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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謂法家

一、論「法家」之名   古代本沒有什麼「法家」。讀了上章的人當知道慎到屬於老子、楊朱、莊子一系;尹文的人生哲學近於墨家,他的名學純粹是儒家。又當知道孔子的正名論,老子的天道論,墨家的法的觀念,都是中國法理學的基本觀念。故我以為中國古代只有法理學,只有法治的學說,並無所謂「法家」。中國法理學當西曆前三世紀時,最為發達,故有許多人附會古代有名的政治家如管仲、商鞅、申不害之流,造出許多講法治的書。後人沒有歷史眼光,遂把一切講法治的書統稱為「法家」,其實是錯的。但法家之名,沿用已久了,故現在也用此名。但本章所講,注重中國古代法理學說,並不限於《漢書·藝文志》所謂「法家」。

二、所謂「法家」的人物及其書

(一)管仲與《管子》   管仲在老子、孔子之前。他的書大概是前三世紀的人假造的,其後又被人加入許多不相干的材料(說詳第一篇)。但此書有許多議論可作前三世紀史料的參考。

(二)申不害與《申子》   申不害曾作韓昭侯的國相。昭侯在位當西曆前358至333年。大概申不害在當時是一個大政治家(《韓非子》屢稱申子。《荀子·解蔽》篇也說:「申子蔽於勢而不知智。由勢謂之,道盡便矣。」)。《韓非子·定法》篇說:「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又說:「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故托萬乘之勁韓,七十年(顧千里校疑當作十七年),而不至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飾於官之患也。」依此看來,申不害雖是一個有手段(所謂術也)的政治家,卻不是主張法治主義的人。今申子書已不傳了。諸書所引佚文,有「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置法而不變」等語,似乎不是申不害的原著。

(三)商鞅與《商君書》   衛人公孫鞅於西曆前361年入秦,見孝公,勸他變法。孝公用他的話,定變法之令,「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史記》云:「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與此互相印證)。賞厚而信,刑重而必。」(《韓非子·定法》篇)公孫鞅的政策只是用賞罰來提倡實業,提倡武力(《史記》所謂「變法修刑,內務耕稼,外勸戰死之賞罰」是也)。這種政策功效極大,秦國漸漸富強,立下後來吞併六國的基礎。公孫鞅後封列侯,號商君,但他變法時結怨甚多,故孝公一死,商君遂遭車裂之刑而死(西曆前338年)。商君是一個大政治家,主張用嚴刑重賞來治國。故他立法:「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韓非子·定法》篇)又「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於道者被刑。」(新序)這不過是注重刑賞的政策,與法理學沒有關係。今世所傳《商君書》二十四篇(《漢書》作二十九篇),乃是商君死後的人所假造的書。如《徠民》篇說:「自魏襄以來,三晉之所亡於秦者,不可勝數也。」魏襄王死在西曆前296年,商君已死42年,如何能知他的謚法呢?《徠民》篇又稱「長平之勝」,此事在前260年,商君已死78年了。書中又屢稱秦王。秦稱王在商君死後十餘年。此皆可證《商君書》是假書。商君是一個實行的政治家,沒有法理學的書。

以上三種都是假書,況且這三個人都不配稱為「法家」。這一流的人物——管仲、子產、申不害、商君——都是實行的政治家,不是法理學家,故不該稱為「法家」。但申不害與商君同時,皆當前四世紀的中葉。他們的政策,都很有成效,故發生一種思想上的影響。有了他們那種用刑罰的政治,方才有學理的「法家」。正如先有農業,方才有農學;先有文法,方才有文法學;先有種種美術品,方才有美學。這是一定的道理。如今且說那些學理的「法家」和他們的書:

(四)慎到與《慎子》   見上章。

(五)尹文與《尹文子》   見上章(《漢書·藝文志》尹文在「名家」是錯的)。

(六)屍佼與《屍子》   屍佼,楚人(據《史記·孟荀列傳》及《集解》引劉向《別錄》。班固以佼為魯人,魯滅於楚,魯亦楚也。或作晉人,非)。古說相傳,屍佼曾為商君之客;商君死,屍佼逃入蜀(《漢書·藝文志》)。《屍子》書二十卷,向來列在「雜家」。今原書已亡,但有從各書裡輯成的《屍子》兩種(一為孫星衍的,一為汪繼培的。汪輯最好)。據這些引語看來,屍佼是一個儒家的後輩,但他也有許多法理的學說,故我把他排在這裡。即使這些話不真是屍佼的,也可以代表當時的一派法理學者。

(七)韓非與《韓非子》   韓非是韓國的公子,與李斯同受學於荀卿。當時韓國削弱,韓非發憤著書,攻擊當時政府「所養非所用,所用非所養」;因主張極端的「功用」主義,要國家變法,重刑罰,去無用的蠹蟲,韓王不能用。後來秦始皇見韓非的書,想收用他,遂急攻韓。韓王使韓非入秦說存韓的利益(按《史記》所說。李斯勸秦王急攻韓欲得韓非,似乎不可信。李斯既舉薦韓非,何以後來又害殺他。大概韓王遣韓非入秦說秦王存韓,是事實。但秦攻韓未必是李斯的主意)。秦王不能用,後因李斯、姚賈的讒言,遂收韓非下獄。李斯使人送藥與韓非,叫他自殺。韓非遂死獄中,時為西曆前233年。

《漢書·藝文志》載《韓非子》五十五篇。今本也有五十五篇。但其中很多不可靠的。如《初見秦》篇乃是張儀說秦王的話,所以勸秦王攻韓。韓非是韓國的王族,豈有如此不愛國的道理?況且第二篇是存韓。既勸秦王攻韓,又勸他存韓,是決無之事。第六篇《有度》,說荊、齊、燕、魏四國之亡。韓非死時,六國都不曾亡。齊亡最後。那時韓非已死12年了。可見《韓非子》決非原本,其中定多後人加入的東西。依我看來,《韓非子》十分之中,僅有一二分可靠,其餘都是加入的。那可靠的諸篇如下:

《顯學》《五蠹》《定法》《難勢》《詭使》《六反》《問辯》。此外如《孤憤》《說難》《說林》《內外儲》,雖是司馬遷所舉的篇名,但是司馬遷的話是不很靠得住的(如所舉《莊子·漁父》《盜跖》諸篇,皆為偽作無疑)。我們所定這幾篇,大都以學說內容為根據。大概《解老》《喻老》諸篇,另是一人所作。《主道》《揚榷》(今作揚權,此從顧千里校)諸篇,又另是一派「法家」所作。《外儲·說左上》似乎還有一部分可取。其餘的更不可深信了。

三、法   按《說文》:「法 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廌,解廌獸也。似牛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者。象形)。法,今文省。法,古文。」據我個人的意見看來,大概古時有兩個法字。一個作「法」,從集從正,是模範之法。一個作「法」,《說文》云:「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是刑罰之法。這兩個意義都很古,比較看來,似乎模範的「法」更古。《尚書·呂刑》說:「苗民弗用靈,制以 ,惟作五虐之荊,曰法。」如此說可信,是罰刑的「法」字乃是後來才從苗民輸入中國本部的。法字從廌從去,用廌獸斷獄,大似初民狀態,或本是苗民的風俗,也未可知。大概古人用法字起初多含模範之義。《易·蒙》初六云:「發蒙利用 人,以正法也。」此明說「用 人」即是「用正法」。「 」。 是 范,「法」是模範,「以」即是用。古人把「用說桎梏以往」六字連讀,把言說的說解作脫字,便錯了。又《系辭傳》:「見乃渭之象,形乃謂之器,制而用之謂之法。」法字正作模範解(孔穎達《正義》:「垂為模範,故雲謂之法。」)。又如《墨子·法儀》篇云: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直以繩,正以縣。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四者為法。

這是標準模範的「法」 (參看《天志》上、中、下,及《管子·七法》篇)。到了墨家的後輩,「法」字的意義講得更明白了。《墨辯·經上》說:

法,所若而然也(看第八篇第二章論「法」的觀念)。佴,所然也。《經說》曰: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佴字,《爾雅·釋言》云:「貳也。」郭註:「佴次為副貳。」《周禮》:「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鄭註:「貳,副也。」我們叫鈔本做「副本」,即是此意。譬如摹拓碑帖,原碑是「法」,拓本是「佴」,是「副」。墨家論法,有三種意義:(一)一切模範都是法(如上文所引《法儀》篇)。(二)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類名作代表的,也是法(看第八篇第二、三章)。(三)國家所用來齊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如上文所引《墨辯》「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的話,便是指這一種齊一百姓的法度。荀子說:「墨子有見於齊,無見於畸。」(《天論》篇)墨子的「尚同主義」要「壹同天下之義」,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故荀子說他偏重「齊」字,卻忘了「畸」字,畸即是不齊。後來「別墨」論「法」字,要使依法做去的人都有一致的行動,如同一塊碑上摹下來的拓本一般;要使守法的百姓都如同法的「佴」。這種觀念正與墨子的尚同主義相同,不過墨子的尚同主義含有宗教的性質,別墨論法便沒有這種迷信了。

上文所引《墨辯》論「法」字,已把「法」的意義推廣,把法法兩個字合成一個字。《易經·噬嗑卦·象傳》說:「先王以明罰飭法。」法與刑罰還是兩事。大概到了「別墨」時代(四世紀中葉以後),法字方才包括模範標準的意義和刑律的意義。如《尹文子》說:

法有四呈: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權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學很受儒家的影響(說見上章),故他的第一種「法」,即是不變之法,近於儒家所謂天經地義。第二種「齊俗之法」指一切經驗所得或科學研究所得的通則,如「火必熱」「圓無直」(皆見《墨辯》)等。第三種是刑賞的法律,後人用「法」字單指這第三種〔佛家所謂法,(達摩)不在此例〕。第四種「平准之法」乃法字本義,無論儒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認這種標準的法(看《孟子·離婁》篇、 《荀子·正名》篇、《墨子·法儀》《天志》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書)。當時的法理學家所主張的「法」,乃是第三種「治眾之法」。他們的意思只是要使刑賞之法,也要有律度權衡那樣的公正撫私、明確有效(看上章論慎到、尹文)。故《韓非子·定法》篇說: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又《韓非子·難三》篇說: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說:

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也。(見馬驌《繹史》百十九卷所輯)

這幾條界說,講「法」字最明白。當時所謂「法」,有這幾種性質:一是成文的(編著之圖籍),二是公佈的(布之於百姓),三是一致的(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四是有刑賞輔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於奸令)。

四、「法」的哲學   以上述「法」字意義變遷的歷史,即是「法」的觀念進化的小史。如今且說中國古代法理學(法的哲學)的幾個基本觀念。

要講法的哲學,先須要說明幾件事。第一,千萬不可把「刑罰」和「法」混作一件事。刑罰是從古以來就有了的,「法」的觀念是戰國末年方才發生的。古人早有刑罰,但刑罰並不能算是法理學家所稱的「法」。譬如現在內地鄉人捉住了做賊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如那些武人隨意槍斃人,這都是用刑罰,卻不是用「法」。第二,須知中國古代的成文的公佈的法令,是經過了許多反對,方才漸漸發生的。春秋時的人不明「成文公佈法」的功用,以為刑律是愈秘密愈妙,不該把來宣告國人。這是古代專制政體的遺毒。雖有些出色人才,也不能完全脫離這種遺毒的勢力。所以鄭國子產鑄刑書時(昭六年,西曆前536年),晉國叔向寫信與子產道:

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

後二十幾年(昭二十九年,前513年),叔向自己的母國也作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書鑄在鼎上。那時孔子也極不贊成,他說:

晉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貴(尊字是動詞,貴是名詞)?貴何業之守?……

這兩句話很有趣味。就此可見刑律在當時,都在「貴族」的掌握。孔子恐怕有了公佈的刑書,貴族便失了他們掌管刑律的「業」了。那時法治主義的幼稚,看此兩事,可以想見。後來公佈的成文法漸漸增加,如鄭國既鑄刑書,後來又採用鄧析的竹刑。鐵鑄的刑書是很笨的,到了竹刑更方便了。公佈的成文法既多,法理學說遂漸漸發生。這是很長的歷史,我們見慣了公佈的法令,以為古代也自然是有的,那就錯了。第三,須知道古代雖然有了刑律,並且有了公佈的刑書,但是古代的哲學家對於用刑罰治國,大都有懷疑的心,並且有極力反對的。例如老子說的:「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又如孔子說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就可見孔子不重刑罰,老子更反對刑罰了。這也有幾層原因。(一)因當時的刑罰本來野蠻得很,又沒有限制(如《詩》:「彼宜無罪,汝反收之,此宜有罪,汝覆脫之。」又如《左傳》所記諸虐刑),實在不配作治國的利器。(二)因為儒家大概不能脫離古代階級社會的成見,以為社會應該有上下等級:刑罰只配用於小百姓們,不配用於上流社會。上流社會只該受「禮」的裁製,不該受「刑」的約束。如《禮記》所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荀子·富國》篇所說:「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都可為證。近來有人說,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會的「禮」普及全國,法家要使下級社會的「刑」普及全國(參看梁任公《中國法理學發達史》)。這話不甚的確。其實那種沒有限制的刑罰,是儒法兩家所同聲反對的。法家所主張的,並不是用刑罰治國。他們所說的「法」,乃是一種客觀的標準法,要「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百姓依這種標準行動,君主官吏依這種標準賞罰。刑罰不過是執行這種標準法的一種器具。刑罰成了「法」的一部分,便是「法」的刑罰,便是有了限制,不是從前「誅賞予奪從心出」的刑罰了。

懂得上文所說三件事,然後可講法理學的幾個根本觀念。中國的法理學雖到前三世紀方才發達,但他的根本觀念來源很早。今分述於下:

第一,無為主義。中國的政治學說,自古代到近世,幾乎沒有一家能逃得出老子的無為主義。孔子是極為稱讚「無為而治」的,後來的儒家多受了孔子「恭己正南面」的話的影響(宋以後更是如此),無論是說「正名」「仁政」「王道」「正心誠意」,都只是要歸到「無為而治」的理想的目的。平常所說的「道家」一派,更不用說了。法家中如慎到一派便是受了老子一系的無為主義的影響;如《屍子》,如《管子》中《禁藏》《白心》諸篇,如《韓非子》中《揚榷》《主道》諸篇,便是受了老子孔子兩系的無為主義的影響。宋朝王安石批評老子的無為主義,說老子「知無之為車用,無之為天下用,然不知其所以為用也。故無之所以為車用者,以有轂輻也;無之所以為天下用者,以有禮樂刑政也。如其廢轂輻於車,廢禮樂刑政於天下,而坐求其無之為用也,則亦近於愚矣」(王安石《老子論》)。這段話很有道理。法家雖信「無為」的好處,但他們以為必須先有「法」然後可以無為。如《管子·白心》篇說:「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又如《屍子》說:「正名去偽,事成若化。……正名覆實,不罰而威。」這都是說有了「法」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 (用《管子·禁藏》篇語)的無為之治了。

第二,正名主義。上章論尹文的法理學時,已說過名與法的關係(參看上章)。尹文的大旨是要「善有善名,惡有惡名」,使人一見善名便生愛做的心,一見惡名便生痛惡的心。「法」的功用只是要「定此名分」,使「萬事皆歸於一,百度皆准於法」。這可見儒家的正名主義乃是法家哲學的一個根本觀念。我且再引《屍子》幾條作參證:

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盡情;執一以靜令名自正,賞罰隨名,民莫不敬(參看《韓非子·揚榷》篇云:「執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又看《主道》篇)。

言者,百事之機也。聖王正言於朝,而四方治矣。是故曰:正名去偽,事成若化;以實覆名,百事皆成。……正名覆實,不罰而威。

審一之經,百事乃成;審一之紀,百事乃理。名實判為兩,分為一。是非隨名實,賞罰隨是非。

這幾條說法治主義的邏輯,最可玩味。他的大旨是說天下萬物都有一定的名分,只看名實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實合,便是「是」;名實不合,便是「非」。是非既定,賞罰跟著來。譬如「兒子」是當孝順父母的,如今說「此子不子」,是名實不合,便是「非」,便有罰了。「名」與「法」其實只是同樣的物事。兩者都是「全稱」(Universal),都有駕馭個體事物的效能。「人」是一名,可包無量數的實。「殺人者死」是一法,可包無數殺人的事實。所以說「審一之經」,又說「執一以靜」。正名定法,都只要「控名責實」,都只要「以一統萬」。——孔子的正名主義的弊病在於太注重「名」的方面,就忘了名是為「實」而設的,故成了一種偏重「虛名」的主張,如《論語》所記「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及《春秋》種種正名號的筆法,皆是明例。後來名學受了墨家的影響,趨重「以名舉實」,故法家的名學,如尹文的「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疑當作「名以檢事,事以定名」);如《屍子》的「以實覆名,……正名覆實」;如《韓非子》的「形名參同」(《主道》篇、《揚榷》篇),都是墨家以後改良的正名主義了。

第三,平等主義。儒家不但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成見,還有「親親」「貴貴」種種區別,故孔子有「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議論;孟子有瞽瞍殺人,舜竊負而逃的議論。故我們簡直可說儒家沒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觀念。這個觀念得墨家的影響最大。墨子的「兼愛」主義直攻儒家的親親主義,這是平等觀念的第一步。後來「別墨」論「法」字,說道: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經說》曰: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

這是說同法的必定同類。無論是科學的通則,是國家的律令,都是如此。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觀念。所以法家說:「如此,則頑囂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尹文子》)「法」的作用要能「齊天下之動」。儒家所主張的禮義,只可行於少數的「君子」,不能遍行全國。韓非說得最好:

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捨寡,故不務德而務法。夫恃自直之箭,百世無矢;恃自圓之木,百世無輪矣。自直之箭,自圓之木,百世無有一,然而世皆乘車射禽者,隱栝之道用也。雖有不恃隱栝而自直之箭,自圓之木,良工弗貴也何則?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發也。不恃賞罰而自善之民,明主弗貴也何則?國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顯學》篇)

第四,客觀主義。上章曾說過慎到論「法」的客觀性(參看)。慎到的大旨以為人的聰明才智,無論如何高絕,總不能沒有偏私錯誤。即使人沒有偏私錯誤,總不能使人人心服意滿。只有那些「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可以沒有一毫私意,又可以不至於陷入偏見的蒙弊。例如最高明的才智總比不上權衡、斗斛、度量等物的正確無私。又如拈鉤分錢,投策分馬,即使不如人分的均平,但是人總不怨鉤策不公。這都是「不建己,不用知」的好處。不建己,不用知,即是除去一切主觀的蔽害,專用客觀的標準。法治主義與人治主義不同之處,根本即在此。慎到說得最好:

君人者,捨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夫投鉤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惡者不知所以惡,此所以塞怨望也。

這是說用法可以塞怨望。韓非子說:

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萬不失,則人力盡而功名立。(《用人》)

故設柙非所以備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盜跖也。(《守道》)

這是說,若有了標準法,君主的賢不賢都不關緊要。人治主義的缺點在於只能希望「惟仁者宜在高位」,卻免不了「不仁而在高位」的危險。法治的目的在於建立標準法,使君主遵守不變。現在所謂「立憲政體」,即是這個道理。但中國古代雖有這種觀念,卻不曾做到施行的地步。所以秦孝公一死,商君的新法都可推翻;秦始皇一死,中國又大亂了。

第五,責效主義。儒家所說「為政以德」「保民而王」「恭己正南面而天下治」等話,說來何嘗不好聽,只是沒有收效的把握。法治的長處在於有收效的把握。如《韓非子》說的: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守法便是效(效的本義為「如法」。《說文》:「效象也。」引申為效驗,為功效),不守法便是不效。但不守法即有罰,便是用刑罰去維持法令的效能。法律無效,等於無法。法家常說「控名以責實」,這便是我所說的「責效」。名指法(「如殺人者死」),實指個體的案情(如「某人殺某人」)。凡合於某法的某案情,都該依某法所定的處分:這便是「控名以責實」(如云:「凡殺人者死。某人殺人,故某人當死。」)。這種學說,根本上只是一種演繹的論理。這種論理的根本觀念只要「控名責實」,要「形名參同」,要「以一統萬」。這固是法家的長處,但法家的短處也在此。因為「法」的目的在「齊天下之動」,卻不知道人事非常複雜,有種種個性的區別,決不能全靠一些全稱名詞便可包括了一切。倒如「殺人」須分故殺與誤殺。故殺之中,又可分別出千百種故殺的原因和動機。若單靠「殺人者死」一條法去包括一切殺人的案情,豈不要冤枉殺許多無罪的人嗎?中國古代以來的法理學只是一個刑名之學,今世的「刑名師爺」,便是這種主義的流毒。「刑名之學」只是一個「控名責實」。正如「刑名師爺」的責任只是要尋出各種案情(實),合於刑律的第幾條第幾款(名)。

五、韓非   「法學」兩個字,不能包括當時一切政治學者。法家之中,韓非最有特別的見地,故我把他單提出來,另列一節。

我上文說過,中國古代的政治學說大都受了老子的「無為」兩個字的影響。就是法家也逃不出這兩個字。如上文所引《屍子》的話:「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盡情;執一以靜,令名自正。」又說:「正名去偽,事成若化。……正名覆實,不罰而威。」又如《管子·白心》篇說的:「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這都是「無為」之治。他們也以為政治的最高目的是「無為而治」,有了法律,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的無為之治了。這一派的法家,我們可稱為保守派。

韓非是一個極信歷史進化的人,故不能承認這種保守的法治主義(若《顯學》《五蠹》諸篇是韓非的書,則《主道》《揚榷》諸篇決不是韓非的書。兩者不可並立)。他的歷史進化論,把古史分作上古、中古、近古三個時期;每一時期,有那時期的需要,便有那時期的事業。故說:

今有構木鑽燧於夏後氏之世者,必為鯀禹笑矣。有決瀆於殷周之世者,必為湯武笑矣。然則今有美堯舜禹湯武之道於當今之世者,必為新聖笑矣。是以聖人不務循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五蠹》)

韓非的政治哲學,只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八個字。所以說:「事因於世,而備適於事。」又說:「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他有一則寓言說得最好:

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觸株,折頸而死,因釋其耒而守株,冀復得兔。……

今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五蠹》)

後人多愛用「守株待兔」的典,可惜都把這寓言的本意忘了。韓非既主張進化論,故他的法治觀念,也是進化的。他說:

故治民無常,惟治為法。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時移而治不易者亂。(《心度》)

韓非雖是荀卿的弟子,他這種學說卻恰和荀卿相反。荀卿罵那些主張「古今異情,其所以治亂者異道」的人都是「妄人」。如此說來,韓非是第一個該罵了!其實荀卿的「法後王」說,雖不根據於進化論,卻和韓非有點關係。荀卿不要法先王,是因為先王的制度文物太久遠了,不可考了,不如後王的詳備。韓非說得更暢快:

孔子墨子俱道堯舜而取捨不同,皆自謂真堯舜。堯舜不復生,將誰使定儒墨之誠乎?……不能定儒墨之真,今乃欲審堯舜之道於三千歲之前,意者其不可必乎?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據之者,誣也。故明據先王必定堯舜者非,愚則誣也。(《顯學》)

「參驗』,即是證據。韓非的學說最重實驗,他以為一切言行都該用實際的「功用」做試驗。他說:

夫言行者,以功用為之的彀者也。夫砥礪殺矢,而以妄發,其端未嘗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謂善射者,無常儀的也。設五寸之的,引十步之遠,非羿、逄蒙不能必中者,有常儀的也。故有常儀的則羿、逄蒙以五寸的為巧。無常儀的則以妄發之中秋毫為拙。今聽言觀行,不以功用為之的彀,言雖至察,行雖至堅,則妄發之說也。(《問辯》。舊本無後面三個「儀的」,今據《外儲說·左上》增)

言行若不以「功用」為目的,便是「妄發」的胡說胡為,沒有存在的價值。正如《外儲說左上》舉的例:

鄭人有相與爭年者,〔其一人曰:「我與堯同年。」〕(舊無此九字,今據馬總《意林》增)其一人曰:「我與黃帝之兄同年。」訟此而不決,以後息者為勝耳。

言行既以「功用」為目的,我們便可用「功用」來試驗那言行的是非善惡。故說:

人皆寐則盲者不知,皆嘿則喑者不知。覺而使之視,問而使之對,則喑盲者窮矣。……明主聽其言必責其用,觀其行必求其功,然則虛舊之學不談,矜誣之行不飾矣。(《六反》)

韓非的「功用主義」和墨子的「應用主義」大旨相同,但韓非比墨子還要激烈些。他說:

故不相容之事,不兩立也。斬敵者受上賞,而高慈惠之行;拔城者受爵祿,而信兼愛之說(兼舊誤作廉);堅甲厲兵以備難,而美薦紳之飾;富國以農,距敵恃卒,則貴文學之士,廢敬上畏法之民,而養遊俠私劍之屬:舉行如此,治強不可得也。國貧養儒俠,難至用介士:所利非所用,所用非所利。是故服事者筒其業而游於學者日眾,是世之所以亂也。且世之所謂賢者,貞信之行也。所謂智者,微妙之言也。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難知也。今為眾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難知,則民無從識之矣。……夫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則緩者非所務也。今所治之政,民間之事,夫婦所明知者不用,而慕上知之論,則其於治反矣。故微妙之言,非民務也。……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國愈貧。言耕者眾,執耒者寡也。境內皆言兵,藏孫吳之書者家有之,而兵愈弱。言戰者多,被甲者少也。故明主用其力,不聽其言;賞其功,必禁無用。(《五蠹》)

這種極端的「功用主義」,在當時韓非對於垂亡的韓國,固是有為而發的議論。但他把一切「微妙之言」,「商管之法」,「孫吳之書」,都看作「無用」的禁品。後來他的同門弟兄李斯把這學說當真實行起來,遂鬧成焚書坑儒的大劫。這便是極端狹義的功用主義的大害了。(參看第八篇末章)