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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說教對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其性質及其局限——我在論文《論道德的基礎》20,已經詳盡地探討過了。與道德說教在本質上相類似的是別人的榜樣例子的影響。但與說教相比,別人的榜樣能夠發揮出更大的影響力,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後者作一番簡短的分析。

榜樣例子首先發揮的是阻撓或者鼓動的作用。當榜樣使人放棄這個人很想做的事情時,它就是發揮了阻撓的作用。也就是說,這個人看到其他人並沒有做出這樣的事情——由此他得出了這一泛泛的推論:做出這樣的事情是不明智的,這種事情因而會給他本人、他的財產或者聲譽帶來危險。他有了這一想法以後,就相當樂意不再親自調查一番。或者他甚至親眼目睹做出這樣事情的人承受了糟糕的後果。這種榜樣例子起到的是阻撓作用。而發揮鼓動作用的榜樣例子採取的是兩種方式:1它促使一個人做出這個人其實並不想做的事情,他這樣做只是因為擔心不這樣做的話就會給自己帶來某種危險,或者會有損自己在他人心目中的印象;2它鼓勵這個人做出自己想做、但卻由於顧慮危險或者羞辱而一直沒有做的事情。這類榜樣例子發揮的是鼓動、誘惑的作用。其次,別人做出的榜樣會使這個人注意到在這之前他一點都不曾注意到的事情。假設是這種情況,那別人做出的榜樣顯而易見首先只是對他的智力發揮作用;對他意欲的影響在這裡則是次要的。並且,當這一榜樣真的對其意欲產生影響時,那是經過了這一中間媒介:自己對事情作出了判斷或者相信了做出榜樣的人。別人做出的榜樣例子之所以能夠產生相當有力的影響,都是因為人們普遍缺乏判斷力,通常也沒有多少知識去親自探索自己該走的路。所以,他們就十分樂意跟隨別人的步子。據此,一個人越缺乏判斷力和知識,那他就越容易受到別人事例的影響。別人的例子也就成了大眾的指路明星。大部分人的行為、做事,無論所涉及的事情是大是小,都可以歸結為純粹倣傚他人;哪怕是處理最瑣碎的事情,他們仍然不是依據自己的判斷行事。究其原因,就是害怕思考、琢磨,以及順理成章不信任自己的判斷力。人們這種出奇的、強烈的模仿他人的傾向也證明了人與猿猴的親緣關係。模仿和習慣就是人們大部分行為的有力動因。但是,別人的例子對某一個人的作用方式卻是由這個人的性格所決定。因此,別人的同一個例子對一個人可以產生誘惑、慫恿的作用,對另一個人卻會起到威嚇、懲戒的效果。我們有很多機會觀察到這種情形,例如,與人交往的不當、無禮舉止以前是沒有的,現在卻逐漸扎根、蔓延。某一個注意到這些不良舉止的人會想:「喲!怎麼會有這樣的事情?這是很自私的,一點也不為他人考慮!我一定要引以為戒,不能做出這樣的事情。」但另外就有二十個人這樣想:「哈!這個人能夠做出這樣的事,那我也一樣可以的了!」

從道德的角度考慮,別人的例子和說教一樣當然能夠有助於社會和法律上的改進,但卻不會幫助改進一個人的內在,而一個人的內在才真正關乎這個人的道德。這是因為別人的榜樣只是作為個人的動因產生作用,所以,榜樣例子能夠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一個人能夠接收、接受這種動因。但一個人的性格是傾向於接收、接受這種動因抑或另外的一種動因,正好決定了這個人本來的、真正的並且是與生俱來的道德素質。總的來說,別人樹立的榜樣是幫助顯現出我們性格中良好或者糟糕素質的手段,但這些手段卻無法產生這些素質。所以,塞尼加的話說得很對:「意欲是教不會的。」所有真正的道德品質,無論好壞,都是內在天生的。這一道理與婆羅門教和佛教的輪迴學說相當吻合——這是與猶太教相比較而言的。根據前者的輪迴學說,「一個人做出的惡行和功德如影隨形般地伴隨著一個人從這一世輪迴到下一世。」而猶太教卻認為一個人來到這一世上時,他在道德上是空白的;他根據那令人難以想像的「無須根據的自由、任意選擇」,因而也就是經過理性的思考,決定了自己到底要成為天使還是魔鬼,抑或是介乎兩者之間的人。猶太教的這些說法我知道得很清楚,但我對其不屑一顧,因為我唯真理是務。我也不是哲學教授,我的職責不是首要鞏固、維持猶太教的基本觀點,尤其是這一觀點已成了永遠妨礙人們獲得任何哲學認識的絆腳石。「無須根據的自由、任意選擇」打著「倫理道德的自由」的名義,成為了哲學教授愛不釋手的玩具。我們就讓他們自得其樂吧!這些聰明、正直和真誠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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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參見圖盧克《東方國家神秘主義者的思想精華》,第206頁。

(2) 阿諾德·格林克斯(1624—1699):尼德蘭哲學家,著作是《倫理學》。——譯者注

(3) 拉丁語「美德」之意。——譯者注

(4) 意即「美德」。——譯者注

(5) 克裡斯浦斯·薩魯斯提烏斯(前86—前36):羅馬帝國的第一位古典希臘史家。——譯者注

(6) 阿斯莫底斯,善用魔法的邪惡精靈。——譯者注

(7) 約瑟夫·戈比諾(1816—1882):法國歷史人類學者和現代種族研究的奠基人。——譯者注

(8) 普魯特斯,希臘神話中善變外形的海神。——譯者注

(9) 約翰·蒂希拜恩(1751—1829):德國畫家,歌德的朋友。——譯者注

(10) 雅弗語系和高加索語系同宗,它是流行在歐洲和西亞的一組早期非印歐語系。——譯者注

(11) 參看《教育和奇妙書信集》1819年版卷6第149頁和卷7第135頁。

(12) 托馬斯·霍布斯(1588—1679):英國哲學家,著作有《論人的本質》等。——譯者注

(13) 薩彌爾·普芬多夫(1632—1694):德國法律學家、歷史學家。——譯者注

(14) 克裡斯蒂安·巴斯特海姆(1740—1819):丹麥神學家、博物學家。——譯者注

(15) 參閱蘇阿雷斯著《形而上學的討論》。弗·蘇阿雷斯(1548—1617):西班牙神學家、哲學家。——譯者注

(16) 根據叔本華的思想,性格有「悟知性格」和「驗知性格」之分,這些概念是由康德首先提出並為叔本華所「完全接受」。叔本華本人對這兩者的定義是:「悟知性格就是作為自在之物的意欲——只要這意欲在某一特定的個體、以某一特定的程度存在;而驗知性格則只是悟知性格的顯現——驗知性格根據時間、空間,在形體化中和通過個體的行為方式呈現出來……每個人的悟知性格可被視為在時間之外的意欲活動,它因此是不可分也不可改變的;而驗知性格則是這意欲活動在時、空、根據律的各形式中展開和引出的現象。」(《作為意欲和表象的世界》55)——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