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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講 說理論證的「主張」和「理由」

說理是一種具有結構特徵的陳述。說理的結構包括三個部分,主張(claims,或稱結論)、理由(reasons,或稱證據)和保證(warrants,或稱假設),在這一講裡先討論前面兩個部分,第三部分在下一講裡討論。

對「理由」批評審視

我們已經知道,「說理」與「非說理」的區別在於說理有結論,並有理由,而非說理則只有結論,沒有提供理由。為什麼沒有提到作為說理中介保證的「假設」呢?這是因為在作為陳述的說理中,假設往往是省略的。往往只是在我們需要思考一個說理陳述是否可靠時,我們才特別注意那個在陳述中省略掉的假設。假設可以從陳述中省略,但不可以在說理中省略。例如,說尼克松是一位好總統(結論),因為他擅長外交事務,建立了中美外交關係(理由)。這是一個說理的陳述,但並不是可靠的說理,因為單憑提出的理由,結論是站不住腳的。在理由與結論中那個被省去的假設(「一個擅長外交的總統是好總統」)是片面的、有問題的,擅長外交並不是一個好總統的全部合格標準。

主張是說理陳述最重要的部分,沒有主張就無法知道說話者要「說什麼」,主張可以陳述一個「事實」,也可以陳述一個「看法」,事實一般來說是沒有爭議的,而看法則幾乎沒有不含有爭議或不同看法的。如果說「中國是一個亞洲國家」,那便是一個事實,如果說「中國是亞洲強國」,那便是一個看法。有時候,將什麼認定為事實,這本身就是一種看法。一部分人認定是事實的,因此是不容爭議的,可能在其他人看來只不過是一個看法,因此是可以爭議的。例如,信徒們認為「上帝存在」是一個不容置疑的事實,而非信徒們則不承認這個「事實」。

在一個群體中,如果所有的人,或絕大多數的人都持有某種看法,他們不會意識到那是一種看法,這個看法也就會變成為他們的某種「事實」或者不言自明的「真理」。例如「文革」時,大家都有「英明領袖毛主席絕對正確」的看法,把這當成了一個真理事實。「文革」後無數的冤假錯案暴露出來,得到了平反昭雪,這時候,許多人才明白,原來以前當作真理事實的,不過是看法。

一種看法、陳見或偏見往往要等到有人對它提出質疑時,才會顯示出它的非事實來。這時候,有人提出不同的主張和看法,並為此提供可靠的理由,那就已經開始在說理了。因此,說理是一種解放思想、得到教育的行為和過程。對於學生,尤其是高中和大學生,這種教育作用尤其重要。哲學家羅蒂說,學校應該為學生提供兩種啟蒙(掃盲)教育,一種是「文化掃盲」(cultural literacy),另一種是「批判能力掃盲」(critical literacy),公共說理應該是兼及文化和批判能力的一種教育。

「批判」一詞的希臘語(kriticos)和拉丁語(criticus)詞義都是指審察和辨析。在說理中,批判也是這個意思,指的是分析與判斷,不是「文革」中那種「譴責」和「聲討」意義上的「大批判」。通過批判能力教育,我們可以學會如何對一個看法、提法、說法,獲得比較充分的理解能力,形成自己的想法,而不是輕易被別人或宣傳左右。批判能力對於說理特別重要,這是因為,有時候別人給你一個結論和一個理由,由於理由看起來不錯,與結論一起似乎已經構成了一個相當完備的說理。但是,如果你仔細審察,就會發現,那個看起來很不錯的理由原來是虛妄不實的。例如,有人勸你說:「在冬天應該使用氧氣枕頭,因為冬天樹葉少,氧氣就會不充足,需要補充。」這個理由看起來頗有道理,也很科學。但經過批判性審察,你就會發現並非如此。第一,空氣中有很多氧氣,減少一點,人是察覺不到的。第二,新的氧氣只有一半是由陸地上的綠色植物提供的,其餘的則來自海洋。第三,北半球是冬天的時候,南半球是夏天。第四,地球上四分之三的綠色植物生長在赤道附近,在那裡,冬夏的變化並無太大影響。審察和辨析可以對貌似科學的理由作出證偽,讓人們發現,原來看似有理的理由其實是一個欺騙。

並不是所有的虛假理由都能用這樣的方法去證偽的。例如,當某種意識形態被用作理由時,便不能用簡單的科學事實去對它證偽。凡是制度性宣傳,無不需要有一個意識形態的神話基礎。精明的宣傳者都知道,一般的民眾不容易相信小謊話,但卻很容易相信大謊言。小謊話與大謊言的區別在於是否可以用經驗去證偽,意識形態是最不容易證偽的大謊言,因為那本來就是一個與經驗不沾邊的神話。意識形態的神話建立在一系列由假定和推理關係連接起來的概念和想法之上,構成一個封閉的、自我完足的邏輯秩序結構。它的正確性和合理性無須、也根本不可能從人的經驗得到證明。意識形態所代表的「歷史」先進性,顧名思義就是超越任何凡人的現世經驗的。任何人都不可能以一時一地的經驗去證明它存在或不存在,可能或不可能。由於它無法證偽,所以它成為當然正確的絕對真理。既然是絕對真理,當然也就絕對不允許質疑或妥協,不允許對之說理。

如何識別不同的「主張」

說理提出的主張應當是關於具體議題的主張。不管是就一個問題還是一件事情,或是與他人論理,都需要先弄明白議題是什麼,然後才能就議題發表主張或者表明看法。對不同的「主張」進行分類,源自西方古典修辭學的傳統,這是一種實用的,而非純學術的分類。在說理中確定主張的類別,乃是為了明確什麼是討論或爭議的焦點問題(爭議點),以避免你說你的,我說我的,雞同鴨講,不著要領。在古典修辭學裡,爭議點叫stasis,它的希臘詞源的意思是「立場」(stand)。古希臘修辭學家赫爾瑪格拉斯(Hermagoras)劃分了四大爭議點(事實、定義、品質、程序),為羅馬修辭學家西塞羅(Cicero)和昆體良(Quintilian)所繼承,對後世有很大影響。

古典修辭學有五個組成部分:立意構思(inventio),也就是提出觀點和主要看法;佈局(dispositio),把觀點或要說的話用合適的結構組織起來;文采(elocution),用令人愉悅的文字來表達;記憶(memoria),記住要說的話,不要照本宣科;和陳述(pronuntiatio),現場發佈。「爭議點」理論是立意構思的一部分,起源於法庭論辯。現在說理教學中運用的圖爾敏論證模式也與法庭論辯有關。法庭是具有典型意義的說理場合,法治與說理的內在聯繫使得它們必然結合在一起,也必然成為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

美國學校裡使用的說理教科書都會介紹不同的「爭議點」〔稱作「主張」(claims)〕,並且根據不同「主張」的說理特徵,對學生們提出具體的要求。這種「主張」的分類雖然能追溯到古典修辭學,但並不強調這一層淵源聯繫。不同教科書對主張的分類多有不同,簡單的只分三種(事實、價值、政策),複雜一些的則多至五種(事實、因果、詮釋、價值、行動)或六種(事實、定義、因果、相似、評價、行動提議)(參見第十五講)。

說理的主張應該提出值得一提的看法,否則就是老生常談,眾所周知的事實都不是太有意思的主張,例如太陽系有八大行星,中國的首都是北京。不過,當有的事實被故意歪曲或抹煞時,重新陳述事實也就成為有意義的主張。例如,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普世人權對所有的人都是一種保障。

被故意歪曲或抹煞的事實和主張,經過長時間的說理,說服越來越多的人,就會漸漸變成顯而易見的事情。2009年12月26日,有兩位曾為民權作出貢獻的老人同一日去世。一位是美國人瑟騰(Percy Ellis Sutton),另一位是南非人布魯特斯(Dennis Vincent Brutus)。瑟騰是美國20世紀60年代民權運動的知名人士,曾為激進的黑人民權運動重要人物馬爾科姆·艾克斯(Malcolm X)當過辯護律師。有人就這兩位民權先驅的事跡寫了一篇題為《現在爭論,但將來會顯而易見嗎,誰正確》的文章,提出一個問題:從我們現在的認識來看,爭取民權是一件「道德上顯而易見」(morally obvious)正確的事情,為什麼在20世紀60年代卻是有爭議的呢?我們今天有爭議的事情,會不會過幾十年,就變成道德上顯而易見是正確或錯誤的事情呢?公共說理的意義是長遠的,對具體問題、事件的說理,不僅關乎眼前的事情,而且有可能事關未來,不僅對我們自己必不可少,而且還可能對我們的子孫後代也非常必要。

說理的陳述有兩種,一種是「絕對」的,另一種是「限定」的。先來看絕對的主張,例如,我們說,「人生而必死,死而必葬」。這裡有兩個絕對陳述,前一個可靠,後一個未必可靠,但不可靠的絕對陳述未必沒有意義。希臘歷史學家修昔底德在《伯羅奔尼撒戰爭史》中描述了雅典發生瘟疫以後人們的道德狀態,由於對瘟疫充滿恐懼,雅典人開始疏忽死而必葬的傳統道德,不再好好安葬死者。因此,對逝者死而不葬便成為存活者人性墮落的標誌,因為只有動物才是死而不葬的。

另一種主張陳述是限定的,例如,「大多數殺人犯都是男性」,「專制往往導致暴政」。限定往往用「有時」、「大多數」、「經常」、「有的人」、「可能」等說法來表示。為了強調主張,有時候限定主張會用絕對陳述來表達,例如,「大多數的官都是貪官」會變成「無官不貪」,這種絕對陳述最容易犯下以偏概全的毛病,但作為一種修辭性的強調手法,卻是經常在被使用的,嚴謹的說理應當盡量避免以偏概全。

評價是說理的一項重要功能,對價值、原則、倫理、選擇的評價因此是一個常見的「爭議點」或「主張」。評價性的主張可以根據不同的內容分為三類,它們分別關乎實用目的、趣味選擇和倫理價值。我們在對別人或群體的建言中也都常常會有這三類主張,如果沒有理由,單單從主張往往看不出是什麼性質的主張。下面是五個評價性主張的例子:

1. 為了長壽,應該戒煙,多多運動。
2. 任何人都不該醉酒駕車(或謀財害命)。
3. 老師不應該體罰學生。
4. 官員不應該腐敗。
5. 我們應該反對低俗文化。

第一個建議是實用性的(戒煙和運動是為了長壽),而實用性的建議是會有爭議的,也是不應該強加於別人的。有人可能覺得抽煙而不運動,是一種人生享受,寧願少活幾年,也不願意放棄這種享受。任何他人或政府都不能以「我為你好」的理由去干涉個人選擇的生活方式。因此,確定說理主張的內容不僅涉及修辭辨析,而且也涉及對個人權利的理解。

第二、三、四個建議都可以是實用性的(醉酒駕車、謀財害命、打學生、貪污腐化可能會要付出坐牢的代價),也可以是倫理價值的(這些行為會傷害他人,而傷害他人是不道德的)。例如,對於體罰,贊成或反對都不僅涉及體罰的功利效果(促使學生更用功,更守紀律),而且還會涉及體罰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善良用意、關心教育、不放縱溺愛等等)。官員應該清廉自守可以是功利性的(官員的大面積貪腐會「亡黨亡國」,自己會斷送大好前程,得不償失),也可以是倫理價值的(無論貪污是否會被懲罰,會不會造成一個黨喪失權力,都是壞事)。

第五個建議很可能是一個行政命令。文化選擇本是一種趣味選擇,有人喜歡在閒暇時間看「非誠勿擾」或「達人秀」來娛樂放鬆一下,有的人覺得這些節目太低俗,不如把時間用來唱紅歌或看革命電影。這本來就像有人偏愛紅色,有人偏愛綠色,有人喜歡青菜,有人喜歡蘿蔔一樣,是個人的選擇。但是,反低俗的建議者或命令者一定會使用某種倫理的理由來證明自己的公共道德合理性。這麼一來,趣味選擇的主張也就變成倫理價值的了。但是,由於什麼是「低俗」是一個有不同看法的問題,把低俗趣味選擇轉化為公共道德的做法,它本身會引起爭議。既然有爭議,就需要有說理的公共討論,而不是簡單地下達行政命令。

在二、三、四、五的主張中,只有第二個主張涉及的是一個事實,因為什麼是醉酒駕車或謀殺都是可以從法律上界定的,一旦立下規定,照章辦理就行。但是,主張三、四、五卻不是這樣,它們每一個都包含一個有待界定的關鍵概念——體罰、腐敗、低俗,而如何界定議題的關鍵概念,則正是不同主張會有分歧的關鍵所在。

理由的「證據」與「呼籲」

我在說理寫作班上曾經以「是否允許體罰」為題佈置過一次作文,結果發現,學生們對是否可以進行體罰的爭論,基本上都是由對「什麼是體罰」的不同理解和定義而起的。我在佈置作文的時候所用的「體罰」一詞,是明確特指的spanking,這種體罰觸及的學生身體部位和方式都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是用手掌、小棍子或木片打學生的臀部,所以又可以叫作「打屁股」。這是一種源於英國學校的體罰形式,美國現在還有一些地方保留英國傳統的打屁股,雖然別的身體責罰方式已經是被禁止的了。

學生們在討論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些學生認為,打屁股是一種體罰,而所有的體罰都會對學生造成肉體和精神傷害,因此應予禁止。另一些學生則認為,打屁股是一種教育方式,讓學生有機會學到賞罰分明的社會規則。持不同意見的雙方在說理辯論中,都把「打屁股」上升到一個較高層次的概念之中:「教育」或「體罰」,然後,再以教育或體罰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來判斷該不該打屁股。但是,作文爭論的論題是打屁股,不是教育或體罰。所以,如果學生在作文中用「老師是否有權教育學生」或「老師是否有權批評學生」來代替「是否有權打學生屁股」,那就發生了論題偏差,寫偏了論題。

這樣的論題偏差是很容易發生的。例如,2009年8月,教育部印發《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授權班主任可以批評學生,曾引起了民眾的責疑,認為「批評」一詞過於模糊,掩蓋了當前有的學校對學生粗暴體罰的嚴重問題。與「打屁股」這個明確的行為相比,「批評」顯然是一個含義很模糊的行為。例如,學生犯了錯,老師對他大聲斥責,責令他寫檢查,甚至罰他站牆角、餓飯,這是批評嗎?我們是不是因為老師有權批評學生,就允許老師以這類手段對付學生呢?對這樣的問題肯定是會有不同看法的。在這種具體情況下,問題的關鍵就不再是老師可不可以批評學生,而是應該用什麼合適的方法批評學生。由於「批評」不是教師具體行為的一個確切指稱,因此它在實際教學中並無可操作的意義,「有權批評」這個主張從一開始就是不明確的。

只有主張明確了,才能決定用什麼理由加以支持,所提出的理由也才會有相關性。在文字說理中,主張又稱為「論點」或「主要思想」,在文章中,主張一般由一個「主題陳述」(thesis statement)來表述。每一個段落中也需要有一個主要思想,一般放在段落的「主題句」(topic sentence)中。在寫作課上,老師應該告訴學生如何寫好主題陳述和主題句。主題陳述不等於「主題」(subject),主題陳述應該是一個關於主題的句子。例如,「控制人口」是主題,而「為了持續、有效地保證國民生活的品質,我們應該繼續控制人口」便是一個主題句,這個主題句比主題多兩個其他的部分,第一是說理者對主題的「立場」(position)或「看法」(opinion),第二是討論這個主題的「目的」(purpose)。立場是用「應該」或「必須」來表示的,而表示目的的信號詞(signal word)則是「為了」。一個好的主題陳述應該包括主題、立場和目的,當然,不需要一定是在同一個句子裡。在學生的說理作文中,一篇文章應該集中地討論一個主題,而寫好主題句是非常重要的。

在文字說理中,理由又稱為「支持」(support),也就是說理者用來幫助說服讀者的材料。理由有兩種,一種叫「證據」(evidence),可以是事實、權威的意見、研究成果、統計數字(當然是需要解釋其意義的)、個人的經驗等等;另一種叫「呼籲」(motivational appeals),它訴諸讀者自己的價值、信仰或觀念。例如,主張控制人口,可以提出經濟學研究成果、歷史先例、教訓和經驗作為證據,而同時也訴諸讀者自己的價值觀,如自我犧牲精神(現在控制人口可以惠及子孫後代)。兼及證據和呼籲兩種理由,能使說理更有說服力。

「呼籲」在有關公共生活的價值說理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例如,有人說:「如果法律禁止言論自由,破壞了公民與國家的契約,法律就免除了公民服從法律的義務,公民失去了說理的權利,就贏得了抵抗的權利。」這個主張使用的便是一個呼籲的理由:公民自由。不僅如此,從國家-公民契約的觀點來看,它同時也提出了合理的證據。又例如,有人說,由於在民主制度中不同意見往往難以統一,所以專制是一種比民主有效的治理方式,而國民則應該忠誠於為他們提供有效治理的國家政權。這個主張所呼籲的價值是「效率」,而不是「自由」。反對這種主張的人會說,公民所忠誠的國家政權有責任保護公民權利(選舉權和言論、新聞、集會、結社的權利),公民的這些自由權利是「不可讓渡」的,不可讓渡指的是,即使有的公民為了國家的有效治理和強大,自己同意放棄這些權利,國家權力剝奪公民的權利仍然是非正義的,而一個統治一旦是非正義的,它就成了暴政。主張公民權利不可讓渡,它所提出的理由中便有對「正義」的強烈呼籲。

在公共說理中,用以支持結論的理由應該是可能被多元公眾接受的那種理由。在不同的聽眾範圍內,可以起說服作用的理由是不同的。在公共說理的理由之外,還有其他可能對人們有說服作用的理由,如宗教信仰、黨派信念、頓悟、信任、盲從、迷信等等。例如,17世紀法國思想家帕斯卡爾(Blaise Pascal)在他的《思想錄》中說:「對耶穌基督的最有力的證明就是先知的預言。」對於基督教信徒來說,先知的預言是可以用來說服人的最好的理由,但這種理由在公共說理中是不適用的,因為公共說理的聽眾包括基督教信徒和非信徒,由先知提供的理由未必會被非信徒當作是一種具有可靠性的理由。同樣,一個黨派、團體、社團,在內部說的理由,即使在「自己人」聽起來非常充分、有力,但仍然有可能在更大的公眾範圍內被視為不正當的和不可靠的理由。

說理中的「事實證據」

2013年12月7日,《環球時報》—環球網的一篇題為《人大教授:小清新覺得美國很好?傻帽!》的報道說,「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金燦榮在《環球時報》2014年會上說,『今年1月他去美國時,美國人覺得美國很好,不需要改革,可是,11月再去時,發現美國人因政府停擺很沮喪,美國官員也沮喪,認為要改革。而我們國內小清新卻說美國很好……純屬傻帽!』」一位學者以如此的邏輯和口氣說理,似乎有些令人難以置信。如果報道無誤,不妨以此為例,瞭解一些與說理中事實證據有關的問題。

說理中的「結論」(看法、主張)需要有「理由」的支持,理由也稱「證據」或「證明」(proofs)。亞里士多德將證明分成二類,一類叫「非人為訴求」(inartistic appeals),也就是今天所謂的「實證」(hard evidence),如事實、證物、統計數字、個人經歷、見證陳述、證詞等等。另一種叫「人為訴求」(artistic appeals),原先是指修辭性的訴求,現今又指「推斷與常識」(reason and commonsense)。如此分類主要是為了便於理解不同的證明,而非絕對的區別。這兩類證明有重疊之處,具體的證據是人為還是非人為經常見仁見智,不易斷定。亞里士多德本人就指出,非人為訴求不過是收集了一些「事實」而已,要讓事實成為有效的證明,則需要能幹的修辭家精心組織、巧妙利用,這樣方能讓事實成為有力的、能吸引人的有用證據。有的證據看上去是事實,其實正是使用者精心組織和巧妙利用的結果。

例如,2003年2月5日,美國國務卿科林·鮑威爾(Colin Powell)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上出示了一些照片和一小瓶白色粉劑,試圖以此為實證,證明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結果在伊拉克並沒有發現這樣的武器,所以鮑威爾所作的證明其實只是根據一些看上去是實證之物所做的推斷。對於中國「抗戰」,我們以前的歷史書或教科書裡也有許多國民黨不抗戰、專門打內戰的「實證」,但今天更多的其他實證證明,國民黨軍隊確實積極進行了抗戰,以前的實證其實並不真實。

在說理中,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實證也是很罕見的,絕大多數的「實證」,如個人經歷敘述、歷史材料、統計數字、民意調查(「你幸福嗎?」),都是經過說理者的搜集、整理、解讀和解釋才成為證明的。能否用作確實無疑的事實證據經常是有爭議的。例如,2012年8月3日中國新聞網報道,中國有專家完成的一項測算結果顯示,2010年中華民族復興指數為06274,已完成了62%的復興任務。這是很確實的數據(姑且不論它是否可靠,是怎麼得來的),但是,憑這個數字,是否就有了證明「民族復興」的充足「事實證據」,則是大可商榷的。

再來看金燦榮教授為他的結論所提供的「事實證據」。在他那裡,事實證據就是他在一年之中兩次去過美國。但是,去過美國這件事本身並不能用作證明結論合理的根據(「理由」)。如果他把自己在美國的所見所聞詳細記錄下來,這樣的個人經歷是可以用作證據的。在說理中,個人經歷是一種常見的事實證據。以具體事實為內容的個人經驗或者他人經驗都可以拿來證明「美國不好」或「美國人沮喪」的結論。但是,沒有具體內容的「經歷」卻不是事實證據。金教授不可能像看到一棵樹、一塊石頭,或者美國人的膚色有白有黑那樣,直接看到「美國人沮喪,美國官員也沮喪」。「沮喪」是他對某些人或事的個人看法,不是一個不證自明的「事實」。

金教授的說理錯誤在於他把到過美國的經歷誤以為就是他對美國的可靠知識。我們知道,有經歷不代表有知識。一方面,許多多次到過美國或在美國住過好多年的人也不一定就真的瞭解美國。另一方面,關於美國的知識,沒有到過美國的人未必就不如到過美國的人。所以,金教授說自己瞭解美國(有知識),就需要提供與知識有關的證據,光說自己到過美國是不行的。金教授以為他對美國的看法就是他的知識,但那可能只是一個不可靠的印象。因此,為了有說服力,他需要為他美國知識的可靠性提供證明,例如,告訴我們他的知識是從怎樣的經驗觀察得來的(去美國多久,與哪些人接觸交流,有哪些調查研究,觀察是否全面客觀,等等)。金教授說「國內小清新」是「傻帽」,在下這個結論之前,他應該先考慮到這樣一個可能的事實,那就是,許多跟金教授一樣有知識或比他更有知識的人會與他有不同的看法,會認為美國不壞,絕大多數美國人並不沮喪,而「國內小清新」可能與他們的觀點是一致的。在說理中,這叫考慮不同觀點和看法。金教授不應該因為別人的看法與自己不同就把他們叫作「傻帽」,這種口氣太居高臨下、咄咄逼人。在說理中,一個人越是咄咄逼人,別人就越有理由要他拿出事實證據來。

在說理中,個人經歷起到的是怎樣的事實證明作用呢?這其實也是我們可以就他人經歷、證詞、口述史、見證陳述等事實證明提出的問題。不妨用一個實際的例子來回答這個問題。

我在說理寫作課上曾用過阿根廷—智利作家阿里爾·多爾夫曼(Ariel Dorfman)的《但願我們都能說兩種語言》(「If Only We All Spoke Two Languages」)一文,配合學生說理寫作中的論題「美國學校是否應該實行雙語教育」。多爾夫曼是支持雙語教育的,他的論據便是他的親身經歷。1945年,二歲半的多爾夫曼隨父母從祖國阿根廷來到美國紐約。他得了肺炎,在曼哈頓的一家醫院裡住院三周,期間他驚訝地發現,醫生、護士都只說英語。從此,他也只說英語,一個西班牙語字也不說,就這麼過了近10年。由於只說英語,他成為一個「畏懼外國人的、完全美國化的孩子」。但是,1954年他又隨父母移居智利,於是他又重新在一家英國人辦的學校裡學習已經忘掉了的西班牙語,「成了一名說雙語的青少年」。20世紀60年代,南美出現了激進政治的風潮,多爾夫曼受此影響,「我愚蠢地想重新回到單語,把英語看成是帝國主義強權控制拉丁美洲的工具,發誓不再說一個英語字」。可是,1973年智利發生政變,多爾夫曼不得不又流亡到美國,從此「成為一個兩棲的語言動物」,也成了一位同時用英語寫回憶錄、用西班牙語寫戲劇的作家。多爾夫曼的結論是,堅持單語是一種文化上的自我封閉,許多美國人以為,全世界都在用英語,所以他們無須學習外語,這是錯誤的。他勸導美國家長們,「不要害怕學習外語。你們的孩子不會失去莎士比亞,他們會得到塞萬提斯」。

我班上的學生在討論了這篇文章後取得的一致看法是,多爾夫曼的故事有翔實的細節,感情飽滿,但他的個人經歷並不能對他的結論起到充分的論據作用,因為他的個人經歷過於特殊,與大多數新移民孩子的經驗或經歷有很大的差距。一個人的事例如果太特殊,那就難以得出普遍性的結論。他們評估多爾夫曼用作事實證據的個人經歷,有兩個值得注意的特點:第一,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他們並不隨便懷疑敘述細節的真實性(如多爾夫曼是否在二歲半時就記事,或住院以後就只說英語了),個人經歷的證據價值並不在於每個細節的確實無疑(這與口述史或關於過去災難的個人敘述是一樣的),而在於可認同性。第二,他們撇開那些可能缺乏真實性的細節,而把注意力集中在個人敘述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否具有普遍性。在說理論證中,個人經歷在聽話人那裡是否能起到說話者所期待的論證作用,可認同性是相當重要的,說理評估時必須要考慮到這一因素。

一個人在說理的時候,用自己的個人經歷或轉述別人的個人經歷作為論據,如果個人經歷能被別人認同,那往往是因為別人也有過或聽說過類似的經歷。這樣的個人經歷雖然看上去許多人都有,不足為奇,但卻會讓聽眾有親切和熟悉的感覺。具體生動的個人經歷敘述同時有提高說話人可信度(ethos)和產生感染力(pathos)的作用,比泛泛而談或抽像提及某事更具有說服力。

個人經歷的論據,所起的不是邏輯意義的歸納作用,而是修辭意義上的舉例證明作用。從邏輯上說,一個一個相同或相似的經歷敘述(如階級鬥爭年代對「舊社會」的「訴苦」),可能讓人歸納出某種具有確定性的普遍結論(舊社會暗無天日)。但是,只要有反例,這樣的結論就可能被證偽或推翻(因此絕對不允許任何一個人說舊社會「不苦」)。舉例證明則不然,舉例是為了支持一個看法,對之提出局部的證明,其目的不是為了推導出某個確定無疑的結論。

任何一個例子都是與其他相同或不同的例子並存的。它們相互並不排斥,你用一個例子來證明你的看法,別人可以用一個不同的例子來證明與你不同的看法。由於個人經歷的局限性,個人經驗敘述的證明都不可能是全面的,不同的例子是不能相互證偽、相互否定的。不能說,我有過某種個人經歷,親自看到聽到過什麼事情,你說的是與我的經歷不同的事情,那就一定是造謠誹謗、惡意中傷。你和另一個人有不同的看法,用不同的例子證明各自的看法,你的例子可以讓他看到他的看法不全面,他的例子對你也能起到同樣的作用。這是很自然的,因為說理的目的本來就是為了取得更真實、全面、客觀的共同看法。

當然,作為事實證據,個人經歷敘述或轉述還有一個可信度的問題。這和其他事實證據(如證詞、數據、民調結果等)的可信度是一樣的。對任何一個用來支持結論的事實證據,都有必要評估它是否真實、可靠。方法也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可以看看有沒有不同性質的個人敘述,能否從同一個個人敘述得出不同的解讀或看法,證詞細節是否有自相矛盾或與歷史事實不符的地方,取證的方式是否可靠(如民意調查提問的方式是否合適、是否造成誤導),等等。一般來說,如果這類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核實,那就應該避免使用。

事實證據的訛誤並不一定是因為假造事實,故意欺騙(當然不能排除這樣的可能),從說理的相互信任原則出發,在能夠證明說理者故意欺騙之前,應該先認為他是誠實的。個人經歷的細節不實可能與記憶差誤有關(現在已經有很多記憶心理學的專門研究),記憶差誤也是口述史經常遇到的問題。例如,有一篇題為《口述史的困境:1966如何撈出來三個老捨》的文章介紹,有三位證人都說老捨屍體是他們在漁場漁民的幫助下獨自打撈的,但他們卻是在同一時間(1966年8月24日清晨,其中一位記得好像應是8月23日)和同一地點(太平湖)打撈上同一個人(老捨)。如果只有一個口述,我們沒有理由懷疑它的真實性,但因為有三個不同的口述,我們便不能不懷疑所有這些口述的真實性,因為它們是相互矛盾的。以常識就能判斷,三個口述不可能都是真的,而且有可能一個都不是真的。

當只有一種說法時,我們有時候無從懷疑;但是,如果出現了不同的說法,儘管不一定是更準確的說法,也會使得我們用存疑的態度去看待第一種說法。這就是公共生活中應該允許並鼓勵不同看法存在的一個重要理由,它使得有助於進一步思考的存疑成為可能。我們在評估公共說理中的事實證據時,經常也會遇到類似的情形。在說理中出具或接受一個事實證據的時候,需要考慮到有沒有與之矛盾或不符的其他事實證據,這叫檢查證據,也叫考慮「反方意見」(counterargument),在圖爾敏模式中,這被稱為「反駁」(rebuttal)。(參見第三講)

理由與「常識」和「知識」

說理是讓人知道你對某件事情的「結論」(看法、主張和立場)與理由。結論中就可能有說理者想要讓別人知道的與「知識」有關的東西(如「中國選拔制勝於西方選舉領導人模式」)。這個知識的真實性、可靠性是需要證明的,所以要為結論提供「理由」。理由是以一些充分真實、確定和可靠的知識來證明結論所言不虛。理由部分是說理中知識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最需要檢驗知識可靠性的地方。

如果一個結論是不言自明的真理,那麼它就只有結論而沒有理由。不言自明的結論經常是基於某種「直覺」或「直覺經驗」的知識,是正常人都知道的事情。例如,黑夜再漫長,白晝也會再降臨;一個事物的整體大於部分;沒有飯吃會餓死(不是「營養性死亡」);等等。說理一般是指用話語推理(discursive reasoning)而非只是直覺(intuition)證明的看法或信念,在希臘語裡叫dianoia,它是一個思考的過程,與直覺的直接理解(noesis)是有所區別的。憑直覺或直覺經驗的感知可以用於說理,但它本身並不是說理。

直覺經驗的知識經常被稱為「常識」,是一種人生來就有的、無須經過解釋就能明白的知識。直覺經驗可能是不可靠或相互矛盾的,例如,一根直的筷子放在有水的玻璃杯裡,看起來是彎的,魔術、特異功能都很善於製造常識幻覺;又例如,一個人的表面可能與實質不符(大奸若忠、大智若愚);一個人的直覺也可能與另一個人的直覺相互矛盾,例如,人們心目中惡魔般的人物,在他身旁工作人員眼裡可能是善良可親的人。因此,光憑直覺和印象判斷事物是不足取的。

人們平時所說的「常識」基本上都是指知識性的常識。知識性的常識有兩個不同的意思,一個是指人與生俱來、無須特別學習而得來的思維能力、判斷力,或是眾人接受、無須解釋或論證的意見觀念,這種直覺常識有的真實,有的不真實。常識的另一個意思是指社會中智力正常的普通人都應該有或會有的知識,即「普遍知識」(common knowledge),如生活常識、理財常識、政治常識、社會常識、科學常識等等。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直覺經驗的和普通知識的常識可能是聯繫在一起的,例如,魚翅燕窩營養豐富在中國是常識,在美國就不是。這種常識也是會隨著環境改變而變化的。例如,以前的「皇帝是真命天子」「領袖永遠英明偉大」,現在就很少有人將其當作可靠的常識。

在知識性的常識之外還有一種常識,那就是邏輯常識,它體現為人們的思維習慣和心理定式。例如,發生在前的為「因」,發生在後的為「果」;一件事情不能既發生過,又沒有發生。在說理中,用理由來證明結論,屬於說理的邏輯部分,然而,很少有人用完整的形式邏輯來進行說理。形式邏輯的說理基本上限於三段論證(演繹論證)。(大前提)人都會死;(小前提)蘇格拉底是人;(結論)因此,蘇格拉底會死。因此,連偉大的邏輯學家亞里士多德也承認,大多數人用非形式邏輯也能很好地說理,而那些非形式邏輯也被稱為「常識」。從來沒有學習過說理的人也有邏輯常識,他們在說話時也會建立某種「因為」和「所以」的聯繫,當然,這種關係是否可靠、合理,則需要檢驗後才能確定。

所謂「常識」或「普通知識」,都是大概的說法,因為知識的「普通」或「平常」是因不同的人群而相對來說的。整體國民文化、公民素質越高,普通知識就越豐富,程度也就越高。但不管在哪個社會裡,公共說理中的普通知識與知識人士的「專門知識」都是不同的。公共說理是普通人就普通話題說理,運用的是介於直覺常識與專門知識之間的普通知識。民眾參與公民社會中的對話,在公共媒體上發表意見,普通大學生就社會、教育、政治話題寫論理作文或參加辯論,專家在普通報刊上討論公共事務,運用的都是這種性質的普通知識,而不是非常專門的專家知識。專家具有專門領域中的特殊知識,對各自領域的知識話題發表的意見是有權威的。但是,在公共討論和對話中,專家也是普通人,因為他在專業之外的其他知識也是有限的,例如,生化學家不一定是政治家或教育家,他對政治或教育話題的意見未必有權威性,但他照樣可以就這些話題發表公共言論,進行公共說理。他所運用的便是普通知識意義上的常識,也就是一種任何有獨立觀察、分析和判斷能力的,思維正常的平常人都能明白的知識。

常識與專業知識的界限並不是絕對的,聯強國際(Synnex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總裁兼執行長杜書伍在《知識與常識》一文中指出,在專門知識和技能的領域裡,「知識」與「常識」「兩者差異僅在相對的普遍性不同而已,常識是大多數人都知道的,是每個人必備的基礎,而知識卻只有少數人才懂」。他說,「在某一項專業裡頭,幾乎有80%都屬於『常識』,該領域裡頭的每個人都會,只有最後的20%,才是真正的『知識』。而一個剛入行的新鮮人,很可能前兩年所學到的都只是該行業的常識。但是,有些人在學到了業內的常識之後,卻誤把常識當知識。」公共說理中的普通知識充其量也就是杜書伍所說的「常識」。但這不等於說,所有參與公共說理的人只能有這樣的知識水平,而是說,為了要讓自己說的道理能讓普通人明白,說理的人一定要把理說得通俗易懂、深入淺出,不能太專門,也不宜太深奧,更不能用理論裝神弄鬼,故作玄虛。早在18世紀,英國哲學家托馬斯·裡德(Thomas Reid,1710—1796)就已指出,人的常理與日常語言是聯繫在一起的,也是一致的。公共說理的普通知識要盡量用日常語言來表述。

說理中的普通知識有些是不可靠的,不能因為許多人都有某種知識或相信某種知識,就對這種知識深信不疑、盲目信任。在說理中,對待普通知識與對待其他知識一樣,需要仔細檢驗它是否可靠,還要謹防它所可能包含的歪曲論證。這種檢驗不是為了抬摃,不是你說是,我就偏說不。一個人檢驗對方說理是否真實可靠的時候,也是在搞清楚他自己是否有理由懷疑對方。

如果說知識性常識可能不可靠或有謬誤,那麼,邏輯性常識(常識邏輯)也是一樣。常識邏輯與形式邏輯不同,它依靠的不是嚴密的邏輯推理,而是與其他人共同的思維方式、習慣想法或來自某種文化的先在假設。常識邏輯在缺損三段論證(修辭推理)中最為常見。缺損三段論證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運用的說話方式,通常也與常識有關。例如,天氣預報說今天有70%下大雨的可能,而你又恰好有一個與朋友外出野餐的計劃,那你就會說,「我們最好取消野餐,因為今天要下雨。」這句話聽起來很直接,也已經有了充分完整的信息,但其實包含著一些沒有說出來的假設和文化信息。這些假設和文化信息在幫助理由(因為會下雨)起到說服的作用(所以放棄野餐)。它們大多是常識。例如,野餐是在戶外進行的,下雨時最好不要去野餐;下雨天野餐不方便,會很無趣;70%下雨的機會,機率很高;天氣預報基本上準確;等等。在向朋友建議取消野餐時,如果你把這些常識性知識一條一條說給他聽,他一定會覺得你很可笑。一般人只要聽到你的建議就能明白,因為你那條建議的信息已經充分,不需要再增添其他信息了。但是,不需要增添不等於沒有,因為那些你沒有說出來,以為無須增添的信息其實已經包含在你那個簡短的建議裡了。你在做建議時也已經知道,別人在一系列常識假設或日常知識方面有著與你同樣的常識。但是,許多缺損三段論證並不是這樣不證自明的。例如,「必須反對憲政民主的論調,因為那是敵對勢力想要顛覆我們的陰謀。」「iPod這個新玩意破壞文明社會,因為它讓人互不聯繫。」「所有的公共廁所都應該男女混用,因為男女分用是性別歧視。」要證明這樣的主張正確,會比下雨不該取消野餐費事得多,因為它們所包含的假設不是下雨不便野餐那種不證自明的常識。

比起日常經驗或文化常識,邏輯常識則較難察覺。邏輯常識受制於普通人的思維定勢或心理習慣,即使我們對它有所察覺,在說理時仍會受到一些不可靠和錯誤邏輯常識的影響而有所謬誤。例如,常識邏輯是,敵人的敵人就是我的朋友,不壞就是好,不好就是壞,不革命就是反革命。這種思維方式看上去有些幼稚,其實在精英人士那裡也不鮮見。例如,蔣介石訓誡黃埔學生說:「古人云:『不為聖賢,便為禽獸。』余更續數語曰:『不為信徒,便為叛逆。』更進一言曰:『不為同志,便為寇仇。』」在說理謬誤分析中,我們特別需要關注的正是那些與常識思維定勢有關的謬誤,它們主要是一些非形式邏輯的謬誤。(參見第七講)

說理中的邏輯推理之所以會有謬誤,往往與依賴於某種未加檢驗的思考習慣和心理定勢有關。而且,邏輯的謬誤經常還與不確實的知識同時發生,在一般人那裡如此,在專家和專業人士那裡也是如此,他們說話時可能看上去有根有據,但其實知識和邏輯都不可靠。例如,《環球時報》2014年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金燦榮說,不久前他在德國參加第三屆柏林工業論壇時,有歐洲學者稱,以後的世界就是中國和美國的世界。金教授用「歐洲學者」的話來說出他自己的結論(主張):「未來世界屬於中國和美國」,這在說理中是常見的,並無不妥。但是,這是一個需要用理由來證明才能成立的結論。有兩個辦法可以為這個結論提供理由,第一個辦法是援用這位「歐洲學者」原來的理由,當然必須向讀者介紹這位學者的姓名、專業特長、在哪裡發表了這番高見等等。第二個辦法是金教授自己提供理由。

如果沒有理由,不管是誰的主張或看法,讀者都有理由將其視為只有結論沒有理由的武斷之詞。如果金教授自己認為「以後的世界就是中國和美國的世界」,而用某位「歐洲學者」(他心目中的「權威」)來作支持這個結論的理由,那麼,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這就像一個小孩子在說,你爸爸是壞人,我爸爸說的。再了不起的權威也不能直接用作理由。這是因為,就算在專門領域裡,你心目中的權威也不等於別人認可的權威,權威與權威的意見並不一樣,有時還是相互衝突的。更何況,在公共說理的時候,聽眾是普通人,而不是專業人士,專門權威的名號再響亮,他們也可能聽都沒聽說過,當然也就嚇唬不了他們。普通人用自己的普通知識來衡量理由是否充分,在這樣的知識範圍裡向他們提供直接支持結論的理由,那才是正確的說服方式。

專業人士並不總是可靠知識的來源。在公共說理中,他們對自己專業範圍內的意見也並不都是正確的,普通人對專家們的意見需要有所檢驗,不能他們怎麼說就跟著怎麼相信。要做到這個,就少不了哲學家羅蒂所說的「文化掃盲」和「批判能力掃盲」。例如,2013年12月7日《環球時報》—環球網有題為 《吳慶寶:李某某案的受害人利用了法律》的報道說,「北京司法局副局長吳慶寶認為,李天一案中,法律被人利用,那個女孩本可以隨時走掉,但是她最終還是跟這幾個人在一起。而案發後,她應立刻舉報這個案件,可她是在所謂的談判不成的情況下,才舉報了這幾個人。她沒有遵守職業道德,但她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這些聽起來振振有詞的專業分析其實是經不起普通人的常識或知識檢驗的。例如,吳慶寶說,「那個女孩本可以隨時走掉」,人們憑常識就可以問,她還沒有走掉的時候就知道自己後來會被輪姦嗎?又例如,吳慶寶說,「案發後,她應立刻舉報這個案件,可她是在所謂的談判不成的情況下,才舉報了這幾個人。」人們憑常識會問,在中國舉報有權勢後台的犯罪者那麼容易嗎?誰不是能夠得到一些補償也就準備息事寧人呢?再說,在起訴或法律解決之前爭取賠償與和解,一般人都知道這是正常的要求。稍有一些法律普通知識的人會知道,在中國和其他國家,都是先謀求庭外和解,不成功再行訴訟。存在這種制度或慣例,是因為這樣可以節省和不濫用國家的司法和法庭資源。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吳慶寶怎麼會不知道這個呢?還是他故意隱瞞欺騙?還有,吳慶寶說,受害者「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那麼,人們憑常識會問,法律的漏洞是什麼呢?中國的法律在哪裡說不可以先謀求庭外和解,或者和解不成就不可以起訴嗎?

常識和普通知識是檢驗說理及其理由的有力工具,因為那些是普通人都有的、都能弄明白的知識。當某些用精緻複雜話語包裝起來的「專業知識」嚴重違背普通人常識或普通知識的時候,它就會顯得荒唐可笑。例如,小販鄧正加被城管用秤砣砸在頭顱上致死,法醫說是「外力作用」導至死者「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砸人頭,死了人,不能怪人家頭顱生得不好,這是常識。常識襯托出法醫的愚蠢,並不只在於常識的正確,而在於法醫的專業知識狂妄到了無知可笑的地步。專業人士挑戰和對抗常識,缺乏應有的謹慎和自我反思,這是一種知識的傲慢,也是一種對公眾的蔑視,他們這樣的公共說理是難以成功的。

我們對專業知識的狂妄和傲慢應該保持警惕,同樣,我們對常識或普通知識可能存在的謬誤和可能受到的扭曲也應該保持警覺。常識或普通知識是大家的看法,被假設為是人人都知道的事情,這種假設有時候是不確實的。說理中經常會有「大家都知道」的謬誤,常見的說法有,「眾所周知……」「人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俗話說………」,等等。常識是不純粹的知識,混雜了很多無知與偏見。常識不講邏輯,往往自相矛盾,因此不能用一個常識去反駁另一個常識。許多格言、成語、警句、俗語中的常識都有這樣的特點(當然,如果運用得當,也可以是一種不錯的說理手段)。例如,用「掃帚不到,灰塵照例不會自己跑到」的常識話語來說掃除貪腐固然不錯;但是,掃帚到了,灰塵照樣不會全部跑掉,同樣也是常識。更何況,還有手裡雖然拿著掃帚,但只是裝模作樣在掃的。用片面的常識來說理,往往會成為一種討巧、狡黠的話語手段,有時甚至根本就是欺騙的花招。

已故美國評論家和幽默作家羅伯特·本奇利(Robert Benchley)指出,「格言或成語聽上去都挺有道理,條件是,不能出現與其意思相悖的其他格言。」例如,「覆水難收」聽起來很有道理,但與它意思相反的「亡羊補牢」聽起來同樣有道理。兩個意思相悖或相反的格言放到一起,各自原本看起來不言而喻的常識力量也就相互抵消了。美國詩人和隨筆作家威廉·馬修斯(William Matthews)說,「所有的格言都有反格言;成語應該成雙成對地出售,單個的都是半真話(half truth)。」希伯萊諺語說,半真話就是全謊話。格言或常識的「半真」本身不是一個問題,但我們對這樣的「半真」必須有足夠的認識,如果對其曖昧和模稜兩可不加分辨,不管三七二十一地用來作理由、假設甚或結論,那就很可能造成說理的謬誤和誤導。

有結構缺陷的「理由」

說理中理由不充分,有時候是因為理由本身存在主觀片面、證據不足、誤用權威等思考不周的問題。例如,主張是:學校教育應該廢除考試。理由是:一、因為我不喜歡(這是主觀片面);二、因為不及格科目多的學生會自暴自棄(這是證據不足);三、因為毛主席說過,「不要考試,考試幹什麼?一樣不考才好呢!對於考試一概廢除,搞個絕對化。」毛主席還說,「考試可以交頭接耳,甚至冒名頂替。冒名頂替的也不過是照人家的抄一遍,我不會,你寫了,我抄一遍,也可以有些心得。」(這是誤用權威)。說理的理由和證明不充分並不都是因為理由本身有問題,還可能是因為某些說理結構有缺陷或不周全。其中,程度、類比和先例這三種論證是常見的,也是經常被忽略的。

程度

2013年12月9日多家媒體刊載一篇題為《網絡戰威脅甚於核彈》的報道,光題目就夠嚇人的。但是,細想一下就會發現,這個說法未必周全。核彈是要死人的,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為什麼不死人的網絡戰比死人的核戰是更大的威脅呢?所謂的「威脅」,是對誰的威脅呢?誰又這麼不拿人命當一回事呢?2013年12月26日河南信陽市溮河區政府官網發佈的一篇文章說,溮河區委書記稱拆遷工作人員是「最可親、最可敬、最可愛、最可歌、最可頌的人」。在公共話語裡經常會碰到不周全的程度妄斷,這位書記所說的「最」便是其中的一種表現。

在說理中常常可以碰到不周全的程度比較。不周全的程度說理總是依賴於人們某種未經審視的心理定勢,例如,甲比乙有害,所以乙比甲有益;甲不好,所以與它不同的乙一定比它好;某個政黨有許多劣跡,所以反對它的政黨一定代表光明的未來。又例如,比好事更多一些的,或比壞事更少一些的就是好事。這種思維定勢會不知不覺地影響人們的推論。例如,俄裔美國哲學家、小說家安·蘭德(Ayn Rand)的小說《源泉》(The Fountainhead)中有一句與「網絡戰比核戰威脅大」類似的話,「如果我們厭惡肉體的奴役,那麼精神的奴役豈不更令人憎恨?」大多數讀者都知道肉體奴役是一種殘害,所以會同意,比肉體殘害更大的殘害(精神奴役)是一件很壞的事情,必須予以譴責和反對。但是,蘭德並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麼精神奴役是比肉體奴役更嚴重的殘害。

程度比較是一種常見的推諉手法,用推諉來作為理由,淡化缺點和錯誤的嚴重性,這在兒童說理中特別常見。孩子功課不好,家長說,你平時不用功,看,這次不及格了吧。孩子會說,班上還有分數比我低的呢。這種「比上不足比下有餘」的推諉在成年人說理中也不鮮見。更有一種特殊的「比上又比下」:如果符合自己的利益,就與別的國家「國際接軌」,相反,則會強調與他國不同的「某國特色」。

程度的說理有多種不同的形式,它們不合理、不周全的地方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人說,「價格便宜的韓國現代車(Hyundai)都可以有10年保修期,為什麼昂貴得多的奔馳和雷克薩斯(Lexus)不能有更長的保修期」。但是,價格昂貴並不是要求奔馳和雷克薩斯提供10年以上保修的理由,至少不是充分理由。這裡有一些例子,我們不妨自己體會一下: 「與其將來打核戰爭,還不如現在就打常規戰」,「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文革」口號),「中國的『人民社會』要比西方的公民社會更優越」,「知識越多越反動」,「中國人權比美國好五倍」。

許多不周全的程度說理都與某些「不當比較」(bad comparison)有關,不當比較又稱「錯誤比較」「不完整比較」或「不充分比較」。有的錯誤比較一下就能看出來,例如,「蔬菜所含的脂肪比糖果低,所以要多吃蔬菜」。它的結論可能不錯,但理由卻不恰當,因為並沒有誰避免吃糖果是因為怕糖果脂肪高的。有的錯誤比較就不那麼容易看出來了,例如,「宗教危險,但科學更危險」。這是在拿「信仰」與「知識方法」做比較,二者並不具有充分的可比性。宗教可能將人引入歧途(如邪教)與科學可能製造災難(如原子彈),並不是同樣性質的「危險」。這樣的比較結論既無法證實,也無法證偽,因此無法對之進行說理。

還有一種常見的無具體對象的比較,它是不完整的。例如,「中文是最難學的語言」「美帝國主義是人類最兇惡的敵人」。這類說法用最高級,是為了做出斬釘截鐵的姿態,並不是真的在與同類對像做比較。這種「最」的說法在宣傳中更是一種被濫用的話語形式。德國語文學家維克多·克萊普勒在《第三帝國的語言》中專門討論了納粹的「詞語最高級的詛咒」,詞語最高級是一種期望獲得宣傳奇效的誇張措辭,是一種大話炎炎的強行灌輸。「文革」中曾有許多這樣的用法,如「我們最敬愛的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副主席」「最高指示,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

這種話語並沒有隨著「文革」的結束而絕跡,2014年初中國富豪陳光標前往美國企圖收購《紐約時報》的消息曾引起廣泛關注,而他在美國向記者散發的英文名片更引起了轟動。名片的自我介紹是「中國最具影響力的人、中國最傑出的慈善家、中國慈善界的領袖、中國地震救援英雄、中國最有名最被熱愛的模範人物、中國最具魅力的慈善家」。人們把這位無知有錢人的「最」字炫耀當作笑話來談。一位名叫索尼亞的印度網民說,她也要印一張陳光標那樣的名片,聲稱自己是最著名和最受愛戴的印度人。然而,連一些著名學者也有隨便使用「最」字的習慣。例如,2013年11月,一位清華大學教授發表《十八屆三中全會最大的亮點和最重要的創新所在》,雖然一再強調「最」,但卻始終沒有告訴讀者是與哪些其他內容比較出來的。「最大」「最重要」這樣的說法在修辭上叫「不加限定的最高級」(unqualified superlative),是學生應該在作文中避免的。

克萊普勒指出,不加限定的誇張是一種「掩飾性的語言」,除了「最」的程度說法之外,「『全面的』『全方位的』也是一個數字最高值,與浪漫主義氾濫無度時的『無數的』和『不可想像的』一樣」,也顯現「數字的最高級與集權原則之間的關聯」。我們今天在公共論述和說理中應該改掉這樣的措辭習慣。

類比

說理中的類比也經常會有殘缺。類比是以一物比喻另一物,或用一個看法來證明另一個看法。類比對於大致的、一般而言的說明和描述最為有用,人們經常只是憑直覺來理解類比。由於習慣於隱喻或顯喻的思維方式,被隱喻或顯喻的似乎成為一種常識:女子美貌便是如花似玉或花容月貌,心情複雜便是五味雜陳,生活困苦便是水深火熱,等等。類比是一種比隱喻或顯喻更擴展或複雜的比較。例如:2010年廣西高考語文試題採用的全國卷Ⅰ要求根據圖畫材料作文:畫面上有四隻貓,貓前面擺著幾條魚,一隻貓選擇捉老鼠,三隻貓選擇吃魚,並嘲笑那只捉老鼠的貓:「有魚吃還捉老鼠?」作文顯然不是看考生要怎麼寫貓吃魚還是捉老鼠,而是要求以類比來就別的事情說理。有博客作者將此聯想到國家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事。在這個類比中,國家猶如貓,連年超常增長的稅收猶如「魚」,所漏之稅則猶如「鼠」。類比的結論是,國家有「魚」吃,還要別忘了「捕鼠」。博客作者並不同意這樣的類比,因為國家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關係不是貓和鼠的關係。

類比也經常在政治上被用作一種顧左右而言他或借古說今的「委婉」說理方式,對某些敏感問題做一些以「能說的」代替「不能說的」討論。2013年12月有報道說,《大清相國》成為又一本因領導人推薦而洛陽紙貴的著作。據稱,這本書由於講述鐵腕治吏的故事而對當今的幹部整風有「現實」借鑒意義。這令人想起不久之前,也是因為領導人推薦,托克維爾的《舊時代與大革命》也曾走紅過一陣。有學者總結這本書的「現實意義」,其中最重要的兩條是:第一,舊制度最大的弊端是統治者的腐敗,這種腐敗沒有帶來經濟的凋敝,相反卻促成了前所未有的物質繁榮,然而也正是這種繁榮加速了大革命的到來。第二,舊制度統治者的腐敗主要表現為統治階級的沒落。統治階級失去了它過去的社會管理職能,脫離了人民,它所造成的社會不平等成為引發法國大革命的根本原因。

用大清國的或是18世紀法國的事情來引起聯想,藉以思考當今中國的問題和解決、防止之道,如果有說理功能的話,充其量不過是類比說理。用類比來進行思維非常普遍,常常運用在哲學、社會學、人類學、心理學的問題思考過程中,它可以為瞭解一個陌生的問題提供一個可能已熟悉的路標。但是,正如斯泰賓在《有效思維》中所指出的,「我們必須記住,作為路標,它的可靠性必須經常加以測試。而且,雖然可以用類比做論據,藉以觸發一種結論……但是,哪怕是一個很好的類比,也總有那麼一個點,到了那裡,這個類比就垮了下來。」而且,有人會利用類比來進行詭辯或欺騙而不是說理,他們的「目的是勸說我們接受他們的意見,可是並不向我們提出任何可以為一個有理性思維的人所能接受的根據」。

說理需要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就什麼說理,在說理修辭理論裡,這叫明確論題。明確的論題就是「正題」——該談什麼就直接討論什麼,不要東拉西扯,更不要顧左右而言他。例如,今天「治吏」的關鍵是什麼,是提高個人品質,改良官場風氣,還是健全政治制度。要說清楚,不要只是暗示。類別聯繫或聯想可以觸發對某論題的討論,但也可以引偏論題。例如,曾任康熙帝老師的清代名臣陳廷敬,官至工部尚書、戶部尚書、刑部尚書、吏部尚書。他再能幹、清廉、鐵面無私,都是在為皇帝效力。今天我們需要的是民主政治,不是王朝政治。因此,「治吏」已經是一個完全不同的新問題,用大清政治做「路標」來思考和討論現代民主法治與官員權限,恐怕還沒有起步,類比就會垮了下來。法國波旁王朝的類比不也是這麼垮下來的嗎?

類比在說理中經常被濫用或誤用,「錯誤類比」(false analogy)是說理中一種常見的邏輯謬誤。有論者認為,「錯誤類比」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弱類比」(weak analogy)。這是因為,類比並沒有正確與錯誤之分,只是相比之物間的類似關係有遠有近而已。一般來說,關係近的就會顯得比較合理,而關係遠的則會顯得牽強附會,因而暴露出謬誤來。沒有絕對正確或絕對謬誤的類比,一方面,無論關係多遠,沒有兩件事物的類比是完全不可能的;另一方面,無論關係多近,類比的兩件事物都不可能合二為一。在《愛麗絲漫遊奇境記》裡有這樣一個謎語,桌子和烏鴉有何相似之處。作者自己說,這本是一個無底之謎,但還是有讀者給出了這二者間的類似特徵,有的還相當精彩。但是,就算類比很貼切、很精彩,它所提供的充其量只是說明和修辭渲染,而不是能支持結論的理由或道理。

再好的類比也不過是一種巧妙的說法,由於它不是對正題的直接討論,它的說服力只是表象的。美國作家阿瑟·克裡斯托(Arthur Krystal)說,「一句說得很巧妙的話可能只是因為巧妙才有說服力。但是,如果我們仔細想一想,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許多歷史故事、名人軼事都經常被用作比喻或類比。不同的使用者可以從它們引申出完全不同的解釋和意思。好的類比精確有力、生動風趣,有很強的審美感染力,在演說中運用類比,能產生很好的修辭效果,但好的修辭效果不等於好的說理。類比的審美感染力可以強化一個正當的說理,也可以用來逃避說理,成為一種花言巧語,甚至還可以根本就是一個遮掩真相、喬裝打扮的歪理。正因為如此,我們在評價一個不當類比的時候,不僅要評估它是強是弱,更要判斷它是否正當,是否謬誤。

先例

用「先例」來說理也是常見的,它與程度說理和類比說理有類似的地方,它們都包含著某種比較。先例說理往往依靠某些涉及過去和現今關係的常識思維,例如,以前如此,現在就該如此;他以前做過,為什麼我現在不能做;現在已經不像以前那麼壞,所以已經很好。

兒童思維的一些特徵經常與「援用先例」有關,如有樣學樣,他有的我也要有。家長也經常會用類比方式來教育孩子:你爸爸小時候很聽話,你也要聽話;他能夠做到,你也要做到(學榜樣)。因此,類比很容易成為一種慣性的思考方式。習慣性的援用先例可能造成錯誤的先例論證,因為它可能忽略過去與現在(或未來)環境條件的不同。先例論證經常用在以「光榮過去」對現在人進行的革命教育說理中。例如,2013年12月有一篇題為《重溫毛澤東反腐倡廉思想:從我做起懲腐不貸》的文章說,「蘇區瑞金時期,身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主席的毛澤東,給自己的糧食定量只是一線普通戰士的四分之三。延安時期,他自己種糧種菜,按規定標準領取伙食費,自掏腰包招待名士和外賓。」僅就說理而言,這樣援用先例並不能證明「以前這樣,現在應該也是這樣」(當然,就算是證明了,貪官也照樣是貪,所以「反腐倡廉」光靠說的,是辦不到的)。這種援用先例完全沒有考慮到一個基本的情況,那就是,以前和現在的環境條件完全不同了。以前的共產黨被國民黨圍剿,生存資源極端缺乏,過苦日子是不得已的;現在已經幾乎擁有了國家的所有資源,當然今非昔比。

先例論證援引的經常是某個帶有情感色彩的過去事件(「革命故事」都如此),在情緒上調動和操控聽眾,減弱他們的邏輯分析意願,以取得說服的效果。這是一種常見的宣傳手法。例如,越南戰爭初期,美國總統約翰遜在戰爭動員的演說中說,「在越南退卻換不來和平,『慕尼黑協定』的希特勒告訴我們,勝利只會刺激侵略的胃口。戰爭會從一國擴大到另一國,帶來越來越大、越來越嚴重的衝突。」美國歷史學家霍華德·津恩(Howard Zinn)駁斥尼克松說,1939年的歐洲與1965年的越南是不同的情況,第一,捷克人遭受的是德國的外來侵略,而越南是內部的叛亂和內戰;第二,當時的捷克經濟繁榮、政治民主,而南越政府則腐敗而不得人心;第三,希特勒佔領捷克是為了攻打波蘭,而越共和北越則是為了國家統一。先例論證的殘缺在於,它經常片面地強調與它有利的相似方面,而不提與它不利的不同方面。

「先例」說理有殘缺,還經常因為只顧援引先例,而忘記思考先例好不好、值不值得效仿的問題。例如,有人說,「中國這麼大的國家,不可能靠旅遊業作為支柱,而發展工業,不可能沒有污染。像西方國家一樣先污染後治理,其實是很理想的局面。」還有人對中國嚴重的地下水污染這麼說,「工業發展沒污染是不可能的,這些西方國家閒著沒事整天噁心中國…… 地下排污惡行早有先例。」

2009年11月30日美國《新聞週刊》報道,中國溫室排放現已居世界第一,預測2020年將接近美國的2倍,2050年將是美國的2.3倍。雖然陳述的是科學事實,卻引起了一些國人的反感,被看為是一種「陰謀」。一位網友評論道:「西方世界以各種各樣的借口刁難中國,目的就是阻礙中國發展,深怕一個強大的東方大國會統治世界」。有一位官員就中國「世界第一」問題對記者說:「當前大氣中累計的溫室氣體80%源自發達國家,中國只佔餘下20%的一部分。不能只看總量,不看人均,中國有13億人口,當前人均排放只是發達國家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甚至五分之一。……在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生活水平方面,我們不可能接受中國人只享有發達國家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甚至五分之一權利的想法。」污染危害的程度是不能以「人均」來計算的。污染到一定程度,人會得癌,會不能呼吸,會活不下去。一個人或一百個人生活在污染的環境中,致命的後果是一樣的,不會因為有一百個人呼吸有毒空氣,空氣就變得只有百分之一的毒性。就算西方人同意讓中國三倍五倍地污染,這樣的污染對中國又有什麼好處?

先例是一種簡單易懂的說理,所以經常用於兒童教育,像孔融讓梨這樣的「榜樣故事」就是一種引用先例。「文革」時對成人也進行這種兒童式教育,如「憶苦思甜」「吃憶苦飯」「苦不苦,想想紅軍二萬五;累不累,想想革命老前輩」。這類說法被反覆灌輸,便成為成人的思維定勢。「文革」時的「老子英雄兒好漢、老子反動而混蛋」也是一種先例推理,由於顯然謬誤,現在已經沒人再公開說了。但是,它的思想影響還在,某些「紅二代」「官二代」因為父輩的過去,就自以為是當然的精英,謀求各自特權。在他們的父輩那裡是,「江山是老子打下來的」,在他們這裡是,「江山是老子的爹打下來的」。如果這樣的現實不改變,血統或權力先例就仍然會或隱或顯地出現在一些公共話語和說理裡。

先例說理容易造成的一種叫「滑坡論證」(slippy slop)的邏輯謬誤。滑坡謬論是不合理地使用連串的因果關係,將「可能性」轉化為「必然性」,上綱上線的批判經常運用這種謬誤邏輯,例如,必須嚴懲網絡謠言,不然就會有人肆無忌憚攻擊政府,政府威信受損,國家就會沒有秩序,亡黨亡國。所以,網絡謠言會有亡黨亡國的後果。又例如,員工偷懶,公司便會損失;公司賺不到錢,就要裁員;遭解雇的人,就會無工作;無工作的人為生計,無惡不作亦會願意。因此,偷懶的人都會是罪犯。

2013年12月13日《南京日報》有一篇《向讓座者索賠惡例不能開》的文章裡就有一個主張杜絕先例的滑坡論證。文章說,12月12日河北承德的公交車上,一小女孩給老太太讓座,結果車輛急剎車,老人不慎摔倒。禁不住老人的一再「索賠」,女孩家長賠了200元錢才得以息事寧人。文章把「不能開惡例」而不是索賠要求本身是否合理作為反對賠償的理由,認為「如此一來,人們就更不敢輕易奉獻愛心、扶助需要幫助的人……後果不堪設想」。看上去有道理,其實是一個「滑坡謬論」——女孩賠錢,老太訛詐成功,其他人就會學老太訛詐別人,別人怕訛詐就會不敢做好事,社會上就會沒人做好事,所以,女孩賠錢,後果不堪設想。

並不是所有的程度、類比和先例在說理中都是不當或謬誤的,只要運用得當,這些都可以成為有效的修辭手段,也都能夠幫助說理。但是,應該看到,在說理中,程度、類比和先例運用得再恰當,所起的作用也只是為結論(它必須是可靠的)提供的某種解釋和說明(explanation),它們並不能用作支持結論,並使得結論可靠的理由(reason)。如果把解釋當作理由或用解釋來代替理由,那就實際上是在想當然地看待結論,在說理者方面,這是說理不周,在聽話人方面,則是不能察覺說理的不周。

理由與解釋

在說理中,人們一般對與「結論」有關的「理由」和「解釋」的區別不甚瞭解,也不太在意。其實,這二者是可以區分的,也經常應該有所區分。它們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結論是否合理(真實可靠)是用理由來證明的。解釋或說明只是在結論的真實可靠得到證明以後,為了讓結論或結論與理由的關係變得更清楚、更易理解、更具體才提出來的。有用的解釋未必是合適的理由,例如,「上海人注重外表,我認識的一些上海人都是這樣。」後半句裡的那個解釋如果當作理由,那就會是以偏概全。儘管有的解釋看起來像是理由(它們經常都是以引導詞「因為」「由於」等開始的),但並不真的是直接支持結論的證據。例如,我們強調個人努力的重要,可以說:「我們不應該單單稱讚一個人聰明。(因為)這就像我們不應該單單稱讚一個人身高一米八、濃眉大眼一樣。這些特徵都是他天生的,並不是自己努力的結果。」不管有沒有「因為」作引導詞,後面那句話都不是前面那句話(結論)的理由,而是一個利用類比的解釋說明。

理由與解釋的區別有時候也被視為「說理」(argument)與「解釋」(explanation)的區別,也就是說,解釋不過是解釋,不等於是說理。說理和解釋被看成是兩種不同的「理」(rationales)。這主要是就它們的說話目的不同而言的:說理是為了提供關於結論的合理依據,目的是確定一個事實;而解釋是為了幫助聽話的人理解為什麼有這麼一個事實,目的是對一個已經確定的事實予以某種說明。說理要回答的問題是「你怎麼知道」(How do you know?),而解釋要回答的則是「為何如此」(Why is that so?)。

例如,有人說,「現在大多數人看到跌倒在地的老人,害怕出手相助不落好,反被訛詐,所以都會躲得遠遠的,繞道而行,不去幫助。」怎麼來看待說這句話裡包含的理由或解釋呢?我們可以把這句話簡化成兩個部分:一、「人們看見跌倒者,繞道而行」,二、「他們害怕被訛」。這兩個部分的關係可以理解為一個說理結構,即一個結論加上一個緊跟在後的理由(亞里士多德所說的enthymime)。具體是這樣的:(我認為)他們害怕被訛(這是我個人的看法),(因為)他們沒去幫助(這是一個用來做證明的事實)。

如果把這兩個部分倒過來說,那就成為一個解釋的結構。具體是這樣的,人們見跌倒的人,繞道而行(一個事實),因為他們害怕被訛。這個「因為」是一個解釋,因為它是用來幫助說明一個已經確定了的事實的(沒有幫助)。又例如,「他們不幫助跌倒者,是因為以前曾被訛過」,這個「因為」也是一個解釋,在這句話裡,「不幫助」這個事實並不是由曾經被訛過來證明的。

再看下面這樣一句話:「統計數字顯示英國人口正在增長。因為營養和醫療條件好了,人們的平均死亡年齡增高了。」在這句話中,「因為」後面的部分是對人口增長結論的解釋說明,而不是支持它的理由,直接支持結論的是統計數字。但是,由於統計數字只是確定了一個簡單的事實,沒有提供任何解釋或說明,所以才添加了一個解釋說明。

解釋說明只是幫助瞭解已經得到證實的結論,無需面面俱到。普通人的壽命長了,這是一個對「人口增長」有用的解釋說明。首先,它清楚明瞭;其次,它顯然與這個結論有關。當然,這並不是唯一可以對結論提供的解釋說明。例如,說嬰兒出生率高或移民人口增加了,也可以幫助瞭解人口增長這個事實。

解釋說明中提到的老人、嬰兒、新移民的情況,這些都只是「印象事實」,如果要確定為事實,都還需要用數據、專門研究、專家看法等等另行證明。有人也許會用「壽命長了」直接作為理由來支持「人口增加」的看法。這時候,這個單一的理由是否全面便會受到質疑。說理者在提出這個理由的時候,自己應該預先估計到別人可能的質疑(critical questions)。例如,壽命長了是不是人口增加最重要的或唯一的原因?在說理結構中,考慮到質疑是「反駁」(rebuttal)的部分。(參見第三講中的圖爾敏論證模式)

說理中的理由和解釋有時候很難分辨或區分,這並不奇怪。分辨或區別並不是它自身的目的,而是為了在自己的或他人的說理中弄清楚,看似「理由」的部分到底能否有力地支持結論。這裡有一個「說者」和「聽者」的主觀位置問題。有時候,你作為一個聽者,確實很難斷定說話者提供「因為」,到底是為了給出理由還是提供解釋,這時你就要誠實面對這種曖昧不明,承認自己斷定不了,而不要把自己的想法強加到說者身上。但是,你作為一個說話者,則應該避免這種曖昧不明,應該盡量在自己頭腦裡先想清楚,然後在說話時向聽者表明你到底是在提出一個理由,還是提出一個解釋。清晰的說理需要有這種辨析意識,這是因為,就算是再曖昧不明的「因為」,頂多既可能是理由也可能是解釋,而不可能既是理由又是解釋。理由與解釋的曖昧和模糊並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必要的。說理者越能夠避免不必要的曖昧和模糊,自然也就越能夠把理說得清楚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