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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監禁與懲罰

可以通過造訪其監獄,來判斷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

——費奧多爾·陀思妥耶夫斯基(Fyodor Dostoevsky),

《死屋手記》(The House of the Dead )

自從1970年代初以來,美國監獄的在押人數便持續增加。1978年時在押人數為45萬人,截至2005年,這一數字已增加了三倍多,達到超過200萬。自1990年以來,英國監獄的在押人數也翻了一番,從約46000人增加到了2007年時的80000人。事實上,截至2007年2月,英國的監獄已經人滿為患,以至於內政大臣要向法官寫信,請求他們僅將最嚴重的罪犯投入監獄。

這與另外一些富裕國家的情況形成了鮮明對比。在1990年代,瑞典的監獄在押人數一直保持穩定,芬蘭的監獄在押人數則有所減少;丹麥的監獄在押人數僅僅增加了8%,日本則增加了9%。近來,愛爾蘭、奧地利、法國和德國等地的監獄在押人數也減少了。

原因在於犯罪,還是在於懲罰?

監獄在押人數受到三大因素影響:實際犯罪率、定罪者的收監率,以及刑期長度。任何一項因素的變化都會導致在押人數變化。我們在第10章中已經指出,在更加不平等的社會中,暴力犯罪率也更高。那麼,當美國和英國的監獄在押人數猛增之時,其犯罪率有何變化?

犯罪學家阿爾弗雷德·布盧姆斯坦(Alfred Blumstein)和艾倫·貝克(Allen Beck)對美國監獄在押人數增多這一現象進行了考察。他們發現,1980年至1996年間,犯罪率上升(大多數是與毒品相關的犯罪)對各州監獄在押人數增長的解釋效力僅有12%,定罪者收監率(而不是處以非監禁的刑罰)上升以及刑期增長的解釋效力則高達88%。對聯邦監獄而言,刑期增長是導致在押人數增多的主要原因。「三振出局法」、關於最短強制刑期和「判決即真理」(也就是不得減刑)的法律意味著有些罪行較輕的定罪者將被處以更長的刑期。2004年時,加利福尼亞州共有360人因店舖盜竊罪被處以終身監禁。

英國監獄在押人數增多的原因同樣在於刑期增長和收監率上升,幾年前只會被處以罰金或是社區刑罰的罪行,現在則會被處以監禁。每天都會有約四十起店舖盜竊罪的罪犯被判處監禁。當英國的在押人數不斷增加時,犯罪率卻在穩步降低。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社會管理榮休教授、犯罪學家戴維·唐斯(David Downes)對荷蘭的監獄制度進行了研究。他發現,監禁刑罰使用率和刑期長度的差異(而非犯罪率的差異),對於荷蘭與英國在押人數比例差異的解釋效力達三分之二。

「判決計劃」的研究人員馬克·莫爾(Marc Mauer)對不同國家的情況進行了比較,他發現,在美國人們因財產性犯罪和毒品相關犯罪入獄的可能性要比在加拿大、聯邦德國、英格蘭以及威爾士大。例如,在美國入室盜竊罪的平均刑期為十六個月,在加拿大則僅為五個月。研究者考察了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歐洲許多國家的情況後發現,犯罪率的差異也不足以解釋監禁率的差異。既然如此,那麼不平等程度的解釋效力是否要強一些?

監禁與不平等

我們使用了聯合國「犯罪趨勢及刑事司法體系行動調查」中關於各國在押人數比例的數據。圖表11.1(取對數刻度)表明,更加不平等的國家在押人數比例也更高。

在美國,每10萬人中就有576人在監獄中,這是英國在押人數比例(每10萬人中有124人)的4.5倍,是日本(每10萬人中有40人)的14倍多。即使把美國和新加坡當作離群點,將其排除在外,不平等與在押人數比例之間的關係對於其他國家依然成立。

圖表11.1:更加不平等的國家在押人數比例也更高。

圖表11.2:更加不平等的美國各州在押人數比例也更高。

就美國五十個州的情況而言,1997至1998年間在押人數的數據來自美國司法部的司法統計局。正如圖表11.2所表明的,不平等與在押人數比例之間再度呈現出了強有力的關聯,各州之間也呈現出了巨大的差異——路易斯安那州的在押人數比例是明尼蘇達州的六倍多。

需要指出的是,圖表11.2用兩種不同的符號來標記各州。圓形代表的是廢除了死刑的各州,菱形代表的是依舊保留死刑的各州。

正如我們在第2章中曾指出的,這些與不平等存在關聯的問題具有陡峭的社會坡度。監禁這一問題正是如此。與社會地位更高者相比,階級地位、收入和教育程度較低者被投入監獄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加利福利亞州立理工大學的兩名社會學家認為發佈關於一名中產階級囚犯如何適應獄中生活的研究報告是有價值的。這種態度突顯了中產階級人士很少遭到監禁的事實。

監禁率的種族差異說明不同種族所面臨的監禁風險也是不平等的。可以通過美國白人與黑人監禁率之比來衡量種族差異。夏威夷是唯一一個不同種族面臨的監禁風險大致相當的州:黑人面臨的監禁風險是白人的1.34倍。在其他任何一個州,黑人與白人監禁率之比都要大於2。美國全國的黑人與白人監禁率之比為6.04,新澤西州則高達13.15。英國的情況也與之類似,少數族裔被投入監獄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不同種族間監禁率的差異是不同種族間犯罪率的差異導致的嗎?對美國年輕人的研究顯示並非如此。17歲的白人青年中,有暴力違法前科者占25%,對於非洲裔美國人而言這一比例則是36%;關於財產性犯罪的數據同樣如此,非洲裔美國青年的毒品相關犯罪率還要低於白人青年。然而,非洲裔美國青年遭到逮捕、拘留、起訴、被當作成年人起訴,以及被判入獄的可能性比白人青年高得多。對於非洲裔美國成年人和拉丁裔成年人而言,情況同樣如此:在司法程序的每一個階段,他們都遭到了比白人更嚴苛的待遇。當被控以同樣的罪名時,白人被告得以減輕罪名,或是參加「分流」項目(「分流」項目指的是,如果被告同意某些條件,例如完成戒毒治療,就可以延緩或暫停起訴程序)的機會都要多得多。

文明程度

關於監禁人數的數據表明,越是不平等的社會,懲罰就越嚴厲。不同刑罰體系對待違法者的不同態度也能體現這一點。首先,正如圖表11.2所顯示的,更加不平等的美國各州往往也是仍舊保留死刑的各州。其次,各州之間囚犯的待遇也不盡相同。

唐斯在探討荷蘭的情況時講述了刑事律師、犯罪學家和精神病學家是如何共同影響監獄制度的。他們相信:

違法者必須被當作有思想、有感情的人。在治療人員的幫助下,他們能夠對對話所傳達的見解作出回應。

唐斯表示,這種哲學促使監獄制度強調治療與康復作用。囚犯被允許請假回家、中斷刑期,還可以慷慨地獲得假釋和赦免。囚犯居住在單人獄室內,囚犯彼此之間、囚犯與監獄工作人員之間的關係良好,監獄裡的教育、培訓和娛樂項目堪稱典範。儘管自1980年代以來,為了應對逐漸增高的犯罪率(主要原因在於販毒活動日益猖獗,以及荷蘭被國際犯罪集團當作了基地),監獄制度也有所收緊,但依然是人道、得體的。

日本的監禁率同樣很低。該國的監獄環境被認為是「寧靜的避難所」。日本的司法體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表現出了驚人的靈活性。違法者只要對罪行表示懺悔和懊惱,並願意改過自新,通常就會重新獲得警察、法官和公眾的信任。一名犯罪學家寫道:

大多數(被告)……都表達了懺悔和懊惱之情,請求獲得受害者的原諒和當局的寬恕。作為回報,他們常常能夠獲得寬大處理。

許多監禁刑罰都被暫緩,甚至連那些在其他國家會被處以長期強制性刑期的嚴重罪行也不例外。大多數囚犯都認為自己的刑期是適當的。囚犯居住在八人一間的臥室裡,分成小組用餐;每週工作40小時,能夠參與培訓和娛樂活動。紀律十分嚴格,規則嚴明,但其目的在於保持平靜的氛圍,而非激發過激的反應。監獄工作人員既是警衛,同時還是德育工作者和非專業顧問。

美國監獄的情況就要惡劣許多。美國聯邦、州、縣各級監獄制度十分嚴酷,屢屢受到大赦國際、人權觀察、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等組織的譴責。令這些組織感到擔憂的行為包括:將兒童關押在成年人監獄內;對患有精神疾病和學習障礙者治療不當;監獄內瀰漫著性侵犯行為;在女性囚徒分娩期間依然給其帶上鐐銬;使用電擊設備控制囚犯;延長單獨囚禁的時間;警察和獄卒會不時地虐待囚徒,尤其是針對少數族裔、移民和同性戀。

美國著名犯罪學家約翰·歐文(John Irwin)對高安全級別監獄、縣監獄和加利福尼亞索拉諾州立監獄(索拉諾州立監獄的安全級別為中級,在押囚犯約為6000人。在監獄中,囚犯都擠在一起,參與娛樂、教育、培訓或是戒毒項目的機會非常有限)進行了研究。他發現無論監獄的安全級別和類型如何,囚犯均遭受了嚴重的心理創傷,獲釋後也難以融入新生活。

在某些監獄裡,囚犯無法進行任何娛樂活動,包括看電視和體育運動。在另外一些監獄裡,囚犯必須為醫療、住宿和用餐付費。有的監獄裡囚犯還重新穿上了條紋囚服,被成群地用鎖鏈束縛在一起。喬·阿爾帕約(Joe Arpaio)被稱為「美國最嚴厲的警長」,他在位於亞利桑那州沙漠裡的縣監獄工作。這座被稱為「帳篷城」的監獄臭名昭著,在最高氣溫高於54攝氏度的環境中,囚犯生活在帳篷裡,能夠吃到的食物極為廉價,平均每人還不足20美分。

美國大力發展的超高安全級別監獄受到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譴責,這種設施的目的在於將囚犯與社會永久性地隔離開來。此類監獄有的獨立存在,有的則是「監獄中的監獄」,囚犯每天會被單獨監禁達23個小時,只有在單獨放風和淋浴時才能離開獄室。醫療人類學家洛娜·羅德斯(Lorna Rhodes)曾在超高安全級別監獄中工作過,她表示囚犯生活的特徵是「缺乏放風、激勵和社交」。囚犯常常患有精神疾病,對最終獲釋也毫無準備:他們沒有有意義的工作,也無法接受培訓或是教育。對超高安全級別監獄中在押人數的估算各異,最多可達40000人,而且新的超高安全級別監獄還在不斷建設之中。

當然,美國國內的監獄狀況也千差萬別。近來,「關於美國監獄安全與虐待狀況」委員會發佈了一份報告,全面地揭露了監獄制度存在的問題,並且詳述了那些更為人道的制度與做法。馬薩諸塞州提出了一項醫療動議,不間斷地為囚犯提供獄中和獲釋後的醫療服務;馬里蘭州為囚犯設立的精神疾病篩查項目堪稱典範;佛蒙特州保證囚犯能夠撥打廉價電話,以保持與外部世界的聯繫;明尼蘇達州有座高安全級別監獄強調人與人的接觸、自然的光線與感官刺激,定期放風,以及與囚犯打交道時要帶著尊重。回顧圖表11.2就會發現,這些事例大多出自更加平等的各州。

在更加不平等的社會,監禁率也更高;除此之外,這些地方嚴酷的監獄制度以及保留死刑的事實,所體現的都是更加嚴厲的懲罰措施,而不是更高的犯罪率。

監獄有效嗎?

如果監獄真能威懾犯罪、保護公眾,那麼將更多人關入監獄、用嚴酷的手段打擊罪犯,也許是值得的。[1] 然而,全世界專家的普遍共識似乎是,監獄並不太有效。監獄精神病學家吉利根認為,「將一個平和之人轉變為暴力分子的最佳方式就是把他投入監獄」。事實上,如今在美國監禁已經不像過去那麼有效了:違反假釋條例和多次犯罪越來越多地導致了監禁率的上升。在1980至1996年間,因違反假釋條例入獄者占囚犯總數的比例從18%增加到了35%。漫長刑期的威懾作用似乎要弱於高定罪率,而且一個人被監禁的時間越久,重新融入正常生活的難度就越大。吉利根說道:

刑事司法體系和刑罰體系的指導原則是,相信懲罰能夠威懾或阻止暴力行為的發生,但這一原則是個巨大的錯誤。事實上,懲罰恰恰是我們所知的最易於激發暴力行為的因素。

用刑罰體系來威懾犯罪的努力並未奏效,反而導致了犯罪的增加。在英國,針對青少年犯罪的《反社會行為法令》的通過十分有爭議,部分原因在於根據該法令,某些合法的行為可能會被視為非法,還有部分原因則在於,有些年輕人將觸犯該法令視為成年禮和榮耀。

儘管監獄無效似乎正在成為專家們的共識,但收集有關各國再犯罪率的詳實數據仍然十分困難。與更加嚴厲的國家相比,監禁率較低的國家關押的更有可能是慣犯,因此我們的預期是,監禁率較低的國家再犯罪率較高。但事實上,在懲罰措施更加嚴厲的國家,再犯罪率似乎更高(美國和英國的再犯罪率在60%至65%之間);在懲罰措施較為寬鬆的國家,再犯罪率似乎更低(瑞典和日本的再犯罪率在35%至40%之間)。

態度變得強硬

我們已經看到,決定監禁率高低的不在於犯罪率,而在於官方對待犯罪的態度是傾向於懲罰,還是傾向於改造。在更加不平等的社會,人與人之間的社會地位差距更大,「我們與他們」之分更加根深蒂固,彼此之間普遍缺乏信任且對犯罪感到恐懼。此時,公眾和決策者都更加願意將違法者投入監獄,用懲罰性的態度對待社會中的「犯罪元素」。更加不平等的社會同時也是更加嚴酷的社會。由於監獄既不能有效地威懾犯罪,又不能有效地改造罪犯,因此這些社會之所以還維持很高的監禁率(並且承擔很高的成本),必然是出於與有效性無關的其他原因。

監禁率更高的社會,用於福利的支出也更少,對於美國各州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各國而言都是如此。犯罪學家唐斯和克爾斯廷·漢森(Kirstine Hansen)發現,「懲罰措施擴張、福利收縮」的現象在過去數十年間變得愈發突出。社會學家埃利奧特·柯裡(Elliott Currie)在出版於1998年的《美國的犯罪與懲罰》(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 )一書中指出,自從1984年以來,加利福尼亞州僅僅新修建了一所大學,卻修建了21座監獄。在更加不平等的社會,用於福利、教育等積極用途的資金紛紛流入了刑事與司法體系。就富裕國家而言,在收入不平等程度與警察及國內安全人員占總人口的比例之間,存在著顯著關聯。瑞典每10萬人中僅有181名警察,葡萄牙每十萬人中則有450名警察。

我們的感受是,在更加平等的地區,法律與司法體系、訴訟與判決程序,以及刑罰體系,都是在咨詢了專家(犯罪學家、律師、監獄精神病學家和心理學家,等等)的意見之後確立的,有關如何才能有效地威懾犯罪、改造罪犯的理論和經驗成果在這些制度中都得到了體現。相較之下,在更加不平等的地區,法律框架和刑罰體系的確立似乎是為了回應媒體及政治壓力,為了(顯得是在)強硬地打擊犯罪,而不是深思熟慮地判斷哪些措施是有效的,哪些是無效的。英國經濟與社會研究委員會成員約翰·西爾弗曼(John Silverman)曾表示,監獄的效用僅僅在於「用虛張聲勢來回應媒體的持續轟炸」。最後,唐斯與漢森的言論值得完整地引用:

人們愈發對犯罪感到恐懼,對刑事司法體系失去信心……這使得公眾更加傾向於嚴酷的刑事司法政策。因此,在某些國家(尤其是美國,其次是英國),公共政策和競選活動都回應了公眾的要求,對犯罪處以更加嚴厲的判決和更加漫長的刑期;這樣做的理由是,刑罰政策要起到懲罰的作用。在其他一些國家,例如瑞典和芬蘭,「面對道德恐慌和『寬容與不寬容的週期變化』激發的公眾情緒」,政府「受到的影響較小」,公民較少主張和支持採取更加嚴酷的刑罰政策,政府也抵擋住了執行此類計劃的壓力。


[1] 歐文寫道,人們普遍認為監禁的「官方」目的有四項:對犯罪的懲罰、威懾、令危險的罪犯失去作案能力,以及改造罪犯;但事實上,決定美國的監禁率和監禁狀況的是另外三項目的。這三項「非官方」目的是:階級控制(保護誠實的中產階級公民免受危險的下等階級罪犯威脅);找替罪羊(將人們的注意力從更加嚴重的社會問題上——例如愈發嚴重的財富與收入不平等——轉移開來);以及利用來自危險階級的威脅來賺取政治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