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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定律與倫理準則

本文選自菲利普·弗蘭克所著《相對論——一個豐富多彩的真理》(Relativity — A Richer Truth),燈塔出版社(Beacon Press),1950年,波士頓。

科學研究的是那些被認為獨立於探索者個人而單獨存在的關係。這適用於把人本身作為研究對象的情形。科學陳述的對象還可以是我們自己創造出來的概念,例如在數學中就是這樣。這些概念不必假設為對應於外部世界的任何物體。然而,所有科學陳述和定律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它們是「真的或者假的」(即適當的或不適當的)。粗略地講,我們對它們的反應「是」或者「不是」。

科學的思維方式還有另一個特點,即那些用來建構其連貫一致的體系的概念,不帶有情感色彩。對科學家而言,只有「存在」,沒有什麼願望,沒有什麼價值,沒有善,沒有惡,也沒有目的。只要我們停留在科學本身的領域之內,就不會遇到「你不應撒謊」之類的句子。對於探索真理的科學家,這有點兒類似於清教徒的限制:他必須遠離任何出於意願或情感的事物。順便說一句,這個特徵是緩慢發展的結果,是西方現代思想所特有的。

從這一點上看,邏輯思維好像與倫理學無關。的確,對事實或關係的科學陳述不能直接產生倫理準則,但倫理準則可以通過邏輯思考和經驗知識變成合理的、連貫一致的。假若我們能夠接受一些基本的倫理學命題,則另外一些倫理學命題可由它們導出,只要初始前提陳述得足夠嚴謹。那麼,這些倫理前提在倫理學中所扮演的角色便類似於公理在數學中的角色。

這便是我們根本不覺得類似「為什麼我們不應撒謊」之類的問題毫無意義的原因。我們之所以覺得這類問題是有意義的,是因為在所有這類問題的討論中,一些倫理前提已被想當然地接受了。當我們成功地將這一倫理學準則追溯到這些基本前提時,就會感到滿意。在關於撒謊的例子中,追溯的過程可能是這樣的:撒謊破壞了對別人陳述的信任,若沒有了這種信任,社會合作會變得不可能或者至少很困難;要使人類生活成為可能並且過得去的話,就必須有社會合作。這就意味著我們已將「你不應撒謊」這條準則追溯到了「人類生活應受到保護」和「痛苦和悲傷應盡可能減少」的要求。

但是,這些倫理學公理的根源又是什麼呢?它們是任意的嗎?它們是建立在權威的基礎上,抑或源於人類的經驗並間接地受這些經驗的限制嗎?

從純邏輯上講,所有公理均是任意的,倫理學公理亦不例外。但從心理學和遺傳學的觀點看,它們又絕不是任意的。它們源於我們天性中避免痛苦和免遭滅亡的傾向,源於個人對其周圍人的行為積累起來的情感反應。

只有由具有靈性的人所體現的人類道德天才,才能有幸提出如此全面而且基礎牢固的倫理學公理,這些公理是如此全面和有根據,以至於人們會認為他們是基於大量個人情感體驗而得出的,從而接受它們倫理學公理的建立和檢驗與科學公理沒有什麼不同。真理是那些經得住實踐考驗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