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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有限理性與自我利益的再界定

本書第五和第六章將政府假設為理性的利己主義者,並由此出發,對國際機制所發揮的功能進行了抽像的論述。本章將放寬這個假設。在本章前兩部分,我將認為政府無法符合古典理性理論的嚴苛要求,並探討這一論述對於國際機制的功能理論所具有的意義。其次,我將拓寬「自我利益」這一概念的內涵,淡化其利己主義色彩,來考察一旦行為者將他國的福祉視為本國利益的一部分時,將如何影響世界政治中的合作。在最後一部分,我將以「移情」為假設前提,並就這一解釋的價值,將它與第五和第六章中的利己主義的解釋進行比較。

首先,我將重點討論「有限理性」問題。第六章末尾已指明,古典的理性只是一種理想的假設。將個人,尤其是政府,視為計算能力受到限制的行為主體,這種觀點將更為合理。對政府來說,收集信息並作出決策,成本是十分高昂的。也正是由於無法實現零成本的決策計算,國際機制的規則與原則才更具有價值。自覺遵守機制規則,而不必對每一個案都進行成本收益核算,可以大大節省決策成本。

至此,我假定某一決策者的偏好保持不變:每個行為者都擔心其他行為者的偏好會發生改變,而對自身則從無此顧慮。但是規則與制度能夠對所有行為者的未來行為加以控制。這一點對於集體行為者,尤其是更迭不定的政府來說意義尤其重大。為此,在第二部分,我對每一個行為者的偏好均恆久不變的假設有所放寬,而且,對於領導者和各級官員將怎樣利用國際機制來防止其政府偏好在未來發生改變,我也作了相應的分析。

通過對「利己主義」含義的重新估價,本章第三部分更深入了一步。我絕非倒向利他主義的立場,但是我認為確實存在這種可能:即各國政府認為自身的福祉依賴於他國的繁榮。在這種條件下,國際機制的建立將更為容易。[1]為探詢以「移情」來解釋世界政治的利弊,對於兩種顯得較為無私的行為——道德主義宣言和表面上看不均衡的交換——我將分別以「利己主義」和「移情」為前提對其加以闡釋,以確認何者更具說服力。

有限理性與國際機制

由於其他行為主體和自然力量影響的存在,使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所描述的完美的理性決策者可能面臨諸多不確定性因素,但是除此以外,理性的決策者在這兩章還被假定為可零成本地進行計算。然而,這種教科書中常常見到的「個體」,在現實中並不存在。無論多麼精明的投機者,或是卓越的科學家,他們的計算能力也都有局限。設想哪位決策者能夠利用其全部已知信息,這只不過是誇大人類智慧能力的想法。

在實踐中,決策者均受到自身認知能力的局限,而遠非受環境的不確定性局限。西蒙以其慣常的清晰文筆闡述了這一點(Simon, 1982, p.162)。

區分兩種理論尤為重要:一種是將所有的條件和限制都歸因於理性行為者之外的環境;另一種則認為局限性主要來自於作為信息處理者的行為者本身。後一種關注行為者信息處理能力局限性的理論,我們稱之為「有限理性理論」。

從古典意義上來說,受到有限理性制約的行為者無法使用其全部信息,因此也就不能實現信息的充分利用。它們無法將無窮無盡、可供選擇的行動方案一一羅列,然後對它們加以評價,並判斷出每一種方案的可能後果(Simon, 1955/1979a, p.10)。至關重要的是,計算上的困難之處並不僅僅是由於外界環境的複雜性,更主要的是源於行為者認知能力的局限。在這一方面,有限理性的行為主義理論與當前的現實主義大相逕庭,後者如第五、六章中討論過的市場失靈理論,仍然堅持可以實現完全最大化利益這一觀點。

〔在新的新古典理論中〕並非因為決策者心理上的特性,而只是作為技術性環境的一部分,才引進信息的限制和成本問題。因此,這些新理論絲毫未能緩解決策者所面臨的計算的複雜性問題,它們把決策者視為通過簡單的誇張與擴大,而不是通過大致的估算、簡化和滿意原則來處理複雜的計算問題的。這樣一來,它不僅需要計算供需曲線的形狀,而且,還要更為精確地額外計算出這一計算活動的成本和收益。對於不確定性及信息傳輸等許多迄今仍為人所忽視的問題,有人認為這些新理論提供了解決方案,但是,在某種程度上,這只是一種幻象而已(Simon, 1979b, p.504)。

在西蒙的理論中,人們與其說是謀求利益的最大化,不如說是獲得「滿意」。也就是說,起初他們通過搜尋來節約信息,直至他們找到了高於滿意程度的——即所期望的程度——行動步驟為止。隨著對新的環境信息的獲知,人們的期望程度也在不斷變化(Simon, 1972, p.168)。考慮到人類認知能力的局限性,這是一個合理的策略,而絕非非理性的,對於大多數事件的決策來說,這不失為一種最佳的方法。

日常生活中,我們總會感到滿意。我們借助多種方式來節約信息,諸如通過對習慣的培養,為重複出現的情況制定規則以簡化計算,或是遵守長遠看來會產生滿意效果的普遍原則。我並不是說要鄭重其事地算計各種瑣事,諸如在早晨是否刷牙,以正手還是反手擊球;或是當人來電話問基歐漢在不在家時是不是對他說實話。相反,除了因為我有一些道德顧忌而可能作出一些諸如撒謊之類的事,一般情況下,我會認為習慣性的刷牙,遵從「猶疑不定時就用正手擊球,因為你反手太差」的規則,信守誠實這一普遍原則而不必每次都去計算成本收益,這樣會更符合我的利益。我無意否認一些例外情況,例如有時我也會因伏案苦思而忘記洗漱,或者偶爾以反手擊球,或者在電話裡對某個令人厭煩的推銷商撒謊。如果每當面臨選擇時,我都能對各種方案進行必要的計算,而不耗費任何成本,無疑這將對我更為有利。但是,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由於進行信息處理勢必消耗成本,因此避免對類似的瑣事進行計算,符合我的長期利益。哲學領域中的規則功利主義(rule-utilitarianism)學派強調規則對實現普遍幸福的作用,其論述與西蒙對有限理性的分析頗有相似之處。[2]奧斯汀(John. Austin)在一句格言中對規則功利主義下了這樣的定義:「規則隨功用而變,行為隨規則而變。」(Mackie, 1977, p.136)功利主義者堅信,總體而論,與每次依據「首要原則」(first principles)作出的一系列特別決定相比,遵守規則——約翰·密爾稱之為「次要原則」(secondary principles)——將帶來更佳的結果。[3]人類計算能力的局限性是制定和遵守規則的主要原因。密爾早在西蒙之前,在闡釋其功利主義思想時就對有限理性問題進行了大量的論述(Mill, 1861/1951, p.30)。

沒有人會否認航海技術是以天文學的發展為基礎的,因為水手們無法等著去計算航海年歷來進行航海。作為理性動物,他們都在預先計算好之後才出海航行。所有的理性動物在駛入生活的海洋中時,頭腦中都已對正誤之別,以及更為難解的賢愚之分有了定見,只要未雨綢繆仍是人類的本質,這一情況就會被認為將延續始終。

如果說個人是追求大致滿意而非最大化利益,那麼政府和其他龐大的組織則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Allison, 1971; Steinbruner, 1974; Snyder and Diesing, 1977)。組織的決策程序是很少符合古典理性理論的要求的。從期望程度的意義上講,組織具有多重目標,它們直到找到滿意的行動步驟時才肯罷休。它們寧願回溯既往,而不願對未來條件進行系統的預測。它們運用「標準的運作程序及粗略的估測規則」來作出決策並付諸實施(Cyert and March, 1963, p.113; March and Simon, 1958)。

公司行為的理論清楚地表明,滿意的原則並未脫離常規,無需對其加以修正,恰恰相反,這種假定實屬明智之舉。如果一個龐大組織的領導者要求該組織服從古典理性的標準,這將是愚蠢也許近於瘋狂之舉,必將使該組織陷入癱瘓,除非其下屬能夠騙過其領導,使他認為該組織已達到了不可能實現的古典理性的標準。這一論斷對於政府來說更是如此,因為政府的組成更為龐大,目標也更為多樣(而且經常互相矛盾),成敗也更難衡量。無論古典現實主義理論家(Morgenthau, 1948/1966)和外交政策的研究者們如何鍾愛無限理性的假設,這也只能是一種理想罷了。一個龐大、複雜的政府如果信奉「保留足夠多的選擇餘地」的原則,必將作繭自縛,因為這將造成中級官員無所適從,最高決策者將被瑣事纏身而無暇他顧。沉迷於追求政策和行動完全的多變性,將像尋找聖餐和「青春之泉」一樣,只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如果認為政府也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約,那麼,第六章中就國際機制的功能價值所進行的論述,意義又何在呢?請記住,在理性選擇的假設下,由於國際機制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尤其是它能減少外部環境中的不確定性,從而對政府具有重大價值。機制的存在,能使每一個政府更好地預期對方是否會採取可預見的合作政策。依此理論,政府不再對每一個事件都精打細算,以使其短視的自我利益最大化。放棄這種行為所得到的回報是,它們對他國行為的預期變得更為確定了。

在有限理性的理論下,政府參與和支持國際機制的意願將會因為以下這樣的事實而得到加強,這就是,替代機制的方案不會有想像中的假設古典理性理論是正確的情況下那麼有吸引力。行為者在有限理性的事實下無法對每一個問題的所有選擇方案都進行成本收益的計算,相反,它們需要簡化決策程序,以高效地履行職能。它們所設計的粗略概測規則所導致的結果——不論這些規則是被單方接受的,還是作為國際機制的一部分,與在古典理性行動下的完美結果相比,當然不會更好,而且往往還會遜於後者(除了決策成本因素外)。因此,在單方的粗略概測規則價值與一項機制規則價值的比較中,以及零成本、完美的理性計算的價值與該項機制規則價值的比較中,一般來說,在前項比較中對機制規則價值的肯定要更多。

當我們摒棄古典理性的假設,我們發現並非是國際機制否定了政府進行古典理性計算的能力。真正的障礙是由政府的性質決定的:作為一個龐大、複雜的組織,政府是由人構成的,而每個人解決問題的能力又是有限的。政府面臨的選擇不是應否服從機制,從而不惜放棄通過不斷的計算謀求最優利益的機會,而是究竟要遵守什麼樣的粗略概測規則。正常說來,單邊規則比多邊規則更適於個別國家的情況。但是機制規則的優勢就在於它能對其他行為者產生約束作用。問題是,約束他人行為這一收益,與接受機制規則而非粗略概測規則的成本相比是否更為有利?

因此,如果我們贊同各國政府均須服從粗略的概測規則,在這種情況下,恪守國際機制的成本將比古典理性成為現實可能性的那種情況要低。機制只是以多邊規則代替了單邊規則,其優勢在於可使其他行為者的合作行為更可預期。國際機制既不會加劇政府間的等級秩序,也不是以自身的規則取代各國的自我計算,相反,它們只是提供一系列粗略的概測規則。

將這一論述與第六章的內容相結合,可以看出我們關於國際機制的概念與常用來刻畫國際政治本質的自助體系有著多麼大的差異。在一個純粹的自助體系中,行為者對每一事件都進行利益計算,並保留自身的選擇權,直至作出決策。當他國陷入困境中時,理性的反應就是趁機提高要價,以盡可能多地撈取利益,索要金錢、石油或軍事支持。這種情況在世界政治中,尤其是在敵對國家之間屢見不鮮。但是國際機制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限制強勢國家從這種局勢中獲利的能力(無論多麼短暫)。這種限制所帶來的好處絕非某些國家的利他主義行為所致,而是因為機制使各國對自身長遠利益的計算發生了改變。如果一個政府珍視其在未來與別國達成協議的能力,那麼聲譽就成為一個關鍵因素。而在世界政治中,行為者聲譽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別國堅信儘管履約將使它短期內處於不利境地,但它仍能夠恪守成約。為此,即使從古典意義上所說的理性國家,有時也會加入到機制中來,遵守機制的各項規則。機制通過提供粗略的概測規則,對於一國政府節約決策成本也具有重大價值。如果哪國政府拋棄某項機制,它自身就必須另行建立一套新的規則,以此來指導其官僚體系的運作。粗略的概測規則所提供的便利,以及長遠而不是短視地計算自身利益所具有的優點,促使利己主義的各國政府,尤其是那些深受有限理性限制之苦的政府,更加傾向於遵守國際機制的規則。

防止偏好發生變化

在經濟領域,偏好或「喜好」通常被認為是一個外生變量(Stigler and Becker, 1977)。但是馬奇(March, 1978)指出,理性選擇既包含對自身未來偏好的猜測,也包括對現實行為將導致後果的估計。個體總是試圖改變自身的未來偏好——不論是通過弗洛伊德式的對慾望和衝動的壓抑還是昇華,抑或借助於其他手段。

認識到個體會試圖影響自身未來的偏好,這使得長於深思的觀察者去思考「意志的弱點」這一哲學問題,或者基於人類意志而產生的理論所具有的一些矛盾之處。但是對於政府這樣一個其領導人不斷變動的集體實體,也許它當前決議的部分意圖就是要對未來的選擇加以限制,這一點是毫不為奇的。固然,一個政府未來的治理模式——尤其是持有不同信仰主張的政府,並不必然就是現任政府功能的自然延續。但是事實上,在美國這樣的國家,對憲法進行修正的確是很難的,部分因為共和國的奠基者們擔心執掌權柄的人並非總是道德高尚之士,因此必須對其後繼者的胡作非為加以防範。[4]一位美國青年曾經問本傑明·富蘭克林:前殖民地時期建立的是什麼樣的政府?據說富蘭克林答道:「共和國——如果你能維持住它的話。」

在政府發展的過程中,一般而言,擁有權力的人都與制憲一事無關。但在一個多元、競爭的體制中,政府中在任的任何黨派和團體都可能很快地按照政治規則淪為在野的角色。因此,任何計劃周詳、忠於職守的民主政府都將面臨一個問題:即在它下台之後,如何使其政策繼續得以貫徹實施?對此,國內政治中一個常見的辦法就是進行大規模、長時段、耗費巨資的項目建設。通過擴大社會計劃,一個社會民主政府將創造出新的公眾預期和儲蓄模式,這樣,即使其下屆政府更趨於保守,也難以改變其既定政策;如果一屆政府力圖加強國防力量,從而啟動購買軍火的長期計劃,那麼即使下屆政府不那麼好戰,或者更為自負,也很難對國防預算進行削減。

由於這些案例都屬於國內政策問題,而與國際協議沒有多大關係,因此從理論上講,具有不同偏好的繼任政府都可合法地對這些公共項目加以修改,儘管在實際操作中這是很難或是不可能做到的。然而,一旦國內政策成為國際協議的一部分,再要加以修改就會困難得多,繼任政府必須遵守歷屆政府簽訂的國際協議,否則就要冒遭到國際報復的風險。

這一問題在發生革命的國家表現最為尖銳。例如尼加拉瓜的桑地諾政府為了維持信譽,被迫承擔了前索摩查政權所遺留下來的巨額債務。這與我們的主題——涉及發達市場國家在內的國際機制——是不無關聯的。例如,戰後初期,美國國內孤立主義勢力仍然很強,執政的國際主義者擔心繼任者可能會減少美國在海外的捲入,為此他們創立了諸多國際機制,部分作用就在於束縛未來孤立主義政府的手腳,使之繼續捲入海外事務。擬議中的布裡克爾(Bricker)修正案試圖修改憲法,要求不僅僅是正式條約,許多國際協議的簽訂也須得到參議院的同意。這是20世紀50年代美國保守主義勢力試圖避免美國過多捲入國際機制的一項重要努力,在當時,美國捲入國際機制的程度是如此之深,甚至連保守派領袖都不得不表示支持。[5]

在本書第三部分對戰後國際經濟機制的描述中,也能找到這種試圖制約未來政府行動的例證。國務院努力通過《英美石油協定》,以確保戰後原油進口(見第八章),儘管並未成功,但這種行動的確意在防止未來政府實行石油進口配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則提供了又一個例子。多邊貿易協議的達成促使各國實行關稅的雙邊減讓,使得後繼政府很難重新提高關稅。通過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各國不僅可以影響他國的行為,而且可以限制繼任者的行動自由。無獨有偶,1971年以前佈雷頓森林體系實行的釘住匯率機制也限制了各國未來政府實行通脹的企圖,只要各國在經常賬戶出現赤字時仍需向國際融資貸款,這種限制就將始終存在。[6]

更為普遍的是,在一段時期內,現任政府為維持開放經濟所作的決策,對於繼任政府控制國際經貿往來的能力也會產生深遠的制約作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秘書處指出,其代表性成員國的國民生產總值的20%依賴於進口,一旦某國為刺激需求,謀求凱恩斯主義式的經濟增長,從而改變其貨幣、財政政策,必將導致進口大量增加,造成經常賬戶的巨額赤字(OECD, 1983, p.19)。但是如果一國政府實行擴張性財政政策和緊縮性貨幣政策,而國際資本持有者又對該國及其政府抱有信心(由於意識形態或其他原因),這種政策就將導致資本的流入和匯率的升值,就像1981年至1983年間的美國那樣。但是達到一定點之後,不斷增長的經常賬戶赤字可能導致匯率下降,最終誘使政府實行緊縮政策,以避免貨幣危機。

施行限制政策的保守政府,儘管也會受到開放的世界經濟的影響,導致出現不希望看到的資本流入和匯率升值等不利後果,但是對於奉行刺激性經濟政策的社會黨執政的政府而言,其所受到的制約則更為嚴峻。當某個新上台的社會黨政府捨棄既往的保守政策,而改奉擴張性政策,這種行為將對其幣值產生負面影響,隨之而來又將導致資本外逃和低水平的私人投資,從而使局面進一步惡化。[7]法國密特朗的社會黨政府在1981年至1982年就面臨著這一困境。國際經濟的開放性使得一國很難改變其政策,因為任何改變都可能與世界政治經濟領域中主要大國的政策不相協調。對此,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指出:「國際實物和金融之間的聯繫有力地制約了各國政策可能的差異程度。」(OECD, 1983, p.19)

馬克思主義認為,這種來自國際自由主義的限制具有強烈的不公正性,因為它僅僅有利於資方而不利於工人。馬克思主義關於國際政治經濟學的理論,強調國際經濟自由主義在政治上的不公正性,這也正是其理論的力量之所在。馬克思主義理論認識到,那些奉行國際主義政策的政府所追求的開放政策,創造了相互依賴的國際經濟和政治模式,這種模式一旦被破壞,代價將極為高昂,從而束縛了後繼的社會主義政黨或者民族主義政黨政府的手腳。[8]即使民眾認為社會主義比資本主義更為優越,當國際自由主義大行其道之時,民眾將不願意社會主義政黨上台執政,擔心因此會造成經濟混亂。而且,對資本外逃的擔心,也會束縛執政的社會黨政府或者社會主義運動的手腳,如同英國工黨(Panitch, 1976),意大利共產黨(Putman, 1978),以及最近法國社會黨所面臨的局面一樣。因此,保守主義的前任政府與其資本主義盟友共同建立的自由主義國際機制,可能有力地阻止了通向社會主義的道路。

社會黨政府所面臨的問題進一步突出了本節的主題:通過對未來政府的行動自由加以限制,國際機制可以影響其偏好。顯然,沒有人能保證這就是「好的」,因為這完全取決於個人對未來的偏好。但是從任何現任政府的立場出發,這確實是國際機制的一大功能。每一個現任政府都力圖像過去那樣,將國家綁在船的桅桿上,捆緊舵柄,讓後人無法解開。

移情與國際機制

國際事務的理想主義論者呼籲為了全人類的利益而開展國際合作,其基礎即為貝茨所討論過的「普世主義」價值觀(Beitz 1979a, 1979b)。在英美外交思想中,理想主義傳統源遠流長,尤其在美國外交政策中更是曾經風靡一時,直至二戰後才被重視自身利益的現實主義所取代(Osgood, 1953; Wolfers and Martin, 1956)。本書特意採納現實主義關於利己主義和理性的假設,以期在現實主義的前提下論證合作的可能性。我們的分析將從現實主義的前提出發,也就是說從常被視為不利於合作的條件下,探討實現合作的可能。

然而,即便是現實主義學者有時也必須承認,並非所有的國際行為都能以利己主義加以解釋。例如,漢斯·摩根索曾宣稱外交政策的終極目的可能源自法律與道德原則。其論述的獨特之處在於,他並非認為理想主義觀念對決定目標無足輕重,而是認為權力是外交的必要手段,所謂「即時的目標就是權力」,因此,在外交政策分析中可以將理想因素忽略不計(1948/1966, p.25; pp.84—85)。正如許多學者所指出的,這種論調的缺陷在於,權力的形態絕非是單一的,對「權力的追求」也形式各異,其特點部分取決於行為者所追求的終極目標(Wolfers, 1962, pp.81—102),同時也取決於施加影響時的具體情境(Baldwin, 1979)。在論及外交目標時,沃爾弗斯認為國家有時會遵循自我克制的政策,即「視國際團結、法治、誠實或和平高於國家安全和自我保存這樣的目標」(Wolfers, 1962, p.93)。他認為儘管國家奉行這一政策的情況會很少,但並非絕無可能(Wolfers, 1962, p.94)。

在一個民族主義及愛國主義道德的影響力絲毫沒有減退的時代,以自我克制目標為先、國家的自我保存為次的情況可能寥寥無幾。但是並不排除存在這種可能性:參與決策的具有影響力的集團會珍視像和平這樣的人類共同事業的價值,並對政府施加壓力以改變其外交政策。這可能會導致對國家利益更為適當的解釋,對他國福祉的更多關注,為和平事業作出更大妥協,或對權力和暴力的使用施加更多的限制。如果國際主義、人道主義、和平主義理想得以成功實現,國家最終將從中獲益還是受損,將取決於具體的環境。但無論何種情況,追求有克制的目標必將成為現實的選擇。

沃爾弗斯尤為關注軍事和安全問題,因為在這一領域,自我克制的代價可能是喪失國家的獨立。在一個國家的獨立仍面臨嚴重威脅的時代,奉行自我克制政策的國家寥若晨星,這是不足為奇的。但是,儘管奉行自我克制政策一旦失敗,代價異常高昂,但在風險較低的領域,如世界政治經濟領域中,自我克制政策仍偶有出現。不管怎樣,沃爾弗斯的論述至少使我們認識到利己主義模式絕非放之四海而皆准。我們借用理性的利己主義假設,已經說明了「權力的分裂必然導致紛爭」這一邏輯推論的不足之處。這一目的完成之後,我們可以將此暫置一旁。

然而,對利己主義與利他主義作出嚴格的區分,以此來放寬利己主義的假設,則可能使這一問題困惑難解。利己主義既可以表現為深謀遠慮,又可以表現為鼠目寸光。而對利他主義則很難清晰界定,因為表面看來是利他的行為總能被解釋為具有利己的目的。人們也許會認為,利他主義者傾向於犧牲自我,而不願違犯原則或看到他人受難。因此,要確認某一給定行為是屬於利他的還是深謀遠慮的利己行為,常常是不可能的。這一問題很具有啟發性,它反映出了自我利益這一概念的彈性。與其爭論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之分,我們還不如去探詢民眾和組織是如何定義「自我利益」的,他們所關注的信仰和價值觀是什麼?

這裡問題的關鍵在於,行為者怎樣看待自身利益與他人利益的關係?利益的相互依賴達到何種程度?對別國福祉的相互依賴又達到何種程度?我們可以設想以下四種不同的情況。

1.行為者對他國的福祉無動於衷。這是一個純粹霍布斯式的世界,各行為主體之間彼此毫不相關。但是出於同樣的原因,一次囚徒困境博弈並非世界政治的真實反映,而只是現實世界中很少有的一種現象。要知道,國家間的聯繫始終在不斷的發展之中。

2.行為者只在別國行為會影響自身的情況下才關注他國福祉。我們把這種情況下的利益稱為工具性相互依賴(instrumentally interdependent)下的利益。囚徒困境中的利己主義者之間就具有這種利益:每人都考慮自身行動對他人的影響,但並不是出於對他人利益本身的關懷,而是因為擔心自身的背叛行為會招致報復。

3.行為者不僅出於工具性原因而關心他國福祉,而且因為不論別國如何行動,其收益的增長也會促進自身的福祉,反之亦然。在這種情況下,各行為主體間的利益屬於情勢性相互依賴關係(situationally interdependent)。隨著二戰後世界經濟日益緊密地交織在一起,情勢性相互依賴加深了。如果歐洲、日本出現嚴重的經濟衰退,勢必減少對美國商品的需求,從而對美國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即便不考慮經濟崩潰可能導致的政治惡果,巴西的繁榮對美國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為一旦巴西經濟破產,勢必無力償付美國銀行的債務。當今世界,緊密交織的貿易與金融網絡反映了經濟相互依賴的增強,它可以將福利效果,不論是好是壞,直接由一個社會傳送到另一個社會中去。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具有利己主義傾向的行為者採取何種行動,它們彼此之間的利益都構成了情勢性的相互依賴關係。

4.最後一種情況為:行為者純粹為他國的利益而關注其福祉,即使這樣做對本國物質利益和安全毫無裨益。例如,富裕國家的許多公共和私人機構為災民提供的救濟,或是大量的外國援助。誠然,許多政府救濟是基於狹隘的自身利益的考慮,但若以之解釋許多小國如荷蘭、瑞典的援助行為則很難服眾,而對於解釋像牛津饑荒救濟委員會(Oxfam)或美國援外合作署(CARE)這樣的志願機構則更為牽強。我們把上述這種情況稱為移情性相互依賴(empathetic interdependent)。[9]

本書第五章對深謀遠慮的自我利益與短視的自我利益所進行的區分,實際上是以工具性或情勢性相互依賴為預設前提的。針對某一特定問題,被利己主義者視為與其行為具有潛在聯繫的問題的數量與範圍,決定了其所具有的遠見程度。目光短淺者只注重即時問題,深謀遠慮者則還要考慮這樣做會對其他利益有何影響。但是,二者在計算時所考慮的都只是自身的福祉。[10]移情問題的提出,則使我們超越了這一區分,去探尋更深層的價值問題。

在世界政治中討論移情問題似有脫離現實之嫌。時至今日,在一個實現了高速流動、即時通訊、多種跨國關係廣泛發展的世界裡(Keohane and Nye, 1972),國際團結與民族國家的和諧一致仍不明朗。不過,世界政治中一些新的現象是頗為引人注目的。泰勒指出,在歐洲,對共同體的感情有時會超越功利主義的考慮,「那種希望從合作中獲得特定利益的想法,與基於同某個或某些特定夥伴合作的意願相比,前者有時會退居於次要位置」(Taylor, 1980, p.373)。此外,在一次歐洲民意調查中,當被問及歐洲內部關係問題時,相當多的人的政策傾向與狹隘的自我利益觀是相悖的。例如,1977年一次民意測驗顯示,歐共體9個成員國中均有70%以上的被調查者認為,如果其他成員國遭遇嚴重的經濟困難,夥伴國應理所當然地提供幫助;多數人甚至認為本國選出的歐洲議員應以歐洲利益為重,國家利益其次(Inglehart and Rubier, 1978, pp.78, 82—84)。這種情況是工具性、情勢性、移情性相互依賴關係的混合反映。與此相應的是,近年來有人在著作中開始質疑世界政治中國家邊界的道德意義問題(Beitz, 1979a, 1979b)。他們認為,可以以一種有限的方式對國家利益加以移情性的解釋。當然,即使在這種情況下,自我利益也決不會歸於消弭,而是將取決於其他國家福祉的實現,從而導致對自我利益的重新定義。

本書中「利己主義」所涉及的利益概念均為獨立的、工具性的或情勢性的相互依賴狀態下的利益。放寬利己主義的假設意味著承認,世界政治中的國家及其他行為者有可能重新定義其利益,以實現移情性的相互依賴。這種變化將對合作產生深遠的影響,國家將更傾向於獲取更大的雙贏結局——以能夠帶來更大的總體收益的方式解決國際問題——即使其直接收益可能會有所損失。當他國受益時,它們也將從中獲益。共享的利益將因此進一步擴大,從而有可能達成至少相等也許會更多的互利協議。

利己主義與移情:相互競爭的兩種解釋

在世界政治中,能夠以移情來解釋的行為領域相對較小,這種解釋只適用於那些明顯不能以狹義的自我利益來加以解釋的行為。在一個假定的自助體系中,移情的作用只能居於次要位置;甚至於那些因移情而採取的行為,也很有可能被解釋為具有利己主義目的,而且聽起來還頗言之成理。對這兩種解釋的考察,將顯示出各自對與國際機制行為相關的闡述所存在的優劣得失。

在本節中,我們將考慮的兩種行為模式,似乎很難從利己主義的立場來加以解釋,它們分別是世界政治中覆蓋在規則表面上的道德主義面紗,以及曾長期存在的不均衡的交換關係。首先,我將以理性—利己主義模型對它們加以解釋,通過這一模型建立起一條論述的主線,以解釋以上兩種行為。這裡將會顯示利己主義假設的強大解釋力,因為即使乍看上去像是因移情而產生的行為,仍能按利己主義被重新解釋。但是,儘管如此,單憑利己主義仍不足以圓滿地解釋這兩種行為。我無意於貶低以自我利益假設為基礎的解釋模式,相反,我希望考察這一解釋到底具有多大的合理性,以及在政治經濟的邊緣地帶是否存在這樣一些現象,它們能夠以移情性相互依賴為基礎,更充分地得以解釋。

視規則為道德義務

在現實主義者看來,宣揚道德價值的政府如此頻繁地討論行為者的道德義務,這是很特別的事情。國際機制的規則在這裡不僅是作為降低交易成本和減少不確定性的便利手段,而且,如本書所闡釋的,同時也是作為產生道德義務的原則和規則來被探討的。政府首腦宣稱將恪守這些原則和規則,而且,認為其他政府也負有遵守協議的道德義務。誠如所見,即使對於純粹自利的國家,國際機制也有其利用價值。國際機制中的道德準則與國際法緊密相聯,但是,其規範性內涵為什麼又能得以發展呢?如哈特(Hart, 1961, p.226)所強調的,法律不需要以道德體系為基礎,但可以通過長期自我利益的計算或其他原因而得以維持。如果理性利己主義模式能給予國際機制以圓滿的解釋,那麼又如何解釋存在於世界政治中的那層道德主義面紗呢?

對此,有人會在利己主義的基礎上直截了當地加以回答。正如在第六章中所見的,即使規則並無任何道德效力,仍有可能得到利己主義行為者的遵守。因為違犯規則不僅將破壞一系列互惠安排,而且會背上違約的惡名,損害其在未來訂約的能力。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機制中的這些規則或原則真的具有了道德內容,那麼它們將會變得多麼地有效!因為背棄協議將為道德所不容,一旦違約將對違約者的聲譽造成更大損害,使其受苦於別人的不確定行為,這顯然要比只是作為提供促進協調行為的機制要更加有效。由於在有道德義務的情況下的不確定性要更少,集團中的成員比在沒有道德義務情況下更易於達成互惠性協議。一位哲學家在討論合作問題時,和我一樣,也是從囚徒困境開始談起的,最後他總結道:「只有謹慎是不夠的,對長遠自身利益的理性計算本身,並不足以導致互惠協議的達成,即使達成了協議,也將難以維繫」(Mackie, 1977, pp.119—120),「道德的主要內容——不論其具體形式是什麼,就是義務觀念的實踐價值,或是一種無形的相當虛幻的聯繫和紐帶:它可能是對任何成約都需遵守的普遍要求,也可能是各種特定的義務,如軍事榮譽,對組織或對同志的忠誠等等」(Mackie, 1977, p.119)。

因此,道德可能「報償」國家集團這個整體,也會「報償」每個單獨的國家。在艾克斯羅德的模型中,遵守道德準則的國家將被視為可資信賴的政治合作者,是可與之達成互惠協議的合作夥伴(Axelord, 1981; 1984),也就是說,如果一國把一系列原則視為具有道德上的約束力,並公開承諾恪守這些原則,這將對這個國家的聲譽起到一種標識作用。如果其行動準則過於被動消極——如逆來順受,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那麼道德主義者將被利己主義者所利用,並遭到利己主義者剝削和壓搾;但是如果採取「一報還一報」的態度,這些行動準則將成為遵行者的珍貴標識。任何一個利己型的政府都可能私自拋棄道德約束,但是一旦「對等報復」的道德準則被廣泛接受,那麼即使再不情願,這些國家也必須表現得彷彿它們相信這些準則一樣,因為只有這樣做才有利於其自身的利益。這種情況下,邪惡將向美德低頭。

因此,對於世界政治中公認的道德原則,我們可以從純粹自我利益的基礎上加以解釋。也許規則不會真正被視為道德義務,但是它們在公眾場合中的確被認為如此。雖然這一解釋簡明扼要,條理分明,但總給人一種憤世嫉俗的感覺。對於主要市場經濟國家中的代議制政府來說,很難對「真實」動機和「公眾」動機加以區分。那些道德主義者,如伍德羅·威爾遜和吉米·卡特,有時也會登上權力的頂峰。的確,他們的道德主義對於選民極具吸引力。而且,即便缺少強有力道德原則支持的政府官員,也常常會在道德原則的基礎上為其政策辯護,這會促使他們遵從他們所宣揚的道德信仰,以避免讓人認為他們在信仰和行動上是不協調的。虔信的行為會產生虔信,正如帕斯卡爾在其著名的打賭遊戲中所描述的那樣。[11]

不均衡的交換

在某一特定時期,國際機制似乎促進了不均衡的物質交換,即一方所提供的有形資源遠多於對方。這種明顯的不平等交換,涉及包括我們今天所能利用的各種資源,例如石油和市場准入,過去的馬歇爾計劃,50年代大量的貿易安排,以及當前頗為常見的對外援助。當然,它們還可能包括在未來提供這類資源的承諾。

乍看上去,不均衡的交換似乎與理性—利己主義的假設相悖。對此,利己主義理論家通過重新將這種交往解釋為均衡交換,以對這種批駁作出有力的反擊。他們指出,每一起有形資源的流動都會產生相應無形資源的反饋。這一解釋常被證明是正確的(如第八章中所示)。二戰後,歐洲、日本以對美國的恭順來換取經濟援助,反映了美國的「影響效果」(Hirschman, 1945/1980)。美國向歐洲輸出的商品價值遠遠高於其自身所得,作為回報,美國則獲得了影響力——成為瑙爾(Knorr, 1975, p.25)所稱的美國「庇護型的領導」(patronal leadership)的基礎,我們則稱之為霸權的領導。受惠國的順從導致了影響力的回流,施惠—受惠的關係經常能被重新概念化為一種交換關係,其中,無形收益與有形收益交叉流動著。

這一辯駁建立在這樣一個假設之上,即互惠是自助體系的內在原則:當資源沿某一方向流動時,在其相反方向上必然存在對等的資源回流。但是,在接受這一前提之前,我們有必要對互惠的概念及其在國際關係中的含義進行更深入的探究。

作為文化的組成因素之一,互惠這樣的規範似乎四海皆然,其「兩個最低限度的要求是:(1)應該幫助那些幫助過自己的人;(2)不應傷害那些曾幫助過自己的人」(Gouldner, 1960, p.171)。但是在不同的社會,或者是對於同一社會中相同的關係,互惠的表現形式卻千差萬別。在對「石器時代經濟學」的論述中,薩林斯對互惠作了有益的區分,他將互惠分為「消極性」、「對等性」和「普遍性」互惠三類形式(Sahlins, 1972,第5章,pp.185—220)。

消極性互惠是指通過欺詐或必要時使用暴力,從而犧牲他人利益而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反映在世界政治中,其最極端的表現即為侵略戰爭。消極性互惠是一種對環境仍不適應時的策略,在這一環境中每個行為者的福祉,至少是部分取決於能夠長期確保與他方的自願式合作。事實上,薩林斯發現,在原始人群中,複雜精巧的制度安排已經得到發展,從而實現了對消極性互惠必要的社會壓制(Sahlins, 1972, p.201),這與我們關於國際機制的論述是不謀而合的。

對等性互惠以等價物的即時交換為特徵(Sahlins, 1972, pp.194—195)。這種互惠以實現雙贏的貿易為基礎,較之消極性互惠,它與世界政治經濟中的交換關係更為相似。但是其「即時性」特徵則又使之與國際機制所促成的交換模式大為不同。實際上,這一差異能幫助我們進一步清晰地認識到機制的作用。國際機制可以被部分地視為一種促成「非即時性」交換的安排。在純粹的即時交換中,每一方都不必接受任何義務、規則或原則,因為這一交換在任何時候都是對等的,永遠不會存在「債務」和「信貸」。一個極端的例子就是1981年美國與伊朗之間達成的一項決議。當時伊朗同意釋放被劫為人質的美國外交官,而美國則歸還伊朗在美國的金融資產。對此雙方(包括英國和阿爾及利亞)作了周密詳盡的安排,以保證任何一方在達到目的之後,都不會出爾反爾,欺騙對方。由於美國與伊朗革命政府之間毫無任何可資聯繫的國際機制,因此只得經過艱苦的談判,來達成一個非正式安排,以實現對雙方都有利的對等性互惠。

但是這種完美的對等性互惠不利於關係的長期發展。薩林斯認為,在原始部落中,「一種不平衡的貿易措施維持著貿易夥伴間的關係,從而驅使著下一次交易的完成」(Sahlins, 1972, p.201)。在世界政治經濟中,國際機制部分以義務的形式為償還債務創造了激勵因素,從而使交換關係中暫時的失衡現象為人所接受。機制的作用與信貸市場相似,主要致力於提供信息,以促進協議的達成。如銀行為了瞭解借款方的情況,對「國家風險」進行調查,以瞭解借方的信譽信息,就屬於這種情況;同樣,中世紀歐洲證券交易機構以商務通訊的形式,或是通過市場上的信息交流來提供信息。[12]進一步說,與國際機制一樣,信貸市場依靠的是制度的聲譽,它以既往的表現為依據,不可能在短期內一蹴而就,也不會因承諾或能言善辯而獲得。巴格哈特就此指出:「每家銀行都清楚,不論它說得如何動情,當它不得不去為其信譽進行『證明』的時候,其實信譽已經離它而去。……信譽是一種力量,它只能自然生長,而無法人為建立。」(Bagehot, 1873/1962, p.33)國際組織和國家所擁有的聲譽也是長期發展的結果,它能迅速地被毀滅,卻無法同樣迅速地被重建。

與保險合同一樣,信貸安排為交易提供了條件,這種交易從長遠來看對雙方均有益,但並非在任何時段都是均衡的,然而,最終收益必須對等的原則卻是貫徹始終的。在薩林斯所說的第三種互惠類型即「普遍性互惠」中,這一原則限制消失了。普遍性互惠的特徵是,在交易中,存在著持久的單向物流,薩林斯將之稱為「公認的利他主義」(putatively altruistic):施予而不求回報,對互惠的期望是不確定的、模糊的。接受贈予只是產生了一種「鬆散的互惠義務,只有在贈予人需要時,以及/或者受贈人有能力時才要求回報。無力酬報並不會引起施惠人停止贈予,因此,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資源始終單向流入受惠方」(Sahlins, 1972, pp.193—194)。

在原始社會中,普遍性或近於普遍性的互惠僅僅局限於血緣或地域的集團內部。因此,必須注意的是,我們不可輕率地把世界政治中表面看似單向的收益流動都視為一種真正的普遍性互惠,特別是當利己主義模式對這種單向的收益流動現象具有很強的解釋能力時。不過,薩林斯的分類確實擴大了互惠概念的外延,這種分類使我們注意到,對於表面上不均衡的交換現象,可能會有不同的解釋,它們可能是有形收益與無形收益之間的一種均衡交換,也可能是現實收益與未來收益之間的均衡交換,如信貸和保險,或者可能是一種不要求任何具體回報的普遍性互惠。

只要表面上看來不均衡的交換能被重新解釋為是均衡的,那麼我們接著就可以用工具性自我利益來對此加以說明。誠如所見,在以下的交換中,機制具有重要作用:將「服從」制度化,正如在美國霸權下所做的那樣;或是提供信息,促成信貸、保險合同的達成。與之相反,普遍性互惠反映了利益的情勢性或移情性相互依賴,一方所以能夠作出不求回報的施予,或是因為這樣做對自身有所幫助,或是因為出於對受贈方福祉的關心。

普遍性互惠並不能代替利己主義模式對不均衡交換的解釋,但是它拓寬了我們對自我利益和互惠性的理解,從而對後一種解釋作了有益的補充。例如,對於馬歇爾計劃及1947年後美國對歐洲的其他舉措,如果僅以普遍性互惠概念來解釋顯然是不充分的,因為在危機期間,例如蘇伊士運河危機期間,美國的確需要盟國的服從。儘管如此,考慮到美國民眾廣泛認可本國的福祉依賴於歐洲的繁榮和民主化,考慮到美歐政治家之間密切的私人聯繫,借用情勢性或移情性相互依賴來對其進行解釋,似乎也合乎情理。而且,在就這種現象的解釋中,純粹的利己主義的交換觀還面臨著一個難題,就是現在很難判定美國從1947年或者1956年的事件中所獲得的服從是否足以補償它提供的援助。我們最好將馬歇爾計劃視為一個交換關係與普遍性互惠的結合體,前者指以物質好處換取現實及未來的服從,後者則是以情勢性及移情性相互依賴為基礎的。

結論:自我利益與學習

本書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論述以理性的利己主義假設為基礎,在本章中,筆者嘗試對理性的利己主義假設進行放寬。我試圖說明,與古典的理性利己主義者相比,國際機制對於那些具有有限理性特徵的組織,對於那些試圖約束其繼任者的領導者,以及對於那些彼此之間具有移情情感的國家,可能具有更高的價值。深受有限理性之苦的行為者將珍視機制提供的粗略的概測規則。如果某屆政府擔心繼任者的偏好會發生改變,它就可能會加入到機制中來,以約束未來的政府。最後,如果政府對自我利益的定義包含了移情因素,共享利益的增加將更有可能促使它去構建國際機制。但是,移情要比有限理性更為脆弱和難以捉摸,因為凡是能以移情來加以解釋的行為,常常也能依利己主義理論來闡發。

本章對於理性的利己主義模型所依賴的自我利益這一假設的可靠性提出質疑。由於自我利益的概念如此具有彈性,我們必須探究這一假設的含義,而不能簡單地視為理所當然。國際機制之所以改變,不是因為國家所宣稱的客觀利益發生了轉移,或是由於權力分配的更動,亦非因為政府面臨的制度化條件發生了改變,而是由於人們利益觀念的改變——即由於行為者的學習所造成的。對機制進行透徹詳盡的分析將顯示出這一變化是如何發生的。學習,如哈斯所強調的,包含不斷增長的對複雜性的評估,以及對事件之間更為精巧的因果聯繫的認知,而我們在制定各項政策時,應當對這些因果聯繫多加關注(Hass, Williams, and Babai 1977, p.324)。學習因素在哈斯看來是至關重要的,因為自我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觀的東西,「行為者之間處於變動之中的價值與利益概念,是與其已經變化了的行為相聯繫的,儘管它並不符合觀察者所責難或強加的任何理性模式。沒有一成不變的『國家利益』,也不存在什麼最優的機制」(Hass, 1983, p.57)。

雖然我很贊同哈斯的觀點,承認學習的重要性,但是我仍然認為,無論是對限制的結構性分析還是對國際機制的功能性理解,都有必要將行為者的認知現象置於適宜的政治背景之下。這也正是本書對權力和制度問題加以集中論述的理由所在。的確,對國際機制的全面研究將超越「自我利益能重新定義」這一認識,但是本書並未承擔起這一任務,理由很簡單,那就是如果這樣做,我們還需另行展開研究,其宏大艱巨之程度將絲毫不亞於本書。至此,本書的論證已經告一段落,儘管如此,筆者仍要強調的是,對哈斯提出的問題作進一步研究的重要意義。我們在考慮權力分配的限制、合作的潛在利益以及機制對於促成合作的作用之類的問題時,我們應該不斷地問自己:行為者是在什麼條件下學習的?學習的效果又是如何?


注 釋

[1]我們對「國家是世界政治中主要行為體」這一假說進行適當的放寬,至於其意義則不在本章討論內容之列。但是如果認為這一前提的改變將使國際機制得以產生和維持的可能性更小,則是毫無根據的。跨國組織為追求共同利益而運作,也必須考慮國際制度這一因素;或者甚至可以說,由於它們既不能利用民族主義喚起忠誠,也無法使用強力來達致目標,使得它們更有可能服從機制的規則。

[2]在哲學領域,功利主義是指一種旨在為人類道德行為提供普遍化原則的道德理論。而我所從事的是實證性研究,即對利己主義行為者的行為作出解釋,因此無意去發展或批判一種道德理論。對於功利主義與規則功利主義二者的聯繫,我的同事奧金(Susan Okin)曾給我作過詳盡的闡釋,但在此我只是略有觸及。

[3]麥基認為,甚至行動功利主義者(act-utilitarians)也「正式承認『粗略的概測規則』的作用」,因此依一個人是否遵守規則並不足以區別行動功利主義與規則功利主義(Mackie, 1977, p.137)。相反,奈曾向我指出,即便是規則功利主義者有時也會因為重大原因而偏離常規。在此,筆者並非想要在這兩種功利主義之間劃定一條明確的界限,而是想指出密爾對規則的強調和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論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如果所有的功利主義者都在某種程度上訴諸粗略概測規則的力量,這倒恰恰證明了我的觀點,即規則對於政府行為具有雖非決定性的但卻十分重要的影響。關於功利主義詳盡的哲學解釋,請參考Urmson, 1968。

[4]這一看法,取自1962年(也可能是1963年)曼斯菲爾德(Harvey. Mansfield, Jr.)在哈佛教授美國政治思想這一課程時所作的一些評論。

[5]布裡克爾修正案最終未獲通過,發起者所擔心的結果終於成為現實,裡根總統對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有力支持就反映了這一點。

[6]這種看法的意義不僅僅限於政治經濟領域之中。斯通曾說道:「歷史證明,我們必須對軍備加以控制,並就此達成協議,以永久性凍結髮展MX系列導彈這樣的武器系統。在一個鴿派人士看來,我們今天之所以沒有發展反彈道導彈系統(ABM),就是因為在反ABM運動中,美國與俄羅斯達成了有利於ABM的其他協議。相反,美國原本單方裁撤了研製B-1型轟炸機的計劃,但是後來又奇跡般地重新啟動,原因即在於我們沒有以一項限制新型戰略轟炸機的軍控協議,約束後來政府的行動」(Stone, 1983, p.3)。

[7]對本句須謹慎理解,筆者並不是說所有自稱奉行社會主義政策的政府都面臨這一問題,奧地利與瑞典都實現了社會民主,但同時在戰後也保持了高投資率和增長率。

[8]在我看來,這種不公正性所造成的後果對於發達國家內部的聯盟政治來說,不如馬克思所認為的那樣明顯。例如,布勞克宣稱:「經濟的開放提供了對付工人階級要求提高工資和進行經濟、社會改革的一種手段」(Block, 1977, p.3)。但是這種陳述的問題在於:「工人階級」和「資本」這樣的詞語只是理論上的建構,在當代政治經濟世界中並不必然就有實際的對應物。在複雜的現代社會中,要發現這種理論和現實的對立性,比試圖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所要找出的對立性更為困難。人們在不同的利益基礎之上,以各異的方式對自身進行政治構建,其中經濟因素固然重要,但種族、文化、宗教及其他構成利益基礎的因素也同樣重要。

[9]在討論移情性相互依存關係時,我只考慮這樣的情況,即行為者對他人之所得報以積極肯定的評價。而在以權力衝突,尤其是軍備競賽為特徵的激烈競爭中,情況恰恰相反:一方之所得即為另一方之所失。擁擠效應(crowding effects)及其他消極外部性因素使人們對他人所得持否定態度,這種現象無論是在國內還是世界政治經濟中,皆概莫能外(Hirsch, 1976)。這種對他人所得福利的否定態度,將使國際機制的建立更為艱難。還應指出的是,在討論移情性相互依賴問題時,我假定有關各方均具有相似的價值觀,即一方眼中的「收益」,會得到其他各方的認同。然而,假定的移情說可能會成為主導或支配別人的理由,就像曾為19世紀帝國主義正名和辯護的「白人的負擔」思想一樣。

[10]與深謀遠慮的決策行為相比,有限理性可能更有助於解釋短視的決策行為,因為計算的高昂代價有可能縮小人們所考慮問題和利益的範圍。

[11]儘管未能以理性來證實上帝的存在,但帕斯卡爾(Pascal)仍爭辯說,無論怎樣,相信上帝都是合乎理性的,因為如果人只有在死後才發現天堂和地獄確實存在,到那時,那些不信仰上帝的人將永遠地失去一切;而一生虔信的人所失去的則要少得多。當然,這一論述也可以通過借助博弈論,以虔信作為其最小最大值來加以證實。但是帕斯卡爾的觀點進一步發展為:如果一個人虔誠地行動處事,在所有方面都堅守其信仰,最終將會產生真正的信仰(Nannerl. O. Keohane, 1980, p.278)。

[12]米爾納(Helen Milner)向我建議,考察信貸市場發展史將對我的研究大有裨益。此種類比研究的確是有道理的。尤倫伯格指出,中世紀證券交易機構中信貸安排的發展降低了交易成本(因為款項往來不必再採取硬幣的形式),並且,「在中世紀,關於世界大事的最迅捷的信息通常都是在市場和證券交易機構中獲得的」(Ehrenberg, 1928, p.317)。證券交易機構還提供信用等級評估,不僅提供了借貸方的信息,同時也成為有效的法律責任體系的原始替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