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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道德基礎

12. 對道德基礎觀點的要求

因此,甚至康德為倫理道德所找出的理據——這些在過去六十年裡一直被視為倫理道德的堅實基礎——在經過我們一番審視以後,也淹沒在簡直是沒完沒了的哲學謬誤觀點之中,因為康德所提出的倫理道德基礎,經證實只是一些其理據無法讓人接受的假設,不過就是神學道德改換了一層外衣而已。而在康德之前,人們為倫理道德所試圖找出的理據,則更加不能讓人滿意。正如我已經說了的,我認為這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人們所提出來的理據通常不過就是憑空想像出來的、未經證實的說法,並且,就像康德所提出的道德基礎一樣,是一些人為拼湊起來的,以極為抽像的概念為基礎,讓人難以捉摸、亟需精確界定其涵義的東西。還有就是概念與概念複雜難明的組合、照搬科研學說所提出的規則、以不堪一擊的理據所支撐著的“定理”、死板機械的口號和格言——這些高高在上的東西,卻是沒有丁點現實生活的基礎。因此,這些道德的根據雖然極適合在授課大廳裡迴響,供人們磨煉鑒別力之用,但卻永遠既不會鼓動人們的確會有的願望,讓人們做出公正和善良的行為,也無法制衡人們要做出不義和殘忍行為的強烈衝動。這些種種的道德根據不會是引起人們良心譴責的深層原因,硬要把良心的譴責,歸因於違犯了那些根本站不住腳的道德口號和格言,那只會徒讓這些口號、格言顯得可笑而已。所以,如果我們認真、嚴肅地思考這一問題,那麼,那種巧妙的概念組合就永遠不會包含驅使人們做出公正和仁愛行為的真正原動力。其實,那種促使人們做出公正和仁愛行為的原動力並不需要人們事先作出怎樣的思考,更加不會要求人們抽像思考和組合概念。其實,那種原動力並不受人們智力和文化修養的影響;它訴諸每一個人,而不管一個人的思想是否至為粗糙;這種原動力純粹建立在對事物的直觀把握之上,通過現實事物而直接作用於人們。如果倫理學無法指出這樣的一種基礎,那儘管這些倫理學理論在課堂大廳裡互相駁詰、冠冕堂皇地自說自話,但在現實生活當中,仍會飽受人們的嘲弄。所以,我必須給那些研究倫理學的學者們提出一個似是而非的建議:在從事理論之前,先觀察一下人生吧。

13. 懷疑論者的觀點

回顧這兩千多年來,人們一直試圖找出道德賴以成立的某一確切基礎而未果,這到底是不是因為根本就沒有一種天然的、獨立於人類條例、法令的道德?抑或道德不過就是某一人為的產物,是人們為了更有效地抑制自私、惡毒的人類而發明出來的一種手段;因此,缺少了確實、具體的宗教的支撐,道德就會倒塌,因為道德本身並沒有什麼內在的證明和天然的基礎?警察和司法機構不可能到處都能滿足要求,因為一些犯法事情是很難被發現的;並且,在缺少官方保護的情況下,要對某些違法犯罪實施懲罰甚至是危險的事情。再者,社會法律至多可以行使正義(公正),但卻無法迫使人們表現仁愛、做出好人好事,因為在這方面,每個人都寧願處於被動接受的一方,而不會扮演主動的角色。由此就產生了這樣的假設:道德純粹只是建立在宗教的基礎之上,而宗教和道德這兩者都是為了彌補法律和國家機器的必然不足。據此,人們說:我們不可能有一天然的道德,亦即某一純粹根據事物或者人的本性而奠定起來的道德。這也就解釋了為何哲學家遍尋道德的根據基礎而不果。這一看法表面上看不是沒有可能的,並且早已由皮朗[1]懷疑學說的信徒提了出來:“就本性而言,是沒有什麼好與壞的。就像泰門所說的,只是人的意見造成了好與壞的差別。”近代的傑出思想家也相信這一點。這一看法因此值得我們對其認真考察——雖然產生這一看法的那些人,只需稍為審視一下自己的良心,就可輕易掃除這一看法。

如果我們認為人類所有公正和守法的行為都是出自道德,那就是幼稚和大錯特錯的。其實,人們所做出的公正行為與真正的內心誠實,兩者間的關係就猶如人們所表現出來的禮貌與真正對鄰人的愛之間的關係。對鄰人之愛並不像禮貌行為那樣,只是在表面上克服了自己的利己心,而是在實際上的確做到了這一點。我們到處都可看到人們做出給人看的一副忠厚、老實的樣子;這些表面工夫都極力做得讓人無可懷疑,但只要別人稍有跡像在懷疑自己的忠厚、老實,就會刺激起這些人的極大反感,並隨時觸發他們的雷霆之怒。也只有不諳世事、頭腦簡單的人才會立即把表面上的忠厚、老實當真視為發自溫柔的道德情感或者良心。事實上,人們在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中之所以普遍做出誠實的行為,人們之所以把強調和鞭策自己要正直、誠實行事的座右銘置之案頭,主要就是迫於這兩種外在的因素:第一是法律秩序——借助於法律秩序,國家權力才可以保護每一個人的權利;第二是在社會上立足和謀生所公認必需的良好的名聲,或者公民榮譽。借助於這一名聲或者公民榮譽,每個人的一舉一動才會受到社會公眾言論的監視。社會公眾言論是嚴格、不講情面的,它們絕不會原諒人們在誠信方面走錯哪怕半步,而是讓這犯錯(罪)之人永遠帶上那無法洗刷掉的污點,直至這個人死去為止。公眾言論這樣的處理,其實甚具智慧,因為公眾言論根據的是這一根本原則:“先有本質,後有這些本質的發揮”和因此這一深信不疑的看法:一個人的性格是不會改變的,所以,一個人只要有過一次的行為,那在完全相同的情形裡,他不可避免又將會做出同樣的行為。正是這兩個衛兵監察著公眾做出誠實的行為。缺少了這兩個衛兵的話,坦白說,我們就會禍事臨頭了,尤其是在涉及我們的財產方面,而我們的財產卻是我們人生的中心點:我們的努力和奮鬥首要都是為了這些財產。這是因為促使人們做出正直行為的純粹道德方面的動因——假設真有這方面動因的話——也大都是以某一相當間接的方式在公民財產方面發揮出作用。也就是說,這些動因只是首要和直接針對天然的權利,至於實際的權利,則只是間接相關,亦即只有當那些實際權利是以天然權利為基礎。一個人只對經過自己勞動所獲得的財產擁有天然的權利,而一旦這一財產被掠奪,那這一財產擁有者在獲得這一財產之前所花費的勞動也就與此同時被掠奪了(我堅決反對先到者先得的理論,但這裡我不能對此理論多加駁斥)。[2]這樣,我們對我們財產所擁有的實際權利,無論中間經過了多少環節,最終理應是基於對這財產的天然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所擁有的公民財產與對這財產的天然權利的原始源頭,兩者之間的距離卻是多麼遙遠!很多時候,我們很難,甚至完全無法看出我們所擁有的財產,與我們對其天然權利的源頭到底有何關聯。例如,我們所擁有的財產可以是通過繼承、婚姻、贏得抽獎等方式獲得;或者就算不是通過這樣的方式,我們也不是經由自己出力流汗的勞動而獲得這些財產,而是運用狡猾的頭腦和巧妙的點子,例如,在投機生意和買賣方面等。甚至有時候僅僅是因為愚蠢的主意,但卻全憑運氣歪打正著,得到了成功之神的垂青。只有在屬於極少數的情形,我們的財產才的確是我們付出真正的努力和苦幹以後的收成。即使是在這種情形,我們所付出的勞動也經常只是精神上的,就像醫生、律師、官員、教師所從事的職業等。這些人的工作在大老粗看來,似乎並不是那麼苦累。要在所有這些擁有財產的情形裡承認擁有者倫理方面的權利,並因此發自純粹道德的力量尊重財產擁有者的權利,那得需要相當的文化教育才可以做到。所以,很多人私下裡只是根據別人對其財產的實際權利看視別人的那些財產。因此,如果他們發現使用某些手段,甚至鑽法律的空子,就可以從他人的手中掠奪其財產,那他們是不會縮手縮腳的。這是因為對於這些人來說,那些財產擁有者現在失去他們的財產,其方式與他們當初獲得那些財產是一樣的。因此,這些人視自己與那些財產在此之前的擁有者一樣,都有著擁有這些財產的正當理由。在這些人看來,在文明社會裡,只不過是由更狡猾者獲得更多權利,取代了更強力者獲得更多權利。富有者經常的確是很講究誠信的,因為他們發自內心歡迎某一規則和謹守某一格言——假如人人遵守這一規則和格言就可確保他們的全部財產以及通過這一財產所優先享受到的諸多好處的話。因此,這些富有者是真心實意地承認和擁護“每個人都應得到屬於自己的東西”這一根本原則,而從來不肯背離這一原則行事。事實上,他們對誠(treue)、信(glauben)有著某種客觀上的親近和執著,並下定決心把誠、信奉為神聖不容侵犯。他們之所以這樣做,純粹是因為誠、信構成了人與人之間的所有自由交往、保持良好秩序和保障自己財產的基礎。因此,保持誠、信很多時候為我們自己帶來了好處。從這方面考慮,誠、信就是值得我們不惜作出犧牲來維持的,情形就像我們為購買一塊便宜的地皮而不惜花費金錢一樣。由此產生出來的正直、老實的行為,一般來說只見之於欣富之家或者至少是正從事有利可圖生意的人。而在生意人階層裡面,這種正直、老實卻是至為常見,因為生意人知道得最清楚:支撐起商業活動的就是買賣雙方的信譽和相互之間的信任。因此,商人的名譽自成專門的一類。相比之下,窮人並沒有什麼財產。由於在擁有財產方面與他人並不相等,窮人看到自己注定要在窮困中勞累工作,而其他人卻在他們的眼裡過著富足、懶散的生活。這些窮人很難會承認這種不平等是與一個人所作出的貢獻大小和一個人是否誠實地謀生恰成比例。如果窮人不承認這一點,那他們將從哪裡獲得純道德的原動力,以促使自己做出正直、誠實的行為和制止自己染指別人的財富?通常是嚴刑峻法約束著人們。一旦出現了千載難逢的機會,可以讓他們避開法律的約束,可以一舉掀掉貧困的包袱——看到別人的財富,自己的貧困包袱就備感沉重難當——可以佔有和享受那讓自己垂涎已久的快樂,那此時此刻,到底是什麼制止著他們?是宗教的信條?甚少人會有這樣堅定的宗教信仰。是純粹道德的動因要他們做出正直的行為?或許在零星、個別的例子吧。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制止他們行動的只是擔心失去自己的名聲、失去作為良好市民的名譽——對於這些聲譽,就算是平民百姓也不可以掉以輕心的。還有就是一旦他們做出這樣的行為,就隨時有可能被人們永遠踢出講究公道的人所組成的大圈子。這大圈子裡面的人遵守公平、公正的規則,並因此在世界各處都是由他們相互間分配著財產和監察著財產。只要做出一樁不誠實的事情,就會冒著一輩子遭受市民社會遺棄的危險。人們不會再信任這樣一個人,對他大家都敬而遠之;以後所有發家致富的機會也將與他無緣。一句話,他已成了一個“小偷”。而這也應了這一俗語所說的,“一次為偷,終生為賊”。

這些就是時刻監察著大眾是否做出公平行為的衛士。凡是有過生活經驗、眼睛也不糊塗的人,都會承認在人際交往中,人們做出誠實的行為,絕大部分都只是這些監察衛士的功勞。他們會承認:心存僥倖、一心想躲避這些衛士監察的不乏其人,這些人因而只是把公正、誠實當作是掩人耳目的幌子——以便在這道幌子的掩護下,更有效地搶掠別人。因此,如果某一道德學家提出:是否所有誠實、正直的行為從根本上就只是一種常規、約定;如果這一道德學家循著這一思路,認為所有其他的道德行為,最終都不外是出於自我、利己的原因,雖然那些原因是間接的、經過一番迂迴曲折才達到利己的目的,就像霍爾巴赫[3]、愛爾維修[4]、達蘭貝爾[5]以及他們時代的那些具有敏銳洞察力的道德學家所做的那樣,那我們可不要馬上就爆發出神聖的怒火,急匆匆要挺身捍衛一番。對於日常所見的絕大部分的公平、正直行為,上述道德學家的解釋的確是真實和正確的,正如我在上文已經指出了的。對於許多的仁愛行為來說,上述的解釋也毫無疑問是真實的,因為那些仁愛行為經常是出於向人炫耀的目的;更為常見的則是由於相信做出這樣的事情,在以後的將來就可獲得回報,甚至是二次方、三次方的豐厚回報;此外,還可能出自其他的利己考慮。同樣確鑿的事實就是:人間的確也有無私的仁行和完全是發自內心做出的公正、誠實的行為。要證明確有發自內心做出的公正、誠實的行為,我不想引用人的意識中的事實,而只需引用經驗中碰到的實事。我指的是這樣一些個別的、但卻無可置疑的事例:在這些事例裡,當事人不但幾乎完全沒有會遭法律追究的風險,而且連被人發現甚至只是引起別人一絲絲懷疑的可能性都不存在,但富人還是從窮人的手中拿回了屬於自己的財產。例如,失物被人發現以後交還給了失主;通過第三者收到的定金,之後這第三者死了,但這金錢還是退還給金錢的主人;某一逃難的人私下裡把金錢托付給了一個窮人,而這窮人又忠實地保管著這些金錢並最後交還給這些金錢的主人。諸如此類的情形毫無疑問是有的。我們在碰到這樣的事情時所表現出來的驚訝、感動和敬意,就已清楚表明這一類事情是出乎我們的意料,是屬於稀有的例外。這世界上確實是有一些真正誠實的人,正如三葉植物的確也會有長出四片葉子的時候。哈姆雷特的話也絕不是誇張的,他說:“在這世上,誠實的人,那可是萬中無一。”(第二幕第二景)有人可能會持異議,認為上述的誠實行為其實是宗教教條發揮了作用,亦即人們想到了在另一世界將會為自己的行為受到懲罰或者獎賞。要反駁這種意見的話,我們可看到在某些例子裡,做出這種誠實行為的人並沒有任何的宗教信仰。這種情形並不像人們所認為的那樣稀有。

面對懷疑的觀點,人們可能會首先搬出良心為例證;但人們的良心是否有其天然的根源,也是大有疑問的。我們起碼就有一種虛假的良心,這種虛假良心經常與真正的良心混淆不清。不少人為自己做出了的事情感到後悔和不安。這些後悔和不安卻經常不是別的,只是害怕將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而已。哪怕是違犯了一些外在的、任隨主觀定下的,甚至可說是荒謬可笑的規條,也會讓不少人內心痛苦自責,跟良心責備並無二致。因此,例如,不少過分虔誠的猶太人會因為星期六在家裡抽了一鍋煙絲而心情難過,因為《聖經·出埃及記》裡寫著:“當安息日,不可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生火”。不少貴族和官員私下裡會責備、折磨自己,因為他們在遭遇別人的斥責時,並沒有遵照那稱為“騎士榮譽”的傻瓜規則去處理和應對。更有不少屬於這些階層的人,一旦無法履行自己的“騎士”承諾,或者在碰到爭吵、紛爭時,不能照足騎士榮譽的規則處理,甚至不惜開槍了斷自己(我曾親眼目睹兩類這樣的例子發生)。但在另一方面,還是同樣的一個人,卻可以隨時漫不經心地破壞自己許下的諾言——只要這諾言裡面並沒有加入“榮譽”的誓詞。總的來說,我們所做出的任何前後不一致的事情,任何未經大腦思考的魯莽行動,任何有違我們的決心、原則或者信念的行為——不管這些是何種類——甚至任何冒失、愚蠢的差錯,在事後都會在私下裡煩擾我們,在我們心裡留下一絲刺痛。如果能夠知道自己的所謂良心這一看上去莊嚴、壯麗的東西,其成分到底是些什麼貨色,不少人就會驚訝不已:大概這良心的五分之一是對別人的畏懼,五分之一是對神靈的畏懼,五分之一是世俗的定見,五分之一是虛榮,五分之一是習慣的力量。這樣,不少人在本質上也就並不比坦白說出這樣的話的英國人強得了多少,“良心這東西,對我來說是奢侈之物”。信奉各種宗教的人,其良心通常不過就是他們的教義和準則,以及他們參照這些教義和準則所做的自我檢視。事實上,所謂良心的命令和良心的自由也應該在這一意義上理解。那些中世紀和近代的神學家、經院哲學家和詭辯家,也對良心作出了同樣的理解:一個人對所瞭解的、由教會發出的規條和誡令,以及這個人為信奉這些東西所下定的決心,構成了這個人的良心。據此,我們就有了懷疑的良心、堅持的良心、犯錯的良心等說法,而為了糾正這樣的良心,還有一個良心的顧問,等等,不一而足。我們從斯多林[6]的《良心理論的歷史》就可以大略瞭解良心這一概念與其他概念一樣,甚少是由這概念的客體對像確定下來;而不同的人對這一概念都有不同的理解;在著作者的筆下,良心這一概念又是多麼的模糊、不確定。所有這些都不適宜證明這一概念真有其現實性,所以,人們才會產生疑問:到底有沒有一種真正的、與生俱來的良心?在本文的前半部分,在討論自由的理論時,我扼要地闡述了我對良心的看法。稍後我會回頭再討論這一問題。

所有的這些懷疑觀點,雖然肯定不足以否認真正道德的存在,但卻足以降低我們對人的道德傾向和因此對倫理學的天然基礎的期待。這是因為許多歸因於這一倫理學基礎的行為經證實卻有著其他的動因。而考慮一下世人道德敗壞的行為,就足夠清楚地證明:驅使人們做出好事的動力並不可能是強勁有力的,尤其當我們看到在與這動力相抗衡的動因並不強烈的情況下,這一做好事的動力仍然經常發揮不了什麼作用——雖然在這裡,各個人的不同性格在此充分發揮著作用。與此同時,我們要瞭解人們道德劣性的難度卻加大了,因為人們由於懾於法律的威力、不得不為了保存自己的名聲,甚至是出於禮貌的緣故,收斂和掩藏起那些會展現出自己道德劣性的行為。最後,人們還誤以為通過教育青少年一輩,把正直、美德說成是世人普遍遵守和奉行的,就可以提高孩子們的道德水平。但在以後,當人生經驗告訴這些年輕人:現實其實是另外的一種情形——這經常是在他們吃了大虧以後才發現的——那他們發現年輕時的老師原來就是第一個欺騙自己的人,這對他們的道德的傷害將更甚於如果那些教師們首先自己就作出誠實、正直的榜樣,向他們的學生們毫不隱瞞地說:“這一世界是相當糟糕的,人們並不是他們本來應該是的樣子,但不要讓這些把你們引入歧途,希望你們能夠做得更好”。所有這些,就像我上面所說的,都加大了我們認清人的真實道德劣性的難度。國家是由各懷自我之心但又不失理智的眾人,在明白了面臨的處境以後所發明出來的傑作。現在,國家就把保護每一個人的權利的任務接了過來,通過其強於任何個人力量的國家機器,強制每一個人尊重除己以外的一切其他人的權利。這樣,幾乎每一個人的無邊的自我,許多人的卑劣、惡毒,以及相當一部分人的殘忍,才不至於抬頭和得勢。強制性的力量抑制住每一個人。由此就產生了一大假象,以致在個別的情形裡,一旦國家的強力機器無法給予我們保護時,或者一旦得以擺脫國家機器的制約,當看到人們紛紛表現出來的永無厭足的貪婪、可鄙的金錢欲、此前一直隱藏極深的虛偽和欺詐以及陰險和惡毒時,我們經常就會大驚失色、不知失措;我們會誤以為偶然撞見了一頭從未見過的怪獸。其實,要不是法律的約束和保有公民榮譽的必要性,類似上述的行為完全就是無日無之。我們只需讀一下在無政府狀態下的罪行記錄和敘述,就可以知道人在道德方面到底是一副什麼樣子。我們可把眼前所見的成千上萬個正在彼此友好交往的人,視為同樣數目的老虎和豺狼——只不過嘴巴已用堅固的口套套住了。所以,只要想像一下一旦廢除了國家的強力機器,亦即讓那些老虎和豺狼都甩掉了嘴套,那任何明智的人都會對意料中一定會出現的景象驚恐萬狀。這也就讓我們清楚地看到:人到底對宗教、良心或者道德的天然基礎——無論這到底是什麼——究竟會有多少信心。不過,也正是在上述的情形裡,面對洶湧、放任的非道德力量,人身上的真正的道德原動力,就會恰成對照地明白顯示其作用,並因此讓人們一目瞭然。與此同時,人與人在性格方面那令人難以置信的巨大差別就會暴露無遺。人們就會發現這些差別就跟人們頭腦智力方面的差別同樣的顯著。而這就已經包含了很多意思。

人們或許會反駁說:倫理學與人們的真實行事無關,倫理學只是一門向人們指出應該如何行事的科學。這一原則正是我所否認的。在這之前我在本文批判其他觀點的部分已經充分表明:應該的概念、倫理學的命令形式,惟獨只適用於神學道德,在這範圍以外就會失去其意義。我認為倫理學的目的就是從道德的角度,說明和解釋那些人與人之間差異極大的行為方式,找出其最終的根源。所以,除了循經驗的途徑,再沒有別的其他途徑可以找到倫理道德的基礎;也就是說,我們只能首先調查是否真有一些我們必須承認其具有真正的道德價值的行為——這些也就是自動自覺的公正行事、純粹發自仁愛和確實的慷慨行為。發現了這樣一些行為以後,這些行為也就應作為既定的現象。對這些現象我們必須作出正確的解釋,亦即找出造成這些現象的真正的原因。所以,我們必須證明確有這樣獨特的推動力,驅使人們做出與其他行為迥然不同的行為。這一獨特的推動力,以及對這一推動力的敏感接受就是道德的最終原因,對這些道德原因的認識就成了道德的理據或說道德的基礎。這是我為倫理學指出的謙卑路途。如果有人認為這種倫理學並沒有先驗的構築和體系,沒有可以讓所有具有理性的人在抽像中把握的絕對立法,所以不夠氣派、不夠教條化和不夠學術味,那他可以回到絕對命令、回到“人的尊嚴”等濫調中去;他可以重拾空洞的套語和學校中講授的幻象和肥皂泡,還有那些無時不遭受現實經驗嘲弄的所謂道德原理——這些東西一旦走出了課堂就無人再知道它們,對其也一無所感。相比之下,沿著我所指出的途徑所發現的道德理據,卻會得到實際經驗的支持——這些生活經驗每天、每時都為這些道德理據默默地提供證詞。

14. 非道德的推動力

在人和動物的身上,首要和根本的推動力就是利己心(egoismus),亦即對生存、健康、舒服的渴望和爭取。德語詞“selbstsucht”(自私自利)也包含了“疾病”的意思[7]。但“eigennutz”(自私)一詞卻標示利己的行為是在理性的指引下進行,而這一理性借助反省思維的作用使利己心能夠有計劃地實現自己的利己目標。因此,我們可以形容動物“利己”、“一心只為自己”(egoistische),但卻不可以說動物“自私”(eigennutzig)。所以,我將保留“利己心”、“自我”(egoismus)一詞以標示這一泛泛的概念。這種利己心無論在動物還是在人類,都與人類和動物的內核、本質最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甚至可以說是混而為一了。因此,一般來說,所有人的行為都是出自利己之心,我們每次在試圖解釋人的某一行為時,都應該首先從這一觀點出發。基於同一道理,我們試圖把某一個人引往某一目標時,具體所採用的手段,無一例外都是圍繞這個人的利己心而設計出來。利己心就其本質而言是無限度的:人們希望絕對地保住自己的生存;希望自己的生存絕對地擺脫一切苦痛(這些包括所有的匱乏和欠缺);希望保持最大限度的健康與舒適;希望享受有能力享受到的一切快樂;並且盡可能地在自己身上培養出多一些享受多種樂趣的能力。凡是妨礙他們為了利己所作出的努力,都會招惹他們的厭惡、憤怒和仇恨,他們就像對待仇敵一樣地必欲去之而後快。如果可能的話,人們會希望享受到所有一切,擁有所有一切;既然這並不可能,那人們就至少可以控制一切:“一切都是我的,別人什麼都沒有”就是他們的格言。利己心是巨大無比的,它壓倒所有一切。如果一個人要在自己遭受毀滅或者世界其他人遭受毀滅這兩者之間作出選擇,那絕大多數人將作出何種選擇,是用不著我說的。因此,每個人都以自己為這一世界的中心,把所有一切都與自己搭上關聯。所有發生的事情,例如,對國家、民族命運所遭遇的重大變化,也首先是與自己的利益聯繫起來考慮。儘管自己的利益既渺小又間接,但卻是自己要優先考慮的事情。每個人對自身的全神和高度的關注,與外人對這個人一般都抱有的漠不關心的態度,一如這個人對別人也是同樣的漠不關心——還有比這更鮮明的反差嗎?無數的個人都惟獨只把自己視為真正、實在的——至少在實際方面——而其他人則在不同程度上只被視為虛幻的影像。這種情形還真有著某種滑稽的味道哩。究其實,這都是因為每一個人都是直接體會到自身,而對於其他人,那只是間接通過自己頭腦中其他人的表象加以瞭解。直接性當然有其權利。也就是說,由於每一個人的意識在本質上就是主體性的,所以,每一個人的自身就是全部的世界。這是因為所有客體之物只是間接地、純粹只是作為主體的表象而存在。這樣,所有一切都取決於自身意識。每個人惟一確實瞭解和認識的世界,就作為他的頭腦表象由他隨身攜帶著,這因此就是這一世界的中心。正因為這樣,每個人在一切事物裡都體驗著自身,他發現自己就是一切現實的所有人,一切事物對於他來說都不如其自身重要。這樣,從主觀上看(作為主體),一個人的自身顯得如此巨大,但從客觀上看(作為客體),這一個人卻幾乎縮小為無物,亦即縮小為正活著的全人類的十億分之一。現在,這樣一個人非常確切地知道自己那比任何一切都更重要的自身——任何涉及這一微觀世界的風吹草動,都會成為天大的事情——在其死亡之時,其頭腦中的整個世界也就一併沉淪,而這對於這一自身而言,也就等同於這個客觀世界的沉淪。這些就是在生存意欲的基礎上,產生出利己心的基本要素。這一利己心使人與人之間時刻分隔著巨大的鴻溝。如果真的有人跨越這一鴻溝給別人施以援手,那就會像奇跡一樣地引起人們的詫異和得到人們的讚揚。在這論文的前半部分解釋康德的道德原則時,我有機會闡明:自我和利己心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見慣;儘管人們流於表面的禮貌像無花果葉一樣地旨在遮住人的利己心,但這些東西還總是從某一角落裡探頭張望。也就是說,禮貌行為就是人們在日常交往的小節方面,默契、有計劃地掩飾起自己的利己本性;這當然被視為虛偽的行為。儘管如此,人們仍然要求別人做出禮貌的行為,仍然讚揚禮貌的行為,因為用禮貌外衣掩藏起來的東西,亦即人的自我和利己之心,實在是醜陋和難看,人們不會喜歡看到這些令人厭惡的東西——雖然大家都心知肚明:人人都有這種利己之心。這好比我們寧願用布簾把難看的東西遮擋起來。一旦沒有外力制約人的利己心——這外力包括了人們對世俗力量或非世俗和超自然力量的恐懼——或者,一旦沒有真正的道德推動力發揮出制約作用,那這種利己心就會肆意為所欲為。這樣,無數眼中只有自己的個人“相互間的混戰”(霍布斯著《利維坦》)就會無日無止,到最後,每個人都淪為輸家。因此,人的反省理智很快就發明了國家機器。國家機器是由於人們互相害怕對方的暴力而想出來的辦法,以便盡其所能地避免了各人為所欲為所帶來的惡果,所採用的是否定的方式。而一旦上述兩種抗衡利己心的力量無法發揮作用,人的利己心就會馬上盡情呈現其可怕的總量,那一幕幕景象不會是美麗的。為了簡單表達出人的那種非道德的力量,用一句話把人的自我、利己的程度描繪出來,因此也就是找出某一有加強意味的誇張說法,我最終想到了這一句話:“不少人可以不惜殺死別人,純粹只是要用其身上的脂膏,擦亮自己的靴子”。不過,這句話到底是否真的誇張,我還是有疑問的。所以,人的利己心就是道德推動力必須要控制和克服的首要力量——雖然這還不是惟一的力量。我們在此已經看到:要對抗這樣的一個強勁對手,那必須是一些比死鑽牛角尖的文字推敲,或者比先驗論的肥皂泡要更加實在的東西才行。在進行戰爭之時,誰是我們的敵人,這是首先需要認清的事情。而在我們此刻討論的力量對抗中,利己心作為敵對一方的主要力量,首要對抗著公正(gerechtigkeit)美德。而公正的美德,在我看來,是排在第一位的真正的基本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