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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自由市場並不保證會給發明者獎勵

正外部性與技術:即使有法律保護,創新成功的公司也只能拿到它所創造價值的30%~40%。

托馬斯·愛迪生(Thomas Edison)的第一項發明是投票計數器,性能非常好,但沒人買,於是他發誓:只發明人們真正會買的東西。另一位近代科學家戈登·古爾德(Gordon Gould),他在1957年就產生了有關激光的構想,卻延誤了申請專利的時間。雖然他有工作筆記足以證明自己是在什麼時候產生這個構想的,但他誤以為申請專利前,需要一個可運作的原型產品。等到他申請專利時,其他科學家已經將他的構想付諸實行。他花了20年和10萬美元的訴訟費,才從這項發明中賺到一些錢。

這個例子說明了為什麼自由市場只能產生極少數的科學研究與創新——自由市場並不保證會給發明者獎勵。想像一家公司正打算投入巨資研發一項新發明。如果計劃失敗,這家公司的淨利就會比競爭者低,甚至可能因虧損而被迫退出市場。該計劃也有可能成功,但是,在完全沒有規範的自由市場中,競爭者正好可以偷走這個創意。企業推動創新會產生研發費用,但無法保證增加收入。因此,它的淨利仍然會比競爭者低,而且仍然可能被迫退出市場。

從概念上來說,新技術與環境污染正好相反。在前一章污染的例子中,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者得忍受環境成本。就新技術而言,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易之外的人,不需補償發明者就可從中受益。因此,創新是正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y)的一個例子。

推動創新的關鍵因素,是創新者從研發投資中得到大部分經濟利益的能力,經濟學家稱之為「專屬性」(appropriability)。如果發明者和廠商沒有從努力中獲得充分的回報,他們就不會做出太多創新。對污染等負外部性的適當措施,是找到一個使生產者正視社會成本的方法;相反,對創新等正外部性的適當措施,則是幫忙補償生產者的創新成本。授予並保護知識產權是達成目標的一種機制。這樣的機制能幫助企業在一段時期內免於市場競爭,讓企業得以暫時賺取比正常水平高的利潤,以回報它們在創新方面的投資。

倒霉的發明家

在美國,知識產權的概念可回溯至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提到「國會有權促進科學與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與發現,在一定期限給予專利權的保障」。美國國會運用這個權力創立了美國專利商標局(U.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和美國版權局(U.S.Copyright Office),協助發明者保護這些權利。隨著時間的推移,保護知識產權發展出四種形式:

·專利(patent)是由政府授權,於特定、有限期間內(在美國通常是20年),獨家製造、銷售或使用一項發明的法律權利。

·商標(trademark)是表明商品來源並幫助賣家建立商譽的字詞、名稱或符號。常見的商標例子有Chiquita(金吉達)香蕉品牌名稱,或Nike(耐克)的打鉤符號。目前,有超過80萬個商標在美國政府註冊。只要商標仍然在使用,廠商就可以無限期地更新商標。若產品停止使用,該商標就會失效。

·著作權(copyright)是以法律保護原創作品(包括文學、音樂、藝術),未獲作者同意,別人不能複製或使用。目前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是作者終生有效,再加上70年。大體而言,專利法保護髮明,著作權則保護圖書、歌曲與藝術。在某些領域,例如軟件,法律對到底要不要把它當作發明或作品來保護仍沒有定論。

·商業機密(trade secret)是指配方、過程、裝置或信息項目給予企業凌駕於競爭者的優勢,它們不是常人所知或易於被發現的,企業會用合理的努力來保守機密。最有名的商業機密也許是可口可樂的配方,它不是用著作權法或專利法來保護,而是由公司自己來守護。竊取商業機密有很多種方式,1969年有一個著名案例,兩位攝影師駕駛飛機在杜邦化學廠上方盤旋,拍攝新的甲醇生產過程,結果被判竊取商業機密罪。法院裁決,杜邦以書面方式或使用圍牆與警衛等實際手段,已經用合理的距離來守護生產過程的秘密,因此從飛機上拍照屬於不適當取得商業機密的手段。

即使有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商業機密等法律保護,創新成功的公司也只能拿到它所創造價值的30%~40%,其他價值則會落入消費者或其他廠商口袋。發明者無法從發明中獲利的最著名的例子,也許是伊萊·惠特尼17(Eli Whitney)與他的軋棉機。惠特尼的發明取得了美國最早的專利之一,但因為軋棉機對南方經濟如此重要,社會(或者說是南方各州法院)就是不肯保護他的專利權。惠特尼挖苦地評論道:「一項發明可以如此有價值,以至於對發明者毫無價值。」

美國政府一向運用一系列政策來補貼創新發明,它以獎金直接資助大學、私人研究機構和企業的科學研究。根據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的調查,2008年美國約有3970億美元的研發費用,其中65%由產業支出,25%由聯邦政府支出,其餘是非營利與教育部門(包括州立大學)。美國大部分的研發費用是由私人企業支出,因為20世紀六七十年代太空和國防研究的興起使得政府支出金額的比重縮減。企業投入研發的優勢之一,是它較能聚焦於短期內會有實質效益的應用技術。相反,政府資助的研發較偏重影響層面,尤其是可能跨多個產業,而且可能在最近幾十年不會看到回報,例如對物理學或生物學的觀念有所突破的研究。政府資助的研究經常會直接開放給公共領域,任何想要的人都可利用其研究成果。企業資助的研究通常受限於專利與商業機密法,因此在很多案例中,政府資助的研究通過市場經濟能更快地散播與應用。

另一個鼓勵研發的方法,是提供企業研發支出的稅負減免,它的優點是很有彈性。政府對研發的直接支出是指政府表態贊成或反對某些領域的研究,也許偏向於某種環保能源或醫療技術。研發的稅負減免措施,使民間廠商得以自行發展研究領域。自1981年起,美國開始研發稅負減免,但因多屬短期,對提供產業從事長期的研發規劃而言,其激勵仍顯不足。

專利:保護創新,也阻礙創新

發明者是否有可能因為稅負減免、政府支付與知識產權保護法而獲得太多保護與太大利益?對此有一些爭論。補貼創新的最終目的其實是使消費者受益,而非使廠商更容易長期賺到龐大利潤。至少有一些發明者有可能受到太多保護嗎?我們來看一些數據。

美國專利商標局每年核准20萬項專利,很多都只花相當短的時間研究。企業拿到一項專利平均需要三年,但專利審查者在每個案件上只花大約18個小時來決定是否核准專利。雖然審查時間短,但是在21世紀最初10年中期,仍積壓了75萬份專利申請書待審。有些申請書在中途必須修正才能核准,大約有85%的案件最後會取得專利。同一時期,全部專利只有0.1%曾經發生實際訴訟。絕大多數的專利最後毫無經濟價值,但其中很少數的專利會產生非常大的經濟價值。此外,有些專利看起來很愚蠢,有家公司取得的一項專利,是用切下的麵包皮來覆蓋有花生奶油與果醬的三明治,它花了很長時間控告其他三明治生產者,最終沒能成功。

專利是用來預防競爭的,但對其他想進入市場的競爭者而言,這些專利可能會變成巨大的(有時是永遠的)障礙,並且阻礙額外的創新。例如20世紀70年代初期,施樂公司在複印機的各種組件上取得了超過1700項專利。每當施樂改進複印機,就會為那個微小的改進申請專利。公司持續改進機器,且持續獲得新專利,因此沒有任何廠商可以進入複印機市場,因為沒有人可以通過所謂的「專利叢林」(patent thicket)。70年代初期,美國反托拉斯當局說施樂濫用專利流程來創造獨佔地位。施樂不承認犯罪,但同意放棄專利侵權訴訟,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果然,市場競爭的水閘被打開,施樂在複印機市場的佔有率從原本的95%掉到了1980年的50%以下。

專利叢林在某些產業中仍然是個問題,尤其是在製藥與複雜電子等高科技產業,它們的產品可能要依賴很多不同的專利。還要考慮的是,新的創新經常建立在舊的創新上。如果你給目前的發明者很多權利以保護其創新,那麼你也可能阻礙了建立在那些發明上的創意發展。如果是由一群人合作取得專利,問題尤其嚴重,任何一位目前專利的擁有者都可以阻礙新的發明。

從幫助創新的立場來看,著作權保護期限也可能毫無理由地被延長。1998年通過的《松尼波諾著作權保護期限延長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延長了美國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從創作人死後50年延長到70年。我們很難預測這額外的20年對個人創作者會有多大影響,但它的確對最悠久的創作將要進入公共領域的媒體帝國影響巨大,例如迪士尼將要失去對米老鼠的獨家使用權利。

經濟創新的最終目的不是要討好創新者,而是要鼓勵穩定持續的創新,以提高社會的生活水平。創新使美國從19世紀的技術落後者,轉變為世界經濟強權,並且持續處於領先者的地位。創新對美國未來的經濟成功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