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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節:第二章 先秦:盜墓史的發端(7)

    麻繩一截,為雙股扭成,呈黑褐色,逕1.1厘米,殘長6.2厘米。
    另外,還有雙耳罐一件和殘豆盤數件。雙耳罐下部施繩紋,圜底內凹。黑色竹竿一根,長1.7米,逕2厘米,出土時已斷成10截。稍加修整的樹枝或樹桿五根,樹皮尚存,均殘斷,其中一根略加修整,斷成8截,局部留有樹皮,一端較粗,並鑿成凹字形的叉口,另一端較細。殘長142厘米,中部徑4.5至6厘米。
    這些製作粗糙的木桿與陶器之類,不論從出土位置還是從製作風格來看,無疑應屬盜墓者的遺物。從這些盜墓工具與遺物分析,盜墓時間可能為戰國晚期至秦漢之間。在湖北襄陽等地秦漢墓中,曾出土類似陶罐。也就是說,盜墓賊下手的時間就在戰國晚期至秦漢之間的300年之內。從盜洞中出土的遺物推斷,顯然並非官盜,而是民盜。
    像天星觀那樣的官盜,等同於公開劫掠,靠的是強大的政治軍事勢力支撐,其特點是聲勢浩大,除了墓內寶物被洗劫,陵墓地下地上建築物也往往火炎昆崗,玉石俱焚,遭到滅頂之災。民盜則不同,其特點是緘默無聲,如同老鼠之打洞,借月黑風高之夜,神不知鬼不覺地悄然鑽入墓穴劫取寶物。只要地下珍寶取出,便掩埋行跡,一走了之,絕不會無事找事地朝陵園建築物掄上幾錘,踢上幾腳,或放一把大火將陵園燒個精光——除非盜墓者患有精神病。
    據1949年後被收編到各地博物館和考古單位的老盜墓者透露,凡民間盜墓,其人員的構成有行內的規矩,一般是兩人合夥,超過五人結成團伙者相對較少,一個人單獨行動者則更少。究其原因,若一人行動,則諸多不便,一旦打開墓穴,則首尾難顧。除非是小型墓穴,或事先做過勘查和做過手腳,對如何進出心中有數,否則非兩人以上不可;而兩個人行動,可以分工合作,大中型墓葬皆可適用。動手時,一個人專管挖洞,另一人負責向外清土,同時望風。當洞挖至墓室後,一人進入室內或取土或摸取寶物,另一人則在上面接取坑土和隨葬品。按照不成文的行規,合夥者多有血緣親戚關係,或是要好的鐵哥們兒,但父子關係者較少。這是因為盜墓畢竟是地下工作者幹的事,不能輕易示人,一來官府不允許,二來也是一件不道德的事,老子即便幹上這個不光彩的勾當,也要在兒子面前維持做父親的一點形象和尊嚴,不好意思拉上兒子一塊干。做兒子的當然會慢慢知道其中的奧秘,心知肚明,但也只好充聾作啞,故做糊塗。因而有兩人合夥者,一般為舅甥關係,即由舅舅與外甥合作,這是為了防止在洞口接活的人圖財害命。就是說,洞下的人把活幹完將財物都傳遞上去後,按照事先約定的信號,他會拍拍巴掌或拉拉繩子,示意洞口的人把他拉上去。如果洞口的人見財起意,當洞下之人快上來時猛一鬆繩子,洞下的人冷不防從四五米或十幾米以上的距離跌下去,骨折、受傷動彈不得,洞口的人又趕緊把提上來的坑土向洞下灌埋,或找一塊大石板封住洞口,下面的人必死無疑。此情形僅是指兩人以上、五人以下的小範圍。倘若人數過多,如達到五人以上,除了容易暴露目標之外,更重要的是人多嘴雜,各有見解和私心雜念,掘墓打洞時的分工極其困難。就一般人的心理,誰都想讓別人進洞中挖土,自己做個傳遞者。若洞口深入墓穴,誰都想自己蹲在外面做指揮官,別人進入漆黑的墓坑內做「摸金校尉」,一旦事發,自己拔腿而逃,溜之乎也,而墓中的「摸金校尉」是死是活,是被官家捉去蹲老虎凳還是灌辣椒湯,是抽筋還剝皮,那就只好聽天由命,顧不得了。若「摸金校尉」把墓坑內的奇珍異寶遞上來之後,很可能面臨的就是人尚在墓中正做著發財大夢,而一塊大石板已封住了洞口,墓坑內的摸金者見狀,於驚恐絕望中來一番呼天搶地,以頭撞壁,直至伏地泣血,痛悔人心難測等,最後,只能與墓主人的骨骸相依為伴,等待來生再做盜墓賊時加以小心防範了。若墓坑的摸金者僥倖活著出來,則又往往因分贓不均而引起相互之間的仇恨,從而引發向官家告發或火並的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