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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本文是愛因斯坦1953年12月5日寫給芝加哥律師「十戒會」(Chicago Decalogue Society of Lawyers)的信。因對人權的貢獻,愛因斯坦被該會授予1954年「年度榮譽獎」(Annual Award of Merit)。1954年2月20日,這封信在「十戒會」的集會上被宣讀。本文首次發表於《十戒會刊》(Decalogue Journal, Chicago, March, 1954)。

今天你們聚集在這裡,是為了關注人權問題。你們決定在此場合為我頒發一個獎項。當我知道這件事時,我為你們的決定感到幾分沮喪。因為如果一個團體發現它內部找不到一個更合適的人選來授予這樣的榮譽時,它該是處於一個多麼令人遺憾的狀態。

在漫長的一生中,我用了很長時間將全部能力投入對物理現實結構的研究中,以求獲得在某種程度上更加深入的理解。我從未做過任何系統性的工作來改善人們的命運,去和不公與壓迫做鬥爭,或是改進人類關係的傳統形式。我唯一做的就是: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每當遇到讓我覺得非常糟糕、非常不幸的公共問題時,都會就其發表看法,因為沉默會使我有罪惡感,覺得自己犯了共謀罪。

人權的存在和有效性不是命中注定的。關於人類對待彼此行為的理念以及令人滿意的社會構架是由歷史上進步的個人構想出來並傳授給大眾的。那些理念和信念來自歷史經驗,來自對美與和諧的渴望,它們已經在理論上被人們接受——但同樣的人受其動物性本能的驅使,又始終在踐踏這些理念和信念。因此,歷史的很大一部分都充滿為那些人權做鬥爭的情節。這是一場永無止境的鬥爭,永遠不會取得最終的勝利。但是,厭倦那種鬥爭將意味著社會的毀滅。

今天在談到人權時,我們所指的主要是如下需求:保護個人免遭他人或政府的任何侵犯;有工作的權利並能從工作中獲得足夠的報酬;能夠自由地討論和教學;個人能充分參與組織政府的權利。現今,這些人權在理論上都得到了認可,但都只是在形式上、法律行動上有大量的運用,它們受侵犯的程度甚至比二三十年之前更嚴重。然而,還有另外一項人權很少被提及,但是注定非常重要,即個人有權利或義務不參與他認為是錯誤或有害的活動。在這方面,排第一位的就是拒絕服兵役。我知道一些例子,其中就有正直並具有非凡的道德感的個人因為這樣的原因和國家機關發生了衝突。對德國戰犯的紐倫堡審判按慣例就基於對這一原則的承認:刑事罪行不能因為是政府命令而免於懲罰,個人良知應該超越國家法律的權威之上。

我們這個時代進行的鬥爭主要是為了政治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以及研究與教學自由。對共產主義的恐懼導致了很多令文明世界的其他人不能理解的行為,並讓我們的國家遭到嘲笑。那些渴望權力的政客試圖用這樣的方式贏取政治優勢,我們還要忍受他們多久?這些人似乎已喪失了幽默感,以至於法國諺語「嘲笑至死」[1]也失效了。

[1] 德文手稿此處為「Lacherlichkeit totet」(Lacherlichkeit可譯為「可笑、滑稽、荒謬」),沒有前綴「法國的」,但英譯本此處為french saying, 「ridicule kills」。雖然英譯本是從德文原文手稿翻譯的,卻先於德文發表。此處據英譯本譯出。——編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