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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警惕的網絡暴力現象

近兩個月來,一個發生在中國多家網站上的「網絡追殺」事件引起了國內外輿論的關注。事件的起因是,一個丈夫在網上發帖,譴責妻子與一個網名叫銅須的大學生有一夜情,並且公佈了兩人的網絡聊天記錄和銅須的QQ號。他的帖子很快激起了熱烈的反應,攻擊偷情主角的「哄客」隊伍迅速由數百人發展到數萬人,相關網站的點擊率飆升,該事件一時成為網絡上的重大熱點。事件發生後,央視站在批評網民的立場上進行了報道,國外媒體也表示嚴重關切,其中《紐約時報》新聞的標題是「中國網民強加道德批判」,《國際先驅論壇報》新聞的標題是「以鍵盤為武器的中國暴民」。

在事件的整個進程中,最令人驚詫的情況有以下幾點:

第一,在各相關網站,網民的反應幾乎是一邊倒地憤怒聲討偷情主角,對今日社會已經得到相當寬容看待的個人私情表現出了令人難以置信的超強烈的道德義憤。相反的聲音十分微弱,被淹沒在眾口一詞的聲討之中。

第二,一些網民肆無忌憚地侵犯事主的隱私權,通過各種手段搜出銅須的真實姓名、所在學校、手機號、家庭和學校的電話號碼、父母的住址,他的求職簡歷,他在國外的女友的姓名,他的照片,女事主的照片,把這一切都公佈在了網上。憑借這些信息,人們對他及其家人進行無休止的騷擾和羞辱,使其身心受到嚴重傷害。

第三,網民的語言充滿暴力色彩,有人叫嚷「以鍵盤為武器砍下姦夫的頭,獻給受害的丈夫做祭品」,有人詛咒讓偷情者「死無葬身之地」,有人發佈「江湖追殺令」,呼籲全社會封殺銅須,堵死他大學畢業後求職的路。一些網民組織虛擬審判,在虛擬世界中以靜坐、遊行、謾罵、自殺等形式集體聲討事主。

在改革開放已近三十年的今天,出現上述情況的確是令人驚詫的,使我們不能不對網民素質之差和網絡管理之亂搖頭。但是,我們不能停留在搖頭,恰恰應該借這個事件從網民素質和網絡管理兩個方面進行反思。

這個事件反映出的網民素質究竟差在哪裡?我認為主要有三點:

其一,中國曾經有對私人感情進行道德審判的傳統,這個事件表明,雖然今日整個社會對各種形式的情愛已經持比過去開明得多的態度,但是,舊的傳統的繼續存在及其力量仍不可低估。衡量兩性關係有兩把尺子:一是法律,凡是不違背法律的行為,均應視為私事,他人不得強行干涉;二是道德,對一切真實的感情不可作道德判斷,唯有感情上的不誠實或者借感情之名牟利才是不道德的。當然,對於兩性私情,人們完全可以持有自己的不同觀點包括自己的道德評價,而在這類事情上的道德觀念的演進也必然會有一個過程。問題的關鍵在於,不論道德觀念如何不同,作為法治社會的一員,都理應有一個共識,就是不把自己的道德觀念強加於人,尊重他人在私人領域中的一切權利,其中包括隱私權。在這一點上,網上討伐者們距一個法治社會合格公民的覺悟相差何止十萬八千里。

其二,網絡暴民之所以如此肆無忌憚,依仗的是匿名身份,他們是「無名的大多數」,不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和後果,風險趨近於零。如同一場假面舞會,參加者又都決心放縱自己,就必定會出現大傷風化的場面。可以斷定,如果以真實身份出場,其行為就必有所顧忌。網民們以道德的名義討伐所選中的某一個犧牲品,然而,在事實上,他們自己的行為是最不道德的。真正的道德行為皆出於自律,即在肯定不會受到任何外來懲罰的情況下,仍然憑借自己的良知和信念做事。用這個標準來判斷,他們的良知和信念至少是缺席的。回想起中國大地上曾經發生過的「多數人的暴力」的災難,這種情況尤其值得我們警惕。

其三,與以往不同的是,今天這個「多數人的暴力」事件發生在網絡時代,如同娛樂至上是電視和網絡時代的顯著傾向一樣,這個事件本身也帶有明顯的群體娛樂特徵。那些積極的參與者其實未必真的痛恨一夜情、婚外情之類的現象,也許更多的是懷著一種唯恐天下不亂的看客心理,從被追捕的獵物的痛苦中取樂。該事件的參與者大多是某個遊戲聯盟的成員,看來不是偶然的。事件發展到最後,挑起事端的「苦主」宣稱一切皆出於杜撰,給事件打上了一個真假難辨的娛樂的句號。然而,對事主的傷害卻已經實實在在地發生。我們不得不思考一個問題:這個娛樂化時代對於生活在其中的一代人的精神素質產生了怎樣的負面影響,應當如何抵禦這種影響?我們還不得不思考另一個問題:網絡上娛樂的邊界在哪裡,應當如何防阻這一類侵犯他人權利的群體娛樂事件?

這就需要反思網絡管理的問題了。毫無疑問,互聯網的出現有力地提高了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的透明度,增進了公眾維護知情權的可行性,對此應予充分肯定。但是,從陳易賣身救母事件、虐貓女子事件直至這次的銅須事件,最近發生的這一連串事件提示我們,有必要建立起合理的網絡規則,其核心是劃清言論自由與侵權的界限,對於侵犯個人權利尤其是隱私權的網上言論,應該有一套有效的機制進行監督,使侵權者不能逃脫應負的法律責任。我認為無須擔心這會損害網絡的言論自由空間,因為一個簡單的道理是,無論在網上還是在網下,無論用匿名還是真名,都必須服從同樣的法律原則,就是在行使個人自由權利時不得侵犯他人的同等權利。

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