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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論空間

第2節 空間概念的形而上學闡明

(標題為第二版所加。——譯者注)

借助於外感官(我們心靈的一種屬性),我們把對像表象為外在於我們的,它們全都在空間之中。在空間中,它們的形狀、大小和相互之間的關係得到規定,或者是可規定的。借助於內感官,心靈直觀自己本身或者其內在狀態;雖然內感官並不提供關於靈魂自身作為一個客體的任何直觀,但畢竟有一種確定的形式,惟有在這形式下靈魂內部狀態的直觀才有可能,以至於一切屬於內部規定的東西都在時間的關係中被表象出來。時間不能在外部被直觀到,就像空間不能被直觀為我們內部的某物一樣。那麼,空間和時間是什麼呢?是現實的存在物嗎?它們雖然只是事物的規定或者關係,但卻是即便事物不被直觀也仍然本來屬於事物的規定或者關係嗎?或者說,它們是僅僅依附於直觀的形式、從而依附於我們心靈的主觀性狀、沒有心靈的主觀性狀這些謂詞就根本不能被賦予任何事物的規定或者關係嗎?為了澄清這一點,我們首先要闡明(「闡明」在第一版中為「考察」。——譯者注)空間的概念(由此至本段末為第二版所加。——譯者注)。但是,我把闡明(expositio)理解為清晰地(儘管並非詳盡地)表象屬於一個概念的東西;但是,如果闡明包含著把概念作為先天給予的來描述的東西,它就是形而上學的。

1.空間不是一個從外部經驗抽像得來的經驗性概念。因為要使某些感覺與我之外的某物發生關係(也就是說,與在空間的不同於我所在的另一地點上的某物發生關係),此外要使我能夠把它們表象為彼此外在和彼此並列(「和彼此並列」為第二版所加。——譯者注)、從而不僅各不相同、而且是在不同的地點的,這就必須已經有空間的表象作為基礎了。據此,空間的表象不能通過經驗從外部顯像的關係借來,相反,這種外部經驗自身只有通過上述表象才是可能的。

2.空間是作為一切外部直觀的基礎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先天表象。人們雖然完全能夠設想在空間中找不到任何對象,但卻絕不能形成一個沒有空間存在的表象。因此,空間被視為顯像可能性的條件,而不是一個依賴於顯像的規定,是一個以必然的方式作為外部顯像之基礎的先天表象(下面刪去了第一版中的如下一段並將它改寫成「空間概念的先驗闡明」:「3.在這種先天的必然性之上,建立起一切幾何學原理的不容爭辯的確定性及其先天構想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如果空間的這種表象是一個後天獲得的、從普遍的外部經驗得來的概念,那麼,數學規定的最初原理就會無非是知覺。因此,這些原理就會具有知覺的一切偶然性,『兩點之間只有一條直線』就會同樣不是必然的,而是經驗任何時候都如此教導我們的。從經驗借來的東西,也只有比較的普遍性,亦即通過歸納。因此,人們就會只能夠說,就目前所注意到的而言,還沒有發現具有多於三個維度的空間。」——譯者注)。

3.(該序號在第一版中為「4.」。——譯者注)空間不是一個關於一般事物的關係的推理概念,或者如人們所說是一個普遍概念,而是一個純直觀。因為首先,人們只能表象一個惟一的空間,而當人們談論多個空間時,人們只是把它們理解為同一個獨一無二的空間的各個部分。這些部分也不能彷彿是作為惟一的無所不包的空間的組成部分(有可能用這些部分復合成它)先行於它,而是只有在它裡面才能被設想。它在本質上是惟一的,它裡面的雜多、從而還有一般的諸空間的普遍概念,都僅僅基於各種限制。由此得出,就它而言,一種先天直觀(它不是經驗性的)是關於空間的所有概念的基礎。就連所有的幾何學原理也是如此,例如在一個三角形中兩邊之和大於第三邊,就絕不是從關於線和三角形的普遍概念中,而是從直觀中,並且是先天地以無可爭辯的確定性引申出來的。

4.空間被表象為一個無限的被給予的大小。如今,雖然人們必須把每一個概念都設想為一個包含在無限多的不同可能表象之中(作為它們共同的標誌)、從而把這些表象包含在自己之下的表象;但是,沒有一個如此這般的概念能夠被設想成好像把無限多的表象都包含在自身當中。儘管如此,空間就是被這樣設想的(因為空間無限多的所有部分都是同時存在的)。因此,關於空間的源始表象是一個先天直觀,而不是概念(本段在第一版中為:「5.空間被表象為一個無限的被給予的大小。關於空間的一個普遍的概念(它為一英尺和一德尺所共有)就大小而言不能規定任何東西。如果在直觀的進展中不存在無界限性的話,那麼,就沒有任何關係的概念會產生直觀的無限性的原則。」——譯者注)。

第3節 空間概念的先驗闡明

(本節為第二版所加。——譯者注)

我把一種先驗闡明理解為將一個概念解釋為一個原則,從這一原則出發就能夠看出其他先天綜合知識的可能性。為此目的就要求:1.諸如此類的知識確實是從這個被給予的概念得來的;2.這些知識惟有以這個概念的一種被給予的解釋方式為前提條件才是可能的。

幾何學是一門綜合地卻又先天地規定空間屬性的科學。為使空間的這樣一種知識是可能的,空間的表象究竟必須是什麼呢?它必須源始就是直觀;因為單從一個概念得不出任何超出概念的命題,但這種情況在幾何學中卻發生了(參見導論,五)。不過,這種直觀必須先天地,即先於對一個對象的一切感知而在我們心中找到,從而是純粹的直觀,而不是經驗性的直觀。因為幾何學的定理全都是無可爭辯的,也就是說,是與對它們的必然性的意識結合在一起的,例如空間只有三個維度;但諸如此類的定理不可能是經驗性的判斷或者經驗判斷,也不是從它們推論出來的(參見導論,二)。

那麼,一種先行於客體、客體的概念能夠在其中先天地被規定的外部直觀是如何能夠為心靈所固有的呢?顯然惟有當它作為主體受客體刺激並由此獲得客體的直接表象即直觀的形式性狀,因而僅僅作為外感官的一般形式,而在主體中擁有自己的位置時,才是可能的。

因此,惟有我們的解釋才使得作為一種先天綜合知識的幾何學的可能性成為可理解的。任何一種不提供這種東西的解釋方式,即使在表面上與幾何學有些類似之處,依據這一標誌就可以極可靠地與它區別開來。

由上述概念得出的結論

1.空間根本不表象任何一些物自身的屬性,或者在它們的相互關係之中表象它們,也就是說,並不是那些依附於對像自身、即便人們抽掉直觀的所有主觀條件也依然留存的屬性的規定。因為無論是絕對的規定還是相對的規定,都不能先於它們所屬的那些事物的存在、從而不能先天地被直觀。

2.空間無非是外感官的一切顯像的形式,也就是說,是感性的主觀條件,惟有在這一條件下外部直觀對我們來說才是可能的。如今,由於主體的被對像刺激的感受性以必然的方式先行於這些客體的所有直觀,因此可以理解,一切顯像的形式如何能夠在一切現實的知覺之前、從而先天地在心靈中被給予,以及它如何能夠作為一切對象都必須在其中被規定的純直觀在一切經驗之前就包含著對像諸般關係的原則。

據此,我們惟有從一個人的立場出發才能夠談論空間,談論有廣延的存在物等等。如果我們離開惟一使我們能夠按照我們可能受對像所刺激的方式擁有外部直觀的主觀條件,那麼,空間的表象就毫無意義。這個謂詞只是就事物顯現給我們、亦即是感性的對象而言才被賦予事物。這種我們稱之為感性的感受性的恆定形式,是對像在其中被直觀為在我們之外的各種關係的一個必要條件,而如果人們抽掉這些對象,它就是一個擁有空間之名的純直觀。由於我們並不能夠使感性的這些特殊條件成為事物的可能性的條件,而只能使之成為事物的顯像的可能性的條件,所以我們完全可以說,空間包括可能外在地向我們顯現的一切事物,但不包括一切物自身,不管它們是否被直觀到,或者也不管它們被什麼樣的主體所直觀。因為關於其他能思維的存在物的直觀,我們根本不能作出判斷,說它們是否受限制著我們的直觀並對我們來說普遍有效的上述條件所制約。如果我們把對一個判斷的限制附加在主詞的概念上,該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就無條件地有效。「一切事物都在空間中並列存在」這個命題(此處刪去了第一版中的「惟有」一詞。——譯者注),在這個限制下,即如果這些事物被當做我們的感性直觀的對象來對待,是有效的。如果我在這裡把該條件附加在概念上,並且說:一切事物作為外部顯像都在空間中並列存在,那麼,這個規則就普遍地有效,沒有限制。據此,我們的闡明就一切外在地作為對像能夠呈現給我們的東西而言說明了空間的實在性(即客觀有效性),但同時就事物由理性依其本身來考慮、即不顧及我們感性的性狀而言說明了空間的觀念性。因此,我們(就一切可能的外部經驗而言)主張空間的經驗性的實在性,雖然(此處刪去了第一版中的「同時」一詞。——譯者注) 也主張空間的先驗的觀念性,也就是說,一旦我們除去一切經驗的可能性的條件,假定它是作為物自身的基礎的某種東西,空間就什麼也不是了。

但是,除了空間之外,也不存在其他任何主觀的、與某種外物相關的、能夠稱之為先天客觀的表象(由此至本段末在第一版中為:「因此,一切外部顯像的這種主觀條件不能與其他任何條件相比較。一種葡萄酒的美味並不屬於葡萄酒的客觀規定,因而不屬於一個客體的客觀規定,即便它被當做顯像來考察,而是屬於品嚐葡萄酒的主體的感官的特殊性狀。顏色也不是它們依附於其直觀的物體的性狀,而僅僅是被光以某種方式所刺激的視覺感官的變狀。與此相反,空間作為外部客體的條件,必然屬於客體的顯像或者直觀。滋味與顏色根本不是對像惟有在其下才能對我們來說成為感官的客體的必要條件。它們只是作為特殊的組織偶爾附加的作用而與顯像相結合的。因此,它們也不是先天表象,而是建立在感覺之上的,而美味甚至是建立在作為感覺之結果的情感(快樂與不快)之上的。也沒有人能夠先天地有一種顏色以及任何一種滋味的表象;但是,空間只涉及直觀的純粹形式,因而根本不包含任何感覺(不包含任何經驗性的東西),如果要有形狀以及關係的概念產生,空間的一切種類和規定就能夠並且必須甚至先天地被表象。惟有通過空間,事物才有可能對於我們來說成為外部對像」。——譯者注)。因為人們不能從這些表象中的任何一個,像從空間中的直觀那樣,推導出先天綜合命題(參見第3節)。因此,精確地說,它們根本沒有觀念性(空間的先驗觀念性預設空間是先天地被給予的,觀念性預設它是直觀,也就是說,是一個自身使人認識一個客體的表象。因此,感覺的實例對於所主張的空間觀念性來說在這裡是遠遠不夠的。也請參見B582。B447有所不同,因為處在另外的上下文中。——科學院版編者注),雖然它們與空間的表象在這一點上是一致的,即它們僅僅屬於感覺方式的主觀性狀,例如屬於憑借顏色、聲音和溫度的感覺的視、聽、觸的主觀性狀,但由於這些都僅僅是感覺而不是直觀,它們就自身而言都不使人認識、至少是先天地認識任何客體。

這一說明的意圖只是在於防止使人想用遠遠不夠的實例來說明所主張的空間的觀念性,因為例如顏色、滋味等等都理應不被看做事物的性狀,而僅僅應被看做我們主體的變化,這些變化甚至在不同的人那裡也可能是不同的。因為在這種場合裡,那原初只是顯像的東西,例如一朵玫瑰,在經驗性的意義上就被視為一個物自身,這個物自身卻可能對每個人的眼睛來說在顏色上顯得不同。與此相反,空間中顯像的先驗概念卻是一個批判性的提醒:一般來說,在空間中被直觀的任何東西都不是事物自身,空間也不是事物自身固有的形式,相反,對像自身根本不為我們所知,而我們稱為外部對象的東西,無非是我們感性的純然表象,其形式就是空間,而其真正的相關物亦即物自身,由此卻根本沒有被認識,也不能被認識,但在經驗中也從來不被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