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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祭奠的哀傷

2014年12月13日,中國首次舉行紀念南京大屠殺的國家公祭,有人提出一種對日本"仇罪不仇人"的觀念。"仇罪不仇人"是一種純理性的原則,在道理上說得通,但還不足以表達或說明祭奠的情緒實質。任何真正的祭奠都必然包含特殊的情緒和情感因素。沒有情感內容的紀念是空洞而不真實的。"仇恨"是一種情緒,主張祭奠去除仇恨,不等於去除祭奠中的情緒(這是不可能的)。相反,祭奠要求我們更深入地瞭解這一紀念行為所必然包含的情緒因素。

作為人類的一種正常情緒,"仇"是不能脫離具體對像而存在的。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仇的對象是人,而不是抽像的概念"罪"。哲學家斯賓諾莎(Spinoza)早就指出,在所有讓人對外部世界有所反應的事物中,沒有什麼比人更有效了。18世紀蘇格蘭哲學家裡德(Thomas Reid)指出,情緒是"人的行為原則,是以人為直接對象的。也就是說,情緒的性質決定了,我們過得好或不好是受他人影響的"。哲學家休漠(David Hume)說:"仇恨和憤怒的對象是人或被認為有意識的動物。"

"仇"可以不針對個體的人,但不會與個體的人無關。以色列心理學家本濟夫(Aaron Ben-Zeev)指出:"儘管典型的情緒是針對個人的,但也會一般化,因而顯得像是針對整個的群體。因此,我們會仇恨屬於某個特殊群體的所有的人。"但是,這種集體仇恨仍會轉化為對個人的情緒反應,"恨日本人"會變成對具體日本個人的討厭和敵意。

情緒的個體化是人的"天性",例如,我們對大公司倒閉沒有感覺,但卻會同情失業個人的不幸遭遇。一個人可以大筆侵吞國家財產,但卻不一定會偷取他人口袋裡的錢包。"文革"時的"階級仇恨"也總是在以具體個人為對像時才特別殘忍地爆發出來。我們要認識並避免仇恨,必須認識到仇恨對具體個人會造成的壓迫、排斥和傷害。

公祭應該不僅有助於我們反思仇恨,還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瞭解哀傷。真誠的祭奠可以沒有仇恨,但不能沒有哀傷。祭奠者如果不能為受難者感到真切的哀傷,那麼公祭便會變成一種純粹政治化的表演和作秀。哀傷的對象不可能是一個抽像的概念或數字,而必須是一個個具體的人。這就是為什麼災難紀念碑都會盡量詳盡地鎊刻受害者的名字。

哀傷是一種哀思,哀傷不等於悲傷。從情緒的區分來說,哀傷(sadness)起於對他人或陌生人的哀悼,也稱悼念。哀傷包含憐憫和同情,它不只是一種情緒的衝動,而且還帶有道義的判斷。我們悼念南京大屠殺的受害者,是因為覺得他們不該遭受這樣悲慘的命運,把他們看成是飽受冤屈的靈魂。

與哀傷不同,悲傷(grief)是一種更加與自己有關的個人化情感,正如本濟夫所說:"悲傷事關死亡,是我們所能遭遇的最實質性的不幸。我們在無可挽回地失去親近者或親愛者時受到重創,在悲傷時感覺到徹底無助。"我們為親人之死悲傷,痛不欲生,痛苦的程度會超過發生在自己身上的災禍和不幸。越是親近的人一旦永遠離我們而去,悲傷的程度也就越加劇烈,"父母在孩子死去時的悲傷也許是人所能體會的最嚴重的痛苦",白髮人送黑髮人就是這樣。悲傷的不同程度與發生死亡的不同情況有關,意外死亡經常會造成比長期生病致死更大的悲傷。

任何形式的公共祭奠,除非我們自己有親人也在祭奠的受害者之列,我們感受到的是哀傷而不是悲傷。表達哀傷和悲傷的形式是不同的。哀傷是通過定期在公開場合進行的祭奠來感受和表達的,哀傷的對象幾乎無一例外都是意外或非正常逝去的死者。

但是,表達悲傷則是在家庭裡進行的。不同文化中悼念親人的儀式雖然不同,但作用是差不多的。例如,中國人和猶太人都有兩種"守孝"的儀式。一種是希伯來語叫Shiva("七")的儀式,在家人剛逝世後的頭七天,所有家人聚在逝者家裡,為的是在最痛苦的時刻相互安慰,減輕悲傷。另一種是子女為父母服喪一年,每天要為逝者禱告兩次,並在這段期間不參加社交或娛樂活動。它的作用正好跟Shiva相反,為的是在一段時間裡讓悲傷保持穩定而不減退。在這之後,每年的定期祭奠紀念也是必需的。2014年的南京大屠殺祭奠是第一次,今後應該持續下去。就像家庭祭奠一樣,年年如此的紀念才是能表達真誠哀思的追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