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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

本文選自美國哲學家、作家和出版家安申(Ruth Nanda Anshen,1900—2003)編輯的《自由及其意義》(Freedom, Its Meaning)一書。愛因斯坦用德文撰稿,古特曼(James Gutmann)將其譯成英文。這裡譯自1954年英文版《觀念與見解》(40~42頁)。《愛因斯坦晚年文集》也收錄了本文。

我知道,就基本價值判斷進行爭論是一件毫無希望的工作。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同意將人類從地球上滅絕作為目標,人們就不能在理性的基礎上對此觀點加以反駁。但是如果就某些目標和價值達成共識,人們可以就實現這些目標的方式進行理性的爭論。那麼,讓我們指出兩個目標,所有讀到這篇文章的人大概都會同意。

1. 那些用來維持人類生命和健康的物質,應該用最少的勞動力來生產。

2. 對物質需要的滿足的確是美好生活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但僅此還不夠。為了獲得滿足,人們還必須根據個人的特點和才能,發展他們的智力和藝術才能。

上述兩個目標中的第一個,要求促進一切與自然規律和社會過程規律有關的知識,也就是說,促進一切科學上的努力。科學上的努力是一種自然的整體,它們各部分之間以一種確實還沒有人能預見的方式互相支持。但是,科學的進步卻預先假定了所有結果和論斷間享有自由流通的可能性,即在所有知識研究的領域內,享有言論自由和教學自由。我所理解的自由是指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一個人不會因為就知識的一般和特殊方面表達意見和論斷,而招致危險或嚴重的後果。這種交流的自由對於發展和推廣科學知識不可或缺,有重大的實際意義。它必須得到法律的保證。但僅僅有法律並不能保護言論自由。要是每個人都能不受懲罰地表達觀點,還需要全民有一種寬容的精神。這種理想的外在的自由永遠不可能完全實現,但如果科學思想以及一般意義上的哲學和創造性的思維要盡可能快地發展,這種理想的外在自由就應該成為堅持不懈地追求的目標。

如果要確保第二個目標,即所有個人的精神發展都得到保障,就必須有第二種外部的自由。人類不應該為了取得必要的生活資料,而不得不工作到既無時間也無體力從事個人活動的程度。沒有第二種外部的自由,言論自由對於一個人就毫無用處。如果能合理解決勞動分工的問題,技術的進步將為這種自由的實現提供可能。

科學的發展,以及一般意義上的精神的創造性活動還要求另一種自由,它可以被概括為內在的自由。正是這種精神上的自由存在於獨立的思想中,後者不受權力和社會偏見的限制,也不受一般的未經審視的常規和習慣的羈絆。這種內在的自由是大自然不可多得的恩賜,是個人值得為之努力的目標。社會也能為推進這一目標的實現做很多工作,至少可以不干涉其發展。例如,學校可以通過權威的影響或是把過多的精神負擔強加給年輕人,來干涉內在的自由的發展;學校也可以通過鼓勵獨立思考來表達對這種自由的贊成。只有不斷有意識地追求外在的自由和內在的自由,精神生活的發展和完善才有可能實現,人類的外在生命和內在生命才有可能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