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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 什麼是說理

在公共生活中的「說理」是一種理性交流、表達看法、解釋主張,並對別人可能有說服作用的話語形式。說服是針對具體對象的,也是為了取得具體的效果。說服也就是運用語言來對具體的他人作勸說、解釋、說明,以期對他們有所影響。在希臘神話中有一位叫珀托(Peitho)的勸說女神,她也是誘惑女神,在公元前5世紀的陶瓦圖畫上,可以看到她在愛神厄洛斯(Eros)的陪伴下勸說希臘婦人的場景。在英語中,說服(persuasion)一詞的拉丁詞源原義是「敦促」和「甜」,也就是好言相勸,與希臘語「勸說」一詞的「令人歡愉」和「甜」是相同的。在古希臘的伊索寓言中有這樣一則《太陽與風》的故事。太陽與風相互誇口說自己最強,於是他們進行一場比賽。風看到一個穿著外套的行人,就說,「誰能使這個人脫掉外套就算贏了」。風刮了又刮,但刮得越凶,那個行人就把外套裹得越緊。然後太陽出來了,照在行人的身上,行人感到身體出汗了,就把外套脫下來,搭在手臂上。這個故事可以用作「說服強於強制」的寓言。被亞里士多德稱為「論辯術」(dialectic)發明人的希臘哲學家芝諾(Zeno)對說服有相似的說法,他稱說服是一隻攤開的手掌,而不是一個攥緊的拳頭。說服是歡迎他人加入對話,不是企圖限制他們有自己的看法,更不是威脅他們不准有自己的看法。

說理是攤開的手掌,不是攥緊的拳頭

說理是與人類的和平需要結合在一起的,說理是通過說明和協商,而不是暴力或戰爭來解決人間可能出現的矛盾和衝突,並形成一種可以稱之為「講理」的文明秩序。所有的戰爭和混亂都是在沒有協商,無理可講的情況下發生的。說理需要運用的是語言,講理和協商都離不開語言,由於語言使得人類能夠用攤開的手掌,而不是攥緊的拳頭來相互交往,人類才得以進入文明社會。然而,並不是有語言的地方就自動會有說理的,有語言的地方必須有自由才能有說理。說理是一種在人類的自由思想傳統中產生的公共話語形式。17世紀英國詩人彌爾頓在《論出版自由》中說,在沒有對手的情況下說理,是沒有意義的,這時候的說理充其量也只不過是一種「逃避的、自我封閉的、得不到運用、也毫無生機的美德」。他問道:「如果沒有自由而公開的論辯,又哪裡會有真實呢?」「在所有的自由中,我最需要的是知情、說話、憑自己的良知說話的那種自由。」

長期以來,說理在中國被當作是攥緊拳頭,而非攤開手掌的話語行為。這樣的「說理」便成為「佔領話語陣地」、「口誅筆伐」、「論戰」和向對方報以「投槍」和「匕首」。這樣的「說理」觀念令無數人深受其害而渾然不知。例如,藥家鑫駕車撞人後又將傷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他被判死刑之後,人們對死刑存廢問題提出不同的看法。在一篇主張廢除死刑的文章下,一位網友留言道:「像你這樣的作家,我只能稱你為垃圾,你已經在違背你的道德,真不知道你學的是什麼,假如有人殺了你妻子,你還會主張廢除死刑麼?你的文字再好,相信有很多的讀者,已經認清了你。」另一位網友反駁這則留言道:「某位(讀者)看來智力與情感有雙重問題,根本不懂得如何辯論,只會情感宣洩式地喊口號,動不動就是『如果他們殺了你的孩子後,你會怎麼樣之類』的無理假設,這種網絡憤青只能顯示自己的無知。——但願不死的藥家鑫下次撞死的是你這個精神病。」

這兩位網友看起來在說同一件事,但其實是在各說各的。第一位網友用罵(「垃圾」)來發表意見,第二位網友說,「你說得不對」,但並沒有解釋或說明為什麼不對。他只是用與第一位網友相同的方式來發表了反對這位網友的意見,罵她是「精神病」,詛咒她也被汽車「撞死」。像這樣攥緊拳頭地發表意見,是誰也說服不了誰的。

這樣的言語不是說理,而是爭吵、口角、對立、謾罵,目的是占對方上風、得口舌便宜。對許多長期接受「革命」和「戰鬥」文化影響和思維定型的人們來說,說理就是「論戰」,就是「戰鬥」,必須壓倒對方,迫使對方啞口無言,這樣才能取得「勝利」。用攻擊性的爭論來看待說理,這是中國權力話語長期潛移默化的教育結果,形成了一種相當普遍的話語習慣。在它那裡,發表言論是「出擊」,是「痛打落水狗」,凡是不同意見者都是敵對一方,自己說的都是真理,敵對一方的則全是謬論。

現在有一種說法,叫作「無跟貼,不新聞」,跟貼和微博已經成為普通民眾參與公共事務並發表自己看法的重要渠道。然而,發表看法並不等於就是說理,由於跟貼字數的限制和別的原因,跟貼更容易成為一種「不說理」的言論形式,好一點的是只有看法而沒有理由的斷言,差一點的便是罵甚或謾罵。斷言和罵都是發表意見的方式,但不是說理的方式。

不同的傳媒方式對於公共說理的作用是不同的,說微博不適用於說理不是要貶低微博,這就像說水壺不適用於煮飯不是要貶低水壺一樣。有人說,「微博可以加圖片、視頻、長微博,實在不行還能用文章鏈接」。但這正說明,微博所起的畢竟只是引介與索引的作用,它本身並不是在說理。整體被拆散時很容易犯亞里士多德曾指出的一種邏輯錯誤:「5是2和3,因此5既是奇數,又是偶數。」微博只是許多媒介的一種,不能因為它與別的媒介可以結合使用,它就變成了一種無所不能、什麼都是的媒介。

說理是發表意見,但發表意見並不就是說理。有兩種不同的發表意見,一種是「我要說話」或「我有話要說」另一種是看法或主張再加上理由(「我認為……,因為……」)。只有後一種才是說理。任何一種表達看法的陳述,包括罵和謾罵,都可以說是第一種意義上的「發表意見」,但這並不是說理。說理的發表意見需要有兩個條件因素,必須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結論」(也稱主張或看法),另一個是「理由」,結論是由理由來支持的。當然,有理由支持的結論未必都確實或可靠,因此需要評估理由是否真的能充分支持主張(見第三講)。

公共說理的理並不是唯一可能被人們認可的「理」。魏晉時,阮籍在蘇門山見到了高士孫登。這位土木形骸的不仕者正在一座巖穴旁邊的田間耘草。阮籍就坐在一塊岩石上向他求教。阮籍在談話中向孫登稱述黃帝神農時代玄寂無為的世風,又盛讚夏商週三代的醇美德政,深致嚮往之意。孫登盤膝坐著傾聽,卻始終不接口。阮籍接著又向主人叩問棲神導氣的求仙之術,孫登依然默不作答,直愣愣地目注來客。阮籍離去時體悟到,孫登箕踞崖邊,凝目不語,這種漠然正是他自己要尋求的教誨之理,因此將其寫成了《大人先生傳》中的一個詭奇人物。賢人頓悟參透的是理,牧師布道說的是理,老百姓心目中的天道是理,發展是硬道理堅持的是理,但與阮籍所參悟的理一樣,這些都不是公共說理的那個理。公共說理的「理」指的是一個由「理由」來充分支持的「結論」。這個理是一個貢獻出結論的論理或推演過程,它不只是發生在說話者的頭腦裡,而且是必須說給公眾聽的。放在一個人頭腦裡的論理或推演是否可靠,是否邏輯,是否合理,不說出來,別人又如何去檢驗呢?

說理必須要有理由

人們經常有一個誤解,以為對什麼事情有一個想法或信念,只要說出來,就是說理,因為「理」已經在他的話裡了,或者他說的話就是「理」。這是不對的。看法或信念只是結論,人們可以憑印象、偏見、習慣對許多事情有看法和下結論,既沒有考慮到別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也沒有想過要如何才能說服與自己看法不同的他人。說理是明述道理,也就是把你領會、理解並相信是正確的主張清楚地講給別人聽,道理可以默會,但說理必須明述;默會是自己想清楚,明述是以適當的方式來向別人講清楚。自己想清楚了才有可能對別人講清楚,理由、證據、邏輯、別人可能提出的質疑或反駁,都在要想清楚和講清楚的範圍之內。如果僅僅說出一個看法或下一個結論,而因為沒有想清楚,沒有說清楚,不能為看法和結論提供充分、可靠的理由,那麼,看法或結論充其量不過是一個說法,而不是說理,關鍵是缺少了理由。

網絡上有一個長微博《2014甲午決戰,讓網絡陣地紅旗飄揚!》,3600多字,居然全是結論和斷言,沒有理由。取一段為例,「這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決戰,以網絡為戰場,拿鍵盤做武器,用思想去搏殺,不為攻城略地,只為捍衛信仰,維護愛國精神、民族大義和社會正氣。這是一場決定民族命運的正義之戰,自衛還擊,人人都是戰士,網絡義勇軍仍將擔負平凡而偉大的衝鋒使命。」從公共話語分類來說,只有結論而沒有理由的主張只是「非說理」(non-argument),既有結論又有理由的主張才是「說理」(argument)。

非說理的話語也許有它自己的用途(宣傳、動員、蠱惑、命令、指示、攻擊、譴責、謾罵),但那些用途都不是說理。「文革」中盛行言辭激烈、慷慨激昂、絕對斷言的「革命歌曲」或「詩朗誦」,運用的就是非說理話語,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標語體」寫作。例如,「東風吹戰鼓擂,現世界上究竟誰怕誰?不是人民怕美帝,而是美帝怕人民,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歷史的規律不可抗拒,不可抗拒……」標語體寫作是口號式思維的產物,二者相輔相成。

口號與標語開始的區別是,口號是口頭的,標語是書寫的。網絡語言都是用寫的,所以都是標語。標語的特徵是精煉、簡潔,是一種在政治、商業、宗教或其他語境中使用的簡短有力的表述,在語言形式上類似於格言、警句、箴言、語錄。口號總是為某個目的不斷地重複一種看法或說法。英語的slogan(「標語」或「口號」)一字就是從古代蓋爾語的「軍隊呼喊」演化而來。直到今天,標語、口號所起的仍然主要是鼓動某種單一和統一行動的作用。

標語本來是短的,但標語體可以延展為「長標語」,這就像微博雖「微」,但可以擴展為「長微博」(其實是個矛盾說法)。然而,短也好,長也罷,標語之所以是標語,不在於其長短,而在於其只是斷言、鼓動、命令、指導,而不是對話性質的說理。標語只有結論,沒有理由,誰要是不同意一條標語,由於沒有辦法與它說「理」,所以只好以另一條針鋒相對的標語來與之抗衡。如果大家都以這種方式來表達自己的看法,結果只能是越說越無法對話,越說越敵對,甚至相互仇恨。

標語的目的是迅速給人造成深刻印象,它借助的往往是煽情、誇張、極端的修辭手段。這樣的修辭手段使得標語詞句簡潔有力、朗朗上口、易記易傳。然而,也正是由於這些特徵,標語只能是一種膚淺、粗糙、程式、空洞的表述,是非常單一的主觀宣洩,而不是理性周詳的思考表達。標語經常被用作宣傳手段,這也使得宣傳帶有標語的話語缺陷。

標語本身是一種工具和手段,其語言形式無所謂好壞。決定標語是否合理,是否有利於社會,是否有益於公眾的,是它的內容和目的。所以,口號如果有什麼正確的道理或合理的目的需要傳遞給公眾,那就需要告訴公眾道理為什麼正確,目的為什麼合理。「為什麼」就是理由,有了理由,標語體言說也就可以轉變為公共說理。

脫離說理或根本不說理的標語、口號對社會和政治文化是有害的。它籠統武斷,是一種一句話全部概括的「斷言」。只有在別人不追問或不能追問時,它才顯得理直氣壯、氣勢如虹、百般正確。然而,由於沒有提供理由(更不要說充分、正當、可靠的理由了),就未必經得住追問。例如,對「2014甲午決戰」這個長微博,人們可以問,所謂「決戰」,為什麼現在與以往不同,到了一決勝負的時刻?決戰勝負的標準是什麼?如何判斷?說敵情嚴重,證據又是什麼?是否充分、可靠?沒有充分、可靠的證據,會不會是自己嚇自己,或者根本就是危言聳聽?

口號式思維、標語體表述對社會理性造成嚴重破壞,我們過去有過很多的教訓,這應該使我們今天在運用公共語言時變得格外謹慎,也更多地訴諸理性說理。其實,學習將標語體的「斷言」(結論)轉變為公共對話的理性「說理」,是辦得到的。在初等說理教學中,老師會讓學生試著在結論前加上「我認為」,結論後面跟上一個用「因為」引導的理由或解釋說明,以養成「話中帶理」的說話習慣。這樣的句式叫「修辭推論」(enthymeme)。亞里士多德說,即使不懂邏輯的人,也能用這樣的句式來進行簡單說理,遠比自說自話來得強。這雖然離良好說理還有相當距離,但也不失為一種與良好說理相一致的說話習慣。

說理的目標不是絕對的「確實」

說理需要平等、理性地對待不同意見,並不只是出於說理者主觀意願的「寬宏」、「寬厚」或「寬容」,而是由「說理」本身的話語特性決定的。說理不是科學論證,它所討論的是不確定的事情,不是確定的事情。確定了的事情是不需要討論的,即使在科學中,也不是什麼都能確定的。說理是向所有公眾,而不只是少數專門人士開放的,說理說的是社會群體中許多人,而不只是專業小圈子裡的專家們,所能聽得懂的道理。說理提出的「看法」無論具有如何充分的理由,都只是一種具有「或然性」而不是絕對確定性的結論。因此,說理總是可以再說理的,說理是一個過程,不是最終結果。

說理的這一特性在亞里士多德那裡得到了最早的論述,他在《修辭學》開篇處就說:「修辭術(rhetoric)是論辯術(dialectic)的相應物(antistrophos),因為這兩者論證那種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人都能認識的事理,而且不屬於任何一種科學。」說理是一種普通人都需要,也都能做的事情,「因為人人都企圖批評一個論點或者支持一個論點」。然而,人們對待說理的態度不盡相同,「大多數人,有一些是隨隨便便地這麼做,有一些是憑習慣養成的熟練技能這麼做」,比起「碰運氣而成功」,通過學習而成功應該更為可靠。

人們通過說理獲得一種可能是或者看上去是真實的結論。這種性質的結論,它的真實性是由人的理性來判斷並相互商定的。這種真實性不是由超然於人的絕對「客觀標準」所決定,因此,所有的說理都是可以再討論的。說理不是非要辯論出一個我對你錯的結果。當說理非要辯論出一個我對你錯的結果時,它需要借助外在形式程序或權威的「決斷」,如法庭的「判決」、通過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決」、來自專門人士的「裁決」等等。這類決斷是外在於說理的,儘管它也需要在一個更高的層次上有所說理(參見第十八講,最後一小節)。

對於亞里士多德所說「修辭術是論辯術的相應物」,《修辭學》的翻譯者羅念生先生這樣解釋:「修辭術和論辯術的題材都是有兩種可能的或然事理,是一般人的『意見』。……修辭術和論辯術的區別在於,修辭術採用連續的講述方式,論辯術採用問答方式;修辭術面向各種各樣的人組成的聽眾,論辯術面向少數有知識的聽者。」亞里士多德指出,修辭術像是論辯術的分支,也像是倫理學的分支,倫理學應當成為政治學,因此修辭學也可以說是政治學的分支。這可以幫助我們瞭解「說理」的基本特徵:說理表達的是一般人,而非專家的「意見」(當然,專家也可以像一般人那樣表示意見);說理的對象是廣大而不同的聽眾,不是小圈子或小學科的專門聽者;說理與更為邏輯化的哲學論辯雖然相似,但有區別;說理離不開價值判斷,包括倫理和政治的判斷,儘管它並不專門討論倫理和政治。

人們需要說理,因為說理比不說理更能找到真實和公正的東西,而真實和公正的東西在本質上來說是優於虛假和不公正的;一般來說,真實和公正的東西是比較容易證明而且比較容易說服人的;更為重要的是,人有足夠的天生能力接受真實和公正的東西,這種能力就是「理性」。

「理性」不只是指思考和明理,而且還指「用理由來證明合理」。因此,說服必須包括用理由——說得通,別人能接受的理由——來支持自己的看法或觀點。「辯論」一詞的拉丁詞源的原義是「銀」,把意思說清楚就像一塊純銀,可以投射出光亮、清晰的映像,也就是像人們平時所說的「真理越辯越明」,銀器越打磨越光亮。可惜現在的許多辯論不僅是粗糙的,而且是不允許打磨的,有的映照出扭曲的映像,有的混暗不清,有的語言甚至根本就是為了製造曖昧和假象。奧威爾說,扭曲真實的語言「就像烏賊魚噴射出的墨汁」,它模糊了事實的輪廓,掩蓋事實的細節。這樣的語言是說理的天敵。

說理的目標不是尋找絕對的「確實」,那麼說理的目標是什麼呢?大致而言,說理有三個目標,分別是探究、說服和協商。

探究(inquiry)也稱「發現」(discovery),這個目標是對事情形成看法,發現看法中存在的問題或可能有的不同看法,尋找真實全面的知識。探究的發現可能是階段性的結果,所以還會引發進一步的探究,人們把這種階段性結果稱為「確信」(conviction),也就是經過仔細探究思考或討論後得出的信念。

說服(persuasion)是用這樣的信念去影響別人,經常不只是影響別人的想法,而且是讓他們有與新想法一致的行動。這不僅需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而且說理者要有善意和好的形象。說服並不一定能達到預期的影響效果,經常是,無論一方如何說服,另一方仍然持有不同的看法,有自己的信念。這時候,說理的目標便會轉化為「協商」(negotiation)。如果協商是為了不同意見者之間能達成某種共識,有所共同行動,則又稱「審議」(deliberation)。

協商中有一種特別強調「共同基礎」(common ground)的說理,稱為「羅傑斯說理」,得名於卡爾·羅傑斯(Carl Rogers,1902—1987)。羅傑斯是美國心理學「人文學派」的代表人物,他主張,健康的社會必須要有合作型的人際關係,而說理則應當從已有的共識基礎出發,無論不同意見者看上去多麼分歧、對立,都有可能相互聽取意見。例如,前面提到了兩位網友因為在死刑問題上意見對立而相互仇視和對罵,用羅傑斯說理,便可以考慮這樣一些共識基礎。第一,雙方都認為人的生命是寶貴而神聖的。第二,雙方都認為對死刑應該有所限制,不能想殺就殺。第三,雙方都認為,一個被判死刑的罪犯對社會是一個威脅和危險。像這樣先找到和認清共識基礎,它的好處是可以有效地降低雙方的成見和敵意,使說理對話能朝相互瞭解的方向發展下去。

羅傑斯說理的原則是先談共識,後談分歧。說理不是為了爭辯誰對誰錯,也不是為了證明對方的錯誤,而是為了通過合作性的交談,取得雙方都覺得合理的共識。儘管並不是所有的說理都能成為羅傑斯式說理,但羅傑斯提出的仍不失為一種成熟而有較高境界的說理理想。

「讓說理」和「學說理」

兒童很小的時候就已經會提出看法,例如告訴父母自己要吃什麼,或要一個什麼玩具。父母有時候會問孩子為什麼要這個或那個,有的孩子也會說出點什麼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兒童用央求提出看法隨時有可能轉化為用理由來提出看法,當然,充分不充分是另外一回事。

人跟動物的根本區別之一就是,人會問「為什麼」,而動物則不會。幼小的動物只會模仿,但小孩子從牙牙學語時便會不住嘴地問,為什麼,為什麼。和動物不一樣,人的嘴巴不只是用來吃飯,還要用來說話,不只是用來發聲,還要用來說理。幼小的兒童不知道什麼是自由言論,但他們卻天生就有自由的嘴巴。他們有時候會問到一些令父母、成人臉紅或不好意思的「為什麼」。大人會說,「小孩子不會懂」。對幼兒來說,這可以是一個對「為什麼」的回答或解釋。但孩子越長大,這種「你不會懂」的回答就越不令他滿意。

培養說理或培養服從都是從小開始的。約翰·洛克在《教育片論》中說,從小培養兒童說理的觀點不容易被人接受,因為亞里士多德就認為,兒童還不能懂得道理,與動物沒有什麼不同。但是,洛克不這麼認為,他說,「談到與幼童講理,興許有人會覺得奇怪,但我不能不認為講理是對付幼童的真正辦法。其實,他們在懂得別人說話的時候起便懂得道理了……他們還喜歡被人看作理性的動物,其時間比我們想像的還早。這樣一種自負的態度應該讓他們一直保持下去;我們要盡可能地把這一點變成培育幼童的重要工具。」不過,對兒童說理要有特別的方法,「當我談及講理……只是指適合幼童能力和理解力的講理。沒有人會把一個三歲或七歲的小孩當作一個成人來對他講理。長篇大論、哲學式的說理,最多讓他們眼花繚亂、玄乎其玄,卻不能起到教導他們的作用……應該在其年齡和理解的範圍內進行講理,並總使用極少、極簡單的語言而已」。使用簡單的語言,那是因為,凡是說理,就得要讓兒童聽得明白。對成人說理也是一樣,雖然不必使用簡單的語言,但如果語言晦澀難懂、邏輯混亂、概念不明,甚至故意含糊不清、閃爍其詞,說一些空頭理論,用許多專門術語,那肯定不是好的說理。

讓兒童學會說理的最好辦法是大人耐心地聽他們說,讓他們說,即使他們說的不全是理,也不要武斷地禁止他們,不說是永遠學不會說的。小孩子經常會用相互爭吵和吵架的方式來「說理」(這在成人中也不鮮見),這也許是天然的,不用教,或許是從不懂事的成人那裡模仿而來。家長碰到這種「爭來爭去」的情況,常常會不耐煩,不是好好地對兒童進行說理的引導,而只是粗暴地加以禁止:「吵死了,有完沒完?給我住嘴!別爭了!」家長這樣禁止兒童,憑的不是道理,而是成人的武斷權威。在成人的世界裡也有類似的事情,例如,對重大的社會、政治問題有所爭論,本來是公共說理的好機會,但「上頭」不喜歡,強行命令「不爭論」,下面馬上乖乖地服從,成人還不如孩子,因為孩子在被喝令「住嘴」的時候,有的還會問一句:「為什麼?」

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有天生就會說理的人,也是非常罕見的。說理是文明的產物,而人類一開始是野蠻的,人類是慢慢才變得開化和文明的。那些看起來是天生會說理的人,他們是恰巧出生和成長在一個周圍的人們都說理的環境中,因而從小受到了潛移默化的說理教育。一個人因為從小缺乏教育而沒能學會說理,不等於他在成人以後再也學不會說理,學習說理與學習一種外國語是不同的。

學習說理越是從小開始,就越有成效。約翰·洛克所把人類的心靈看成是一張空白的書寫板,尼爾·波茲曼在《娛樂至死》中說:「最終在兒童心靈上寫下什麼內容,這個重任便落到了家長和學校的身上(隨後,又落到了政府身上),一個無知、無恥、沒有規矩的孩子代表著成人的失敗,而不是孩子的失敗。」然而,在孩子長大成人,智力成熟以後,如果他還是不學習說理,或者根本拒絕說理,那責任便是他自己的了。一個文明社會把這樣的人視為失敗之人,是有充分理由的。

說理的三個因素

說理由哪些主要因素構成?依靠哪些條件?在這些問題的回答中包含著對什麼是說理的看法和定義。在現代社會裡,與民主有關的環境和文化條件對好的公共說理起著重要的作用,優秀的公民素質、良好的民主法治、獨立的學校教育、持續有效的道德傳統(包括宗教和習俗道德),這些都是公共說理必不可少的,至少是至關重要的條件。我們先擱置這些條件因素,單就作為修辭術的說理本身來看看它的三個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是亞里士多德在《修辭學》中所說的「邏輯」(logos), 「信譽」(ethos)和「情緒」(pathos)。

邏輯一詞的logos(常譯為「邏格斯」),它的原來含義比較寬廣,包括字詞、思想、法則等意思。所以,邏格斯的意思是「用語言表達思想」,訴諸「理智」(reason)和「理解力」(intellect)。辯論說理中的邏格斯也就是理性。亞里士多德稱邏輯是存在於證明本身之中的。邏輯是說理中最重要的說服手段,有邏輯的說理就說得通,而沒有邏輯或是邏輯混亂的說理則說不通。人天生有邏輯辨別能力,但並不充分;這就像人天生有語言能力,但不完善一樣。一個人哪怕沒有受過什麼教育,別人也可以與他說理,他也不會完全弄不明白「說得通」與「說不通」的區別。但是,只有通過學習(不只是技藝,而且是與他人平等相處的道理),他才能獲得比較好的說理能力。

說理是一種社會行為,是人在社會化過程中通過學習獲得的能力。一個人說理的時候,一定是在對他人說理,他說理,是想要說服他人。說理並不總是相互爭執、相互對立的辯論或爭辯(「文革」中的那種「大辯論」),說理並不需要老是與他人針鋒相對,也並不需要以自己壓倒對方為目的。說理常常是與他人「一起」討論,「共同」辨明事理,雖有不同看法,但能相互瞭解,這樣才有可能與他人形成共識或者作進一步討論。說理的目的不是統一思想,更不是洗別人的腦。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說理與宣傳是不一樣的。

說理的第二個起作用的部分是「信譽」,ethos這個詞往往譯成「氣質」或「性格」,亞里士多德稱其為「存在於說話者品格中的東西」。在說理中,信譽與倫理(ethics)相關,有好品質的人才會有信譽,才會讓別人覺得可靠。這樣的人說話,才會對別人有說服力。一個人是否可靠或可以信賴,當然是一種印象,但卻是一種合理的印象。一個人因為一貫誠實、言而有信而被別人看成是可靠之人,反之則是一個無信之人。這不能保證可靠之人一定不會說謊,或無信之人就一定不可能說真話。但人們一般不這麼看,一旦他們形成了可靠或不可靠、可信或不可信的印象後,便很難輕易改變。可靠性或可信度在說理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對個人或其他說話者都是一樣。一個人、一份報紙、一個組織、一個政府,如果有說謊的歷史,自然也就被人們視為不可靠、不可信,即便在某個具體問題上說的是真話,也還是會被人懷疑,難以取得說服他人的效果。

人們覺得誰可靠或可信往往是出於習慣的力量,與說話人的職業、知識、地位等因素有關。如果你信任一位醫生,那麼他囑咐你做什麼,即使你不完全明白為什麼,也還是會照著他的話去做。同樣,如果你尊敬某一位師長,他說服你去做某一件事,你就算不完全明白他的用意或者甚至不完全同意他的理由,你也還是會被說服。相反,如果你不相信一個人,就算他把道理說得再明白透徹,再堅持表明他對你的善意,你也未必會被說服。因此,在一個信任普遍匱乏的社會環境裡,當人們普遍覺得難以信任他們本該信任的那些有地位、身份或權威者時(如官員、教授、醫生、專家、神職人員),說理也就成為一個社會性的普遍問題。

說理的第三個因素是「情緒」,pathos這個字的意思是哀婉、同情、同感,感情。亞里士多德稱「情緒」是「存在於聽眾那裡的東西」。說理不只是曉之以理,而且還需要動之以情。所謂情,當然不只是哀婉,還可以是憐憫、快樂、崇敬、熱愛、恐懼、憤怒、仇恨等等。人們常常憑感情接受說服,並不需要先弄清道理,也不在乎說話者可靠或不可靠。「文革」時,四川地主劉文彩的「收租院」是階級鬥爭的典型教材,為此製作了宣傳紀錄片。這個紀錄片的製作者後來回顧,當年成千上萬的人到劉文彩的老家去參觀收租院和裡面的「水牢」,參觀的人接受了宣傳,一進院子就義憤填膺,熱淚盈眶,還有激動得昏厥過去的。後來證實,那個宣傳片是按「上面的精神」誇大編造的,而那個聞名全國的「水牢」其實也根本就不存在。虛假的宣傳有如此巨大的「說服」效果,起決定作用的便是聽眾的「動情」。

邏輯說理是理性論證的主要力量,但是單單依靠這種力量往往並不能起到預想的說服效果。有的哲學家甚至認為,單純邏輯的說理是枯燥無味的,很難引起人們願意被說服的意願,邏輯對於沒有興趣被說服的人是無能為力的。哲學家羅蒂 (Richard Rorty)就曾因此提出「背棄理論,轉向敘述」的說理主張。所謂敘述,就是要讓聽眾運用他們的想像,這是一種訴諸pathos的說理方式,它甚至顯得不是在說理,而是在說故事。說故事引導對方想像一種具有普遍性的、你我他都能認同或感同身受的境遇,由此形成的共識是被創造出來的,而不是推理出來的。

梁啟超為了作「新民」的國民啟蒙,在辦《新民叢刊》的同時辦了《新小說》,就是考慮到小說特殊的說服效果。他在《新民說》中說:「國也者,積民而成……欲其國之安富尊榮,則新民之道不可不講。」在《論小說與群治之關係》中則說,「欲新一國之民,不可不先新一國之小說。故欲新道德,必新小說;欲新宗教,必新小說;欲新政治,必新小說;欲新風俗,必新小說;欲新學藝,必新小說;乃至欲新人心,欲新人格,必新小說。何以故?小說有不可思議之力支配人道故。」用小說來說服讀者接受新民說,因為說故事有「不可思議之力」,而這主要就是pathos的力量。

說理中的pathos畢竟與小說中的不同,更需要恰當和適度的把握。完全乾巴巴的邏輯論證並不能起到好的說服效果,好的說理需要有pathos的力量。1902年,黃遵憲在給梁啟超的一封信裡這樣評價他主辦的《清議報》,「清議報勝時務報遠矣……清議報所載,如國家論等篇,理精意博,然言之無文,行之不遠。計此報三年,公在館日少,此不能無憾也。」黃氏之言是懇切的。《清議報》發行三年,梁啟超親身主持的時間,是前期和後期,當中一段他先後離開報館共一年又六個月之久。在他離開的這一段時間裡,不暇執筆,不見他的文字。報務由他的同窗好友麥孟華代為主持。歷史學家張朋園在《梁啟超與清季革命》中對此這樣評說,「麥氏雖然也有一支相當出色的筆,但究不如任公筆端的富於挑逗。」梁啟超在《清議報》上的議論文章當然是公共說理,他的文章以情感飽滿著稱,富有文采,極能調動讀者的情緒,這也就是黃遵憲所說的那種在「理精意博」之外的「文」,或是張朋園所說的「富於挑逗」。用亞里士多德的修辭學術語說,那就是論理的pathos力量。

中國人在談論寫作時一般比較籠統,並不特別區分出我們今天所關心的「說理」部分,更不能言及pathos。他們往往只是從如何「為文」來考量,運用的主要是「言」和「辭」的概念,後來則演變為比較具體的「辭格」問題。在比較現代的修辭研究中,這被稱為「積極修辭」,主要是文學性的語言運用,與此相對的是一般應用文的「消極修辭」。正如陳望道先生在《修辭學發凡》中所說,「古代流傳給我們的詩話、文談、隨筆、雜記、經解之類,偶然涉及修辭的,又多不是有意識地在作修辭論,他們說述的範圍,照例是飄搖無定。」

古人所謂的「言」,並不是我們今天一般所說的「表達」,而是借助文采(「辭」)的效果來調動讀者的情緒,打動他們的感情,其實也就是pathos。古人也似乎考慮到pathos的適度。只是沒有把它當作一個專門的問題提出來,所以在不同涉及的部分之間會顯得自相矛盾。例如,孔子說,「『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誰知其志。言之無文,行之不遠。……非文辭不為功。慎辭也!」為了說話更有效果,需要文飾辭藻。但孔子有時卻又反對過分的文飾,以為只要能通情達意就好了,他說:「辭達而已矣。」「辭無常,遜而說。辭多則史,少則不達。辭苟足以達,義之至也。」孔子有時甚至站在教育家的立場,說:「巧言令色,鮮矣仁!」又說:「仁者,其言也訒。」他以為言語遲鈍的人才是仁者,這時候,pathos(巧言動情)與ethos(說話人的人品和可信任程度)有了聯繫。後世學人為孔子圓其說,也都因為沒有新的論述概念而跳不出他的矛盾。例如,清魏禧說,「孔子曰:『言之不文,行之不遠。』……文以明道,而繁簡、華質、洪纖、夷險、約肆之故,則必有其所以然。……孔子曰:『辭達而已矣。』 辭之不文,則不可以達意也。」前面是說,文之華質須適情應景,該華就華,該質就質。後面則又強調文飾,以為非文飾辭采,則不足以達意。這兩個部分是矛盾的。其實,孔子或後人那些看起來是前後矛盾是說法,都是由於缺乏某種概念(如pathos)來專門討論用文辭打動感情的適度問題造成的。

過度的「辭」會成為「巧言」。關於孔子所說的「巧言」,唐代經學家孔穎達的疏義說:「言君子情貌欲得信實,言辭欲得和順美巧,不違逆於理,與巧言令色者異。」如果以「不違逆於理」的目的為首要,那麼,言辭(「辭」)是為「說理」(「實」)服務的。樸實達意的語言比文辭修飾的語言更容易與「實」的目的一致。可能是因為這個緣故,孟子直接提出了言語要樸實的主張。他強調的是「實」:「言無實不祥。」他認為,偏頗的言辭(詖辭)、過於藻飾的言辭(淫辭)、不正常的言辭(邪辭)、躲閃的言辭(循辭),都妨礙了「實」,都是會被人識破的:「詖辭知其所蔽,淫辭知其所陷,邪辭知其所離,循辭知其所窮。」他認為藻飾(淫辭)應該適可而止,如果藻飾過度,反會害了辭意,使人不容易明白。對於那些用誇張辭的句子,他以為和文字上雕飾過度的藻飾是不同的,應該從那辭義中,追測作者的本意,才是正當的讀法:「故說詩者,不以文害辭,不以辭害志,以意逆志,是為得之。」孟子雖然並不是直接討論「辯」的問題,但他對言辭的看法對我們今天避免在說理(書面的和網絡上的)中的片面、誇張、乖戾、隱匿,乃至輕佻、油滑、粗魯、尖酸刻薄仍然不失為是有益的提醒。

荀子也是鄙視過度的文飾的。在《樂論》篇中,他說:「亂世之征……其文章匿而采。」他把文章隱晦而多采飾看成是是亂世的徵象(這令人想起謊言社會裡的假大空)。他指出君子「言辯而不辭」。所謂「不辭」,是不馳鶩於華麗的辭采。荀子在《非相》篇裡對談話勸說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談說之術:矜莊以蒞之,端誠以處之,堅強以持之,譬稱以喻之,分別以明之,欣驩、芬薌以送之。……如是,則說常無不受,雖不說人,人莫不貴。」以嚴肅莊重的態度去面對對方,以端正真誠的心地去對待他,以堅定剛強的意志去扶持他,用比喻稱引的方法來使他通曉,用條分縷析的方法來使他明瞭,熱情、和氣地向他說明。像這樣勸說,別人往往就不會不接受,即使你不能說服別人,別人也不會不尊重你。

荀子還區分了「小人之辯」、「君子之辯」和「聖人之辯」,在這個區分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辯者的人品、人格和基於此的可信任度(ethos)是與他說話的方式相互聯繫的。聖人之辯是「不先慮,不早謀,發之而當,成文而類,居錯、遷徙,應變不窮」。不預先考慮,不早作謀劃,一發言就很得當,既富有文采,又合乎禮法,措辭和改換話題,都能隨機應變而不會窮於應答。君子之辯是「先慮之,早謀之,斯須之言而足聽,文而致實。博而黨正」。預先考慮好,及早謀劃好,片刻的發言也值得一聽,既有文采又細密實在,既淵博又公正。小人之辯則是「聽其言則辭辯而無統,用其身則多詐而無功;上不足以順明王,下不足以和齊百姓」。說話言辭動聽但沒有條理,任用他做事則詭詐多端而沒有功效;上不能順從英明的帝王,下不能使老百姓和諧一致。

古人談論「言」和「辯」,無論是辨析文質、考量華實,還是區分君子小人,雖然對我們認識辭與意的消長、人品與言談的關係等等不無教益,但對今天一般人學習公共說理卻並沒有直接的幫助。古人說述「言」、「文」、「辯」時所運用的概念已經不足以支撐我們今天對公共說理的分析和討論。學校裡的說理教育更需要明確的概念,以便幫助學生們辨認和領會說理所運用的邏輯、說理者的可信度和形象、說理在聽眾那裡引發的情緒或心情。這三個基本因素經常是結合在一起發生作用的。不同的結合方式會產生不同的說理效果。

在說理中,邏輯、可信度、動情都是必要的手段,但也都可能被濫用或不當運用。一般來說,正確的邏輯是在避免主要是非形式邏輯的謬誤上建立起來的(參見第七講)。說理者要建立好的信譽和形象,需要能夠對討論的問題有比較全面、深入、獨特的瞭解,有比較成熟、周詳的思考,能夠持論客觀公正,不偏激,不光表述自己的理由,而且也瞭解和尊重對方的看法。當然,他還應該能夠瞭解讀者的需要和興趣,平等、尊重地對待讀者,表現出對讀者的善意和信任(參見第五講)。除了說理的邏輯和信譽,正確使用打動人心的說理方式也有助於增強說服力,其中重要的便是運用盡量具體的說理手段,如使用具體而恰當的例子與說明、生動而具體的敘述、形象、準確和具體的用詞、恰到好處的比喻,鮮明但不賣弄的個人風格,等等。文筆簡潔,鞭辟入裡,適度運用排比句、類比或警句格言也都是打動聽眾的有效手段(參見第六講)。

說理的三個因素都是美國大學的「論證與說服」課(Argument and Persuasion)的內容。在「論證」與「說服」之間是有一些區別的,那就是,論證著重於邏輯,而說服則加入了倫理與感染力的因素。說服更加重視說理者應該如何建立信譽,應該如何運用正當的手段去影響聽眾的情緒,而不是在接受心理上操縱和控制他們。論證與說明的區別當然不是絕對的,往往只是側重不同而已。在說理實踐中,沒有一種手段是絕對正當或不正當的,也沒有一種手段是絕對可用或不可用的。但是,正當的或不正當的手段之間卻是有區別的,也是可以辨別的。這個辨別便是對說理的「評估」的結果,評估不能光憑印象,需要找出規律和建立標準,因此是特別需要通過留意和學習來培養的一種能力,這種能力對於我們自己好好說理(不說歪理)與接受別人說理(包括拒絕歪理)都是必要的(參見第七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