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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欲與對其他的意識

現在,如果我們帶著這一難題求助於認知官能,那我們預先就會知道,因為這一認知官能從根本上就是投向於外在的,所以,意欲不可能是這認知官能直接察覺和注意的對象,正如意欲是自身意識所直接察覺和注意的對象那樣。但自身意識在我們現在探討的問題上卻是無能為力。其實,在這裡我們能夠考察的只是意欲的生物。這些生物在我們的認知官能的審視下,呈現為客體(客觀)的和外在的現象,亦即呈現為我們經驗的對象。現在我們就對這樣的生物加以考察和評判,一方面是根據普遍的、為總體經驗以及這些經驗的可能性而確定下來的、先驗確實的規律,另一方面是根據我們那現成的、確實存在的經驗所提供的事實。也就是說,我們現在不再是面對那只有內在感官才可感受的意欲本身,就像在此之前我們所做的那樣;而是轉而審視那些意欲著的、受意欲驅動著的意欲生物——這些是我們外在感官感知的對象。如果說我們現在遭遇的不便之處就是:對於我們所要探究的真正對象,我們不得不間接地和從較遠的距離加以考察,以此換來的一大優勢就是:從現在開始,我們在探究中就有了一副完美得多的工具,而不再是那陰暗、呆滯、片面、直接的自身意識,或者所謂的內在感官。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就可以應用那為幫助我們客觀把握事物而設的、有著種種外在感官和力度裝備的理解力。我們這一理解力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形式,據我們發現,就是因果律,因為惟獨通過因果律的中介,我們才有了對現實外在世界的直觀:因為依靠因果律,我們把通過感覺器官所感受到的刺激和變化,馬上和直接就理解為「結果」,並且,我們(用不著接受指引、教育和經驗)就可以馬上從這些結果看到造成這些結果的「原因」——這些原因在這理解的過程中顯現為在空間中的物體。[8]由此可以毫無爭議、清楚無誤地看到:我們是先驗地意識到因果律,因此,在涉及所有總體經驗的可能性方面,我們意識中的因果律就是必然性——在此我們並不需要康德為此重要的真理所提供的間接、困難、事實上並不足夠的證明。因果律作為一條普遍的規律是先驗確立的;所有外在世界的現實事物無一例外地服從這一規律。因果律之所以毫無例外地放之四海而皆准,就是因為這一規律的先驗特性。因果律所涉及的從根本上就只是變化。因果律告訴我們:無論哪裡、無論何時,在客體、現實的物質世界裡,一旦發生了變化,那無論這變化是大是小,是多是少,在這變化之前必然也發生了某些變化;而要發生這某些的變化,在這之前又必然已經發生另外別樣的變化。這樣的連環變化就這樣一直無窮無盡。這往前推溯的連串變化填充著時間,就猶如物質填充著空間;但這連環變化的始點卻是我們無法看見的,甚至是無法設想的,要假定有這一始點則更是不可能。這是因為這一反反覆覆不厭其煩地重新冒出來的問題,「是什麼引起這一變化」?永遠不會讓理解力找到一個可以停頓下來的地方,哪怕我們的理解力在這不斷回溯的過程中已經厭倦不堪。所以,引起這些變化的第一個原因是根本無法設想的,正如時間的起點和空間的邊界是無法設想的一樣。因果律也同樣告訴了我們:當更早的變化,亦即原因發生了以後,由此變化所帶來的隨後的變化,亦即結果,就會完全不可避免地發生,因此也就是必然地發生。因果律以其必然性特徵,證明自己就是充足理性原因、理由、根據原則的形態之一,而充足理性原因、理由、根據原則是我們總體認知官能的最普遍的形式。正如在現實世界裡,這一原則表現為因果相循,在思想世界裡,這一原則表現為認識根據的邏輯性;甚至在空間的、但卻是先驗直觀到的空間裡,這一原則也表現為各個部分的位置嚴格必然相互依靠的規律——把這種位置上的必然相互依靠,專門和細緻地演示出來就是幾何學的惟一課題。因此,正如我在本文開首已經說了的,「必然」和「某一既定的原因、根據所引出的結果」——這兩個概念是可以互換的。

所以,所有現實外在世界之物所涉及的變化都服從因果律;因此,這些變化一旦發生,無論是在何時何處,這些變化總是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發生。並沒有這一規律的任何例外的情形,因為這一規律先驗地適用於所有可能的經驗。至於這一規律在某一既定情形的具體應用,我們只需問一問:這一變化是否涉及外在經驗的現實物?如果是的話,那這涉及現實物的變化就是服從因果律的應用。換句話說,這一變化的出現是因為某一原因的緣故,出現這一變化是必然的。

現在,如果我們帶著這一普遍的、先驗確定的並因此無一例外適用於一切可能的經驗的規律,仔細一點審視我們的經驗本身,並考察在我們經驗中的現實物——我們的因果律就與涉及這些現實物的變化相關——那我們很快就會發現這些現實物其實有著某些深刻的根本差別。人們根據這些根本的差別,早就對這些現實物進行了分類。也就是說,一類現實物是無機體,亦即無生命體;另一類現實物是有機體,亦即有生命體,而這一類有生命體又可以分為植物和動物。各類動物雖然在本質上彼此相似,也與動物的概念吻合,但在完美程度的序列中卻有其多樣、細膩的等級差別,從最接近植物、幾乎與植物分不出兩樣的一類動物,一直到那些最完美、最吻合動物概念的動物,一應俱全。在這完美等級不一的序列中,處於最頂端的就是我們人類。

現在,如果我們不要受到這種類繁多、樣式多樣的外表的迷惑,而是把所有這些東西集合在一起,只視為我們經驗中的外在、現實之物,把先驗牢不可破、適用於所有可能經驗的因果律,應用在涉及這些物體的變化,那我們就會發現:雖然經驗的事情無論在何種情形裡都根據先驗確定的規律而發展,但所有在本質上有很大差別的經驗之物,在因果律發揮作用時,變化的方式卻有其相應的方式。因此,與三類有差別的物體,即無機物、植物和動物相應,那主導著變化的因果律也同樣顯示出三種形式,亦即作為最狹窄意義上的原因(ursache)、刺激(reiz)和動因(motivation)。但這形式的變化卻一點都沒有影響因果律的先驗有效性,並因此影響由因果律所奠定的原因引出結果的必然性。

原因在最狹窄意義上來說就是這樣的東西:因其緣故,經驗之物就有了機械的、物理的和化學的變化。原因所引起的變化具有這樣的兩個特徵:第一個特徵就是牛頓第三定律在這裡的應用,亦即「作用與反作用是對等的」。換句話說,此前的狀態(我們所稱的原因),與接下來我們稱為效果(結果)的狀態經受同一樣的變化。第二個特徵就是根據牛頓第二定律,作用的結果與作用的原因,其程度是大小一致的;因此,隨著作用原因的加強,作用的結果也同樣加強了。這樣,只要我們知道了作用的方式,那我們就可以根據作用原因的強度,馬上計算、量度和知悉作用結果的程度,反之亦然。但在實踐應用第二個特徵時,我們可不要把真正的結果與其肉眼可見的現象相混淆。例如,在擠壓某一物體時,我們可不能期望這一物體的體積會隨著擠壓力度的增加而不斷縮小。這是因為物體被擠進的空間不斷減少;這樣,阻力也就隨之不斷增加。雖然所造成的真正後果,亦即物體(受)壓縮,確實是與原因成正比例增加——就像馬略特定律[9]所說的那樣——但這卻不可以理解為上述肉眼可見的現象也是這樣。再者,在許多情形裡,當作用力達到了某一特定程度時,作用力的整個作用方式就會驟然發生改變,因為反作用力的作用方式改變了,而這又是因為:這反作用力在此之前的作用方式在某一體積有限的物體上面已經窮盡了。所以,例如,把熱傳導給水,在一定程度之內會把水加熱,但當熱超過這一程度的話,那只能把水快速蒸發掉而已。在此,同樣是上述原因與結果在程度上成正比的關係。在其他許多例子裡,也是同樣的情形。這些最狹窄意義上的原因,在所有無生命的、亦即無機體身上產生了變化。對這類原因的認識和假定,指導著我們研究所有涉及機械學、流體動力學、物理學和化學對象的變化。無機體或說無生命體的真正和根本特徵,就是惟一隻受到這一類原因的支配和影響。

第二類的原因就是刺激。首先,這類原因所產生的作用並沒有遭遇正比例的反作用;其次,這類原因與其結果,兩者在強度(程度)上一點都不對稱。這樣,對於這一類原因,我們就不可以根據原因的程度而量度或者預先計算出結果的程度。事實上,增加一點點的刺激就會取得相當大的結果(或說效果);或者,剛好相反,多加一點點的刺激就會完全消除在之前已產生的效果,甚至會引起完全相反的效果。例如,人們都知道通過溫度和在泥土中拌進石灰,可以讓植物生長得特別快,因為這些原因以刺激的方式作用於植物的生命力。但只要這些刺激稍稍超出了一定的限度,那非但不會提升和加速植物的生命,而且還會造成植物的死亡。同樣,我們可以通過喝酒或者吸鴉片明顯加強和提升我們的精神力,但刺激一旦超出適當的份量,就會引起反效果。這一類原因,亦即刺激,決定了這樣的有機體身上的變化。植物所有的變化和發展、動物身體的所有純粹有機性和植物性的變化或者機能也因刺激而發生和展開。光、熱、空氣、營養、藥物、接觸、授粉等都以這樣的方式作用於植物,作用於動物身體的有機和植物機能。動物的生活有其完全不同的範圍——這我馬上就會討論;相比之下,植物的整個生命惟獨按照刺激而展開。植物吸收營養、生長;冠部全力向光亮處伸展,根部則盡力向更肥沃的土地伸展;植物的授粉、萌芽——所有這些都是因刺激而引起的變化。為數很少的某幾種植物還可以因刺激而迅速地活動。這些植物因此被人稱為敏感的植物。比較為人所知的就有含羞草一類。植物的特性就在於惟獨和無一例外地受到刺激的左右和決定。因此,要形容植物的話,那就是:其身體所特有的、與其本質相符的活動和變化,惟一和總是由刺激所引起。

第三類作用原因就是動因(動機),受這一類原因的驅動是動物的特性。動因驅動也就是以認知為媒介的因果作用。那自然存在物如果在逐級向上的序列中達到了一定的級別,就有了更多複雜,並因此更加多樣的需求;這時候,動因也就出現了,因為達到這些級別的生物再也不可以純粹守株待兔似地等待接受刺激來滿足它們的需求,而必須去發現、挑選和抓住更多的途徑以滿足其需要。正因為這樣,純粹只是能夠接受刺激並由刺激引出活動,就由能夠接受動因所取代了。也就是說,現在,這些生物具備了可以產生表象的官能、具備了智力(雖然這智力在完美程度上有著無數的級別)。這智力體現為神經系統和腦髓,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意識。至於動物生命是以植物生命為基礎,而作為基礎的植物生命純粹是因刺激而展開,那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但動物作為動物而展開的所有活動,也正因此所有那些依賴於生理學上所說的動物機能的活動,卻是因為認知某一客體而展開,亦即隨著動因而展開。據此,要形容動物的話,那就是:其特有的、與其本性相符的外在活動和變化,總是由動因所引起,亦即因某些出現在意識(在此意識已是前提條件)中的表象而展開。在動物序列之中,無論產生表象的能力——因此也就是與此相關的意識——如何在級別上參差不一,但在每一隻動物的身上都足夠把動因呈現給這些動物,驅使這些動物活動起來。在這過程中,那在自身意識中顯現出來的內在動力——動因所引起的是這內在動力的個別外現——就是我們所說的「意欲」。

至於某一機體到底是因為刺激還是因為動因而活動起來,就算是從外在的角度觀察——而這就是我們此刻所採用的觀察角度——我們也可以區別開來,因為刺激的作用方式與動因的作用方式,差別實在是太明顯了。這是因為刺激永遠是通過直接的接觸,甚至是通過吸收而發揮作用;就算吸收不如直接接觸(例如,空氣、光亮、溫度就是通過直接接觸而發揮刺激作用)那麼明顯可見,但刺激所發揮的作用也還是透過這樣的情形顯示出來:刺激所發揮的作用與刺激的持續時間和強烈程度有著某種明顯的關係,雖然這種關係並非在各級刺激程度下都保持一樣。相比之下,如果是動因引起活動,那所有這些區別都完全消失了。這是因為在動因發揮作用的情形裡,動因的真正和首要的作用手段並不是環境,而完全只是認知。那作為動因發揮作用的東西只需被發覺、被認識就可以了。至於這作為動因的東西在距離上是遠還是近,進入我們的統覺時是否清晰——所有這些差別在此一點都不會改變所造成的效果。只要發覺了某一動因,那這一動因就會以完全同樣的方式發揮作用——前提是這動因對所要刺激的意欲是一個有決定力量的原因。這是因為甚至物理、化學的原因,甚至刺激,也只有當對像物是對這些原因和刺激敏感的時候,這些原因和刺激才可以發揮出作用。我剛才說「這動因對所要刺激的意欲」,是因為正如我已提到過的,所謂的「意欲」,在這裡指的就是讓這生物可以從內在和直接瞭解的東西;這意欲使動因得以發揮作用,這意欲是那些由動因而起的活動背後的秘密彈簧。至於惟一隻受刺激而活動起來的機體(植物),我們把那持久的內在條件稱為生命力;那些只是由最狹窄意義上的原因所活動起來的東西,其持久的內在條件則名為自然力或者特質。在給事物以某種解釋時,我們已經預先假定了這些力是不可解釋的,因為現在正談論的存在物的內在,並沒有自身意識可以直接與這些力相通。如果我們離開那總體的現象,要探討康德所說的自在之物,那就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在不具認知能力,甚至不具生命的存在物當中,那對外在原因作出反應的內在條件,從本質上是否與我們身上的、我們所說的意欲是同一樣的東西——就像當代一個哲學家[10]所試圖表明的那樣?我擱置不討論這一問題,但卻無意反對這一觀點。

但在另一方面,我卻不能不討論在動因發揮作用的過程中,因為人的意識優越於動物意識所帶來的差別。人的意識的特別之處,亦即我們稱為理性的東西,就在於人並不像動物那樣,只是能夠直觀理解外在世界,而且還有能力從對外在世界的直觀理解中提取抽像的普遍概念。為能把在感覺意識中的概念固定和保存下來,人們用字詞把它們標示出來,然後就可以無數次地組合字詞。這樣的字詞組合,一如組成這些字詞的概念、意思,雖然總是與那直觀認識的世界相關,但卻是構成了我們所說的思維的真正要素。這樣,人類才有可能擁有了相對所有其他物種的巨大優勢,亦即擁有了語言、思考,擁有了對過去的回顧、對將來的籌謀;才有了計劃和實現這一計劃的決心;眾人才能夠按照計劃共同協調行動,人類也才得以發明了國家、科學、藝術,等等。所有這些都是因為惟獨人類才有能力擁有非直觀的、抽像的和普遍的表象——這些表象也就是人們所說的概念,因為每一個這樣的概念都涵蓋了許多單個的事物。而動物,甚至是最聰明的動物,都不具備這種能力。所以,動物有的只是對事物的直觀表象;動物因此只能認識現有的東西,純粹只是生活在現時之中。因此,讓動物的意欲活動起來的動因必須始終是現存的、直觀可見的。結果就是動物只有極少的選擇。也就是說,可供動物選擇的,只有那些在其狹窄的視野範圍之內,可以讓其有限的理解力能夠直觀把握的東西,亦即現存於時間和空間之物。而這些直觀可見之物當中作為動因的最有力者,馬上就決定了動物的意欲活動。在這過程中,動因的因果作用非常明顯。在此,表面上似乎的例外就是馴獸所產生的作用。馴獸就是通過習慣讓動物形成恐懼。而在某種程度上,本能卻是真正的例外——只要動物是因為本能的作用,在其整個行為模式中,是出於某種內在的衝動而活動起來,而並非真的是由動因引起這些活動。但在具體、單一的行為細節中,在每時每刻,動物的行為仍然是由動因細緻地確定。這也就使這某種程度上的例外情形回到規律中去。在此對本能作詳盡討論是跑題的。我在《作為意欲和表象的世界》第二卷第27章對本能作了專門的討論。相比之下,人則由於其非直觀表象的能力——人以此思維和回顧——人的視野就變得廣闊得多。人的視線範圍包括了不在眼前的、過去的和將來的事情。這樣,對於人來說,動因的範圍就大得多了。與那局限於現時此刻的動物相比,人也就有了多得多的行為選擇。人的感覺直觀所見的、存在於目前時、空之物,就一般來說不再是決定著人的行為的東西;決定人的行為的只是人的頭腦裡面的思想和念頭——這些思想和念頭使人不受現時此刻印象的影響。一旦一個人無法讓自己的思想決定行為,那我們就會說這個人行事有欠理智,而如果這個人惟獨只按照深思熟慮以後的想法行事,並因此全然不受眼前印象的左右,那我們就會讚揚他行事合乎理智。關於這一點,即人是經由這一類人所獨有的、動物並不具備的表象(抽像概念、思想)而展開活動,我們甚至從人的外在都可以看得出來,因為人所做的每一件事情,包括最瑣碎的小事,以至於一舉手一投足,都帶有目的和計劃的痕跡。這樣,人的行為、活動就明顯有別於動物的行為、活動。我們簡直可以看到,人就好像是由細小、看不見的牽線(純粹由看不見的思想所組成的動因)引導其做出行為,而動物則由粗大、肉眼可見的牽線(現時直觀所見)操縱其行為。人的行為活動,就只是在這方面與動物的行為活動有別。對於人來說,一旦某一思想能夠作用於意欲,那就會成為動因,就像直觀所見可以成為動因一樣。但所有的動因都是原因,所有的因果都有其必然性。人憑借自己的思維能力可以把那些他感覺到對其意欲產生影響的動因,按照自己所喜歡的次序,變換著和重複著呈現出來,擺在自己意欲的面前——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反覆斟酌。人有了深思熟慮的能力,並得益於這一能力,有了比動物可能有的多得多的選擇。這樣,人當然是相對自由的,亦即其意欲不受現時直觀所見之物作為動因的直接強制束縛;而動物則是完全受制於其直觀所見之物所發揮的動因作用。相比之下,人可以不受現時所見之物的影響,只是根據自己的思想(這些思想也就是人的行為的動因)行事。但正因為人有著這種相對的自由,所以,那些受過教育、但卻不曾深思的人就誤以為這就是使人明顯優越於動物的意欲的自由。但這種自由純粹只是相對的,亦即只是在涉及現時直觀所見方面;這種自由純粹只是比較上而言的,亦即與動物相比較而言。這種相對的自由只是動因的種類有所改變,但動因發揮作用的必然性卻是一點都沒有取消,甚至沒有稍為減少。那抽像的、構成了思想的動因,與那些直觀所見的、構成了現實之物的動因一樣,都是外在的、決定了意欲行為的原因。所以,這些抽像動因和其他的動因一樣都是原因,並且,和其他種類的原因一樣始終是現實的、物質的動因——只要這些抽像動因的確是基於在某時某處從外在所獲得的印象。這些抽像動因的優勢只在於這些動因的引線較長而已——我指的是:抽像動因並不像純粹直觀所見的動因那樣,與時間、空間緊密相連,而是可以通過概念和思想、跨過更長的空間和時間距離、通過更長的鏈條發揮作用。這是人的器官的構成及其所具有的異常敏感性所帶來的結果,這也就是人的腦髓或說理智的結果:人腦受到並接納了抽像動因對其的作用。但這一事實卻絲毫不曾取消抽像動因的因果性和與此相關的必然性。因此,只有短視至極的人才會把人的這種相對的和比較上而言的自由視為絕對的自由,視為「毋需根據、原因的自由」。事實上,由人的這種相對自由而來的反覆斟酌的能力,帶給我們的不是別的,而是動因與動因之間那通常都讓人難受的衝突。面對各個不同的動因,當事人舉棋不定,人的整個意識和情緒就成了不同動因相互間較量的戰場。也就是說,各個動因輪番向意欲發力;這樣,意欲就類似於一個物體受到方向相反的不同的力的牽引。直到最後,最強有力的動因壓倒了其他的動因,決定了意欲的活動。動因輪番相互較量以後的結果,就被稱為決定或者決心;這一最終結果是以完全的必然性出現的。

現在,如果我們再一次瀏覽整一系列的因果形式,並把第一類的最狹窄意義上的原因、第二類的刺激和最後一類的動因(而這又可再分為直觀的動因和抽像的動因兩類)各自劃分清楚,那我們就會發現:當我們在這方面從低級到高級逐一審視那系列的存在物時,原因和結果也隨著越來越彼此分離、越來越清楚地彼此區別開來、越來越分屬不同的種類。在這逐級向上的審視過程中,原因變得越來越非物質性和越來越難以捉摸。這樣,原因與結果相比,結果看上去就越來越明顯,原因則越來越不清楚。這樣,總括起來,對原因與結果之間的關聯,我們再也無法直接理解和把握。但這種情況卻最少出現在機械性因果作用的情形裡。所以,機械方面的因果作用是所有因果作用中最容易把握的。正因為這樣,在上一世紀,人們就錯誤地試圖把一切的因果作用都還原為機械性的因果作用;以機械性的原因去解釋所有物理的和化學的作用和變化。然後再以這些物理和化學的作用和變化解釋生命的變化過程。現在法國還有人堅持這一錯誤的做法,而在德國這一錯誤做法也流行了起來。一個物體撞上另一個靜止的物體並使之運動起來,前者所傳給後者的運動也就是前者所失去的運動。在這一例子裡,我們彷彿看到了原因搖身一變成了結果:兩者是完全同一類的,是可以精確計量出來,並且是肉眼可見的。所有純機械性的因果作用其實都是這樣的情形。但我們將發現,隨著我們逐級審視更高一級的因果關係,所有這裡所說的情形就逐漸不再出現了,我們所看到的就是本段開始時所說的情形。例如,當溫度作為原因而得出這些不同的結果,諸如膨脹、燃燒、熔解、蒸發、溫差電,等等;或者當蒸發作為原因而得出冷卻或者結晶的結果;或者當摩擦玻璃作為原因而得出自由電及其奇特現象的結果;又或者當金屬板慢慢氧化作為原因而得出電池電及其所有電子的、化學的和磁學上的現象的結果。也就是說,原因與結果越來越分別開來,越來越屬於不同的種類和性質,兩者的關聯也越來越無法讓人把握;結果似乎包含了比原因所帶來的更多的內容,因為原因顯得越來越不那麼物質性、越來越不那麼容易讓人一目瞭然。這種情形在有機體那裡尤為明顯,因為在有機體那裡,原因只是刺激而已:刺激可以是外在的,例如,光、熱、空氣、土壤、營養;也可以是內在的,例如,機體內的汁液和機體內部各部分之間的互相刺激。這些刺激所得出的結果則顯現為種類不計其數、形態紛呈的植物和動物生命及其無窮無盡的複雜性。[11]

但隨著原因與結果越來越分屬不同的類別和性質、越來越難以算量、兩者的關係越來越無法理解,因果關係所特有的必然性是否也就隨著有所減弱了?不,一點都不曾減弱。正如一個滾動的球必然會把靜止的球活動起來,同樣,如果用另一手接觸萊頓瓶,萊頓瓶也必然放電;砒霜也必然會毒殺每一生物;乾燥保存著的種子歷經數千年都不曾出現變化,一旦把這種子放置在合適的土壤、暴露在空氣、陽光、溫度和水分之中,那這種子就會發芽、長葉並最終長成一株植物。原因是越來越複雜,結果也是越來越與原因有別,但從原因引出結果的必然性卻不曾減弱分毫。

雖然在植物生命和動物的植物生命那裡,刺激與所引起的機體機能運作,無論在哪個方面都相當不同,兩者也是清楚區別開來,但這刺激與結果卻不是真的截然分開的。這兩者之間還是有著某種接觸的,無論這種接觸是多麼細膩、肉眼多麼難以辨認。原因與結果的完全分開,也只在動物生命中方才出現,因為動物的行為是由動因引出的。這樣,在此之前始終是物質上的因果聯繫,到了動物那裡,原因與結果就完全分離了,原因與結果的性質也迥然不同,並且,原因也首要是非物質的,只是頭腦中的表象而已。因此,在動因引起動物活動的情形裡,原因與結果的不同特性、原因與結果的互相分離、從原因到結果的無法算量、原因的非物質性,以及因此在效果上因果的似乎不相對稱,等等,都達到了極致。對這類因果關聯的無法理解就是絕對的了——如果我們只是從外在來瞭解這類因果關聯的話,就像我們對待其他的因果關聯那樣。但在此,補足外在認識的,是另一不同種類的內在的認識。對內在原因(動因)出現以後作為結果所發生的事情,我們有著切身的瞭解。我們可以用一特定的術語加以表達,那就是意欲。只要我們認識到那是因果關係,並且以我們理解力的根本形式思考的話,那我們就會明白表示:現在正討論的動因作用的情形,就跟之前所討論的刺激作用的情形一樣,因果關係中並沒有失去那必然性。此外,我們發現動因作用形式與我們已經討論的那另外兩種因果關係形式是完全類似的,動因的作用形式只是因果關係形式中的最高一級,是由前兩種因果形式經過逐漸過渡而成。在最低等的動物身上,動因仍然是與刺激密切相連:例如,植物形動物、放射蟲、貝殼類動物等都只有相當微弱、朦朧的意識。它們的朦朧意識剛好足夠幫助這些低等動物察覺到食物或獵物,並在這些食物送上門來的時候吞噬它們;還有就是至少幫助這些動物變換更加適宜的棲居地。因此,在這些低等動物那裡,動因所發揮的作用仍然是完全直接、斷然、明白地展現在我們的眼前,跟刺激的作用沒有兩樣。小蟲受到光亮假象的蒙蔽而一頭飛進火焰中去;蒼蠅放心大膽地停在蜥蜴的頭上——而在此之前蜥蜴就當著這蒼蠅的面吞吃了它們的同類。在此誰又會認為這些動物擁有自由?在那些更高級和更聰明的動物那裡,動因所引出的結果變得越來越間接了。也就是說,動因與其引出的行為越加清楚地分別開來,以致我們甚至可以把動因與行為之間的距離差別程度作為測量動物的智力的標準。到了人的級別,動因與行為之間的距離已變得無法測量。相比之下,甚至在最聰明的動物身上,那作為動因驅使這些動物行動起來的頭腦表象仍然始終是直觀的;就算這些聰明動物有可能做出選擇,那這種選擇也只是在現時直觀的表象之間進行。一隻狗會在聽見其主人的呼喚和看見一隻母狗的同時,不知如何是好,這兩個動因中更強有力的一個會決定這隻狗的行動。最終產生的行動結果卻是必然的,一如機械的原因所必然引出的結果。甚至在機械因果的過程中,我們也一樣可看到物體在失去平衡以後,左右搖擺好一會兒的時間——直至最終確定了重心以後,才倒向了重心所在的一邊。只要動因局限在直觀的表象,那這些動因與刺激和原因的密切關聯就是明顯的,因為這些作為原因的動因,是某樣現時存在的現實之物,並且的確必然是經由光亮、聲音、氣味等在身體上作用於感官,哪怕這種對身體的作用只是相當間接的。此外,在這種動因作用的情形裡,原因及其結果都同樣是明白無誤地顯現在旁觀者的眼前:旁觀者看到了動因的出現,然後這動因就不可避免地引出動物的行為——只要沒有另一同樣明顯可見的動因,或者先期對動物的訓練發揮出相反作用的話。對這樣的因果關聯,是根本不可能有所懷疑的。所以,人們不會想到動物還有「毋需根據、原因的自由」,亦即可以在沒有原因的情況下做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