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古今文學網 > 霸權之後(增訂版):世界政治經濟中的合作與紛爭 > 第四章 合作與國際機制 >

第四章 合作與國際機制

霸權的領導作用有助於產生一種秩序的模式。合作並不是與霸權相對立的,相反,霸權取決於某種非對稱的合作,成功的霸主總是支持和維持這種非對稱合作。我們在第八章將會詳細看到,當代國際經濟機制是在戰後美國的庇護下構造起來的。霸權常常在解釋國際機制的創立上扮演著重要的地位,甚至是關鍵的地位。

然而,對於未來來說,霸權合作理論的意義卻是成問題的。第九章表明,美國現在在物質資源上的優勢,遠遠比不上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早期。同樣重要的是,美國比以前更不願意從與歐洲和日本利益互補的意義上去界定其利益。特別是歐洲國家,它們更加不願意去服從美國的倡議和行動,它們也不會如此堅信為了獲得關鍵的針對蘇聯的軍事保護,它們必須跟著美國走。因此,美國霸權的無形的主觀部分,和其霸權體系所依靠的有形的權力資源一樣,都已經受到了侵蝕。但是在可預見的將來,歐洲國家和日本自身都不大可能擁有成為霸權國家的能力。[1]

這種展望提出了「霸權之後」的合作這個議題,這是本書的中心主題,特別是第二部分理論的中心主題。這個問題的提出還使我們回到經濟和政治問題之間所存在的關鍵的緊張狀況:在一個相互依賴的世界經濟中,國際政策協調似乎是非常有益的,但是世界政治中的合作又是特別的困難。緩解這種緊張狀況的一種辦法,是假設國際市場的運行會自動產生最優的結果,這樣一來我們就可以放棄關於國際經濟政策協調是有價值的之類的假設(Gorden, 1981)。不過,這種論調的主要缺陷,是在沒有國際合作的情況下,各國政府將會單方面干預市場以追求它們所認為的自身利益,不管那些反對干預的自由主義經濟學家會對此說些什麼:它們會干預外匯市場,對進口施加各種限制,對國內的工業部門實行補貼,對一些商品例如石油實行定價(Strange, 1979)。即使一國接受合作去維持自由市場的運行,但是如果沒有其他形式的政策協調,進一步的缺陷仍然會提出來,那就是經濟市場的失靈可能會發生(Cooper, 1983, pp.45—46)。由於集體行動問題等各種各樣的原因,可能出現交易的次優結果。因此,我們需要從觀念上就自由市場必然能夠帶來最優結果的問題,進行一個變革和飛躍。

在駁斥了那種認為在世界政治經濟中合作是沒有價值的幻想以後,我們就不得不去面對這樣的事實,即合作是很難組織的。一種補助(recourse)的辦法很容易滑入宿命論的誤區中,這種觀點承認破壞性的經濟衝突是由於政治分裂的結果。雖然邏輯上看,這一點對那些相信霸權穩定論的人來說是站得住腳的,但是即使霸權穩定論最堅強的支持者也不願意去接受這個索然無味的合乎規範的說法(Gilpin, 1981)。本書並不忽視在沒有霸權的情況下困擾政策協調努力的那些困難,本書認為,沒有霸權的合作也是可能的,這種合作可以通過國際機制的作用而得到促進。

在作這種論述時,我將對國際機制的創設和維持作一個區別。第五章試圖說明,當共同的利益足夠重要,以及其他的條件都滿足時,沒有霸權,合作也可以出現,國際機制也可以創設。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機制可以很容易地得到創設,當代國際經濟機制很少是通過輕易的途徑就創設起來的。我在第六章認為國際機制的維持要比其創設容易,認識這個事實,對我們理解為什麼機制受到各國政府的珍視是關鍵的。機制可能得到維持,也可能持續地培育著合作,即使在有些情況下,出現對該機制當初的創設並不足夠有利的條件時也如此。霸權之後的合作是可能的,不僅僅因為共同的利益可能導致機制的創設,而且也因為需要維持既定國際機制的條件不如創設這些機制時的條件那麼苛刻和強烈。雖然霸權有助於我們解釋當代國際機制的創設問題,但是霸權的衰落並不必然對應性地引起這些機制的毀滅。

本章分析兩個關鍵詞語的含義,一個是「合作」,另外一個是「國際機制」。本章將「合作」同「紛爭」以及「和諧」區別開來,然後論述國際機制這個概念對我們理解合作和紛爭問題的價值。將合作和國際機制概念結合在一起,有助於澄清我們想要解釋的東西:規則指導的政策協調模式是怎樣出現的,它們自身是怎樣維持的,以及它們在世界政治中是怎樣衰落的?

和諧、合作與紛爭

我們必須將合作與和諧區別開來。和諧是指一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中,行為者的政策(追求自身利益而不考慮其他人)能夠自動地促進其他行為者目標的實現。關於和諧最經典的例子是古典經濟學世界中所假設的競爭性市場,在這個市場中,「看不見的手」使個體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自動為整體利益作出貢獻。在這種理想化的、不現實的世界中,沒有任何人的行動會傷害到其他人,這裡不存在經濟學家所說的晦澀難懂的「消極外部性」問題。在和諧盛行的地方,合作是不必要的,甚至還是有害的,如果合作意味著某些個體密謀剝削他者的話。亞當·斯密本人就是對那些反對自由貿易的行會和陰謀團體持激烈批評態度的人(Smith, 1776/1976)。因此,合作與和諧狀態決不是相同的,我們不應該將兩者混淆起來。

合作需要通過談判的過程(即我們常說的政策協調)將各個獨立的個體或組織的行動(並不是處於先在的和諧狀態)變得互相一致起來。林德布洛姆把政策協調界定為:

如果在一系列決策中出現調整的現象,以使任何一種決策對他人產生的消極後果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的次數上得到避免、減少或者抵消,那麼這一系列決策就處在協調之中(Lindblom, 1965, p.227)。

通過政策協調過程,當行為者將它們的行為調整到適應其他行為者現行的或可預料的偏好上時,合作就會出現。用更加正規的語言對此作一總結,就是:作為政策協調過程的結果,當一國政府遵從的政策被另外國家的政府視為能夠促進它們自己目標的相互認識時,政府間的合作就會發生。

當我們在腦海中樹立這種概念時,我們就可以像圖4.1所顯示的那樣,對合作、和諧和紛爭作出區別。首先,我們要問行為者的政策是否會自動促進其他行為者目標的獲得。如果是的話,那就存在和諧,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對政策進行調整。然而世界政治中的和諧狀態是罕見的。盧梭試圖解釋這種現象,他說明了如果兩個國家相互接觸的範圍很廣的話,即使兩個國家在它們內部事務「公意」(General Will)的指引下,也會形成衝突,因為所謂各國的「公意」,對各國來說並不都是普遍的意願;每一個國家都會以局部的、自私的利益視角,看待相互之間的行為。即使對斯密來說,確保國家安全的努力,在次序上也壓倒增進國家繁榮的措施。在為《航海條例》作辯護時,斯密宣稱:「由於防禦比財富更為重要,《航海條例》也許是英格蘭所有商業規章中最英明的一部分。」(Smith, 1776/1976, p.487)華爾茲在總結這種觀點的時候說:「在無政府狀態的環境中,是不存在和諧狀況的。」(Waltz, 1959, p.182)

圖4.1 和諧、合作與紛爭

然而,這種觀點並未告訴我們多少關於合作研究的可靠性知識。因為這個原因,我們需要問這樣一個更進一步的問題,即不存在和諧狀態的情況會怎樣?行為者們(政府或非政府行為者)願意作出努力,去將它們的政策調整到相互認可的目標上去嗎?如果沒有作出這些努力,那麼就會出現紛爭。而紛爭是這樣一種狀態,其中各國政府視彼此的政策為達到它們目標的障礙,並認為各自對政策協調上的限制因素都負有責任。

紛爭常常引起行為者採取措施誘導其他行為者改變它們的政策,當這些措施遭遇抵抗時,政策衝突就產生了。然而到目前為止,由於用於政策調整上的努力能夠成功地使各種政策變得更加協調和一致,合作還是能夠保證的。導致合作的政策協調並不總要牽涉到談判或協商。林德布洛姆所謂的與「操縱性的」(manipulative)調整相對的「適應性的」(adaptive)調整是會發生的。適應性的調整是指一個國家也許會在不考慮其行動可能對另外一個國家造成影響的情況下,按照其他國家的偏好來改變它的政策,或者服從另一個國家,或者局部地對政策作轉變,以免對它的夥伴造成消極的後果。要不然,非談判的操縱性調整可能會出現,例如一個行為者以一種既成事實的形勢來要挾對方(Lindblom, 1965,pp.33—34,以及第4章)。當然,協商和談判的確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一般會伴隨著其他一些行動,目的在於誘導其他行為者調整其政策以適應自己的目標。每個政府都追求自己所認為的自身利益,但是都希望談判來給各方帶來收益,雖然這種收益並不必然就是平等的。

和諧與合作之間的區別常常並不是很清晰的。然而在世界政治研究中,它們應該得到清晰的界定。和諧是非政治的,在這種情況下,溝通是沒有必要的,也不需要施加影響能力。相反,合作是高度政治的,不管怎樣,行為模式必須要作出改變,這種改變可能通過積極性的誘因和消極性的誘因而完成。實際上,國際危機的研究,以及博弈論的實驗和模擬研究,已經顯示在一定的條件下,涉及威脅和懲罰以及承諾和獎賞的戰略在獲得合作性的結果上,要比那些完全依賴勸說和善良力量以達到合作的例子更加有效(Axelrod, 1981, 1984; Lebow, 1981; Snyder and Diesing, 1977)。

因此合作並不意味著沒有衝突,相反,它顯然是與衝突混合在一起的,並部分說明要採取成功的努力去克服潛在或現實衝突的必要性。合作只會在行為者認為它們的政策處於實際或潛在衝突的情況下而不是和諧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合作不應該被視為沒有衝突的狀態,而應該被視為對衝突或潛在衝突的反應。沒有衝突的凶兆,也就沒有必要進行合作了。

在一個自由主義的國際政治經濟世界中,友好國家間存在的貿易關係的例子,可能會幫助我們說明這個關鍵的論點。一個只在乎評估貿易帶來的總收益的幼稚研究者,也許會認為這樣的貿易關係是和諧的:進口國家的消費者會從便宜的外國商品和相互加強的競爭中得益,而生產商隨著其出口市場的擴大,可能持續地利用勞動分工的優勢而得益。但是和諧在正常情況下並不會因此而產生,關於貿易議題的紛爭可能會流行起來,因為各國政府不願去減少其政策可能對其他國家產生的消極後果,而是力圖在許多方面去增加這些影響的劇烈性。17世紀和20世紀的重商主義政府總是試圖操縱對外貿易,再加上戰爭,在經濟上互相打擊對方,以取得生產性的資源(Wilson, 1957; Hirschman, 1945/1980)。各國政府也許都渴望獲得像顯赫地位之類的「政治物品」(Hirsch, 1976),因此也許對有益的合作也會持抵抗態度,如果這種合作給別人帶來的收益比自己多的話。然而即使沒有權力和由權力地位決定的動機的存在,以及當所有的參與方都能夠從自由貿易的累積中得益時,由於政府初始獨立行動的結果,紛爭也會支配著和諧。

這種現象即使在某些有利的情況下也會發生,因為一些團體或者工業部門隨著比較優勢變化的發生,被迫承受調整的成本。各國政府對因之而來的保護需求會作出反應,通過多多少少有效的努力,去緩和那些在國內很有政治影響的集團和工業部門所面臨的調整負擔。然而這種單邊的措施幾乎總會將調整的成本施加到他國身上,這種情況下紛爭就會持續地構成威脅。各國政府進行相互協商是為了減少可能發生的衝突。當國家權力為了某些特定的利益而被用來反對其他國家時,即使存在充分的潛在的共同收益,也不能形成和諧的局面。在世界政治中,和諧在趨向消失:通過實行互補的政策而獲得的收益取決於各國之間的合作。

那些看重權力和衝突問題的世界政治研究者們,應該注意這種界定合作概念的方式,因為我的概念並沒有把合作歸到各個權力平等的國家間關係的虛構世界中去。確切地說,霸權狀態下的合作並不是矛盾的。我希望,在與和諧相比較的意義上定義合作,應該使那些帶有現實主義理論取向的讀者認真地對待世界政治中的合作問題,而不是棄之不顧。然而,對那些也相信霸權穩定論的馬克思主義者來說,甚至這樣一種關於合作的概念,對當代世界政治經濟來說也是沒有意義的。從他們的視角看,相互的政策調整不大可能解決困擾著體系的各種矛盾,因為這些矛盾是資本主義固有的,而不是在沒有共同政府狀況下利己主義的行為者之間面臨的協調問題。試圖通過國際合作解決這些矛盾僅僅只是將這些議題轉移到了一個更深也更加難以駕馭的層面上。因此,馬克思主義關於國際政治經濟學的分析,絕少例外地避免糾纏在研究什麼條件下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間合作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上,這是毫不奇怪的。馬克思主義者認為,研究主要資本主義強國與處於世界資本主義外圍的弱國之間的剝削和衝突關係,更加重要。從列寧的立場上看,研究國際合作的條件而不首先分析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的矛盾,不承認資本主義國家之間衝突的不可調和性,這是資產階級學者的錯誤。

這與其說是一種論證,還不如說是一種信仰的陳述。因為持續的國際宏觀經濟政策協調從來未被試過,認為這種協調只會加劇體系面臨的矛盾純屬猜測性的。而從其證據的匱乏上說,這種主張甚至可以說是很粗糙的。實際上,近年來最富洞察力的一位馬克思主義學者海默明確地承認,資本主義國家面臨著諸多集體行動問題,它們正在尋找至少暫時成功的可能方法去克服這些集體行動問題。就如他所承認的,資本國際化上的任何成功都可能對社會主義者的宏偉抱負構成嚴峻的威脅,從最低程度上講,這種現象的發生至少會將矛盾轉移到新的緊張階段和地步(Hymer, 1972)。因此,就算我們同意本質的問題是由資本主義間的矛盾提出的而不是國家間體系的內在緊張狀態引起的,研究在什麼條件下國際合作可能會出現之類的問題,也是有意義的。

國際機制與合作

研究合作和紛爭的一種方法,是在單位層次分析上強調特定行動的意義。這種方法要求對一大堆被認為是可比較和有意義的數據,根據它們所代表的合作的程度,進行系統的整理。這種研究方法有很多吸引人的地方,但它也有問題。合作和紛爭的事例可能太容易就被與它們密不可分的信念和行為的背景孤立開來。本書並不在絕對個體主義的立場上把合作視為一系列互不關聯、彼此孤立的行動,而是試圖去尋找理解世界政治中合作問題的模式。由此,我們需要研究行為者對未來互動模式的預期,它們對適當的經濟安排特性的看法,以及它們認為是合法的政治活動的種類。也就是說,我們需要在國際制度背景下——廣義地說就像在第一章所定義的,在慣例和預期的意義上——去分析國際合作。每一種合作或紛爭行為都會影響行為者的信念、規則和慣例,這些東西形成未來行動的框架。因此,每一種行動必須作為一系列這些行動、後來的認知和制度的後遺影響加以闡釋。

這種論述與格爾茲在探討文化人類學家應該怎樣使用文化的概念去闡釋他們所研究的社會的方法是相似的。格爾茲把文化看作是「人們為他們自己創造的意義的網絡」(webs of significance)。表面上,這些「意義的網絡」是神秘的,研究者必須去闡釋它們,然後它們才有意義。對格爾茲來說,文化「是一種人、事、物存在於其中的環境,這種環境中的東西(如社會事件)能夠被清晰地描述出來」(Geertz, 1973, p.14)。要真實地描述發生在巴厘人之間的鬥雞一事,除非人們瞭解這個事件對巴厘人的文化的含義,否則這種描述是沒有意義的。當然還沒有一種世界的文化,但是即使在世界政治中,人類也在編織著「意義的網絡」,他們發展出隱示的行為標準,有些強調主權原則,將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合法化,而其他的行為標準則可能依靠十分不同的原則。任何合作或表面的合作行動,在其含義得到準確的理解之前,都需要在這些相關行動、盛行的期望以及共享的信念的環境中得到解釋。

國際機制的概念不僅能夠幫助我們描述合作的模式,還能幫助我們解釋合作和紛爭問題。雖然國際機制自身依賴那些有助於達成國家之間的協議的條件,但是它們也能促進進一步的努力去協調國家間的政策。下面兩章關於國際機制功能的論述,說明它們是怎樣對各個利己政府的合作傾向產生影響的。要理解國際合作,有必要理解制度和規則是怎樣不僅僅反映著世界政治、同時也影響著世界政治的事實。

機制的界定和辨別

當魯傑在1975年將國際機制這個概念引入國際政治文獻中時,他把機制定義為「由一群國家接受的一系列相互的預期、規則與規章、計劃、組織的能量以及資金的承諾」(Ruggie, 1975, p.570)。最近,在一次以國際機制為主題的會議上,形成了一個共同的概念,把國際機制定義為「一系列圍繞行為體的預期所匯聚到的一個既定國際關係領域而形成的隱含的明確的原則、規範、規則和決策程序。原則是指對事實、因果關係和誠實的信仰;規範是指以權利和義務方式確立的行為標準;規則是指對行動的專門規定和禁止;決策程序是指流行的決定和執行集體選擇政策的習慣」(Krasner, 1983, p.2)。

這個概念為我們的分析提供了一個有用的起點,因為它從一般的作為社會制度的機制概念出發,並對這個概念作了進一步的闡述。不過,「規範」這個概念是模稜兩可的。簡單地從「以權利和義務方式確立的行為標準」這個意義上來理解「規範」這個概念,是重要的。另一種用法,是通過確定一個社會體系中的參與者以道德上的約束而不是從狹隘的自我利益出發,來遵守規範而不是規則和原則,從而將規範同規則和原則區別開來。但是,把規範作為並限定為一個國際機制特徵的一部分,將會使基於嚴格的以自我利益為基礎來定義的機制概念在措辭上成為一個矛盾。既然本書把機制主要視為以自我利益為基礎,我將堅持把規範的概念簡單地作為行為的標準,不管這些規範是否以自我利益為基礎而被各方所接受。只是在第七章,當有些機制可能包含以超越自我利益範圍的價值為基礎,並被各國政府在道德基礎上視為義務的規範和原則時,我們才會再次認真地考慮這個問題。

一般來說,機制的原則確定了其成員期望追求的目標。例如,戰後貿易和貨幣機制的原則強調國際經濟交往中開放的非歧視模式的價值;核不擴散機制的基本原則強調核武器的擴散是危險的。規範包含某些比較清楚的關於其成員合法和非法行為的禁制性的內容,並在相對普遍的意義上界定成員的責任和義務。例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的規範並不要求其成員立刻實行自由貿易,但是對其成員卻包含禁制性的內容,要求它們實行非歧視和互惠,朝更加自由化的貿易方向發展。核不擴散機制基本包括這樣的規範,即這個機制中的成員國不應該以促進核擴散的方式來行動。

一個機制中的規則含義,很難同它的規範含義區別開來。兩者在概念的邊緣地區上是融為一體的。但是規則更具有專門性,它們更加詳細地包含其成員特定的權利和義務。規則可能比機制中的原則或者規範更容易受到改變,因為為了獲得一些既定的目標,可能需要更多的一系列規則。最後,在同樣特性的層次上,規則指的是程序而不是實質性的東西,機制的決策程序提供了執行其原則和改變其規則的方式。

我們舉國際貨幣關係領域中的例子,這些例子對我們理解這個問題可能是有幫助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支付平衡機制中最重要的原則是貿易和支付的自由化。這個機制的一個關鍵規範包含著這樣的禁制性內容,即國家不能為了自己本國的好處而用單邊的手段來操縱它們的匯率。在1958年到1971年間,這項規範通過「釘住匯率」以及匯率發生變化時的協商程序得以實現,並通過借助借貸和內部調整等手段,幫助各國政府避免匯率的變化而得到補充。1973年以後,各國政府贊成同樣的規範,雖然在一個浮動匯率體系下,這項規範以更加非正式的方式在執行,可能也並不那麼有效。魯傑認為抽像的自由化原則在戰後階段一直得到很好的維持:「深嵌的自由主義」(embedded liberalism)發揮著持續的作用,反映了國際支付平衡機制連貫性的一個本質內容(Ruggie, 1983b);即使處理調整問題的1958—1971年貨幣體系的特定規則已經被拋棄,非操縱性的規範也一直得到維持。

國際機制的概念是復合的,因為它是在四個不同的內容上來定義的:原則,規範,規則和決策程序。選擇這些特性中的一個——特別是原則和規範或者規則和程序——作為機制的限定性特徵是頗為吸引人的(Krasner, 1983; Ruggie, 1983b)。然而這種方法會在原則同規則和程序之間導致一種錯誤的兩分法。就如我們已經指出的,規範和規則在概念的邊緣地區是很難清晰地作出相互區別的。即使能夠說出一種廣泛含義背後的隱含規則與一種廣為理解的相對專門性的運行原則之間的區別,作這樣的概念界定也是困難的。規則和原則都會影響行為者的預期甚至價值觀。在一個很強的國際機制中,原則和規則之間的聯繫極有可能是很緊密的。實際上,正是原則、規範和規則之間的緊密聯繫,賦予機制以合法性。既然規則、規範和原則是如此緊密地交織在一起,根據規則是否發生變遷,作為判斷機制變遷或者機制內部變遷的依據,必然具有武斷的成分。

原則、規範、規則和決策程序,對行為都具有禁制的含義(injunctions):它們限定著特定的行動並禁止其他的行動。它們含有義務和責任,即使這些義務和責任通過一個等級的法律體系是不可強制實施的。因此,從禁制的意義上思考機制,機制的概念就能得到較好的界定。有些禁制是影響深遠的,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它們可能發生很少的變化;在另外一個極端上,禁制也許只是技術性的,為了方便的緣故,它們的改變不會帶來很大的政治和經濟影響。禁制是介於下面兩種情況之間的,它們非常明確和具體,以致對禁制的違背在理論上是可以識別的,其發生的變化也是可以觀察到的,另外,它們還具有足夠的重要性,以致它們的變化對行為者的行為和國際政治經濟的特性具有獨特的意義。正是這種介於兩者中間的禁制含義——其在政治上是重要的但也是具體和明確的,足以使我們確定違背禁制的行為以及禁制所發生的變化——我才將其視為國際機制概念的核心內容。[2]

對國際石油機制及其禁制的簡單考察,可能會幫助我們澄清這個觀點。1939年前的國際石油機制是由一小部分國際石油公司控制的,它包括明顯的禁制內容,諸如石油公司可以在哪裡以及在什麼條件下生產石油,它們應該在哪裡和怎樣銷售石油。1928年的《紅線協定》(後文將述及)反映了一種「反競爭的特質」:其基本的原則就是,競爭對體系是具有毀滅性的,而該機制的規範則是公司不應該使用此種方法來解決石油市場上的問題(Turner, 1978, p.30)。這些原則和規範在1945年以後都被保留下來,儘管由於英美石油協定(第八章將討論)的失敗,一種具有明顯規則含義的政府間的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反對削價的禁制含義在公司行動的慣例中比在正式的規則中得到更多的反映。然而主要行為者的預期和行為慣例強烈地受到這些禁制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它滿足了構成一個機制的標準——即使是很弱的機制。但是,隨著石油生產國政府變得更加武斷和自信,以及隨著國內獨立石油公司進入國際市場,這些安排崩潰了。20世紀60年代中後期,總的來說,這個議題領域沒有機制存在,因為沒有任何禁制能夠被有影響勢力的行為者作為義務來接受。相反,存在一種「類似拔河比賽一樣的激烈的鬥爭」(Hirschman, 1981),各方都訴諸自助手段。石油輸出國組織試圖創造一種基於按比例的石油生產規則的生產者機制,而消費國則建立了一個在新的國際能源機構下的緊急石油共享體系,以抵消有選擇禁運威脅的影響。

如果我們只對該機制中避免競爭的原則給予注意,我們本會看到連貫性的含義:不管處於支配地位的行為者會做什麼,它們總是用各種手段對石油工業進行卡特爾化。但是這樣做會使我們忽視主要的觀點,也就是所發生的重大的變化。在另一個極端上,我們本來可以將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在非常專門和特定的安排協議上,例如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各種各樣的聯合投資項目或者1973年以後由石油輸出國組織擬定的控制石油產量的各種條款,在這些例子中我們本應該能夠注意到一個持續變動的模式。最重要的一些事件是,舊的卡特爾協議的死亡,60年代國際大石油公司地位的削弱,以及70年代石油生產國政府上升到極具影響的地位,這些重要事件的意義可能被忽視了。所以,我們只有充分注意相對具體的但在政治上具有重要後果意義的禁制性內容,不管我們稱它們為規則、規範或者原則也好,這種機制的概念才能幫助我們搞清楚需要解釋的那些變化。

就如我們關於貨幣和石油問題的例子所說明的一樣,我們總體上把國際機制的範圍視為同議題領域的邊界是相關的,因為政府建立機制是為了處理那些如此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問題,這些問題應該需要一同處理。議題領域最好被定義為一些實際上需要通過共同協商或者通過同樣的官僚部門緊密協調的手段處理的議題,它們與那些通過單獨的或者非協調的方式解決的議題是相對的。由於議題領域取決於行為者的認識和行為而不是實在性事務的固有屬性,所以這些議題的邊界隨著時間而發生緩慢的變化。例如50年前,沒有海洋方面的議題領域,因為特定的問題都被歸在不同的議題中,而這些議題是通過互不相干的方式來處理的,但在那時,卻存在一個國際貨幣的議題領域(Keohane and Nye, 1977,第4章)。20年前,關於紡織品的貿易有自己的國際機制,即《關於紡織品的長期協議》,這項協議使紡織品的貿易與合成纖維的貿易得以區別開來(Aggarwal, 1981)。議題領域通過人類干預模式的變化而被界定和再界定著,國際機制也同樣如此。

自助行為和國際機制

國際機制中的禁制內容很少對國際經濟交往產生直接的影響:國家機構而不是國際組織,在徵收關稅和執行配額,干預外匯市場,並通過稅收和補貼政策操縱著石油價格。如果我們考慮機制中的原則、規範、規則和決策程序的影響,那麼在它們產生影響的範圍內,一定能夠對國家的控制手段,特別是對國家控制手段的執行產生作用的特定國家間協議施加影響(Aggarwal, 1981)。國際機制必須同這些國際協議區別開來,我們在第六章將會看到,機制的一個主要功能就是促進政府間特定的合作性協議的形成。

表面上看,既然國際機制影響國家的控制能力,那麼似乎機制具有至高無上的重要意義,就像美國的聯邦法律經常推翻州和地方的法規一樣。然而,這在本質上將是一個使人產生誤解的結論。在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中,行動的單位——古典自由主義思想中的個體——是在一個憲法原則的框架下生活的,這個憲法原則的框架界定了財產權,確定誰可能控制國家,確定國民必須服從政府管制的哪些條件。在美國,這些原則確立了聯邦政府在一些政策領域(雖然不是全部)至高無上的地位。但是世界政治是非集中、分散化的而不是等級制的,主權原則的盛行,意味著任何國家都不服從於一個至高無上的政府(Ruggie, 1983a),因此,由它們所構成的國際體系有時被稱為是一種「自助的(self-help)體系」(Waltz, 1979)。

主權和自助原則意味著國際機制中的原則和規則必然要比國內社會中的要弱。在一個市民社會中,這些規則「在憲法原則的框架下確定著交換的關係和內容」(North, 1981, p.203)。在世界政治中,國際機制中的原則、規範和規則必然是脆弱的,因為它們有與主權原則和相關的自助規範發生衝突的風險。它們可能會促進合作,但是它們足以依靠的一個組織良好社會中所存在的本質秩序基礎,卻是不存在的。不與國家這樣牢固的依托相聯繫,國際機制的作用就會飄忽不定。

然而即使主權和自助原則限制了國際機制的信用程度問題,它們也並不會使國際合作因此成為不可能的。正統的理論,是依靠相互間的利益去解釋合作形式的,國家利用這些合作的形式作為競爭的工具。根據均勢理論,像政治—軍事聯盟之類的合作性的嘗試必然是在自助的體系中形成的(Waltz, 1979)。解釋合作的行動,是在相互利益能夠足夠充分地使國家克服它們之間相互猜疑的基礎上進行的。但是既然正統的理論是以相互的利益為基礎的,它的支持者們拒絕按照這種假設去對體系範圍的合作現象作闡釋,多少是有一點站不住腳的。為什麼世界政治中的相互利益,只被局限在將各種力量結合起來以反對對手的那種利益上,這在邏輯和經驗上是沒有理由的。就像經濟學家們所強調的,為了保證能夠從自願交換的市場中獲得充分的收益,或者確保寡頭壟斷者從通過市場控制和操縱而產生的租金中得到充足的回報,各個行為者之間同樣可能存在相互的利益。

國際機制不應該被視為構成一種「超越民族國家之上」的新國際秩序的要素。重要的是,它們應該從行為者自身利益的推動下所達成的一系列協議安排的意義上去理解,因為在國際體系的組成部分中,主權仍然是一種憲法性的原則。這意味著,就如現實主義者所強調的,國際機制很大程度上將由體系中追求自身利益的那些最有力的成員所設計。但是,國際機制同樣會影響國家的利益,因為自身利益的含義本身是彈性的,具有很強的主觀性。自身利益的認識既取決於行為者對特定行動所產生的可能的結果的預期,也取決於它們本質性的價值觀念。國際機制當然能夠影響預期以及價值觀念。國際機制這個概念既與有差別的權力的重要性聯繫在一起,也與關於自身利益的一種成熟的觀點聯繫在一起,這一點與持有國際行為主要是由權力和利益決定的觀點並不是矛盾的。國際機制的理論既可能融合了現實主義關於權力和利益作用的看法,同時也揭示出某些理論的不足之處,這些理論從如此狹窄的立場上定義利益的概念,以致它們不能考慮到國際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國際機制不僅與自身利益是一致的,而且在一些條件下對有效地追求自身利益來說是必要的。它們促進非集中的國際政治體系的平穩運轉,並因此對各個國家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一個日益相互依賴的世界政治經濟中,國際機制可能對那些希望解決共同問題和追求互補的目標,而又不願將自己從屬於一個等級控制體系的各國政府來說,變得越來越有用。

結論

在本章中,我們把國際合作界定為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因為政策協調的結果,各國政府實際奉行的政策,被其他政府視為能夠促進自己目標的實現。合作涉及到相互的調整,而且,合作也只有在衝突或者潛在的衝突狀態中才能得以出現。紛爭是與和諧相對的,它會刺激政策調整的需求,它既可能導致合作,也可能導致持續的也許是劇烈的紛爭。

既然國際機制反映了一段時間內合作和紛爭的模式,那麼對它們的重視會使我們注意到長期的行為模式,而不會把合作行動視為孤立的事件。國際機制是由各個層次上的禁制內容組成的,這些禁制內容從原則到規範到具有高度專門性的規則和決策程序不等。通過研究一段時間一項機制的規範和規則的演變,我們可以使用國際機制這個概念去研究世界政治經濟中的連續性和變化性問題。

從理論的角度講,國際機制可以被看作是世界政治的基本特徵(例如國際權力配置和國家與非國家行為者的行為)中間的調解性因素(intermediate factors),或者是「干擾性的變量」(intervening variables)。國際機制這個概念有助於我們解釋合作和紛爭問題,要理解國際機制的影響,並不必然需要對世界政治中的行為者持理想主義的假設。相反,機制中的規範和規則能夠對行為施加一種影響,即使它們並不體現共同的理想,但是它們被那些關心自身利益的國家和公司不斷用於相互的政策調整過程中。


注 釋

[1]就像在第一章所提到的,從歷史上來看,霸權常常只是在大規模戰爭結束後才會興起。兩個主要的現代強國——1815年後的英國和1945年後的美國,可以算是霸權的領導者,這兩個強國都是作為世界衝突中的勝利者而出現的。在可預見的將來,霸權是不大可能出現的,我假設任何一場世界大戰都會產生這種毀滅性的後果,也就是說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像現在這樣凸現出來,佔有對世界經濟起支配性作用的地位。對霸權循環的討論,可參考Gilpin, 1981,以及Modelski, 1978, 1982。

[2]有些學者將機制與傳統的國際體系概念等同起來。例如,普查拉和霍普金斯認為:「機制存在於國際關係中任何具有可辨別的模式化行為的獨立議題領域中。」(Puchala and Hopkins, 1983, p.63)接受這個概念將會使機制或者體系成為一個多餘的詞語。反過來說,機制的概念可能被局限在具有真正規範性的內容上,在這種情況下,當機制的規則與政府的自身利益發生衝突時,政府遵從的就是機制的規則而不是追求它們自身的利益。顯然,如果作出這樣的行動選擇,機制的概念將不過是以另一種方式來表達國際關係中的舊式理想主義情結而已,機制的範疇本質上將會成為空洞的。這種兩分法提供了一種錯誤的選擇,它要麼把機制視為舊模式的一個新標籤,要麼把機制視為烏托邦;而任何一種選擇都將使這個詞語變得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