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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趨勢三:不斷演進的社會和性別複雜性

日益複雜的社會關係是界定農耕文明時代的第三大趨勢。同樣,越來越多的人口和生活方式的豐富多樣性,創造了人類歷史上最具活力的集體學習區域。得到強化的城市化規模、人口密度、相互依存以及跨文化交流,導致社會內部和社會之間人們的聯繫方式出現了劇烈變化。在本章的這部分內容中,我們會討論農耕文明時代非洲-歐亞大陸發生的一些重要的社會變化。

我們注意到,隨著公元前 2000 年之後人口密度的增加,人類不得不設計更複雜的集體生活方式。這意味著,大歷史的中心主題之一,即廣泛出現的漸增的複雜性,也發生在各種社會進程之中。更不合理的、更嚴格的等級制度——基於財富、性別和依據不同職業和種族劃分的認知地位——成為農耕文明的特徵。到這個時代末期,地球上所有社會都嵌入一種嚴密的等級制和家長制體系之中。隨著城市和人口的持續增長,首先在蘇美爾看到的那種社會和性別趨勢得到強化。現在,我們將橫跨 3000 年時間來考察這些趨勢。毫無疑問,這種分析的某些內容看起來就像是對這些趨勢的籠統概括,我們也相信,這個時代男人們和女人們真實的生活經歷更加多變。可以說,這個時代保留下來的證據,顯然支持複雜性日益增強的這個趨勢。

社會和兩性關係的趨勢:公元前 2000 年到公元前 500 年

美索不達米亞和埃及

在美索不達米亞,財富和權力等級制度在公元前二千紀似乎變得更加森嚴。巴比倫、赫梯和亞述社會結構都是等級制的,最頂端是一位半神半人的國王,他得到一群強有力的土地貴族的支持,在他的要求下,後者為其提供軍隊。成文法典首次出現,或許是應對社會緊張關係的一種嘗試。漢謨拉比國王刻在一條石柱上的 282 條法律條文,是對巴比倫國家社會關係的耐人尋味的洞察。漢謨拉比聲稱,他的法律旨在「讓正義之光普照大地」,「防止強者掠奪弱者」,但是,法律條文模稜兩可。其中一些似乎主張平等,比如「以眼還眼」或「倘人斷他人之骨,則斷其骨」,不過,懲罰卻因當事人財富和地位不同而呈現出巨大差異。這種模糊性可以得到部分解決,只要我們沒有忘記當時尚處於農耕文明時代早期,當時,共識性權力正在演變為徹底的強制性權力。漢謨拉比的法律證明了這兩種類型的權力的複雜互動。一方面,統治者承認自己有責任保護所有公民;另一方面,他清楚地認識到,他的權力依賴於向精英階層提供更多保護和支持,因為他們是他執政地位的基礎。這種張力在整個這一時代反覆出現。

漢謨拉比的法典也表明,成年男子在巴比倫國家掌握著公共和私人權力,一種關於性別的雙重標準也已經出現。女人會因為通姦行為而被淹死,但是,社會卻容忍已婚男子與情婦或奴隸發生性關係。婦女被要求在公共場合把頭和身體裹起來,這種文化習俗最初出現於美索不達米亞,然後被包括伊斯蘭教在內的其他文化所採納。《漢謨拉比法典》體現了日益複雜的兩性關係,其中一些法律為女性提供了明確的保護。男子會因為對女子的虛假指控而受到懲罰;強姦處女會被處死;男子需要為他們的妻子提供充足的食物。在美索不達米亞社會,許多女性擔任了很有影響力的職位甚至大權在握。一些成為祭司,並且管理用來為特定男神或女神服務的龐大地產;另一些成為書記官,並因天資而步步高陞。許多女性也成為專業人士,比如助產士、啤酒釀造者、麵包師或店主。

古埃及社會也發展出了明確的等級制度,作為農業勞動力的農民和奴隸處於社會底層,統治精英則高高在上。整個埃及國家受到一位全能君主的統治,因此,土地貴族幾乎沒有生存空間,祭司階層和文書行政人員構成社會上層,地位僅僅次於法老。由於這些高級官僚職位向社會不同階層的個體開放,因此,從理論上說,出生於中產階級或社會底層的人,只要他們具備行政才幹,也能夠通過努力奮鬥躋身上流社會。

在公元前二千紀,埃及婦女似乎比美索不達米亞婦女擁有更多機會。她們可以管理、擁有和出售私產,在法庭上提出訴訟、解放奴隸以及收養孩童。如果一位埃及婦女在結婚時帶了私產過去,那麼,這些財產一直為她所有,在任何離婚協議中,都要歸還給她。埃及女孩通常在大約 14 歲結婚,她們離開父親的家,進入丈夫的家,以此承認自己的新身份。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各種理由提出離婚,這種事務一般都私下解決,無須政府插手。埃及婦女不但享有這一系列不同尋常的權利,在不同時期,她們也可以成為法老統治國家。最著名的女性統治者有哈特謝普蘇特(Hatshepsut,公元前 1473—前 1458 年在位)和克莉奧帕特拉(Cleopatra,公元前 69—前 30 年),後者是羅馬控制埃及時期的埃及女王。我們還知道至少三位另外的女性統治者,她們分別屬於古王國、中王國和新王國時期(參見圖 8.4)。

  

圖 8.4 克莉奧帕特拉。

埃及的克莉奧帕特拉女王,托勒密王朝最後一位君主,公元前 69 年到公元前 30 年在位

印度

來自印度河文明的考古證據表明,到公元前三千紀晚期,當地已經發展出一個等級制社會,它可能對 1500 年之後的印度種姓制度產生了影響。印度河文明的城市精英向下層階級收取貢賦;專業的工匠生產陶器和工具;商人控制國內和國際貿易。在哈拉帕和摩亨佐-達羅發掘出來的住房,體現了貧富分化。精英們所住的,是房間眾多、帶有幾個庭院的寬大多層的房子;窮人只能擠在一間房中。不過,在這個複雜的古代社會,所有住房都建有帶淋浴和廁所的私密浴室,污水被排入一套設計一流的下水系統中。

隨著雅利安人於公元前二千紀中期到來,印度河文明的社會模式與雅利安人的親緣組織結合在一起,綜合性的印度社會由此出現。《梨俱吠陀》(一部詩歌集)描述了早期雅利安人組織成以軍事首領或酋長為首的部落社會。當這些移民進入印度廣大地區時,部落結構也轉變成各種更複雜、相互依存的政治制度,社會等級制度也得以鞏固。到大約公元前 1000 年,一種嚴格的等級製出現了。印度人稱之為瓦爾納(varna,源自梵語「色彩」一詞),不過,葡萄牙商人和傳教士後來將之翻譯成種姓制度。吠陀宗教的祭司構成最高等級(婆羅門);其次是世俗統治者和戰士(剎帝利);然後是商人、工匠和平民(吠捨);最後是無地農民和奴隸(首陀羅)。後來又出現第五個等級,即「賤民」,他們主要指社會上從事最不體面的工作或者處理動物死屍的人。他們被稱為「不可接觸者」,因為他們的觸碰會玷污其他人。從農耕文明時代到現代,瓦爾納制度一直影響印度社會各個方面,需要記住的是,儘管正式的種姓制度顯得等級森嚴,不過,在印度人的實際生活經歷中,始終存在某種靈活性。

印度社會的綜合性基礎有助於我們理解兩性關係以及三代家長制家庭的鞏固。在這種家庭中,女性被要求服從於男性。當一個年輕女子結婚時,她自動離開父親家庭前往公公家庭。在一切婚姻中,依照法律規定,孩子是父親的專有財產,從來不是母親的財產。婦女在任何時候都需要一位男性保護人——她的父親、公公、丈夫、兄弟甚或她的兒子。依照宗教法律,婦女不能繼承財產,也不能參與吠陀宗教的儀式,她們的出現被認為會玷污儀式過程。

中國

公元前二千紀早期,中國也建立了社會和性別等級制度。就我們對夏朝的瞭解而言,農民受到統治精英的控制,後者學會了利用繁複精緻的儀式來鞏固他們的地位。緊隨其後的商朝精英,尤其國王,都擁有巨大的、基於徵收貢賦之上的權力,他們以這種權力強制廣大農民為他們修建城市、宮殿和陵墓。國王位於商朝社會等級制頂端,往下依次是王室成員、貴族階級、宮廷官員、地方貴族、普通百姓和奴隸。就如同埃及社會那樣,隨著國家規模和複雜性的增長,書吏和其他行政人員學會了以他們的技能來謀取更高的社會身份和地位。因此,從理論上來說,社會流行性是可能的,儘管農民被禁止流動——農民處於無權地位,在原始的狀態下生活和工作,但是卻構成中國人口的絕大多數,這種情形所有農耕文明概莫能外。商朝實行王位世襲制,國王通過宣稱自己是人民與一個平行精神世界——這個世界也有一個至高無上的存在,即「帝」——之間的唯一紐帶,來確保自己的家族世代居於社會最頂層。

在中國,最早關於兩性關係的文字記載也來自商朝。商朝甲骨文中出現了大約 700 個人名,其中 170 個屬於女性名字。婦女精英管理宗教禮儀、向宮廷進獻價值不菲的貢品以及負責收成。有一組甲骨文與婦好有關,在商王武丁的宮廷中,婦好是一位很有權勢和影響力的女性。有兩條銘刻描繪了婦好的將軍身份,她在一次重要的軍事活動中替國王指揮軍隊。1976 年,婦好墓被發現(參見圖 8.5)。墓葬的隨葬品證實了婦好的財富和權力:400 件青銅禮器,600 件玉器雕刻裝飾品,以及 7000 枚貨貝(貨貝是商朝用以交換的媒介)。儘管婦好很富有,也很有權勢,但是,另一個例子表明兩性關係已經變得自相矛盾:一條與她相關的甲骨文銘刻證明了她在生育上的不幸,因為她生了一個女孩!

圖 8.5 婦好墓。

婦好是商朝一位富有而大權在握的女性,婦好墓是考古學家發現的少數幾個未曾被盜的商朝陵墓之一

東地中海地區

正如我們在前面一章所討論的,在公元前二千紀,地中海盆地的島嶼和沿海地區已經出現了複雜社會。關於米諾斯社會的考古證據十分模糊。傳說中提到一位開國國王米諾斯;考古學家阿瑟·埃文斯(Arthur Evans)基於一位統治祭司-國王的觀念重建了克諾索斯宮殿。然而,後來的學者質疑米諾斯文化是否曾經存在過一位男性國王,同時,壁畫證據似乎表明,社會中的特定群體甚至個人都有可能負責特定的工作,幾乎沒有證據證明強大的精英階層或等級制度的存在。

如果克諾索斯宮壁畫上絢爛的女性圖像是一種指示的話,那麼,米諾斯婦女精英似乎享有很高程度的自由。她們完全沒有被局限在家庭內,至少與男子平等地參加體育賽事和宗教節日等公共事務。她們穿著飾有精美圖案的禮服,腰部以上一覽無餘,以展示她們的胸部,她們有一頭優美地纏繞和盤起的黑色長髮,這表明她們有空閒、資源和社會自由來追隨時尚。在壁畫中,男人和女人都平等地參加跳牛儀式(bull jumping)等體育活動,這使許多史學家認為當時性別平等,甚至實行母系繼承製,尤其因為克里特島缺少與男性武士階級相關的任何證據。

米諾斯宗教可能以女神為重點;毫無疑問,在宗教禮儀中,婦女作為官員扮演主角。主神是一位美麗的母神,她通常身穿最時尚的衣服,有時是一條無吊帶的緊身胸衣(迄今為止所知的第一件緊身衣服,參見圖 8.6)。就像印度河生育女神很可能是後來印度教女神的原型那樣,米諾斯的母神可能是後來古典時代希臘宗教中諸位女神——包括雅典娜、得墨忒爾和阿芙洛狄忒——的靈感來源。

圖 8.6 米諾斯母神。

米諾斯文化的這位美麗母神,可能是後來希臘女神(比如雅典娜和阿芙洛狄忒)的靈感來源  

邁錫尼社會沒有那麼模糊,它顯然建立了一種等級制社會制度,國王高高在上,下面是一系列社會政治群體。例如,邁錫尼城邦皮洛斯(Pylos)的國王擁有大量地產,他可能被當作半神,不但任命一些人擔任有權勢的行政職務,也得到一群代表和官員(他們被稱為 hequetai,即「追隨者」)的支持。在貴族和行政階級之下,則是受雇於農業、紡織業和金屬生產的工人。貨物貿易是邁錫尼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不過,迄今為止所有發掘出來的泥板,都沒有提到商人階級,這意味著精英通過壟斷這種有利可圖的活動來進一步增加他們的財富。

在通過貿易和征服活動瞭解到米諾斯文化之後,邁錫尼婦女採納了米諾斯時尚的一些要素,同時以化妝品和珠寶豐富了她們自己的裝飾技巧。不過,邁錫尼社會無疑更具父權制特徵。儘管在男子外出征戰時,婦女有責任照看地產,但是,在各種描述中,上層和下層婦女通常做一些家務活,包括洗衣、收割和碾磨穀物、為男性戰士洗澡和抹油。

社會和兩性關係的趨勢:公元前 500 年到公元 500 年

印度

在農耕文明時代的最初幾千年,社會和兩性關係越來越複雜,到公元前一千紀中期,這種趨勢得到加強。印度瓦爾納制度對公元前一千紀晚期以來印度社會的方方面面產生了深遠影響。人們在每個種姓內部通婚、交往和相互照應,由此創造了種姓內部團結一致的強烈感覺。印度的外國人按照職業不同而自動歸屬於某一種姓,這樣,他們很快就在印度社會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某種社會流動性也是可能的,如果人們改變自己的職業或與較高或較低階級的人通婚的話。不過,較低種姓的許多人最終因其社會地位遭到貶低而心生怨恨。這一時期,印度社會進一步城市化,特別是商人開始抵制他們被指定的、低人一等的地位。

此一時期,佛教在印度非常流行,原因之一在於,佛教宣稱,婆羅門並沒有獨佔掌握幸福和完滿生活的秘密,所有種姓的男男女女都可以達到涅槃(或拯救),這樣,它就提出了一種更包容、更平等的社會概念。正因為這個概念,人們尤其商人成為佛教的虔誠信徒,他們沿著通往中國的絲綢之路傳播這種信仰。儘管孔雀帝國的阿育王大力弘揚佛教,不過,後來的笈多帝國國王支持更傳統的宗教活動,經常將土地賞賜給婆羅門,甚至將皇家礦山的所有權轉讓給他們。部分因為這個原因,最終發展成為印度教的宗教超越了佛教,成為印度人的信仰,與之相關的瓦爾納制度及其殘餘也得以深深鑲嵌在印度社會之中。

我們對這一時期印度的兩性關係的瞭解,主要來自《摩奴法典》(the Laws of Manu,大約公元前 500 年)。許多法律條文是父權制的,不過,還有一些條文似乎為婦女提供了真正的保護。那些推崇寡婦殉夫的法律,說明了人們希望婦女證明自己完全依賴於男子。人們鼓勵寡婦心甘情願地跳入為她們的亡夫架起來的熊熊燃燒的柴堆中,印度道德學家尤其主張著名男子的妻子遵循這種活動,他們希望她們的所作所為能夠更廣泛地鞏固父權制。

中國

周朝統治者嘗試矯正商朝的一些不平等。土地除了世襲繼承之外,也可以買賣,這樣,一個中產階級出現,並且對貴族的世襲身份構成了挑戰。農民無疑受到排斥;作為精英的佃戶,他們被束縛在村莊,通常種植小塊土地,根本不可能擁有創造剩餘產品的任何機會。為了重新界定社會身份的標準,孔子費盡了心思,他宣稱,一個優秀人物並非必然出生高貴,也可以是那些通過追求高層次的文化和道德修養而成為君子(junzu)的人。一方面,孔子似乎主張維持一種由精英領導的等級制社會;另一方面,他認為,通過出色的教育和較高的道德標準,任何人都應當享有躋身精英階級的機會。

兩性關係在東周時期變得更複雜,那時,一些哲學家提出,宇宙是由陰和陽兩種主要的相反相成的力量構成。一旦陽與太陽以及一切雄性的、溫暖的和積極的事物聯繫在一起,而陰與月亮以及一切雌性的、昏暗的和消極的事物聯繫在一起,陰陽觀念就具有了社會後果。這是對一種更複雜哲學的簡化,這種哲學認為,陰和陽的元素存在於大多數自然力量之中,陰陽兩種力量彼此完美互補而不是相互對立。然而,由於雄性的陽被認為是積極的,而雌性的陰被認為是消極的和感官的,因此,中國後來的思想家很容易利用這個觀念辯稱,男性支配處於服從地位的女性是天經地義的。

儘管婦女在漢朝社會繼續扮演重要角色,但是,理想婦女概念的出現,進一步對婦女角色做出了分類和界定。漢朝皇帝通常會聽取宮廷中男性和(不多見的)女性學者的不同意見。漢武帝的儒家顧問促使他相信,陽的力量優於陰的力量。最初由東周時期儒家學者編撰的《禮記》,在漢朝得以重新編輯,並且強調年輕女孩和男孩應當接受與具體性別相關的不同類型的訓練。公元前 1 世紀,劉向(公元前 77—前 6 年)編撰的《列女傳》出版,該書記敘了歷史上 125 位貞潔的、賢明的和品德高尚的婦女的故事,旨在為漢朝宮廷女性提供典範。

漢朝論述兩性關係最重要的文本是《女誡》,作者為曾經被任命為宮廷史官的唯一一位女性——班昭(公元 45—116 年)。班昭所受的教育以及她的學術才華,讓她能夠克服女性獲取高級官職的障礙,漢和帝(公元 89—105 年)詔令她講授歷史學、天文學、幾何學和文學創作。班昭繼兄長遺志,續成《漢書》。在長達 2000 多年時間,她的《女誡》對中國和更廣泛的東亞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儘管這個文本似乎堅決支持父權制和婦女的屈從地位,不過,後世對它做出了非常不同的解釋。

班昭認為,理想的婦女應該具備四個條件:「婦德」、「婦言」、「婦容」和 「婦功」。婦女必須貞潔溫和,避免說粗話,保持自身和衣服乾淨整潔,不說閒話,準備酒食以及從事女紅和紡紗織布。不過,班昭也直接挑戰了《禮記》,她明確要求為女孩和男孩提供平等的教育,因為她認為,只有通過教育,女性才能夠學會得體的行為舉止。

古典時代的希臘

與此同時,在地中海地區,主要的社會結構不斷受到質疑,貴族和平民之間的緊張關係在長達幾個世紀的時間一直主導著古典時代的希臘歷史。隨著城邦成為最重要的政治和社會制度,貴族群體很快壟斷了對國家的控制。這些貴族(「最優秀者」)或寡頭(「少數派」)廢除了公民大會,將窮苦農民貶低到事實上的債務奴隸地位。城邦的貿易和製造業日益增長,一個商人階級出現了,他們與平民一樣,也非常不滿貴族特權。不過,直到公元前 508 年到公元前 502 年間克裡斯提尼的改革,爭取更大程度的社會和政治平等的鬥爭才取得明顯成效。克裡斯提尼削減貴族的權力,組建 10 個新的部落,賦予公民大會通過法律的權力,建立一個新的、民主的 500 人議事會,其成員由抽籤選舉產生。這樣,雅典建立了農耕文明中前所未有的民主政府,在隨後的黃金時代,尤其在伯裡克利(公元前 469—前 421 年)統治期間,即使最貧窮的雅典公民也可以在政府中發表自己的意見。然而,這些創造一個更平等社會的努力,是很有限的。只有男性公民才能參與其中;婦女、外邦人和奴隸沒有任何選舉權。

父權制觀念在古典時代整個希臘世界變得根深蒂固。至少從理論上來說,家庭由一位男性家長絕對統治,他甚至有權力決定新生嬰兒的生死。婦女精英通常被限制在她們的家裡,只有在男性同伴的陪同下,才可以在公開場合出現。許多婦女被迫以面紗遮臉。法律禁止婦女擁有財產,儘管中產階級或下層階級婦女的確會管理小生意(比如一家小店),或成為一些宗教儀式中的女祭司。

專屬婦女的宗教禮儀成為希臘婦女發洩情感的一種重要方式,除此之外,她們被排除在一切公共身份之外。對穀物女神得墨忒爾(Demeter)的崇拜就只有婦女可以參加。在整個希臘,婦女們每年有好幾天聚集在山上,參加獻祭和節日盛宴,以確保豐收。在《酒神的伴侶》中,戲劇家歐裡庇得斯描述了崇拜酒神狄俄尼索斯(Dionysius,也稱巴克斯,Bacchus)的婦女聚會。當婦女發現有人偷窺她們赤身裸體的縱酒狂歡時,她們會將偷窺者撕成碎片!

我們由證據材料可知,雅典和斯巴達對待婦女的態度呈現出一些有意思的反差,它也提醒史學家注意一概而論可能存在的危險性。在雅典,婦女幾乎沒有機會參與公共生活,她們過與世隔絕的生活,被鎖在自己的房間,不得與家庭之外的男子說話。在斯巴達,婦女參加各種公共鍛煉和體育賽事(參見圖 8.7)。在雅典,女孩在 14 歲或 15 歲結婚;在斯巴達,女孩 18 歲結婚。在雅典,婦女不得擁有財產;在斯巴達,許多女性擁有財產,並且大多數管理著她們自己的家庭。在斯巴達,女性接受讀寫教育,而這絕對不是雅典的準則。雅典男子可以嫖妓而不會招致反對(通常情況下,外邦婦女不會受到雅典公民所受的那種社會控制),而女性通姦則完全不可接受。在斯巴達,如果一個婦女的丈夫在外征戰長年未歸,她有權另覓新婿。不過,我們無意誇大差異,也希望大家不要忘記,斯巴達婦女仍然受到男性精英的控制;而一些墓誌銘也表明,許多已婚雅典人過得很幸福,夫妻彼此忠誠。

  

圖 8.7 斯巴達婦女。

如圖所示,一位年輕的斯巴達女性運動員在參賽前做熱身活動

羅馬

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為了更大程度的平等而爆發的長期衝突,也是羅馬共和國歷史上一大特徵,這也再次證明這一時代社會關係的複雜和緊張的本質。在驅逐了最後一位埃特魯裡亞人國王之後,羅馬貴族精英(或「元老」)通過元老院牢牢控制了權力。平民大會得以保留,但是其成員在貴族的強迫下,不得不依照後者意願進行投票。公元前 287 年,平民會議(Concilium Plebis)贏得了批准一些約束貴族的法律的權力,不過,精英們依舊通過以下各種方式維持他們在社會上的特權地位:控制農地、經由各行省的腐敗活動不斷自肥、有能力「購買」平民官員的選票。但是,貴族無力解決大規模失業人口、數量巨大的城市貧民以及影響力日增的商人階級的需求,最終導致共和國瓦解和更專制的帝國政治結構的出現。

我們掌握了一些與公元前 1 世紀中期的羅馬城市貧民數量有關的統計數據。當尤利烏斯·愷撒掌權時,他在意大利之外為退伍軍人建造了居住區,也頒布法律要求解放元老們地產上 1/3 的勞動者。這樣,接受政府補貼糧食(「失業救濟」)的人口數從 32 萬下降到 15 萬,而當時羅馬城總人口大約為 50 萬。在愷撒的解放法律頒布之前,羅馬城大約 64% 的人口是貧民,需要依靠政府的救濟品度日。

從羅馬共和國早期開始,羅馬家庭在法律上也是父權制的;最年長的男性通過家長(pater familias)的所有權力實施統治。儘管關於家長的法律在理論上意味著家長可以安排婚姻、分配職責、給予懲罰、殺死嬰兒甚至將家庭成員賣身為奴,但是事實上,共和時期的許多貴族家庭更加平等。妻子通常負責家庭事務的安排,丈夫外出做事和參與政治事務。不過,性別史學家對羅馬貴族家庭做出了極具批判性的解釋。他們提醒大家,不管婦女的教育狀況如何,事實上,她們都被限制在家裡,一切有地位的職位都留給了男子,男子忙於國家事務,從而「允許」妻子管理家庭瑣事。婦女精英通常也對自身受束縛和缺乏機會非常不滿;婦女可以擔任的唯一真正有聲望的社會公職,就是成為一名維斯塔貞女(Vestal Virgin),即女灶神(Vesta)的聖火保管者之一。

非精英婦女需要應付各種不同的壓力。在每 1000 名新生嬰兒中,大約 300 名會夭折,這種嬰兒死亡率意味著,要想維持人口持續增長,每個羅馬婦女平均需要順利生下五到六個孩子。這種嚴酷的統計數據是農耕文明時代世界各地婦女所面臨的核心狀況。由於婦女的主要任務就是生養小孩,源源不斷地提供新的勞動力、戰士和公民,因此,婦女一生大部分時間必然局限於家裡。

隨著共和國被帝國取代,羅馬社會的一些方面也發生了變化,儘管上層和底層之間的鴻溝依舊存在。中產階級(equestrians,即市民特權階層)——現在也包括一些在生意上發家致富的被解放的奴隸——不斷通過金錢來購買有權有勢的職位。在帝國時期,富有的貴族和市民特權階層很清楚如何控制平民(plebeians)和防止叛亂:確保他們始終有足夠的食物、以娛樂消遣轉移他們對平等的渴望。公元 1 世紀諷刺詩人尤維納利斯(Juvenal)以「panem et circenses」(麵包和馬戲)這個術語對這種社會控制新機制做了出色而辛辣的描述。

從第一位皇帝奧古斯都的統治開始,羅馬婦女精英在帝國早期獲得了一些好處,奧古斯都令人敬畏的妻子莉薇婭·杜路希拉·奧古斯塔(Livia Drusilla Augusta)是當時最有權勢的羅馬婦女(參見圖 8.8)。不過,在奧古斯都統治時期,羅馬面臨人口危機,貴族人口嚴重減少。儘管人口衰落的真正原因是奧古斯都時代之前長達一個世紀之久的內戰,不過,婦女還是因為「癡迷」於享樂、通姦以及不願意生孩子而遭到譴責。在這種「婦女失去控制」的氛圍下,奧古斯都努力通過一系列道德法律和通姦審判案來規範貴族婦女的私生活。但是很不幸,這種案子牽連到他自己家庭的一些成員,包括他的女兒和孫女。

  

圖 8.8 莉薇婭·杜路希拉·奧古斯塔(公元前 58 年—公元 29 年)。

這尊半身像是第一位皇帝奧古斯都的妻子,她是當時最有權勢的羅馬婦女

農耕文明時代非洲-歐亞大陸各地都發生過性別戰爭,其中最接近徹底性別戰爭的事件,於公元前 195 年在羅馬爆發,當時,貴族婦女公然反對元老院保留《奧庇烏斯法》(Lex Oppia)的企圖。這項法律於公元前 215 年頒布,是羅馬人在與漢尼拔進行的坎尼會戰(Battle of Cannae)中遭遇大敗後的餘波。這項法律旨在禁止婦女穿金戴銀和乘坐馬車或昂貴的轎子招搖過市。20 年之後,上層婦女堅決反對那些保留這項法令的企圖;她們湧入會議廣場及其周圍街道,阻斷通向城市的所有道路。儘管像老加圖之類保守的元老院議員對婦女公開聚集的行為暴跳如雷,並且堅稱只有男子才有權力決定這種事情,不過,這項法律最終被廢除,婦女取得了勝利!

社會和兩性關係的趨勢:大約公元 500 年到公元 1000 年

中國

在公元一千紀後半期,社會關係繼續在新興農耕文明中演進,後者取代了步入收縮期的文明。正如第 7 章所論述的,東亞在經歷幾個世紀的分裂之後,唐朝於公元 7 世紀在中國恢復了政治穩定。唐朝統治者費盡心思處理社會不平等問題,為了更平等地分配農田而推行均田制。土地現在按照家庭和村莊的需求進行分配,在大約 1 個世紀時間,這種制度成功地減少了土地集中於貴族手中的現象(漢朝深受其害)。然而,這種制度在 8 世紀早期瓦解,因為腐敗以及大塊土地被贈予寺院,導致大量土地脫離均田制,落入特殊利益集團手中。不過,唐朝在打破貴族把持社會所有要職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唐朝政府官員從那些通過一系列嚴格考試的候選人中挑選出來,這個由士大夫組成的富有才幹的官員創造了一個由士大夫組成的新階層,在接下來 1300 年大部分時間,它將權力緊緊握在自己手中。

在中國,兩性關係通常呈現出自相矛盾的本質,唐朝也為此提供了一些引人入勝的、常常互相衝突的見解。法律規範表明,通過嚴厲懲罰那些不忠甚至敢於反抗的婦女,嚴格的父權制得到了加強。婦女幾乎沒有離婚、擁有財產或再婚的權力。這些法律為那種更嚴酷對待婦女的法律和社會態度(包括纏足)在宋朝的出現奠定了基礎。在唐朝,許多婦女在宮廷獲得了很有影響的職位。樂妓在宮廷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她們創作自己的藝術歌曲,以著名男性詩人的詩歌填詞。唐朝也出現了中國歷史上唯一一位傑出的女皇,即武則天(參見圖 8.9),她統治中國 20 年(685—705)。武則天並非一位自滿的或不成功的「女性」統治者。在統治期間,她進一步削弱舊貴族、支持佛教、鞏固科舉制,甚至在一次軍事行動中擊敗朝鮮。她也研究音樂和文學,贊助撰寫著名女性的傳記。

  

圖 8.9 女皇武則天。

武則天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位女皇。她作為至高無上的領袖統治了中國 20 年(685—705)

《木蘭辭》是唐朝建立前一個世紀創作的,它為我們提供了另一個耐人尋味的途徑來窺探當時社會對待婦女的態度。這首詩講述一個叫木蘭的女孩的故事:天子徵兵抗擊好戰的北方遊牧部落,老父榜上有名,木蘭代父從軍。勇敢而才能突出的木蘭女扮男裝,與將士一起奮勇殺敵十二年,未曾被懷疑為女兒身。戰爭結束後,木蘭因勇武而贏得天子的當面賞賜。然後她返回故里,脫去戰袍,穿上以前的衣裳,同伴都感到十分驚訝,木蘭又成了孝順的女兒。

這裡面包含的信息顯然是矛盾的。一方面,木蘭是一位具有創造力、勇氣和軍事才能的女性,支配男人的世界綽綽有餘。另一方面,在證明了自己的能力(以及子女對父親的義務)之後,她想做的,就是回到班昭在《女誡》中為婦女闡明的角色。最後,這首辭似乎暗示了一點,即在戰場殺敵之際,男性和女性之間似乎並無任何重大的性格或技能差異:

雄兔腳撲朔,
雌兔眼迷離。
雙兔傍地走,
安能辨我是雄雌?

印度

同樣,在公元一千紀,隨著印度教的充分發展,印度的兩性關係也變得更複雜。許多強大的女神出現了,她們不但需要得到崇拜,也需要受到敬畏,其中包括濕婆之妻帕爾瓦蒂(Parvati)、毗濕奴之妻拉克西米(Lakshmi)、印度繆斯薩拉斯瓦蒂(Sarasvati)、女戰神杜爾迦(Durga)以及從杜爾迦眉毛散發出來的伽梨女神(Kali)。總體而言,這些非凡的女神代表了所有女性的幾個理想化形象:家庭(或者忠心耿耿的追隨者)的慈母,反抗任何威脅家庭之人的兇猛戰士,偉大音樂和藝術的靈感之源,以及性慾和性愛的象徵。

儘管這些女神很有威力,而且笈多王朝也支持印度教,但是,與性別相關的法律卻變得更具父權制味道。童婚很常見,女孩在 8 歲到 9 歲時,家長就替她們訂下婚事,她們一到青春期就舉行正式婚禮。這樣,年輕的妻子(事實上是一些孩子)就受到年長男子的控制,她們全身心地投入到家庭而不是公共事務之中。

伊斯蘭文明

在我們對農耕文明時代不斷發展的社會複雜性的考察中,最後一個例子來自伊斯蘭文明,它也再次提醒我們注意歸納的難度。我們在前一章已經討論過,非洲-歐亞大陸的大片土地,包括許多比較古老的農耕文明,都被納入到公元一千紀出現的龐大的伊斯蘭世界中。當伊斯蘭阿拉伯人把他們的信仰和政治控制擴大到非洲-歐亞大陸父權制歷史十分悠久的地區時,這些古老的文化傳統也影響了不斷發展的伊斯蘭教的態度。伊斯蘭經書也有大量內容論及婦女在伊斯蘭社會的角色和地位,因此,擴張導致了伊斯蘭教核心教義與借鑒而來的觀念的綜合,由此對伊斯蘭社會產生的影響延續至今。

就伊斯蘭教出現之前阿拉伯半島的貝都因人社會中婦女的地位問題而言,學者們意見不一。一些人認為兩性之間相對平等(他們以先知穆罕默德本人的妻子、成功的商人赫蒂徹作為例證);另一些人表示,貝都因人社會是嚴格父權制的(接受殺死女嬰以及一夫多妻制)。《古蘭經》為伊斯蘭教早期階段婦女的地位提供了混合的觀點。婦女通常被描述為可敬的伴侶而不是財產,穆罕默德對自己的妻子很溫和,也很尊敬她們。《古蘭經》不認可殺死女嬰的行為,主張嫁妝應當歸妻子而不是丈夫,承認婦女有權管理她們帶到夫家的財產。婚姻也被視為一種契約,在這種契約中,妻子的同意是十分必要的。根據這些句子以及其他相關語句,一些性別史學家認為,較之於許多其他同時代的社會,伊斯蘭律法同樣為婦女提供了大量權力。另一些史學家指出了伊斯蘭律法明確無誤的父權制本質,這種法律旨在嚴格規範婦女的性愛和社會生活,婦女只允許有一個丈夫,而男子卻可以娶四個老婆。

公元 8 世紀,伊斯蘭教傳播到古代波斯和美索不達米亞中心地帶,在此後的哈里發王朝統治下,穆斯林採納了當地早已存在的諸多文化習俗。婦女戴面紗的做法,在美索不達米亞社會已經有幾千年歷史;上層婦女被限制在家裡,只有戴上面紗並且由男伴陪同,她們才可以現身於公共場合。穆斯林男子很關心後代的血統純正,因此,他們很快接受了這些習俗,並且把它們寫入伊斯蘭律法之中。

在公元一千紀到公元二千紀的哈里發統治時期,能夠接受高水準教育的婦女精英,可以扮演一種半公開角色。公元 859 年,法蒂瑪·菲赫利(Fatima al-Fihri)創建了重要的卡魯因(al-Karaouine)高等學院;在 12 世紀和 13 世紀的大馬士革,婦女通過慈善信託基金資助修建了 26 所清真寺和伊斯蘭學校。不過,依照史學家估計,到 12 世紀,婦女至多只佔學者總數的 1%,她們出席講座的行為往往受到保守人士的嚴厲批評。在伊斯蘭世界,中層和下層婦女也能找到工作,她們由此在社會中扮演更加公開的角色。其中一些婦女成為農夫、建築工人、護士、經紀人以及放貸者;紡織業中的染料、紡紗和刺繡等部門被婦女壟斷。女護士也在許多伊斯蘭醫院工作,在 12 世紀的阿爾莫哈德哈里發(the Almohad Caliphate)時期,還出現了兩位醫生。當然,醫院需要女性醫護人員的原因,在於男性病人和女性病人是嚴格分離的。

大約公元前 2000 年到公元 1000 年間的這些非洲-歐亞大陸農耕文明的例子,證明了農耕文明時代中社會和兩性關係的迷人的複雜性。專業化、相互依賴和社會等級制的趨勢(我們最初在烏魯克考察過),在這個時代的大城市和大型國家中得到加強。基於財富、出生、職業和性別的差異,變得更加清晰,從而導致嚴格的結構得到鞏固,在這種結構中,精英通過武力和成文法向社會下層行使強制性權力。現代之前,情況一直如此,進入現代之後,以平等主義和女權主義觀念為基礎的各種政治意識形態出現,它們在世界廣大地區引發了重大的政治和社會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