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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講 概念和定義

在公共說理中,首先需要辨認「事實」和「看法」的區別。事實是公認的知識,而看法只是個人的看法。任何看法、想法都不具有自動的正確性,都需要證明其正確性。證明也就是說服別人,清楚地告訴別人,為什麼你的想法是正確的,理由是什麼。要清楚地表達主張和理由,就需要對重要的用詞有清晰的概念和定義。

許多常用的字詞看上去明白,其實在說理和辯論中都需要做某種定義。例如,有一次演員阿特金斯(Christopher Atkins)接受採訪時,談起自己的「成功」觀說:「對我來說,成功就是別人如何看你。我是說,如果你逢人便說,『我有一輛綠色保時捷跑車』,你可能會遇到一個人對你說:『嘿,那又怎麼樣,我也有一輛綠色保時捷,還有一棟別墅。』你一下子就覺得不成功了,就是這樣,成功在於別人怎麼看你。」在今天的報紙等媒體上,「成功」、「成就」、「幸福」都是常用的字詞,但關於這些觀念的公共討論卻像阿特金斯一樣,很少有對這些字詞細加定義的,好像根本用不著這麼做似的,這會使得以此為論題的說理無法展開,當然也無法深入。

定義的重要性在於它可以從論據中排除曖昧含混的成分,明確地將注意力集中到正在進行討論的實際問題上。強調定義對於說理邏輯也是重要的,因為說理邏輯在很大程度上是從一般定義中得出的推論。具有說服力的說理必須遵守清楚定義和概念準確的原則,否則就會給人造成支吾搪塞、故弄玄虛、耍滑頭的不良印象,這當然也就不可能起到說服別人的作用。

「事實」與「看法」

客觀事實與個人看法之間有兩種辨認方式。第一,人們可以共同確認「事實」是否確切,例如,中國是一個亞洲大國,共產黨是1921年成立的。而對「看法」則必須通過說理、討論,共同確認。例如,中國是一個民主國家,共產黨是英明的。第二,事實陳述使用那些比較可以共同認可詞義的字詞,如圓形、歐洲、木頭、有毒物質等等。而看法使用的則是有待個人理解的字詞,如美好、醜陋、棒、爽、折騰、胡鬧。

亞里士多德說,定義是揭示事物本質的「斷言」或「論斷」,定義不能是單個的語詞,而必定是某種短語,用以論斷事物專有的性質。說理的爭論往往就發生在定義上,所以不能把自己的定義當作是當然正確、不容置疑、不容他見的真理。在群眾社會中使用定義含糊不清的詞語,這往往是一種蓄意誤導的宣傳手段。正如勒龐在《烏合之眾》中所說,「詞語的威力與它們所喚醒的形象有關,同時又獨立於它們的真實含義。最不明確的詞語,有時反而影響最大。例如像民主、社會主義、平等、自由等等,它們的含義極為模糊,即使一大堆專著也不足以確定它們的所指。然而這區區幾個詞語的確有著神奇的威力,它們似乎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靈丹妙藥」。眼下高頻率使用的和諧、代表、發展、崛起等都是這一類詞語。

在許多情況下以及在許多特殊的場合,言辭中的詞彙所傳達的並不是它們在字典中定義的含義。定義只是一個詞的「指示意義」或「本意」(denotation),在此之外,還有另外一種詞義,那就是「聯想意義」(connotation)。例如,「祖國」的定義只是一個人在公民身份上所歸屬的國家,但聯想意義卻極為豐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聯想,強烈程度也完全不同。聯想意義是感情的,而不是理智的。勒龐指出,「說理與論證戰勝不了一些詞語和套話」,因為這些詞語和套話的定義不明,但聯想意義卻特別強烈,特別富有感染力和傳染性。這類詞語和套話對群眾極具煽情和蠱惑的作用,「只要一聽到它們,人人都會肅然起敬,俯首而立。許多人把它們當作自然的力量,甚至是超自然的力量。它們在人們心中喚起宏偉壯麗的幻象,也正是它們含糊不清,使它們有了神秘的力量。它們是藏在聖壇背後的神靈,信眾只能誠惶誠恐地來到它們面前」。

這類詞語和套話會在不斷的重複使用或變化的環境中逐漸減弱和失去感染力,例如,「文革」中的「革命」(「捍衛毛主席革命路線」、「革命小將」、「革命樣板戲」)現在已經很難產生當時那種強烈的煽情效果。於是便會有產生「新說法」的需要。勒龐把說法翻新看成是宣傳吸引群眾興趣的一個主要手段。他指出,「當群體因為政治動盪或信仰變化,對某些詞語喚起的形象深感厭惡時,假如事物因為與傳統結構緊密聯繫在一起而無法改變,那麼一個真正的政治家的當務之急,就是在不傷害事物本身的同時趕緊變換說法……就是用新的名稱把大多數過去的制度重新包裝一遍。用新名稱代替那些能夠讓群眾想起不利形象的名稱,因為它們的新鮮能防止這種聯想。『地租』變成了『土地稅』,『鹽賦』變成了『鹽稅』,如此等等」。

「文革」後出現了許多具有時代特徵的新說法,如「改革開放」、「和諧社會」、「三個代表」等等。「文革」和「文革」前的新說法往往是惡狠狠的:「反右鬥爭」、「階級鬥爭」。「鬥爭」是一種有爭辯的字詞,人們對是不是非要鬥爭,看法肯定不同。「文革」後的宣傳已經基本上放棄了這類「壞詞」。此後創造的新說法有一個新的共同特點,那就是用一些根本不容爭辯的「好詞」。沒有人會說不該改革開放、不該和諧、不該代表。問題是,這些好詞中可以塞進與它們應有的意思相違背的東西。如果和諧用來消除來自社會的合理批評,和諧就會變成不和諧;如果改革開放用來辯護社會不公正,開放就會為腐敗打開大門;如果代表用來強迫人民被代表,代表就會變得不代表。

概念是用字詞來表達的,說理、論理、辯論都是通過運用和闡述概念來進行的。我們常常會碰到一些看似明白,甚至「深刻」的論斷,其實根本就是曖昧不清的,毛病就出在主要概念含糊不明、閃爍其詞,有的是出於疏忽,有的是故意的,只要就它的主詞的含義提出疑問,便不難看出它的深刻其實不過是一種假象。例如,「開種族的玩笑是一種種族主義」(什麼是「種族主義」),「大多數藝術家神經都不正常」(什麼是「神經正常」),「不折騰能保障中國發展30至50年」(什麼是「不折騰」),「警惕駱家輝帶來美國『新殖民主義』」(什麼是「新殖民主義」和美國「新殖民主義」),「要用中華武德壓倒『軍隊國家化』思潮」(什麼是「中華武德」)。有時候,含糊不清或故意保持模糊的不是名詞的主詞,而是附加於名詞的修飾詞,尤其是定語,例如「中國不搞西方那一套多黨國會三權分立」(什麼是「西方」),「堅持中國特色的法制建設」(什麼是「中國特色」)。

在說理辯論中,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時候會變化成為對一個名詞概念的爭論。例如,1978年在美國發生了一件震驚世界的邪教屠殺事件,稱「瓊斯鎮事件」。瓊斯鎮(Jonestown)是美國「人民聖殿」(People』s Temple)教會在南美洲圭亞那建立的農村公社。1978年11月18日,在教主吉姆·瓊斯(Jim Jones)的指揮下,該地的信徒集體服氰化鉀自殺,死亡909人。事前在附近機場已發生集體槍殺案,事後消息傳至圭亞那首府喬治敦教會辦事處,又發生女信徒與子女互相殺害事件,以示響應,死亡人數最終達918人。這一事件引起美國公眾的極大反響,許多人對政府管制邪教的要求演變成對什麼是「邪教」(cult)的討論。與此同時,什麼是「管制」也是一個被討論的問題。人們發現,在邪教與非邪教之間並不存在著絕對的界限,從不信教者的角度來看,就算是一般的宗教也都具有某些可以稱為「邪」的因素。但是,從信教者的角度來看,一些無神論者的政黨或組織(如納粹、紅色高棉的殺人組織、秘密幫會),那才是真正的邪教組織,屬於後一類的政治邪教集團犯下的大屠殺罪行,嚴重程度遠遠超過了「人民聖殿」。因此,政府是否應該禁止邪教的辯論便集中到了「什麼是邪教」、「邪教為什麼『邪』」、「哪些是具有『邪教』性質的組織」等問題上來。

說理從定義開始

古典修辭學爭議點理論(stasis theory)中有四個爭議點:事實(coniectura)、定義(definitiva)、品質(generalis or qualitas)、程序(translatio),前兩個都與定義有關,這是因為說理中要說服聽眾接受的「事實」,如果有爭議,關乎的並不是客觀事實,而是由理解和解釋所確定的「事實」。這樣的「事實」其實是一個包含著定義的「看法」,它的「事實主張」(categorical claim)是事物的類屬和屬性的名稱,或者是「名稱即實質」意義上的那種實質,但並非客觀實質。「事實主張」包含的定義往往是以命題陳述或其他類似形式出現的,用來修飾、說明、確定主語的性質或類屬。例如,滑輪是一項體育運動,塗鴉是一種藝術,紅歌像莎士比亞作品。

說明、確定事物的性質,為它做某種定性,這是說理最基本的功能。說理的其他功能,如確定因果關係、判斷價值或品質、倡議行動等都會涉及如何確定討論對象的性質,如何對基本觀念有所定義的問題。清晰的概念對於任何一種理性、邏輯的說理都是必不可少的,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說理都是從定義開始的,儘管未必都以定義為爭議點。

以事實或以定義為爭議點的說理有所區別,也有所關聯。以事實為爭議點的說理提出的是「事實主張」,它要說明的是某某事物「是什麼」,如果那個「是什麼」的「什麼」本身並不清楚,本身就有爭議,那麼就需要對那個「什麼」進行說明和定義,於是也就成為以定義為爭議點的說理,它提出的是「定義主張」(definitional claim),這在下面還要談到。

在「事實主張」中,確定一個事物的性質或本質,給它一個名稱,所用的字詞並不總是客觀中立的,而是往往帶有感情或傾向性的色彩,產生能夠影響聽眾傾向的修辭效果,因此本身就可能引發爭論。例如,1957年知識分子向黨提意見,是「善意建言」還是「猖狂進攻」,不速之客的電子郵件是「商業廣告」(合法的自由言論)還是「垃圾郵件」(應予禁止的「騷擾」),在有女性的飯桌上講「葷段子」是「說笑話」還是「性騷擾」,這裡面的區別很大,因此很可能成為說理的爭議點。

「事實主張」給事物一個名稱,是對它作一個解釋性的陳述,發表一種看法,用以主張某事物的存在或不存在(如「中國不存在人權問題」,「中國人權比美國好五倍」),或者主張某事物具有何種屬性(「中國是民主國家」)。在「事實主張」中,名稱只是一個被說成是事實的「事實」,與可以客觀確認的事實是不同的。例如,「禿鷹在動物保護的名單中」,這是可以確認的(只要查考一下名單就可以了),但「禿鷹是瀕臨絕種的動物」,這便是一個「事實主張」,而不是事實,因為可能有人認為禿鷹還沒有到瀕臨絕種的地步。

支持「事實主張」最常用、最有效的辦法是舉例,例如,說美國是一個嚴重違反人權的國家,就會舉出它種種違反人權的例子,如「發動戰爭造成人道主義災難」、「在驅逐『佔領華爾街』的人群時,阻止媒體接近現場,還封鎖了空中領域以防止媒體用直升機航拍。不僅如此,警方還對記者使用胡椒噴霧,逮捕了國家公共廣播電台、《紐約時報》等多家媒體的約200名記者,肆意踐踏新聞自由和公眾利益」(見中國國務院新聞辦,《2011年美國的人權紀錄》)。

然而,不管用多少例證,「事實主張」都可能引起反駁,例如,斯大林統治下有無數家破人亡的例子,但是,對於「斯大林是極權獨裁者」這樣一個事實主張,仍然還是會有人提出異議來反駁。反駁的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是否認事例的準確性(例如,指責受害者在誇大其詞,或者說受害者人數統計不準確),第二是舉出相反的例子(斯大林時期人民生活幸福、國家富強、國際地位崇高等等,或者主張對斯大林的評價應該三七開),第三是對事實名稱的定義提出懷疑(例如,對什麼是「極權」、什麼是「獨裁」作「符合蘇聯國情」的反定義)。

在第三種反駁中,我們可以看到,說理的「事實主張」已經延伸和轉化為「定義主張」。說理中有兩種不同性質的定義,第一種是說理的「必要定義」(needed definition),在說理中經常會有一些重要概念或中心詞需要加以特別的說明或限定,一般的字典定義是不夠的。另一種是說理的「爭議定義」(disputed definition)。說理的「定義主張」就是對某種觀念、價值、原則或重要概念提出看法,進行說理,這是一種關於「爭議定義」的說理,也就是古典修辭四個爭議點之一的「定義爭議點」。例如,批評一個國家違反人權,那什麼是人權和違反人權呢?人權只是生存權嗎?違反人權是一般的警察暴力,還是國家對廣大公民的統治暴力,如動用國家機器,剝奪公民們自由言論、集會、結社、宗教信仰等基本權利?

「定義主張」的說理結構一般有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設立標準,例如,一個有社會責任心的好公司應該避免環境污染、應該善待員工、應該有益於客戶而不是唯利是圖。第二個部分是用這些標準來衡量「定義主張」的對象(某某公司是不是一個好公司)。這是一個「定義主張」說理的例子:「海克力斯制鞋公司雖然沒有污染環境,雖然生產了有益於社會的產品,但它並不是一個有社會責任心的公司,因為它沒有能善待工人。」

這個定義主張的說理中有一個「省略三段論證」,那就是,「海克力斯制鞋公司不是一個有社會責任心的好公司,因為它沒有能善待工人」。我們可以用圖爾敏模式更詳細地顯示這個說理的結構,請注意,下面這個結構分析中的「保證」部分其實就是「定義主張」說理結構的第一個部分(設立標準)(參見第二、三講中的圖爾敏模式部分)。

主張(claim):海克力斯制鞋公司不是一個有社會責任心的好公司。

理由:它沒有善待個人。

論據(grounds):它在亞洲國家開設的是「血汗工廠」,那裡的工人工資低、勞動強度大,這樣的工作條件在美國是不允許的。

保證(warrant):有社會責任心的公司應該善待工人。

支持(backing):善待工人不僅符合人道原則,而且對社會也有好處。只有當工人們的生活水準和品質得到提高,自由市場經濟才不至於成為一種剝削和不義的制度。

可能的反駁(rebuttal):社會正義要放到具體的環境條件中去衡量,那些亞洲國家是發展中國家,不能與美國相比。在那些國家,海克力斯制鞋公司為工人們支付的工資比當地工人要高,不能說不善待他們。

在關於海克力斯制鞋公司的「定義主張」說理中,有兩種定義,第一種是直接有爭議的「社會責任心」的定義(爭議定義),第二種是對「善待」和「社會正義」這些中心詞的定義(必要定義)。在說理中,這兩種定義的方法和種類並沒有什麼不同,都大致有下面介紹的五種。

五種常用的定義方式

對概念字詞的定義大致有五種方法。它們並不是非此即彼的,也並非只有這五種,它們每一種都有用處,但也都有可能被誤用。第一種是詞典或百科全書等工具書的定義。這是最一般的意義,對於說理來說,往往並不充分,要麼太寬泛,要麼太狹窄。例如,「粗俗」(obscene)一詞,《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談吐、舉止等)粗野庸俗」,《韋伯斯特新國際詞典》對obscene的解釋是「冒犯趣味,骯髒,令人討厭,遭人反感」。漢語或英語詞典用來解釋「粗俗」一詞的說法,如粗野庸俗、骯髒、討厭、反感,它們本身的含義都是模糊不清的,也都需要作進一步的定義。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對「粗俗」作了一個限制意義的規定:粗俗應由地方社群根據自己的標準自行決定,但是即使如此,對於哪些書籍因「粗俗」而兒童不宜,一直到今天還是爭論不休。

第二種定義法是「特指」,英語中稱stipulation,這個字的拉丁文原義是「討價還價」,也就是由說理者根據具體的議題範圍、內容而特別規定一個詞的意思,將它限定在某一個特定的使用範圍內。引用權威人士的說法或論述也是一種特指定義的方法(稱「報道式定義」,reportive definition)。雖然說理離不開特指定義,但還是有人認為,不應該隨意運用特指定義,因為特指定義會使公共語言的詞義變得不明確。還有論者指出,公共權力隨意決定詞義更是一種不民主的行為,「在我們的文明中保持詞義的清晰和純粹,一個重要的作用是以此對權力者或者想篡奪權力者進行民主約束」。例如,「愛國主義」一旦作了特殊定義,就會變成愛國即愛黨或者不愛黨就是不愛國。「反粗俗」和「掃黃」一旦作了特指界定,就會變成對公民言論和媒體自由的不當限制。

在兒童文學作品《愛麗絲漫遊奇境記》中,愛麗絲問「蛋人」(Humpty Dumpty)是否可以使用同一個字詞來指不同的東西。蛋人傲慢地說:「我使用一個字詞的時候,我要它指什麼意思,它就是什麼意思,不多也不少。」2011年10月楊振寧在與《中國新聞週刊》的訪談中說「中國現在很民主」,他扮演的就是蛋人的角色,他和蛋人一樣不知道,或者假裝不知道,在公共說理中,任何人都不應該隨意對字詞作特別定義,更不應該隨心所欲地使用字詞,以致是非不辨。

第三種定義是反面定義,或否定性定義,如「民主不是專制,不是獨裁」。反面定義只能告知一個事物不是什麼,但不能說明它是什麼,因此,否定定義之後還必須要有正面的具體定義。否定定義的主要作用是排除,如「從植物學來說,馬鈴薯不是蔬菜」。曾經擔任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校長的畢塞爾(Claude T. Bissell)在《大學是做什麼的?》(「What the Colleges Are Doing?」)一文中這樣定義「研究」:「『研究』一詞常常被用在很狹隘的意義上,但我不想在這個意義上使用這個詞。例如,研究並不只是指發現特別的新事實,或者某種新的科學程序,儘管這些確實是研究。研究也不只是指在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我所說的學術,除了這一些,還指出版一部傳記、一個詩集、做一次能讓學生開動腦筋的講座。」2011年8月,有人批評賀衛方,說他沒有學術論文,不配當教授,畢賽爾的看法顯然與此不同,而他的說理則是從如何理解「研究」和「學術」開始的,運用了否定性的定義,也提出了正面的主張。

第四種是舉例定義,例如「水果」的定義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是「可以吃的水分較多的植物果實的統稱,如梨、桃、蘋果等」,就是使用了舉例。例如,定義「新教」:「歐洲16世紀基督教改革運動中,因反對羅馬教皇統治而分裂出來的基督教各教派的總稱」,便可以再加上:例如德國的路德教派、英國的清教、蘇格蘭的長老會、法國的胡格諾教等。又例如,「道德滑坡」指的是什麼,並不容易界定,但如果列舉毒奶粉、瘦肉精、地溝油、染色饅頭,則意思變得具體而清楚。

第五種是詞源或歷史定義法。有時候,詞源或詞義變化的歷史可以幫助定義,我在定義「說理」、「說服」等詞時就用了這個方法,這種定義法有時也可以看成是一種特指定義,限定一個字詞在特定範圍或語境中的意義。字詞的意義最初往往比較單純,比較複雜的意義大多是後來衍生的。例如「粗俗」(obscene)一字就是從希臘語來的,原義是「舞台外」(不讓觀眾看見)。在希臘悲劇中,舞台上不表演暴力場面,暴力往往都是在舞台外發生的,如俄狄浦斯挖掉自己的雙眼,安提戈涅的未婚夫自殺。暴力還經常是由一位「信使」來報告。不表演暴力是因為暴力令人厭惡(雖然實際上是發生的),因此避免從暴力得到娛樂是一種文明行為,反之便為粗俗,以這一標準來看,中國那些充滿殺戮場面的電影、電視劇,包括所謂的經典之作(如《三國演義》)都是「粗俗」的。當然,今天粗俗主要是指性暴露的東西,而暴力則是相對被人們接受了的。「粗俗」一詞的變化反映了歷史中價值觀的變化。字詞的原義可以幫助人們豐富對詞義的瞭解。

這五種以及其他的定義法,如描述、分析、比較,可以混合運用,形成較長、較全面的複式定義。除了知道可以如何定義,同時還要知道應該避免哪些常見的不當定義方式,如直接引述《現代漢語詞典》或別的詞典、循環定義(折騰就是不穩定,不穩定就是折騰;詩人就是寫詩的人;紅歌是革命歌曲,革命歌曲是紅歌)。說理中還要避免「詩意定義」,例如,美國女詩人艾米莉·狄金森(Emily Dickson)的著名詩行——「希望是有羽毛的東西」(Hope is the thing with feathers)就不能用作說理的定義,這是因為,一方面,它的詞義太寬泛,許多有羽毛的東西,如鳥類、頭飾、雞毛撣子並不是「希望」;另一方面,它的定義又太狹窄,因為作為一種情緒或情感,希望並不總是如飛起的羽毛那樣輕快飄揚,希望還有別的表現形式,如集中營和勞改隊裡囚犯們頑強生存便是一種沉重的希望。

有些概念的定義往往不能只用一個句子或一個段落來定義,需要對定義進行更系統、深入的分析闡述。像幸福、貧困、和諧、暴力等就是這類概念。以「暴力」為例,可以用上述的五種定義法定義,但仍然可能沒有說清暴力的本質,因此需要進一步運用「擴展型定義」(extended definition)。研究和平理論的著名學者約翰·加爾頓(Johan Galtung)把暴力定義為「任何使人無法在肉體或是思想上實現他自身潛力的限制」。為了進一步說明什麼是「暴力」,他把暴力區分為「直接暴力」、「結構性暴力」和「文化暴力」三種形式。直接性暴力的形式(殺戮、殘害、肉體折磨等)和與直接暴力有關的壓迫形式(監禁、管制、奴役),是造成社會政治性恐懼的最直接原因,也是最赤裸裸、最野蠻的形式。社會越現代化,直接暴力就越為結構性暴力所代替。結構性暴力是通過現代社會的政治、社會和經濟體制來起作用的,它並不需要直接針對暴力對象的肉體。加爾頓把結構性暴力總結為四種表現:剝削、滲透、分裂和排斥。他對這四種表現的分析和說明都是從壓迫著眼的:剝削是一種使一方受惠的「勞動分工的不平等結構」;滲透是指「統治的一方通過控制被統治者或對被統治者的思想控制,來佔據中心位置」;分裂是指「分裂和隔離被統治者,將之分而治之」;排斥則是將被統治者置於邊緣地位。尊卑等級、貧富差別、經濟和政治權力的不平等關係以及惡俗文學都是結構性暴力的主要形式。無論是直接暴力還是結構性暴力,都必須依靠文化暴力來獲得合理性和道義辯護。文化暴力乃是指文化中那些能被用來為直接性的或結構性的暴力辯護、使之合理化的方面。加爾頓對暴力的分析形成了一個擴展型定義,這樣的定義本身就已經顯示為一種以理性的概念分類和逐層分析為標誌的說理了。

類別概念與先入為主

在說理中,人們會有意無意地用「類別概念」去理解或解釋他們觀察到的現象,不同的類別概念會使他們對相同的事情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類別概念往往會與其他成見相互影響,一起發生作用。例如,「文革」中同樣是打人(如個人之間的肢體衝突),「好人」打「壞人」是「革命行動」,「壞人」打「好人」就是「階級報復」。「打人」的意思本來是以人為對象的暴力攻擊行為,但由於受當時具體環境文化的影響,同樣的攻擊行為卻成了兩件不同的事情,這是通過好人、壞人的類別概念,以及「革命行動」和「階級報復」這種受意識形態支配的成見發生作用的。人被分成了「好階級」和「壞階級」的類別,這樣的類別概念不僅助長和加強了關於打人行為的偏見,而且成為確定具體個人其他行為性質和意義的有色眼鏡。

2005年9月,美國海灣地區遭受颶風卡特裡娜襲擊後,有許多報道災區生活的照片,其中有兩張被一個叫Daily Kos(綠色網)的政治博客網站一左一右地一起貼出,左邊一張是合眾社攝影記者Dave Martin拍攝的,照片裡是一個年輕的黑人正在涉過齊胸深的積水,他一手抱著一箱可樂飲料,一手拖著一個裝滿東西的黑色塑料袋。合眾社為這張照片提供的解說詞是「搶劫食品雜貨店」。右邊一張是攝影師Chris Graythen為美國Getty Images圖片公司拍攝,並由法新社刊發行。照片裡有兩個白人青年正在涉水而行,也是齊胸深的積水,走在前面的是名女性,她拖著一箱可樂飲料,肩上還有一個背包,後面是名男子,也是背著一個大背包。照片的解說詞是,「在當地食品雜貨店找到了食物」。Daily Kos網站對這兩張照片的評論是:「只要你是白人,你就不是搶劫。」(It』s not looting if you』re white)。對「黑人」和「白人」的分類使得人們對看到的景像有了偏見。「搶劫」並不只是一種對某類行為的客觀描述,而是一個概念。人們用這個概念來理解或解釋他們觀察到的現象,並得出原已包含在這個概念裡的結論(壞人趁火打劫),這個結論是一種先入為主的成見。

我們對別人的成見往往要比對自己的成見看得清楚。在說理中,我們應該對概念可能帶有成見的問題有清醒的認識。在運用概念時應該盡量避免使用帶有成見的概念,而這一點經常是媒體在報道事件時和讀者在閱讀與理解報道時所忽略的。

2013年12月2日在北京發生的外籍男子撞倒大媽事件引起了媒體和民眾的關注,媒體先是報道大媽訛詐外籍男子,後來又報道說是外籍男子撞倒大媽後不但不認錯,反而對她粗口謾罵。每次報道,網民的反應都是一邊倒,「國族意識」鮮明,憤激的譴責遠超過理性的分析。

先是有眾多網民為大媽的「訛詐行為」感到羞恥,責罵大媽「把中國人的臉都丟到外國去了」。繼而更多網民表現了極度憤慨,他們認為,外籍男子不僅侮辱了那位大媽,還侮辱了所有的中國人,「必須向中國人民道歉」。前後兩種反應雖然看上去截然相反,但卻同樣隱含著「類別思維」(categorical thinking)的偏見——一個是「訛人大媽」,另一個是「辱華洋人」。著名的美國社會心理學家高爾頓·奧爾波特(Gordon Allport)指出,人類自然、正常的思維需要類別概念,「人的思維離不開類別的幫助……類別一旦形成,就會成為預先判斷的基礎。有序的生活離不開它。」但是,類別思維也會造成先入為主和刻板印象,妨礙有效的理性思考。

先入為主(preconception)和刻板印象(stereotype)之間有聯繫,但又有所區別。先入為主經常是因為某種先例而形成的一種習慣性推斷,以為以前曾經發生過的,現在也就一定會發生。「先例」是先入為主思維的條件。先入為主又稱偏見(prejudice),也就是在還沒有弄請情況之前就下定論(prejudgment)。

刻板印象是指對於某些特定類型人、事、物的一種概括的看法。這種看法來自同一類型的人中的某個個體給旁人的觀感,可能有經驗根據,也可能根本就是道聽途說、人云亦云,並沒有經驗的根據。先入為主的印象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負面的,刻板印象卻絕大多數都是負面的。

由於媒體以前對多個「扶人被訛」事件的報道,許多人在頭腦裡形成一個定型了的「好人無好報」情節,它的定型反角便是「老太」或「大娘」。人們對老太、大娘原本未必有什麼不好的先入之見,但對這個情節中的老太、大娘卻有了負面的預先想法。如果說「訛人大媽」緣於先入之見,那麼「辱華洋人」便是刻板印象,這是因為,洋人至今仍被不少國人視為對中國人懷有敵意的非我異類。

從一些人的行為推斷同類人的行為,這種基於類別思維的論證很常見,有時候是不知不覺,有時候是明知故犯。類別思維的一個邏輯特徵是:有些A是B,所以所有的A都是B。因此,有的大媽訛人,跌倒的大媽都會訛人。這樣擺出來,不難見出推斷的謬誤。可是,如果不說「有些A是B」,只說「A是B」,那麼謬誤說法就會不那麼明顯。例如,跌倒的人會訛人,你見了別多管閒事。籠而統之地說「公知不是好東西」(臭公知),把「公知」當作一個帶有偏見的類別概念來說事,也是這種謬誤邏輯的一個表現。

用少數先例或刻板印象來推理,又叫「憑印象」,它不只是推導邏輯不周,而且是一種以我為中心的有傾向偏見。例如,因為有些不利於某人的言論不確實,所以,所有不利於他的言論都是謠言。但是,如果不實的是他自己的言論,針對的又是別人,那麼他就根本不會把自己的不實言論當成謠言。

「憑印象」的以偏概全還能產生一種荒唐可笑的類別混淆。例如,所有的牛都是四足獸,所有的騾子都是四足獸,所以,所有的牛都是騾子。這個推理邏輯看起來很荒唐,但在網絡上卻隨處可見。例如,美國人講人權,一些中國人也講人權,所以這些中國人是美國人的走狗(「美狗」)。

先入為主和刻板印象不僅會誤導人的推斷,而且會讓人根本上不動腦筋,就「不加思索」地有結論或有所行動。英國社會心理學家亨利·泰弗爾(Henri Tajfel)指出,先入為主的想法或刻板印象所起的都是簡化信息的作用,讓複雜多變的信息變得容易辨認、記憶、預測,把人簡單歸類的信息可以使人很迅速地對人或事有便捷的反應。我們所熟悉的「對同志要像春天般溫暖,對敵人要像嚴般冷酷無情」就是這樣一種捷徑思維。人被簡單地分成「同志」和「敵人」,對待他們的方式也就被簡單化和絕對化了。

「訛人大媽」和「辱華洋人」這樣的類別思維是自然的,但不是不可避免的。正由於它是自然的,我們需要在思考過程中對它特別有所察覺和警覺,以免被它在不知不覺中把我們的思考和判斷引入說理和邏輯謬誤的迷途。

準確概念與有效比較

在說理中,概唸經常是「定義主張」(claim of definition)所討論的對象和議題。就概念說理,或直接就一個事物「是什麼」和「不是什麼」進行說理,主要不是為了提供關於它的新知識,而是對它進行澄清。一個事物是什麼,也就是它的準確概念是什麼。討論概念不是為了獲得關於這個事物更多的知識,而是得到對它起限定作用的最本質的知識。例如,討論什麼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就不是為了獲得關於「民主」的更多知識,而是為了得到關於一種雖被稱為「民主」但其實需要特別概念的事物的專門知識。

準確概念所涉及的並不僅僅是定義主張,其他種類的主張也都需要以明確的概念為說理基礎。明確概念的問題經常出現在涉及比較的說理之中。比較可以是用一件熟悉的事情來廓清一件不熟悉的事情,因此形成關於後者的清晰概念。就其主張(stasis)的性質而言,「比較」還可以是一種以選擇為目的的「提案說理」(proposal argument),也就是說,通過比較,決定孰優孰劣,然後取優汰劣,在兩種可能的行動方案中二選其一。被比較的兩個選擇對像必須對等,選擇才會有效,而選擇對象是否對等,衡量的主要標準便是它們在概念上是否對等。概念模糊會阻礙有效選擇。在比較中概念含混不清,有的是因為缺乏思考訓練,邏輯混亂、用詞不當,有的則是出於某種動機而故意混淆議題、轉移話題、偷換論題。

2013年12月有媒體刊登一篇題為《中國選拔制勝於西方選舉領導人模式》(以下簡稱《模式》)的文章,顧名思義是將兩種「制度」放在一起比較。但從「非同類不成比」(非同類也就是概念不對等)的說理原則來看,這兩者的比較並不恰當。要比的話,也是選拔制與選舉制的比較,但這二者前面分別加上了「中國」和「西方」的限定詞,只會模糊比較的實質對象。這首先是因為,實行選拔制的除了中國之外還有別的國家(如朝鮮),而實行選舉制的國家也不只是西方國家(如曼德拉當過總統的南非)。而且,西方國家也並不全然是選舉制,而是選舉與選拔相結合的(例如,美國的大法官就是由總統提名、國會認可的)。再者,西方國家之間的選舉方式和頻繁程度也有很大差異,中國的選拔制到底是與哪個西方國家的選舉制相比呢?

那麼,如果只是比較中國的選拔制和某一個西方國家(如美國)的選舉制,把比較只是限定在兩個具體的國家之間,這樣的比較是否就會合理一些呢?這當然要比泛泛而談「西方」好一些,但仍然不是有效的比較,問題就出在比較所運用的概念上。

有效的比較需要在兩個概念對等的比較項之間進行。「選拔」和「選舉」都可以指挑選和舉拔(給予或提升公共職位),如果說這兩個概念有所不同的話,那就是由誰來挑選和舉拔。「選舉」是指由公民用選票來挑選,也就是「票選」,而選拔則是指「非票選」,如由上級或組織來任命、安插、提拔等等。所以《模式》比較的實際上是「非票選」與「票選」。

其實,票選和非票選都是選拔,選拔的概念包含了「公民投票選舉」(人們通常簡稱「選舉」)的概念,選舉是一種以公民投票方式來進行的選拔,這就像是說蘋果是一種水果。但是,由於人們已經習慣用選舉來特指票選,所以不能說任命、安插或提拔也是一種選舉,就像不能說水果是蘋果。在實際使用中的選拔(selection)是一個較普遍的概念,而選舉(election)則是一個較專門的概念,二者並不對等。所以,在比較的時候,比較選拔和選舉的準確性是不如比較非票選和票選的。前面說到,西方國家結合了選舉與選拔,更準確的表述是,它們的選拔制度既有票選的部分,也有非票選的部分。

說理中使用的概念應該有明確的內容,概念內容(內涵)包括組成該概念的事物的特性和關係。比如「飼養技術」的內容包括所有關於這個技術的特性。但在定義這個概念時人們挑選出這些特性中最關鍵的,比如:「飼養技術是繁殖、餵養、圈養和使用農業用動物及以此提取有價值的產品的技術」。同樣,作為一種選拔制度,「票選」的內涵是每個有選舉權的公民都可以參與挑選他認為合適的領導人,而「安插」、「提拔」或「任命」則無需如此。有無公民選票這個最關鍵的特徵也就成為比較雙方的根本區別。

用來指非票選推選的概念「安插」「提拔」或「任命」有不同的聯想意義,其中,安插是一個負面的或有貶義的概念,人們對於非票選的選拔抱不信任的態度,往往就是因為相信,如果沒有民主制度的制約,這種選拔難免會淪變為任人唯親的安插。在英語裡,安插(cronyism)就是「任人唯親」的意思,這個字的希臘語chronios (χρνιοs)指的是「長期」,被安插的往往也是因為長期熟悉而信得過的朋友、熟人、家人及後代、門生或家奴。也有語言學家認為,安插這個字與愛爾蘭語的Comh-Roghna(close pals,稱兄道弟)有關。任人唯親是任人唯賢的對立面,二者都是「提拔」或「任命」,但提拔的標準和目的並不相同。

任人唯賢的選拔制曾經是古典共和的理念,它認為應該由最有德性、最優秀的人來擔任城邦的精英領導者,為人們設計和規範好的生活。那時的精英是由其他精英認可和挑選出來的,因此,古典共和只能是貴族寡頭的政體,從理論上說,它的領導者都是以共同體利益為首要考量的優秀人士。如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所描繪的,他們只擁有很少私人財產,在選拔下屬或後繼者時,對具有相似才能者也能一視同仁,毫無私心地從公正的考試和競爭中選出最佳人選,一步一步地將他們培養成政治棟樑。但是,這樣的政治理想從來沒有真的實現過。因此,現代民主共和摒棄了這種理念,而是認為,與其撞大運似地期待選拔出現奇跡,還不如依靠切實可行的民選制度來挑選雖不算英明但也還不壞的領導者。

為了定義或說明一個概念,經常需要將它與另一個(或一些)相似但又不同的概念做比較,這兩個概念分別是指兩個不同的事物,概念的比較也就是把這兩個事物放在一起,更清楚地弄明白它們各自的特點。例如,選舉有不同的形式,現代代議民主的「票選」,既不同於其他現代制度中的「提拔」「安排」「任命」,也不同於古代民主制所用的「抽籤」式選舉(sortition)。在雅典城邦裡,挑選決策者(領導人)或者任命官員主要就是採取這樣的辦法,一直到今天,在以普通法為基礎的司法制度中,挑選陪審員也還是運用這個辦法。

有的時候,運用特殊概念的說理看上去是比較,但其實並不是真正的比較。例如,任命或提拔官員的時候,除了有「任人唯親」(cronyism)和「任人唯賢」(meritocracy)的區別(它們可以形成對應的比較),還有「選擇」(selection)和「逆向選擇」(negative selection)的區分。逆向選擇是一種特殊的選擇,將它與一般選擇相對照,其實並不是一個真正的比較,而是一個前面說過的「定義主張」說理結構。它包含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設立標準(應該選出基於某種共識的優秀人才),第二個部分是用這個標準來衡量以個人意志、利益主導的選擇,認識到它消極「逆向」的性質。

這樣的對照是為了看出這種選擇的特殊性,而不是真的在兩個對等事物之間進行比較。將「逆向選擇」與某種標準的選擇對照,不僅可以看到它作為一種選拔制度的特徵,還可以看到它與特定政治制度的關係。例如,美國總統挑選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選,但必須經過國會批准才能生效。這種顧及共識的選擇是與民主制度相一致的。相反,個人說了算的選擇往往發生在專制制度裡,它也往往會成為「逆向選擇」。逆向選擇發生在嚴格的上下級關係中,上級為了維護其絕對權威和權力,不僅要挑選自己信得過的人,還要挑選不會對自己有取代威脅的人,因此一定不會選擇比自己強的人來當下屬,這也就是人們所說的「武大郎開店」。這樣的選擇者也會說自己是「任人唯賢」,但這個「賢」的標準是他自己定的,與民主制度中基於群體共識的賢是不同的。在逆向選擇的制度裡,有什麼樣的上司就會有什麼樣的下屬,下屬對再下屬的挑選也是一樣的逆向選擇。因此,這樣的挑選體制便會產生一代不如一代的領導人。在特別強勢的領導人死去時,接替他的就一定是在權威和能力上遠不如他的繼承者。「文革」結束的時候就是這樣,當時那些被迅速「提拔」起來的國家領導人(如王洪文、陳永貴、吳桂賢等等),就其治國才能而言,實在無法證明中國選拔制勝於西方選舉領導人的模式。

說理中是否有真正有效的比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概念是否準確,在進行比較前應該仔細檢查比較所涉及的概念之間在邏輯上是否有對等的關係。在說理教學中,確定這種關係一般是用簡便的「亞里士多德定義」(Aristotelian definition)來進行的。詞典裡的定義往往就是亞里士多德定義,學生們翻開詞典就能看到很多例子,是一種相對容易學習的定義法。這種定義法是將一個概念放置到一個上一層較大的概念範疇中,然後指出它與同一概念範疇中其他概念不同的特點。例如,正方形是四邊形,它的四個邊長都相等的,四個角都為90度。四邊形是正方形的上一層較大的概念範疇,在這個範疇中還有長方形、梯形、不規則四邊形。正方形的特徵是在與它們的對等概念比較中產生的。前面例子中的「票選」和「提拔」(或安插、任命)也都是用這個辦法來確定為是「選拔」範疇的下一層概念的。在大多數情況下,這個定義法對概念的檢查是有效的,對於一般學生來說,也是比較容易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