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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理性選擇與功能的解釋

對世界政治中一項既定國際合作努力的失敗作簡單的解釋,總是容易辦到的。譬如,我們可以說,這是因為牽涉到各國的利益不可調和的緣故。這種說法將意味著紛爭即使不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各個行為者本質特徵和它們之間相對地位造成的自然結果。實際上,根據這種解釋,低水平的合作可能仍然是帕累托最優的;也就是說,在行為者既有利益不變的狀況下,可能沒有一種合作性的解決方案能夠使它們的利益變得更好。

這是對紛爭現象的一種可能解釋。這使人很不舒服地想到伏爾泰筆下的老實人剛第德(Candide),這位英雄總是宣稱,在可怕的災難來臨之前,目前所有的東西總是「所有可能世界中最好的」。我們很難證明,國際政治中的頻繁災難與行為者的利益是不存在固有聯繫的。但是如果我們只相信這點的話,我們就會陷入宿命論中,最終會處於荒謬的地位,認為像第一次世界大戰這樣的事件是符合奧地利、德國和俄國的利益的,所有這些利益因為衝突的結果而消失殆盡了。從更普遍的意義上講,這種觀點可能會使我們不合情理地去相信,不管各國政府和跨國行為者可能獲得什麼樣的信息,也不管它們對可能的行動後果的認識如何,或者它們參與的一連串的互動行為是怎麼樣的,總之,客觀的利益決定了世界事件的發展。

這種觀點的不合情理性,被最近基於理性假設的演繹理論所進一步強化。博弈論和集體行動的研究強調,那些理性的個體儘管可能從合作中獲益,但它們可能不願意去這樣做。因為諸如此類的原因,它們不大可能協調它們的行動以達到它們想要達到的目標,即使它們作為個體是理性的,但是它們所屬於的那個集團可能並不必然會作為理性的行為者來行動。顯然,根據紛爭的事實推斷存在衝突的利益,而對這種所謂衝突的利益又沒有獲得直接的證據,會冒著犯嚴重錯誤的風險(Hardin, 1982, p.1);況且,行為者即使在它們的利益是完全一模一樣的情況下也可能無法進行合作。例如在莎士比亞的《羅密歐與朱麗葉》中,羅密歐與朱麗葉有著相同的利益——兩人結婚,但是約翰從勞倫斯那裡將錯誤的消息傳給羅密歐,導致勞倫斯計劃的失敗和兩個情人的悲劇。

儘管存在相互的利益,合作的努力可能失敗這個事實重新使我們注意第一章所提到的制度主義者的思想。制度主義的學者們一直強調合作可以通過制度培育起來,這意味著在沒有制度的情況下,實際的合作常常比潛在的合作要少。但是,這種觀點並不是說合作是不可避免的,或者在制度存在的情況下一定就會持續增加。

制度主義者過去傾向於認為合作甚至超國家權威在不斷增加著,但隨著他們希望的徹底破滅,他們才發現他們的理論是明顯錯誤的。即使他們想避免過多的樂觀主義色彩,他們也一直受到行為者動機模稜兩可問題的困擾。而現實主義者至少對他們的假設是很清楚的:作為世界政治中最主要的行為者,國家是理性的、利己主義的。就如我們在第二章看到的,利己主義的假設意味著世界政治中的行為者偏好是基於它們對自己福利的估算而不是對他者的估算。理性的假設聲稱,行為者是「尋求在一系列連續的有排序的目標中將它們的價值最大化」(Snyder and Diesing, 1977, p.81),這種假設允許現實主義的分析家們對在信息相對稀缺的基礎上所產生的國家的行為進行預測。決策者所面臨形勢結構的知識,為分析者提供了認識國家行動的線索,因為理性的利己主義的領導者將會對由環境決定的激勵和限制因素通過各種方法作出反應,以盡可能增加他們國家的財富、安全和權力。我們不需要去研究領導人究竟在想什麼,我們可以僅僅通過在辦公室中進行「思想實驗」,就可能獲得必要的信息。就如摩根索在多年前所說的:

〔要理解外交政策〕我們需要把自己置於政治家的地位,設身處地地去考慮他們在特定環境下所遇到的某種外交難題,我們要問自己,政治家可能面臨哪些可供選擇的途徑,……以及在這種既定環境下,政治家可能會選擇哪一個理性的解決途徑。只有將理性的假設與實際的事實及其後果放在一起做檢驗,才能賦予國際政治事實以意義,才會使一種政治理論成為可能(Morgenthau, 1948/1966, p.5)。

制度主義者關於行為者行為的模型並不是很明確的,因為他們對「自身利益」及其變化持有很複雜的觀念。不幸的是,這種模稜兩可導致了共同的信仰,因為他們相信合作的可能性,所以他們必須偷用關於行為動機的理想主義(空想)假設。批評者由此會指出,在一些強調製度在促進合作進步意義的論著中,存在理想主義式的假設或者模稜兩可的東西,他們因此批駁這些理論實際上是建立在關於人民和國家的錯誤觀念基礎上的。

通過採用現實主義關於理性的利己主義的模型,我上面的論證預先提出了制度主義者的這個缺陷。在本章和下一章,我和現實主義者一樣假設行為者是理性的、利己主義的。我想指出的是,在這些假設的基礎上,並不必然就會得出現實主義那種獨有的關於合作的悲觀主義論調。我試圖顯示現實主義關於世界政治的基本假設與制度化的安排協議是有聯繫的,這些制度化的協議包括規則和原則,它們促進著合作的進步。一旦我們通過這種方式建立起我們的論證,那麼我們可以通過放寬關鍵的理性和利己主義的假設,考慮到有限理性、偏好變化以及移情對國家行為的影響,從而對我們的論證進行改造和修正。

一對一囚徒困境博弈與集體行動問題

對合作困難性的最好描述,不是通過完全衝突的博弈(其中紛爭的出現是由於利益的結構所決定的)或者本質上合作性的博弈(其中只有戲劇性的壞運氣或者諸如此類的東西阻止著合作),而是通過托馬斯·謝林所謂的「混合動機博弈」(mixed motive games)來描述的,這種博弈是由一組「互相依賴和衝突,以及夥伴和競爭關係」刻畫的(Schelling, 1960/1980, p.89)。在這種博弈狀態中,兩個博弈者可以通過相互的合作獲得收益,但是每一個博弈者都可能從欺騙行為也即背叛行為中獲得比其對手更多的收益。[1]

一些混合動機的博弈已經被認定是與世界政治中的現象有關的(Snyder and Diesing, 1977; Snidal, 1981; Oye, 1983b; Stein, 1983)。特別有意義的是眾所周知的囚徒困境博弈,因為這個博弈說明了在某種條件下,理性的個體發現它們自己是不能達到一個帕累托最優解決方案的,儘管在它們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匯聚。不是世界政治或者國際政治經濟中的所有形勢都可以採取囚徒困境的形式表現出來,但是大部分是如此的,由囚徒困境所提出的問題對本書討論的合作與紛爭問題是關鍵性的(Taylor, 1976)。

囚徒困境說的是兩個合夥犯罪的人被地方檢察官隔離審判的故事。每個罪犯都知道如果兩個人都拒不坦白的話,地方檢察官只有有限的證據判他們很輕的罪行,每個人只能判30天監禁。如果每個人都坦白的話,他們每個人將被判一年的刑期。這種可能的情況似乎使兩個人都有不坦白的激勵機制,除非聰明的檢察官許諾,如果一個人坦白而另外一個人抗拒的話,坦白的罪犯將不予起訴,而其同伴因為抗拒則予以5年刑期的嚴懲。

當檢察官作出這種許諾時,每個罪犯都認識到,在狹隘的自身利益基礎上,不管其同伴做什麼,他都應該坦白。如果他的同伴也坦白的話,他的坦白至少可以使自己免於5年嚴厲懲罰,而如果他的同夥拒絕坦白的話,他自己的坦白可以使自己免於獲得任何懲罰而不是被判很輕的罪行。由於這種估算的結果,我們就被迫得出這樣的結論,兩個理性的關心自身利益的個體在這種形勢下都將會坦白,從而都會被判刑,而這兩個人本來可以通過相互合作(不坦白)以及阻礙檢察官行動的方法而不被判刑的。這就導致不與另外一個同伴合作的戰略(向檢察官坦白)似乎成了博弈者的優勢戰略。

下面將要提供一個人們熟悉的博弈論中的囚徒困境圖式,以及現實生活中舉不勝舉的例子。如果兩個博弈者互相合作的話,那麼他們將得到回報R;如果兩人互相都背叛的話,那麼他們將受到懲罰P;如果一個人背叛而另外一個人合作的話,那麼背叛的人因為屈從於誘惑而欺騙其同夥將得到收益T,而合作的人則因為受騙上當得到收益S。在這種博弈中,為了確保利用和被利用的機會要一直比相互合作更加糟糕,標準的囚徒困境博弈為合作行為提供的報酬要大於欺騙另一個同夥而能獲得的收益的兩倍。

囚徒困境

合作背叛合作R,R(3, 3)S,T(1, 4)背叛T,S(4, 1)P,P(2, 2)

支付排序:T>R>P>S

博弈條件:R>(S+T)/2

奧爾森(Olson, 1965)闡述的集體行動邏輯,本質上與囚徒困境的邏輯是一樣的(Hardin, 1982,第2章)。在需要集體行動的狀態中,合作對獲得一種為所有相關成員共同享用的物品是必要的,不管這些成員是否為這種物品的供應作出貢獻。當每一個成員為供應這種物品所承擔的成本,與總的成本相比非常小的時候,利己的個體可能會作出估算,認為他們如果不作貢獻的話會好一點,因為他們的貢獻對自己來說是有成本的,而其貢獻對這種物品最終被生產出來卻只會產生微不足道的影響。因此就像在囚徒困境中一樣,對一個利己主義的個體來說,佔優勢的戰略是背叛而不是對這種物品的生產作出貢獻。這種估算的結果自然會產生這樣一個結論,也就是集體物品將不會被生產出來,或者處於供應不足的狀況,儘管事實上這種物品的價值對這個集團來說要大於其付出的成本。

囚徒困境和集體行動問題具有很重要的啟發價值。它們警告我們要反對合成推理謬誤,這種推理在世界政治會導致我們相信紛爭的根源肯定存在於行為者的本性而不存在於它們之間的互動模式中。相反,囚徒困境和集體行動的邏輯都告訴我們華爾茲所說的「第三種設想」的解釋力量,這種解釋模式將因果關係歸因於國際體系的特性而不是國家內部的特性(Waltz, 1959)。囚徒困境和集體行動的邏輯都強調強制力量、承諾以及戰略互動等問題,這些問題對世界政治是重要的。也許更重要的是,這些模型特別是囚徒困境模型,將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到這些方面,也就是即使在行為者相互之間存在共同利益的情況下,世界政治中的信息和溝通的障礙也可能阻礙合作的實現,並導致紛爭湧現。

理性選擇模型的局限性:選擇、規範缺失和道德

一對一的囚徒困境博弈常常成為描述國際政治的一種標準範式,它說明了為什麼紛爭是流行的而合作是稀少的原因。有時它還被用來支持這樣的論述,即國際制度注定是無效的。但這不是我的看法。在本章和後面的章節中我試圖表明,如果我們正確地使用理性選擇理論,我們將會看到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之間的國際關係中存在大量的合作現象,而且,理性選擇理論和集體物品理論會幫助我們說明為什麼制度在世界政治中是重要的,甚至對合作的實現是關鍵性的。然而,在展開這個論述之前,我們得首先檢驗一下理性選擇理論在運用過程中存在的缺陷。

理性的利己主義的假設創造了一個抽像的非現實的分析世界。但是如果我們把這些假設看作是現實,並試圖將這個結論以很簡單化的方式運用到我們所觀察的世界中時,它則有可能對我們產生一些誤導。然而作為一種簡化的假設,利用它去建構我們自己的理論,它還是有其價值的,因為它以完全的自身利益和理性行為,刻畫了一個相對並不複雜的狀態,從而為我們的分析提供了基點性的前提,那就是,理性選擇理論為我們提供了一系列可以對照經驗進行檢驗的假設性預期。當韋伯提到「為了滲透到真正的因果相互聯繫的關係中,我們需要建構起非真實非現實的東西」時(Weber, 1905/1949, p.166, pp.185—186),他實際上說的就是這種「歷史的邏輯分析」途徑。基於理性的利己主義假設而建構起來的非真實的預期,有助於一種因果分析,它不會使我們一定要持這樣一種觀點,認為理論的假設必然是真實的、現實的。

因此,理性選擇模型具有很多的優點,但是不能把它們機械地運用到世界政治中。其假設很容易被人們曲解為是與真實世界相牴觸的。從其假設與真實世界相牴觸這一點上說,它們的結論將不是令人信服的,甚至具有很強的誤導性的。對這種模型有三個重要的可能的曲解值得我們注意。首先,我們可能太容易地去假設,行為者的決定具有一定的自願意義,因此會冒忽視行為者之間權力不平等性的風險。其次,是將利己主義的假設等同於關於個人在社會中地位的個人主義假設(atomistic assumption)。最後,理性可能會與利己主義混淆起來。所有這三個可能的曲解,使我們需要非常謹慎地將理性選擇理論運用到世界政治研究中。

選擇和限制

利用理性選擇理論研究國際合作,意味著政府以及其他行為者關於是否進行合作的相關決策,被認為似乎是自願的一樣。但是在一個可以使用軍事和經濟強制手段的世界中,自願行動的含義從樂觀的意義上看似乎也是成問題的。任何對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中關於「自願的」協議所作的有爭議的闡述進行過思考的人,都會意識到將唯意志論分析運用到政治學研究中所產生的詭辯的危險。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中,達成的免於恐懼的契約是具有強制性的,實際上,「甚至在一個國家中,如果我被迫允諾付與贖金而從強盜那裡贖身出來,在民法沒有為我解約之前,我就必須付與」(Hobbes, 1651/1958,第14章,p.117)。因此在自然狀態中(霍布斯斷定是一種人人相互擁有主權的狀態),既然我已經理性地作出選擇,去保持諾言,我就受到在強迫狀態下作出的諾言的束縛。

這種怪論,也就是在受到嚴格限制的選擇下所產生的道德和政治上的義務,並不是實證分析的理性選擇理論所固有的。但是如果我們不注意的話,理性選擇理論對選擇而不是事先存在的限制的重視,是很容易使人誤入歧途的。我們可能會想,既然我們的分析方式是唯意志論的,那麼分析的過程肯定也是唯意志論的。在分析國際合作的過程中,我對這個問題的態度是,要區別國際機制形成過程中的兩個層面:強加的限制因素和決策。像地理之類的環境因素,以及強有力的行為者,都會施加限制因素;機制可能多多少少也是強加的,也就是說,決定加入機制可能多多少少受到強有力的行為者的限制(Young, 1983)。

從正式的意義上講,我們可以在霍布斯的意義上把機制視為被自願創立和維持的:各個獨立的個體有能力拒絕加入進去。但是如果這些行為者是弱小的,總是在擔心受侵略或者經濟崩潰的情況下行動,那麼大部分人就不會認為它們接受這些機制是完全自願的行為。在這種狀態下,我們在考察它們的選擇之前,應該首先強調強加於它們之上的那些不平等的限制因素。更一般地講,我們需要意識到任何談判而得的協議都會受到各種行為者面臨的不同機會成本選擇的影響,也就是說「誰更需要與其他人訂立協議」(Harsanyi, 1962/1971; Hirschman, 1945/1980)。世界政治中權力和依附的關係,將因此是決定國際機制特徵的最重要因素。行為者的選擇將會受到這樣的限制,那些最強大的行為者的偏好將具有最大的影響力。因此,在將理性選擇理論運用到國際機制的形成和維持的分析中時,我們不得不對協議產生的結構背景給予持續的注意。自願的選擇並不意味著環境是平等的,在解釋結果時,事先存在的限制因素也許比選擇過程本身更加重要。

如果我們在分析中時時注意關於選擇的事先限制因素,我們就能以比較成熟的方式來使用理性選擇分析,即不會認為各個行為者在權力上是平等的,也不會認為它們的行動是完全自願的,不受限制的。我們可以利用理性選擇分析去理解那種決定構造國際機制的行為,而在腦海中時時注意,這個構造過程的一個關鍵部分——一種涉及不同行為主體所面臨的不同機會成本的權力關係背景的建立——必須分開來進行考慮。實際上,如果以一種比較成熟的方式使用理性選擇理論,理性選擇分析應該使我們注意到限制的因素,因為選擇必須是在權力以及價值的背景下作出的。一種限制—選擇的分析途徑使我們注意到這樣的問題,即為什麼不具有優勢的行為者會加入到國際機制中去,即使它們因此可能比其他行為者獲得更少的收益。這個問題被那種簡單地把某種機制視為具有強加力量的論述忽視了。我們需要理解弱勢行為者以及強大的行為者作選擇這個問題,即使它們是在一個更嚴格的限制條件下作出選擇的。

在唯意志論的理性選擇分析中,每一個行為者都被假設在給定的限制結構下,可以計算出處於一項國際機制中的境遇總比置身於其外好。否則,它本是不會加入進去的。然而,這些行為者背後的給定限制因素以及權力不平等性的重要性,使我們注意自願談判協議的結果將並不必然就是完全有利的。沒有什麼東西可以保證國際機制的形成會產生全面的福利收益。為了加強它們的談判地位,強有力的行為者可能會在一個新的機制形成之前,向弱小的行為者強加一些限制因素,或者如果後者拒絕按照霸權國家的計劃行事的話,就以相反的結果來威脅它們。例如,我們會在第八章看到,在二戰期間以及戰後的一段時間,美國控制著英國的財政儲備水平,牢牢掌握著中東的石油資源。這兩個措施使英國更加依靠美國的善意來行動,從而逐步增加了英國抵抗美國計劃的機會成本。從自由主義者的經濟立場上講,一種以美元為中心的穩定的國際貨幣機制以及一種非歧視貿易機制的建立,為每個人都帶來了福利的收益。但是英國社會中那些尋求維護帝國特惠制的人(不管是為了帝國的原因還是為了建設社會主義的願望)卻不這麼看。即使他們中的一些人同意美國的地位,他們也把遵守這些機制視為令人沮喪的且成本很高的東西,而不是一個有收益的機會(Block, 1977; Gardner, 1956/1980)。

即使一個國際機制中的成員同意某項機制所作出的安排,那些處於這個機制外面的行為者也可能因為這個機制的建立而受到損害。實際上,一些機制(例如聯盟和卡特爾類型的機制)是專門用來向非成員強制施加成本的。雖然將這些成本與機制為其成員所帶來的收益進行比較是很難的,也許是不可能的,但是並沒有理由使我們必然認為收益會比成本更大。既然這一點常常為人忽視,那麼我們應該強調的是:雖然國際機制也許對其創立者來說是有價值的,但是這些機制並不必然就會提高這個世界的福利。就事實而言,機制本身並不就是「善」的東西。

利己主義與道德缺失

利用理性選擇分析去研究當代世界政治經濟中的合作與紛爭問題,存在的第二個主要危險在於,將理性的利己主義的假設等同於將行為者視為人類社會之外的道德缺失的個體。這個假設也是霍布斯式的,我們將會看到這個假設並不是理性選擇理論所固有的必然的前提。博弈者互相存在於一個自然狀態之中,這種狀態的一個明顯內容是它們不能去強制執行各個行為者所承擔的義務。但是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講,在這種狀態下,這些行為者互相很明顯地獨立著,沒有被共同的經驗、道德戒律或者與未來可識別的個體進行互動的預期聯繫在一起。

一對一囚徒困境博弈所得出的很有說服力的結論——背叛是佔優勢的戰略——就是依靠這種個人主義式的假設。博弈者被假設是「支配慾望很強的個體」(Macpherson, 1962; Ruggie, 1983a, p.277)。從算計的意義上講它們是理性的:它們試圖在不受道德原則和公平標準的影響下將它們預期的效應最大化。然而通過一個共同的社會,由互動的期望聯繫在一起的利己主義的博弈者們,可能在它們似乎共享道德標準的情況下行動。例如,假設在我們這個例子中有兩個囚犯是一個犯罪群體(例如黑手黨)中的成員。在這種條件下,我們不會指望他們作出坦白。這種行為並不必然反映他們任何非理性的東西,或者任何道德的原則,所以出現這種行為,是因為在他們的支付結構下,這些行為者作為一個持續存在組織中的共同成員的效應影響的結果。坦白無異於宣判自己的死期,那個坦白的傢伙不會有好下場。因此,這些囚犯所面臨的一種假想的博弈結構圖式將是這樣的:

合作背叛合作R,R(4, 4)S,T(3, 2)背叛T,S(2, 3)P,P(1, 1)

這種博弈當然不是囚徒困境博弈了,儘管地方檢察官試圖把它作為一個囚徒困境博弈來對待。相互的合作而不是告密對兩個博弈者來說是佔優勢的戰略,博弈平衡出現在左上角(R, R)上。

理性和道德

即使社會的聯繫比像黑手黨這樣的組織內部的聯繫更少團結性和強制性,但是如果至少有一個博弈者持合乎道德的觀點,珍視合作,譴責對他人有害的行動,表面的囚徒困境博弈可能具有不同的支付圖式。如果A是一個非常守道德的人,他將會因為在一個試驗者的誘惑下進行告密而在良心上感到內疚,備受折磨;而B則是博弈論中假設的不守道德的利己主義者,那麼一個假想的囚徒困境博弈支付圖式將是這樣的:

B(合作)B(背叛)A(合作)R,R(4, 3)S,T(3, 4)A(背叛)T,S(2, 1)P,P(1, 2)

在這個博弈中,A的優勢戰略是合作,而B的優勢戰略是背叛,那麼結果(S, T)是任何一個博弈者都不想改變的穩定平衡結果。A寧願做一個因被對方欺騙受到損失的傻瓜,也不願做背叛這樣的事。

從這個博弈圖式自身來講,博弈者道德之間的差別並沒有對理性選擇理論提出多大困難。我們可以理解A的行為是理性的,因為她試圖將她的預期效應最大化,雖然她不是自私自利的,然而她卻將別人的偏好納入到自己的效用函數中。利他主義者和那些道德高尚的人可能同最粗俗的實利主義者和徹頭徹尾的惡霸一樣,都可能是理性的。他們的行為違反的是利己主義的假設,而不是理性這個假設。理性選擇的理論家們有時不能認識到這個事實,相反卻假設這種行為一定是非理性行為的結果而不是一種非利己主義的偏好函數的結果。例如,那種在康德道德律令基礎上對組織作出貢獻的行動,促進著個人對於共同的善的認識,哈丁(Hardin, 1982, pp.117—124)就把這種行為稱為「超理性」(extrarational)的。

理性選擇分析並不必然意味著人們都是利己主義者。但是使用理性選擇的邏輯,一個人還需要作一些關於行為者價值觀念和利益的假設,因為確切地講,如果不考慮到行為者的價值觀念和利益,理性選擇的邏輯在經驗上還是缺乏力量的。任何理性分析都不得不假設一個先在的權力、預期、價值觀以及準則的背景,這些因素對利益的決定和估算的作出產生著影響(Field, 1981)。我們可以同假設行為者是「支配慾望很強的個體」一樣,去假設行為者受到社會流傳下來的價值觀念的深深影響,或者假設行為者是根據公平原則來行事的。

重複囚徒困境博弈與小集團中的集體行動問題

在瞭解理性選擇理論這些局限性之後,我們可以再次考慮囚徒困境博弈問題。表面上看,令人信服的結論是上面所說的「背叛是佔優勢的戰略」,這個結論取決於這樣一個假設,也就是博弈只進行一次,或者最多也只是在很短的時間中進行。如果這種博弈由同樣的博弈者重複進行博弈,也就是說,在重複囚徒困境博弈中,人們一般都認為博弈者可能理性地採取合作的戰略(Hardin, 1982,p.145;也見Taylor, 1976,第5章)。[2]這種差別的根本原因是在多次囚徒困境博弈中,背叛行為從長遠來說是得不到回報的,因為因此獲得的短期收益一般來說將會被緊隨其後的遠期相互懲罰的代價所超過。當然,要使合作得以發生,未來的回報必須受到珍視。相反,如果博弈者和約翰·凱恩斯一樣強調「長遠來說我們都是要死的」,那麼他們在當前可能寧願背叛,而不願通過合作獲得更好的結果。合作的激勵因素也取決於一個博弈者的對手對打擊背叛行為的意願。當和一個道德高尚的人或者一個懦夫進行博弈時,作為一個恃強凌弱者,其行為可能要為未來付出代價。艾克斯羅德(Axelrod, 1981, 1984)已經說明,當未來的回報是有足夠價值的時候,「一報還一報」(tit for tat)的戰略在各種各樣的環境下都是很得勢的戰略,艾克斯羅德揭示出的這種博弈戰略從技術意義上講是很有力和穩定的。採用這種戰略的博弈者意味著它一開始就採用合作戰略,然後不管其對手在最後一步究竟採用什麼戰略,它都堅持對背叛行為進行報復,對合作行為給予回報。當兩個博弈者都使用「一報還一報」戰略時,相互徹底的合作就會出現。艾克斯羅德指出,即使在完全的利己主義者中間,如果有足夠多的潛在的合作者在一開始存在,那麼合作是能夠出現的。

就如我們在第四章所指出的,這種合作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談判和協商,因為相互的調整可能在博弈者不進行直接溝通的情況下發生。然而在本書中,我們把注意力集中在通過談判而達到的協調上。這種談判通常不僅僅發生在一個談判的事件中,也在連續的事件和時間中進行。國際貨幣、貿易和能源安排問題上的談判一直在進行著,預計在未來也會無限期地進行。更進一步講,許多緊密聯繫的談判同時進行的事實,增加了博弈中「多次博弈」而不是「一次博弈」的特徵。一般來說,與囚徒困境中的博弈者不一樣,在世界政治中,各國政府可以改變合作的決定,如果它們發現它們的夥伴違背它們之間的協議的話。這種可能性產生的作用與博弈的重複進行所產生的效果是一樣的,因為它減少了進行背叛的激勵因素。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以簡單的囚徒困境博弈將國際談判模式化——我們將在後面看到這樣做需要一些可能受到質疑的簡化假設——一次博弈的悲觀結論也並不一定會在這種國際談判中發生(Wagner, 1983)。

集體行動理論同樣能夠解釋合作問題。奧爾森從他的分析中得出的結論是,試圖提供集體(公共)物品的大集團是很難達到這個目標的,因為集團中的每一個成員都存在一種激勵因素,不願承擔這類物品的供應責任。但是奧爾森論證說,小集團可能具有特殊的利益,它們可能願意提供這類物品,或者因為單方面這樣去做符合一個行為者的利益,或者因為一群小數量的個體,它們能夠相互監管彼此的行為,互相在戰略上作出反應,從而能夠去提供這類物品。後一種狀況與重複囚徒困境博弈狀況是類似的:當決定供應這類物品不只是一次而是一段時間內多次進行的時候,這可能有利於合作,因為不這樣的話,其同伴可能採取背叛行為從而使自己處於不利地位。在涉及集體物品以及囚徒困境的狀態中,戰略的互動過程是能夠培育合作的。

當代的國際關係為諸多集體行動的困境所困擾,但是這些困境很少是因為小數量的國家捲入而引起的。在全球談判中,國家的數目不會超過150個,而且其中大多數並不佔據重要的地位。在發達工業化國家中間,談判很少依靠超出一些關鍵國家參與的範圍。例如,制度化的經濟高峰會議只涉及7個國家的首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包括一切發達工業化國家的組織)只有24個成員,它們各具有不等的規模和影響。發達工業化國家之間的國際政治和經濟談判只有很少數量的政府介入進來,它們處於高度互動的狀態,彼此謹慎地監控著對方的行為,這種關係中並沒有很多的行為者,以致一個人的貢獻對其他人的貢獻傾向不產生重要的影響。即使沒有霸主的存在,小數目的強有力的行為者也可能一起完成這個任務。就像我們在第三章看到的,在奧爾森的理論中,並沒有排除在少數行為者中間出現的寡頭共謀現象,其中每一個行為者都對其他行為者的行為進行相互的監管並作出反應,從而使合作成為可能。

奧爾森還認為,那些建立在分散成員基礎上的特定大集團,要能成功地供應公共物品,取決於它們供應作為集團副產品的私人物品。例如,農民加入農場局,可能不僅僅只是負擔為獲得政府幫助而進行遊說的集體物品,它們可能因此而獲得廉價的保險,或者加入到一個農場合作體系中去。因此,集體行動的邏輯將導致組織試圖將它們所追求的物品進行私有化的傾向。

國際機制經常扮演著同樣的作用(Oye, 1983b)。斯耐德爾(Snidal, 1979)已經指出,國際機制提供的收益很少符合經典公共物品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排他的不可能性和供應的相聯性(新的消費者對這種物品的額外消費不影響其他人對同樣物品的消費)。例如,只有國際能源機構的成員才有權利在緊急共享機制下獲得石油,雖然如果國際能源機構成功地制止另外一個生產商的禁運,並阻止世界石油價格的飆升,其他消費者也可能獲益。另外,儘管不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成員也能夠從該組織穩定匯率或者避免債務崩潰的搭便車行動中得到好處,但是只有該組織的成員才能夠從這個基金中借貸。集中體現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的貿易機制也是按照這樣的方式建立起來的,拒絕接受GATT規則的國家將不能獲得這個機制所提供的收益,即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收益。因此集體物品理論在解釋合作必須採取的形式,以及如何避免集體行動困境問題上,與其對紛爭問題的解釋是具有一樣的價值的。

本書使用的理性選擇分析,並不強化傳統的認為世界政治中的合作非常稀少的觀點,我們的分析強調說明的是,即使在完全理性的、從狹隘的自身利益考慮出發的政府之間,合作也是可以獲得的,這種分析並不因為對共同的善的理想的關心,或者對一種國際關係模式的意識形態承諾而動搖。也就是說,理性的利己主義者能夠得到激勵去形成國際機制。囚徒困境和集體行動的模型有助於說明這一點。我們後面要談論的經濟學中的市場失靈理論,對我們的研究途徑也有很大的啟發作用,而不是沒有關係的。這些以理性假設為基礎的理論,都強調在確定的一段時間中,行為者的信譽和國際制度在一些同樣的行為者進行重複互動過程中的意義和重要性。

利己主義的合作和國際機制的創設

我們在第三章看到,霸權國家的存在可能有助於國際機制的創立,儘管我們同時也給出一些理由,對霸權是國際機制形成的必要條件提出懷疑。本章通過提供更有力的理論依據,說明合作在沒有霸主的情況下也可能發展起來,從而使我們對霸權國家可能幫助創立國際機制這一觀點表示更多的懷疑。不管是否存在霸主,國際機制的形成取決於共同的或者互相補充的利益的存在,這些利益要能被政治行為者所意識到,從而使共同的生產聯合收益的行動是理性的。一個霸主也許會通過提供合作的報酬和對背叛行為的懲罰,幫助創造共同的利益;當不存在霸主的情況時,如果條件有利的話,同樣的報酬和懲罰也會被提供出來,這種結果一定是由相對小數量的行為者所決定的,它們能夠監管彼此對規則和慣例的遵守情況,並使其他政府的福利取決於對協議和諒解的持續遵守。

因此,一些行為者之間緊密的互動有助於替代或者補充一個霸主的行動。隨著霸權的衰落,一個緩慢的從霸權合作到霸權後合作的轉化就可能發生。合作的激勵因素將逐步地不僅僅依靠霸主的反應,還依靠其他有一定力量規模的國家的反應。這種轉移在實踐中也許是很困難的,因為期望可能滯後於現實。但是理性選擇分析並不認為這是不可能的。

合作出現所需要的條件,還將取決於既有機制的模式。新的國際機制的創設也許由舊機制所培育出來的相互信任感而得到促進。機制很少是從混亂中出現的,相反它們是互相依靠的。因此,我們應該對機制演變與機制是無中生有的創設問題給予同樣多的關注。舊機制運作和新機制創設之間錯綜複雜的聯繫,意味著我們要對機制進行一種功能的分析,就如我們在本章後面部分以及第六章所發展出來的分析那樣,這種分析不僅對我們理解機制為什麼會得到創設和維持,而且對我們理解機制是怎樣隨著時間演變而發生變化的問題,都是至關重要的。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促進國際機制形成的激勵因素從更根本的意義上講,取決於共享或者共同利益的存在。這些利益可能反映了從有效地利用他人中所能獲得的收益——創造和分享租金,就像在原料卡特爾中那樣;但是這些利益還可能以行為者提高交換效率的相互願望為基礎。在後者的例子中,「政策空間」(policy space)的密度如何,就是說,不同的議題之間相互緊密聯繫的程度怎樣,是起作用的。形成國際機制的激勵因素,在那些緊密的政策空間中要比那些較低的議題密度領域多,這歸因於這樣一個事實,即在緊密的政策空間中達成諸多臨時的特定的協議,彼此之間會互相影響,除非它們是以一系列共同的原則和規則為基礎的。在議題密度低的領域,臨時的特定的諸多協議可能很充足;而在議題密度高的領域,機制的存在將會減少不斷考慮一系列協議對其他行為者產生影響這樣一類的成本。每一個新的協議與既有的一系列規則和程序相比較,都可能比協議相互之間的比較更加明顯;機制的存在確立了連貫一致的標準。由於這些原因,隨著相互依賴的增強和政策空間密度的增加,對國際機制的需求可能會不斷增加。

功能的解釋與市場失靈理論

利用理性選擇途徑研究行為問題,將把我們的注意力首先轉到行為者面臨的激勵因素上。在我們對理性進行假設時,當我們問為什麼一個行為者會以一種特定方式行為時,就等於在問,這個行為者面臨的激勵因素是什麼?也就是說,這個行為者各種可能行動的機會成本是什麼?[3]

機會成本是由行為者的特徵和環境的特性決定的。在理性選擇分析的框架下,制度影響著選擇的背景以及各種可能行動的機會成本。因此,在利用理性選擇去分析制度問題時,我們立刻會走向一種功能的論述途徑上。根據這種分析框架,「如果理性的人創設和維持制度是為了滿足社會需要或者獲得社會目標的話,制度就是具有功能作用的」(Simon, 1978, p.3)。就像西蒙所論述的,經濟的推理過程可以很容易地用功能分析的語言來說明,反之亦然。

一般來說,功能的解釋可以從造成影響的意義上對原因進行說明,也就是說,「被解釋事物的特徵是由其對所要解釋事物的影響來決定的」(Cohen, 1978, p.278)。例如,投資是通過利潤來解釋的,就如人們作「石油鑽探利潤的增加是導致對石油工業投資增加」這樣的陳述一樣。當然,從短暫的意義上講,投資是利潤的原因,因為利潤是源於成功的投資行為的。但是在這種功能解釋框架下,因果路徑是被顛倒過來的:效果解釋原因。而在我們的例子中,這種效果和原因之間的聯繫是通過理性的假設來規定的,就是說,是預期的利潤導致了投資。

社會理論中的功能解釋,以及本章所發展出來的關於國際機制的功能解釋,一般來說在本質上是「發生於其後者必然是其結果」的推理邏輯。我們觀察到這些國際機制,因此我們就把它們的存在視為理所當然的。理性選擇理論在分析社會制度問題時,假設制度可以通過考察那些創造和維持制度的行為者所面臨的激勵因素而得到解釋。制度所以存在,是因為它們本應該有理由被期望去增加其創造者的福利的。

雖然如此,像這樣的功能解釋在運用過程中必須謹慎對待。即使那些制度所扮演的功能存在著問題,它們也可能因為不同的原因而出現。例如,私人產權有助於個體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協調它們的行為,這個事實並不否定馬克思和盧梭所闡述的觀點,即私人產權是由人們發明出來用於剝削他人而不是用於與他人進行合作用的(Heymann, 1973, p.872)。進一步說,功能的闡述既沒有說明既有的國際制度不得不出現的原因,也沒有說明那些效率本可能很差的國際制度未能出現的原因。這個觀點不能使人信服的一個關鍵理由,是因為其論述沒有考慮那些用作假設的各種可選擇的制度是否可能會起到很好的作用。我們從集體行動理論中已經看到,那些將給許多個體帶來收益的有價值的制度,並不必然就是能夠被創設起來的。因此從邏輯上講,這是完全可能的,即比現存制度要優越的那些制度,本可以在不同的狀態下演化。因此,功能的論證並沒有確立這樣的看法,認為既有的制度是獨一無二的,非常適應維持這些制度的那些行為者的利益。就如西蒙說明的:「這類論證可能說明一個扮演顯要功能的特定模式的充足性理由,但是它不能說明必要性理由,即不能說明滿足同樣需求的行為模式在功能上是相等的,並且是無可替代的。」(Simon, 1978, p.4)

幸運的是,功能分析為了作因果關係論證,並沒有牽強地去判定一系列既有的制度是獨一無二的、能夠很好適應環境的。例如,有限責任公司是被發明用來促進大規模經濟項目的,在闡述這種制度時,我們並不需要說明這是惟一有用的制度。但是功能的論證要能做到自圓其說,一定要提供很好的理由,讓人相信一個制度所扮演的功能與它的存在之間的因果聯繫。從這個角度講,潛伏在功能解釋背後最大的危險,是一種後此推理的謬誤,就是制度可能被解釋成為它們是因為原本一定能夠扮演的功能作用而興起的,而這些制度實際上可能只是因為很偶然的原因才出現的。

避免這種謬誤的一種辦法,是要說明被研究的個體是理性的,以及被解釋的制度和社會慣例是被設計用來完成預期的效用目的的。在這種辦法中,效果能夠解釋原因。例如,我們可以說,國際能源機構的形成,可以通過它對消費國的石油供應,以及美國主宰聯盟的穩固性這類的預期效果來解釋。另外一個受歡迎的克服這種邏輯謬誤的辦法,是要說明這些不能完成專門功能需要的制度和慣例最終是會消失的。達爾文的自然選擇理論,以及經濟學中關於競爭性經濟狀況下的邊際成本價格理論,依據的就是後一種邏輯。功能障礙的突變,以及那些不能適應邊際成本價格走勢的公司,終將是要消失的。因此,在我們這個主題研究中所運用的功能的論證,必須依靠理性預期這個前提。除非行為者能夠被假設去預期它們行為的效果,不然,效果是不大可能解釋原因的,理解國際機制的功能將不會有助於解釋它們所以產生的理由。[4]

在發展一種國際機制的功能理論的時候,我將部分地依靠前面探討的囚徒困境的邏輯和集體行動理論。但是我還將使用當代經濟學家們發展出來的「市場失靈」理論。我們將會看到,市場失靈理論在建構我們的理論過程中是有幫助的。不過從事世界政治研究的學者們對這方面的文獻還不熟悉,所以這裡有必要闡述一下市場失靈理論的一些基本思想。

市場失靈是指這樣一種狀態,假設行為者和資源的效用函數任其處理的話,市場調節下的互動結果是次優的,也就是說對所有各方都有好處的協議不會產生。阿克洛夫(Akerlof, 1970)在分析「次品市場」(market for lemons)問題時,已經提供了關於這種現象的一個有力的例子。就像阿克洛夫所解釋的,擁有舊車(次品)的車主比那些擁有保養良好的舊車的車主,有更強烈的動機將他們的車子出手。因為可能的買主知道他們不能決定一輛舊車是次品,他們將堅持支付少於一輛質量較好舊車真正價值的價格,以備承受可能因為受騙而買到劣質汽車的風險。這樣一來的結果就是,那些擁有保養良好舊車的車主將不能以真正的價值出售其舊車,因而可能不願以市場將要承擔的折扣價格出售其舊車。這樣一來,相互都有利潤的交易將不會發生:由於阿克爾洛夫所說的「質量不確定性」(quality uncertainty)的緣故,那些將以一個給定價格買一輛較好舊車的買主,和那些以特定價格出售其舊車的賣主將不能完成這筆交易。

在市場失靈狀態中,問題不在於行為者(假設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自身的弱點或者缺陷,而在於整個體系的結構和制度(Arrow, 1974)。[5]體系特有的特徵所強加的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成本),對行為者之間有效的合作製造了障礙。因此,制度的缺陷對協調的失敗是要負責任的。為了糾正這些缺陷,有意識的制度創新就是必要的。例如,舊車市場中一個有用的創新,就是在一個社區中擁有很好信譽的汽車交易者的制度。那些擁有很好信譽的車主,將會比那些在報紙上刊登廣告的個體車主以更高的價格出售舊車。交易者信譽對買主信心的影響,可能使交換在買主和賣主之間產生,而沒有這種制度,交換可能是不會產生的。

關於集體行動理論、囚徒困境以及市場失靈理論的文獻,都說明了一種功能的解釋途徑在發展一種制度理論中的意義。根據這些論證,制度是為了克服那些使相互有益的協議不能達成的缺陷而形成的。它們預期的效果解釋了它們形成的原因,不管這些效果是從一個可靠的交易者在出售舊車中所獲得的福利收益,還是由於政府在世界政治經濟中能夠協調它們的行動而獲得的收益。

結論

在這一章,我們已經看到理性的利己主義的模型並不必然預言,在無政府狀態下,紛爭將會盛行於各個獨立行為者之間的關係中。相反,這個模型起著很大的作用,不僅僅在於它說明了任何人是否可能被排除在享受通過集體途徑提供的收益之外,也在於它揭示了同樣的博弈者之間的互動是否能夠持續地進行下去。如果利己主義者監管著相互之間的行為,以及它們中間足夠多的人願意在其他人合作的條件下也願意合作,那麼它們就可能會調整彼此的行為,以減少紛爭。它們甚至還會創設和維持在本書中被稱為機制的制度之類的原則、規範、規則和決策程序。這些機制通過為行為者行為提供指南,來促進未經談判而達成的調整行為的發生。特別重要的是,我們將在第七章看到,機制可能為掙扎在「有限理性」限制下的行為者提供「粗略的概測規則」。就如第六章所說明的,即使對處在談判中的符合古典意義上的理性行為者來說,機制在使它們達成相互有益的協議上也是有幫助的。被設計出來的合適的制度,能夠幫助利己主義者即使在沒有霸權國家存在的情況下也能夠進行合作。

因此,理性選擇分析在其自身的意義上,能夠幫助我們批判現實主義單調的要麼霸權不可避免要麼就是衝突的陳述。當我們根據理性選擇理論,並且以一種謹慎的態度看待國際制度的重要意義,來對現實主義進行重新考察時,我們就能夠意識到現實主義的弱點和優點。我們可以清除掉包圍在現實主義周圍的一些貌似真實的東西,然後重新思考其為我們學者所擁護的觀點的邏輯和經驗基礎。


注 釋

[1]為了研究的目的,這裡的討論使用的是博弈論的術語和圖式,以說明集體行動問題。然而,重要的是,承認奧蘭·揚所說的「操縱性」談判模型,對於從行為者的立場來研究這個問題也是同樣重要的。操縱性的模型強調「戰略互動和不完全信息都是存在的」。我們在這一章的後面部分會看到,這兩個條件與國際機制所扮演的功能作用都是高度相關的。對操縱性談判模型的論述,可參考Young, 1975,特別見第303—318頁;Schelling, 1960/1980以及1978。

[2]人們經常認為,任何進行很多但卻有限次數博弈的囚徒困境博弈,都將與一次博弈一樣,導致同樣的非合作性解決結果。但是哈丁(Hardin, 1982, pp.145—150)已經給出足夠的理由,認為理性的博弈者將不會作出不準確的估算,以致出現這種有悖常理卻又違背自己利益的結果。但是,要相信那些現實生活中的博弈者真的會如哈丁所說的這樣去做,當然是困難的。

[3]我採用阿爾欽為《國際社會科學百科全書》(1968, p.404)所撰寫的「機會成本」的定義,即「最受重視的機會被遺棄時所具有的價值」。

[4]科恩清楚地指出了功能解釋的有效性並不取決於功能學派理論的有效性,後者在人類學研究中,主要是由馬林諾夫斯基和拉德克裡夫—布朗(Radcliffe-Brown)發展出來的。科恩認為,有目標的(理性選擇)和達爾文主義的理論構成了功能解釋的兩個主要形式,雖然他還論證說,在功能理論中可以確認具有「拉馬克(Lamarck)式的進化思想」以及自欺欺人的成分,不過這一點對我來說,是頗讓人懷疑的。對功能主義的一些重要的區別,可參考Nagel, 1961,pp.520—535。從協調人類行動的功能意義上來闡述社會中的規則,這方面的文獻見Heymann, 1973。(拉馬克,法國生物學家,最先提出生物進化理論,後稱拉馬克學說。——譯者注)

[5]集體物品理論,正如本章前面部分探討的,與一些市場失靈問題是有關的,這種問題的出現,部分是因為被生產物品的特性和參與生產的行為者數目,這些因素導致了交易成本和信息問題。我們在下一章會探討這些問題。然而,在「次品市場」這個例子中,即使沒有通過集體途徑供應的物品的存在,市場失靈也會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