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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國際機制的功能理論

第五章討論了國際機制怎樣被創設的問題,該章強調國際機制的價值在於可以克服「政治市場失靈」問題。那麼,政治市場為什麼會失靈,以及國際機制是怎樣克服政治市場失靈問題的呢?本章對此將給予更加詳細的研究,這項研究將會有助於我們理解為什麼國家常常會遵守機制的規則,以及為什麼國際機制在促使它們形成的條件消失以後仍然能夠維持下去。因此,本章發展出來的功能理論將會使我們有理由相信,即使美國的霸權領導地位可能在當代一些國際機制的創設過程中起了關鍵的作用,但是霸權的持續存在對這些機制的持久可行性來說,並不必然就是關鍵的。

政治市場失靈與科斯定理

像不完善的市場一樣,世界政治本質上也存在很大的制度缺陷,這些制度缺陷妨礙了相互有利的合作的出現。我們已經指出,在自助的世界政治體系中,行為者之間的利益衝突是盛行的。從經濟學意義上講,這些衝突部分是因為外部性因素的存在而引起的:行為者並不為自己的行動承擔全部的成本或者獲得全部的收益。[1]然而科斯(Coase, 1960)在一篇重要的文章中,論證了單單外部性因素的存在並不必然會阻止各個獨立的行為者之間有效協調的出現。科斯聲稱,在一定的條件下,不考慮法律責任的規則,這些行為者之間的談判能夠導致帕累托最優解決方案的出現。

為了說明科斯定理,我們設想一個塗料廠排出的油煙,因為風向的緣故對一家老式洗衣店庭院裡晾的衣服造成污染這個例子。這家洗衣店因為外部污染,不能將衣服晾在院裡,不得不額外花20000美元裝一個室內烘乾設備,假設塗料廠的油煙污染給這家洗衣店造成的損害超過其安裝室內烘乾設備的20000美元,那麼,在沒有其他可解決途徑的情況下,洗衣店將安裝這樣的設備。不過,我們再假設塗料廠清除油煙污染的成本是10000美元。很明顯,這樣一來,社會福利將由於清除污染而不是安裝室內烘乾設備而得到提高,但是,在沒有政府強制行為或者存在談判的情況下,以利己主義為行為動機的塗料廠廠主,不會有任何激勵動機去採取清除污染的行動。

人們經常論證說,這種狀態的存在需要一個集中化的中央政府權威去提供清潔空氣這樣的公共物品。因此,如果洗衣商有強制的法律權利要求補償的話,塗料廠主將會有激勵去投資10000美元建一個污染控制設備,以避免20000美元的法院判決。然而,科斯卻論證說,即使洗衣商不具有這樣的法律行動權利,污染同樣將會被有效地清除掉。如果法律,或者一種非集中化的自助體系的存在賦予工廠進行污染的權利,洗衣商可能只要付給工廠主多於10000美元但少於20000美元的錢,去安裝一個防煙設備。因為雙方這樣都能獲益,所以會同意這樣的談判結果。

在任何一個例子中,污染的外部性問題都被忽視了。關鍵的區別不在於經濟效率的問題,而在於塗料廠主和洗衣商之間收益的分配問題。在一個自助的體系中,洗衣商將不得不支付給塗料廠主10000到20000美元之間的數額,而塗料廠主卻從他排放污染的能力中獲得收益。但是如果法律責任的規則基於「誰污染誰賠償的原則」,那麼洗衣商將不要支付一分錢,而工廠主卻必須在不能得到任何回報的情況下投資10000美元去建造一個防煙設備。科斯並不對責任規則應該通過公平的原則進行評估這一點提出爭議,而是堅持認為,在他的假設條件下,即使責任規則有利於外部性的製造者而不是受害者,有效的安排也是能夠達成的。

科斯定理經常被用來說明在沒有中央權威的情況下談判的功效問題,有時它也被專門用於國際關係研究中(Conybeare, 1980)。實際上主權原則確立的責任規則,就是將外部性的負擔加於受到他們傷害的那些人身上的。因此,科斯定理可以作這樣的闡述,它預測了國際關係中的集體行動問題可以通過談判和相互調整而得到克服,也就是說,通過我們所定義的合作的途徑。由此得出的進一步含義是,我們看到的紛爭現象一定是本質上利益衝突的結果而不是協調的問題。換句話說,科斯定理可以被視為將奧爾森有悖常情的集體行動邏輯的意義,或者博弈論所強調的協調問題的重要意義降低到最低程度。然而,這一結論因為兩個有力的理由,將是不正確的。

首先,科斯強調他所堅持的結論的三個關鍵條件。這三個條件是:確立行動責任的法律框架,假設法律框架是由政府的權威來支持的;完全信息狀態;零交易成本(包括組織成本和製造補償性支付的成本)。毫無疑問,這三個條件在世界政治中都不能得到滿足。在世界政治中並不存在世界政府,這使財產權和法律責任規則很脆弱;信息代價是很高的,而且還被不同的行為者不平等地掌握著;包括組織成本和決定補償性支付成本的交易成本常常也是很高的。因此,對科斯定理的倒置,倒似乎更加適合我們所探討的主題。在不存在科斯所強調的那幾個條件時,協調將常常因為集體行動的困境而受到挫折。

其次,最近對科斯定理的批判更有力地說明了它不能被簡單地運用到世界政治研究中,這使我們進一步提出關於國際機制功能的意義問題。基於博弈論進行的研究已經說明,在超過兩個博弈者的情況下,科斯定理並不必然能夠得到證明。在一定的條件下,將不存在穩定的解決方案:形成的任何聯盟(至少其中有一個成員)將會差於另一個可能的聯盟。其結果是無限的倒退。在博弈論的術語中,博弈的核心是「空」的。當核心是空的時候,零交易成本的假設意味著協議是被阻撓的而不是被促進的,就是說,「在一個零交易成本的世界中,所有聯盟內在的不穩定性可能導致公司之間無窮盡的再訂約過程」(Aivazian and Callen, 1981, p.179; Veljanovski, 1982)。

科斯以及對科斯的批判,對通過談判而達到的國際合作具有什麼樣的意義呢?首先,它顯示科斯定理的頭兩個條件,即有一個明確的產權和各方在以大致平等的方式下獲得低成本信息的法律框架,大致說來將會促進合作性的解決方案的出現。但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含義更複雜。如果交易成本太高的話,談判可能不會發生,而如果交易成本太低的話,在一定的條件下,一種無限系列的不穩定的聯盟可能形成。

將科斯定理倒置過來,用來分析國際制度,這種分析很大程度上就是對產權、不確定性以及交易成本等問題的反應。沒有有意識地設計出來的制度,這類問題將會使世界政治中合作的努力受到挫折,即使在行為者的利益是相互補充的情況下也如此。從自助體系的缺陷來講(即使從完全自私自利的國家行為體來講),我們需要國際機制。在這個範圍內,當它們滿足了這些需要後,國際機制就扮演著建立法律責任模式的功能,提供相對對稱的信息,以及解決談判的成本以使特定協議能夠容易作出。機制的發展部分是因為世界政治中的行為者相信,通過這樣的安排它們將能夠達成相互有益的協議,而不這樣做,就很難或者不可能得到。

這就是說機制的建設者們預期機制將促進合作。在這個建構起來的功能的論證框架中,這些預期解釋了機制的形成:預期到的機制效應解釋了建立這些機制的政府的行動,各國政府相信,在沒有一個國際機制框架下達成特定協議的專門努力,與在一個機制框架下達成的協議相比將是收效甚微的。在我們將科斯定理倒置以後,我們可以將我們這種看法的理由歸到法律責任(產權)、交易成本和不確定性問題下。我們下面將依次討論這些問題。

法律責任

既然政府特別注重對它們自主性的維持,那麼假設國際制度將其權威施加到其他國家之上就常常是不可能的。這個事實得到國際組織的官員、來自各國政府內部的支持者以及學者們的承認。但是因此認為國際機制,或者構成它們基本要素的國際組織,本質上只是構造世界政治中中央權威的不成功的努力,那將是錯誤的。國際機制不能構造出像在組織良好的國內社會中那樣的穩固的法律責任模式,國際機制的建設者是充分意識到這種局限性的。

當然,世界政治中缺少一種等級的結構,並沒有阻止機制發展出零零星星的法律來(Henkin, 1979, pp.13—22)。但是國際機制的最主要意義不在於它們正式的法律地位上,因為世界政治中確立起來的任何法律責任和產權模式,都可能被主權國家的行動所推翻。國際機制更像費勒納(Fellner, 1949)在分析寡頭壟斷公司時所探討的「准協議」而不像政府。這些准協議在法律上是不可強制實施的,但是就如契約一樣,它們有助於以相互有益的方式組織行為者之間的關係(Lowry, 1979, p.276)。機制還類似準則,也就是在一個共同體中被視為共同知識的慣例,行為者所以遵守它們,不是因為它們是獨一無二的、最好的,而是因為其他人也遵守它們(Hardin, 1982; Lewis, 1969; Young, 1983)。這類安排的共同特點在於,它們被設計出來不是為了執行對協議的集中化實施,而是建立關於其他人行為模式穩定的相互的預期,以及發展使各方將它們的慣例或者行為調整到一個新環境中的有用的關係網。契約、準則以及准協議提供著信息並形成交易成本的模式:違反承諾的成本增加了,而在這種框架下的行動則成本降低了。

當然,這些安排和國際機制常常是脆弱的,與契約和准協議一樣,國際機制經常被更改著:它們的規則不斷地產生變化,被扭曲,或者發生解體以適應突發的事件。它們很少是自動強制實施的,也不是可以自動生效的。然而事實上,它們常常對談判和再談判起著重要作用,就如普查拉所指出的:「對歐洲經濟共同體管制規則的強制實施,將導致從超國家到地方層面上的政治分裂現象起伏不定地發生著,並在這條政治分裂線上激起強烈的政治活動。」(Puchala, 1975, p.509)

交易成本

如同寡頭壟斷下產生的准協議一樣,國際機制改變著相對的交易成本。特定的協議往往是被禁止的。例如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的條款中,除了在特定的情況下以外,是不允許使用歧視性的貿易安排的。由於沒有中央集權的政府,國家雖然在執行著行動,但是合法性的缺乏意味著這種措施的成本可能是很高的。例如在GATT的規則中,對使用歧視性貿易措施的報復是正當的。進一步說,通過將禁制性的內容提高到原則和規則的層次,國際機制在各個議題之間建立了溝通渠道。一種特定的歧視性貿易措施再也不成為僅僅只是沒有普遍意義的特定條款,相反,它違反了GATT,並對其他許多議題具有特別重要的含義。從囚徒困境的意義上講,這種狀態已經從一次博弈轉換到多次重複博弈上;而從市場失靈的意義上講,某種可能的談判交易成本增加了,而其他的成本則降低了。在上面提到的任何一個意義上,結果都是一樣的:違反機制原則的動機減少了。所以,國際機制降低合法談判的交易成本並增加非法談判的交易成本。

國際機制從更平常的意義上講,還影響了交易成本,使各國政府一起談判擬定協議的成本更加低廉。在一個既定的機制框架下,達成協議會變得更加方便。那些常常還包含國際組織的國際經濟機制,為會議和秘書人員提供了一個論壇,進而成為達成協議過程中的重要激勵因素。國際機制的原則和規則可以被運用到廣泛的各種各樣的特定議題領域中,它們是有效的:每次當一個新的特定問題興起時,先期確立的規則和原則使各方沒有必要再去圍繞它們進行重複的談判。

因此國際機制使各國政府利用潛在的規模經濟的優勢。一旦一個機制建立起來以後,處理每一個追加議題的邊際成本將比沒有機制要更低。就如我們在第五章所看到的,如果一個政策領域不透明的話,建立一個機制就是值得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有經濟學家所謂的「對規模經濟的持續回報」的好處,在這種狀態下,每一個追加議題在這個機制下都可能以比先前的議題更加低的成本來進行處理。就如薩繆爾森指出的,在現代經濟中,「持續增加的回報是偏離完全競爭狀態的最主要例子」(Samuelson, 1967, p.117)。在世界政治中,我們應該可以指望對規模經濟的持續回報會導致更加緊密的國際機制。

從規模經濟的收益來看,特定的協議傾向於鑲嵌於機制之中,這是一點也不奇怪的。例如,在多邊貿易回合談判中,美國、日本和歐洲達成的一項減少某項特定關稅的協議,將受到GATT的規則和原則的影響,也就是說,受到貿易機制的影響。這個貿易機制相繼又套疊在其他一些安排之中,包括貨幣關係、能源、對外投資、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以及其他議題上的安排,它們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之間共同構成了一個複雜的相互糾纏在一起的關係模式,而且,它們還與主要國家的軍事和安全息息相關。[2]

這種相互套疊的國際機制模式,通過使特定議題的聯繫或者補償性支付的安排變得更加容易或者更加困難,在一個議題領域中給予某個行為主體某種好處以換取它在另一個議題領域上的回報,對交易成本產生影響。[3]一個機制下的成串議題,促進這些議題之間形成補償性支付手段,而如果沒有國際機制將這些各種各樣的議題相互聯繫起來,世界政治中的補償性支付手段和聯繫將很難形成;在沒有一種維持善意行為交換的「價格制度」下,制度的障礙將會阻礙相互有益的談判協議的達成。

例如,假設各個議題都與其他議題孤立開來,由一國內部不同政府部門來管理。既然補償性的支付總是意味著一個政府必須在一個領域放棄一些東西以便在另一個領域得到某些東西,那麼在一個政府內部,這就必然有一個部門的利益受到損害。在與它們利益相關的議題上,那些從擬議的補償性支付手段中受損的官僚部門,將不大可能願意去承擔議題相互聯繫所帶來的成本,縱使其他得益的部門聲稱這樣做是基於國家利益的要求也如此。

當然,各個議題並不都由一個不同的政府部門來獨立處理。相反,正是各種各樣的議題集結在一起,才從功能上組織了政府的各個部門,例如美國的財政部、商業部和能源部。進一步說,政府怎樣自我組織以便處理外交政策,是受到議題在國際上怎樣組織這個因素的影響的;而不同的國際機制所涉及的議題,常常是由國內不同的政府部門來處理的。由於必要的內部權衡將在各個部門內部而不是各個部門之間發生,交織在同一機制中的那些議題間的補償性支付和聯繫因此變得更加容易;但是,屬於不同機制內部的那些議題間的聯繫仍是困難的,因為這些議題與同一機制下的議題是糾纏在一起的。

至此,當議題在國際層面上互相獨立地被處理時,從簡單的官僚政治的意義上講,將它們安排在一起處理常常是困難的。加上成員國政府內部出現對這種協調行為的抵抗,協調不同國際組織——GATT、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或國際能源機構(IEA),所有這些國際組織都有不同的成員和不同的運行風格——的政策注定是困難的。相反,在機制內部,因為機制將各個談判者聚合在一起,共同考慮那些可能處於各個談判者內部官僚職權範圍內的不同議題,從而使補償性的支付得到促進與改善。GATT中的談判,以及關於國際貨幣體系的審議,總是廣泛涉及補償性支付和議題聯繫政治問題(Hutton, 1975)。在談判中經常使用的,並且與歐洲共同體和其他一體化理論有關係的「外溢」這一術語,也可以視為對補償性支付問題的重視。這方面的著作告訴我們,一項一體化的政策安排,能夠期望被進一步擴展到其他議題領域之中,使潛在的補償性支付領域變得更加廣泛,從而促使成員間一致意見的達成(Haas, 1958)。

我們認為國際機制影響著交易成本。一項潛在協議對其可能的參與者的價值,部分取決於它多大程度上與包含在國際機制中的合法性原則相一致。破壞這些原則的行為,其代價將是高昂的。機制還影響官僚政治中的交易成本,成功的機制通過對議題的組織,使富有成效的議題聯繫戰略(促進與機制原則相一致的協議的產生)得到加強,與此同時,使與機制原則不相一致的具有破壞性的議題聯繫戰略和談判受到阻止。

不確定性和信息

從市場失靈理論的角度看,機制扮演的信息功能是最為重要的。阿克爾洛夫所謂的「質量的不確定性問題」是次品市場中面臨的最關鍵問題。而即使在具有穩定的平衡狀態的純粹協調博弈中,這也同樣是個問題。因此,達成統一的準則就是重要的。但是在簡單的協調博弈中,嚴重的信息問題並不存在於行為者關係的結構之中,因為行為者有強烈的動機去充分表露各自的信息和偏好。在這種博弈中,重要的是怎樣去達成某種協議,而究竟選擇哪一種可能的協議並不是事關重大的問題(Schelling, 1960/1978)。準則是重要的,而準則的形成可能需要巧妙的選擇,但是在這一過程中,對信息獲取和交換構成嚴重系統障礙的因素是不存在的(Lewis, 1969; Young, 1983)。

然而,就如我們在討論集體行動和囚徒困境問題時所看到的,在博弈論和世界政治中存在的許多狀態,既有利益衝突的特點,也有共同利益的特點。在這些狀態中,行為者不得不擔心被欺騙和出賣這樣的問題,就如一個舊車的買主不得不提防買到次品一樣。關於市場失靈理論的文獻,論述的最根本的問題是,在沒有合適的制度安排的情況下,由於不確定性的存在,一些相互有利的談判協議是不可能達成的。有三個特別重要的因素是協議難以達成的重要根源:不對稱信息,道德風險,以及不負責任的行為。

不對稱信息

一些行為者可能比其他行為者對一種形勢所佔有的信息要更多,因此在它們之間產生的談判結果可能就是不公平的,「局外者」將不願與「局內者」達成一致的協議(Williamson, 1975, pp.31—33)。這本質上也是阿克爾洛夫所謂的「質量的不確定問題」。注意,這不僅僅是不充分信息的問題,更是信息在體系層面上存在的偏差模式問題,那些佔有更多信息的人(舊車的賣主)和佔有更少信息的人(次品或保養良好汽車的潛在買主)在協議達成之前都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存在。人們對這種形勢的認識,即某些人比其他人擁有更多的知識,因此有能力操縱一種關係或者成功地實行欺騙行為,是達成協議的一個障礙。而當這種懷疑情緒根本沒有事實根據時,就是說當協議事實上是相互有利的時候,這顯然是通過合作提高福利的一大障礙。

這種不對稱信息問題僅僅出現在當欺騙行為是可能的時候。在一個由聖人組成的社會中,溝通與交往是公開的,沒有人會去利用更優信息佔別人的便宜。然而在一個不完善的世界中,信息的不對稱性並不會通過行為者之間的溝通就能簡單地得到矯正。不是所有的溝通行為都能減少不確定性的存在,因為由於欺騙的緣故,溝通可能導致不對稱和不公平的談判結果。一定要注意,對有效溝通的較好評估,並不會通過舊車的賣主與其顧客之間,或者政府官員之間就達成國際機制而進行的談判次數來進行。進入一項國際機制所需要的信息,並不僅僅是關於其他政府的資源和正式談判地位的信息,而且也是關於它們未來地位的準確信息,後者部分也是對將來能否信守承諾的估算問題。就如「次品市場」這個例子所告訴我們的,我們也會在下面部分詳細地看到這個問題。這樣,一個政府的聲譽因此成為說服別國與其達成協議的一項重要資產。國際機制通過提供足以衡量別人表現的行為標準,將這些標準與特定的議題聯繫在一起,提供公開討論的論壇,而且還經常借助國際組織,作出評價,來評估別人的聲譽。[4]國際機制也許還包括有些國際組織,這些國際組織的秘書官員不僅僅作為協調者,而且還作為公正信息的提供者來行事。這些信息多多少少能夠為其成員平等地獲取。通過不斷提高可獲取信息的總體質量水平這一過程,國際機制減少了信息的不對稱性,從而降低了環境的不確定性。因為誤解和欺騙而導致的協議可能會被避免,相互有利的協議因此就更容易達成。

國際機制為其成員提供信息,因而減少了達成協議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但是,一個機制所提供的信息也許並不完全是充分的。一國政府需要得到準確的信息,這些準確信息包括其可能的夥伴對一種特定形勢的內部評價,其意圖和態度,偏好的強度,以及在相反的未來環境下它們願意支持一項機制的程度等。政府還需要瞭解機制的其他參與者是否會按照協議條款所規定的精神去辦事,它們是否會分擔不可預期的有害變化所帶來的結果,以及它們是否可能試圖在未來加強機制的力量。

因此,市場失靈理論中的不對稱信息和質量不確定性問題的重要性,使我們注意到國際機制和不同國家決策過程中閉合程度差異的重要意義。有些政府比其他政府更熱衷於信息的保密工作。例如,美國官員經常抱怨政府像一個漏勺一樣向外界洩露信息,這種信息的開放性使美國與其對手相比經常處於一種不利的地位。

公開性確實存在不利的因素。政策實施過程中常常伴隨的現實和表面的不一致性,可能導致決策過程比較開放的政府的同伴們,將其視為是不可靠的,因為不管其最高領導人的意圖如何,他們都不能完成協議的執行。但是,對世界政治中協議制定問題的思考,會使我們注意到,國內決策過程開放的政府也存在許多優勢,這些優勢是那些國內官僚結構比較封閉的政府所不具有的。事實上,那些不能夠提供關於其詳細意圖和可靠信息的政府——例如,這些政府的決策過程是對外封閉的,其官員不允許與其外國同行發展誠實的非正式的關係——可能無法信服地使其潛在的夥伴相信它們對預計中的協議安排的承諾。其他國家的觀察家們將無法確定這類政府對待正在考慮中的合作性計劃的真誠程度和支持程度。這些潛在的合作夥伴因此就會堅持對可望達成的協議持貶低的態度。就如在「次品市場」這個例子中一樣,一些可望能對所有各方都有好處的協議因為質量的不確定性問題而無法達成,這種質量的不確定性問題就是決策過程比較封閉的政府對協議的承諾質量問題。[5]

道德風險

協議可能以改變激勵因素這樣的方式來鼓勵不太合作的行為向合作行為的轉變。保險公司都面臨著「道德風險」這樣的問題。例如,財產保險這樣的險種,可能使投保者對其投保的財產漠不關心,從而增加了財產受損的風險(Arrow, 1974)。道德風險問題在國際銀行業中表現得也非常明顯。一個關鍵國家的銀行巨頭的清償能力,也許對其金融體系甚至整個國際銀行體系的穩定都是至關重要的。由此,如果任何一個銀行巨頭受到威脅,這個國家的中央銀行將不得不進行干預。例如,當美洲銀行或者花旗銀行無法兌現其經營責任時,美聯儲是不會坐視不管的。然而,央行這種責任行為導致了一種道德風險問題,因為那些銀行巨頭事實上自動得到了對付災難性風險結果的保險,而與此同時它們(至少從短期看)卻能夠獲得經營利潤。這些銀行巨頭因為央行對金融市場的責任能力,從而會產生以犧牲央行的利益,被激勵去從事追求冒險而不是規避風險的行為(Hirsch, 1977)。

不負責任的行為

有些行為者可能是極不負責任的,它們總是作出無法兌現的承諾。如果環境一直適宜的話,政府或者公司也許會加入它們願意執行的那些協議;但是如果環境發生逆轉的話,它們也許就不會繼續堅持它們的承諾。銀行經常會碰到這類問題,這使它們有必要確定信用資格的標準。規模巨大的政府為了獲得他國對國際協議的支持,也可能面臨同樣的困難:熱心於合作的國家一般來說是那些指望從合作中得到比它們付出更多的國家。這就是市場失靈文獻中所討論的自我選擇問題(self-selection)。例如,如果保險費率不能得到適當的調整,那些受到心臟病威脅大的人將比那些有更長壽命預期的人,更為急迫地去參加人壽保險;在舊車市場上,那些購得次品的車主將比那些擁有保養良好汽車的車主更急於將它們的汽車出手(Akerlof, 1970; Arrow, 1974)。在國際政治中,自我選擇意味著,在特定類型的行動中,例如,在共享研究和發展方面的信息這個例子中,那些研發能力弱小的國家(收多支少)也許會比研發能力強大的國家擁有更強烈的動機去參與一項研發行動,而事實上它們卻並不願意花錢投資在研究和發展項目上。[6]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研發能力強大國家的存在,整個研發事業就將會失敗。

從旁觀者的視角觀之,不負責任的行為是公共物品和搭便車問題的一部分;但是,從試圖確定是否可以依靠一個可能是潛在的不負責任的夥伴的視角看,這是一個不確定性的問題。不管如何,信息成本和信息不對稱問題都可能阻止相互有利的協議的產生。

機制和市場失靈

國際機制幫助國家處理所有上述的問題。由於一項機制的原則和規則縮小了預期行為的領域,不確定性降低了;並且,隨著信息能夠更加廣泛地獲取,其分配的不對稱性也得到了緩解。機制內部為管制行為者行為而作出的各種安排(下文在分析「對國際機制的遵守」問題時將作出詳細闡述)緩解了道德風險問題。在機制的背景下,各種特定議題之間的聯繫加大了欺騙和不負責任行為的成本,因為這種行為的後果很有可能超越它們所在議題的本身。那些設計管理國際機制的各國官員之間的緊密聯繫,加強了政府達成互相有利協議的能力,因為由這些參與實際工作的官員之間的持續溝通行為所構成的政府間關係,不管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本質上都比傳統的封閉官僚機構之間的關係更易於信息的交換。總的來說,國際機制通過降低被欺騙的可能性,使合作成為更加明智的選擇。無論我們通過博弈論還是通過市場失靈理論來看這個問題,我們的中心結論都是一樣的:國際機制可以降低不確定性從而有助於合作。如同廣義上定義的國際法一樣,它們的功能就是要「使人類行動符合可預測的模式,從而使預計的行動能夠在手段和目的之間獲得一種理性的關係中前進」(Barkun, 1968, p.154)。

因此,國際機制對各國政府是有用的。國際機制決不會對政府構成威脅,如果這樣,機制的存在就很難理解了,國際機制使政府能夠獲得在沒有機制的情況下所不能獲得的目標。它們能夠做到這點,部分因為它們促進各國政府之間協議的達成。國際機制通過提高破壞他人財產權利行為的預期成本,改變議題群之間的交易成本,以及為其成員提供可靠的信息,促進協議的達成。與龐雜的互不相關的協議間的選擇相比較而言,機制相對來說是有效的制度,因為它們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在各個議題之間創造了聯繫,使行為者有強烈的動機去達成互相有利的協議。在各國多層次互相重合的議題上既有共同利益也有衝突利益的形勢下,在外部性問題通過談判很難但又不是不可能得到解決的形勢下,國際機制得到了茁壯的成長。當這些條件存在時,國際機制對國家就是有價值的。

我們已經看到,我們的論證並不相應地認為國際機制必然會增加全球福利。國際機制既可以被用來尋求排他的和地方的利益,也可以用來追求更加廣泛的共同的目標。我們也不應該認為,所有潛在的有價值的機制將必然會被制定出來。就如我們所看到的,那些承諾提供全面的可觀的收益的機制,可能是很難創製出來的。

對國際機制的遵守

國際機制是分散性的制度。這裡所說的分散並不是說機制不具有為成員遵守的機能,而是說對違背機制原則或規則的任何制裁,都不得不由單個的成員來執行(Young, 1979, p.35)。機制所提供的程序和規則只是把這種制裁協調起來。機制原則和規則的分散型實施既緩慢又不確定。但在許多場合,規則都被遵守。亨金甚至說:「幾乎所有的國家都一直遵守幾乎所有的國際法原則,並履行幾乎所有的義務。」(Henkin, 1979, p.47)在國際政治經濟中,我們發現遵守的例子比比皆是,即使在政府基於自己的短視利益而有破壞規則的衝動時,它們仍然遵守國際機制。例如,儘管美國最終於1971年8月15日單方面地破壞了佈雷頓森林體系,但是在此之前的許多年,美國政府一直遵守限制本國行動自由的規則。從總體上看,日本漁民也遵守了北太平洋國際漁業協定(Young, 1979, pp.79—88)。我們還可以從商品貿易和航空等領域中找到遵守國際機制的許多例子(Cahn, 1980; Jonsson, 1981)。

國際遵守的程度也不應被高估。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貿易和金融方面的國際機制在70年代弱化了。美國和歐洲對紡織品、鋼材和其他受到威脅的部門加強了保護主義政策(Aggarwal, 1983; Verreydt and Waelbroeck, 1982; Woolcock, 1982)。然而,儘管20世紀70—80年代的經濟存在混亂,但這並沒有導致各國政府草率地大幅度地削減貿易。事實上,只有在1975年和1982—1983年的嚴重衰退時期,工業國家的出口總量才出現下降;除此以外的其他年份,出口總額的增長超過了這些國家實際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IMF,1983,表B-1和B-8,pp.170,176)。進一步說,保護主義所採取的方法形同虛設,而許多當代的保護主義政策則被設計得避免與國際協議發生直接的衝突。例如,儘管事實上進口配額不需要冗長的國際談判,這為進口國和私人公司帶來了更多的收益,但美國在製造品上採取的保護主義仍然主要是「自動出口限制」而不是單方面地規定進口配額(Bergsten, 1975b)。自動出口限制常受青睞是因為它不在GATT明確禁止之列,從而能規避GATT的限制。然而這種好處的獲得,常常是以建立在允許迅速增長的進口的缺口這個代價上的(Yoffie, 1983)。當然,世界貿易中的自由主義的確受到了壓力,但是這種現象總的看來並不意味著各國政府將國際協議置之不理。雖然政府有時會破壞國際規則,但是它們對國際規則的遵守才是常態。

遵守中的一個困惑是,為什麼追求促進自我利益的各國政府在規則與我將稱之為「短視的自我利益」相衝突時,它們仍會遵守國際機制的規則。「短視的自我利益」指的是,對於政府來說,當某一特定議題與其他議題孤立開來進行考慮時,政府對可選擇行動方案所進行的成本和收益計算;在不考慮特定的成問題的議題領域中的行動將對其他議題領域產生非直接影響的情況下,如果一個行動方案較之其他選擇具有最高的預期價值,那麼該行動就會給政府帶來短視的自我利益。政府經常遵守與其自身短視利益相衝突的規則,這一現象對本章所闡述的現實主義或功能的理論而言是潛在的反常現象,這兩種理論都假設世界政治中的行動是理性的利己主義的。為什麼一個利己的行為者在某一議題上的行動會與其在這一議題領域中的自身利益不一致呢?如果我們遵守國際機制中的規則,這難道不是與利己主義的假設不相一致嗎?

國家利益的模糊定義使得一些現實主義者(例如摩根索)避免涉及這一問題。摩根索注意到聯合國系統中專門機構這類功能組織存在的事實,但他自己又認為當國家利益與此類專門機構的運行有衝突時,「國家利益勝過了國際的行動目標」(Morgenthau, 1948/1966, p.508)。由此產生了一個問題,即國家利益這個概念是否被短視地定義,而沒有考慮到一個行動對其他議題或價值的影響,或從更加長遠的意義上講,沒有考慮破壞國際規則和規範對其他國家目標的影響?然而,最關鍵之處在於如何精確地定義利益,以及國際制度如何影響國家對自我利益的界定。對遵守問題中這些困惑現象的理解,需要我們考察國際機制如何影響理性的、利己的各國政府對自身利益的估算。

對於這個問題的探討,可以從以下兩個不同的但又相互關聯的論證途徑來進行。一條論證途徑是孤立地看待某一機制,考察它相對其他可行性選擇而言對政府的價值。對遵守中存在的困惑現象的這類解釋,首要強調的是建設國際機制的困難性。由於機制建設起來很難,所以如果對其他方案選擇的結果導致既有機制的崩潰,那麼遵守機制中的規則才是理性的,因為即使一個不完善的機制也會比任何政治上看來是可行的替代機制要優越。另一個論證途徑是把機制置於世界政治中其他機制的背景之下,把每一議題和機制當作議題和機制網絡中的一部分。正如重複囚徒困境與一次囚徒困境的結果截然不同一樣,把一個機制放在其他機制的背景下進行分析,就能得出與孤立考察這一機制所截然不同的激勵結構。

既有機制的價值

我們已經看到,在沒有明文條款保證契約得以自上而下強制實施的情況下,即使是完全理性的個體,相互訂立協議也是困難的。在世界政治中,國際機制通過降低由於高額交易成本和不確定性帶來的障礙,從而有助於促進協議的達成。不過,這些障礙和困難本身,使創設機制的初始步驟變得困難重重。

交易成本和不確定性的重要性,意味著維持機制比建立機制更容易。利益互補是機製出現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國際機制的建立可能需要一個霸權國家的積極努力,例如二戰以後建立起來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沒有霸權國家參與的情況下,突發的嚴重危機的壓力,也會促使機制的產生,例如國際能源機構。但是即使在存在互補利益的情況下,要克服交易成本和不確定性問題也是極為困難的。

然而,一旦一個國際機制被建立起來,它會從其產生的相對高水平和對稱的信息中獲益,通過這些,還使支持機制的談判協議更容易達成。我們在第九章將會看到,處於國際貨幣和貿易機制中心的那些國際組織,在導致它們產生的美國霸權衰落之後仍然存在著。把國際機制看作是提供信息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實體,而非一個半政府性質的規則制定者,有助於我們理解這種持久性。有效的國際機制促進官方非正式的接觸和交流。事實上,它們可能產生跨政府的溝通和友好網絡:一個政府的機密文件可能被另一個政府的官員看到;觀點相近的官員的聯盟的發展,可以達到共同的目標;專業人士的重要討論能夠表明國家政策的預期目標和主張(Neustadt, 1970; Keohane and Nye, 1974; Keohane, 1978)。這些跨政府關係的發展,通過為政策制定者提供關於他們對手可能行動的可靠信息,來增加世界政治中合作的機會。[7]

對這些深植於國際機制中的信息生產行動模式的意義進行評估,能夠幫助我們進一步理解為什麼70年代美國霸權的衰落並沒有伴隨著合作的立即崩潰。而這是粗糙的未經提煉的霸權穩定論本應該能夠預計到的。從歷史標準來看,由於戰後國際機制的制度化水平是很高的,它們在執行層面的官員之間形成了複雜而廣泛的溝通網絡,所以我們可以期望在美國霸權的衰落和國際機制的崩潰之間的時間間隔會很長,既存機制存在的慣性相對來說會非常大。

對信息在維持機制中的作用的論證,還可以通過考察與之有類似關係的寡頭合作與競爭現象而得到進一步的說明。威廉姆森在組織理論的基礎上,認為一個集團成員之間的溝通有助於促進合作,或是他所說的「對集團目標的信守」(Williamson, 1965, p.584)。寡頭壟斷者之間的合作還會因為以往的合作記錄而得到培育。按照這個假設,威廉姆森構造了一個模型,該模型有高水平合作和低水平合作兩個平衡點,一旦達到某一平衡點,只有環境發生重大變動時才能使這種平衡有所變化。

如果體系是在低水平的信守和溝通層次上運行(例如擇優而選的解決方案),在體系轉向高水平的信守和溝通運行之前,對環境做根本性的改變是必要的。事實上,驅使體系達成共謀性的解決方案所需要的環境條件,要比體系一旦獲得這一地位時需要維持的那種水平要高。同樣,相對於將體系保持於低水平運行狀態而言,把體系從高水平的平衡狀態降為低水平的平衡狀態,需要更不利的環境條件。[8](Williamson, 1965, p.592)

和威廉姆森的寡頭賣主壟斷模型一樣,國際機制的維持也是比構造更容易。國際機制的原則、規則、制度和程序,以及與它們相互連結在一起而產生的互動的非正式模式,對於各國政府而言是有益的,因為這些安排使得溝通成為可能,從而降低交易成本並促進信息交流。當國際機制以這樣的方式運行時,其所扮演功能的價值就會上升。因此,即使成員間的權力變得更加分散,集體行動問題的解決更加嚴峻,這些缺點都可能由於國際機制提供的具有促使達成一致的信息效應而得到彌補。

斯丁庫姆(Stinchcombe, 1968)在討論「積澱成本」(sunk costs)[9]問題時也同樣提出類似的觀點。他寫道:「當一個過去的行動產生一項持久可用的資源時,我們就把這項資源視為『積澱成本』。」積澱成本,例如對於名望和善意的投資,或者我們可以加上對制度(如國際機制)的投資,是無法挽回的,因此「不應該被納入到對當前理性政策的估算之中」。但是「如果這些積澱成本使得一種傳統的行動模式的支出更加便宜,而且如果新的行動模式在不計這些資源的情況下並不更為有利可圖,積澱成本的作用就會使傳統行動的模式年復一年地存在下去」(Stinchcombe, 1968, pp.120—121)。從這個意義上講,國際機制具有積澱成本的意義,這使我們能夠理解為什麼即使所有的成員寧願傾向於支持一些不同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時,既有的機制仍然能夠存續下去的理由。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如果機制是不費任何代價就能建造起來的,那麼構造這些機制就沒有任何意義,因為這時,不付出任何代價也能達成一致的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各國政府會等到特定問題顯露出來時,才制定相關的協議去處理這些問題;它們沒有必要去構造國際機制以促進協議的達成。準確地說,協議和機制構造的高成本,使它們變得非常重要;而機制建設的高成本有助於既有機制的延續。

議題和機制的網絡

在思考遵守問題時,我們應該回想到前文關於機制是如何促使協議達成的問題。某種程度上,各國政府願意加入各種各樣的機制安排,首先是因為它們期望國際機制會加強彼此之間的遵守行為。隨著機制創造了對遵守的激勵因素,它們還對那些有意加入機制的潛在成員產生了更強的吸引力。我們看到,通過把各種議題聯繫起來,國際機制創造了一種狀態,這種狀態非常類似重複的、無止境的囚徒困境博弈,在這種博弈形勢下,合作可能是理性的選擇,而這種形勢與一次囚徒困境博弈下的非合作選擇是不同的。在某一既定議題上違背自己的承諾,追尋自己短視的利益,將會相應地影響他人在其他問題上的行動選擇。因此對自身長遠利益的追求,有利於防止政府只關注自身的短視利益。

正如囚徒困境的例子所告訴我們的,通過議題間的聯繫而產生的社會壓力,為各國政府信守自己的承諾提供了最強有力的理由。也就是說,各個利己的政府可能遵守國際規則,因為如果它們不這樣做,其他政府將注意到這種行為並給予這種行為以負面的評價,也許還會採取報復性的行動。有時這種報復行動是具體的並經過機制規則的許可,而有時報復性行動可能更為籠統和分散。

例如,假設GATT的一個成員在國內螺帽和螺栓製造商的壓力下,要求對這些產品進行進口配額限制。即使該國政府認識到這麼做將帶來短視的利益,但是它知道,這種違反規則的行動將對它在其他貿易問題上的行動產生消極的影響,譬如在打開國外半導體市場方面。機制的原則和規則由於有助於各個議題的相互聯繫,從而使追求短視利益行為的吸引力更少。事實上,由於對規則的破壞將導致可能的紛爭,從而使政府認識到應該繼續參與合作;而如果政府在違反機制規則的同時卻又沒有產生紛爭的風險,那麼它就會繼續那麼去做。

這個假想的例子幫助我們理解,為什麼各國政府一旦加入它們認為有利可圖的機制,即使在某些遵守的成本大於收益的特定情況下,它們仍然會遵守機制中的規則。然而,有時政府會發現它們所加入的機制對它們不再有什麼好處了,那麼這時,當機制總體上來看似乎是壞的東西的時候,導致政府遵守機制的激勵因素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化呢?

如果世界政治中只有一個機制,或者各個機制都是互相孤立存在的,那麼從理性的角度講,利己主義的政府將不會遵守機制的各項規則。當各國政府經過估算,認為進入一個機制的機會成本高於其他可行行動的機會成本時,機制將會被它們拋棄。然而,在當代世界政治經濟中,各國政府間存在多重的議題和多重的聯繫,因此它們無不參與到各種機制之中。[10]破壞一個機制的行為不只影響這個機制所調節和管理的議題領域的行為,而且更會影響同屬一個網絡中的其他機制。對一個理性的政府而言,它破壞一個機制規則的行為的純收益,一定高於這種行動對其他國際機制產生影響的總成本。在其同伴們因為它破壞某一機制而對其行為進行報復的範圍內,該政府會發現它對短視利益的追求受到了抑制。

所有這些促使遵守的激勵因素取決於對報復性的關聯原則的展望。正如在艾克斯羅德的模擬囚徒困境研究中所展示的,「一報還一報」的戰略比惟命是從的戰略更能有效地促使合作的出現。我們在前面已經看到,GATT的條款中包括報復的內容。而1944年的佈雷頓森林協議提供了另一個相關的例證。在第7款中(稀缺貨幣條款),一個貨幣過剩的國家如果不願意補充IMF已經耗盡的通貨儲備,它的出口將受到在IMF許可下的歧視(Hirsch, 1967, p.433)。然而,對具體違反行為的報復並不是維持國際機制的可靠途徑。在實踐中,GATT的報復條款僅僅運用了一次,而且這次行動還是無效的(Jackson, 1983)。個別政府認為報復的成本太高了。另外,和集體行動相似的問題也會出現:如果某一國家違反特定的規則對其他國家並無很大的影響,那麼報復就不大可能非常嚴厲,即使該違反行為總的影響是大的。如果國際機制完全依賴於對違反者的具體報復來獲得遵守的話,那麼這些機制實際上是虛弱的。

一旦政府考慮到先例或者認為它們的聲譽處於危險之中,即使在沒有具體報復的情況下,各國政府可能仍然有動機去遵守機制中的規則和原則。雖然即使沒有強加的懲罰性的東西,政府仍然害怕樹立壞的先例,因為自己對規則的違反可能促使其他政府也會去違反規則。也就是說,對規則的破壞會給自己帶來個體的利益,但是這種行為也會帶來「公害」後果。公害對單個政府效用的影響在有些情況下可能要超過其所得的收益。

從這個意義上說,先例的力量並不是很牢靠的。不論國際法學者宣稱違反規則的後果有多麼嚴重,即使最愚蠢的利己主義者,站在自己的立場上也會看到,恰當的比較不是在破壞規則所獲得收益與這種行為對每個人造成的成本之間,而是收益與其個人付出的成本之間。集體行動問題在這裡又出現了。

集體行動的困境能通過聲譽的作用而得到部分的解決。與樹立壞的先例引起的成本不同,因為違反規則而得到的壞的聲譽的成本,會使違規者付出具體的代價。只要將來會持續出現一系列議題,只要行為者以過去遵守的先例為行動基礎,對各自的行為互相監督並且漠視和貶低協議的價值,擁有良好的聲譽對於利己主義者而言就是極有價值的,即便利己主義者在集體行為中的地位是如此微不足道以至於它為自身過錯所付出的代價極小,情況也是如此。

在本章前面,我們對不確定性的分析說明了聲譽對那些即使不重視個人榮譽和自尊的政府來說,都具有非同尋常的重要意義。在不確定性和非集中化的條件下,政府決定和誰、以何種條件達成協議,很大部分取決於它們對參與者信守諾言的意願和能力的預計。良好的聲譽使得政府易於加入可從中受益的國際機制;而那些聲譽不佳者則要付出難以達成協議的代價。[11]

在世界政治中,聲譽的重要性作為一種激勵因素,以促使行為者按照行為標準行事,這一點與無國家社會中的實踐極為有趣地相似。在沒有中央權威的原始社會中,發展出了一種被人類學家稱為「由規則和標準所確定的合適的行動」(Colson, 1974, p.52)。和國際機制一樣,這些規則通過減少模糊性的東西,從而有助於限制利益的衝突——在這種情況下,它們提供信息,表明何種行為類型是具有合法性的。在這類社會中,對違反社會規範和規則的主要懲罰是個人聲譽損害的代價問題:「這類社會中犯有公共罪行的人經常就被視為是壞人。」(Colson, 1974, p.53)世界政治中也一樣,大眾關注的焦點不是行為者在過去的所作所為,而是其在將來可能做什麼。也就是說,原始社會中的社會控制體系和國際關係一樣,是「向前看」的。這種社會控制依賴於一小群行為者之間緊密而又持續不斷的互動,而它們彼此之間的頻繁互動,並不是由共同政府強加的正式法律體系來管束的。

即使當自身短視利益提醒自己不要去執行國際機制時,利己的政府出於對聲譽的考慮,並且因為害怕報復以及形成壞的先例,它們仍然會遵守國際機制的規則和原則。正如我們在這一部分所看到的,它們可以嚴格地按照成本和收益的估算原則去行事;每次當它們有破壞國際機制條款的衝動時,它們會考慮這麼做對自己聲譽的影響,以及遭受報復的可能性和破壞規則可能對整個系統所產生的影響,從而計算這麼做所獲得的收益是否高於付出的代價。在這種成本—收益分析的影響下,它們常常決定去適應各種規則。理性的利己主義原則使各國政府不僅可以達成協議,而且還能使它們履行協議,哪怕協議可能根本不起什麼作用。

結論

本章使用了理性選擇理論和制度的功能理論,以幫助我們理解國際機制的創設、維持及其演變問題。我的分析假設政府對其面對的每一個問題都認真地估算自己的利益,它們不會考慮公共利益或者公意,當然也沒有任何理想主義的成分。我試圖指出,即使在現實主義和博弈論的有限假設基礎上,作出紛爭是不可避免而合作是不可能的結論都是不合邏輯的。利己的政府能夠在共享利益的基礎上,理性地去建立國際機制。政府會遵守機制中的規則,即使這樣做可能不符合它們的短視利益。在多事的世界中,這種明顯的自我抑制恰恰反映了理性的利己主義。

由於構造國際機制的困難,盡可能地調整現有機制,而不是推倒重來,才是真正理性的行為。因此,機制傾向於不斷的演化而不是終結。總體上看,贊同機制原則和規則的各國政府會竭力維持機制,即使這樣做需要犧牲短視的自身利益。

國際機制所執行的功能是有價值的,它們降低合法交易的成本,增加非法交易的代價,減少行為的不確定性。國際機制並不否定討價還價,相反,它們認可那些為某些目標而進行的討價還價行為。它們最重要的功能在於推進政府之間的談判,以達成互相有益的協議。機制還通過對各個議題的聯繫以及自身同這些議題的聯繫,影響遵守所必需的激勵因素,這是因為在某一問題上的行為必然會影響其他人在其他問題上的行為。

政府決定加入機制,部分是在羅爾斯討論社會契約問題時使用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背後作出的(Rawls, 1971; Sandel, 1982)。當然,各國政府比羅爾斯所謂的處於「無知之幕」陰影背後的個人,對協議條款可能給它們帶來的好處知道得更多,但毫無疑問,它們與這個陰影背後的個人一樣,也不能完全精確地預測未來。國際機制會受到未來許多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包括世界權力關係的變動,新的相互依賴模式可能導致利益的變化,新成員的加入引起國際機製成員的變動等。接受國際機制原則和規則的各國政府承擔著未來的義務,而這種成本是它們現在所不能準確估算的。

這些承諾減少了政府行事的靈活性,並且限制了它們以自身短視利益為基礎的行動能力。這不僅僅對機制自身,而且對國家的聲譽來說可能都是代價高昂的。加入國際借貸網絡的福利國家政府認識到,一旦它們成為這類機制的積極參與者,它們就無法預測,根據這類機制的要求它們要出借多少貨幣給它們的同伴。國際能源機構的成員國根據事先達成的協議框架,同意在危機時為石油嚴重短缺的成員提供石油。儘管可以預測哪些國家可能成為債權人,哪些國家可能成為債務人,或者國際能源機構的哪些成員可能要求分享石油,但是借貸的數量在將來是無法預測的。顯然,各國政府都認識到,要做到違背承諾而又不嚴重損害聲譽是困難的。所以,機制的維持不僅依賴報復的分散化的實施,而且依賴政府對維持良好聲譽的渴望。

對人類生活現實和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尊重,要求我們承認純粹最大化的理性假設是不完全符合現實的。儘管,正如我們所看到的,理性的假設對於國際體系層次上的理論構建是非常有用的,但是近期沒有任何一項決策研究的結論告訴我們,現代政府是根據純粹理性的教條來行事的(Snyder and Diesing, 1977)。與其他大型的組織相比,政府並非更多地按照古典的利益最大化原則來行事(March and Simon, 1958)。因此在下一章,我們通過引入「有限理性」和「滿意」原則這兩個概念,來調整關於理性的假設。這兩個概念在過去的幾十年中被廣泛用來解釋個人尤其是組織如何行為的問題。這兩個概念並不否定或輕視人類的智慧,也不是對利己主義假設的挑戰,但是對這兩個概念的使用,的確導致關於政府如何進行決策和國際合作問題的其他思維方式的產生。

至此,我們一直是從現實主義立場出發,來假設政府都是利己型的。如同純粹理性假設一樣,這在理論上是有用的。它簡化了現實,但並非現實的真實反映。政府是由個人組成的,其中一些人具有超越狹隘的自我利益的價值傾向。但是考慮到虛偽是政府在國際關係問題上發表聲明的典型特徵——宣稱為原則而犧牲,但卻以追求自身利益為目標——我們應該對放鬆利己主義假設這一點持警惕的態度。但是在第七章,我們將探討移情因素對國際合作前景產生深刻影響的可能性問題。即使假設世界政治中的行為者都是狹隘的以自身利益為準繩的利己主義者,國際合作的可能性仍然是可以得到解釋的,這一點使我們可以持這樣的觀點,更寬容的價值觀念可以使我們在世界政治經濟研究中產生不同的看法。


注 釋

[1]對這個概念的一個詳細的說明,見Davis and North, 1971,p.16。

[2]這裡關於「套疊」(nesting)概念的使用,我要感謝阿格爾威爾的研究成果(Aggarwal, 1981)對我的啟發。斯耐德爾(Snidal, 1981),以及巴昆(Barkun, 1968, p.17)在多年前的研究中也在同樣的語境下使用了這個概念。

[3]對「聯繫」問題的論述,特別見奧伊的成果(Oye, 1979, 1983b)。也可參見Stein, 1980;Tollison and Willett, 1979。

[4]這一點,我是在閱讀科爾森就由各個個體組成的無國家社會是怎樣達成一致協議的論述中得到啟發的。科爾森指出,通過辯論與交談,使人們可以「根據某人在特定角色上的表現行為,對其形成一個大致的判斷;反過來說,這也使人們可以預測其未來的行為」(Colson, 1974, p.53)。

[5]1960年,托馬斯·謝林在就突然的核打擊問題作分析時,闡述了一個與此相同的觀點。設想如果蘇聯懷疑我們會實施突然的核打擊,我們怎樣向蘇聯證明我們不會這樣做呢?謝林指出:「顯然,僅僅告訴蘇聯『我們不會發動突然的核打擊』,這是不夠的,……因為人們可以用很多方法,通過對核打擊前的有關現象(例如軍事力量的部署情況)作真假辨別,確認對手是否實施核打擊。」(Schelling, 1960, p.247)要對現象的真假進行辨別,需要將更多的信息公開在外部的監管之下,以達到緩解阿克爾洛夫所謂的「質量的不確定性問題」。

[6]鮑伯羅和柯德爾發現在國際能源機構的能源研究和發展項目中,存在嚴重的集體物品問題,從而指出:「商業利益和各國之間的爭奪嚴重阻礙了更廣泛的國際合作。」(Bobrow and Kudrle, 1979, p.170)

[7]然而,在政府的最高層次之間,這種跨政府的接觸通常還是十分有限的(Russell, 1973; Putnam and Bayne, 1984)。

[8]我要感謝麥考文(Timothy Mckeown)為我介紹了威廉姆森的觀點及其對國際關係研究的影響。

[9]我要感謝克拉斯納,他使我注意到這個問題。

[10]各國之間存在的多重議題和多重接觸是復合相互依賴的兩個重要特徵(Keohane and Nye, 1977)。在由「一報還一報」的互惠行為所刻畫的環境下,這兩個因素都通過加強政府間的相互接觸而促使一致協議的達成,並進而增加各國政府信守承諾的激勵動力。復合相互依賴的第三個特徵——訴諸武力行為的無效性,也具有同樣的作用,因為它保證國家間的博弈不致因為突發暴力行為而中止。

[11]海曼對這個問題作出了簡潔的概括:「由於給所有參與者都帶來好處的協調行動通常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所以每一個想參加這種合作計劃並且想從中得益的行為者,應該長期並在不同的場合努力樹立和維持一種可信賴的形象。」(Heymann, 1973, p.822)海曼還指出,只有當個體的行動是公開的,且其他人擁有有效的對違規行動進行報復的能力時,為了聲譽而遵守已定的規則才會發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