斯勒(見圖35)住在舊金山以東160公里一個名叫詹姆斯的小鎮,她有一個6歲大的兒子威廉。威廉參加基督徒夏令營時,疑似遭到營隊輔導員丹尼爾·德賴弗(Daniel Driver)性侵。德賴弗在1993年4月2日召開的預審即以性侵威廉等4名男童遭到起訴。在休庭時,內斯勒拿出手槍近距離對德賴弗連開5槍,將他擊斃。這是典型的以私人暴力復仇的案例:內斯勒並非在德賴弗對其子性侵時開槍,她開槍也不是為了阻止德賴弗對其子伸出魔爪,而是在性侵發生之後,報復侵犯她兒子的嫌疑犯。內斯勒在法庭上自辯,說她兒子被性侵之後,心理遭受極大的傷害,不斷嘔吐,也無法出面指證德賴弗就是性侵他的人。她擔心德賴弗會被判無罪,逍遙法外,繼續對其他男童下手。

內斯勒一案引發全國性爭議,有人贊同她的行為,認為她若不採取這樣的報復手段,就無法伸張正義,也有人批評她罔顧法紀。天下父母心,每一個做父母的都瞭解內斯勒為何如此憤怒,甚至有點兒同情她,或許大多數子女曾遭性侵的父母都會幻想自己像內斯勒一樣為子復仇。但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政府的觀點,只有政府的司法體系有權審判罪犯,並加以處罰。如果每個人都像內斯勒一樣尋求私法正義,社會很快就會陷入政府瓦解的混亂狀態。內斯勒最後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服刑三年後,內斯勒的律師以陪審團行為失當提出上訴,推翻判決結果。然而,此案沒能重新審理,內斯勒承認過失殺人,加上因罹患乳癌須接受治療而獲假釋。

因此,國家司法的首要目標就是維持社會安定,避免人民以暴力尋求正義,其他目標都是次要的。反之,非國家社群解決爭端的目的在於恢復雙方過去的關係,促進雙方的瞭解與同情,畢竟在傳統小型社群,大家都不是陌生人,以後還要相處。國家司法則必須依據法律裁定誰對誰錯。由於國家與非國家社群的目標完全不同,兩者如何用類似的方式解決爭端?

國家之民事司法制度

如要瞭解國家司法制度,首先我們必須知道國家司法分成兩個系統,即刑法和民法,各有各的法庭、法官、律師和法律體系。刑法涉及觸犯國家法律的犯罪行為及如何懲處,而民法則涉及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或法人之間的人身或財產關係。民法案件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關於合約,即簽訂合約的一方違約,因而產生糾紛,通常涉及金錢;另一種是侵權,如某個人的權益或其財產因另一個人而受到侵害。在非國家社群,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則定義何為犯罪、何為民事糾紛,因此不會如此細分。而且如果有人遭受傷害,社群的其他人都會受到牽連,因此社群不得不為眾人著想。正如前面提到的一對昆族夫妻失和,雙方親友都會陷入爭端。(試想,如果一對加利福尼亞州的夫妻因為離婚鬧上法庭,法官必須考慮這樁官司將會如何影響鎮上的每一個人,情況將有多複雜。)在新幾內亞,不管什麼案件都是通過賠償金的協商來解決,如蓄意謀殺、離婚之後的財物糾紛,或是某人的豬踐踏了另一個人的菜園(以西方法律而言,這三種爭端分屬犯罪行為、合約糾紛與侵權官司)。

我們再來比較國家與非國家社群如何解決民事紛爭。一個相似點是雙方都會請第三方來仲裁,分開當事人,讓彼此冷靜下來。如前述新幾內亞的雅金、努爾族的豹皮酋長以及現代社會的律師,都是起調解作用的第三方。其實,在現代社會,協調者不只有律師,很多糾紛是由仲裁者、調解人或保險理賠員處理的,雙方因而不必對簿公堂。儘管美國人素以好訴聞名,但大多數民事糾紛都是在庭外和解,或是在開庭前已經解決。有些獨佔某種資源的職業團體,如在緬因州捕龍蝦的漁夫、牛場主人和鑽石商,這些團體的成員間如發生糾紛通常會自行解決,不會鬧上法庭。只有在第三方調解失敗的情況下,才會動用社群的力量來解決,非國家社群就可能使用暴力或發動戰爭,而國家社群則訴諸司法。

另一個相似點是,不管是國家還是非國家社群,造成對方損失的一方常會找其他人一同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我們會購買汽車保險或財產保險,如果發生車禍撞傷他人或撞壞他人的車子,保險公司就會代為賠償。如果我們因為自己的疏忽,使別人在我們家門前的台階上滑倒、摔傷,只要有保險,就不必獨自承擔賠償責任。我們付保險費就是為了分攤風險和責任。非國家社群也是一樣,如發生事端,親戚和氏族都會幫忙支付賠償金。馬洛就曾告訴我,如果他沒有工作,不是由僱主負責賠償,全村的人都會幫忙籌措賠償金給比利家的人。

在國家社群的民事糾紛中,與新幾內亞補償協商最類似的就是長期生意合夥人之間發生的糾紛。如糾紛無法順利解決,其中的一方就會在憤怒之下去找律師。(這種情況在美國要比在日本或其他國家常見。)如果雙方才剛合作就發生糾紛,那就一刀兩斷,沒什麼大不了的,但若已有長期合作關係,一方覺得自己被合夥人利用、背叛,往往嚥不下這口氣。這時律師的角色正如新幾內亞爭端的調解人,將以冷靜、理性的言語勸說雙方,要他們停止互相指責,並設法使雙方不要那麼堅持立場。如果生意原來有可觀的獲利,雙方在未來仍有可能繼續合作,就會接受律師的調解,給對方留一點兒面子,畢竟日後還要往來,正如新幾內亞的村民。然而,我的律師朋友告訴我,在協商的過程中,像新幾內亞人那種真誠道歉、盡棄前嫌的行為在美國商業糾紛中很罕見,常常拖到最後不得不和解時,理虧的一方才發表一紙道歉聲明。若是只有一次合作關係,日後將不會往來,雙方也就沒有和解的動機(如新幾內亞或努爾族關係不深的兩個部族發生糾紛),可能上法庭解決。但是,由於訴訟費用高昂,加上結果難以預期,即使雙方是第一次合作,關係不深,也有不得不和解的壓力。

另一個類似的例子如國與國之間出現紛爭。雖然有些國際糾紛是由聯合國司法裁決機構國際法庭來處理,但有些仍像傳統社群的解決模式,也就是雙方直接進行協商,或由第三方來調解,雙方都小心翼翼,生怕談判破裂引發戰爭。1938年發生的蘇台德地區的危機就是很好的例子。當時,希特勒領導的納粹德國與捷克斯洛伐克因蘇台德地區的主權歸屬問題發生衝突。蘇台德地區在德捷邊境,該地大多數是日耳曼人。希特勒為了完成他的大德意志運動,早就對該地虎視眈眈。而英法兩國為了自己的安全,實行綏靖政策,不惜逼迫捷克斯洛伐克妥協,同意讓整個蘇台德地區與德國合併。另外,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歐洲本已危機重重,在協商之下暫時相安無事,但1914年費迪南大公遇刺身亡,此事件成為大戰的導火線,一發不可收拾。

至於非國家社群與國家的差異,最重要的一點是,如果民事糾紛無法協調成功,還是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國家主要的考慮並非雙方能否盡棄前嫌、互相體諒、重修舊好,即使發生糾紛的是兄弟姐妹、配偶、親子或鄰居,關係並非可輕易一刀兩斷。當然,對大多數動輒有數以百萬計人口的國家社群而言,發生糾紛的雙方幾乎互不相識,或沒有任何關係,也不期待將來會有任何互動,例如顧客和商家、發生車禍的雙方駕駛員、罪犯及其受害者。儘管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之後,雙方不免會互相仇視,國家並無意化解雙方的對立與不快。

反之,國家司法制度的首要考慮是斷定是非( 見圖16),如涉及合約糾紛,法官要瞭解的是:被告是否違反合約?若是侵權官司,則須釐清被告是否有疏失或是否造成傷害?我們可以比較法官問的問題,以及比利遭馬洛開車撞死的那起案件。比利的家人、親戚認同這並非馬洛的過失,但他們還是要求賠償,而馬洛的僱主也立刻同意賠償。這是因為雙方必須恢復先前的關係,而非辯論誰是誰非。其他傳統社群很多也像新幾內亞,以和平解決紛爭、修復關係為首要目的,如北美最大的印第安社群納瓦霍保留地的大法官羅伯特·雅茲(Robert Yazzie)所言:「西方司法制度要尋找的答案是:發生了什麼事?是誰做的?但我們納瓦霍族的調解則比較關心事件會造成什麼影響:誰受了傷?他們有什麼樣的感受?要怎麼做才能彌補傷害?」

如果是民事糾紛,國家司法制度首先斷定被告是否應負法律責任,下一步就是計算原告因被告毀約或疏失造成的傷害有多大。這種計算的目的在於「彌補原告受到的任何損失」,即恢復被告過失前的情況。例如有一買家與賣家簽約,以每隻7美元的價格購買100隻雞,賣家卻毀約,沒把雞賣給買家,致使買家必須到市場另以每隻10美元的價格購買100隻雞,比原來簽訂的合約多付了300美元。此案件經法院審理,賣家將必須賠償買家多付的300美元,包括這300美元衍生的利息,才得以完全彌補買家的損失。然而,如果是身體或情感遭受的傷害則不像財物那樣容易計算。(我記得一位律師友人告訴過我一起案件:他的當事人開汽艇時,汽艇的電動槳碰到一個正在游泳的老人,把他的腿切斷了。我的律師友人向陪審團陳述說,老人年事已高,剩下的時光不多,因此被切掉的那條腿並沒有多大的價值。)

表面上看來,國家計算傷害的方式似乎與新幾內亞人或努爾人近似,其實不然。例如,一個努爾人殺了一個人,一般而言他得賠償四五十頭牛。其他非國家社群則常視雙方的協議而定,只要雙方可以接受即可,像我在果堤村的朋友皮烏斯及其氏族就用幾頭豬和一些東西化解了與鄰近部族的世仇。

國家民事司法制度的缺點

不管是律師、法官、原告還是被告都常討論國家民事司法制度的缺點。以美國的制度而言,問題之一是纏訟多年,一起案件常常會拖上5年。這是因為刑事案件優先,原本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可能被調去審理刑事案件。例如,在我寫這段文字時,我居住的洛杉磯河邊郡法院忙於審理刑事案件,所有的民事案件暫不審理。這一拖可能就是5年。在新幾內亞,馬洛意外撞死比利那起案子5天就解決了,但在洛杉磯一起案子往往拖了數年仍無結果,對原告和被告而言都是漫長的折磨。(話說回來,如果馬洛那起案子不能協調成功,演變成部落戰爭,戰事也可能持續5年以上。)

美國民事司法制度的另一個缺點是,除非合約明確規定,否則大多數案件都不會要求敗訴的一方替勝訴的一方付律師費。比較富有的一方因而經常以訴訟費用高昂來威脅另一方,採取拖延策略或不斷申請證據,耗盡另一方的財力。如此一來,對比較富有的一方當然有利(不管這一方是原告還是被告),讓另一方有和解的壓力,被迫接受不好的條件。如果民事司法的目的是彌補受害一方所有的損失,敗訴者不必為對方負擔律師費用實在不合理。反之,英國等國的司法制度則要求敗訴者至少必須負擔一部分勝訴者的律師和訴訟費用。

關於國家民事司法制度,還有一個缺點,也是最根本的一個,即只考慮到傷害,而忽略雙方的感受。即使發生糾紛的雙方是陌生人(如相撞兩車的駕駛員),在官司之後不會再見面,如果能讓雙方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感覺,瞭解對方的動機,將心比心,可能就不會造成畢生的遺憾,即使是在一方殺了另一方的近親這樣極端的案例中也是,如馬洛的僱主吉迪恩與比利父親的溝通,或是參議員愛德華·肯尼迪為女性友人科佩奇尼的死[5]親自向其父母致歉。

最糟的是,不知有多少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剪不斷、理還亂,像是已有子女的夫婦鬧離婚、為了財產繼承權反目成仇的手足、產生糾紛的生意合夥人或鄰居。法律訴訟不但無法使雙方重修舊好,而且會使雙方關係惡化。這樣的故事不勝枚舉。例如,我有一位好友和她的姐姐因為哥哥與父親的財產繼承權官司被傳喚到法庭作證。繼母因她們的證詞懷恨在心,甚至對我的朋友和她姐姐提起訴訟。兩姐妹發誓,有生之年絕不再和哥哥說話。

這個缺點通常可通過調解來解決,問題是我們沒有足夠的調解人和民事法官。此外,調解人往往訓練不足,民事法庭也常面臨人員與經費短缺的窘況。結果,鬧離婚的夫妻常常只能通過律師來溝通。只要你去過幾次民事法庭就能瞭解糾紛雙方的關係會變得多惡劣。夫妻雙方及其兒女和他們的律師到了法庭之後,常必須待在同一個等候區,為了遺產繼承權對簿公堂的家人也一樣。如果雙方在同一個等候區怒目相視,覺得很不舒服,如何能夠成功調解?以離婚訴訟而言,孩子就像夾心餅乾,在父母之間左右為難。

法官可要求雙方在正式審判進行之前召開調解會。但是,調解人得花很多時間,而且要有技巧才能使雙方達成和解。如非強制和解,需要的時間通常會更長。即使發生爭端的雙方日後不會再接觸,調解成功也可減少司法系統的負擔:除了使雙方減少訴訟費用,也可避免對判決不滿的一方在日後繼續上訴,就此纏訟多年,飽受巨大的經濟與心理壓力。

如果國家願意撥出較多的經費給司法調解人或民事法法官,也許很多因離婚或遺產分配引發的糾紛不必花那麼多錢就可解決,也不必耗費那麼長的時間,雙方的感受也不會那麼差。如果希望離婚的夫妻能有選擇,通過民事法庭,由已退休的法官來處理,即使法官的聘請費很高,但與正式訴訟的律師費相比,還是可省下不少錢。法官在這裡的主要任務是調解,設法找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條件,而不會像今日民事法庭的法官急著結案。聽證會也可準時舉行:雙方在規定時間出席即可,不必因為法官因前一起案件審理延誤,讓當事人在法庭外苦等好幾個小時。

我不想誇大調解的好處,也不是指什麼案件都可通過調解來解決。調解本身也有不少問題:首先,調解的結果可能因為保密而無法成為判例,也不能起到教育作用;其次,發生爭端的雙方都知道,如果調解失敗,還是必須進行正式訴訟;最後,很多發生爭端的雙方都希望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說法,不希望遭到強制調解。

1984年12月22日發生於紐約、轟動全美的戈茨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一個名叫伯恩哈德·戈茨(Bernhard Goetz)的男人被4個年輕人包圍,戈茨以為4個人是搶匪,於是拔槍射殺了這4個人。他宣稱是為了自衛才這麼做,但被陪審團以意圖謀殺的罪名定罪。這個案件引發社會各界議論紛紛,有人讚揚他有勇氣反擊,然而還有一些人則認為他反應過度,自行執行裁決。後來,我們才慢慢瞭解這個事件的背景:其實,戈茨在案發4年前就曾遭到三個年輕人搶劫,那幾個人不但窮追不捨,還把他打個半死。其中一個歹徒落網後,竟然宣稱他曾被戈茨攻擊過。法院於是要求戈茨和那個歹徒進行調解。戈茨拒絕了。沒有人告訴戈茨,那個歹徒後來犯下另一樁搶劫案,被捕入獄。戈茨對司法很失望,法律不但沒保護他,還要他和壞人調解。他在心灰意冷之下買槍自保。類似案件雖不常見,但足以突顯一個事實:我們的法院因為無法處理過多的案件,可能強制原告與被告和解。不過,調解也不是一無是處,不少案件都可利用調解順利解決,只是我們在這方面的努力還不夠。

最後,關於調解以及訴訟當事人的心情,我將引用我的律師友人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教授馬克·格雷迪(Mark Grady)的見解:「很多人都反對國家干預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他們認為,只有『好管閒事的國家』會這麼做。如果國家要強行修補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或情感,人民的自由也就受到威脅。國家如何強迫人民和做錯事的人化解歧見?反之,被害人應該有權要求國家為他們伸張正義,將壞人繩之以法,不要讓他們逍遙法外。」

格雷迪又說:「然而,在龐大的國家社群中,人與人關係疏遠,要讓司法系統運作、發展、發揮作用,我們已付出很大的代價。但新幾內亞仍有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同時保存我們司法系統原有的功能。只要某起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為了審理這起案件,我們的國家和當事人都必須付出相當大的代價。何不在司法途徑之外另闢蹊徑,讓雙方和解呢?這只是多提供給當事人一個選擇,讓他們解決爭端,而非廢除正式的司法途徑,如此一來,雙方或許都能獲得更大的好處。當然,我們也必須考慮調解的缺點。如果被迫調解,不但個人尊嚴和自由會受到侵害,也可能助長施暴者的淫威,更別提公平正義。因此,調解制度必須防範遭到濫用。儘管如此,我們還是不可忽視調解也是一個用人性、人道的方式解決爭端的好方法。」

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

我們已經比較了國家與非國家社群解決爭端的方式,也就是民事司法制度,接下來我們將討論刑事司法制度。就刑事司法而言,我們馬上就會發現國家與非國家社群之間的差異。首先,國家刑事司法制度主要是懲罰違法亂紀之人,以使人民遵守法令,確保社會安定、和平。然而,刑法的用意只在懲罰犯人,將之監禁於牢房之中,並未要求犯人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其次,在國家社群中,民法和刑法是兩個獨立的制度,在非國家社群則合二為一,不管是犯罪、侵權或是違約,造成傷害的一方都必須賠償被害人。

然而,刑法也和民法一樣分兩階段進行。首先,法院必須評估被告是否有罪。其次,有罪與否其實並非黑白分明,罪名也因犯罪情節嚴重與否而有所不同,如殺人案可分為預謀殺人、警方執勤殺人、預謀綁架演變成殺人、衝動殺人、誤以為有人威脅要殺害自己而殺人、一時因精神失常而殺人等,每種都有不同的刑罰。事實上,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告在進入審判之前,都可通過認罪協商——與法官或檢察官針對量刑的部分協商,而獲得減刑或緩刑。如果案件已在法院審理,法院最後一定會做出有罪與否的裁決。如前述內斯勒案,埃利·內斯勒槍殺德賴弗是為被性侵的愛子復仇,也贏得了大眾的同情,最後還是被判故意殺人罪。相比之下,非國家社群對傷害或損失的看法則不是這麼分明:是的,我殺了這個人,但是這個人罪有應得,因為他傷害了我的孩子(或是他姑表殺了我叔叔,或是他的豬踐踏了我的菜園),而他竟然拒絕賠償我的損失,因此我不欠他的(或我不必償還他那麼多)。

如果被告被判有罪,下一個階段即是懲罰,也就是令被告服刑。懲罰的目的有三個:威懾(致使被告不敢再犯)、使其得到報應,以及使之改過自新。然而,非國家社群處罰惡人的目的卻不同,主要是使被害人得到補償。就算德賴弗被判刑入獄,埃利·內斯勒和她的兒子也不會得到任何補償。

威懾是讓惡人伏法,以儆傚尤,並避免更多的人受到傷害。至於被害人或罪犯雙方及其親戚的希望或意願,則不在法官考慮的範圍內。

國家與被害人的著眼點可能大不相同,如轟動一時的名導羅曼·波蘭斯基(Roman Polanski)性侵幼女案。1977年,波蘭斯基在洛杉磯被控對一個名叫瑟曼莎·蓋默的13歲少女下藥迷姦。事發之後,波蘭斯基通過認罪協商,承認犯罪,罪名則改為較輕的與未成年少女非法發生性關係,但在判刑前,他卻棄保潛逃,之後一直待在歐洲,直到2009年出席瑞士電影節才被瑞士警方逮捕。美國要求瑞士將波蘭斯基引渡回美接受法律制裁,但遭到瑞士司法部的拒絕。當年的被害人蓋默已經40多歲,她表示已經原諒波蘭斯基,不再追究這件事,甚至請求撤銷控告。儘管被害人如此要求,負責此案的檢察官仍然堅持立場,如《洛杉磯時報》社論所述:「審理波蘭斯基一案的目的並非為被害人討回公道,或是讓她覺得這件事終於可以做個了結。加利福尼亞州法院是為該州人民執法,即使蓋默女士對被告不再心存怨恨,並不代表被告不會危害其他人……犯罪者傷害的不僅是個人,更是整個社群……犯下重罪的人應該接受審判,如果定罪,更該面對刑罰。」

懲罰的第二個目的是使壞人得到報應,國家借此宣示:「國家已使罪犯得到懲罰,因此被害人不可自行傷害罪犯。」在美國,被告的監禁率高於其他西方國家,受到的處罰也比較嚴厲。至今,在西方國家,只有美國尚未廢除死刑。被判長期或無期徒刑的犯人很多,但在德國只有罪大惡極者才會被判無期徒刑。(如德國有一位號稱「死亡天使」的護士,自稱不願看到病人受苦而為28個病人注射致命藥劑。)另外,美國聯邦政府以及半數以上的州法院(包括加利福尼亞州)都執行「三振出局法」,對犯第三次罪的累犯延長監禁時間。儘管第三次犯法只是偷比薩的小罪,也得加長服刑時間。結果,加州花在監獄管理上的費用直逼政府在高等教育方面投入的錢。加州居民認為這樣的預算分配可謂本末倒置,也是差勁的經濟政策。人才為經濟之本,政府該多把錢花在高等教育上,讓人民找到報酬更好的工作。此外,可以縮短輕罪犯人的刑期,多投資在犯人的改造計劃上,引導他們培養一技之長,在出獄後得以很快重返社會,從事有意義的工作,如此也是振興經濟之道。再者,我們還不知道在重刑之下,是否可遏制犯罪。

刑罰的最後一個目的就是使罪犯改過自新,讓他們能返回社會,過正常生活,並對社會有所貢獻。犯人數目過多,監獄人滿為患,只會消耗社會成本,成為國家沉重的負擔。改造計劃也是歐洲獄政的焦點。例如,德國法律規定犯罪紀錄片不可明確透露犯人的身份資料,如此一來,犯人才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出獄後也才能重返社會——這要比新聞自由或大眾的視聽權更重要。這樣的觀點是否反映了歐洲人比較慈悲,注重人的尊嚴,而非著眼於伸張正義和言論自由?此外,歐洲的改造計劃是否真有成效?目前看來,以戀童癖的案件而論,成效似乎差強人意。

修復式正義

到目前為止,就國家刑事司法的目的而言,並未顧及被害人的需求,如民事司法會設法彌補被害人遭受的損失,而非國家社群解決爭端的目的在於修復關係,讓雙方得以放下仇恨,接受協調的結果。但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官可能會請被害人或其親友在被告的面前陳述他們的感受,讓被告願意認罪。至於彌補被害人的損失,有些國家雖有補償金製度,但這筆錢猶如杯水車薪。

以美國當代最受公眾關注的辛普森案為例。足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殺害他的前妻妮科爾和她的朋友羅恩·高德曼。經過長達8個月的審理,辛普森被判無罪。雖然妮科爾和羅恩的家人對辛普森的民事求償勝訴,法官判辛普森必須賠償4 300萬美元,他們卻沒能拿到這筆錢。其實,即使民事求償獲得勝利,因大多數罪犯都不富有或是沒有可觀的資產,原告很少能順利拿到賠償金。在傳統社群,由於集體責任的觀念,被害人能獲得賠償的概率反而比較高。以馬洛的案子而言,不只是肇事者本人,他的親戚、族人、同事也都願意幫他籌措賠償金。反之,美國強調個人責任,必須由肇事者或被告自行負責。如果我是新幾內亞人,我的表哥被他的老婆拋棄,我就可以和我的表哥一起向我表嫂求償,要回當初我在他們結婚時給他們的禮金,但在美國社會,我表哥要結婚是他個人的事,我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還有一個做法是以彌補罪犯所造成的損害或傷害為著眼點,使被害人或其親人和罪犯得以和解修好,也就是修復式正義。從修復式正義的觀點來看,罪犯不但傷害了個人,而且對社區和國家造成危害,因此主張不以懲罰和矯正為處理罪犯的核心,而是以發現問題、彌補損害、治療創傷等方式處理犯罪問題,希望被害人和罪犯面對面懇談,共同參與修復及治療,而非將被害人和罪犯隔離,請律師代為傳達意見。這種做法鼓勵罪犯負起責任,另外也讓被害人陳述自己的感受。罪犯和被害人(或其親人)可在有經驗的協調者的面前會面。協調者會先把規則說清楚,例如不可打斷對方說話,也不准口出惡言。被害人與罪犯面對面地坐下來,看著彼此的眼睛,輪流講述自己的人生、感受、動機,以及案件對生活的影響。罪犯將可親眼瞧瞧自己已經造成什麼樣的傷害,被害人則可借由這個機會瞭解罪犯是個什麼樣的人、犯罪動機為何,而不是把他們當成罪大惡極的惡魔,無法理解他們為何會做出這種事。罪犯可能也會反思,想想自己為什麼會走上犯罪之路。

例如,加州有個被害人的妻子41歲的帕蒂·奧賴利和她的妹妹瑪麗曾與49歲的犯人麥克·艾伯森見面。麥克因殺害帕蒂的丈夫丹尼被判14年徒刑,已服刑兩年半。麥克是在丹尼騎自行車時開卡車從後面將他軋死。在長達4個小時的談話中,帕蒂告訴麥克一開始她心中對他充滿仇恨,回想起她丈夫的遺言,她就悲痛萬分。她永遠也忘不了,警員通知她和兩個女兒丹尼死亡那一刻的情景。她現在每天仍思念丹尼,只要聽到收音機播放某一首歌,或是看到有人騎自行車,她就會想起丹尼。麥克則告訴她,他從小被父親性侵,後來染上毒癮,背部曾摔傷,案發那晚,他沒有半顆止痛藥可以吃。他打電話請女友幫忙,但遭到拒絕。他喝了酒,然後醉醺醺地開車到醫院。他看到有人在他前面騎車——他承認他是故意撞死丹尼的,因為那時他心中滿是怒氣。他不但對他父親憤怒,也氣他母親,因為她沒阻止他父親傷害他。談了4個小時後,帕蒂有了結論:「原諒很難,但不原諒更難。」接下來的一周,她終於有如釋重負之感,而且覺得自己很勇敢,可以和撞死她丈夫的人面對面,讓他睜大眼睛看他一手釀成的悲劇。接下來,雖然麥克不時陷入沮喪,覺得整個人像被掏空似的,但因帕蒂願意見他、原諒他而覺得欣喜。他床頭放了張帕蒂的女兒西沃恩送他的卡片,上面寫著:「艾伯森先生你好,今天是8月16日,9月1日是我的10歲生日。我想讓你知道,我已經原諒你了。雖然我還是很想念我爸爸,但思念是一輩子的事。希望你平安快樂。再見。西沃恩上。」

這種修復式正義的做法已在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英國和美國的多個州實行了20年。目前仍有一些實驗還在進行,例如,是否該讓罪犯和被害人見面,或是由親友、老師等人陪同;雙方見面的時間點該在早期(犯人被逮捕之後),還是比較晚的時候(犯人已入獄服刑,如帕蒂和麥克的案例),以及罪犯是否努力賠償被害人。至於結果,目前已有許多非正式的記錄。研究人員也在對照實驗中將犯人隨機分成兩組:一組參與修復式正義計劃,另一組則不參加這類計劃,然後統計、評估結果。研究結果顯示,參與計劃的犯人再犯率較低,如果再犯,罪行也比較輕微,而被害人的憤怒和恐懼感也有所減少,安全感增加,心情也會逐漸平復。正如我們所料,如果犯人願意見被害人,瞭解自己造成多大的傷害,結果會比較好;若是法院強迫參加,結果則比較差。當然,對所有的罪犯和被害人而言,修復式正義並非解決一切的萬靈丹,而且需要有經驗的協調人員在旁協助。實際上,有些被害人面對罪犯就像再做一次噩夢。罪犯毫無悔意,也不道歉,如此一來對被害人猶如二度傷害。雖然修復式正義並不可取代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只是處理犯罪的另一種模式,但是看來對社會關係的和諧大有幫助。

國家司法制度的優點及代價

我們已詳細比較國家與小型社群解決爭端的方式,至此可以得到什麼結論?從一方面來看,就爭端的解決而言,我們不可對小型社群的做法抱持過於天真的看法,認為他們的做法可圈可點,誇大其優點,認為國家政府的司法系統一無是處,充其量只是必要之惡。然而,從另一方面來看,很多小型社群的一些做法仍值得我們學習、採納。

為了避免誤解,我必須再次強調,即使是現代國家社群有時也會採用傳統部落社群解決爭端的機制。例如,我們如果在購物時與店家發生糾紛,大多數人應該都不會立即去請律師或把對方告上法庭。我們通常會先與店家討論、協調。如果過於氣憤或覺得一己之力薄弱,也許會請朋友出面,代為協調。前面已經提過,工業社會裡有很多職業團體都有一套解決爭端的辦法。至於在鄉村或人口稀少之地,由於人們互相認識,期待關係能夠長久、和睦,因此有強烈的動機解決爭端。爭端不解決,社會壓力也會很大。即使我們請律師幫我們解決糾紛,也希望通過律師的斡旋別跟對方撕破臉,像是離婚官司或是合夥人之間的糾紛。除了巴布亞新幾內亞,還有不少新成立的國家或小國依然照傳統方式解決紛爭。

有了這樣的瞭解,我們再來看國家司法制度的優點。事實上,所有傳統小型社群的根本問題在於,武力並非專屬於一個中央集權機構,無法遏止成員作亂或互相殺戮,也無法避免他們利用暴力來尋求正義。但以暴制暴只會陷入惡性循環,如我們將在下面兩章看到的,大多數小型社群因此長期陷入暴力與戰爭,無法自拔。國家政府或強大的酋邦因握有獨一無二的武力權,可破解這種惡性循環。當然,我不是指任何國家都能成功阻止暴力,而且我承認國家可能使用武力對抗自己的人民。大抵而言,國家的控制越有成效,非國家形式暴力的能力就越有限。這也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個優點。

國家政府本身具有很大的優勢,這就是為何大型社群的成員互不相識,還是會發展為強大的酋邦,並更進一步演變為國家政府。雖然我們認為小型社群解決爭端之道有可取之處,我們不得不提醒自己,這麼做的結果有二:一是和平解決;二是如無法和平解決,則會陷入暴力與戰爭。國家解決爭端也有兩個結果:一是和平協調;二是若協調不成,則進入司法程序,通過訴訟來解決。即使是最可怕的審判也遠比內戰或血腥復仇要好。小型社群由於不想走上戰爭之路,因此喜歡私下協調、修復關係。

國家司法制度的第二個優點和權力關係有關。如果小型社群的成員與人發生紛爭,認為自己的力量不足,則會尋求其他人的支持。我因此想到關於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一篇很有影響力的文章,即《在法律的陰影下談判》(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Law),闡述了進行談判的雙方雖然都知道如果協調破裂,最後還是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在小型社群,成員之間的談判、協調則是「在戰爭的陰影下」,雙方知道協調不成就會演變成暴力衝突或戰爭。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獲得談判的籌碼,雙方都會極力拉攏盟友,萬一開戰才不會勢單力薄。

理論上,在國家的司法體系中,以人人地位平等為前提,不會讓有權有勢或是富有的一方佔盡便宜。但我想每個讀者會立刻發出不平之聲:「這是理論,但是……」的確,訴訟當事人如果富有,不管涉及民事還是刑事案件,勝算都比較大,因為他們可僱用高價律師和專家證人,並通過更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迫使對方的訴訟費用提高。一些有錢人提出的訴訟即使對自己沒多大的好處,卻可逼迫窮困的對方投降。再者,美國有些州的司法制度有漏洞,明顯利於有錢有勢者,這也常為人詬病。

不管在國家的司法體系還是小型社群中,權貴人士都享有特權,但至少國家有能力保護弱勢的一方,小型社群則做不到。在管理效能良好的國家,弱勢的受害人仍可向警方報案,伸張其冤屈。例如,貧窮的生意人如與合夥人發生糾紛仍可通過法律程序要合夥人依循合約;請不起律師的被告也可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他服務;原告即使付不出律師費,如有很大的把握可獲得勝訴,也有律師願意為其辯護,事後再從得到的賠償金中抽取一部分報酬。

國家司法制度的第三個優點為明斷是非,使壞人接受法律制裁,並遏制違法行為。這樣的制止作用不只是國家刑法制度的目標,也是民法制度的目的,借由判別傷害的成因與責任,讓人民知道如犯法必須面對什麼樣的賠償與刑責。以馬洛意外撞死比利的案件為例,如果是在國家司法制度之下,馬洛的律師可以聲明比利之死不該由馬洛負全部的責任,畢竟他開車小心謹慎,會釀成這樣的事故,主要是因公交車的司機沒注意來往的車輛就讓比利下車。再者,比利的叔叔甘金普也不該在馬路的對面等他,讓幼小的比利獨自穿越馬路。洛杉磯也曾發生類似案件:有一個小男孩為了買巧克力甜甜圈而被車撞死。賣巧克力甜甜圈的是赫姆烘焙坊的餐車。小男孩請餐車司機等他一下,他家在對面,他得過馬路回家拿錢。司機答應了,車沒開走,但小男孩過馬路的時候卻喪命於其他車下。結果,赫姆烘焙坊的司機因未注意小男孩的安全而被告上法庭。

這類案件促使國家社群的成員時時留意自己的疏失是否會導致意外,而為自己帶來刑罰。雖然比利的族人已與馬洛的同事私下和解,新幾內亞的成人和公交車司機卻不會因此心生警惕,注意兒童穿越馬路的安全。在洛杉磯這樣的大城市,交通極其繁忙,開車族人數高達數百萬,大多數人開車都非常小心,車禍發生率很低,原因之一就是國家司法系統的威懾力。

我要在此澄清一點,以避免產生誤解:我並非認為國家司法制度皆優於小型社群解決爭端的方式。國家司法制度為了保有上述三個優點,也得付出代價。國家刑事司法主要是為了達成國家的目標:減少私人暴力、使人民守法、保護社會大眾、犯罪矯正與罪犯改造,以及懲罰、威懾犯罪。因此,個人目的、關係修復與當事人的感受並非國家司法制度的著眼點。此外,國家司法制度還有其他缺點,如刑事司法制度對被害人的補償不足,民事訴訟審理耗時,讓當事人心力交瘁,對個人財物或精神損失的補償有限,律師費高昂,缺乏協調機制等。

國家也許可以效仿小型社群解決爭端之道來解決這些問題。就我們的民事司法系統而言,我們也可多投資在協調人員的訓練與僱用,並聘用更多的法官。我們的確應該在協調、和解方面多加把勁兒。以刑事司法系統而言,修復式正義則是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我們可進行多一點兒的實驗,並評估是否該採用歐洲重矯正、輕處罰的模式,以減少犯罪、促進社會祥和,從而提升國家經濟。

上述提議,很多專家、學者都討論過,每種實踐起來都有其困難。我希望我們可以深入瞭解小型社群解決爭端之道,將可借鑒之處融入我們的司法體系。

[4] 基那為巴布亞新幾內亞所使用的貨幣。——編者注 [5] 1969年肯尼迪在馬薩諸塞州開車,意外落橋,墜入河中,女性友人科佩奇尼因此死亡。愛德華·肯尼迪逃生,10個小時之後才報警。——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