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閭丘露薇:為何覺得行賄可以原諒?

還記得是2006年,香港發生過這樣一件事情:一所大學的教授,發現自己的信箱裡面有一萬元現金,一看才知道,原來是自己的博士生放的,希望教授能夠把考題和試卷賣給自己。當然,教授報警,這位來自內地的學生最後入獄。在香港,行賄和受賄一樣,同樣也是嚴重罪行。

這件事情在香港引發很多議論,尤其是在校園裡。香港土生土長的學生們都覺得不可思議,他們不是不敢這樣做,而是連想都沒有這樣想過。他們想不通為何有人敢於這樣公然挑戰法律。原因很簡單,用廉政公署前官員的話來說,就連幼兒園的小朋友都知道,行賄是不對的,不應該做。

一些來自內地的同學也覺得不可思議,認為這個教授不近人情,居然舉報了,是不是害了這個學生。因為如果對內地有所瞭解,都知道在高校裡面學生這樣做是一種潛規則,即便是不接受,也不需要如此絕情。

聽完這些討論,我想,如果是我,我會怎樣?當然,如果我是學生,我想也不會用這樣的方法,廉政公署的廣告看得多,相關的新聞看得多,知道不要說給公職人員好處是犯罪,就算是私營公司,為了達到目的而塞好處,也會被請到廉政公署喝咖啡,甚至被法庭判坐牢。2003年,一名香港的娛樂記者,為了獲得一部電影的獨家拍攝畫面,給了保安三百元溜進片場,結果被判入獄三個月。

但是,如果我是收到錢的老師,我可能會在如何處理上有所猶豫,到底是把這當成罪行舉報呢,還是把錢退回給學生,同時告誡一番?之所以猶豫,是因為我相信,來自內地的這位學生,可能真的不知道,在香港,行賄和受賄一樣,是一種罪行。

於是,問題就出現了。如果不收錢不報案的話,未來這個學生就不會再使用這樣的方法嗎?難道她不明白,利誘別人犯罪,是一件無法讓人容忍的事情嗎?如果老師接受了,就會助長這種罪行的蔓延,哪怕別人不知道。因為這個學生未來還會繼續使用這樣的方法,同時,未來可能主動或者被動接受這種方法的老師又多了一個。

在行賄已經是罪行的情況下,如果知情不報,除了縱容罪行,其實也是在藐視法律。在法治社會,每個人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做了,就要承擔後果。所以,即便會猶豫,但是我會做出和這位教授一樣的選擇,正如他說的:「必須維護學術的尊嚴和正義的原則。」

我寫了一篇文章,並且在微博上有不少討論。原本我以為,這是一個常識,行賄本身就是一種罪行,必須和受賄一樣「零容忍」。但是從網友們的留言,包括一些內地同行,都有不同的看法。

提到最多的理由:行賄是迫不得已,如果不行賄,可能連基本生活都受到影響,孩子上學,去醫院看病,在別人都行賄的情況下,自己不這樣做,連基本服務都享受不到。

20世紀60年代的香港也是這樣的,去公立醫院、政府機構,如果不給紅包,就會受到刁難。但是,現在的香港已經不是這樣了,不管是服務者還是被服務者,很清楚各自的定位以及權利職責。為什麼香港做得到?就算所有人都這樣做,錯的,也不會變成對的。就算不敢反抗,但如此理所當然,是不是很不對勁?

還有一種理由,如果行賄者定罪,那就會減少舉報的機會。其實就算行賄者不定罪,如果得到了自己的利益,有多少人會去舉報?如果舉報是因為對方收了錢不辦事才去舉報,用廉政公署前官員的話來說,這樣的行賄者不處理的話,那他未來就會去賄賂其他人。

其實舉報很多時候並不是來自於行賄或者受賄的人,而是周邊相關聯的人。這兩天在新加坡,聽朋友說起他女兒讀書的學校校長被調走,接受反貪局的調查了。原因是有人懷疑,這位校長和一家旅行社有利益關聯,每次學生外游,收費都要比其他旅行社高,而且一直找這家公司。朋友估計,舉報的應該是學生家長,他雖然在去年已經覺得不合理,但只是讓女兒退出學校的活動而已,並沒有想到要去舉報。而現在,回頭再想,其實舉報的好處,能夠把可能的貪污罪行曝光,而曝光的結果,就是未來可以警醒其他人,而且讓自己的女兒生活在一個更公平的環境裡。

我一直記得香港的一名議員講的一句話:在香港,我為何要請官員吃飯?商家請官員吃飯,聯絡感情,說到底是為了從對方那裡謀取利益,這個利益遠遠大於他們的付出,因為官員手中有權。但是如果有一天,他們像香港的官員那樣,沒有辦法直接透過批示給某個人好處的話,還有請客吃法送禮的必要嗎?

所以,除了讓社會具備共識:行賄受賄是犯罪,更重要的是制度設計,制約權力。

作者博客:http://roseluqiu.blog.ifeng.com/

(閭丘露薇,著名記者、主持人,曾供職於鳳凰衛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