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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是大池塘裡的小魚,還是小池塘裡的大魚

反托拉斯與競爭政策:獨家交易、掠奪性定價等名詞的定義,看起來模糊且不確定,但的確就是如此。

經濟學家看似終生歌頌競爭市場,但幾個世紀以來,他們已充分意識到,企業通常試圖避免競爭。如同經濟學始祖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的名言:「即使只是為了歡笑作樂,同業也很少聚在一起;倘一旦有了對話,往往不是密謀對大眾有所不利,就是共謀漲價手段。」如何避免企業密謀,鼓勵它們競爭呢?

美國執行反托拉斯(antitrust)與競爭政策的主要聯邦機構,是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與美國司法部。FTC是直接向國會報告的獨立機構,由五位委員領導,這五人由總統提名,參議院表決同意,任期七年,其中不得有三位以上的委員屬同一政黨。美國司法部有專門負責反托拉斯的部門,調查並起訴違法競爭的案件。

這些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之一,是確保企業不會合併為獨佔企業。根據法律,聯邦政府在企業合併案成立前有權審查。美國政府對企業合併案不太有敵意,FTC官網甚至說:「大部分企業合併案使企業得以更有效率地營運,實際上有利於競爭與消費者。」但它也警告:「有些企業合併案可能削弱競爭,導致價格提高、可獲得的商品或服務減少、產品質量降低,以及創新減少。」基本的哲學是在兩者間取得平衡:美國基本上是一個自由市場,允許企業自己做選擇,但如果企業的選擇會限制競爭,且會轉嫁成本給消費者,消費者就會要求政府介入。

在美國,企業合併案中,若有任何一方年營業額超過1億美元,當事人在合併案成立前就必須通報政府。21世紀最初10年中期,美國每年約有2000件合併案被核准,其中約有一半是成交金額2億美元以下的案子,大約有10%的案子金額超過10億美元。這些合併案中每年約有200件會引起政府注意,要求提供更詳細的信息。這可能導致三種結果:政府可能阻止合併案;可能有條件核准(通常會要求一部分有壟斷市場疑慮的業務,在合併時要分售,不能納入併購標的內);或者讓合併案如期通過。

競爭與規避競爭的戲法

但是,企業避免競爭的問題,並不是這樣就結束了。企業不必真的合併,也可以規避競爭,例如協議同時進行漲價。當企業公然共同漲價明顯違法且有違常理時,FTC就應該判斷業界是否是以不成文的默契哄抬價格。

企業反托拉斯的其中一項任務,是定義市場上的競爭程度,然後判定是否為充分競爭。衡量競爭程度最簡單的方式是四大企業集中度(four-firm concentration ratio),做法是將該產業前四大企業的市場佔有率(簡稱市占率)加總起來。最極端的例子是市場上只有四家企業,這四家企業的市占率加總起來是100%,所以四大企業集中度是100。四大企業集中度較高,表示競爭是有限的。雖然四大企業集中度是一個可堪使用的競爭衡量指標,但它有時不夠精細。想想看,某個有八家企業的產業,假設其中四家各有20%市占率,另外四家各有5%。此時,四大企業集中度是80%。假如一個產業有八家企業,第一家有65%的市占率,其餘每家都是5%呢?你仍然會得出四大企業集中度為80%的結論,但實際情況是,這個市場很接近獨佔。

赫芬達爾-赫希指數(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 HHI,或稱赫氏指數)是一個更精確的競爭程度衡量指標。這個公式考慮每家企業的市占率,先算出每家企業的營收占市場總營收的百分比,然後把每家企業市占率的平方加總起來。例如,獨佔企業的市場佔有率為100%,它的HHI就是100的平方,也就是10,000。如果市場有1000家小企業,每家的市占率為0.1%,那麼它的HHI就是10。因此,指數低表示市場競爭程度高,反之亦然。

20年前,如果市場的HHI在提議合併案之後低於1000,FTC通常會贊成該項合併案。如果HHI介於1000~1800之間,FTC會詳細審查這個案子,視個案決定。當HHI高於1800時,FTC傾向於挑戰該項合併案,或者完全封殺。然而,過去20年來,FTC與美國司法部已經不採用機械式衡量的市場佔有率,部分原因是很難界定個別市場的範圍。

定義「市場」規模的問題,在1956年有一個經典的法律案例。杜邦公司當時被指控壟斷玻璃紙的生產。杜邦也很快承認,它生產了市場上70%左右的玻璃紙。然而,該公司認為,定義市場的正確方式要看所有的「彈性包裝材料」,裡面包含蠟紙等其他產品。以這種方式定義市場,它擁有的市占率還不到20%。最後,美國最高法院同意杜邦的論點,因此裁決雖然它製造了大部分的玻璃紙,但它在彈性包裝紙相關市場並不算壟斷。

類似問題也曾發生在20世紀90年代。微軟佔有計算機操作系統80%以上的市場,但「操作系統」是這個市場的正確類別嗎?應該包括整個軟件市場嗎?舉例來說,如果包括計算機遊戲,微軟在整個軟件市場的佔有率會小得多。微軟辯駁它只是軟件大池塘裡的一條小魚,政府則認為微軟是操作系統小池塘裡的一條大魚。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同意起訴,把「操作系統」定義為較狹義的市場。政府對微軟的訴訟案最後庭外和解,微軟同意讓外部競爭者把它們的軟件和微軟的操作系統整合,使競爭者得以更有效地與微軟的其他軟件產品競爭。

當你判斷全球市場的競爭狀況時,想像一下你會遇到的複雜情況。在寫本書時,美國的三大汽車製造商(通用、福特、克萊斯勒),各自有著不同的財務狀況。它看起來像是一個高度集中的市場,但這三家公司在美國市場必須和來自世界各地的汽車製造商競爭。如果說這三家美國公司形成寡頭壟斷,主宰了美國汽車市場,這個說法就未免有些荒謬可笑。

以全球觀點來看,就可以明確解釋為什麼在1998年年底埃克森公司與美孚石油獲准合併。當時埃克森有80,000名員工,年營收大約是1370億美元,美孚有42,000名員工,年營收660億美元。事實上,埃克森是美國的第四大公司,而美孚是第十三大。FTC與司法部為什麼允許這項超大型公司合併案走下去?原因是這兩家公司是在全球能源市場上競爭,把合併後的埃克森美孚和其他國家例如沙特阿拉伯、尼日利亞和委內瑞拉的國營石油公司相比,它還達不到掌控這個市場的程度。

反托拉斯大戰

在判斷市場競爭程度時,除了觀察市占率,另一個方法是觀察市場價格的模式。經典案例發生在1997年,當時史泰博(Staples)和歐迪辦公(Office Depot)宣佈要合併。它們的市場範圍大致包含大型商場、雜貨店與藥店,基本上就是你可以買到鉛筆的任何地方。這兩家公司解釋它們在辦公用品市場的合併佔有率只有6%,不能算獨佔。FTC與司法部沒有爭論該市場的適當規模,而是採取另一個方法。根據兩家公司各店的銷售資料,它們發現史泰博的價格在沒有歐迪的城鎮會高於兩家公司都存在的城鎮,這個證據顯示兩家公司是競爭者,而提議的這個合併案會導致消費者的購買價格變高,因此予以駁回。

美國政府不僅有權力阻止或限制企業合併,還可以分拆壟斷者的大公司,20世紀早期的標準石油(Standard Oil)即是有名的瓦解案例14。20世紀80年代,AT&T被拆解成所謂「小貝爾」的七家地區電話公司、貝爾實驗室以及一家長途電話公司;美國政府曾多次試圖拆解IBM,但沒有成功,直到它自願出售某些業務;近來則有人建議拆解微軟。但最近幾年,法院認為把一家運作良好的公司分拆,其經濟成本可能會超過效益,所以對分拆公司變得相當猶豫。

企業也可能密謀用各種方式消弭市場競爭。價格壟斷(price fixing)的卡特爾(cartel)組織,是由同一市場的一群企業組成的,彼此協議共同設定產出水平和價格,這種做法明顯違反美國與歐洲的法律。在20世紀90年代晚期與21世紀初期,維生素製造商的國際卡特爾組織,包括瑞士羅氏(Hoffman-La Roche)、德國巴斯夫(BASF)與法國羅納-普朗克(Rh ne-Poulenc),因密謀哄抬全球維生素價格而遭到調查。結果這些企業被罰款數億美元,一位高層主管被判監禁四個月。

21世紀早期,美國政府積極調查大約30個可能成為卡特爾的不同組織。你可能沒聽過賴氨酸(lysine),它是由全球約五家大企業生產的一種食品添加劑,對反托拉斯經濟學家而言,這是一個惡名昭彰的案例。這五家企業的高層領導人在旅館房間密會,協議賴氨酸的銷售數量及價格。在司法部取得的監聽錄音中,ADM公司總裁稱該公司的口號是:「競爭者是我們的朋友,顧客是我們的敵人。」這句話可以說正是各地卡特爾組織的座右銘。

如同跨國犯罪一樣,很難說誰有權起訴卡特爾組織。例如,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成員開會議定石油價格,要依據誰的法律來判定它們的行為違法?又有誰可以起訴它們?

除了形成卡特爾組織外,潛在競爭者也可能形成種種限制性的商業慣例。

·在一份價格維持(price maintenance)合約裡,製造商把東西賣給一群經銷商,堅持某個最低轉售價格,以防止經銷商彼此競爭過頭。根據法律,製造商可合法「建議」最低價格,且停止銷售產品給經常暗中破壞建議價格的經銷商,但製造商不能「要求」最低價格,這兩種情況有微妙的差異。

·當製造商要求經銷商只能賣自己的產品,而不能賣競爭者的產品時,稱作獨家交易(exclusive dealing)。如果其目的是鼓勵競爭,例如福特汽車經銷商與通用汽車經銷商競爭,那麼這種交易是合法的。但如果製造商太強勢,這類獨家交易可能會遏制其他製造商的競爭,而且可能會被判違法。

·搭售(tie-in sale)或捆綁銷售(bundling),是指顧客只有在買了某個產品時,才能買另一個產品。這可能是合法的,例如球隊的季賽聯票或是綁售的軟件包,但如果類似產品不能單獨購買,那就可能違法了。

·掠奪性定價(predatory pricing),是指既有廠商大幅削減價格,幅度夠低且時間夠長,把新的競爭者趕出市場後,再提高價格以達到獨佔水平。在實務上,通常很難定義掠奪性定價與傳統的激烈價格競爭之間的界限。

獨家交易、掠奪性定價等名詞的定義,也許看起來模糊且不確定,但的確就是如此。關於違反競爭行為的規定,總有一些灰色地帶。政府干預可鼓勵更多競爭,但政府干預的範圍不斷引發爭論。懷疑論者通常不贊同政府的反托拉斯行為,他們認為卡特爾組織會瓦解,而獨佔廠商很快就會面臨競爭壓力。他們認為,政府管理者可能會受到政治壓力的影響,而沒有採取對消費者最有利的行為。

然而,大多數人讚成強力執行反托拉斯法,並且相信政府會監督妨礙競爭的大企業。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人們對市場競爭的支持度則不明確,例如美國對國家郵政服務公司作為獨佔企業的態度。全球其他高收入國家已紛紛消除郵政獨佔,允許競爭。如果你贊成消滅壟斷,卻又怕給國家郵政服務公司帶來競爭,那麼你可能需要再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